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
關於上午的審訊內容,承上:
(PW 1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PW 2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02
——————————————————
⏺傳召PW 3 港鐵站站務主任 譚素瓊 (音)
📌控方主問,PW 3 描述當天的工作範圍及當時情況
PW 3 於2019年9月2日09:00 原是在港鐵深水埗站 1 號月台工作,其後接獲車站控制室主管指示須登上剛到達 1號月台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任務是觀察並跟着一班被認為可疑的乘客。此班乘客中部份人仕有佩戴口罩、及手持雨傘。PW 3 忘記指示中有否提及這班乘客的主要衣着顏色、該列車的編號、這班人士為數多少人及他們的實際衣着。PW 3 由深水埗站跟隨着這班人士到達荔枝角站,中途這班人士沒有做過任何特別的行為。到達荔枝角站後, PW 3 便跟隨這班人士下車,忘記是否這班人士全都下了車,只見他們下車後四散。PW 3 忘了下車後在哪個月台候命。PW 3 指其後觀察到那班人士走來走去,並按動牆身的緊急掣,部份人士用雨傘或腳或手阻擋車門關閉。其中用雨傘的人士把雨傘「攝」在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門中間,即 2 號月台的列車。PW 3 於是前往 2 號月台看此班列車。當時亦有其他港鐵職員一起前往,包括PW 2。
PW 3 憶述當時走到 2 號月台的情況。「記得一位白色衫男士,佢阻住車門。佢挨住側邊嗰塊玻璃」,「普遍乘客鍾意挨住嗰塊玻璃,車門與座位之間嗰塊玻璃」,「佢用佢隻腳伸出車門外,列車車門閂唔到,我同佢講:「先生架列車要離開嘞,唔該你唔好阻住車門」」。PW 3 指當時白衣男士沒有理會,之後PW 2 便走過來幫手勸喻。PW 3 忘記當時白衣男士有否聽PW 2 的勸喻,亦不清楚白衣男士有沒有做其他動作阻擋車門關閉。PW 3 看不到是誰用雨傘阻擋車門、亦說不出誰用手阻擋車門,她形容當時人太多,而車門最終是成功關上,但說不出車門打開了多久。
📹播放P7b 以確認當時環境及情況
(定鏡+繼續主問)
「我親眼見到白色衫用隻腳擋門」,「當時見到有把遮但唔知係邊個」,「白色鞋,有見到」,「我見到,當日親眼見到。當日係白色衫嗰位男士」,「當日見到有遮,唔知邊個」。主問:「處理完呢對車門,話嗰邊㩒咗緊急掣
?」PW 3 同意,因當時見到閃燈。「唔記得呢架車總共延遲咗幾耐」,亦不清楚自己前往處理緊急掣時,該白衣男士是否還逗留於車廂中。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庭上作供與口供紙不一的描述
復述口供紙中其中一段:「佢哋喺荔枝角站 1 號同 2 號月台走來走去,而當時均有不同市民等候列車,有二百幾人左右,邊個行去邊,我根本留意唔到」,問PW 3 為何剛才對主控官說「佢哋走來走去㩒牆身啲緊急掣」。PW 3 堅持是「佢哋撳咗啲緊急掣」。D1 代表律師請PW 3 解釋「佢哋」。PW3 指是從深水埗站開始跟着的那班人士。D1 代表律師再質疑關於PW 3 剛才形容的「有啲用遮、有啲用腳或者手阻住車門...」,問PW 3:「 你唔係留意唔到?」,PW 3 回應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PW 3 看不到是誰的雨傘阻擋了車門關閉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有嗰位白衫男子,亦有人用遮阻住車門,你係唔知邊一個用遮,同意嗎?」
PW 3 不同意。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係該白衫男用腳阻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遮阻到車門,呢個係車門不能關閉嘅原因,同唔同意?」
PW 3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PW 3 認同當天是處理過深水埗站及荔枝角站出現的狀況。PW 3 同意於2019年9月25日錄取的第一份證人口供是在記憶猶新之下錄取,而於2020年2月13日錄取的第二份證人口供是看了警方提供的片段及確認了片段中誰是自己後才錄取的。D3 代表律師指出第一份口供並沒有記載PW 3 曾目睹有人用雨傘及腳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請搵番口供上面有冇記錄你親眼見到有人申遮同埋腳出嚟?」
PW 3 看着第一份證人口供頗久,D3 代表律師再問:「記唔記得我叫你睇啲咩?」
PW 3:「唔記得。」
(按:😑)
D3 代表律師指出口供紙上沒有記載有人曾用雨傘及腳以導致車門關閉受阻。
