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23)‼️已還押逾7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
早前庭上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
被告正申請法援,需時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2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按:手足精神唔錯,入羈留室前與親友等旁聽人士互相揮手~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23)‼️已還押逾7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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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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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庭上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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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正申請法援,需時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2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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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足精神唔錯,入羈留室前與親友等旁聽人士互相揮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四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6
PW9為警員5820梁洛文(同音),即拘捕C的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A2-2 O記小隊。他在10:00至10:20時連同PW8接收訓示。在15:00時收到指示到案發單位,並在15:05時到達冠景樓。他到達單位時該大門已被爆開,他看到單位內有數名刑事情報科的人員在場,他見到PW6時,PW6對他表示目標人物已從露台逃走及需要進搜捕工作。因此他向PW6表示O記探員的身份,並着PW6將單位交予他看管,期間整個溝通過程都在門外進行,用時小於一分鐘。在看着PW6離開四樓後,他沒有留意PW6之後的動向。
在訓示中,他們沒有就拘捕上作分工。而A1-2小隊,即案件主管隊伍負責調查本案。
當時他在門外看守單位,他為免有非警員進入單位,而家職責上也要觀察單位內有沒有存放危險品 (但當時沒有指示要他觀察單位,他後來也沒有紀錄此在記事冊及口供紙) ,以確保自身安全,所以他曾進入單位以探頭觀察單位。在觀察期間他看見大概單位右方的地面有大量裝有液體的玻璃樽,但已忘記存放的情況,因沒有作紀錄,但他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紀錄當時他當初有發現疑似汽油彈,因為他是第一個進行初步觀察的警員,對本案有重要性。當時他與這些玻璃樽距離4至5米,並有自然光線照光環境,視野也沒有受傢私等阻檔。雖然他已忘記在觀察期間,門外有沒有人,但他肯定單位內沒有人,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此外他亦聞到類似的電油味,沒有汗味,類似油站的電油味。雖然他沒有紀錄單位內的其他物品,但他仍有些對此記憶。他同意當時有沒有液體的玻璃彈,但他不同意當時看不到大量的汽油彈,但亦同意願意修改庭上口供為看見大量疑似的汽油彈,因為不肯定液體的情況。
他未聽過「莫洛托夫雞味酒」,也不知道汽油彈的成份。他眼中的汽油彈是有易燃液體在玻璃樽。他亦不知道汽油彈包含酒精的成份。他同意他對汽油味的感覺是籠統的。他亦同意電油味是難聞的。
他指沒有硬性規定指警員在看守單位時不能進入單位。
在15:10時,在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到達現場後,他將現場交予警員9941處理,期後他在單位外等候指示及提供協助。他指出在此期間單位內的物品沒有被人接觸。在15:13時,案件主管袁志恆 (同音) 對身處門外的他說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在單位內搜出大量汽油彈,亦有胡椒噴劑和伸縮金屬棍。但他不知道高級督察袁志恆 (同音) 有沒有對其他警員此訊息。在15:25時,袁志恆向他指至尊雞煲附近有警員截獲兩男一女,而且PW8也在附近的男廁截獲一男,於是袁志恆指示他要接替PW8,對該男子進行調查。完成調查後,他亦需前往二樓協助及支援其他警員。
