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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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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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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英語聆訊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凱晴,岑敖暉,黃之鋒,袁嘉蔚 #20200604維園
🛑岑敖暉,袁家蔚因另案而被還押逾1個月,黃之鋒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4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控方申請把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4人認罪及同意案情‼️

簡易版案情:
在2020年4月23日,蔡耀昌代表香港市民,由支聯會提交通知書予警方,申請在2020年6月4日19:00至22:00時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約有50000至100000名人公眾集會,目的是為了悼念六四事件。

在2020年5月18日,支聯會與其他代表舉行聯合會議,商討集會安排。在2020年5月28日,衛生署在評估後不建議支聯會在2020年6月4日舉行集會,理由如下:

⭐️在2020年5月27日有1067宗武漢肺炎個案,而且在同年3月中至4月頭個案急升及出現不同群組個案,亦在同年5月13至14日期間有3宗源頭不明的武漢肺炎個案,可見社區有隱性傳播鏈及未被發現的病人,令社區出現大規模爆發的風險

⭐️政府在2020年1月25日,因應武漢肺炎帶來的健康風險,將應變級別定為緊急。他們希望市民可以保持適當社交距離,以降低社區出現爆發的風險

⭐️就活動而言,衛生署認為支聯會難以規管所有人帶口罩,保持1.5米社交距離,為每人探測體溫,保持8人一組及要求每個8人組別相距1.5米。加上萬一出現確診者,衛生署將難以追蹤患者。

在2020年6月1日,警務處處長向支聯會發信,禁止集會舉行,以保障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障市民的權利,以下是他們的考慮:

⭐️599G條例當時的生效期是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4日

⭐️武漢肺炎是高傳染性及潛伏期長的疾病,對市民的健康帶來高風險

⭐️若批准六四集會,因有大型聚集,會提升武漢肺炎的傳染風險,有機會對所有市民帶來危害

支聯會及後沒有就此決定上訴。

在2020年6月4日,警方在16:00至17:00時在不同地方設置揚聲器,以通知市民六四集會以被禁止,若參與該集會,即是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及違反599G。而康文署也有17:00時作出廣播,大概內容為要求市民遵守599G,若違反將會被檢控。當時康文署考慮到武漢肺炎的情況,關閉了2個足球場。

在18:36時,李卓人帶領約100人由噴水池進入足球場,而後方的記者及人羣也有跟隨。在18:44時,黃之鋒及岑敖暉與其他人進入維多利亞公園。

在稍後時間,有人移開位於足球場的圍欄,之後有人開始進入足球場。直到19:04時,已約有400名市民身穿黑衣,高舉蠟燭。

在19:09至20:00時,4人與其他人身穿黑衣,高舉蠟燭,拿著花束,附近有人坐及站在他們附近,這些人也有高叫口號,即「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當中在19:51時,黃之鋒接受外媒訪問,也有一名男子與黃之鋒和岑敖暉拍照。

(按:黃之鋒和岑敖暉對拍照一事毫無印象)

在19:54時,有人大聲呼叫口號,亦有人和應。直到20:00,集會開始。李卓人開始就六四事件演説。袁嘉蔚、梁凱晴連同朱凱廸拿着白花走到李卓人面前,然後梁凱時,李卓人及朱凱廸把白花放在地上,那時有20000人在足球場聚集。在20:09時,李卓人使用揚聲器,希望人們可以靜默1分鐘,他期後帶領人們高叫與六四相關的口號,也有播放相關片段及帶領人們高唱政治歌曲。在20:41時,李卓人等人焚燒紀念冊,並在20:43時宣布集會結束,集會人士開始離去。

根據傳媒片段,現場約有20000人參與集結。集會的內容與支聯會內指出的日程表一樣,集會內播放的歌曲可以在支聯會網站找到。而在集會後,維園內地上及設施被人塗上有關六四的字句。

此集會令維園附近的交通受阻。警方需要在記利佐治街一帶實施交通分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毋須傳召 #陶志恆 ,可直接以65b呈堂,由於翻譯須時,控方先讀出3份證人供詞,其後再翻譯予各被告人。惟若有詞彙翻譯上問題,或須再傳召 #陶志恆

🌟 #陶志恆 曾在 #0729元朗 案作供, 被反對以專家證人身作供

#陶志恆 就影像法證分析提供專家意見,辯方沒有爭議。

大概意譯:

