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630柴灣 #審訊 [1/11]
A1: 唐(31)
A2: 譽(24)
A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排期至2023年中開審
A4: * (1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法庭存檔】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0948 開庭
D4代表指0915收到被告通知早上乘巴士在中環遇上嚴重塞車,至開庭仍在車上停留移動緩慢,將在最近站下車轉乘地鐵/的士前來並向法庭致歉。
鄧官明白D3及D4去年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兩人暴動控罪改為 非法集結罪,D3及D4會承認非法集結控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D2 亦在較後時間協商後及控方同意將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罪,同意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而攻擊性武器罪將存檔法庭。3人代表律師指理解正確。
餘下D1代表指被告將不認罪,鄧官問代表有沒有像其他被告般同控方商討?代表指沒有,而控方則在庭上表示對D1如打算像其他被告協商需向律政司討論,但對結果是樂觀。
0955 法庭休庭讓D1代表索取指示及等待D4前來。D4在大約1013到達法庭
1028再開庭,各人正式答辯
📌答辯
D1 否認控罪 (2)及(3) ❌
D2 承認控罪 (1)及(3)‼️控罪(4)存檔
D3 承認控罪(1)及(3)‼️
D4 承認控罪(1)及(3)‼️
控方播放數段案情附件片段,CCTV及手機拍攝到禮頓道有人堵路、破壞交通燈、D2,D3及D4襲擊受害人(PW1)情況,D2至D4同意案情,法庭裁定3人所承認之各項控罪罪名成立。
📌D2、D3及D4求情及判刑
D2至D4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0月18日 0930,到時看D1之審訊情況再處理,期間3人以原條件擔保✅
1109 休庭,之後再開始D1審訊
===== ===== ===== =====
📌1125 開始D1 案件審訊
🔹控方
由於只餘下D1需審訊,相信市民證人只有PW1作供,其他證人如拘捕警員、對比CCTV辨認D1警員需作供,另因口供招認案中案應辯方要求會傳召數名警員,其他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D1之辨認依賴警員及政府化驗人員從CCTV比對上門拘捕找到衣物。原來審期至10月18日,估計將大幅縮減。因仍需時處理承認事實及整理傳召證人安排,希望押後至星期三才開始審訊。
🔸辯方
D1 代表指不爭議當日有暴動發生,被告將爭議身份,D1事後在2020年6月30日被捕,同意案發當日身處銅鑼灣一帶,但沒有參與暴動及傷人,同時爭議口供及錄影會面招認自願性(有在警察記事簿簽名作實)並將以特別事項處理。
1148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 上午0930繼續,D1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630柴灣 #審訊 [1/11]
A1: 唐(31)
A2: 譽(24)
A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排期至2023年中開審
A4: * (1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法庭存檔】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0948 開庭
D4代表指0915收到被告通知早上乘巴士在中環遇上嚴重塞車,至開庭仍在車上停留移動緩慢,將在最近站下車轉乘地鐵/的士前來並向法庭致歉。
