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0942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20
⏺辯方爭議點
辯方對被告遭截停和拘捕地點沒有重大爭議,就本案主要爭議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傳召PW1 警員5745 葉廣泉(音)
截停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執行總區應變小隊職務,便裝當值,穿有標示為警察的黑色保護衣。他約1750時到達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位置,準備做驅散或拘捕行動;因應當日荃灣區內有多處示威甚至暴動、襲擊等行為,他所屬的應變小隊聯同機動部隊同事一起在上址進行驅散,粗略估計有大概80-100名警員。他們坐車到楊屋道,落車後前行作驅散。
其小隊收到的指令是要進入禾笛街驅散。據PW1觀察,在禾笛街口未到新村街位置有近150名示威者,遍佈馬路與行人路,他們叫囂、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察。警方向沙咀道方向進行驅散,期間PW1見到前述示威者跑入新村街,有部分則迎面向著警方跑向楊屋道方向,而PW1在大福珠寶外截停其中一人(不爭議為本案被告)。
📌相冊
相19顯示大福珠寶外的行人路,PW1在相片上標示此處為他截停被告的位置。已標記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21。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二人相距約15-20米,當時被告正往楊屋道方向跑。被告戴口罩、穿白色上衣,拎住一把遮。PW1截停他後作初步調查,查看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分,並搜查其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隨後以「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為被告上索帶手扣後,PW1把他帶到一旁等候上警車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PW1在現場向被告宣布拘捕時已有警誡,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相冊
PW1確認相冊中各項證物都是當日他從被告身上或背囊搜出物品。他原本一開始見到長遮是完好無缺的,但截停對方期間有推撞,可能因而導致遮有撞凹。他解釋「推撞」過程:當時被告正迎面向著他跑,他立即將被告推跌落地下,被告掙扎了幾秒想走,「揈手揈腳」,把遮就跌咗落地下。
🔸辯方盤問
PW1當日1750時身在楊屋道禾笛街交界,此前不是在荃灣執勤。除了自己的應變小隊和進行聯合行動(推進)的那班機動部隊人員,他不清楚其他隊同事在哪處執行職務。聯合做推進的警員約有80人。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是在大福珠寶位置,他自己則身處楊屋道入禾笛街約20米,即當時二人相距約30-35米。他是去到街口準備驅散時留意到被告。PW1推進時是急步向前,沒有奔跑。警方開始推進後,大部分示威者跑入新村街,僅少部分如被告般向警方方向跑。
被告著深色衫。PW1肯定現場人群當中沒有途人—他自2019年6月開始處理多宗行動,驅散時途人或街坊都會離開,而案發當日推進時他見唔到有普通路人,周圍的商舖亦已全部落閘,沒有舖頭讓街坊或途人光顧。盤問下他再次確認,自己推進約10-15秒過程中已睇到百幾人當中肯定沒有任何途人。推進隊伍當日只截停了一人,就是被告;他唔清楚點解只截停了一人。
PW1在現場見到有人手持攝錄器材,但唔知實際有冇影;他亦唔知警方沒有任何片段可以證明到自己證供所描述的現場情況。
他當時見到被告在跑,認定其為150名示威者之一,於是截停對方。他承認,唔知被告幾時出現、出現幾耐、做過咩行為、有冇叫囂。他推跌被告前有叫對方唔好郁;他同意自己推跌對方的力度大。他截停被告後進行快速搜查,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無論如何作出拘捕。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在現場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
辯方指出,他較早前供稱警方有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一事並沒有發生;對此他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因為此事冇發生,所以冇片;他的答案同樣是唔同意。
辯方準備了影片讓證人觀看,但事前未有向控方提供影片;休庭30分鐘後,控方代表表示已睇完辯方打算呈堂為辯方證物的幾段片,確認內容沒有問題,只對片段畫面時間是否等同實時有所保留。
🎥蘋果日報錄影片段D2 (畫面時間17:56:16-18:03:19)
-17:56:18:顯示多名警員包圍一名被捕人
PW1確認畫面中被按在地上、著白波鞋的人為被告。
~續播:他確認畫面可見荃新天地中庭近新村街位置有途人。他不知道當時商場內有其他警員行動。他指認自己在畫面出現位置(白衫黑手袖警員)。
-17:58:22:畫面左方有警員手持攝錄機
-17:59:17:畫面正中間位置有一警員手持長鏡相機
PW1指該名警員不是自己聯合行動的隊員。
-[冇抄時間]:一警員頭盔頂有攝錄機
PW1指頭盔頂裝攝錄機不是應變小隊的常設裝置,該名警員不是一起推進的隊員,自己當然唔清楚有冇錄影。
-17:59:37:另一警員手持相機
PW1又唔清楚該名警員是否屬於聯合行動當中的80-100名警員。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8:05:00)
-17:59:48:畫面中間位置有警員舉藍旗
PW1同意這個舉藍旗階段與剛才蘋果片段一致。
PW1同意,見到路面有不同人士行來行去,但冇特別留意有冇戴口罩。他亦同意,當日在現場的任何時間都冇見過有人使用他從被告背囊搜出的物品。
-PW1作供完畢-
下午傳召高級督察作供後,控方將完成舉證。辯方預料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1216午休至1430續審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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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20