D3 代表律師:「點解當日記憶猶新,於9月25號唔記埋落份口供度?」
PW 3:「唔清楚自己點解。」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係睇完片先至…」
(律師未問完PW 3 已經發言)
PW 3:「我親眼見到白衫㗎。」
D3 代表律師:「咁點解當時唔記錄在案啊?」
PW 3:「我唔知當時點解。」
D3 代表律師:「法官大人我唔再追問嘞。」
D3 代表律師指口供紙上提及白衣人士拿着黑色雨傘,問PW 3 的記憶裏此人是否真的拿着黑色雨傘,PW 3 表示:「一年唔記得喇。」
🎞看P8 截圖
讓PW 3 看完截圖後,D3 代表律師又指出之前的口供是記錄了該白衣人士是拿着黑色雨傘,PW 3 爭辯:「我淨係話遮尾係黑色咋喎,唔記得遮身喎」。但PW 3 其後再覆述:「咪攞住把黑色遮囉。」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白色衫嘅人係攞住一把黑色嘅雨遮,你呢個說法係…」,此刻裁判官加入:「簡單嚟講,遮腳同遮身都係黑色先會形容係黑遮」,「你當時見到嗰人伸出嚟把遮係遮腳同遮身係黑色,先形容為黑遮?」
📍D3 代表律師問PW 3 關於當天她跟隨着的那班乘客之特徵
PW 3 不記得是否有很多人都拿着雨傘,但同意是有人拿着雨傘,亦同意有為數不少的人士佩戴上口罩,不記得當天是否下雨而且是否正懸掛 3 號風球。PW 3 也不知道當時那些人士是有否繼續留在車箱內,包括白衫人士。最後看到白衫人士就是她出發去重置緊急掣之前。至於白衫人士有沒有直接去中環方向她並不清楚,但同意是有機會繼續前往中環。
📍裁判官發問
PW 3 回應她的教育程度為中五學歷,在港鐵站任職了32年,在港鐵站工作之前曾於幼稚園教了兩年書。
裁判官:「有度我唔明,關於黑色遮嘅問題,你話「我唔記得把遮咩顏色,淨係記得遮尾係黑色。」但把遮…」
PW 3:「其實我唔係好明佢意思。」
裁判官:「即係遮尾係黑色,之後你就肯定埋個遮身都係黑色,咁究竟你係親眼見到定點?」
PW 3 承認其實不確定遮身是什麼顏色。
📍D3 代表律師補問
D3 代表律師:「你話遮尾係黑色,以平時所見,你見過好多其他顏色嘅遮尾?」
PW 3:「我唔知喎。」
D3 代表律師:「落口供嘅時候點解唔同警察講清楚係遮尾?」
PW 3:「咁點解唔引導我講呀?」
最後,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指出她的記憶裏其實沒有白衫人士拿着什麼顏色的傘子。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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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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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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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1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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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PW 3 描述當天的工作範圍及當時情況
PW 3 於2019年9月2日09:00 原是在港鐵深水埗站 1 號月台工作,其後接獲車站控制室主管指示須登上剛到達 1號月台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任務是觀察並跟着一班被認為可疑的乘客。此班乘客中部份人仕有佩戴口罩、及手持雨傘。PW 3 忘記指示中有否提及這班乘客的主要衣着顏色、該列車的編號、這班人士為數多少人及他們的實際衣着。PW 3 由深水埗站跟隨着這班人士到達荔枝角站,中途這班人士沒有做過任何特別的行為。到達荔枝角站後, PW 3 便跟隨這班人士下車,忘記是否這班人士全都下了車,只見他們下車後四散。PW 3 忘了下車後在哪個月台候命。PW 3 指其後觀察到那班人士走來走去,並按動牆身的緊急掣,部份人士用雨傘或腳或手阻擋車門關閉。其中用雨傘的人士把雨傘「攝」在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門中間,即 2 號月台的列車。PW 3 於是前往 2 號月台看此班列車。當時亦有其他港鐵職員一起前往,包括PW 2。