鄧官明白D3及D4去年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兩人暴動控罪改為 非法集結罪,D3及D4會承認非法集結控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D2 亦在較後時間協商後及控方同意將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罪,同意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而攻擊性武器罪將存檔法庭。3人代表律師指理解正確。
餘下D1代表指被告將不認罪,鄧官問代表有沒有像其他被告般同控方商討?代表指沒有,而控方則在庭上表示對D1如打算像其他被告協商需向律政司討論,但對結果是樂觀。
0955 法庭休庭讓D1代表索取指示及等待D4前來。D4在大約1013到達法庭
1028再開庭,各人正式答辯
📌答辯
D1 否認控罪 (2)及(3) ❌
D2 承認控罪 (1)及(3)‼️控罪(4)存檔
D3 承認控罪(1)及(3)‼️
D4 承認控罪(1)及(3)‼️
控方播放數段案情附件片段,CCTV及手機拍攝到禮頓道有人堵路、破壞交通燈、D2,D3及D4襲擊受害人(PW1)情況,D2至D4同意案情,法庭裁定3人所承認之各項控罪罪名成立。
📌D2、D3及D4求情及判刑
D2至D4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0月18日 0930,到時看D1之審訊情況再處理,期間3人以原條件擔保✅
1109 休庭,之後再開始D1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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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開始D1 案件審訊
🔹控方
由於只餘下D1需審訊,相信市民證人只有PW1作供,其他證人如拘捕警員、對比CCTV辨認D1警員需作供,另因口供招認案中案應辯方要求會傳召數名警員,其他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D1之辨認依賴警員及政府化驗人員從CCTV比對上門拘捕找到衣物。原來審期至10月18日,估計將大幅縮減。因仍需時處理承認事實及整理傳召證人安排,希望押後至星期三才開始審訊。
🔸辯方
D1 代表指不爭議當日有暴動發生,被告將爭議身份,D1事後在2020年6月30日被捕,同意案發當日身處銅鑼灣一帶,但沒有參與暴動及傷人,同時爭議口供及錄影會面招認自願性(有在警察記事簿簽名作實)並將以特別事項處理。
1148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 上午0930繼續,D1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2/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P63
大意為
-警方沒有收到當日銅鑼灣申請遊行,有人當日在銅鑼灣進行遊行。1215時有人集結東角道開始未經批准遊行
-警方在互聨網錄取片段P20及有2市民證人拍攝片段P45,P46呈堂
-警方在加老公連山道檢取雨傘P1及路牌P2作證物
-PW1 之3份醫療報告 P48(1-3)呈堂,警方拍攝其受傷照片P49
-案發現場地形圖P53呈堂
-DPC 7395其後在被告住所附近將其截停,D1有被拘捕,DPC13153在警署內拍攝D1外貌
-所有證物妥善處理,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傳召PW1 陳子遷 建制派事務律師 (受襲市民)
🔹主問
今年43歲,任職事務律師。當日假期,下午3時許到銅鑼灣,打算去南華會學打哥爾夫球。見到加老連山道禮頓道近Bathing Ape有黑衣人堵路。在路形圖P53圏出黑衣人及堵路位置P53a。沿路見Bathing Ape玻璃窗被打爛,店內一金色人形公仔被放路上。小弟一路行感覺好嬲,於是轉身向黑衣人2次講「你哋呢班黑暴唔好走,等差人嚟拉曬你哋」。PW1繼續行往南華會,期後一些黑衣人追上拳打腳踢,用遮打PW1頭及身體,攻擊維持幾十秒並有人邊打邊說「報警吖」,那時證人巳流血,證人在地圖畫下第一次受襲位置。
