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2/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10:32 開庭
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主要針對各證人的證供之間有予盾,裁判官要休庭考慮,12:00就特別事項裁決。
12:02 押後至 12:15
特別事項裁決,接受辯方指證供有多項矛盾,口頭招認證供不能呈堂作證。
辯方中段陳辭指PW1認唔到堵路人,無證據指控被告堵路;主控同意。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辯方有訟費申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指被告管有士巴拿和六角匙係自招嫌疑,法庭不同意,裁定批准訟費申請。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2/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10:32 開庭
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主要針對各證人的證供之間有予盾,裁判官要休庭考慮,12:00就特別事項裁決。
12:02 押後至 12:15
特別事項裁決,接受辯方指證供有多項矛盾,口頭招認證供不能呈堂作證。
辯方中段陳辭指PW1認唔到堵路人,無證據指控被告堵路;主控同意。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辯方有訟費申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指被告管有士巴拿和六角匙係自招嫌疑,法庭不同意,裁定批准訟費申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判刑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判刑:
D1 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 判入更生中心
============
辯方再度求情
D1律師
已解釋咗兩份報告(背景和社會服務)畀被告聽,背景報告內容與上次求情時的陳述係一至,被告希望能夠完成大學,被告做兼職的雇主亦有到庭支持,並承諾繼續聘用,被告無不良嗜好,社會服務令正面,感化官感覺到被告已經上咗一課,表示有悔意,不會再犯,認為81-160小時係適合嘅,被告亦願意接受長時間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早前已經還押咗咗10日,判刑期間再還押14日,已經等於監禁咗36日,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D2律師
已解釋咗兩份報告(更生和社會服務)畀被告聽,被告確認和明白。
更生報告有描述被告家庭情況,被告有悔意,希望重新開始,奉公守法,被告行為無大問題,為人孝順。
社會服務令報告亦認為適合,被告負責任,係正面可信嘅員工,建議81至160小時服務令,被告上咗深刻嘅一課,願意回饋社會,承擔法律責任。
辯方認為雖然更生報告認為適合,但更新中心主要目的為糾正被告行為,改變被告價值觀,日後融入社會,但被告已經在社會有職業,與家人和同事關係良好,人際關係不用再輔導,所以更新中心不是最合適。社會服務令已經等於短期監禁,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認為社會服務令較為適合,14天還押對被告已經係極大教訓,好深刻好重要嘅教訓,上次提交兩個案例,雖然法庭認為此案比較嚴重,但社會服務令加上還押已經比案例判刑重好多,足以阻嚇再犯。
再次呈交四封求情信,分別由前上司、社工、老師和被告妹妹撰寫。
判刑理由:
D1被告管有嘅係一支噴漆,比起士巴拿、錘仔破壞力細,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控罪較為嚴重,與案例性質不同,如果被告超過21歲,已經被判即時監禁,雖然監禁和更生中心刑期時間差不多,法庭考慮之後,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
直播員按:今日好親友來支持兩位手足,法庭滿座,司法機構人員更容許旁聽人士坐記者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判刑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判刑:
D1 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 判入更生中心
============
辯方再度求情
D1律師
已解釋咗兩份報告(背景和社會服務)畀被告聽,背景報告內容與上次求情時的陳述係一至,被告希望能夠完成大學,被告做兼職的雇主亦有到庭支持,並承諾繼續聘用,被告無不良嗜好,社會服務令正面,感化官感覺到被告已經上咗一課,表示有悔意,不會再犯,認為81-160小時係適合嘅,被告亦願意接受長時間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早前已經還押咗咗10日,判刑期間再還押14日,已經等於監禁咗36日,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D2律師
已解釋咗兩份報告(更生和社會服務)畀被告聽,被告確認和明白。
更生報告有描述被告家庭情況,被告有悔意,希望重新開始,奉公守法,被告行為無大問題,為人孝順。
社會服務令報告亦認為適合,被告負責任,係正面可信嘅員工,建議81至160小時服務令,被告上咗深刻嘅一課,願意回饋社會,承擔法律責任。
辯方認為雖然更生報告認為適合,但更新中心主要目的為糾正被告行為,改變被告價值觀,日後融入社會,但被告已經在社會有職業,與家人和同事關係良好,人際關係不用再輔導,所以更新中心不是最合適。社會服務令已經等於短期監禁,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認為社會服務令較為適合,14天還押對被告已經係極大教訓,好深刻好重要嘅教訓,上次提交兩個案例,雖然法庭認為此案比較嚴重,但社會服務令加上還押已經比案例判刑重好多,足以阻嚇再犯。
再次呈交四封求情信,分別由前上司、社工、老師和被告妹妹撰寫。
判刑理由:
D1被告管有嘅係一支噴漆,比起士巴拿、錘仔破壞力細,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控罪較為嚴重,與案例性質不同,如果被告超過21歲,已經被判即時監禁,雖然監禁和更生中心刑期時間差不多,法庭考慮之後,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
直播員按:今日好親友來支持兩位手足,法庭滿座,司法機構人員更容許旁聽人士坐記者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辯雙方需要約1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11:15 開庭
傳召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當日負責駕駛車輛,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
直播員按:被告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8/2021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呈堂為P1
(1) 案件發生上水新豐路燈柱AD8353一帶
(2) 警方在2019年12月25~26日在現場拍攝照片,呈堂為P2(1~10)
(3) 2019年12月25日 21:00,警車AM7253駛至粉錦公路,由警員9169(PW1)駕駛,車上有督察PW2
(4) PW1慢駛AD7253,被告站在案發現場
(5) PW1在左一行車近AD8352停車,附近草叢編號N732/2
(6) PW1 & PW2下車,被告右手將雷射筆掉到草叢中
(7) 21:05被告和三名男子逃跑到燈柱EC0251,被PW1 & PW2截停
