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2/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10:32 開庭
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主要針對各證人的證供之間有予盾,裁判官要休庭考慮,12:00就特別事項裁決。
12:02 押後至 12:15
特別事項裁決,接受辯方指證供有多項矛盾,口頭招認證供不能呈堂作證。
辯方中段陳辭指PW1認唔到堵路人,無證據指控被告堵路;主控同意。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辯方有訟費申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指被告管有士巴拿和六角匙係自招嫌疑,法庭不同意,裁定批准訟費申請。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2/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10:32 開庭
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主要針對各證人的證供之間有予盾,裁判官要休庭考慮,12:00就特別事項裁決。
12:02 押後至 12:15
特別事項裁決,接受辯方指證供有多項矛盾,口頭招認證供不能呈堂作證。
辯方中段陳辭指PW1認唔到堵路人,無證據指控被告堵路;主控同意。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辯方有訟費申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指被告管有士巴拿和六角匙係自招嫌疑,法庭不同意,裁定批准訟費申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判刑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判刑:
D1 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 判入更生中心
============
辯方再度求情
D1律師
已解釋咗兩份報告(背景和社會服務)畀被告聽,背景報告內容與上次求情時的陳述係一至,被告希望能夠完成大學,被告做兼職的雇主亦有到庭支持,並承諾繼續聘用,被告無不良嗜好,社會服務令正面,感化官感覺到被告已經上咗一課,表示有悔意,不會再犯,認為81-160小時係適合嘅,被告亦願意接受長時間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早前已經還押咗咗10日,判刑期間再還押14日,已經等於監禁咗36日,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D2律師
已解釋咗兩份報告(更生和社會服務)畀被告聽,被告確認和明白。
更生報告有描述被告家庭情況,被告有悔意,希望重新開始,奉公守法,被告行為無大問題,為人孝順。
社會服務令報告亦認為適合,被告負責任,係正面可信嘅員工,建議81至160小時服務令,被告上咗深刻嘅一課,願意回饋社會,承擔法律責任。
辯方認為雖然更生報告認為適合,但更新中心主要目的為糾正被告行為,改變被告價值觀,日後融入社會,但被告已經在社會有職業,與家人和同事關係良好,人際關係不用再輔導,所以更新中心不是最合適。社會服務令已經等於短期監禁,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認為社會服務令較為適合,14天還押對被告已經係極大教訓,好深刻好重要嘅教訓,上次提交兩個案例,雖然法庭認為此案比較嚴重,但社會服務令加上還押已經比案例判刑重好多,足以阻嚇再犯。
再次呈交四封求情信,分別由前上司、社工、老師和被告妹妹撰寫。
判刑理由:
D1被告管有嘅係一支噴漆,比起士巴拿、錘仔破壞力細,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控罪較為嚴重,與案例性質不同,如果被告超過21歲,已經被判即時監禁,雖然監禁和更生中心刑期時間差不多,法庭考慮之後,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
直播員按:今日好親友來支持兩位手足,法庭滿座,司法機構人員更容許旁聽人士坐記者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判刑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判刑:
D1 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 判入更生中心