PW 3 憶述當時走到 2 號月台的情況。「記得一位白色衫男士,佢阻住車門。佢挨住側邊嗰塊玻璃」,「普遍乘客鍾意挨住嗰塊玻璃,車門與座位之間嗰塊玻璃」,「佢用佢隻腳伸出車門外,列車車門閂唔到,我同佢講:「先生架列車要離開嘞,唔該你唔好阻住車門」」。PW 3 指當時白衣男士沒有理會,之後PW 2 便走過來幫手勸喻。PW 3 忘記當時白衣男士有否聽PW 2 的勸喻,亦不清楚白衣男士有沒有做其他動作阻擋車門關閉。PW 3 看不到是誰用雨傘阻擋車門、亦說不出誰用手阻擋車門,她形容當時人太多,而車門最終是成功關上,但說不出車門打開了多久。
📹播放P7b 以確認當時環境及情況
(定鏡+繼續主問)
「我親眼見到白色衫用隻腳擋門」,「當時見到有把遮但唔知係邊個」,「白色鞋,有見到」,「我見到,當日親眼見到。當日係白色衫嗰位男士」,「當日見到有遮,唔知邊個」。主問:「處理完呢對車門,話嗰邊㩒咗緊急掣
?」PW 3 同意,因當時見到閃燈。「唔記得呢架車總共延遲咗幾耐」,亦不清楚自己前往處理緊急掣時,該白衣男士是否還逗留於車廂中。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庭上作供與口供紙不一的描述
復述口供紙中其中一段:「佢哋喺荔枝角站 1 號同 2 號月台走來走去,而當時均有不同市民等候列車,有二百幾人左右,邊個行去邊,我根本留意唔到」,問PW 3 為何剛才對主控官說「佢哋走來走去㩒牆身啲緊急掣」。PW 3 堅持是「佢哋撳咗啲緊急掣」。D1 代表律師請PW 3 解釋「佢哋」。PW3 指是從深水埗站開始跟着的那班人士。D1 代表律師再質疑關於PW 3 剛才形容的「有啲用遮、有啲用腳或者手阻住車門...」,問PW 3:「 你唔係留意唔到?」,PW 3 回應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PW 3 看不到是誰的雨傘阻擋了車門關閉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有嗰位白衫男子,亦有人用遮阻住車門,你係唔知邊一個用遮,同意嗎?」
PW 3 不同意。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係該白衫男用腳阻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遮阻到車門,呢個係車門不能關閉嘅原因,同唔同意?」
PW 3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PW 3 認同當天是處理過深水埗站及荔枝角站出現的狀況。PW 3 同意於2019年9月25日錄取的第一份證人口供是在記憶猶新之下錄取,而於2020年2月13日錄取的第二份證人口供是看了警方提供的片段及確認了片段中誰是自己後才錄取的。D3 代表律師指出第一份口供並沒有記載PW 3 曾目睹有人用雨傘及腳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請搵番口供上面有冇記錄你親眼見到有人申遮同埋腳出嚟?」
PW 3 看着第一份證人口供頗久,D3 代表律師再問:「記唔記得我叫你睇啲咩?」
PW 3:「唔記得。」
(按:😑)
D3 代表律師指出口供紙上沒有記載有人曾用雨傘及腳以導致車門關閉受阻。
D3 代表律師:「點解當日記憶猶新,於9月25號唔記埋落份口供度?」
PW 3:「唔清楚自己點解。」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係睇完片先至…」
(律師未問完PW 3 已經發言)
PW 3:「我親眼見到白衫㗎。」
D3 代表律師:「咁點解當時唔記錄在案啊?」
PW 3:「我唔知當時點解。」
D3 代表律師:「法官大人我唔再追問嘞。」
D3 代表律師指口供紙上提及白衣人士拿着黑色雨傘,問PW 3 的記憶裏此人是否真的拿着黑色雨傘,PW 3 表示:「一年唔記得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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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PW 3 看完截圖後,D3 代表律師又指出之前的口供是記錄了該白衣人士是拿着黑色雨傘,PW 3 爭辯:「我淨係話遮尾係黑色咋喎,唔記得遮身喎」。但PW 3 其後再覆述:「咪攞住把黑色遮囉。」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白色衫嘅人係攞住一把黑色嘅雨遮,你呢個說法係…」,此刻裁判官加入:「簡單嚟講,遮腳同遮身都係黑色先會形容係黑遮」,「你當時見到嗰人伸出嚟把遮係遮腳同遮身係黑色,先形容為黑遮?」
📍D3 代表律師問PW 3 關於當天她跟隨着的那班乘客之特徵
PW 3 不記得是否有很多人都拿着雨傘,但同意是有人拿着雨傘,亦同意有為數不少的人士佩戴上口罩,不記得當天是否下雨而且是否正懸掛 3 號風球。PW 3 也不知道當時那些人士是有否繼續留在車箱內,包括白衫人士。最後看到白衫人士就是她出發去重置緊急掣之前。至於白衫人士有沒有直接去中環方向她並不清楚,但同意是有機會繼續前往中環。