(8) PW1畫出該區草圖,呈堂為P3
(9) PW1 & PW2 與警方在沿路搜查,23:30在草叢檢取雷射筆,呈堂為P4
(10) 雷射筆交由 #陳喬崔 做檢查,被界定為3B級,在50米內照射眼睛會受傷
(11) 21:28時警員24300(PW3)在燈柱EC0251附近拘捕被告
(12) 2019年12月25日21:58時,被告同24300講「阿sir,我一時貪玩,照射左一下,我知錯」
(13) 2019年12月25日23:25~23:58 做補錄口供
(14) 2019年12月26日…….做會面紀錄
(15) 上述口供和會面記錄不受爭議
(16) 2019年11月26日被告獲得保釋,在2020/1/2,….,2020/4/15,2020/5/14,2020/6/15向警方報到,隨後獲得釋放
(17) 2020年6月28日預約拘捕,在8月2日在上水警署拘捕,落案起訴
(18)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晚PW1駕駛警車AM7253,車上有指揮官杜穎俊(音)督察(PW2),20:58去到青山公路古洞段,左轉入粉錦公路,見右方有光束射向天空和車輛,係在轉咗彎之後發現,只係見到光見唔到人,同督察講,車繼續向前駛,到迴旋處返轉頭,入返粉錦公路往清河邨方向,在21:00時見到有綠色光射向軚盤,為持約5秒,無法專心駕駛,收慢車輛,車輛為輕型貨車款軍裝警車,雷射光由車左邊射過嚟,當時車速約時速30公里,望向左後邊,見到四名男子,有人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距離約4米,4人在行人路上,去到N732/2再向左望,車再行前約六至七個車位停低。
叫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幾個位置,第一次見到四名男子時,他們的位置加上⭐️號,當時警車的位置1️⃣,停車的位置2️⃣,1️⃣距離N732/2約6~7米,N732/2距離2️⃣約6~7米。
PW1 & PW2落車見到四個人,距離約30米,三名男子在前,一人在後,已經不在⭐️位,行前咗,在行人過路處等緊過馬路;睇P2相片冊第二張相,見到過路處黃色班馬線;PW1行向四人,後方男子(被告)掉嘢(雷射筆)向草叢,PW1對所有人講「先生,警察,企係度」,用電筒照向四人,四人開始逃跑,三人向青山公路馬術公園左邊走,被告向右邊走,走咗一段路之後,四個人都入咗一條無名路,係倔頭路,睇多張相確認沿途位置,在第十三張相燈柱EC0251位置截停和制服四人,有其他警員到場協助拘捕,警員24300拘捕被告。
12:11 ✂️辯方盤問(括弧内是證人回應)
AM7253有五個座位,似Van仔,前排兩座位,後排三座位,後面係擺放貨物,前後排座位無分隔。
第一次見到綠色雷射光係轉灣位,未入迴旋處,見到光束維持2~3秒,係一條光柱,點狀,光線有搖晃,只見到光柱,唔知邊度射。
PW1知道警方在當晚在案發地點拍攝咗相冊,睇住佢哋影,大概係23:25時,事發後兩個半鐘頭,現場光線相似。
呈上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 青山公路古洞段,左邊轉入粉錦公路
D1(4) 相中路段等於草圖P3,係AD8357位置,在急彎牌位置見到有雷射光
D1(6) 迴旋處
D1(7) 掉頭位置
D1(8) / D1(9) 相中位置見到有光束
PW1唔同意律師指無辦法確認雷射光射到咩,唔同意只係照到樹木,雷射光照到天空和車輛,照到兩三秒;之後決定掉頭搵光源,雷射光係從左後方射向軚盤,持續為時約5秒,無閃爍,無照到眼,收慢車後望向後面見到四個人大約在N732/2,約6~7個車位後到燈柱AD8357,距離約15至20米,前後見到兩次光束,擰轉頭望左兩三次,四名男子在單車徑行緊,佢哋無跑無追逐,向交通燈方向,同駕駛嘅方向一樣,講唔到行緊時嘅位置。
律師指出佢哋四個人,兩前兩後,中間分隔5米(唔可以清楚描述企位),後面兩個行緊,前面兩個係玩滑板(唔同意),PW1話第一、二次嘅光線相似,顏色深淺相若,光束粗幼相若,大概2~3mm,光束係一條線(有晃動),照射4~5秒都係晃動,無閃爍?(同意),只係照到軚盤範圍(同意)。
燈柱AD8357距離草叢N732/2約15~20米,5秒之內車輛移動咗15~20米,指出如果5秒都照射住軚盤,被告係要跑住射(唔同意),被告無可能持續照射到軚盤(唔同意),呈上類似警車AM7253的相片,摘自《明報》和《01》(確認同款),車窗有鐵網(同意),車窗細、後面封咗(同意),中間趟門(同意)。
律師指出雷射光射向軚盤,要持續維持在鐵網細格中間,不可能定點照射,無可能無閃,被告無可能在車輛駛過時,即時攞起雷射筆照射,當時架車行緊,證人好難透過鐵絲網,有準確嘅觀察,PW1全部唔同意,只係同意四人無跑,回頭望時側邊無其他人。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辯雙方需要約1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11:15 開庭
傳召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當日負責駕駛車輛,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
直播員按:被告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8/2021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呈堂為P1
(1) 案件發生上水新豐路燈柱AD8353一帶
(2) 警方在2019年12月25~26日在現場拍攝照片,呈堂為P2(1~10)
(3) 2019年12月25日 21:00,警車AM7253駛至粉錦公路,由警員9169(PW1)駕駛,車上有督察PW2
(4) PW1慢駛AD7253,被告站在案發現場
(5) PW1在左一行車近AD8352停車,附近草叢編號N732/2
(6) PW1 & PW2下車,被告右手將雷射筆掉到草叢中
(7) 21:05被告和三名男子逃跑到燈柱EC0251,被PW1 & PW2截停
(8) PW1畫出該區草圖,呈堂為P3
(9) PW1 & PW2 與警方在沿路搜查,23:30在草叢檢取雷射筆,呈堂為P4
(10) 雷射筆交由 #陳喬崔 做檢查,被界定為3B級,在50米內照射眼睛會受傷
(11) 21:28時警員24300(PW3)在燈柱EC0251附近拘捕被告
(12) 2019年12月25日21:58時,被告同24300講「阿sir,我一時貪玩,照射左一下,我知錯」
(13) 2019年12月25日23:25~23:58 做補錄口供
(14) 2019年12月26日…….做會面紀錄
(15) 上述口供和會面記錄不受爭議
(16) 2019年11月26日被告獲得保釋,在2020/1/2,….,2020/4/15,2020/5/14,2020/6/15向警方報到,隨後獲得釋放
(17) 2020年6月28日預約拘捕,在8月2日在上水警署拘捕,落案起訴
(18)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晚PW1駕駛警車AM7253,車上有指揮官杜穎俊(音)督察(PW2),20:58去到青山公路古洞段,左轉入粉錦公路,見右方有光束射向天空和車輛,係在轉咗彎之後發現,只係見到光見唔到人,同督察講,車繼續向前駛,到迴旋處返轉頭,入返粉錦公路往清河邨方向,在21:00時見到有綠色光射向軚盤,為持約5秒,無法專心駕駛,收慢車輛,車輛為輕型貨車款軍裝警車,雷射光由車左邊射過嚟,當時車速約時速30公里,望向左後邊,見到四名男子,有人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距離約4米,4人在行人路上,去到N732/2再向左望,車再行前約六至七個車位停低。
叫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幾個位置,第一次見到四名男子時,他們的位置加上⭐️號,當時警車的位置1️⃣,停車的位置2️⃣,1️⃣距離N732/2約6~7米,N732/2距離2️⃣約6~7米。
PW1 & PW2落車見到四個人,距離約30米,三名男子在前,一人在後,已經不在⭐️位,行前咗,在行人過路處等緊過馬路;睇P2相片冊第二張相,見到過路處黃色班馬線;PW1行向四人,後方男子(被告)掉嘢(雷射筆)向草叢,PW1對所有人講「先生,警察,企係度」,用電筒照向四人,四人開始逃跑,三人向青山公路馬術公園左邊走,被告向右邊走,走咗一段路之後,四個人都入咗一條無名路,係倔頭路,睇多張相確認沿途位置,在第十三張相燈柱EC0251位置截停和制服四人,有其他警員到場協助拘捕,警員24300拘捕被告。