============
辯方再度求情
D1律師
已解釋咗兩份報告(背景和社會服務)畀被告聽,背景報告內容與上次求情時的陳述係一至,被告希望能夠完成大學,被告做兼職的雇主亦有到庭支持,並承諾繼續聘用,被告無不良嗜好,社會服務令正面,感化官感覺到被告已經上咗一課,表示有悔意,不會再犯,認為81-160小時係適合嘅,被告亦願意接受長時間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早前已經還押咗咗10日,判刑期間再還押14日,已經等於監禁咗36日,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D2律師
已解釋咗兩份報告(更生和社會服務)畀被告聽,被告確認和明白。
更生報告有描述被告家庭情況,被告有悔意,希望重新開始,奉公守法,被告行為無大問題,為人孝順。
社會服務令報告亦認為適合,被告負責任,係正面可信嘅員工,建議81至160小時服務令,被告上咗深刻嘅一課,願意回饋社會,承擔法律責任。
辯方認為雖然更生報告認為適合,但更新中心主要目的為糾正被告行為,改變被告價值觀,日後融入社會,但被告已經在社會有職業,與家人和同事關係良好,人際關係不用再輔導,所以更新中心不是最合適。社會服務令已經等於短期監禁,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認為社會服務令較為適合,14天還押對被告已經係極大教訓,好深刻好重要嘅教訓,上次提交兩個案例,雖然法庭認為此案比較嚴重,但社會服務令加上還押已經比案例判刑重好多,足以阻嚇再犯。
再次呈交四封求情信,分別由前上司、社工、老師和被告妹妹撰寫。
判刑理由:
D1被告管有嘅係一支噴漆,比起士巴拿、錘仔破壞力細,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控罪較為嚴重,與案例性質不同,如果被告超過21歲,已經被判即時監禁,雖然監禁和更生中心刑期時間差不多,法庭考慮之後,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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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好親友來支持兩位手足,法庭滿座,司法機構人員更容許旁聽人士坐記者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辯雙方需要約1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11:15 開庭
傳召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當日負責駕駛車輛,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
直播員按:被告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8/2021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呈堂為P1
(1) 案件發生上水新豐路燈柱AD8353一帶
(2) 警方在2019年12月25~26日在現場拍攝照片,呈堂為P2(1~10)
(3) 2019年12月25日 21:00,警車AM7253駛至粉錦公路,由警員9169(PW1)駕駛,車上有督察PW2
(4) PW1慢駛AD7253,被告站在案發現場
(5) PW1在左一行車近AD8352停車,附近草叢編號N732/2
(6) PW1 & PW2下車,被告右手將雷射筆掉到草叢中
(7) 21:05被告和三名男子逃跑到燈柱EC0251,被PW1 & PW2截停
(8) PW1畫出該區草圖,呈堂為P3
(9) PW1 & PW2 與警方在沿路搜查,23:30在草叢檢取雷射筆,呈堂為P4
(10) 雷射筆交由 #陳喬崔 做檢查,被界定為3B級,在50米內照射眼睛會受傷
(11) 21:28時警員24300(PW3)在燈柱EC0251附近拘捕被告
(12) 2019年12月25日21:58時,被告同24300講「阿sir,我一時貪玩,照射左一下,我知錯」
(13) 2019年12月25日23:25~23:58 做補錄口供
(14) 2019年12月26日…….做會面紀錄
(15) 上述口供和會面記錄不受爭議
(16) 2019年11月26日被告獲得保釋,在2020/1/2,….,2020/4/15,2020/5/14,2020/6/15向警方報到,隨後獲得釋放
(17) 2020年6月28日預約拘捕,在8月2日在上水警署拘捕,落案起訴