🔸2020年10月28日證供
將P24的3件證物:(1)黑色短袖上衣P24-18、(2)黑色長褲P24-19、(3)黑色球鞋P24-20拍照後,標記3件證物上的各項特徵,與2段無線電視片段V1及V2和NOW直播片段V3比較。
因V1和V2的片中人衣物與上述物品沒有可辨認的特徵,因此不作進一步比對。
而V3片段中,在04:17:08.033時及04:17:09.700時分別截圖為V3-1及V3-2。
與證物相片比較後,片段中的(1)黑色短袖上衣沒有可辨認特徵,但(2)黑色長褲及(3)黑色球鞋與P24-19和P24-20整體吻合。
證供呈堂為P73A

🔸2020年10月29日證供
將P13的3件證物:(1)藍色短袖上衣P13-4、(2)啡色鞋P13-6、(3)淺藍色長牛仔褲P13-5拍照後,標記3件證物上的各項特徵,與2段無線電視片段V1及V2、NOW直播片段V3及有線新聞片段V4比較。
因V1、V2及V4的片中人衣物與上述物品沒有可辨認的特徵,因此不作進一步比對。
而V3片段中,在04:18:25.567時及04:18:43.600時分別截圖為V3-1及V3-2。
與證物相片比較後,片段中的(1)藍色短袖上衣與P13-4相似但亦可以為任何相似設計,而(2)啡色鞋及(3)淺藍色長牛仔褲不能排除為P13-6及P13-5。
證供呈堂為P73B

🔸2020年10月30日證供
將P16的4件證物:(1)綠色長袖風褸P16-8、(2)黑色背囊P16-15、(3)黑色長牛仔褲P16-3、(4)黑色球鞋P16-4拍照後,標記4件證物上的各項特徵,與無線電視1933至2003片段V1及NOW直播片段V2比較。
比較兩段片段中人的特徵後,假設兩人為同一人,而在V2中可見其背囊上有防水套,因此不排除在V1中的片中人的背囊亦有防水套。
V1片段中在00:22:05.767截圖為V1-1;V2片段中在05:03:48.467截圖為V2-1。
在V1及V2片中的(1)綠色長袖風褸、(2)黑色背囊、(4)黑色球鞋大致相同,沒有重大分歧,可假設防水套覆蓋背囊的大部份。至於(3)黑色長牛仔褲則沒有可辨認特徵。
片段中的(1)綠色長袖風褸、(2)黑色背囊、(4)黑色球鞋與P16-8、P16-15、P16-4相似但亦可以為任何相似設計。
由於欠缺明顯特徵,無法作出任何結論。
證供呈堂為P73C

🌟總結:無法作出任何結論🌟

- 早休至11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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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耶)
案發時駐守香港仔特遣隊主管
2020年2月8日至12月22日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
現駐守為香港仔分區行動支援

由於為主管,因此可接觸西區分區公眾集會及遊行資料。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0

📌地鐵站出入口

作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其中一個職責為處理人群管理工作細節,亦熟悉西區包括西營盤一帶主要地標,包括地鐵站出入口位置。

確認地圖P61A上標示的5個紅色方格為西營盤地鐵站出入口位置,PW60補充般咸道的出入口在地圖上沒有標示,呈堂為D4-1。

確認彩色地圖上3個標記為B1、B2、B3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B出口,即D4-1左邊的紅色方格位置。2個標記為A1及A2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A出口,即D4-1右邊的紅色方格位置。
確認在彩色地圖中下方般咸道中標記為C的紅點為PW60剛才提及在般咸道的出入口。
呈堂為D4-2。

PW60對地鐵站內的地理環境有認知,但不完全熟悉。PW4以其認知同意在出閘後可通往上述所有出入口。

PW60作供完畢

剛才 #陶志恆 的3份報告翻譯已準備好, #郭棟明大律師 指可毋須在法官面前翻譯

#傅昶生大律師 對陳超勁的專家身份有爭議,對辨認9人當中的A11的證供呈堂性有爭議,指出影像清晰不足,控辯雙方已準備好相關陳詞,控方指法庭可就書面陳詞及相關片段作裁決。