在15:26時,他到達至尊重慶雞煲附近的男廁,期間他看見PW8,警員8447及C。他指出C當時坐在廁所,面向門口,有穿着綠色拖鞋,身上散發出有與單位相近的電油味,他聞到C身上的電油味時二人距離約一米內。期後他與PW8交接C,期間PW8有指出有PW5有向PW8表達認為C是從單位逃出的人,之後PW8離開了男廁,因他引述袁智恆 (同音) 指示,着PW8到其他地方協助其他警員調查。在他調查C期間,警員5828有協助他,但忘記當時警員5828在他與PW8交接期間有沒有進入廁所範圍。他不同意C身上沒有電油味。
他指出當時至尊重慶雞煲已開門,但不知道店舖內有沒有客人和員工。
⭐️葉佐文法官在庭上教授小知識,原來他們小時候會稱「尿兜」為「公眾棚」,長知識了⭐️
他在廁所內為C進行快速搜身,結果沒有發現,C當時也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錢,錢包或電話。在進行快速搜身時,他未有為C鎖上手扣。在搜查後,他向C施行警誡,並向C詢問名子,當時C有回答。其後他再向C施行警誡並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C,期後C表示「我冇嘢講」,之後他為C反手鎖上手扣,因他認為C是在逃人士,而且他發現C經常望向外面。他指上述過程均在廁所內進行,期間除了他與PW8外沒有其他警員接觸C。他同意當時C的逃跑機會低,唯在他帶C離開時C會有逃跑機會。
在15:40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 指示,他與警員5828要帶C進入案發單位,案發單位內也包括警員9941,但他不知道警員9941的工作,也沒有紀錄,期間他們帶C到露台近牆邊一帶的位置。他指出同一時間有兩位被捕人士被帶上單位,即A和B,後來D和E也被帶上單位。他不知道其他隊員向袁智恆 (同音) 的情形。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在觀看相簿時發現有警員在拍攝期間移動單位內的物件,即窗簾⭐️
他表示沒有接觸窗簾,沒有再看守C。之後他向袁智恆匯報拘捕過程及C的名字,期後袁智恆 (同音) 對他表示他們在單位內發現C的身份證。當時他有用紙袋包着C的雙手,以避免C的手接觸其他物料和證物,但沒有留意其他被告雙手有沒有用紙袋包着。在16:10時,PW7向被捕五人展示及解釋法庭手令,期間沒有人與C有身體接觸。
他在16:20至16:40時補錄記事冊,包括警誡口供等,期間C在他視線範圍內。在17:45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有鑑證科人員到單位搜證,故他需要帶C到四樓至五樓的後樓梯等侯指示,身旁也有警員5848協助,但對當時帶C離開時鑑證科人員是否已經到單位沒有印象,當時他亦看見其他四位被告也身處後樓梯。但他對當時袁智恆 (同音) 沒有交代原因表示沒有印象,他的理解是若他們身處在300尺的小環境,會妨礙鑑證科人員工作。他同時指出以他們的貫常做法會每一位被吿均會有獨立的拘捕警員。因此他認為當時會最少有11人在場。
在20:19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他需要帶C到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 (但沒有詳細紀錄物品在那兒搜出)直至20:25時,然後他與警員5828一同帶C離開單位。他在記事冊作出的C 的個人物品紀錄及簽名程序是在後樓梯進行,因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行動將會進行,故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便離開單位,他在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期間有戴上手套。他指出在簽署程序時曾短暫脫下C的手扣。他同意是每位被告分批進入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他對自己是最後一批進入單位辨認C的個人物品表示沒有印象。
他當時使用的手套是全新,用布製,並自己所佩備。他在接受訓示時也沒有交代要準備甚麼類型手套,每位隊員各有各處理方式。
之後他乘車返回灣仔警署並在21:00時到達。他之後向C複讀警誡、拘捕等記事冊口供,其後C也有簽署確認。23:55至00:40時,他為C進行拍攝程序。02:20至02:30時,他檢取C的衣物作化驗,因要確認他現時的衣着與案發當時一樣。期後他從已與C簽收的物品中取出一套衣服和鞋予C替換。他檢取的證物一直由他保管及由他交予證物房,並沒有交予警員9941處理。在警署期間,他沒有處理其他四位被告,也沒有接觸他們。他不知道事後C的衣服被化驗,也不知道化驗結果是C的衣服沒有助燃劑的成份。
他沒有看過警員11027 (案件主管的隊伍) 所寫的調查報告才上庭作供,但他當時也有寫調查報告。他也沒有觀看任何警員的紀錄才上庭作供,他是憑自己的記憶作供。
⭐️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對觀眾席的笑聲感到不滿,認為會阻礙審訊,亦有藐視法庭的成份。因此申請警務人員入場觀察公眾人士,並要求發出笑聲的觀眾席的人士離去。或希望葉佐文法官能就此問題加以勸喻⭐️
葉佐文法官對觀眾席為何不能表達感受感到不解,亦表示為何將觀眾席的人定性為有罪推定。
張專員表示會在下星期一向法庭提出申請。
第五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4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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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為警員5820梁洛文(同音),即拘捕C的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A2-2 O記小隊。他在10:00至10:20時連同PW8接收訓示。在15:00時收到指示到案發單位,並在15:05時到達冠景樓。他到達單位時該大門已被爆開,他看到單位內有數名刑事情報科的人員在場,他見到PW6時,PW6對他表示目標人物已從露台逃走及需要進搜捕工作。因此他向PW6表示O記探員的身份,並着PW6將單位交予他看管,期間整個溝通過程都在門外進行,用時小於一分鐘。在看着PW6離開四樓後,他沒有留意PW6之後的動向。