(18)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晚PW1駕駛警車AM7253,車上有指揮官杜穎俊(音)督察(PW2),20:58去到青山公路古洞段,左轉入粉錦公路,見右方有光束射向天空和車輛,係在轉咗彎之後發現,只係見到光見唔到人,同督察講,車繼續向前駛,到迴旋處返轉頭,入返粉錦公路往清河邨方向,在21:00時見到有綠色光射向軚盤,為持約5秒,無法專心駕駛,收慢車輛,車輛為輕型貨車款軍裝警車,雷射光由車左邊射過嚟,當時車速約時速30公里,望向左後邊,見到四名男子,有人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距離約4米,4人在行人路上,去到N732/2再向左望,車再行前約六至七個車位停低。
叫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幾個位置,第一次見到四名男子時,他們的位置加上⭐️號,當時警車的位置1️⃣,停車的位置2️⃣,1️⃣距離N732/2約6~7米,N732/2距離2️⃣約6~7米。
PW1 & PW2落車見到四個人,距離約30米,三名男子在前,一人在後,已經不在⭐️位,行前咗,在行人過路處等緊過馬路;睇P2相片冊第二張相,見到過路處黃色班馬線;PW1行向四人,後方男子(被告)掉嘢(雷射筆)向草叢,PW1對所有人講「先生,警察,企係度」,用電筒照向四人,四人開始逃跑,三人向青山公路馬術公園左邊走,被告向右邊走,走咗一段路之後,四個人都入咗一條無名路,係倔頭路,睇多張相確認沿途位置,在第十三張相燈柱EC0251位置截停和制服四人,有其他警員到場協助拘捕,警員24300拘捕被告。
12:11 ✂️辯方盤問(括弧内是證人回應)
AM7253有五個座位,似Van仔,前排兩座位,後排三座位,後面係擺放貨物,前後排座位無分隔。
第一次見到綠色雷射光係轉灣位,未入迴旋處,見到光束維持2~3秒,係一條光柱,點狀,光線有搖晃,只見到光柱,唔知邊度射。
PW1知道警方在當晚在案發地點拍攝咗相冊,睇住佢哋影,大概係23:25時,事發後兩個半鐘頭,現場光線相似。
呈上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 青山公路古洞段,左邊轉入粉錦公路
D1(4) 相中路段等於草圖P3,係AD8357位置,在急彎牌位置見到有雷射光
D1(6) 迴旋處
D1(7) 掉頭位置
D1(8) / D1(9) 相中位置見到有光束
PW1唔同意律師指無辦法確認雷射光射到咩,唔同意只係照到樹木,雷射光照到天空和車輛,照到兩三秒;之後決定掉頭搵光源,雷射光係從左後方射向軚盤,持續為時約5秒,無閃爍,無照到眼,收慢車後望向後面見到四個人大約在N732/2,約6~7個車位後到燈柱AD8357,距離約15至20米,前後見到兩次光束,擰轉頭望左兩三次,四名男子在單車徑行緊,佢哋無跑無追逐,向交通燈方向,同駕駛嘅方向一樣,講唔到行緊時嘅位置。
律師指出佢哋四個人,兩前兩後,中間分隔5米(唔可以清楚描述企位),後面兩個行緊,前面兩個係玩滑板(唔同意),PW1話第一、二次嘅光線相似,顏色深淺相若,光束粗幼相若,大概2~3mm,光束係一條線(有晃動),照射4~5秒都係晃動,無閃爍?(同意),只係照到軚盤範圍(同意)。
燈柱AD8357距離草叢N732/2約15~20米,5秒之內車輛移動咗15~20米,指出如果5秒都照射住軚盤,被告係要跑住射(唔同意),被告無可能持續照射到軚盤(唔同意),呈上類似警車AM7253的相片,摘自《明報》和《01》(確認同款),車窗有鐵網(同意),車窗細、後面封咗(同意),中間趟門(同意)。
律師指出雷射光射向軚盤,要持續維持在鐵網細格中間,不可能定點照射,無可能無閃,被告無可能在車輛駛過時,即時攞起雷射筆照射,當時架車行緊,證人好難透過鐵絲網,有準確嘅觀察,PW1全部唔同意,只係同意四人無跑,回頭望時側邊無其他人。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辯雙方需要約1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11:15 開庭
傳召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當日負責駕駛車輛,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
直播員按:被告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8/2021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呈堂為P1
(1) 案件發生上水新豐路燈柱AD8353一帶
(2) 警方在2019年12月25~26日在現場拍攝照片,呈堂為P2(1~10)
(3) 2019年12月25日 21:00,警車AM7253駛至粉錦公路,由警員9169(PW1)駕駛,車上有督察PW2
(4) PW1慢駛AD7253,被告站在案發現場
(5) PW1在左一行車近AD8352停車,附近草叢編號N732/2
(6) PW1 & PW2下車,被告右手將雷射筆掉到草叢中