12:11 ✂️辯方盤問(括弧内是證人回應)
AM7253有五個座位,似Van仔,前排兩座位,後排三座位,後面係擺放貨物,前後排座位無分隔。
第一次見到綠色雷射光係轉灣位,未入迴旋處,見到光束維持2~3秒,係一條光柱,點狀,光線有搖晃,只見到光柱,唔知邊度射。
PW1知道警方在當晚在案發地點拍攝咗相冊,睇住佢哋影,大概係23:25時,事發後兩個半鐘頭,現場光線相似。
呈上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 青山公路古洞段,左邊轉入粉錦公路
D1(4) 相中路段等於草圖P3,係AD8357位置,在急彎牌位置見到有雷射光
D1(6) 迴旋處
D1(7) 掉頭位置
D1(8) / D1(9) 相中位置見到有光束
PW1唔同意律師指無辦法確認雷射光射到咩,唔同意只係照到樹木,雷射光照到天空和車輛,照到兩三秒;之後決定掉頭搵光源,雷射光係從左後方射向軚盤,持續為時約5秒,無閃爍,無照到眼,收慢車後望向後面見到四個人大約在N732/2,約6~7個車位後到燈柱AD8357,距離約15至20米,前後見到兩次光束,擰轉頭望左兩三次,四名男子在單車徑行緊,佢哋無跑無追逐,向交通燈方向,同駕駛嘅方向一樣,講唔到行緊時嘅位置。
律師指出佢哋四個人,兩前兩後,中間分隔5米(唔可以清楚描述企位),後面兩個行緊,前面兩個係玩滑板(唔同意),PW1話第一、二次嘅光線相似,顏色深淺相若,光束粗幼相若,大概2~3mm,光束係一條線(有晃動),照射4~5秒都係晃動,無閃爍?(同意),只係照到軚盤範圍(同意)。
燈柱AD8357距離草叢N732/2約15~20米,5秒之內車輛移動咗15~20米,指出如果5秒都照射住軚盤,被告係要跑住射(唔同意),被告無可能持續照射到軚盤(唔同意),呈上類似警車AM7253的相片,摘自《明報》和《01》(確認同款),車窗有鐵網(同意),車窗細、後面封咗(同意),中間趟門(同意)。
律師指出雷射光射向軚盤,要持續維持在鐵網細格中間,不可能定點照射,無可能無閃,被告無可能在車輛駛過時,即時攞起雷射筆照射,當時架車行緊,證人好難透過鐵絲網,有準確嘅觀察,PW1全部唔同意,只係同意四人無跑,回頭望時側邊無其他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45 開庭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完畢。
傳召 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當日坐在警車AM7253,觀察到有人照射雷射光,控方無主問,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無需再傳召證人,辯方亦無申請傳召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申請將控方的專家證人報告呈堂,因為結案陳辭會提到。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交9份品格證明書,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明日(6/7)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批准被告申請放寬宵禁時間,方便被告到醫院探望患病父親,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
1/8/2021後補資料
14:45開庭,✂️辯方繼續盤問
主問時講聽到有男子大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聽到時在N732/2位置,距離約15~20米,隔咗一段距離,應該聽唔清楚(唔同意),車場閂埋咗無可能清晰聽到(唔同意),聽到一把聲重複四五次,分辨唔到邊個叫,唔肯定係被告叫(同意)。
睇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3) 相片左邊係燈柱AD8357
D1(14) N732/2 左邊係交通燈
D1(15) 四人企在行人路近花槽的位置
D1(16) 見到燈柱AD8353,右邊有鐵欄,停車位過咗鐵欄
D1(17) 燈柱AD8352
D1(18) 停車位置近圖中坑渠蓋,落車見到四名男子,距離約30米
不爭議被告有掉雷射筆去草叢,但證人你無目擊(唔同意),PW1應該只望到被告左邊,望唔到右手揸住乜嘢,天色暗,距離15米無可能見唔到拎住乜嘢(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用電筒照四名男子,但無提及係警察(唔同意),截停男子前跑左一段距離(同意),在沿途搜索有無危險品(同意),因為無目擊掉雷射筆,所以先要沿途搵(唔同意)。
由AD8357去到停車的坑渠蓋位有超過100米距離(唔同意),當晚見到有雷射光無即刻停車落車(同意),無即時落車反映不受雷射光影響(唔同意),向前駛咗100米決定落車折返(同意),四名男子不單止同警車同方向行,仲無掉頭走(同意),係指揮官叫巡查光源(同意),見到有四名男子,收慢車觀察,指揮官叫停在坑渠蓋位(唔同意),有人叫囂,有人射雷射光係誇大(唔同意),無人叫囂,根本無發生過(唔同意),聲稱見到被告掉雷射筆係作出嚟嘅(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係警員照射四名男子,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15:15 無覆問
傳召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12月25日當值上水軍裝巡邏小隊指揮官。
15:17 ✂️辯方盤問
第一次見到雷射光係在AM7253去到粉錦公路近迴旋處,睇P3草圖,確認第一次見到係在無名路附近,睇辯方相冊D1第四號相,同意係大概嘅位置,在單車徑旁邊樹上有綠色光點,1秒之後消失,同意整晚只係呢個時候見到雷射光,請證人在D1(4) 標示綠色光位置。只係見到綠色光,無留意係咩人,光源喺邊,光點左右搖擺,唔確定由地面向上射。
指出係PW2指示PW1在迴旋處掉頭(同意),跟住去對面行車線巡查(同意),雷射光係射在樹上(同意)。
睇相冊D1第十三號相,左邊係燈柱AD8357,當晚有駛經過,未去到燈柱只係見到有人,去都見到四個人,第一眼見到四個男人,佢哋係背住警車,去到燈柱AD8357就平排,未去到時四名男子睇唔到警車(唔肯定),當警車駛過燈柱時車速係每小時30公里(唔肯定),見到四個人之後有短時間視線離開咗,叫PW1在前面巴士站停低,準備截查,從對講機叫支援,由AD8357去到停車期間無見到有照射雷射光,當時坐在前排乘客位置。
PW2供詞話單車徑上有四名男子,有嘈吵聲笑聲,但聽唔到內容(同意),睇D1(14) 在N732/2前收慢架車,聽到有聲,見到人,叫停車,叫支援。指出由AD8357去到N732/2有40米(唔肯定)。
D1(17) 係燈柱AD8352,D1(18) 係相反方向,過咗D1(18) 相片中欄杆,在第一個坑渠蓋位落車,向後望見到四個人,佢哋企在D1(14)中的電燈柱5米外。
向四人展示身份,示意警察停低,PW1叫佢哋停,PW2號對講機,PW1有重複警告,佢哋無理無停低,指出未有警告之前四人企在N732/2等過馬路(唔同意),警員無講過係警察(唔同意),只有叫「咪撚走啊」(唔同意),曾經有警員用電筒照射四人(同意),照射之前企在斑馬線(唔同意),因為有電筒照射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呈上辯方相冊D3,D3(1) 燈柱AD8357,D3(2) N732/2路口,指出兩者距離約55米(唔確認),D3(4) 由AD8357計起超過40米(唔肯定),D3(5) 四名男子衝過馬路,左邊係N732/2,D3(6) 警車停車位置(唔確定),證人落車係直上行人路,唔使跨過鐵欄(同意)。
指出案發當晚唯一見到雷射光係1秒時間照射樹木(同意),見到四名男子,有可能由佢哋發出,所以在巴士站停低,係無必要即時停車(同意)。
15:55 無覆問,辯方無需要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上品格證明書共9分,D4~D12。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45 開庭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完畢。