- 午飯至14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十二港人案 #新案件

案件詳情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今日14:30】進行的聆訊,司法機構將會安排9樓11庭作為法庭的延伸部份,即時轉播有關案件的法庭程序。

約40張紫色籌將預留予公眾人士,所有籌會以先到先得的形式於【13:00】開始派發。
#觀塘裁判法院
#0809黃大仙 新案將於下午2時30分於第一庭進行聆訊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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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英語聆訊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凱晴,岑敖暉,黃之鋒,袁嘉蔚 #20200604維園
🛑岑敖暉,袁嘉蔚因另案而被還押逾1個月,黃之鋒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4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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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於2021年5月6日09:30進行判刑。

陳廣池法官拒絕就本案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亦指出法庭不是處理政治理念的地方。

🛑期間4人需還押看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5/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主控提出暫停PW5作供,直至就身份辨認陳辭之後,法庭批准。

傳召PW6 警員 18851 作供,當晚以防暴裝當值,描述拘捕D3的過程,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9478 鄧耀榮(音) 作供,刑事偵緝警員,負責處理拘捕後程序和檢取證物,主問完。

12:46休庭,14:30再訊。

直播員按:是日金句,裁判官:「證人你講嘢要大聲啲,要講旁聽席後排都聽到」,但好多時坐前排嘅律師都聽唔到裁判官講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3~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3表示當時警車停在雅麗道花園大廈對外位置,而黑衣人士一見到警車便往九龍灣方向四散。控方證物影片p31(c)中,04:48~06:26為截停D1、D5的位置。pw3初在車上時與這些人士相距約70~80米,後下車追截時則相距15米。他喝令「警察咪走」但沒有人理會,反而跑得更快。截停2人後,pw3與女警16887表示跑走的人群為示威者及哪個背包屬於誰人,同時也叫男子除下綠口罩,女子除下黑口罩。pw2言「佢地喺上址堵路、非法集結,所以我稱呼為示威者,行人我唔會咁叫~」。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辯方先呈上18張相片,為證物d1(1-22)。pw2表示D1、D5想跑走但走入了死胡同,所以才截停2人,同意口供紙上沒有提及此部分。因為pw2是最大武力者,即㩦帶雷嗚長槍,所以自己一定第一個下車,佔據車左後腳踏位置,方便留意人群是否造成威脅及環境是否安全。

收到pw1指示下車拘捕人士,但自己沒有和同事商討如何分工。pw2見到玉蓮臺二座附近有人堵路,約30~40人在馬路上,有少部分人士在行人路上,但自己不知道每個人在做甚麼。當時,pw2見到相片D1(4)中的欄杆沒有開啟,故認為沒有人從此處進入。他沒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市民,但不認同D1、D5非示威者,因覺得2人有逃跑、尋找出口離開。他看完片段後雖同意現場有欄杆但表示自己沒有跨過。

D2辯方沒有盤問~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2同意當日只有一個地點非法集結,即牛頭角地鐵站外。在證人口供的草圖中,所顯示的過百人聚集,與其在證物p34(b)中,所畫的位置,兩者有不同之處。辯方質疑pw2因為記憶混亂所以說法有分歧,pw2不同意,認為即使在不同地點都是同一批人士來的。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15:17,pw2見到D1、D5進入花園大廈,1、2分鐘後拘捕2人。他認同當時馬路上有其他非示威者的人士,也承認自己的口供紙上寫錯了(即庭上稱只有10多人在花園大廈,而口供紙上說有數十人~)。在口供紙上,pw2沒有提及自己向人群說「警察咪走」,他也見不到有被捕人士的袋被掉在地上,但在看完片段表示可能是其他小隊同事掉的。pw2表示不記得D5戴了鴨嘴帽後,頭髮的狀態、其衣著打扮,但記得她當時有配戴手套。

🔹主控覆問沒有重點~
—————————
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楊(22) #1102灣仔 (原案A2)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上次聆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04
==================
判刑理由:

案例參考:

案例1:DCCC909/2019
祁士偉法官判處被告3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案例2:DCCC278/2020
胡雅文法官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案例3:DCCC57/2020
胡雅文法官判處被告4年監禁。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管有的汽油彈及汽油彈原料的數量不少,乃危險的易燃裝置,而且這些物品放在多層大廈內有相當可能導致火警及人命傷亡;以及有5人有計劃地犯案。

求情:

被告人背景方面,她沒有案底。在家人、囚友及同學的求情信中均指出被告人有理想及愛心。她亦在獄中修畢1個課程。此外,她會無怨無悔地接受判刑。她當初只是滿有一腔熱誠想改變現狀而犯案,現在會堅定面對後果。她也希望可以服刑後繼續支持父母。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3年2個月監禁,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就是她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457&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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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書銘大律師 同意用65b處理PW61的證人供證及報告,亦不爭議就檢驗無線電收發器的專家身份

傳召PW61 雷志華
通訊事務局辦公室署任電訊督察
負責檢驗無線電收發器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證人供詞
2019年12月20日撰寫的證人供詞指出PW61為副學士,自1997年起有22年電訊相關工作經驗。接收一部Weston T-580+無線電收發器及電池後,將其放在金屬櫃內,至2019年10月4日測試上述無線電收發器,確認上述無線電收發器functional and operative並撰寫2頁的測試報告。
證人供詞呈堂為P74。

📌測試報告
2頁的測試報告,測試人員為PW61,呈堂為P75,中文譯本為P75A。

📌專家身份
在通訊辦技術及支援組任助理電訊督察,2018年3月加入,至2019年12月15日調離。工作包括檢驗手提式或便攜式無線電收發器,在上述期間檢驗過約300部無線電收發器,當中100部為手提式或便攜式對講機。驗檢時需使用通訊辦的測試器「radio communication service monitor RSM」,通訊辦只有一部。從過往檢驗累積使用RSM的經驗及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

控方申請PW61作專家證人,辯方沒有反對。

- 休庭10分鐘揾P4-7 -

📌確認P4-7
在2019年10月4日測試一部Weston無線電通訊器,PW61從型號、牌子、序號確認為P4-7。

PW61指P4-7為手提式對講機,使用RSM量度到有無線電發射及接收訊號功能,因此確定為無線電對講機。

測試報告P75中A部分形容P4-7為「radio transceiver」,即無線電收發器。在2B部分表示用頻道11測試,而3B部分指出接收時P4-7關機,打開後發現在頻道11,即455.0250MHz,操作。

📌發射測試
C部分「transmit frequency」是使用RSM量度結果,將P4-7的天線輸出埠用電訊電欖連續到RSM,然後開着P4-7後,按住發射掣PTT,意即「push to talk」,RSM便會量度無線電收發器的發射頻率,在RSM上顯示為455.0250。

RSM亦會顯示功率「transmitter power」,即發射無線電的強弱單位,讀數越大代表功率越強,當時RSM顯示為3.57。在實驗室或其他地方檢驗結果應相同。

憑RSM顯示該收發器有發射頻率及相關功率,因此指P4-7為「functional」。

📌接收測試
接收測試與發射測試大致相同,由RSM輸出特定頻率及訊號強弱的訊號,並觀察該收發器是否能接收該訊號。如接收到該訊號,收發器會發出耳朵可聽到的「嘟嘟聲」。若聽到「嘟嘟聲」即接收器可正常操作。

C部分「receive frequency」同為455.0250,即頻道11。「Receiver sensitivity」為0.5,反映收發器靈敏度,與訊號強弱相關,越高代表該收發器靈敏度越低,越難接收無線電。

- 午休至1600 -

憑該接收器可接收由RSM發射的特定頻率,因此指P4-7接收器為正常操作「functional」。

上述使用RSM測試P4-7發射及接收無線電功能為一做法。

📌頻道列表
3C部分列表列出頻道1至16。P4-7除上述頻道11外,可調校至另外15個頻道,測試方法與上述測驗發射及接收方法相同。

在檢驗P4-7期間,RSM運作正常。
根據檢驗結果P4-7為無線電通訊使用器具。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1

工作上測試過約100部為手提式對講機,其中有些可以自訂頻道channel的頻率frequency。例如一部有16個頻道的對講機可訂16個不同頻率。

辯方指出另外有些對講機在自訂頻率後,無電關機後自訂的頻率會在記憶中消失,返回原廠設定。PW61指測試過的對講機沒有以上款式,以自己的知識亦不知道市面上有以上款式,同意有可能。