📍裁判官發問
PW 3 回應她的教育程度為中五學歷,在港鐵站任職了32年,在港鐵站工作之前曾於幼稚園教了兩年書。
裁判官:「有度我唔明,關於黑色遮嘅問題,你話「我唔記得把遮咩顏色,淨係記得遮尾係黑色。」但把遮…」
PW 3:「其實我唔係好明佢意思。」
裁判官:「即係遮尾係黑色,之後你就肯定埋個遮身都係黑色,咁究竟你係親眼見到定點?」
PW 3 承認其實不確定遮身是什麼顏色。
📍D3 代表律師補問
D3 代表律師:「你話遮尾係黑色,以平時所見,你見過好多其他顏色嘅遮尾?」
PW 3:「我唔知喎。」
D3 代表律師:「落口供嘅時候點解唔同警察講清楚係遮尾?」
PW 3:「咁點解唔引導我講呀?」
最後,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指出她的記憶裏其實沒有白衫人士拿着什麼顏色的傘子。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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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2/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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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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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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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4 港鐵職員 吳先生
控方主問
PW4說明四份車務文件,其中包括一份由行車控制主任撰寫的荃灣線更表。
辯方盤問
- PW4澄清在P13(3)的報告中僅在0937有一宗乘客在車廂內嗅到不明氣體味道的事件,其餘篇幅均沒有荔枝角站列車延誤的事情記錄,PW4補充行車控制主任會在報告中列出與行車有關重要事情,單看報告無法得知引起延誤的原因。
- PW4澄清在P13(1)報告中列車延誤總時數為209分鐘。沒有“L”(Late)或"E"(early) 字樣標記的列車便時準時到站的列車。
- PW4補充,當日0735開始列車出現延誤,至0940列車服務陸續回復正常。
- 辯方多次與PW4 討論列車到站、離站及延誤時間。
- PW4聲稱沒有資料證明在一切正常情況下由太古開往金鐘的列車行車時間為19分鐘,亦無法以列車開出時間(0850)鎖定該列車班次編號。
- PW4澄清自己為荔景至荃灣站的車站主管,有荔枝角,美孚,太子等站的資料是因為他負責聯絡青衣控制中心取得文件,文件不一定由他撰寫。
裁判官問
- PW4澄清自己不同意D2辯護律師指schedule time是參考的說法是因為列車是根據時間表開出的。
PW 4 作供完畢。
⏺傳召PW 5 警長145
控方主問
2/9/2019 PW5 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第一隊,當天0545-1430當值,期間夥同男警員13397、54108及女警員6654一同在荔景地鐵站當值特別更份,期間各人身穿藍色軍裝。
0915 PW5從通訊機收到指示,要求留意四名人士,其中兩人穿黑衣,一人穿灰衣,一人穿白衣,四人均有佩戴口罩,懷疑在荔枝角地鐵站向中環方向的2號月台上參與不合作運動,阻礙列車車門關上。各人之後前往一號月台坐上往荃灣方向的37號列車。
0920 PW5夥同同僚到達荔景站,在一號月台向荃灣方向的6號車廂外等候該四名人士。
0925 37號列車駛進月台後停下,PW5在6號車廂近一號門的位置見到有3至4名男子同通訊機較早前指示的人士特徵吻合,遂在列車車門開啟時進入車廂。
PW5帶D2下車,D2當時身穿黑長袖衫,黑長褲,黑鞋,佩戴黑口罩,身材矮肥,約1.5-1.6米高。PW5見各人舉止緊張,低頭不正視警員,遂把D2交男警13397處理。PW5之後見到車廂內另一男子(即D1)正急步往他相反方向離開,遂上前追截,D1當時戴黑口罩,穿黑衫黑短褲,穿白鞋,揹黑色背包。PW5最後在6號車廂1號門位置將D1截停,並帶去荔景站月台近ST15樓梯處理。
PW5聲稱自己見到D1除下背包,放在一堵約1.2-1.3米高的圍牆上,並將背包推下樓梯。PW5接着帶D1到樓梯位置,當時樓梯沒有行人。PW5見到背包在樓梯轉向的平台位置,當時沒有其他物件在背包四周。PW5遂指派6654落樓梯拾回背包。D1當時情緒激動,PW5沒有打開背包給D1查看。
0937 PW5把D1交給男警員15452後便到別處處理其他事件。