傳召 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當日坐在警車AM7253,觀察到有人照射雷射光,控方無主問,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無需再傳召證人,辯方亦無申請傳召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申請將控方的專家證人報告呈堂,因為結案陳辭會提到。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交9份品格證明書,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明日(6/7)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批准被告申請放寬宵禁時間,方便被告到醫院探望患病父親,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
1/8/2021後補資料
14:45開庭,✂️辯方繼續盤問
主問時講聽到有男子大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聽到時在N732/2位置,距離約15~20米,隔咗一段距離,應該聽唔清楚(唔同意),車場閂埋咗無可能清晰聽到(唔同意),聽到一把聲重複四五次,分辨唔到邊個叫,唔肯定係被告叫(同意)。
睇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3) 相片左邊係燈柱AD8357
D1(14) N732/2 左邊係交通燈
D1(15) 四人企在行人路近花槽的位置
D1(16) 見到燈柱AD8353,右邊有鐵欄,停車位過咗鐵欄
D1(17) 燈柱AD8352
D1(18) 停車位置近圖中坑渠蓋,落車見到四名男子,距離約30米
不爭議被告有掉雷射筆去草叢,但證人你無目擊(唔同意),PW1應該只望到被告左邊,望唔到右手揸住乜嘢,天色暗,距離15米無可能見唔到拎住乜嘢(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用電筒照四名男子,但無提及係警察(唔同意),截停男子前跑左一段距離(同意),在沿途搜索有無危險品(同意),因為無目擊掉雷射筆,所以先要沿途搵(唔同意)。
由AD8357去到停車的坑渠蓋位有超過100米距離(唔同意),當晚見到有雷射光無即刻停車落車(同意),無即時落車反映不受雷射光影響(唔同意),向前駛咗100米決定落車折返(同意),四名男子不單止同警車同方向行,仲無掉頭走(同意),係指揮官叫巡查光源(同意),見到有四名男子,收慢車觀察,指揮官叫停在坑渠蓋位(唔同意),有人叫囂,有人射雷射光係誇大(唔同意),無人叫囂,根本無發生過(唔同意),聲稱見到被告掉雷射筆係作出嚟嘅(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係警員照射四名男子,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15:15 無覆問
傳召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12月25日當值上水軍裝巡邏小隊指揮官。
15:17 ✂️辯方盤問
第一次見到雷射光係在AM7253去到粉錦公路近迴旋處,睇P3草圖,確認第一次見到係在無名路附近,睇辯方相冊D1第四號相,同意係大概嘅位置,在單車徑旁邊樹上有綠色光點,1秒之後消失,同意整晚只係呢個時候見到雷射光,請證人在D1(4) 標示綠色光位置。只係見到綠色光,無留意係咩人,光源喺邊,光點左右搖擺,唔確定由地面向上射。
指出係PW2指示PW1在迴旋處掉頭(同意),跟住去對面行車線巡查(同意),雷射光係射在樹上(同意)。
睇相冊D1第十三號相,左邊係燈柱AD8357,當晚有駛經過,未去到燈柱只係見到有人,去都見到四個人,第一眼見到四個男人,佢哋係背住警車,去到燈柱AD8357就平排,未去到時四名男子睇唔到警車(唔肯定),當警車駛過燈柱時車速係每小時30公里(唔肯定),見到四個人之後有短時間視線離開咗,叫PW1在前面巴士站停低,準備截查,從對講機叫支援,由AD8357去到停車期間無見到有照射雷射光,當時坐在前排乘客位置。
PW2供詞話單車徑上有四名男子,有嘈吵聲笑聲,但聽唔到內容(同意),睇D1(14) 在N732/2前收慢架車,聽到有聲,見到人,叫停車,叫支援。指出由AD8357去到N732/2有40米(唔肯定)。
D1(17) 係燈柱AD8352,D1(18) 係相反方向,過咗D1(18) 相片中欄杆,在第一個坑渠蓋位落車,向後望見到四個人,佢哋企在D1(14)中的電燈柱5米外。
向四人展示身份,示意警察停低,PW1叫佢哋停,PW2號對講機,PW1有重複警告,佢哋無理無停低,指出未有警告之前四人企在N732/2等過馬路(唔同意),警員無講過係警察(唔同意),只有叫「咪撚走啊」(唔同意),曾經有警員用電筒照射四人(同意),照射之前企在斑馬線(唔同意),因為有電筒照射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呈上辯方相冊D3,D3(1) 燈柱AD8357,D3(2) N732/2路口,指出兩者距離約55米(唔確認),D3(4) 由AD8357計起超過40米(唔肯定),D3(5) 四名男子衝過馬路,左邊係N732/2,D3(6) 警車停車位置(唔確定),證人落車係直上行人路,唔使跨過鐵欄(同意)。
指出案發當晚唯一見到雷射光係1秒時間照射樹木(同意),見到四名男子,有可能由佢哋發出,所以在巴士站停低,係無必要即時停車(同意)。
15:55 無覆問,辯方無需要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上品格證明書共9分,D4~D12。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被告和同學郭先生出庭,作供完畢。
12:55 休庭,下午有另一辯方證人,14:30 再訊。
================
🌟辯方案情
🌟證物
D13品格文件
D14光影塗鴉相關資料
D16影片1
2019年中秋:被告和其妹妹中秋節玩雷射燈的影片
D16影片2
2020年中秋:被告和其妹妹中秋節玩樂的影片。
🌟被告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18歲,應屆DSE考生,從未有定罪紀錄。
呈上醫生報告和教育心理學家報告,被告曾患肺炎。
🌟家庭背景:
居住居屋單位
父親為建築工人,因工傷而失業
母親是全職的家庭主婦
寧願小四的弟弟和幼稚園高班的妹妹同住。
🌟被告品學兼優
今年7月21日放榜。
因為經濟不容許在香港升學,被告獲學校支持,校長推薦,成功申請暨南大學保送生計劃。
被告考慮成績優異,全級排名頭五名。而且在科技範疇相關的學科為全級第一。
🌟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
父親因為工傷而失業,但因為怕被公司秋後算帳,沒有申請工傷賠償。
被告知父親失業之後,任職餐廳兼職,以應付家庭開支和自給自足。
呈上被告繳交家中水費、電費、煤氣費和電話費的收據。
🌟案情:
🌟為什麼擁有雷射筆?
在2016年9月從淘寶購買。
購買原因:在中秋節,見到有人買和玩,認為雷射筆比燈籠更加環保和慳錢。
而且弟弟和妹妹喜歡閃閃發光的東西,所以為他們購買。
🌟雷射筆的功能
可以換上其他配件,投射出有花紋的雷射光影。
雖然主要與弟妹一起玩,但主要是由被告保管。
🌟案發當日
🌟為什麼帶雷射筆?
因為即興想和同學玩光影塗鴉,並用自己高像素的手機攝影。
被告對攝影有認識,是學校攝影周的負責人和參與攝影學會(IT Prefect)
🌟什麼是光影塗鴉?
被告一直對光影塗鴉有興趣,在案發前一個星期開始閱讀相關資料。
即是透過發光物在鏡頭下快速移動,透過相機捕捉影像。
🌟與朋友見面
被告當日即興約其他3位朋友見面。大約晚上八時在嘉福邨見面,由於以輕便為主,被告只戴上電話、八達通卡、耳機、鎖匙和雷射筆。
大約晚上9:30 ,有兩位朋友見面時帶上滑板。
當時粉嶺、上水、北區沒有示威和集結。
他們由嘉福邨出發往清河邨。
被告在路上用鐳射筆射向路牌、草叢和樹,同時向朋友解釋鐳射的原理。
例如將雷射筆射向路牌的白色位置,會呈現出不同顏色。
🌟有沒有警車經過?