📌P4-7電池無電
在測試P4-7時,除使用RSM外,PW61有使用供電器材提供電源予P4-7。在測試時,P4-7原本的電池沒有電,亦不知道電池沒有電多久。

🌟「你覺得我問題刺耳呀?」「你自己用你嘅方法發揮啦吓」

📌文獻或參考資料
測試時沒有參考對講機的說明書。對講機上寫有400MHz至470MHz,意思是此對講機可使用400MHz至470MHz範圍內的頻率發射或接收。

📌手寫筆記
PW61測試時手寫筆記列出的16個頻道,左邊寫有「dead battery use external power supply」,即剛才指出的電池狀況。
在第11項上箭嘴及寫上3.57W,即測試功率,亦寫上「tested on channel 11」。PW61稱所有16個頻道都有測試,報告為「一般型式表達接收相關證物開機一刻讀取的數據」。

PW61同意不知道頻道的頻率是預設或自訂。

覆問PW61 雷志華

📌返回原廠設定
接收P4-7時原來的電池沒有電,PW61不知道缺電情況下頻道頻率會否返回原廠設定。

PW6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3日09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新案件

鍾,梁,洪(21 - 27)

控罪一:參與非法集結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針對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申請將案件押後六星期。

就保釋事宜,D1 代表律師表示D1 現時有一份工作,工作時數為早上九時至下午十一時。因此希望申請宵禁令由午夜1200時開始,至0600時。(按:裁判官聽到D1 需要進行長時間工作後驚嘆:” How many hours that is ? That’s 14-15 hours ! “)D2 及 D3 不反對押後案件,未有額外申請。

控方不反對三名被告繼續保釋,但希望對三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即警署報到,交證件,不准離港。辯方不反對此要求。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提訊,三名被告獲准於期間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 $10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不准離開香港(不能前往澳門及中國大陸)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
於報稱的地方居住(如要更改地址,須於24 小時前跟警署備案)
宵禁令(每日 0000 時至0600 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十二港人案 #新案件

D1:廖(17)  D2:鄭(18)  D3:張(23)
D4:張(21)  D5:嚴(21)  D6:黃(16)
D7:黃(29)  D8:李(30)  D9:郭(19)
🛑D1,D6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案情:
控告D1-9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控方申請押後至 6月1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手足離開前有向公眾席揮手

代表第六被告的大律師吳宗鑾向羅德泉匯報一眾代表律師在昨晚新聞報導後才知道各自代表的當事人今天需要上庭應訊,其後代表律師有向警方及控方詢問,但直到今早也未得到回覆應到哪一個法院應訊。
羅德泉表示法庭在這事情上沒有角色,如辯方覺得未被通知的情況未如理想,應向負責的相關部門直接反映。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5/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PW7 警員9478 鄧耀榮(音) 作供,刑事偵緝警員,負責處理拘捕後程序和檢取證物,作供完畢,D3案情完成。

傳召 PW8 警員 23351 陳家強(音) 作供,拘捕D5,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5)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4警員12407鄭宇健,負責拘捕D1。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將軍澳警署商業罪案調查科。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在玉蓮臺外,pw4透過車窗見到過百名示威人士聚集,當中有人叫囂,有人手持鐵通,往九龍灣方向跑走。在觀塘官立小學(牛頭角道)停車,pw4下車追截跑入花園大廈人士時,期間大叫「警察咪走」,此時與他們相距約20米。在追截一名黑色裝束的男子時,pw4拉其背包,然而對方棄袋逃去。回頭去到百靈樓方向的入口時,見到D1、D5坐在地上,pw2在旁看守2人。然後,自己交給pw4處理,回到警署才撿取背包。

*法庭提醒控方下星期一呈上補充資料後,與片段有關的相簿(截圖),包括列出該截圖顯示了甚麼,時間和地點,辯方是否同意或其爭議點是甚麼,並排好相片的次序(因控方是隨機排列的~)。

案件押後至5月3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9/12]

~補回4月30日的審訊內容~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傳召控方證人P15
控方盤問P15 警員7775 何啟聰,現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第3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秀茂坪小隊。

控方提供多條影片予P15辨認其身份,包括其戰術頭盔(於旺角自行購買)、腰間防毒面罩袋(灰色)、戰術背心後綠色燈。
P15透過片段確認當時協助同事撿取A3證物,包括:黑色背包、防毒面具、黑色cap帽。