⏺辯方爭議點
辯方對被告遭截停和拘捕地點沒有重大爭議,就本案主要爭議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傳召PW1 警員5745 葉廣泉(音)
截停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執行總區應變小隊職務,便裝當值,穿有標示為警察的黑色保護衣。他約1750時到達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位置,準備做驅散或拘捕行動;因應當日荃灣區內有多處示威甚至暴動、襲擊等行為,他所屬的應變小隊聯同機動部隊同事一起在上址進行驅散,粗略估計有大概80-100名警員。他們坐車到楊屋道,落車後前行作驅散。
其小隊收到的指令是要進入禾笛街驅散。據PW1觀察,在禾笛街口未到新村街位置有近150名示威者,遍佈馬路與行人路,他們叫囂、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察。警方向沙咀道方向進行驅散,期間PW1見到前述示威者跑入新村街,有部分則迎面向著警方跑向楊屋道方向,而PW1在大福珠寶外截停其中一人(不爭議為本案被告)。
📌相冊
相19顯示大福珠寶外的行人路,PW1在相片上標示此處為他截停被告的位置。已標記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21。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二人相距約15-20米,當時被告正往楊屋道方向跑。被告戴口罩、穿白色上衣,拎住一把遮。PW1截停他後作初步調查,查看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分,並搜查其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隨後以「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為被告上索帶手扣後,PW1把他帶到一旁等候上警車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PW1在現場向被告宣布拘捕時已有警誡,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相冊
PW1確認相冊中各項證物都是當日他從被告身上或背囊搜出物品。他原本一開始見到長遮是完好無缺的,但截停對方期間有推撞,可能因而導致遮有撞凹。他解釋「推撞」過程:當時被告正迎面向著他跑,他立即將被告推跌落地下,被告掙扎了幾秒想走,「揈手揈腳」,把遮就跌咗落地下。
🔸辯方盤問
PW1當日1750時身在楊屋道禾笛街交界,此前不是在荃灣執勤。除了自己的應變小隊和進行聯合行動(推進)的那班機動部隊人員,他不清楚其他隊同事在哪處執行職務。聯合做推進的警員約有80人。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是在大福珠寶位置,他自己則身處楊屋道入禾笛街約20米,即當時二人相距約30-35米。他是去到街口準備驅散時留意到被告。PW1推進時是急步向前,沒有奔跑。警方開始推進後,大部分示威者跑入新村街,僅少部分如被告般向警方方向跑。
被告著深色衫。PW1肯定現場人群當中沒有途人—他自2019年6月開始處理多宗行動,驅散時途人或街坊都會離開,而案發當日推進時他見唔到有普通路人,周圍的商舖亦已全部落閘,沒有舖頭讓街坊或途人光顧。盤問下他再次確認,自己推進約10-15秒過程中已睇到百幾人當中肯定沒有任何途人。推進隊伍當日只截停了一人,就是被告;他唔清楚點解只截停了一人。
PW1在現場見到有人手持攝錄器材,但唔知實際有冇影;他亦唔知警方沒有任何片段可以證明到自己證供所描述的現場情況。
他當時見到被告在跑,認定其為150名示威者之一,於是截停對方。他承認,唔知被告幾時出現、出現幾耐、做過咩行為、有冇叫囂。他推跌被告前有叫對方唔好郁;他同意自己推跌對方的力度大。他截停被告後進行快速搜查,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無論如何作出拘捕。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在現場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
辯方指出,他較早前供稱警方有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一事並沒有發生;對此他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因為此事冇發生,所以冇片;他的答案同樣是唔同意。
辯方準備了影片讓證人觀看,但事前未有向控方提供影片;休庭30分鐘後,控方代表表示已睇完辯方打算呈堂為辯方證物的幾段片,確認內容沒有問題,只對片段畫面時間是否等同實時有所保留。
🎥蘋果日報錄影片段D2 (畫面時間17:56:16-18:03:19)
-17:56:18:顯示多名警員包圍一名被捕人
PW1確認畫面中被按在地上、著白波鞋的人為被告。
~續播:他確認畫面可見荃新天地中庭近新村街位置有途人。他不知道當時商場內有其他警員行動。他指認自己在畫面出現位置(白衫黑手袖警員)。
-17:58:22:畫面左方有警員手持攝錄機
-17:59:17:畫面正中間位置有一警員手持長鏡相機
PW1指該名警員不是自己聯合行動的隊員。
-[冇抄時間]:一警員頭盔頂有攝錄機
PW1指頭盔頂裝攝錄機不是應變小隊的常設裝置,該名警員不是一起推進的隊員,自己當然唔清楚有冇錄影。
-17:59:37:另一警員手持相機
PW1又唔清楚該名警員是否屬於聯合行動當中的80-100名警員。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8:05:00)
-17:59:48:畫面中間位置有警員舉藍旗
PW1同意這個舉藍旗階段與剛才蘋果片段一致。
PW1同意,見到路面有不同人士行來行去,但冇特別留意有冇戴口罩。他亦同意,當日在現場的任何時間都冇見過有人使用他從被告背囊搜出的物品。
-PW1作供完畢-
下午傳召高級督察作供後,控方將完成舉證。辯方預料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1216午休至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