馬路上沒有任何警車出現,包括衝鋒車和豬籠車。(當時警員駕駛鬼私。)
🌟有否留意警員出現。
在接近嗎青山公路古洞段位置紅綠燈,被告一群人想還過馬路。突然有警員出現,以白光照射並大叫:「唔好走!」並夾雜粗言穢語:
被告將雷射筆棄於草叢中。然後一群人掉頭離開。
🌟為什麼棄置雷射筆?
因為慌張
🌟有否叫喊針對警員的說話?(死黑警,仲未撞車死? )
沒有
🌟為什麼逃跑?
因為其中一名朋友開始跑走,被告自己跟着跑。
🌟供詞
被告確認於案發現場曾經說:「對唔住阿Sir,我一時間貪玩所以用雷射筆射向警車,我知錯喇。」
在2020年1月23日的會面紀錄,被告就原有供詞加以解釋,雖然被告堅稱自己沒有將雷射筆射向馬路,但由於警員出現斥責被告,因此被告以為自己不小心將雷射筆照向警車,從而道歉。
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沒有見到警車,也堅持自己沒有用鐳射筆影響行車路線,但係要虛構自己曾經照射警車,並向警員道歉?
🌟案發後朋友的關係
案發前與其他三位朋友的關係親近,大家同一間學校就讀同一班,而且經常於課外時間見面。
案發後,四位學生全部被拉去警署,翌日早上0600獲准保釋離開。
當晚被捕主動聯絡其他朋友,希望可以請食飯謝罪。因為被告認為自己連累了朋友們,感到內疚。
但由於朋友父母阻撓,當晚沒有食飯見面。之後他們也不再在學校以外地方見面。
被告在第一次報到遇到其他被捕的朋友,但因為他們的父母在場,沒有溝通。
校內四人曾經和駐校社工見面。
從社工口中得知被告將要上庭,可以出庭作供,最終只有兩位朋友能夠出庭作證,因為另一位朋友在父母強烈反對下沒有出庭。
🌟雷射筆的危險性
被告知自己購買雷射筆前不知道雷射筆具有危險性。
兩段呈堂影片,被告弟弟和妹妹在雷射筆下嬉戲。間中雷射光速麝香他們的面部。有其他小孩加入嬉戲。
🌟一直知道光影塗鴉?
在案發前一個星期已經知道光影塗鴉,曾經在小學時,在家中嘗試過光影塗鴉。
🌟平時出街會帶鐳射筆?
被告指主要在中秋等節日帶出街玩樂用。
🌟控方質疑用光影塗鴉,會有光影相片,而且拍攝時間需要三腳架和專業的相機。
質問被告為何家中有相機和三腳架,卻沒有帶出來使用。
被告指出想以輕便為主,而且電話宣稱有1億像素,所以沒有使用專業相機。
🌟有案發當日的光影相片嗎?
被告指因為未有正式開始拍攝,所以沒有相片。
🌟被告憎恨警察?
被告指自己一直有留意示威相關的新聞,但沒有害怕警察。
DW1(郭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郭同學,18歲,剛中六畢業,等待DSE放榜中,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與被告為中學同學,同班,相識3年。中學選科時認識被告,同屬「資訊及通訊科技」一組。
~被告的電腦「好勁」,全級第一,時常幫阿Sir攪電腦嘅嘢 ; 又在校中頒獎禮中取得「設計及科技獎」。
~案發當晚,DW1大概七時許返完教會,與另一位張同學去碧湖花園Mac記晚膳。晚飯後,郭提議行下,張同意,遂提出約被告及另一位許同學。
~晚上8時許,DW1負責打電話。
那時,他身上有銀包、鎖匙、香薰(教會抽獎禮物)。至於張同學身上有些什麼,DW1表示不清楚,沒有留意。
~DW1致電被告,表示悶,想約出來傾計。他們沒有提及目的地,只是沿途會經過被告屋企(嘉盛苑)樓下,便約了在嘉福邨等。
~案發當日,許同學住清河邨。他們先滙合被告,再與許同學見面。
~集齊人後,DW1與被告平排而行,許及張則在前方,手揸滑板,但未開始玩。
~DW1與被告傾計,被告取出雷射筆,DW1問他在哪裡購買,被告答是淘寶。
~被告展示他的雷射筆。他表示雷射筆照在路牌上,會有特別的反射。DW1點頭扮明白,實質他不太知曉。
~被告繼續用雷射筆照射其他路牌、花草、地下、石、磚牆。他們一直前行,沒有停頓。
~去到一個上斜轉彎位,那時被告並未有玩雷射筆。由於是上斜位,他們望不到路面,只望見馬路上半個車位(即只可以見到半個身影的車駛過)。
~當時被告並沒有用雷射筆照車及馬路。他們是一直行,走到燈位,停低,並且一路傾計,被告繼續講解什麼是Night Painting(光影圖畫),即「在黑暗中用光照到d嘢出嚟」。
~辯方問當晚被告為何會帶雷射筆出來?DW1表示不知道。
~行到燈位前等候綠燈過馬路,突然有人迎面而來,DW1表示不知道是什麼人。那人從巴士站左方10~20米距離行過來,用强光照着四人,說 :「你哋咪撚跑!」。
~四人不知何事,好驚,於是跑過對面馬路(本身也要過馬路的)。
~辯方問DW1原本有沒有想過去哪裡?有沒有特別的人帶路?有沒有想過過馬路後去哪裡?(皆答沒有)
~辯方問,案發前DW1與被告的關係如何?
DW1稱案發前有聯繫,但案發後,家人不想他與被告玩,所以已經沒有找他,亦沒有討論過案情。之後由於學校社工找他,才知道被告被起訴。
~DW1什麼時候知道要作供呢?
收到法庭傳票的時候。學校社工有問過他的意願,但家人反對,因為覺得他什麼也沒有做過。
~DW1表示沒有與被告討論過此案件,亦沒有與其他兩位同學傾過。是在2020年2月在警署做會面記錄時才見到他們。
~在會面記錄中,警方問DW1為何要跑?DW1解釋因為太驚,即時的反應就是跑。
~警方問DW1有沒有見被告用雷射筆射其他東西?
DW1稱被告只是用雷射筆劃過一下路面,是「無意間」射到行車路。
~辯方問為何說是「無意間」呢?DW1解釋因為被告曾經射向路牌、樹木,以說明光射不同物料時會有不同效果,所以相信他是無心之失,並且他們那晚傾計的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及反送中事件,只是開心地傾計而已。
~辯方問DW1有沒有留意到有警車及警察?
DW1稱直至有強光照他們,才開始意識到。
~黃官問DW1當時身上有什麼東西?DW1稱有銀包、鎖匙、手機、打包食物及黑色口罩。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被告和同學郭先生出庭,作供完畢。
12:55 休庭,下午有另一辯方證人,14:30 再訊。
================
🌟辯方案情
🌟證物
D13品格文件
D14光影塗鴉相關資料
D16影片1
2019年中秋:被告和其妹妹中秋節玩雷射燈的影片
D16影片2
2020年中秋:被告和其妹妹中秋節玩樂的影片。
🌟被告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18歲,應屆DSE考生,從未有定罪紀錄。
呈上醫生報告和教育心理學家報告,被告曾患肺炎。
🌟家庭背景:
居住居屋單位
父親為建築工人,因工傷而失業
母親是全職的家庭主婦
寧願小四的弟弟和幼稚園高班的妹妹同住。
🌟被告品學兼優
今年7月21日放榜。
因為經濟不容許在香港升學,被告獲學校支持,校長推薦,成功申請暨南大學保送生計劃。
被告考慮成績優異,全級排名頭五名。而且在科技範疇相關的學科為全級第一。
🌟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
父親因為工傷而失業,但因為怕被公司秋後算帳,沒有申請工傷賠償。
被告知父親失業之後,任職餐廳兼職,以應付家庭開支和自給自足。
呈上被告繳交家中水費、電費、煤氣費和電話費的收據。
🌟案情:
🌟為什麼擁有雷射筆?