PW1 掙扎走往保良局南華會方向,一路叫救命,但冇人理會,在保良局外再被追上遇到第二次被襲擊,控方要求劃下位置,不過劃了2次也不淸楚要重畫。證人指位置在保良局閘門外,受更嚴重攻擊。施襲者有男有女,有人用遮頭插頸部,亦感到有人用硬物打頭,PW1蹲下雙手護頭,感好痛流血,抬頭望見黃色遮,受襲數十秒,自己好驚,覺得有生命危險,於是拼命起身走,視線因流血也不清,用手蓋住頭見到成手血,左手好痛發現有肉被界到甩咗(不清楚用咩物件),自己堅持逃跑上山朝南華會去。一深色衫灰口罩男子在正側用手攔阻拉扯,PW1推開該人手沿斜路到南華會,沒有向後望但感覺黑衣人沒有追上來,自己伏在入口梯級時有人協助。
🎬市民拍攝片段P45 第6段,認到白衫短褲為自己,是保障良局閘門被人追打,在斜路被人伸手攔阻後被其他人再打
🎬市民拍攝片段P46,內容同P45差唔多,PW1指受傷後意識模糊,一些襲擊情況未必記得起細節,現時看片段才知往南華會被人攔阻後再受到襲擊
🎬P20 公開片段,白衣男為自己被扯爛,頭部流血,稱幸好有一路牌扔不中自己
PW1指事後被送律敦治,頭頸手有缝針,翌日下午再到養和醫院,數個月才康復。
🔸盤問
同意施襲人容貌、人數不清楚,襲擊者有否女士也不清楚,但記得有女子開遮掩護,承認警方也一直設有作認人手續。
⏺沒覆問
1107 作供完畢
今日餘下先處理其他證人PW2-10 65b口供呈堂
📌PW2市民證人何翠玲(音)口供 P64
住現場附近大廈七樓,案發聴到好嘈聲響,影響做手工藝,於是往窗口看發現有年約30-40白衫人在禮頓道被襲,於是用手機拍攝現場情況,有人開遮掩護
📌PW3 市民證人 李德華 (音)P65
案發時到PW2 學習手工藝,前去時見路面被堵路。3時許到何家中目睹白衫男人被打及突圍情況,文筆敍述同PW2差唔多
📌PW4 市民證人 梁榮國 P66
小巴司機,當日車行到禮頓道受阻,黑衣人堵路,乘客下車。目睹受害人在車頭被5、6人打,一個黃色路牌扔出,之後受害人走向車後。
📌PW5 市民證人 南華會客人P67
放假前往南華會打哥爾夫球,在禮頓道見白衫男子被一批黑衣男女打,有一約16-17男子拿黃色路牌扔向白衫人
📌PW6 市民證人 南華會職員P68
下午3:30有人話門外受傷,出門外認得是客人受傷,神情恐慌叫唔好打。
⏺案件管理
PW7-10 之口供仍以65b處理,知悉辯方也沒有盤問,由於需時整理文件控方要求押後明早再開庭
之後PW11 為拘捕被告警長7395上庭作供,其口供涉及辯方爭議招認自願及準確性會以特別事項處理。
辯方指特別事項除被告會有一證人作供。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
1200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6日 上午0930繼續,D1以原條件保釋✅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2/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P63
大意為
-警方沒有收到當日銅鑼灣申請遊行,有人當日在銅鑼灣進行遊行。1215時有人集結東角道開始未經批准遊行
-警方在互聨網錄取片段P20及有2市民證人拍攝片段P45,P46呈堂
-警方在加老公連山道檢取雨傘P1及路牌P2作證物
-PW1 之3份醫療報告 P48(1-3)呈堂,警方拍攝其受傷照片P49
-案發現場地形圖P53呈堂
-DPC 7395其後在被告住所附近將其截停,D1有被拘捕,DPC13153在警署內拍攝D1外貌
-所有證物妥善處理,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傳召PW1 陳子遷 建制派事務律師 (受襲市民)
🔹主問
今年43歲,任職事務律師。當日假期,下午3時許到銅鑼灣,打算去南華會學打哥爾夫球。見到加老連山道禮頓道近Bathing Ape有黑衣人堵路。在路形圖P53圏出黑衣人及堵路位置P53a。沿路見Bathing Ape玻璃窗被打爛,店內一金色人形公仔被放路上。小弟一路行感覺好嬲,於是轉身向黑衣人2次講「你哋呢班黑暴唔好走,等差人嚟拉曬你哋」。PW1繼續行往南華會,期後一些黑衣人追上拳打腳踢,用遮打PW1頭及身體,攻擊維持幾十秒並有人邊打邊說「報警吖」,那時證人巳流血,證人在地圖畫下第一次受襲位置。
PW1 掙扎走往保良局南華會方向,一路叫救命,但冇人理會,在保良局外再被追上遇到第二次被襲擊,控方要求劃下位置,不過劃了2次也不淸楚要重畫。證人指位置在保良局閘門外,受更嚴重攻擊。施襲者有男有女,有人用遮頭插頸部,亦感到有人用硬物打頭,PW1蹲下雙手護頭,感好痛流血,抬頭望見黃色遮,受襲數十秒,自己好驚,覺得有生命危險,於是拼命起身走,視線因流血也不清,用手蓋住頭見到成手血,左手好痛發現有肉被界到甩咗(不清楚用咩物件),自己堅持逃跑上山朝南華會去。一深色衫灰口罩男子在正側用手攔阻拉扯,PW1推開該人手沿斜路到南華會,沒有向後望但感覺黑衣人沒有追上來,自己伏在入口梯級時有人協助。
