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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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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上水 #答辯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44條索帶) 》D3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11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65

案情摘要:
各被告在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干犯以上控罪。

辯方原本可以答辯,但控方修訂第五項控罪,由44條索帶改為35條,重新向三名被告宣讀,各被告均不認罪

由於證人眾多,控方申請做審前覆核,辯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個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前覆核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表示根據案情撮要,只有3名證人,詢問控方,主控表示該3名為拘捕警員,係主要證人,尚有其他證人,但未知辯方會否傳召;原來控辯雙方未傾好證人、證物、承認事實、爭議點....

裁判官話你哋四個傾好先,唔好要我逐樣問,押後至15:15再訊

開庭後,控方表示要消化辯方提岀嘅爭議點,控方提岀1545再訊,裁判官批准,表示今日無論如何都要有結果。

15:43 庭警話押後至16:00

16:04 開庭
控辯雙方有暫定的承認事實(審訊期間正式呈堂),控方有7名警員證人,有40張相,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無醫療報告。

D1 ~ D3 可能各有一名證人,D1 & D2 申請緊醫療報告,現階段不方便透露抗辯方向。

控方申請為第一至第三證人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證 (屏風只會阻擋公眾席,而不阻擋控辯雙方),裁判官喺三位辯方律師不反對之下答應申請,亦如在提堂時的指令,不得透露其身份。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2021年6月21日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預留6月22-25日 再審,三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岀。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1/5]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1000 休庭讓控辯雙方修訂承認事實
1025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PW1 署理警長A(拘捕D1的警員)作供。

1245 PW1完成主問
休庭至1430,開始PW1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控辯雙方已簽署好新一份「承認事實」,以取代2月22日那一份 。

~內容大致包括 :
1. 當日三位執勤警長分別截停D1~D3,以上面5項控罪拘捕他們 ; 及在他們身上撿取的物品清單。
2. 案發所在位置的Google map
3. 警方拍攝的照片册
4. D1~D3案發前未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將會傳召4位証人,冇警誡供詞及錄像片段。

~D1、D2及D3分別有一位辯方証人。

~D1不依賴醫療報告 ; D2已索取醫療報告,有待處理。

PW1(署理警長A)作供,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2日當值「特別戰術小隊」,在總部候命。
~20:50收到訊息後,與隊員分別坐政府巴士AM7043及AM7093去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交界,作出支援(PW1坐AM7093)。
~PW1坐在車的左排中間單座位上,靠窗。20:58因交通擠塞,車停在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位置。

~PW1看到的窗外情況 :
1. 15~2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以雜物(e.g. 垃圾桶、水馬、鐵欄、石頭)堵塞東西行線。
2. 有一部分人「叫囂」,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3. 座落東西行車線的交通燈柱中間部分在焚燒中,有火及火花。

~由於小隊主管在下車前指示,示威者堵塞令交通擠塞,已干犯非法集結罪,故要求隊員稍後進行拘捕行動。

~21:00 AM7043的隊員先落車,準備拘捕,示威者隨即四散。

~PW1下車時見到一名身高1米7、戴黑鴨舌帽、藍面巾、黑衫黑褲、白勞工手套、黑背囊的男子(陳官請PW1在庭上認人,確認該男子為D1),由新運路向掃管埔路的行人路迎面向他跑來。

~PW1向D1表明身份,叫「警察,唔好郁」。當時雙方都向前跑,相距2米時,D1用雙手推開PW1(胸口上方)不只一次,但推中PW1則只有一次。

~D1推開PW1後,向百和路方向走,但PW1揮動警棍擊打他左手及左大腿,以圖制止。

~D1突然踎低,PW1順勢將他面向地壓在地上,雙手放背後,鎖上膠手扣。

~由於D1是突然踎低,因此擊打位置改變,由D1頭頂擦過,PW1強調「並非本意」。

~上膠手扣後,對D1進行快速搜身,在他的背囊找到打火機充氣罐。

~21:03對D1宣布拘捕,罪名是 : 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21:10從現場押解D1返上水警署→見值日官滙報案情及展示証物→交D1及証物予警署內其他警員處理。

D1律師 :
~指出PW1沒有看到D1從哪裡跑上來,而是一開始就在天橋行人路上見到他。

~PW1承認在制停D1時導致D1頭頂及左手踭流血。

~由PW1第一眼見到D1至截停他(即互相糾纏,D1推PW1胸口)的時間上,起初PW1稱是4~5秒,後改稱要5~6秒(因為要跨過石壆才上到行人路,花多了時間)。

~PW1指D1逃跑時「久不久」望向後面,後說是隔一秒看一下,多於1次。D1律師指出D1根本沒有望過後面。PW1不同意。

~D1律師指出PW1當晚(23:00)落了一份口供,在口供中從未提過D1有望向後面。PW1同意。

~D1律師指出D1在現場並沒有戴上勞工手套。PW1不同意。

D2律師 :
~警車距離石壆多遠?(1米)

~聽到有人叫囂的位置在哪裡?
PW1稱新運路方向,但哪裡發放就不肯定,因為那些人是分散企的,但明顯是兩班人在叫,因為有一些人在叫「五大訴求」,另一些人叫「缺一不可」。

~D2律師指出,PW1看不到他們的動態,亦聽不到他們在叫些什麼。PW1不同意。

~D2律師問交通燈燈柱的什麼部分燒着?PW1稱只見到燈柱焚燒。

D3律師 :
~問 PW1「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這口號,聽了多久?PW1稱由2058開始至2100,兩分鐘。

~D3律師指出 , 當日沒有人叫口號。PW1否認。

~D3律師指出,PW1的書面口供,沒有提及有人叫口號。PW1同意。

控方覆問 :
~PW1供詞中沒有提過有人叫「口號」,但有寫他觀察到有15~20名示威者,當中有一些人「叫囂」,是否「叫囂」中有「口號」呢?