在訓示中,他們沒有就拘捕上作分工。而A1-2小隊,即案件主管隊伍負責調查本案。
當時他在門外看守單位,他為免有非警員進入單位,而家職責上也要觀察單位內有沒有存放危險品 (但當時沒有指示要他觀察單位,他後來也沒有紀錄此在記事冊及口供紙) ,以確保自身安全,所以他曾進入單位以探頭觀察單位。在觀察期間他看見大概單位右方的地面有大量裝有液體的玻璃樽,但已忘記存放的情況,因沒有作紀錄,但他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紀錄當時他當初有發現疑似汽油彈,因為他是第一個進行初步觀察的警員,對本案有重要性。當時他與這些玻璃樽距離4至5米,並有自然光線照光環境,視野也沒有受傢私等阻檔。雖然他已忘記在觀察期間,門外有沒有人,但他肯定單位內沒有人,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此外他亦聞到類似的電油味,沒有汗味,類似油站的電油味。雖然他沒有紀錄單位內的其他物品,但他仍有些對此記憶。他同意當時有沒有液體的玻璃彈,但他不同意當時看不到大量的汽油彈,但亦同意願意修改庭上口供為看見大量疑似的汽油彈,因為不肯定液體的情況。
他未聽過「莫洛托夫雞味酒」,也不知道汽油彈的成份。他眼中的汽油彈是有易燃液體在玻璃樽。他亦不知道汽油彈包含酒精的成份。他同意他對汽油味的感覺是籠統的。他亦同意電油味是難聞的。
他指沒有硬性規定指警員在看守單位時不能進入單位。
在15:10時,在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到達現場後,他將現場交予警員9941處理,期後他在單位外等候指示及提供協助。他指出在此期間單位內的物品沒有被人接觸。在15:13時,案件主管袁志恆 (同音) 對身處門外的他說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在單位內搜出大量汽油彈,亦有胡椒噴劑和伸縮金屬棍。但他不知道高級督察袁志恆 (同音) 有沒有對其他警員此訊息。在15:25時,袁志恆向他指至尊雞煲附近有警員截獲兩男一女,而且PW8也在附近的男廁截獲一男,於是袁志恆指示他要接替PW8,對該男子進行調查。完成調查後,他亦需前往二樓協助及支援其他警員。
在15:26時,他到達至尊重慶雞煲附近的男廁,期間他看見PW8,警員8447及C。他指出C當時坐在廁所,面向門口,有穿着綠色拖鞋,身上散發出有與單位相近的電油味,他聞到C身上的電油味時二人距離約一米內。期後他與PW8交接C,期間PW8有指出有PW5有向PW8表達認為C是從單位逃出的人,之後PW8離開了男廁,因他引述袁智恆 (同音) 指示,着PW8到其他地方協助其他警員調查。在他調查C期間,警員5828有協助他,但忘記當時警員5828在他與PW8交接期間有沒有進入廁所範圍。他不同意C身上沒有電油味。
他指出當時至尊重慶雞煲已開門,但不知道店舖內有沒有客人和員工。
⭐️葉佐文法官在庭上教授小知識,原來他們小時候會稱「尿兜」為「公眾棚」,長知識了⭐️
他在廁所內為C進行快速搜身,結果沒有發現,C當時也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錢,錢包或電話。在進行快速搜身時,他未有為C鎖上手扣。在搜查後,他向C施行警誡,並向C詢問名子,當時C有回答。其後他再向C施行警誡並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C,期後C表示「我冇嘢講」,之後他為C反手鎖上手扣,因他認為C是在逃人士,而且他發現C經常望向外面。他指上述過程均在廁所內進行,期間除了他與PW8外沒有其他警員接觸C。他同意當時C的逃跑機會低,唯在他帶C離開時C會有逃跑機會。
在15:40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 指示,他與警員5828要帶C進入案發單位,案發單位內也包括警員9941,但他不知道警員9941的工作,也沒有紀錄,期間他們帶C到露台近牆邊一帶的位置。他指出同一時間有兩位被捕人士被帶上單位,即A和B,後來D和E也被帶上單位。他不知道其他隊員向袁智恆 (同音) 的情形。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在觀看相簿時發現有警員在拍攝期間移動單位內的物件,即窗簾⭐️
他表示沒有接觸窗簾,沒有再看守C。之後他向袁智恆匯報拘捕過程及C的名字,期後袁智恆 (同音) 對他表示他們在單位內發現C的身份證。當時他有用紙袋包着C的雙手,以避免C的手接觸其他物料和證物,但沒有留意其他被告雙手有沒有用紙袋包着。在16:10時,PW7向被捕五人展示及解釋法庭手令,期間沒有人與C有身體接觸。
他在16:20至16:40時補錄記事冊,包括警誡口供等,期間C在他視線範圍內。在17:45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有鑑證科人員到單位搜證,故他需要帶C到四樓至五樓的後樓梯等侯指示,身旁也有警員5848協助,但對當時帶C離開時鑑證科人員是否已經到單位沒有印象,當時他亦看見其他四位被告也身處後樓梯。但他對當時袁智恆 (同音) 沒有交代原因表示沒有印象,他的理解是若他們身處在300尺的小環境,會妨礙鑑證科人員工作。他同時指出以他們的貫常做法會每一位被吿均會有獨立的拘捕警員。因此他認為當時會最少有11人在場。