(7) 21:05被告和三名男子逃跑到燈柱EC0251,被PW1 & PW2截停
(8) PW1畫出該區草圖,呈堂為P3
(9) PW1 & PW2 與警方在沿路搜查,23:30在草叢檢取雷射筆,呈堂為P4
(10) 雷射筆交由 #陳喬崔 做檢查,被界定為3B級,在50米內照射眼睛會受傷
(11) 21:28時警員24300(PW3)在燈柱EC0251附近拘捕被告
(12) 2019年12月25日21:58時,被告同24300講「阿sir,我一時貪玩,照射左一下,我知錯」
(13) 2019年12月25日23:25~23:58 做補錄口供
(14) 2019年12月26日…….做會面紀錄
(15) 上述口供和會面記錄不受爭議
(16) 2019年11月26日被告獲得保釋,在2020/1/2,….,2020/4/15,2020/5/14,2020/6/15向警方報到,隨後獲得釋放
(17) 2020年6月28日預約拘捕,在8月2日在上水警署拘捕,落案起訴
(18)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晚PW1駕駛警車AM7253,車上有指揮官杜穎俊(音)督察(PW2),20:58去到青山公路古洞段,左轉入粉錦公路,見右方有光束射向天空和車輛,係在轉咗彎之後發現,只係見到光見唔到人,同督察講,車繼續向前駛,到迴旋處返轉頭,入返粉錦公路往清河邨方向,在21:00時見到有綠色光射向軚盤,為持約5秒,無法專心駕駛,收慢車輛,車輛為輕型貨車款軍裝警車,雷射光由車左邊射過嚟,當時車速約時速30公里,望向左後邊,見到四名男子,有人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距離約4米,4人在行人路上,去到N732/2再向左望,車再行前約六至七個車位停低。
叫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幾個位置,第一次見到四名男子時,他們的位置加上⭐️號,當時警車的位置1️⃣,停車的位置2️⃣,1️⃣距離N732/2約6~7米,N732/2距離2️⃣約6~7米。
PW1 & PW2落車見到四個人,距離約30米,三名男子在前,一人在後,已經不在⭐️位,行前咗,在行人過路處等緊過馬路;睇P2相片冊第二張相,見到過路處黃色班馬線;PW1行向四人,後方男子(被告)掉嘢(雷射筆)向草叢,PW1對所有人講「先生,警察,企係度」,用電筒照向四人,四人開始逃跑,三人向青山公路馬術公園左邊走,被告向右邊走,走咗一段路之後,四個人都入咗一條無名路,係倔頭路,睇多張相確認沿途位置,在第十三張相燈柱EC0251位置截停和制服四人,有其他警員到場協助拘捕,警員24300拘捕被告。
12:11 ✂️辯方盤問(括弧内是證人回應)
AM7253有五個座位,似Van仔,前排兩座位,後排三座位,後面係擺放貨物,前後排座位無分隔。
第一次見到綠色雷射光係轉灣位,未入迴旋處,見到光束維持2~3秒,係一條光柱,點狀,光線有搖晃,只見到光柱,唔知邊度射。
PW1知道警方在當晚在案發地點拍攝咗相冊,睇住佢哋影,大概係23:25時,事發後兩個半鐘頭,現場光線相似。
呈上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 青山公路古洞段,左邊轉入粉錦公路
D1(4) 相中路段等於草圖P3,係AD8357位置,在急彎牌位置見到有雷射光
D1(6) 迴旋處
D1(7) 掉頭位置
D1(8) / D1(9) 相中位置見到有光束
PW1唔同意律師指無辦法確認雷射光射到咩,唔同意只係照到樹木,雷射光照到天空和車輛,照到兩三秒;之後決定掉頭搵光源,雷射光係從左後方射向軚盤,持續為時約5秒,無閃爍,無照到眼,收慢車後望向後面見到四個人大約在N732/2,約6~7個車位後到燈柱AD8357,距離約15至20米,前後見到兩次光束,擰轉頭望左兩三次,四名男子在單車徑行緊,佢哋無跑無追逐,向交通燈方向,同駕駛嘅方向一樣,講唔到行緊時嘅位置。
律師指出佢哋四個人,兩前兩後,中間分隔5米(唔可以清楚描述企位),後面兩個行緊,前面兩個係玩滑板(唔同意),PW1話第一、二次嘅光線相似,顏色深淺相若,光束粗幼相若,大概2~3mm,光束係一條線(有晃動),照射4~5秒都係晃動,無閃爍?(同意),只係照到軚盤範圍(同意)。
燈柱AD8357距離草叢N732/2約15~20米,5秒之內車輛移動咗15~20米,指出如果5秒都照射住軚盤,被告係要跑住射(唔同意),被告無可能持續照射到軚盤(唔同意),呈上類似警車AM7253的相片,摘自《明報》和《01》(確認同款),車窗有鐵網(同意),車窗細、後面封咗(同意),中間趟門(同意)。
律師指出雷射光射向軚盤,要持續維持在鐵網細格中間,不可能定點照射,無可能無閃,被告無可能在車輛駛過時,即時攞起雷射筆照射,當時架車行緊,證人好難透過鐵絲網,有準確嘅觀察,PW1全部唔同意,只係同意四人無跑,回頭望時側邊無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