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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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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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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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39 開庭,D7辯方大狀開始盤問控方證人PW10。大狀指出PW10口供紙完全冇提及過佢見到被告人身上有甚麼粉紅色防毒面具、護甲,第一次交代見到呢啲物品就係喺法庭。PW10只回答「我口供紙係冇寫」。

10:10 休庭,toilet break 5分鐘

【直播員按:琴日話明今日唔會畀toilet break,𠵱加畀5分鐘全個庭去廁所真係皇恩浩蕩】

PW10、PW11已完成主問、盤問、覆問。

PW12已完成主問,D7辯方大狀已盤問完畢。

主控官表示案件進度良好,可以儘快處理於對面馬路(即南行線)被捕的被告人。

1553 休庭至明早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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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2 PC10760傳召完畢
PW13 PC1209,主控主問完畢,D9辯盤問中…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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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3 PC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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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證人(制服D9警員)

證人指有一名案件刑偵警員(忘記是否黃警長)告知自己D9的姓名,同事透過電話確認自己的警員編號及拘捕被告時間,並通知自己稍後要落口供。

證人承認當晚警方拘捕數十人,刑偵警員沒有向自己核對被告衣著,只核對警員身份,因當晚有刑偵警員抄佢資料,而證人雖不了解刑偵同事工作內容但相信刑偵同事有既定程序去確認自己身份,惟自己沒有核實對方資料。

💥控方反對以上一系列盤問與辯方爭議點不相關。法庭認為辯方僅攻擊證人的記憶、可信度,故批准繼續盤問。

辯方總結即證人收到不知名男子電話,該男子有確認證人身份、拘捕一名男子的位置及時間、指示證人落口供,並告知證人被捕人的姓名,但沒有告知被捕男子特徵、衣著。

證人同意當晚同樣位置、時間有多於一名被捕者,但因信任刑偵同事,認為無須進一步查證被捕人身份。證人認為唔會搞錯被告身份。

辯方盤問:
警員編號10507不屬於證人的小隊,證人不肯定該警員當晚的行動。

證人記得美麗華廣場外行人路上塞滿巴士,多人在行人路上,移動緩慢,但因拘捕被告中,證人沒有留意右手邊馬路是否有人行出馬路,或當時的巴士堆狀況。而在行人路上,有同事前往自己前方(金巴利道)移動,證人交收被捕人後,自己亦要上前協助。

證人確認自己行經教堂時已於行人路上。

🎥播片10:51開始
11:58畫面行車路上有一名警員,但證人認不出,亦不肯定有沒有小隊同事在該畫面中執行行動。

控方覆問:
19:15證人有記錄被捕人衣著,事後沒有時間覆查記錄是否準確。但21:10上警車到達遊樂會後,證人有足夠時間回憶事件並作更詳細記錄。

證人收到電話時,知道對方是警察部同事,因對方有自己資料並能講出警察用術語,而自己沒有向非警務人員提供自己資料。

證人記錄被告穿綠色短褲,而當晚亦有充足燈光讓自己確認。供詞中證人記錄被告穿「深綠色」短褲,因在舒適環境下補錄口供,自己能清楚回憶。

證人拘捕時(㩒住被告喺地時)有聽到被告有表明自己是社工,但沒有機會睇到被告身上任何證件。

與黃警長交收被告時,證人澄清自己有交收罪名,整個交收對話過程約20秒內,而拘捕至上手扣整個過程約1-2分鐘,期間警長亦在旁。

法官提問:
證人當日非調查角色,負責拘捕行動,拘捕後不需處理後續工作。

辯方覆問:
證人同意制服不等於拘捕,可以留待警長宣布拘捕,但現場認為盡早話告知被告他們已被捕是合理的事。而自己在通知警長被告被捕罪名後可盡快上前協助同事。證人同意自己拘捕時沒有作警誡,但不同意自己違反守則,因要視乎現實情況,現場不適合記錄警誡,當時刑偵同事已到場,由同事警誡較適合,而現場亦需自己作其他支援。

證人拘捕時沒有紙筆記錄警誡,但同意仍可以作口頭警誡。辯方指出證人選擇即時宣布拘捕去保障被告權利,但卻又不即時警誡,而沒有紙筆並非不作警誡的藉口。證人澄清即時警誡非自己首要考慮。

案件管理:
明日將傳召警員50206,傳召警員10507以處理D10相關案情,若進度順利亦可處理警員10101。

辯方其中一名律師表明於下星期三14:30有其他案件處理,望缺席部分聆訊,法官決定稍後才考慮是否批准辯方律師的申請。

控方估算下星期五能完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9/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0811尖沙咀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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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14:

📌在現場時:

他指當時自己有看到PC6288攤開A9的物品在地上,以及將A9物品放進背包,但忘記,也沒有留意片段中,PC6288放A9的甚麼物品進背包。

他指自己當時沒有看過類似急救包的物件。

📌播放片段P259:

他在片段認出自己。經觀看片段後,他同意PC6288放一個黑色物件進背包,但同時指出他當時沒有看到此情況。

📌記事冊:

他指沒有在P.57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搜出防毒面罩,只是有寫iPhone手機及八達通,但同時指出有在後些頁數有提及防毒面罩。

他指沒有在記事冊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有八達通、社工證件及銀包,因為認為不重要。他亦指出他當時的調查是針對非法集結,不是A9的社工身份,而A9的身份是甚麼與在場原因沒有關係,他不同意他在當時有查問A9的工作內容。

他指沒有在P.58提及水樽及銀包,因為這些物品不在A9背包中。

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為A9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因為這些會有電腦記錄。

📌旅遊巴:

他指在旅遊巴送A9在新屋嶺拘留所途中,A9的證物是由他看管,不是與其他被告的背包放在同一位置,他抱著A9的背包及其他證物包括手機等,所以當時由PC6288坐在A9旁邊。

📌在新屋嶺時:

他指在新屋嶺拘留所處理文件時,A9的證物仍然由他看管。當時A9沒有要求接觸及使用電話,但有要求喝水,所以當時由同事用紙杯遞水予A9。

他不同意A9在新屋嶺時有身在羈留室,令他的物品包括銀包證件曾被抽起。

他指當時他與被告一同在房間內等侯會見值日官,他沒有將A9證物放在枱上及地下,他指同時間也有其他人在房間內處理文件。

他指在過程中沒有特別拆開急救包。

他指之後A9用警署電話致電律師,之後再將裝着A9證物的大袋交予PC8710處理,過程中沒有核對證物,只有口頭交代當時袋中有甚麼物品,不涉任何文件,彼此也沒有太多對話,他不知道PC8710有沒有就證物交收作記錄。在此之前沒有其他警員接觸證物。而銀包和卡片套則仍在A9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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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接受覆問:

他指自己在交A9證物予PC8710前,曾親自拿A9的證物予其他警員拍照,過程中A9的證物沒有離開他的看管,也沒有人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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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