在20:19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他需要帶C到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 (但沒有詳細紀錄物品在那兒搜出)直至20:25時,然後他與警員5828一同帶C離開單位。他在記事冊作出的C 的個人物品紀錄及簽名程序是在後樓梯進行,因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行動將會進行,故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便離開單位,他在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期間有戴上手套。他指出在簽署程序時曾短暫脫下C的手扣。他同意是每位被告分批進入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他對自己是最後一批進入單位辨認C的個人物品表示沒有印象。
他當時使用的手套是全新,用布製,並自己所佩備。他在接受訓示時也沒有交代要準備甚麼類型手套,每位隊員各有各處理方式。
之後他乘車返回灣仔警署並在21:00時到達。他之後向C複讀警誡、拘捕等記事冊口供,其後C也有簽署確認。23:55至00:40時,他為C進行拍攝程序。02:20至02:30時,他檢取C的衣物作化驗,因要確認他現時的衣着與案發當時一樣。期後他從已與C簽收的物品中取出一套衣服和鞋予C替換。他檢取的證物一直由他保管及由他交予證物房,並沒有交予警員9941處理。在警署期間,他沒有處理其他四位被告,也沒有接觸他們。他不知道事後C的衣服被化驗,也不知道化驗結果是C的衣服沒有助燃劑的成份。
他沒有看過警員11027 (案件主管的隊伍) 所寫的調查報告才上庭作供,但他當時也有寫調查報告。他也沒有觀看任何警員的紀錄才上庭作供,他是憑自己的記憶作供。
⭐️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對觀眾席的笑聲感到不滿,認為會阻礙審訊,亦有藐視法庭的成份。因此申請警務人員入場觀察公眾人士,並要求發出笑聲的觀眾席的人士離去。或希望葉佐文法官能就此問題加以勸喻⭐️
葉佐文法官對觀眾席為何不能表達感受感到不解,亦表示為何將觀眾席的人定性為有罪推定。
張專員表示會在下星期一向法庭提出申請。
第五天審訊內容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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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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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五天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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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為警員5531盧銘峰 (同音),他屬於D1-2的小隊。他在2019年11月2日13:00至13:10時收到訓示。他在15:31時到達冠景樓,他與PW11負責翻查冠景樓2至4樓的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15:38時,他,PW11和兩位刑事情報隊員進入至尊重慶雞煲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進入至尊重慶雞煲後,他們發現了兩名男子蹲在地上。因此他向D和E表露身份,即「我喺警察」,他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下「我喺警察」的內容。他當時有手持委任證予E看。他當時負責截查E。而PW11則處理D,期間他和PW11各自分開一段距離調查。期間他沒有看見餐廳內有其他人。在15:40時,警員7374接手處理E。之後他沒有再接觸E。然後他與警員6758一同看守D。在15:38至15:40時,他與其他人均沒有接觸E,他亦沒有接觸D。在15:40時後,他曾在押解D上單位時有接觸D。在20:14至20:18時,以讓D確認個人物品,而PW11是負責檢取D的個人物品,他則沒有接觸D的證物,也沒有接觸單位內其他的物品。
他不同意他沒有向E表露身份,也不同意他曾向E說「喺度做乜嘢,唔好扮嘢,企起身啦!」。他曾向E詢問他的名字和為何身處那兒,但E沒有回應。他亦曾從上司得知樓上有在逃人士在冠景樓中。他沒有留意當時E的右腳腳掌有流血,他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1看管,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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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 是男警員6758 黃繼佩 (同音)。在2019年11月2日,警方對案發單位有行動,並負責處理D。但當時他沒有接觸其他人。他在為D檢取個人物品有用手套,但沒有接觸其他單位內的物品。他同時與D出入單位共3次。他當時相信自己比PW10更早看見D和E蹲下的動作。