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上午部分從缺,如有補充請報料💫】
⏺傳召PW4 警員22719潘立新
全庭OT至1738時證人終於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上午部分從缺,如有補充請報料💫】
⏺傳召PW4 警員22719潘立新
全庭OT至1738時證人終於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上午進度
⏺傳召PW5 警長34510 盧永臻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2572 許志揚(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PW5案發時隸屬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第二小隊,當日穿防暴裝,由1100開始當值至2036時。他約1732時到達灣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推進以驅散和拘捕人群。他的小隊頭盔燈為白色。
1838時他在軒尼詩道409-415號中銀商業中心接手處理D1,1855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辯方不爭議)。由現場接手處理開始至去到北角警署,他全程伴隨D1身邊,同時看管其物品;D1被反手上膠手扣,藍色背包與眼罩也扣住,由PW5用手抽住。
2006-2010時D1由兩名女警在搜身區內一個帳幕內搜身,PW5則背對帳幕在外面等候。搜身時D1的手扣已剪開,背囊、眼罩由PW5拎住;女警只負責搜身。PW5沒有干擾過背囊內物品。
🔸辯方盤問
2006-2010時兩名女警為D1進行「搜身」,她們只負責搜查其全身,不包括背囊。
就他搜查時沒有檢取手提電話,他不知道最終警方都沒有檢取為證物。他搜背囊時發現到有其他物品,但與案無關就沒有檢取。辯方指出,背囊內有透明膠袋裝住5-6塊曲奇及2-3件蛋糕仔,PW5表示對此冇印象;他對白tee有印象但冇檢取;他冇印象見過一枝水。
-PW6作供完畢-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報料💛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上午進度
⏺傳召PW5 警長34510 盧永臻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2572 許志揚(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PW5案發時隸屬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第二小隊,當日穿防暴裝,由1100開始當值至2036時。他約1732時到達灣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推進以驅散和拘捕人群。他的小隊頭盔燈為白色。
1838時他在軒尼詩道409-415號中銀商業中心接手處理D1,1855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辯方不爭議)。由現場接手處理開始至去到北角警署,他全程伴隨D1身邊,同時看管其物品;D1被反手上膠手扣,藍色背包與眼罩也扣住,由PW5用手抽住。
2006-2010時D1由兩名女警在搜身區內一個帳幕內搜身,PW5則背對帳幕在外面等候。搜身時D1的手扣已剪開,背囊、眼罩由PW5拎住;女警只負責搜身。PW5沒有干擾過背囊內物品。
🔸辯方盤問
2006-2010時兩名女警為D1進行「搜身」,她們只負責搜查其全身,不包括背囊。
就他搜查時沒有檢取手提電話,他不知道最終警方都沒有檢取為證物。他搜背囊時發現到有其他物品,但與案無關就沒有檢取。辯方指出,背囊內有透明膠袋裝住5-6塊曲奇及2-3件蛋糕仔,PW5表示對此冇印象;他對白tee有印象但冇檢取;他冇印象見過一枝水。
-PW6作供完畢-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