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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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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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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6/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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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對PW5進行補充主問:

PW5=他

他形容包括記者的約100名示威者在向警方喝倒采希望警方撤退,而記者則開始舉機拍攝。

他形容當時的環境約有70名示威者。

他組成防線的是保護警員及希望令警方與示威者保持一定距離,以免出現更大的衝突。

他指出他未曾離開對A4的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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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律代表盤問PW5

📌議題1:他在封鎖線的觀察

他形容在他組成防線時前方約有30名記者,而各記者之間會有空隙。他同意後方的記者需要使用棍舉機拍攝,但這不影響到他對後方的觀察。

他形容當時的記者並非如學校般公整的排開,而是疏落,零碎地散開,甚至有記者是跪在地上。

他形容當時的示威者數量不會少於60人,這個數量是他由封鎖線望向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的範圍為止所觀察的。而當時示威者與封鎖線相距約10米。

他同意他在掃視現場環境時視線不是專注在A4身上。

播放片段7:丘品創作

片段時間:00:00:01至00:00:20
他在片段確認自己。他同意片段初時的記者是站得較密,他再指出若果他在追截A4時記者是站得密,他會難以追截A4。

-片段播放完畢-

📌議題2:對A4的觀察

他指出他看不到A4身穿的衣服的心口有圖案,因為被人阻擋。

他指出他第一眼看見A4時兩人相距10至15分鐘。他同意當時看不到A4那隻手有投擲的動作,因為A4的動作很快。

他指出他在組成封鎖線有閃光燈,但沒有影響他的視線,而他在追截A4時附近沒有閃光燈。

他不清楚當時A4身旁有沒有人做出投擲的動作。他不同意A4並沒有將物件擲到他。

📌議題3:追截A4

他當時有向A4的方向舉起手以確認A4的位置。

他表示感覺到痛楚時,他的身體正在轉移重心。

他表示他到達A4的身旁時A4想轉頭離開,他同意他看不到A4有沒有轉身,但他當時感覺A4想離去。他同意看不到A4在他跑到A4身旁時之前有沒有轉頭。

他同意有警員到達A4身旁時叫A4「趴低」,但不記得A4有沒有說「我咁肥點趴啫」,只記得A4有與警員理論。

他指出他有少少繞過記者,雖然對視線有影響,但時間不足1秒,故對A4的視線沒有影響。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06:57:46至06:57:51
片段可顯示到他向A4舉起胡椒噴霧及現場有人叫「喂」。他同意「喂」是由他所叫的。

片段時間:06:57:46至06:57:56
他同意他在片段當時有閃光燈照向警察防線最少2次,他不同意會影響他的視線。

片段時間:06:57:50至06:58:10
他確認有警員用警棍指向A4。他聽到有警員對A4「唔好郁!」,然後A4向警員表示「冇郁啊冇郁」,然後警員對A4表示「趴低!」。A4之後有指向人群和轉向面向警員理論。

他聽不到A4對他說「我咁肥點趴啫」,他也不同意A4與他理論,因為當時A4的手是指向行人路的人群。

他同意A4當時有手部動作及情緒激動,他認為A4當時的手部動作是不想警員接觸到A4。

片段時間:實時21:32:03
他同意A4是矮過他。

片段時間:實時21:32:06至21:32:08
他不清楚A4當時用手指向行人路的人群時是否望向他,也不知道當時A4是否對他說話,他同意A4是望向他的方向。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6:大紀元

片段時間:00:00:10至00:00:20
他同意自己身在片段中,也同意有水樽在片段中飛過,但不是擊中他的物件。

他不同意他在身體向前傾時並沒有物件擊中他的左腳脛骨。

片段時間:00:00:12
他不同意當他拿着胡椒噴霧,身體向前傾時並沒有被物件擊中。他指出這時他的身體並未向前傾。

片段時間:00:00:14
他同意他已垂下胡椒噴霧,他指出這時他的身體並未向前傾及未被物件擊中。

片段時間:00:00:16
他指出片段未能顯示物件。

李慶年法官表示留意到當時有三至四個水樽在畫面中「着陸」。

經法庭及辯方多次觀看片段後,辯方同意法庭的觀察,並會將此描述加在截圖描述中。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4: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時間:00:00:10至00:00:15
他同意他在繞過記者時身旁有記者拿着攝影機,但不知道這些光線是否閃光燈。他同意這些攝影機是被記者拿在記者的頭部附近,但這不會影響他對A4的視線。

-片段播放完畢-

📌議題4:口供紙

問題1:示威者的數量的分別

他在2019年11月13日下了第一份口供,可是他在口供紙寫現場約有30名記者及約20名相信是示威者逗留。

他回應指在口供初期曾指現場有100人逗留,而當中有約50人是較難確實身份,所以得出前方有30名記者,20名示威者的寫法。

他也回應當時位於記者身後的人數有70人是包括示威者及其他人士,早前的答案是因理解錯誤而答出不完整的答案。

問題2:沒有記錄A4的衣着顏色

他指出有深藍色的衣服與黑色衣服分別不大,令他較難確認A4衣服到底是深藍色還是黑色,但這與光線無關。

問題3:沒有記錄他被硬物擊中

他同意他在口供紙上表示他當時左邊小腿近脛骨的位置被物件擊中及感到痛楚。他也同意說不出被甚麼物件擊中,但看到A4作出投擲動作時有物件飛出,他形容該物件的大小比一支高20厘米,直徑6厘米的500毫升飛雪(Bonaqua)水樽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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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對PW5進行覆問:

📌補充議題2:對A4的觀察

他指出當時A4身旁的人並沒有作出投擲動作。

📌補充議題3:追截A4

他指出他追截A4時有部分記者有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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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6/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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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反對將A4法律代表在庭上播放的臨時證物轉為正式呈堂證物。

控方案情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所有被告明白權利及情況,皆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2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結案陳詞

裁決詳情:
日期:2021年9月1日
時間: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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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控方的法律代表為吳美華大律師

*李慶年法官的日程表已排到2022年8月

*李慶年法官不希望出現有律師在審訊期間需要離席處理其他案件的情況

庭上小插曲:
法庭會預留星期五的日子作備用,A4法律代表表示需於星期五處理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惟 #李慶年法官 表示不會批准其離席處理其他案件,並要求其將案件轉交他人處理。A4法律代表表示現時已經需要寫信予法律援助署為該被告申請指派法律代表。#李慶年法官 亦表示時機未成熟,暫不會考慮其申請,並表示「你嘅事嚟,管我咩事」,以及要在「魚與熊掌」間作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