🎬市民拍攝片段P45 第6段,認到白衫短褲為自己,是保障良局閘門被人追打,在斜路被人伸手攔阻後被其他人再打
🎬市民拍攝片段P46,內容同P45差唔多,PW1指受傷後意識模糊,一些襲擊情況未必記得起細節,現時看片段才知往南華會被人攔阻後再受到襲擊
🎬P20 公開片段,白衣男為自己被扯爛,頭部流血,稱幸好有一路牌扔不中自己
PW1指事後被送律敦治,頭頸手有缝針,翌日下午再到養和醫院,數個月才康復。
🔸盤問
同意施襲人容貌、人數不清楚,襲擊者有否女士也不清楚,但記得有女子開遮掩護,承認警方也一直設有作認人手續。
⏺沒覆問
1107 作供完畢
今日餘下先處理其他證人PW2-10 65b口供呈堂
📌PW2市民證人何翠玲(音)口供 P64
住現場附近大廈七樓,案發聴到好嘈聲響,影響做手工藝,於是往窗口看發現有年約30-40白衫人在禮頓道被襲,於是用手機拍攝現場情況,有人開遮掩護
📌PW3 市民證人 李德華 (音)P65
案發時到PW2 學習手工藝,前去時見路面被堵路。3時許到何家中目睹白衫男人被打及突圍情況,文筆敍述同PW2差唔多
📌PW4 市民證人 梁榮國 P66
小巴司機,當日車行到禮頓道受阻,黑衣人堵路,乘客下車。目睹受害人在車頭被5、6人打,一個黃色路牌扔出,之後受害人走向車後。
📌PW5 市民證人 南華會客人P67
放假前往南華會打哥爾夫球,在禮頓道見白衫男子被一批黑衣男女打,有一約16-17男子拿黃色路牌扔向白衫人
📌PW6 市民證人 南華會職員P68
下午3:30有人話門外受傷,出門外認得是客人受傷,神情恐慌叫唔好打。
⏺案件管理
PW7-10 之口供仍以65b處理,知悉辯方也沒有盤問,由於需時整理文件控方要求押後明早再開庭
之後PW11 為拘捕被告警長7395上庭作供,其口供涉及辯方爭議招認自願及準確性會以特別事項處理。
辯方指特別事項除被告會有一證人作供。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
1200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6日 上午0930繼續,D1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3/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7 市民證人 徐靜(音) IT店經理 P69
當日收到銅鑼灣門市2店通知受遊行示威人士破壞,其後安排關店及維修,視察後報警,再通知保險公司找公正行評估2店損失,包括多個櫃窗,廣告燈飾,人型公仔,陳列櫃等約一百五十萬,工程及清潔約十二萬
📌PW8市民證人 沈龍輝(音) IT 店經理P70
負責銅鑼灣店,當日下午因示威關店,同其他人上4樓等候,稍後場面平靜後點算損毀程度及查看CCTV,看到CCTV見一1.7米黑衣人破壞櫥窗
📌PW9市民證人 任偉婷 (音)IT 職員P71
負責之店當日1525 玻璃被示威者破壞,同職員走入貨倉躲避。平靜之後看到CCTV見一1.7米黑衣人破壞櫥窗,玻璃散落地令貨物受損
📌PW10 彭翠玲博士P72及中文版72a
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曾修讀交通意外調查重組化驗,法政視像及對比分析。收到警方交來片段有一可疑人物及交來物品(T shirt,一條褲及一個袋)作比對包括找警察穿戴物品做同一姿勢,疑人特徵黑色Tee上左面胸口有一多色口袋,一條黑色褲,一個袋上有銀色拉鏈頂有一鐵片,一對黑色鞋子。分析結果影像疑人物品其中衫及袋相似,但沒結論百份百是同一物品。控方指雖然分析沒肯定結論,但配合其他如證人如PW11口供及住所CCTV當日穿同樣衣物出入可以作推論。
控方先行播放一些拍攝現場片段包括
🎬P45 市民拍攝片段
🎬P44:CCTV案發日1455約3分鐘
🎬P44 CCTV 下午3時多段
——————————
【案中案 特別事項】
辯方讀出反對招認口供呈堂理由才傳召以下證人
📌PW11 警員7395 作供 (拘捕) 詳情後補
1250 休庭,下午1430繼續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3/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7 市民證人 徐靜(音) IT店經理 P69
當日收到銅鑼灣門市2店通知受遊行示威人士破壞,其後安排關店及維修,視察後報警,再通知保險公司找公正行評估2店損失,包括多個櫃窗,廣告燈飾,人型公仔,陳列櫃等約一百五十萬,工程及清潔約十二萬
