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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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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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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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早前裁決及求情提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38
—————————

梁官早前為盧女士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惟盧女士認為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的履行期皆過長,不欲接受此判刑選項,梁官遂指出,只餘下監禁和罰款的選項。由於盧女士承認兩項控罪,獲得1/3刑期扣減。

判刑:即時監禁10天及罰款$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續審 [2/1]
#阻差辦公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上回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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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開庭

控方陳述案例,及後辯方回應控方在庭上之陳述,休庭後法官要被告就今日控方補充嘅陳述作答辯,被告選擇不答辯。

裁判官叫辯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呈交書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决,姜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香港眾志」申請於2019年8月11日在維園足球場舉行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當日下午5時,有人離開維園,並遊行至銅鑼灣及灣仔方向。晚上有示威者以「快閃」方式,乘搭地下鐵路到各區示威,晚上約10時45分,約100名示威者在太古港鐵站外C出口的康山道集結,有人堵塞馬路、手持鐵枝及硬物、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及向警車投擲硬物,警員落車追捕,示威者四散逃跑,五人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附近被捕。

同案D4及D5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莊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進度:

D1-D3否認控罪

雙方仍商討同意事實,控方打算傳召10名證人,有22段共長193分鐘21秒的片段,三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
PW1-3 關於現埸環境
PW4-5 拘捕D1
PW6 拘捕D2
PW7-8 拘捕D3
PW9 比對片段實時差距
PW10 從CCTV辨認身份

三被告只有D3代表表示會有1名事實證人傳召。另外D1代表要求控方提供合比例現場環境地圖並劃出非法集結範圍。由於D2、D1律師分別在星期四上午及星期五下午另有案件,早前申請星期四下午1430才開審,星期五則視乎進度或由其他律師hold paper. D3代表同時申請星期五提早完庭到醫院作檢查。

1023 因需處理另一案件休至1200。

控方開庭後表示發現技術問題片段播放不到,而承認事實因證物文件夾內截圖仍未完成,估計需約一小時處理。

1205休庭,下午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下午進度:

控方在庭上讀出
承認事實一(P66)
帷D1代表指呈堂三人身上管有物件即證物P1~P46其中一項有爭議不是D1, 控方同意修改。
證物呈堂包括:
P1-P20 D1 被捕時身上物品
P21-31 D2 被捕時身上物品
P32-41 D3被捕時身上物品
P44、45 Icable FB片段
P46、47 NOW TV FB片段
P48 CBC城市廣播 網上片段
P49 說在線 網上片段
P50 Vision Time 看中國網上片段
P51~59 太古地鐵站CCTV
P60-62 康怡廣場CCTV
P63-64 康怡百貨CCTV
P65 D1拍攝之搜身片段

承認事實二(P67)
香港警務處曾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予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島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公眾集會。

📌PW1 督察 曾俊豪(音)作供
主問

1620 PW1主問完,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明天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