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013牛頭角
雷(33)
🔴曾還押10日以索取報告🔴
上訴人:#蔡穎德律師事務所 #崔浩泉大律師
答辯人:律政司檢控官 #黃恩寧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經審訊後被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定罪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本年11月15日上訴申請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647
上訴理據有二:
(1)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指涉案鐳射筆為他日常工作所用的工具;
(2)裁判官錯誤地指上訴人攜有涉案鐳射筆具意圖傷害他人。
- - - - - - - - - -
庭上沒有宣讀判詞,判案要項如下: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就上訴理據(1):
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決,除非她邏輯上犯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就上訴理據(2):
就此項控罪,控方只需要證明上訴人將管有的鐳射筆用作傷人的工具,實際上他有否使用,並非控罪的元素。裁判官信納上訴人存心攜帶鐳射筆前往現場,而事前他亦知道警員有機會出現,他所擁有的<物品>,明顯地是在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的追捕、辨認和反抗的工具。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判官表示事發時,上訴人所攜帶的鐳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的,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鐳射筆是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這也非不合邏輯。
判詞全文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5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013牛頭角
雷(33)
🔴曾還押10日以索取報告🔴
上訴人:#蔡穎德律師事務所 #崔浩泉大律師
答辯人:律政司檢控官 #黃恩寧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經審訊後被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定罪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本年11月15日上訴申請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647
上訴理據有二:
(1)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指涉案鐳射筆為他日常工作所用的工具;
(2)裁判官錯誤地指上訴人攜有涉案鐳射筆具意圖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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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沒有宣讀判詞,判案要項如下: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就上訴理據(1):
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決,除非她邏輯上犯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就上訴理據(2):
就此項控罪,控方只需要證明上訴人將管有的鐳射筆用作傷人的工具,實際上他有否使用,並非控罪的元素。裁判官信納上訴人存心攜帶鐳射筆前往現場,而事前他亦知道警員有機會出現,他所擁有的<物品>,明顯地是在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的追捕、辨認和反抗的工具。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判官表示事發時,上訴人所攜帶的鐳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的,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鐳射筆是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這也非不合邏輯。
判詞全文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5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羊村繪本案 #港區國安法
#言語治療師工會
#上訴許可申請
A3: 👤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8)🛑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申請人於2021年11月12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 #陳慶偉法官 拒絕,申請人不服相關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結果:
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羊村繪本案 #港區國安法
#言語治療師工會
#上訴許可申請
A3: 👤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8)🛑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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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2021年11月12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 #陳慶偉法官 拒絕,申請人不服相關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結果:
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