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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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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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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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22天水圍

#基本資料
黎(17)

控罪:
串謀損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串謀罪、第159C條、及第60(1)條 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22日,在天水圍天瑞路燈柱DD0546B與其他不知名的人串謀,無合法辯解損毀屬於機電工程署的財產,即一組交通燈

#保釋事宜
。現金1000元
。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1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答辯,期間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122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黎(17)
控罪:串謀損毀財產

‼️認罪‼️

📌同意案情
案發當日即2020年1月22日約凌晨1時15分,PW1接報到達現場即天瑞路近燈柱DB0546B (可能有誤,請見諒),現場有十名黑衣人損壞交通燈,看見PW1後逃跑,被告在奔跑期間跌倒,被PW1制服。PW1以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說「我沒有損壞交通燈,只是負責睇水」,被問及口罩豬嘴眼罩用途,被告說因為不想別人看見容貌,和以防有警員發射胡椒噴霧及催淚彈。進行錄影會面時,被告沒有再答任何問題。

📌求情
辯方大律師呈上求情信及醫生報告,指出被告受情緒病困擾,容易受人影響,是次事件只是一時衝動。看到被告以前成績優異,品行良好,患了情緒病後成績才一落千丈。老師、社工和家長都同意被告本性不壞。

就案情而言,被告不是案件中的主要角色,沒有動手破壞,負責睇水亦脗合被告容易受人影響的說法。被告於事發後感後悔,被捕後坦白承認,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先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水官寄語
被告因過去種種原因而有情緒困擾,要入醫院留醫。如果病情誘發的原因是因為他人的說話令自己憂慮, 被告要張開眼分辨,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做,如果不考慮後果就會令自己後悔莫及。被告需要和家人導師傾談自己的問題以得到正確指導,不可因自己衝動而行動。

和他人破壞交通燈前有沒有想過後果?此行為只令道路使用者受影響,就算對社會有甚麼不滿亦不應該打爛交通燈,除了對大眾造成不變成就了什麼?令家人擔憂、令自己再次陷入情緒困擾,為乜?經此事後請長一智,凡事三思,否則就是如此下場,不知道法庭會如何對待你。

本席願意先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現在上訴庭案例好多都要判坐監,即使被告年輕,亦不排除考慮更嚴重方案,請被告好自為之。

押後至3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判刑 #20200122天水圍

黎(17)

控罪:串謀損毀財產

詳情:被控於20年1月22日,在天水圍天瑞路燈柱DD0546B與其他不知名的人串謀,無合法辯解損毀屬於機電工程署的財產,即一組交通燈


辯方律師指感化官報告正面,提出三項重點:
- 母親指被告一直聽話,沒不良新聞
- 當時社會氣氛之下令被告接觸到今次案件相關資訊
- 被告事後有悔意,認為令父母擔心,非常抱歉,決心改過並有足夠支援

辯方律師指明白上訴庭最近判刑強調阻嚇性,辯方希望法官頒布感化令,但若法官認為社會服務令更適合也願意接受。

法官其後判詞指出:
- 明白被告有情緒問題(此處詳情隱去),相信感化官係考慮過被告情況下認為輔導及治療更適合被告
- 被告承認在社交媒體受網友影響而出席該活動,承認有份睇水並沒有造成實質破壞
- 上訴庭定下的原則強調阻嚇性,尤其被告對政府不滿但行為卻是破壞民生措施影響普通市民
- 市民開車時突然發現路上紅綠燈壞了,會無所適從,對道路使用者造成極大不便(水官此處語氣較強,一度除下眼鏡直視被告)
- 被告沒有參與亦無意參與破壞,承認控罪,事發後亦一直專注學業,本身亦有情緒問題。
- 考慮以上,水官認為是次仍然有空間給被告接受感化,但經不起更多的衝動。法官量刑時必須非常謹慎,不能全部輕判,不然變相鼓勵年輕人參與不法行為。
- 被告未來必須謹慎行事,緊遵感化官指令,不可再犯。法庭沒有太多空間去寬待

判刑:
12個月感化令,宵禁晚7早7,需要持續接受輔導及心理治療,並按感化官指令參與社會服務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