主控向PW5展示證物P5,P6,P14和P15。PW5強調在見到D1至將其截停相隔30秒左右,期間視線有離開過D1數秒,但D1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由車廂押送D1至ST15樓梯時,D1亦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PW5與女警一同看守背包,沒打開過。
主控接着向PW5展示證物P7a,希望讓PW5認人,惟D1 #劉偉聰大律師 反對,認為無基礎認人,理由是PW5無睇過相關片段、無足夠時間觀察D1、與D1不相識,及不具面部辦識專業資格等。裁判官最後不批准控方藉P7a讓PW5認人。
辯方盤問
- D1辯護律師質疑PW5無與女警6654接觸和溝通過,PW5指不能確定何時發出指示叫6654拾回背包。
- PW5澄清在女警下樓梯時,一瞬間見到她拾回背包。
- D2辯護律師質疑PW5在2/9/2019前不認識各被告,PW5同意。
- PW5澄清不記得在六號車廂1號門開啟時會否有乘客下車和上車。
- D2辯護律師指出:
1.PW5不能肯定通訊機指的四名男子在行車期間有否在車廂內移動,PW5同意。
2. 該四名男子有可能在美孚已下車,PW5同意。
3. 在PW5把D2交給13397時有可能有乘客在上車,車廂內亦不只四人,PW5交給13397的男子有可能不是D2,PW5不同意。
4. PW5在未播片時說D2戴黑口罩,片段顯示D2其實是戴綠色口罩時,PW5才更正。PW5表示自己記錯。
5. 地鐵行車記錄顯示,由荔景駛往荃灣的37號列車在092054時才到達荔枝角站,PW5不可能在0915時收到通知有四名男子在0915時在荔枝角站登上37號到車,PW5不同意。
- D3辯護律師質疑PW5為何肯定該四名男子在1號門前而在該處等候,PW5指1號門最近扶手電梯,因人手不足,只能策略性地在1號門前等候。PW5同意該四名人士有可能在6號車廂的2,3,4,5號車門離開。
- PW5同意該3-4名人士登上37號列車的資訊是他人告知的,自己亦沒抄低。
- D3辯護律師指出:
1. 092005 35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222 53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426 34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 PW5同意在0920-0925期間有多於一部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惟唔記得它們的編號。
2. 092617 37號列車才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640 37號列車離開荔景站,PW5只有23秒時間見到D1和D2及把他們帶出車廂,PW5不同意,表示列車駛至月台前還有數秒讓他們觀察。
- PW5同意自己及同僚沒有上其他班次列車觀察,若3-4名男子登上37號列車的資料錯,他們便有可能拉錯人。
- D3辯護律師質疑,有其他警員書面口供指有「一班戴口罩人士逃避追截」當時不只3-4名人士逃走,PW5不同意,指出當時還有其他軍裝人員在6號車廂內,當時6號車廂內有空位剩,不是太多人,加上D1,D2衣著及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
控方覆問
- PW5澄清無印象6號車廂當時有無人落車,有機會有人在6號車廂的其他門上車,但不記得1號門有沒有人上車。
-PW5澄清D1和D2的行為舉止為「神情緊張,無正視我哋」
-PW5澄清他發現的可疑人士有3-4人,但D1和D2的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的原因是因為視線的遮擋及他沒注視其他人,導致唔記得。
PW5作供完畢。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2/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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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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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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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PW4說明四份車務文件,其中包括一份由行車控制主任撰寫的荃灣線更表。
辯方盤問