在2016年9月從淘寶購買。
購買原因:在中秋節,見到有人買和玩,認為雷射筆比燈籠更加環保和慳錢。
而且弟弟和妹妹喜歡閃閃發光的東西,所以為他們購買。
🌟雷射筆的功能
可以換上其他配件,投射出有花紋的雷射光影。
雖然主要與弟妹一起玩,但主要是由被告保管。
🌟案發當日
🌟為什麼帶雷射筆?
因為即興想和同學玩光影塗鴉,並用自己高像素的手機攝影。
被告對攝影有認識,是學校攝影周的負責人和參與攝影學會(IT Prefect)
🌟什麼是光影塗鴉?
被告一直對光影塗鴉有興趣,在案發前一個星期開始閱讀相關資料。
即是透過發光物在鏡頭下快速移動,透過相機捕捉影像。
🌟與朋友見面
被告當日即興約其他3位朋友見面。大約晚上八時在嘉福邨見面,由於以輕便為主,被告只戴上電話、八達通卡、耳機、鎖匙和雷射筆。
大約晚上9:30 ,有兩位朋友見面時帶上滑板。
當時粉嶺、上水、北區沒有示威和集結。
他們由嘉福邨出發往清河邨。
被告在路上用鐳射筆射向路牌、草叢和樹,同時向朋友解釋鐳射的原理。
例如將雷射筆射向路牌的白色位置,會呈現出不同顏色。
🌟有沒有警車經過?
馬路上沒有任何警車出現,包括衝鋒車和豬籠車。(當時警員駕駛鬼私。)
🌟有否留意警員出現。
在接近嗎青山公路古洞段位置紅綠燈,被告一群人想還過馬路。突然有警員出現,以白光照射並大叫:「唔好走!」並夾雜粗言穢語:
被告將雷射筆棄於草叢中。然後一群人掉頭離開。
🌟為什麼棄置雷射筆?
因為慌張
🌟有否叫喊針對警員的說話?(死黑警,仲未撞車死? )
沒有
🌟為什麼逃跑?
因為其中一名朋友開始跑走,被告自己跟着跑。
🌟供詞
被告確認於案發現場曾經說:「對唔住阿Sir,我一時間貪玩所以用雷射筆射向警車,我知錯喇。」
在2020年1月23日的會面紀錄,被告就原有供詞加以解釋,雖然被告堅稱自己沒有將雷射筆射向馬路,但由於警員出現斥責被告,因此被告以為自己不小心將雷射筆照向警車,從而道歉。
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沒有見到警車,也堅持自己沒有用鐳射筆影響行車路線,但係要虛構自己曾經照射警車,並向警員道歉?
🌟案發後朋友的關係
案發前與其他三位朋友的關係親近,大家同一間學校就讀同一班,而且經常於課外時間見面。
案發後,四位學生全部被拉去警署,翌日早上0600獲准保釋離開。
當晚被捕主動聯絡其他朋友,希望可以請食飯謝罪。因為被告認為自己連累了朋友們,感到內疚。
但由於朋友父母阻撓,當晚沒有食飯見面。之後他們也不再在學校以外地方見面。
被告在第一次報到遇到其他被捕的朋友,但因為他們的父母在場,沒有溝通。
校內四人曾經和駐校社工見面。
從社工口中得知被告將要上庭,可以出庭作供,最終只有兩位朋友能夠出庭作證,因為另一位朋友在父母強烈反對下沒有出庭。
🌟雷射筆的危險性
被告知自己購買雷射筆前不知道雷射筆具有危險性。
兩段呈堂影片,被告弟弟和妹妹在雷射筆下嬉戲。間中雷射光速麝香他們的面部。有其他小孩加入嬉戲。
🌟一直知道光影塗鴉?
在案發前一個星期已經知道光影塗鴉,曾經在小學時,在家中嘗試過光影塗鴉。
🌟平時出街會帶鐳射筆?
被告指主要在中秋等節日帶出街玩樂用。
🌟控方質疑用光影塗鴉,會有光影相片,而且拍攝時間需要三腳架和專業的相機。
質問被告為何家中有相機和三腳架,卻沒有帶出來使用。
被告指出想以輕便為主,而且電話宣稱有1億像素,所以沒有使用專業相機。
🌟有案發當日的光影相片嗎?
被告指因為未有正式開始拍攝,所以沒有相片。
🌟被告憎恨警察?
被告指自己一直有留意示威相關的新聞,但沒有害怕警察。
DW1(郭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郭同學,18歲,剛中六畢業,等待DSE放榜中,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與被告為中學同學,同班,相識3年。中學選科時認識被告,同屬「資訊及通訊科技」一組。
~被告的電腦「好勁」,全級第一,時常幫阿Sir攪電腦嘅嘢 ; 又在校中頒獎禮中取得「設計及科技獎」。
~案發當晚,DW1大概七時許返完教會,與另一位張同學去碧湖花園Mac記晚膳。晚飯後,郭提議行下,張同意,遂提出約被告及另一位許同學。
~晚上8時許,DW1負責打電話。
那時,他身上有銀包、鎖匙、香薰(教會抽獎禮物)。至於張同學身上有些什麼,DW1表示不清楚,沒有留意。
~DW1致電被告,表示悶,想約出來傾計。他們沒有提及目的地,只是沿途會經過被告屋企(嘉盛苑)樓下,便約了在嘉福邨等。
~案發當日,許同學住清河邨。他們先滙合被告,再與許同學見面。
~集齊人後,DW1與被告平排而行,許及張則在前方,手揸滑板,但未開始玩。
~DW1與被告傾計,被告取出雷射筆,DW1問他在哪裡購買,被告答是淘寶。
~被告展示他的雷射筆。他表示雷射筆照在路牌上,會有特別的反射。DW1點頭扮明白,實質他不太知曉。
~被告繼續用雷射筆照射其他路牌、花草、地下、石、磚牆。他們一直前行,沒有停頓。
~去到一個上斜轉彎位,那時被告並未有玩雷射筆。由於是上斜位,他們望不到路面,只望見馬路上半個車位(即只可以見到半個身影的車駛過)。
~當時被告並沒有用雷射筆照車及馬路。他們是一直行,走到燈位,停低,並且一路傾計,被告繼續講解什麼是Night Painting(光影圖畫),即「在黑暗中用光照到d嘢出嚟」。
~辯方問當晚被告為何會帶雷射筆出來?DW1表示不知道。
~行到燈位前等候綠燈過馬路,突然有人迎面而來,DW1表示不知道是什麼人。那人從巴士站左方10~20米距離行過來,用强光照着四人,說 :「你哋咪撚跑!」。
~四人不知何事,好驚,於是跑過對面馬路(本身也要過馬路的)。
~辯方問DW1原本有沒有想過去哪裡?有沒有特別的人帶路?有沒有想過過馬路後去哪裡?(皆答沒有)
~辯方問,案發前DW1與被告的關係如何?
