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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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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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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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4及攝錄NTS16 M085片段

📌背景
案發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西區警署,當時裝備包括攝錄機。

📌接觸A4
約2000時PW11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防暴警員21283將A4交予PW11,當時A4雙手已上索帶。

📌A4身旁物品
PW11見A4身旁地下有一個頭盔和一個護目鏡,遂向21283查問是否與案有關。21283表示頭盔和護目鏡均為A4原先戴住,但礙於PW11當時持長盾及攝錄機,因此指使一個路過的警員拾起頭盔和護目鏡。PW11將A4帶到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行人路上時,該警員將頭盔和護目鏡交予PW11,PW11檢取兩物為證物。PW11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及PP4-9。

正式呈堂為P4-8及P4-9。

📌拘捕A4及搜身
PW11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其後搜查A4的腰包P4-5,在腰包內搜出一個通訊機P4-7、一張放在銀包內有A4相片的個人八達通、和一個電筒。

📌在警署內
PW11和A4一同坐車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並再次搜身。在A4雙手黑色手袖內前臂外則搜出一對護甲,將其檢取作證物。
之後PW11帶A4見值日官,PW11指A4當時沒有向值日官作任何投訴。

- 早休至1200 -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1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1

(盤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 午休至1430 -

🌟由於 #陳仲衡法官 下午須就 #0714沙田 判刑,今天下午審訊1515時結束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13 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負責在葵涌警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THA (Temporary Holding Area)
案發當天2130時被委任為值日官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3

📌展示證物
PW13同意8396在案發當晚帶A4見PW13時,PW13並沒有接管任何有關A4的證物,8396亦沒有將P4-7對講機放入證物封套,但PW13不確定8396有否寫任何財物標籤。8396展示後自己保管至進一步處理 ,PW13除在案發當晚外沒有再見過P4-7。

📌機身編號
案發當晚當8396展示通訊機予PW13時,PW13只在OB上記錄「一部對講機 marked with WESTON」,當時沒有留意或檢查機身編號。由於沒有機身編號資料,PW13無法百分百肯定現時的P4-7與案發當晚8396展示的是同一部,只能確定款式相同。

📌型號
由於通訊機上沒有寫型號,所以PW13當時沒有留意,現在亦不能完全肯定P4-7與案發當晚8396展示的是同一型號。
PW13稱如果兩者形狀大小不同,自己會有印象,但同意不知道WESTON出產過多少不同型號的通訊機,亦不知道不同型號之間外型有什麼分別,更不知道從哪裏可以購買。PW13同意只能確定兩者外型相若,同為WESTON對講機。

📌接見過程
接見A4過程只有大約10分鐘,期間需要處理不同證物、了解案情、查問資料。當時沒有特別原因需要特別留意此對講機。由於接見每位被捕人只有約10多分鐘時間,所以在OB上只記錄WESTON,便需要處理其他被捕人。

覆問PW13 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交財物人員規定
《警察通例》第30章30-02「紀錄財物」第4段:
檢獲/發現財物的人員,須將財物交予當值的財物人員存放。檢獲財物/負 責證物的人員,應就每個證物封套或每件體積巨大的財物,分別填妥財物標簽(Pol. 195 表 格)。如使用證物封套,須將 Pol. 195 表格放入封套內,並須從封套外面清楚看見該表格。

條例只訂明要將財物交財物人員,即證物室人員或值日官,但沒有指明時間限制。

📌填寫財物標籤
至於財物標籤可以由檢獲或負責人員填寫,PW13確認P4-7上 沒 有 財物標籤,因財物標籤為黃色的Pol. 195。袋上只有一張電腦列印的白色貼紙。

比較P4-8上掛有一張黃色標籤,上面資料由白色電腦打印貼紙黏貼在黃色標籤上,如「物件形容」等資料,與Pol. 195需填寫資料一樣。

P4-7上白色電腦列印貼紙所寫資料與Pol. 195所需資料相同。

PW13作供完畢

——————

控方宣讀有關A5承認事實

(21)2019年7月28日約2003時,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制服A5,當時A5身穿黑色長袖上衣P5-1、黑色短袖上衣P5-2、黑色長牛仔褲P5-3及黑色布鞋P5-4。

(22)同日約2004時,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5。

(11)2019年7月29日約2125至2155時, 偵緝警員12909 黎明偉 搜查A5住所。期間檢取A5的衣物,包括P5-1至P5-4。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 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5相片呈堂為P28(D5)(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5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5)(1)-(8)。

- 休庭至1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