- PW4澄清在P13(3)的報告中僅在0937有一宗乘客在車廂內嗅到不明氣體味道的事件,其餘篇幅均沒有荔枝角站列車延誤的事情記錄,PW4補充行車控制主任會在報告中列出與行車有關重要事情,單看報告無法得知引起延誤的原因。
- PW4澄清在P13(1)報告中列車延誤總時數為209分鐘。沒有“L”(Late)或"E"(early) 字樣標記的列車便時準時到站的列車。
- PW4補充,當日0735開始列車出現延誤,至0940列車服務陸續回復正常。
- 辯方多次與PW4 討論列車到站、離站及延誤時間。
- PW4聲稱沒有資料證明在一切正常情況下由太古開往金鐘的列車行車時間為19分鐘,亦無法以列車開出時間(0850)鎖定該列車班次編號。
- PW4澄清自己為荔景至荃灣站的車站主管,有荔枝角,美孚,太子等站的資料是因為他負責聯絡青衣控制中心取得文件,文件不一定由他撰寫。
裁判官問
- PW4澄清自己不同意D2辯護律師指schedule time是參考的說法是因為列車是根據時間表開出的。
PW 4 作供完畢。
⏺傳召PW 5 警長145
控方主問
2/9/2019 PW5 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第一隊,當天0545-1430當值,期間夥同男警員13397、54108及女警員6654一同在荔景地鐵站當值特別更份,期間各人身穿藍色軍裝。
0915 PW5從通訊機收到指示,要求留意四名人士,其中兩人穿黑衣,一人穿灰衣,一人穿白衣,四人均有佩戴口罩,懷疑在荔枝角地鐵站向中環方向的2號月台上參與不合作運動,阻礙列車車門關上。各人之後前往一號月台坐上往荃灣方向的37號列車。
0920 PW5夥同同僚到達荔景站,在一號月台向荃灣方向的6號車廂外等候該四名人士。
0925 37號列車駛進月台後停下,PW5在6號車廂近一號門的位置見到有3至4名男子同通訊機較早前指示的人士特徵吻合,遂在列車車門開啟時進入車廂。
PW5帶D2下車,D2當時身穿黑長袖衫,黑長褲,黑鞋,佩戴黑口罩,身材矮肥,約1.5-1.6米高。PW5見各人舉止緊張,低頭不正視警員,遂把D2交男警13397處理。PW5之後見到車廂內另一男子(即D1)正急步往他相反方向離開,遂上前追截,D1當時戴黑口罩,穿黑衫黑短褲,穿白鞋,揹黑色背包。PW5最後在6號車廂1號門位置將D1截停,並帶去荔景站月台近ST15樓梯處理。
PW5聲稱自己見到D1除下背包,放在一堵約1.2-1.3米高的圍牆上,並將背包推下樓梯。PW5接着帶D1到樓梯位置,當時樓梯沒有行人。PW5見到背包在樓梯轉向的平台位置,當時沒有其他物件在背包四周。PW5遂指派6654落樓梯拾回背包。D1當時情緒激動,PW5沒有打開背包給D1查看。
0937 PW5把D1交給男警員15452後便到別處處理其他事件。
主控向PW5展示證物P5,P6,P14和P15。PW5強調在見到D1至將其截停相隔30秒左右,期間視線有離開過D1數秒,但D1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由車廂押送D1至ST15樓梯時,D1亦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PW5與女警一同看守背包,沒打開過。
主控接着向PW5展示證物P7a,希望讓PW5認人,惟D1 #劉偉聰大律師 反對,認為無基礎認人,理由是PW5無睇過相關片段、無足夠時間觀察D1、與D1不相識,及不具面部辦識專業資格等。裁判官最後不批准控方藉P7a讓PW5認人。
辯方盤問
- D1辯護律師質疑PW5無與女警6654接觸和溝通過,PW5指不能確定何時發出指示叫6654拾回背包。
- PW5澄清在女警下樓梯時,一瞬間見到她拾回背包。
- D2辯護律師質疑PW5在2/9/2019前不認識各被告,PW5同意。
- PW5澄清不記得在六號車廂1號門開啟時會否有乘客下車和上車。
- D2辯護律師指出:
1.PW5不能肯定通訊機指的四名男子在行車期間有否在車廂內移動,PW5同意。
2. 該四名男子有可能在美孚已下車,PW5同意。
3. 在PW5把D2交給13397時有可能有乘客在上車,車廂內亦不只四人,PW5交給13397的男子有可能不是D2,PW5不同意。
4. PW5在未播片時說D2戴黑口罩,片段顯示D2其實是戴綠色口罩時,PW5才更正。PW5表示自己記錯。
5. 地鐵行車記錄顯示,由荔景駛往荃灣的37號列車在092054時才到達荔枝角站,PW5不可能在0915時收到通知有四名男子在0915時在荔枝角站登上37號到車,PW5不同意。
- D3辯護律師質疑PW5為何肯定該四名男子在1號門前而在該處等候,PW5指1號門最近扶手電梯,因人手不足,只能策略性地在1號門前等候。PW5同意該四名人士有可能在6號車廂的2,3,4,5號車門離開。
- PW5同意該3-4名人士登上37號列車的資訊是他人告知的,自己亦沒抄低。
- D3辯護律師指出:
1. 092005 35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222 53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426 34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 PW5同意在0920-0925期間有多於一部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惟唔記得它們的編號。
2. 092617 37號列車才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640 37號列車離開荔景站,PW5只有23秒時間見到D1和D2及把他們帶出車廂,PW5不同意,表示列車駛至月台前還有數秒讓他們觀察。
- PW5同意自己及同僚沒有上其他班次列車觀察,若3-4名男子登上37號列車的資料錯,他們便有可能拉錯人。
- D3辯護律師質疑,有其他警員書面口供指有「一班戴口罩人士逃避追截」當時不只3-4名人士逃走,PW5不同意,指出當時還有其他軍裝人員在6號車廂內,當時6號車廂內有空位剩,不是太多人,加上D1,D2衣著及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
控方覆問
- PW5澄清無印象6號車廂當時有無人落車,有機會有人在6號車廂的其他門上車,但不記得1號門有沒有人上車。
-PW5澄清D1和D2的行為舉止為「神情緊張,無正視我哋」
-PW5澄清他發現的可疑人士有3-4人,但D1和D2的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的原因是因為視線的遮擋及他沒注視其他人,導致唔記得。
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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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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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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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此為2月10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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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初選大搜捕要到警署報到,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預計審期還需四日。預料恢復審訊後將傳召負責對D1搜身的男警員15643作供。
期間各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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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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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6 女警員6654 卓家瑜(音)
控方主問
2/9/2019 PW6 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軍裝巡邏第一隊,當天0545-1430當值,期間夥同男警長145等在荔景地鐵站當值特別更份,期間各人身穿藍色軍裝。
0925 37號列車駛進荔景站1號月台後停下,PW6見車上其中一名男子(後知是D1)被警長145帶至月台ST15樓梯圍牆旁。警長145對她說見到D1除下背包,放在一堵約140cm米高的石壆上,並將背包推往下一層的梯間。PW6指警長145指派她到梯間拾回背包。PW6沒留意有無人在梯間,並指背包在石壆垂直下方的位置,背包附近並無其他物品。PW6一直看管背包至交給警員15452,期間沒有人干擾背包機。
主控向PW6展示證物P5和P14。
辯方盤問
- PW6在D1辯護律師盤問下表示自己「執返」背包,不是「在被告面前執返」
- PW6表示第一次見到背包就是拾回背包的時候。
- PW6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同意自己在記事簿寫上「......1000 於同日0925時37號列車抵達1號月台(荔景站)於其車廂1號門看見有關上述阻礙列車車門關上的人士。SGT145先將1名身穿黑衣及口戴黑口罩人士帶出.....」