辯方律師(A3)盤問P15
P15的行動記憶
P15表示在本月28日早上收到通知要錄取口供,並由偵緝警員12241告知他為證人,錄口供前看過案件相關新聞,知道案件背景。但強調自己對本案內容深刻,並透過自己擁有的資訊、影片和記憶作供

P15當日的行動
於1225到達現場,並在大約1530隨隊推進驅散示威者。在警方防線設立後,P15認為已有足夠警員於防線所以退至A3位置並拾起A3附近物品作為證物(背囊、cap帽、防毒面具)。P15指自己持重要證物並清楚記得過程中沒有人觸碰,但其後又指不記得把證物交給哪一位警員。交接證物後亦返回警車上待命,並沒有再返回中大範圍。

舉黑旗時間
警員行動筆記中寫下1523舉黑旗,並表示雖然非舉旗手,但身處防線位置,知悉並記得警方於中大校園內舉黑旗。又指筆記內容由傳令員整理並提供,並非自己實時記錄,但強調黑旗為重要事件不會忘記。當A3律師指出警方推進至拘捕A3時並沒有出示任何黑旗,P15突然又稱沒印象看過黑旗。

法官指出A3律師不應執著於舉黑旗的時間,A3律師則表示,根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A3當天是於1530時被捕,而影片所顯示被捕人士範圍內沒有進一步的衝突,理應不會於被捕人士範圍舉黑旗。假設P15在警員記事冊中的記錄為真確無誤,以及警員記事冊理應記下該警員附近發生的事,因此認為1532時P15並非在A3附近;而且P15當天的警員記事冊亦從未提及過在現場檢取A3證物一事,亦未能指出自己在二橋把證物交給了哪一位警員接手,從而推斷P15並非為影片中協助檢取A3證物的警員。

警員對事件記憶
警員最初表示自己對事件有深刻記憶,但被盤問時又稱自己只是透過影片回憶案發經過,對被告特徵,拾取的證物並周遭環境沒有印象,大部分供詞倚賴新聞片段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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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D1不作供,將傳召2名品格證人
D2不作供,將傳召1名品格證人
D3會作供,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4會作供,將傳召3-4事實證人

P.S. 經李官批評品格證人的作供為「講那些年」、「奢侈」地用利用審訊時間,未知辯方是否仍決定傳召品格證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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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傳召品格證人
證人(李)為中大划艇隊隊長

A1品格良好
A1遵守艇隊規矩,會跟足所有扶艇規則。誠實可靠,犯錯會勇於承認並接受懲罰。又有團隊精神,會陪同隊員一起受罰

控方質疑
李證人認識A1只有最多兩個月,對A1認識其實不深入


李官質疑傳召品格證人用處
李官表示傳召品格證人不停想當年對案情毫無幫助,只是令法官對被告有好印象和較高可信性,並積極勸喻辯方律師思考有冇必要繼續傳召品格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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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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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今早身體不適正前往就診,A14及A21呈上醫生紙

宣讀2份證人供詞

📌通訊事務局辦公室高級文書主任 李玉娥
在2019年12月24日撰寫的口供指自己主要負責無線電牌照及出入口事務等,在2019年9月25日被要求在資料庫中搜查A4在2019年7月28日是否擁有可管有及操作Weston WT-580+,即P4-7的牌照。搜尋後證實A4並不持有相關牌照。
本證人陳述書呈堂為P76。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 余順港
為無線電檢驗器具校對人員
在2020年6月10日口述,由10369筆錄的口供指自己在1995年在觀塘工業學院取得電子工程文憑後,加入公司負責安裝、檢驗、校正代理的海外品牌儀器,其後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取得電子工程高級文憑,在2010年晉升高級工程師,由2014年起負責維修、檢驗、校正「Rohde & Schwarz」儀器。此儀器在此前由上司 黎華輝 負責,維修儀器的相關知識亦由 黎華輝 訓練,至於儀器手冊由公司提供,未經相關訓練不可以檢驗此議器。儀器在校正後會發出證書。在2019年1月2日檢驗此儀器,確認儀器毋須校正後,發出期限由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的合格證書,證書表明由 余順港 校正、黎華輝 覆核,並簽署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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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呈交就早前反對控方傳召證人作指認的回應,暫不反對呈堂,但針對最終法庭給予多少比重。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關影片將在陳詞中以QR code形式包括在文件中,但同意程序上需在法庭上播放。