~陳官介入。他認為「叫囂」和叫「口號」是兩樣不同的東西。「叫囂」是雜亂的聲音,如果與叫「口號」等同,是「牽強咗」。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1/5]

下午進度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PW1 署理警長A(拘捕D1的警員)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長B,控方主問中,未完,明日(22/6)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PW2(警長B)作供

控方 :
~PW2於案發時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晚20:50由通訊機收到資訊後,上小巴AM7093(小巴車身沒有任何警方標示)前往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交界。

~PW2當時身穿深藍色制服。他坐在小巴左單邊乘客座位第一個位(即中門後第一個位)。

~20:58到達上址,因交通狀況在掃管埔路向聯和墟方向停了下來,緊隨AM7043後。

~車停後,PW2透過玻璃窗,清楚看到有15~20名黑衣人搬緊雜物及鐵馬。馬路中間有一支交通燈燃燒着,同時聽到他們「叫囂」,內容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21:00收到通訊機通知謂上述人士干犯罪行,AM7043隊員隨即下車進行追捕。

~東西行線的黑衣人四散,向上水火車站、游泳池、掃管埔路南梯方向跑上去。

~主管通知PW2小巴的隊員落車,拘捕黑衣人。

~PW2見到3名黑衣人從掃管埔路樓梯衝上來。PW2即時落車,與其他隊員上前追截。

~其中一名黑衣人,與PW2較為接近,他跳過防撞欄,衝上來後與另外三個人一齊向左邊「行」(即PW2方向)。

~當時PW2與那位較為接近的黑衣人有3米距離。

~當那位黑衣人見到警察後,就開始跑,落斜路。

~PW2向他發出警告說 : 「警察,咪郁!」。黑衣人沒有理會,向斜路方向跑下去,並再一次向防撞攔跳出去,走到馬路,大概跑到急彎標誌(即約7米遠)。

~PW2繼續追截,黑衣人跳入草叢下的行人路。在近燈柱(no.2154)位置,PW2將其捉住。

~PW2補充 : 追截期間,他有再警告: 「警察,咪郁!」。捉到黑衣人前,他曾用「胡椒發射器」,於3~5米距離,發了七發,擊中黑衣人背脊。

~控方問,被擊中時,人會有什麼反應。PW2稱一般情況下,若正面擊中,會呼吸困難 ; 但在背後發射的話,被擊中的人行動會受影響,速度會減慢。

~主控未完成盤問。
~明天(22-6-2021)9:30am粉嶺裁判法院五庭續審。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2/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PW2作供完成,D1辯方冇提出盤問,D2及D3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下午3:0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PW2(警長B)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
黑衣人因受胡椒彈影響行慢咗,PW2遂得以用左手從後捉住他背囊,把他㩒停及㩒在地上,並向他發出警告: 「警察,咪郁!」,之後用膠手扣幫他雙手戴上。PW2指出黑衣人就是庭上的D2。宣布拘捕D2,快速搜尋他的物品,從背囊中找到綠色口罩。PW2稱在不同階段有向D2發出口頭警告(即 : 警察,咪郁!),聲線大聲。

PW2形容D2的裝束 : 黑短T、黑短褲、黑波鞋、孭深色背囊、雙手戴有白色勞工手套(每隻手套各有一條紅邊)、頸上有黑色圍巾。PW2自己的裝備 : 黑膠頭盔(內有護鏡、左右照明電筒)、深藍長袖恤衫(胸口有「警察」字樣)、黑色戰術背心(有遮到「警察」字樣)、深藍色長褲、腰有配槍、豬咀袋、深黑色工作靴、右手有胡椒彈槍。

21:10將D2押解去上水警署,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証物,將D2及隨身物品交其他警員進一步處理。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盤問。

D2辯方律師 :
PW2在案發後(即11月19日)做過一份書面口供,附有地圖及標記,當晚沒有用記事册做紀錄,因為工作部門沒有提供, 沒有需要。

D2律師質疑PW2沒有「notebook 」,故他難準確作供。PW2稱當時記憶猶新,深刻,確認內容是準確的。再質疑PW2昨天於庭上展示地圖所畫警車停下位置,與他當日書面口供所指的警車停下位置,似乎有出入,不準確,PW2表示是準確的,因為只是展示大約距離,律師認為,兩張地圖指示警車位置其實是差好遠。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他從警車望出去的情況,是已經「過晒」新運路?還是仍在行人路上面?PW2沒有留意,稱由廻旋處駛到停泊位置期間,車是停下,行下,又再停下,停車的時候,PW2從車窗觀察到新運路有15~20名黑衣人散落在東西四條行車線,大部分人穿黑褲及蒙面,他們搬運雜物,包括雪糕筒、垃圾桶、鐵馬、磚頭、垃圾、報紙、黑色垃圾膠袋,他們用腳踢開這些物品,見到有兩個人從東線搬垃圾桶至西線。有一個人將鐵馬搬至東線中間,並且見到有好多個雪糕筒已被放到上址。