- D3辯護律師沒有盤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 7 男警員15452 陳盛達(音)
控方主問
1/9/2019 PW7駐守新界北總區第二梯隊邊境警區第三小隊。當天2000時至踏浪者行動結束前當值。當時港鐵得到法庭臨時禁制令,不可阻礙列車運作,上級呼籲他們多加留意。
2/9/2019 0900 到達荔景站巡邏。PW7見到D1被警員帶出車廂,遂詢問將其截停搜查原因。女警員6654接着把涉案背包交給他。
0930 PW7與DPC15643 一同將D1帶到荔景站3037室調查,期間背包一直由他帶在身邊。
PW7最後把D1及屬D1的背包交給15643,並向他解說因何事截停搜查D1。
辯方盤問
- PW7 在D1辯護律師盤問下承認是女警員6654對他說背包是屬於D1的,他才跟15643說背包是屬於D1的。
- D2及D3辯護律師沒有盤問。
(直播員按:#施祖堯裁判官 在休庭前對眾人說:「無論大家要面對咩問題,都祝大家有一個愉快嘅農曆新年。」🧨🧧直播員都祝各位牛年快樂🧧🧨)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此為2月10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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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初選大搜捕要到警署報到,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預計審期還需四日。預料恢復審訊後將傳召負責對D1搜身的男警員15643作供。
期間各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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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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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6 女警員6654 卓家瑜(音)
控方主問
2/9/2019 PW6 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軍裝巡邏第一隊,當天0545-1430當值,期間夥同男警長145等在荔景地鐵站當值特別更份,期間各人身穿藍色軍裝。
0925 37號列車駛進荔景站1號月台後停下,PW6見車上其中一名男子(後知是D1)被警長145帶至月台ST15樓梯圍牆旁。警長145對她說見到D1除下背包,放在一堵約140cm米高的石壆上,並將背包推往下一層的梯間。PW6指警長145指派她到梯間拾回背包。PW6沒留意有無人在梯間,並指背包在石壆垂直下方的位置,背包附近並無其他物品。PW6一直看管背包至交給警員15452,期間沒有人干擾背包機。
主控向PW6展示證物P5和P14。
辯方盤問
- PW6在D1辯護律師盤問下表示自己「執返」背包,不是「在被告面前執返」
- PW6表示第一次見到背包就是拾回背包的時候。
- PW6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同意自己在記事簿寫上「......1000 於同日0925時37號列車抵達1號月台(荔景站)於其車廂1號門看見有關上述阻礙列車車門關上的人士。SGT145先將1名身穿黑衣及口戴黑口罩人士帶出.....」
- D3辯護律師沒有盤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 7 男警員15452 陳盛達(音)
控方主問
1/9/2019 PW7駐守新界北總區第二梯隊邊境警區第三小隊。當天2000時至踏浪者行動結束前當值。當時港鐵得到法庭臨時禁制令,不可阻礙列車運作,上級呼籲他們多加留意。
2/9/2019 0900 到達荔景站巡邏。PW7見到D1被警員帶出車廂,遂詢問將其截停搜查原因。女警員6654接着把涉案背包交給他。
0930 PW7與DPC15643 一同將D1帶到荔景站3037室調查,期間背包一直由他帶在身邊。
PW7最後把D1及屬D1的背包交給15643,並向他解說因何事截停搜查D1。
辯方盤問
- PW7 在D1辯護律師盤問下承認是女警員6654對他說背包是屬於D1的,他才跟15643說背包是屬於D1的。
- D2及D3辯護律師沒有盤問。
(直播員按:#施祖堯裁判官 在休庭前對眾人說:「無論大家要面對咩問題,都祝大家有一個愉快嘅農曆新年。」🧨🧧直播員都祝各位牛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