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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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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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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在認罪協議下,由於被告承認控罪23,所以控罪1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及呈堂照片和片段:

有關整體情況,在2019年9月22日約21:00時,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當中有部份示威者在現場叫喊,以噴漆塗污警署外牆,並向在警署內執行職務的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在約22:00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雖然警方後來到場驅散人群,但示威者在約23:00時再度聚集並準備設置路障。從片段可見,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警員亦有高舉藍旗以作警告。

在稍後時間,有人曾站在太子站出口頂部展示火槍威力,其後有人起哄,當時有不少人在附近,而隨著有更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及作出不同破壞安寧的作為,當時警員曾作出會發射布袋彈的警告。

在約23:30時,有部份示威者再度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及燃燒雜物,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

有關被告,簡單來說,在約23:15時開始,當時身穿黑色裝束,面戴面罩,及帶同不同物品(護甲、面巾、防毒面具、手套、伸縮棍和空玻璃樽等)的被告被拍攝到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他亦連同蕭(26) 和其他人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建立路障,其後有示威者後來用打火機和火槍點燃路障中的雜物,在雜物起火後起哄,後來包括被告的示威者繼續向火堆投擲紙皮、盆栽(此為蕭(26)投擲)及玻璃樽(此為被告投擲)等物品助燃甚至使其出現小型爆炸,即使消防車在稍後時間到達,被告一直身處在火堆附近,甚至助燃火堆。

而在被捕及被落案起訴後,被告未有在2020年4月27日如期上庭,處理與蕭(26)案件的合併及轉介程序,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住所尋獲被告及執行拘捕令。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是沒有案底。

有關案情,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與23:15時前的暴動有關;他與蕭(26)並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同日被捕;案發時沒有警民衝突;示威者主要身在行人路;暴力行為只集中在縱火;沒有商舖和港鐵站受損;被告沒有在現場大叫或向警署射雷射光。

有關背景,辯方指被告是年青犯案者,現時已還押近1年;雖然曾經不如期歸押,但只是因為害怕,現時已決定面對後果;不同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現時有家人支持,雖然他的家境不理想,成長缺乏監督,但自己具正面品格,可惜在一時衝動和朋輩影響下犯下本案;被告現時浪費了2年時間,期間近乎沒有聯繫親友,孤獨渡過,現時期望完成DSE 並可以進入大學。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胡雅文法官聽畢後指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是3年,而她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更生和公眾利益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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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14:30判刑,並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胡雅文法官向被告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控罪,法庭針對這些案件而言一般會判處長時間的刑期以反映嚴重性,唯考慮求情後決定先索取報告,但不代表會判處被告進入一中心,法庭的量刑仍會考慮於阻嚇,公眾利益,及被告的更生。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判刑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不如期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蕭(26)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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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簡單來說,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已還押近一年和內容正面的報告,可以採納報告建議判刑,讓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準備文憑試,繼續向前;而被告的親人和教師亦盼望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拾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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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2和3,即暴動和不依期歸押,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即縱火,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批准下不能再控告被告此罪。

案情:

案情可參見本案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4

求情:

被告現時18歲,被捕時16歲,他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出身不理想,使他缺乏監管,易受人影響,而事實上他亦是因受社交媒體和朋輩影響而參與暴動;一系列的求情信指他為人是友善、善良、和孝順等,他亦有參與些義工服務。

雖然他因為在犯案後怕面對法律後果和不敢面對親人朋友而選擇逃避,放棄學業,但現在希望能完成文憑試,並前往台灣升學。

判刑原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簡單而言,法庭針對此罪是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以避免被告重犯、警剔他人避免犯下這類罪行,以保障公眾。因此其實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在量刑時所佔的比重很少。(見 CACC164/2018CAAR4/2016 )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量刑時已顧及到本案對居民、公共交通和社會(包括警民關係)等的傷害和影響。

法庭對本案的暴動情節有這些觀察:一,示範者是有預謀地設置路障和點火;二,規模不算很大,但發生在公眾地方;三,持續時間長;四,有人在馬路中心縱火,但火堆沒有波及附近建築物;五,被告和其他人沒有阻礙消防員滅火,他們遇上驅散行動時亦沒有與警方對峙

法庭指出雖然被告現在已還押近1年,但事實上被告本身獲批保釋,是因不如期歸押而還押。

法庭指出懲教院所的報告只是意見,沒有約束力。法庭指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至於教導所,這個刑罰的拘留期最長3年,被告完成服刑後需要接受監禁令3年,而被告在拘留期間會接受紀律訓練,亦可以上一些課程和職業技能訓練,教導所內亦有一些計劃協助被告發展,因此法庭認為這符合被告更生和公眾利益、同時間亦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基於以上內容,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被告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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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146&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英語聆訊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11個月;D7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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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聆訊以英語進行*

[11:30] 開庭

羅官向D2代表律師詢問為何未有跟從上次聆訊的法庭命令,在指定日子前與控方完成商討。D2律師表示因時間問題未能完成,並向法庭再次申請押後。

法庭經過考慮後,拒絕再將案件押後。今天原定的法律程序會繼續進行。

D2 律師申請休庭,向被告先索取指示。

有關排期審訊:
被告:D1 & D2
本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訊,兩人向法庭表示不需要初級偵訊。

D1及D2皆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直至下次聆訊❗️

[案件聆訊未完,將於下午1430 繼續❗️]

庭內有不少穿西裝國安便衣警員 請內庭人士小心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