DW1稱案發前有聯繫,但案發後,家人不想他與被告玩,所以已經沒有找他,亦沒有討論過案情。之後由於學校社工找他,才知道被告被起訴。
~DW1什麼時候知道要作供呢?
收到法庭傳票的時候。學校社工有問過他的意願,但家人反對,因為覺得他什麼也沒有做過。
~DW1表示沒有與被告討論過此案件,亦沒有與其他兩位同學傾過。是在2020年2月在警署做會面記錄時才見到他們。
~在會面記錄中,警方問DW1為何要跑?DW1解釋因為太驚,即時的反應就是跑。
~警方問DW1有沒有見被告用雷射筆射其他東西?
DW1稱被告只是用雷射筆劃過一下路面,是「無意間」射到行車路。
~辯方問為何說是「無意間」呢?DW1解釋因為被告曾經射向路牌、樹木,以說明光射不同物料時會有不同效果,所以相信他是無心之失,並且他們那晚傾計的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及反送中事件,只是開心地傾計而已。
~辯方問DW1有沒有留意到有警車及警察?
DW1稱直至有強光照他們,才開始意識到。
~黃官問DW1當時身上有什麼東西?DW1稱有銀包、鎖匙、手機、打包食物及黑色口罩。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37 開庭
另一位張同學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結案陳辭
主要係針對辯方證人嘅觀察,口供版本幾一致,有不尋常共通點,就係見到警察>>驚>>走,不論被告或者兩位辯方證人,強調一點逃走與雷射筆無關,甚至兩位辯方證人同意曾經向警方表述,不但見到被告掉雷射筆,更加講走嘅原因不是擔心因雷射筆受牽連,呢個共同調子,客觀去審視,掉雷射筆係事實,之後跑咗一段距離,試問即使有強光照射,即使有不禮貌嘅警員,不會出現比較高速嘅跑離現場。
辯方申請取回保釋金,控方表示中立,法庭批准,減低金額至一千元,取回大部份作家庭應急之用。
案件押後至明日(7/7) 10: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辯方作結案陳辭。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患病,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今日更需要申請取回保䆁金應急。
=================
主控盤問 :
~為何DW1會帶黑色口罩上街?
DW1稱因為自己長暗瘡,所以有帶備,但當時並沒有戴上。
~主控問DW1為什麼跟警察說 : 「阿Sir, 我冇照警車,係XX華(被告)用雷射筆照警車咋」?
DW1稱因為事發後,警察說有人照警車,所以覺得被告有機會無意間射到警車。DW1因為驚,所以這樣說。他稱自己有200多度近視+散光,看不清楚的。
~主控問DW1有沒有見到被告將雷射筆擲入草叢?
DW1稱不太清楚,因為他當時站在左邊,沒有留意。
~主控質詢DW1,說他在2020年2月會面記錄中有講到被告當日所用的雷射筆,他逃跑時把它掉在附近草叢。
DW1稱「好似有」講過。
~主控再質疑DW1是在講假話。
DW1以「唔太清楚」、「不太記得有講過」、「印象中好似有,又好似冇」作回應。
~主控問DW1為何逃跑?
DW1稱因為聽到粗口及見到強光 ; 並且行近些,看到穿著綠色衫似差人的人,所以驚而逃跑。
~黃官問DW1那些人說話時有沒有提及自己是差人呢?
DW1答沒有。
~黃官再問DW1為什麼知道是差人都跑呢?驚d乜?
DW1稱那時候很緊張及驚,因為那段日子從新聞中知道警察會追人。他所以跑純粹是驚警察,與雷射筆無關。
~控方指出DW1的証供不是事實的全部。
DW2(張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張同學,18歲,中六畢業,與被告中四同班,相識了3年。
2019年12月25日,DW1(郭同學)致電予他,約他去碧湖Mac記晚膳。之後大概八時許,DW1提議找被告及另一位許姓同學出來。
~他們在嘉福邨天橋先見到被告,沿路再見許同學。四人並沒有特定目的地。
~他們行近清河邨,沿着單車徑走,預備踩滑板。
~在行人路上,當時仍未開始踩滑板,自己與許同學走在前方,DW1及被告走在後面。
~沿路上,DW2與許同學傾計,內容有關學校及打機。
~未行經隧道前,DW2聽到被告取出雷射筆,向DW1介紹雷射筆及講解有關物理的事。當時見到有光射樹和路牌,但仍未開始玩滑板。
~走到上斜前的位置,開始玩滑板。由於專注於玩,並沒有留意沿路有沒有車駛過。
~辯方問DW2,光束有沒有射向馬路?DW2稱沒有。
~上到平台,與許同學繼續玩滑板。有留意到雷射光,見到光照到路牌,但次數沒有之前那麼密。
~那時,DW2及許同學先到達燈位,被告及DW1則在他們身後約5米距離。
~許同學提議過對面馬路。他說對面條路濶些、平些,適合踩滑板 ,可以「Z」字行; (而他們原本所在的行人路卻高了一級,又窄些)。
~但突然聽到有人用粗口大聲叫他們不要走,並且用白色强光照他們。再走近些,見到有軍裝。DW2很驚,聽到跌東西的聲音,只一眼,見到雷射筆在草叢中。
因為驚慌,四人一起跑走。
~辯方問DW2是否於2020年2月在警署落了一次口供?在警誡中,DW2說自己沒有「掂過」雷射筆,是被告照警車?
~DW2稱因為當時警察說:
「你哋拎支雷射筆照警車。」
「你知唔知點解被告要咁做?」
「根據調查,被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
DW2稱他相信被告如果有做,也是無意的,因為當晚聽到他與DW1傾計,是有關雷射筆與物理的關係。
被告連校規也不敢犯,不會做這些事(DW2舉出特別例子,就是被告在上課時不敢接受同學請他吃糖。)
~辯方問那為什麼要跑呢?
DW2稱因為害怕警察,在新聞中時常見到他們拉人。
~辯方問知不知道為何警察叫他們停下來呢?DW2稱不知道。
~案發後,被告曾以請食飯約DW2,但由於父母生氣,不批准,結果沒有去,之後亦沒有聯絡。
~保釋後,DW2沒有與被告傾計,亦不知道其他幾位同學有被叫落口供。
~學校社工曾經叫DW2做証人,但因父母不准所以拒絕,及後收到傳票後才決定出庭作証。
控方盤問 :
~控方問DW2為何要逃跑?