📌PW8市民證人 沈龍輝(音) IT 店經理P70
負責銅鑼灣店,當日下午因示威關店,同其他人上4樓等候,稍後場面平靜後點算損毀程度及查看CCTV,看到CCTV見一1.7米黑衣人破壞櫥窗
📌PW9市民證人 任偉婷 (音)IT 職員P71
負責之店當日1525 玻璃被示威者破壞,同職員走入貨倉躲避。平靜之後看到CCTV見一1.7米黑衣人破壞櫥窗,玻璃散落地令貨物受損
📌PW10 彭翠玲博士P72及中文版72a
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曾修讀交通意外調查重組化驗,法政視像及對比分析。收到警方交來片段有一可疑人物及交來物品(T shirt,一條褲及一個袋)作比對包括找警察穿戴物品做同一姿勢,疑人特徵黑色Tee上左面胸口有一多色口袋,一條黑色褲,一個袋上有銀色拉鏈頂有一鐵片,一對黑色鞋子。分析結果影像疑人物品其中衫及袋相似,但沒結論百份百是同一物品。控方指雖然分析沒肯定結論,但配合其他如證人如PW11口供及住所CCTV當日穿同樣衣物出入可以作推論。
控方先行播放一些拍攝現場片段包括
🎬P45 市民拍攝片段
🎬P44:CCTV案發日1455約3分鐘
🎬P44 CCTV 下午3時多段
——————————
【案中案 特別事項】
辯方讀出反對招認口供呈堂理由才傳召以下證人
📌PW11 警員7395 作供 (拘捕) 詳情後補
1250 休庭,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3/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中案)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繼續作供 (拘捕)
🔹主問
-主要播放第二段錄影會面紀錄CD,確認被告回應警方索取CCTV見到D1當日行走途徑
~詳情後補~
1635今日完畢
明天最早10:00繼續,但不遲於11:00。(因證人PW11有工作可能11:00才能到達)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3/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中案)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繼續作供 (拘捕)
🔹主問
-主要播放第二段錄影會面紀錄CD,確認被告回應警方索取CCTV見到D1當日行走途徑
~詳情後補~
1635今日完畢
明天最早10:00繼續,但不遲於11:00。(因證人PW11有工作可能11:00才能到達)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4/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 繼續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續)
被告於1230至1300吃過午餐後,由警員13153協助拍攝了9張照片,在1335至1400亦處理了APS(先進攝影系統)和打了手指模。1425封存證物和檢視完畢後,把證物交给警員34608。1435被告押解前往住所搜查,在住所內搜到3件物品,包括斜孭袋、T恤和黑色Nike運動褲,是被告人當日穿在身上的衣物,在覆讀及簽署確認後於1535離開住所前往跑馬地警署。
🔶️辯方盤問
🔗拘捕過程
到達被告住所下了車後由兩名高級督察向在場警員作出訓示,拘捕警員從訓示得知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及相片,通過被告除下口罩核對身份証後確認為被告。就住傷人罪行被告原先是沒有被指控,而初時被告只是被指控為非法集結,直至被告錄取口供時承認有傷人,其後才被指控。