律師指出PW2在書面供詞中從未提過「鐵馬」,反而有提及「水馬」。PW2同意。經一輪澄清鐵馬與水馬的分别後,PW2確認並更正當時見到的是兩種不同水馬(有鐵馬形狀但質地是膠造的欄杆)。

律師請PW2形容當時見到交通燈焚燒的情況。PW2稱見到燈柱中間位置有火花,着了火,燃燒緊,燈箱冇燒。聽到有人在叫囂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但無留意是一個人抑或一班人叫。律師再問聲音的方向、歷時多久,PW2同意是燈柱的位置傳來,聽到2~3次該口號。

展示証物相簿照片(p33, 29),律師認為PW2當時位置距離叫口號位置好遠,PW2冇理由聽到。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所坐的AM7093的車窗有沒有開啟?PW2稱只有司機位左右兩邊有開,自己座位的窗是密封式,不能開。律師指有事實根據,當時司機位左邊車窗沒有打開,左邊車身的窗全部拉上簾。PW2不同意。

律師再指出PW2的書面供詞從未提及有人叫口號及叫囂。PW2不同意。經確認後,PW2承認書面供詞並無提及有人叫囂。承認「漏咗寫」,同意沒有記錄。律師指出沒有記錄是因為沒有人叫口號及叫囂。PW2不同意。

PW2看証物照片,律師問之後黑衣人四散的方向及每個方向的人數 : MTR方向?(講唔到,冇數到人數),上水泳池? (講唔到)。陳官請律師在未建立基礎前,不要叫PW2揣測有幾多人走,走向什麼方向,因為他們可以360度走都得。

PW2在書面供詞中,有提及5~8名黑衣人逃往上水站 ; 3~4名向掃管埔路迴旋處方向跑。(PW2同意)。但在庭上所講的不同,律師質疑他是否「作出嚟」?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是否透過通訊機知道有黑衣人跑上樓梯?但看不到他們跑上來的過程?(PW2同意)。問泊車的位置看不到樓梯底的位置?(PW2同意)。指出PW2沒有看到3名黑衣人跑上來,看到他們的一刻他們已經在樓梯頂。(PW2不同意)。PW2的書面供詞中,他第一眼見到黑衣人在掃管埔路的位置,與AM7093有3米距離。(PW2同意)。

PW2稱當時見到3名黑衣人時自己剛剛落車,見到他們轉向右「行」了2~3步就向前「跑」。他認得其中一人為D2,冇留意其餘二人。

追截D2的情況 : D2轉身跑→跑向急彎方向→跑了15至20米→跳出汽車防撞欄→再追多50至70米左右。以落車一刻計,追截了150米。追截過程中,給予2次警告。第一次是在D2跑落斜路時,第二次是向其背後發出胡椒彈時。

律師稱,PW2的書面証供稱,只警告D2一次。PW2稱有印象,可能自己寫漏咗。指出PW2由始至終,冇提出過警告。PW2稱 : 絕不同意。

~D2律師請PW2畫出警車AM7093距離3米的位置。PW2畫了之後,D2律師指出所畫的位置距離樓梯頂超過3米。PW2同意並更正為5~8米。

~D2律師指出當時AM7093的位置是看不到新運路東行線的行車路的,亦看不到AM7043停泊的位置。PW2表示不同意。

~D2律師展示多張相片問PW2,指出在相片中的角度是看不到AM7043,即是PW2坐在AM7093內,是完全看不到AM7043的。PW2不同意。

~D2律師指出 :
1. PW2在車上看不到新運路的行人路 ;
2. 並沒有目擊有人在新運路搬運雜物 ;
3. 亦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 ,因為當時沒有發生過。
PW2一一表示不同意。

~D2律師問PW2是否一落車就見到D2?PW2表示是的。

~D2律師指出PW2一落車已經舉起胡椒球彈槍指向D2,並且發射。PW2不同意。

~D2律師指PW2昨天作供時稱發射的距離相隔3~5米,但現在改為7米?PW2同意。

~D2律師再問開了七發胡椒噴霧,有多少發擊中呢?PW2答大部分擊中。

~D2律師指出 : PW2不只指向D2的背脊發射,亦是「瞄準」他的頸及頭部,令到他身體相關部位受傷(及後被送進急症室)。PW2不同意 。

~D2律師盤問完畢。

D3律師盤問 :
~知道當晚AM7043及AM7093屬同一類型。7043除司機位外,左右邊窗都是密封的?PW2稱是。

~D3律師盤問完畢。

~主控沒有覆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