控方列出的7個證物編號,惟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在2020年3月16日口供紙中未有陳述有觀看過第1段及第7段片段,亦從未在上述片段中認出A11。 #陳仲衡法官 指辯方不可以用 #陶志恆 的證供作反對理由,因 陶志恆 只用單獨物件的特徵作比較,而 陳超勁 是用片中人整體作考慮,方向並不相同。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指 陳超勁 有長時間觀察⋯,被 #陳仲衡法官 打斷,要求提供書面陳詞。

控方播放下列片段:
1️⃣NOW直播19:49:56至19:50:22
2️⃣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3️⃣NOW直播19:55:03至19:55:13
4️⃣NOW直播19:55:42至19:56:30
5️⃣RTHK由04:59:56開始
6️⃣RTHK由05:07:08開始
7️⃣P37 M045 19:51:54至19:52:03

由於 #陳仲衡法官 需要睇片
- 休庭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鈕(19)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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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是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控罪2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案情:

在2020年2月29日晚上,當天為831事件半週年,因此有不少市民在旺角和太子聚集,而當天旺角和太子多處都出現混亂及騷亂。

偵緝警員34731在當天身處警車到處巡邏,他當時有身穿有「警察」字眼的反光背心及有「警察」字眼的頭盔。

在2020年2月29日22:48時,當偵緝警員34731連同隊員坐警車沿彌敦道往尖沙咀時,看見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有10多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正在堵路,於是偵緝警員34731連同隊員下車追捕那些示威者。那時示威者開始由山東街往西洋菜南街的方向逃去,而警員34731和他隊員見狀跟隨示威者的方向追捕。

在警員34731追捕期間,有人指他掉失了一些裝備,因此他遂停下檢查。但由於其他警員繼續追捕示威者,他被落單。

期後警員34731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交界被10多名示威者圍攏和襲擊,有人向他投擲雜物和拳打腳踢,也搶去他的頭盔。警員34731在感到生命受威脅下,擎槍自衛並嘗試退回山東街,但不成功。

在22:49時,警員34731把握人群散開的空檔,沿西洋菜南街移向山東街,並再次擎槍自衛。期間圍攏着他的示威者在記者和旁觀者身後挑釁,辱罵和威脅會打死他,也形容他是「黑警」及「黑狗」。

後來警員34731再趁機突圍且逃向豉油街返回彌敦道,那時那些示威者仍向警員34731投擲水樽和雜物,例如雨傘等。事件最遲於此階段演化成暴動,當時被告身處人群中,參與暴動並連同其他6名不知名人士向警員34731投擲物件。而其他關鍵事件亦包括警員34731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被示威者包圍及襲擊。

在這段時間中,被告人曾3次向警員34731投擲水樽及長傘,即使警員34731擎槍自衛,被告人與其他人,即包括一些穿深色衣服,拿着武器的示威者仍緊追着他。在後來當警員34731逃至雅蘭中心附近時,被告人曾兩度拾起竹枝並嘗試擲向警員,但在第二次拾起竹枝時,那時他距離警員34731約4-5米,可是未成功擲出已被警員制服及拘捕。

被告人期後在警誡下承認他在當天約19:30時獨自到旺角。他知道警員34731本身是警察。在案發當時,他聽到人群說要追逐警員34731及要向他投擲物件後順勢加入,一同向警員34731 投擲水樽及竹枝等,惟他沒有印象該竹枝有沒有擲中警員34731。他指出那些水樽是在便利店購買,而那支涉案的1.7米竹枝是在地上執到。而他當時是身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短褲,黑色鞋。

而警員34731事後的醫療報告顯示,他的頭部、雙臂及雙腿有擦傷和腫脹,左腳踝出現骨折。因此在事後獲批23天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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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10:00聽取求情及進行判刑,法庭會為需繼續還押看管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若控辯雙方希望呈上案例予法庭參考需於2021年5月17日前呈上法庭。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2天水圍 #不服定罪上訴
#拒捕 #非法集結 #蒙面法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經審訊,#王證瑜裁判官 於20年11月23日裁定被告罪名全部成立,判處總刑期10星期監禁,上訴期間申請保釋獲批。裁決原因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2