辯方律師向作供警員指出他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而事發當時警員13153正面捉住被告雙手,反鎖被告並捉住被告後頸;另一警員34165並說揾咗被告好耐、合作D,否則連佢女朋友都拉埋。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再指出,在被告住所内警員當時沒有以任何罪名拘捕被告;警員問被告電話在哪兒、叫他拎出來,然後按住被告在其左邊褲袋拎出電話,並說如果唔合作說出解鎖密碼,「轉頭去攪埋你條女」。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警署內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拘捕警員在警署報案室與值日官交接後,帶了被告入另一房間,該房間的對出就是報案室,人來人往,補錄口供和記事册都是在這房間進行,開關門是要拍卡的,因為是外來的隊伍,所以沒有門卡,因此門沒有完全被關上。被告曾要求完全關上房門,警員17767說「外面D人睇唔到你,你快D除晒D衫褲咪得囉」,之後被告除晒身上衣服全身赤祼被搜身,其間有警員用源源不絕的言語去侮辱被告。證人否認。
辯方再指出,拘捕警員其後在房間內展示一份文件,沒有向被告人解釋及複讀文件內容,亦沒給被告人看文件的內容 。證人否認。辯方又指出,警員亦沒有向被告人發出Pol. 153副本及補錄記事册,被告曾要求打電話給女友,請女友代為通知家人他正在警署及代為找律師,而以上請求均被拒絕。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接續指,證人當時攞記事册出來埋頭書寫,並用手遮住不讓被告人看見,然後叫被告在尾段寫出聲明並簽署;其後被告再次要求打電話,並再次遭拒絕。
[1258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4/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 繼續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續)
被告於1230至1300吃過午餐後,由警員13153協助拍攝了9張照片,在1335至1400亦處理了APS(先進攝影系統)和打了手指模。1425封存證物和檢視完畢後,把證物交给警員34608。1435被告押解前往住所搜查,在住所內搜到3件物品,包括斜孭袋、T恤和黑色Nike運動褲,是被告人當日穿在身上的衣物,在覆讀及簽署確認後於1535離開住所前往跑馬地警署。
🔶️辯方盤問
🔗拘捕過程
到達被告住所下了車後由兩名高級督察向在場警員作出訓示,拘捕警員從訓示得知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及相片,通過被告除下口罩核對身份証後確認為被告。就住傷人罪行被告原先是沒有被指控,而初時被告只是被指控為非法集結,直至被告錄取口供時承認有傷人,其後才被指控。
辯方律師向作供警員指出他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而事發當時警員13153正面捉住被告雙手,反鎖被告並捉住被告後頸;另一警員34165並說揾咗被告好耐、合作D,否則連佢女朋友都拉埋。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再指出,在被告住所内警員當時沒有以任何罪名拘捕被告;警員問被告電話在哪兒、叫他拎出來,然後按住被告在其左邊褲袋拎出電話,並說如果唔合作說出解鎖密碼,「轉頭去攪埋你條女」。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警署內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拘捕警員在警署報案室與值日官交接後,帶了被告入另一房間,該房間的對出就是報案室,人來人往,補錄口供和記事册都是在這房間進行,開關門是要拍卡的,因為是外來的隊伍,所以沒有門卡,因此門沒有完全被關上。被告曾要求完全關上房門,警員17767說「外面D人睇唔到你,你快D除晒D衫褲咪得囉」,之後被告除晒身上衣服全身赤祼被搜身,其間有警員用源源不絕的言語去侮辱被告。證人否認。
辯方再指出,拘捕警員其後在房間內展示一份文件,沒有向被告人解釋及複讀文件內容,亦沒給被告人看文件的內容 。證人否認。辯方又指出,警員亦沒有向被告人發出Pol. 153副本及補錄記事册,被告曾要求打電話給女友,請女友代為通知家人他正在警署及代為找律師,而以上請求均被拒絕。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接續指,證人當時攞記事册出來埋頭書寫,並用手遮住不讓被告人看見,然後叫被告在尾段寫出聲明並簽署;其後被告再次要求打電話,並再次遭拒絕。
[1258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