因為怕警察。在新聞中知道年青人被對待的情況。重申跑是與雷射筆無關的。
~控方提出DW2在2020年2月份口供的講法與現在的有異。他指出DW2當時的答覆是 : 「因為當時我們知道是警察,相信是被告不小心射到警車,所以好怕,於是跑走。」。
~DW2同意有這樣說,但他澄清當時他不知道被告有用雷射筆照向警車,是事後聽到警察這樣講才知道。而如果真的如警察所講有射到警車的話,就是被告所做,因為當時只有他有雷射筆,但DW2相信他是無意間射到的。
控方指出DW2並非講真話,是在幫朋友。DW2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其他証人,並會在明天做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
~整體觀察,被告及兩位証人的版本幾乎一致,但有不尋常共通點。
~整體感覺是 : 他們見到警察→驚→跑。他們都說跑與雷射筆沒有關係。
~但DW1及DW2曾向警方表達見到被告擲下雷射筆,更講過跑走的原因是擔心被雷射筆牽連。這些不是小分歧,而是共同調子。
~客觀來說,擲下雷射筆是事實,之後他們雖然不是拔足狂奔,但也跑了一段長距離。
~控方認為就算有强光及不禮貌的對待,也不會用「比較高速度跑走的現象」。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修正。因被告家庭有需要,想取回保釋金。控方對此保持中立。黃官批准將保釋金由原有的$10000改為$1000,被告可取回$9000。
~辯方最後陳詞定於2021年7月7日上午10:30am於本庭進行。被告所有保釋條件不變。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37 開庭
另一位張同學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結案陳辭
主要係針對辯方證人嘅觀察,口供版本幾一致,有不尋常共通點,就係見到警察>>驚>>走,不論被告或者兩位辯方證人,強調一點逃走與雷射筆無關,甚至兩位辯方證人同意曾經向警方表述,不但見到被告掉雷射筆,更加講走嘅原因不是擔心因雷射筆受牽連,呢個共同調子,客觀去審視,掉雷射筆係事實,之後跑咗一段距離,試問即使有強光照射,即使有不禮貌嘅警員,不會出現比較高速嘅跑離現場。
辯方申請取回保釋金,控方表示中立,法庭批准,減低金額至一千元,取回大部份作家庭應急之用。
案件押後至明日(7/7) 10: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辯方作結案陳辭。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患病,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今日更需要申請取回保䆁金應急。
=================
主控盤問 :
~為何DW1會帶黑色口罩上街?
DW1稱因為自己長暗瘡,所以有帶備,但當時並沒有戴上。
~主控問DW1為什麼跟警察說 : 「阿Sir, 我冇照警車,係XX華(被告)用雷射筆照警車咋」?
DW1稱因為事發後,警察說有人照警車,所以覺得被告有機會無意間射到警車。DW1因為驚,所以這樣說。他稱自己有200多度近視+散光,看不清楚的。
~主控問DW1有沒有見到被告將雷射筆擲入草叢?
DW1稱不太清楚,因為他當時站在左邊,沒有留意。
~主控質詢DW1,說他在2020年2月會面記錄中有講到被告當日所用的雷射筆,他逃跑時把它掉在附近草叢。
DW1稱「好似有」講過。
~主控再質疑DW1是在講假話。
DW1以「唔太清楚」、「不太記得有講過」、「印象中好似有,又好似冇」作回應。
~主控問DW1為何逃跑?
DW1稱因為聽到粗口及見到強光 ; 並且行近些,看到穿著綠色衫似差人的人,所以驚而逃跑。
~黃官問DW1那些人說話時有沒有提及自己是差人呢?
DW1答沒有。
~黃官再問DW1為什麼知道是差人都跑呢?驚d乜?
DW1稱那時候很緊張及驚,因為那段日子從新聞中知道警察會追人。他所以跑純粹是驚警察,與雷射筆無關。
~控方指出DW1的証供不是事實的全部。
DW2(張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張同學,18歲,中六畢業,與被告中四同班,相識了3年。
2019年12月25日,DW1(郭同學)致電予他,約他去碧湖Mac記晚膳。之後大概八時許,DW1提議找被告及另一位許姓同學出來。
~他們在嘉福邨天橋先見到被告,沿路再見許同學。四人並沒有特定目的地。
~他們行近清河邨,沿着單車徑走,預備踩滑板。
~在行人路上,當時仍未開始踩滑板,自己與許同學走在前方,DW1及被告走在後面。
~沿路上,DW2與許同學傾計,內容有關學校及打機。
~未行經隧道前,DW2聽到被告取出雷射筆,向DW1介紹雷射筆及講解有關物理的事。當時見到有光射樹和路牌,但仍未開始玩滑板。
~走到上斜前的位置,開始玩滑板。由於專注於玩,並沒有留意沿路有沒有車駛過。
~辯方問DW2,光束有沒有射向馬路?DW2稱沒有。
~上到平台,與許同學繼續玩滑板。有留意到雷射光,見到光照到路牌,但次數沒有之前那麼密。
~那時,DW2及許同學先到達燈位,被告及DW1則在他們身後約5米距離。
~許同學提議過對面馬路。他說對面條路濶些、平些,適合踩滑板 ,可以「Z」字行; (而他們原本所在的行人路卻高了一級,又窄些)。
~但突然聽到有人用粗口大聲叫他們不要走,並且用白色强光照他們。再走近些,見到有軍裝。DW2很驚,聽到跌東西的聲音,只一眼,見到雷射筆在草叢中。
因為驚慌,四人一起跑走。
~辯方問DW2是否於2020年2月在警署落了一次口供?在警誡中,DW2說自己沒有「掂過」雷射筆,是被告照警車?
~DW2稱因為當時警察說:
「你哋拎支雷射筆照警車。」
「你知唔知點解被告要咁做?」
「根據調查,被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
DW2稱他相信被告如果有做,也是無意的,因為當晚聽到他與DW1傾計,是有關雷射筆與物理的關係。
被告連校規也不敢犯,不會做這些事(DW2舉出特別例子,就是被告在上課時不敢接受同學請他吃糖。)
~辯方問那為什麼要跑呢?
DW2稱因為害怕警察,在新聞中時常見到他們拉人。
~辯方問知不知道為何警察叫他們停下來呢?DW2稱不知道。
~案發後,被告曾以請食飯約DW2,但由於父母生氣,不批准,結果沒有去,之後亦沒有聯絡。
~保釋後,DW2沒有與被告傾計,亦不知道其他幾位同學有被叫落口供。
~學校社工曾經叫DW2做証人,但因父母不准所以拒絕,及後收到傳票後才決定出庭作証。
控方盤問 :
~控方問DW2為何要逃跑?
因為怕警察。在新聞中知道年青人被對待的情況。重申跑是與雷射筆無關的。
~控方提出DW2在2020年2月份口供的講法與現在的有異。他指出DW2當時的答覆是 : 「因為當時我們知道是警察,相信是被告不小心射到警車,所以好怕,於是跑走。」。
~DW2同意有這樣說,但他澄清當時他不知道被告有用雷射筆照向警車,是事後聽到警察這樣講才知道。而如果真的如警察所講有射到警車的話,就是被告所做,因為當時只有他有雷射筆,但DW2相信他是無意間射到的。
控方指出DW2並非講真話,是在幫朋友。DW2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其他証人,並會在明天做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
~整體觀察,被告及兩位証人的版本幾乎一致,但有不尋常共通點。
~整體感覺是 : 他們見到警察→驚→跑。他們都說跑與雷射筆沒有關係。
~但DW1及DW2曾向警方表達見到被告擲下雷射筆,更講過跑走的原因是擔心被雷射筆牽連。這些不是小分歧,而是共同調子。
~客觀來說,擲下雷射筆是事實,之後他們雖然不是拔足狂奔,但也跑了一段長距離。
~控方認為就算有强光及不禮貌的對待,也不會用「比較高速度跑走的現象」。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修正。因被告家庭有需要,想取回保釋金。控方對此保持中立。黃官批准將保釋金由原有的$10000改為$1000,被告可取回$9000。
~辯方最後陳詞定於2021年7月7日上午10:30am於本庭進行。被告所有保釋條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