—————
【速報】
🛑蔡手足於21年4月21日放棄所有控罪上訴,並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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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可答辯但控方通知將修訂控罪(庭上沒有讀出),要求押後四星期再作提訊

📌案件將押後至 5月31日 11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按:手足庭上有和親友及旁聽人士揮手,精神唔錯)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5/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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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4~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搜查D1時,在其背包找到索帶和3把扳手,pw4詢問這些物品的用途,D1表示「我冇嘢講」,其後將證物放入證物袋內並拘捕2人。pw4表示拘捕原因為見到有人非法集結,而pw2表示D1、D5有份參與早前的非法集結。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4表示見到玉蓮臺外兩旁都有黑衣人士,下車追截時,前方也是黑衣人士。他不記得有(好長的)鐵欄去到花園大廈,以及該位置是否窄身。他沒有印象花園大廈有否其他警員出現,也沒有印象有其他人士在附近。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4不記得當時警車有否響號,同意行人路上有其他行人出現,但不同意自己見不到牛頭角地鐵站有人非法集結。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4在口供紙上提及兩旁行人路上有過百人聚集;而庭上口供卻表示只見到兩旁有人,馬路上沒有人。當時沒有任何警員舉旗叫人離開。回到警署後,pw4向值日官匯報拘捕2人細節,並把每個證物放入袋中,再交給值日官,以免有所混亂。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pw4當時手持棄袋者的背包,其後再撿取D1的背包,此部分沒有在口供紙上記錄。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不同的背包,因自己工作好仔細,肯定分得清楚,而且自己的視線從沒有離開過D1背包。

🔹主控覆問
Pw4當時先將棄袋交給警員1659處理,再處理其他證物(沒有處理D5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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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警員16887周鎮輝,負責拘捕D5。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東九龍交通部。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警車駕駛至牛頭角道與通靈街交界時,pw5見到少於10人往九龍灣方向離開,而左右兩旁的行人路也有一些黑衣人士。在玉蓮臺外,有過百名黑衣人士向著西面方向跑,當中有人戴著口罩面巾,有人手持傘。pw5表示見到有人向警車拋擲水瓶,也有人指罵警員。他們見到警車後四散至不同位置,分別為花園大廈閘口、牛頭角遊樂場、喜雀樓、(往)九龍灣方向。在百靈樓入口,pw5見到有1男1女坐在地上,3名警員圍著2人,pw3向自己和pw4講解早前發生了甚麼。其後pw2為2人上索帶,pw5則負責搜查D5的背包,當時D5手戴著灰色手套。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5坐在最後2輛警車其中之一,當時車速大約少於50公里。在花園大廈外的行人路,即還沒到閘口位置,pw5見到其他警員在追截前方黑衣人士,當時他們相距約3、4米,最後有3名警員制伏該名人士。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5表示警車進入牛頭角道時有響號,示威人士一見到警車便跑走。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其他社會案件所以記錯本案有人拋擲水瓶,但承認警車駕駛至玉蓮臺一帶時,馬路十分順暢,沒有任何障礙物。他不同意有人拋擲水瓶便要拘捕人士,上述內容並沒有寫在口供紙上。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5同意只見到兩旁人士跑走,但不知道他們具體做了甚麼,也不知道誰人拋擲水瓶,更無從得知此人去了哪裡。pw5表示穿黑衣黑褲不等於示威者,但連群結黨地出現就是示威者。他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那些人手持長傘。

在警署中,因為人數眾多(各被捕人士、多名警員)所以一起在臨時訓示房重。pw5匯報案情後,把D5交給值日官處理。他沒有留意房間中有甚麼人,自己和D5在房間的角落,其後把涉案證物交給警員1659處理。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pw5不同意口供紙上沒有提及今天上庭作證內容,認為自己已提及了簡單的動作、地方,例如示威者的人數不同,不同人士從不同入口進入花園大廈等。pw5追截D5時,D5當時戴深藍色帽子,背黑色袋,同意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灰色手套。D5在追截過程中有戴口罩,pw2截停她後才除下口罩,其後,女警為D5搜身,自己則在一旁觀察及撿取證物。他不同意八達通和身分證是在D5的腰包內找到。

🔹主控覆問
女警12616為D5搜身前,pw5有向D5表示「呢位女同事會為你搜身,依家我搜查你背囊」,她沒有回應。
—————————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