他認為當時沒有人的身體狀況令他需要關心。他當時有用掛在身上的委任證展示予D和E,也有說「警察」,但他同意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警察」的內容。他同意他沒有留意E的狀況,因要處理D,但後來他看到E坐在一張凳,於是他是也有讓D坐在一張凳。但他也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這內容。他也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0看管及交予證物房,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葉佐文法官明白公眾人士會有感受和情緒表達,他也不希望要令公眾人士變成「木頭人」,但他同時強調若因行為太過份和聲量過大而導致影響審訊,法庭會干涉⭐️
因此,#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不會就公眾人士發出聲響作出任何申請,並在星期六日專注於案件管理上。
審訊第六天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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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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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五天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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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為警員5531盧銘峰 (同音),他屬於D1-2的小隊。他在2019年11月2日13:00至13:10時收到訓示。他在15:31時到達冠景樓,他與PW11負責翻查冠景樓2至4樓的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15:38時,他,PW11和兩位刑事情報隊員進入至尊重慶雞煲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進入至尊重慶雞煲後,他們發現了兩名男子蹲在地上。因此他向D和E表露身份,即「我喺警察」,他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下「我喺警察」的內容。他當時有手持委任證予E看。他當時負責截查E。而PW11則處理D,期間他和PW11各自分開一段距離調查。期間他沒有看見餐廳內有其他人。在15:40時,警員7374接手處理E。之後他沒有再接觸E。然後他與警員6758一同看守D。在15:38至15:40時,他與其他人均沒有接觸E,他亦沒有接觸D。在15:40時後,他曾在押解D上單位時有接觸D。在20:14至20:18時,以讓D確認個人物品,而PW11是負責檢取D的個人物品,他則沒有接觸D的證物,也沒有接觸單位內其他的物品。
他不同意他沒有向E表露身份,也不同意他曾向E說「喺度做乜嘢,唔好扮嘢,企起身啦!」。他曾向E詢問他的名字和為何身處那兒,但E沒有回應。他亦曾從上司得知樓上有在逃人士在冠景樓中。他沒有留意當時E的右腳腳掌有流血,他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1看管,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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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 是男警員6758 黃繼佩 (同音)。在2019年11月2日,警方對案發單位有行動,並負責處理D。但當時他沒有接觸其他人。他在為D檢取個人物品有用手套,但沒有接觸其他單位內的物品。他同時與D出入單位共3次。他當時相信自己比PW10更早看見D和E蹲下的動作。他認為當時沒有人的身體狀況令他需要關心。他當時有用掛在身上的委任證展示予D和E,也有說「警察」,但他同意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警察」的內容。他同意他沒有留意E的狀況,因要處理D,但後來他看到E坐在一張凳,於是他是也有讓D坐在一張凳。但他也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這內容。他也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0看管及交予證物房,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葉佐文法官明白公眾人士會有感受和情緒表達,他也不希望要令公眾人士變成「木頭人」,但他同時強調若因行為太過份和聲量過大而導致影響審訊,法庭會干涉⭐️
因此,#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不會就公眾人士發出聲響作出任何申請,並在星期六日專注於案件管理上。
審訊第六天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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