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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提堂
17/7/2020 答辯
18/8/2020 審前複核
28/9/2020 審前複核

控方 #葉劍明大律師 呈上承認事實,會傳召10名證人,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

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3日警員17185在威爾斯親皇醫院的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上,列為證物P1
2) 2019年11月4日,為警員的傷勢拍攝的照片P2(1-2)
3)瀝源橋、獅子橋、城門河一帶的地圖P3
4) 2019年11月4日在瀝源橋、城門河一帶拍攝嘅照片P4(1-9)
5) 一個nike黑色斜揹袋 P5 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5A
6) 6支玻璃瓶P6,裏面裝有汽油,樽上有布條,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6A
7) 裝有汽油的膠壺P7,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7A
8) 3支鑽嘴,螺絲批P8
9)兩個打火機P9,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9A
10) 政府化驗所證實P6的樽內分別載有246、230、204、207、 280、210毫升的汽油。207毫升的樽中有微量糖粒,P7內有120毫升汽油
11) P6 P7受妥善保管,沒有受到不當的干預
12)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 #黄錦娟大律師 爭議證物,可能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現階段未能確定

📕傳召PW1 警員17185 陳家銘(音),證人發現被告行為可疑,上前截查時報稱受傷。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 PW1逮屬新界南第二梯隊第一小隊,軍裝當值,21:55 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巡邏,21:56從通訊得知有3名男子,在担杆莆街見到警車後逃走,可疑男子穿黑衫黑褲孭背囊,走去中央公園,於是前往瀝源橋兜截,22:00到逹瀝源橋,見到被告掉袋落河,當時PW1從大涌橋路上瀝源橋,面向中央公園,在第一條燈柱位置,被告近第四條燈柱,面向PW1,距離大約30米,被告雙手抱住個袋在胸前,向右拋落城門河,被告穿黑衫黑褲,身邊無人,橋上燈光充足,望到被告動作,中間無其他嘢阻礙視線,袋係四方形,大小約一呎,黑色,有帶連住;被告正常步速,PW1 急步上前,去到第三條燈柱截停被告,面對面叫警察咪郁,被告無理會,突然加速,雙手向PW1推咗一吓,觸及膊頭對落3-4吋胸口位置,力度係大嘅,被告嘗試在PW1左邊逃跑,PW1在佢左邊,用雙手攬住被告上半身,佢不斷爭扎,其間被告用頭撞PW1 前額近眼眉一下,有支援同事到,制服被告在地上,被反手向後扣上膠手扣,22:02安置被告坐在橋面,向女警19513講被告掉袋落河,帶佢到第四支燈柱位,用電筒照射,見到黑色袋狀物體漂浮物,袋離開橋的水平距離約5米,附近無其他漂浮物,慢慢向大圍移動,由見到被告掉袋、拘捕、到再見返個袋,時間相隔2分鐘,PW1同19513一齊觀察個袋,知匯上級,揾水警幫手打撈。

同警員20288詳細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去威爾斯親王醫院睇醫生,傷勢有:右前額有約1cm擦傷,右邊胸口紅和痛,治療後出院,11月4日病假。

控方叫PW1畫草圖,包括大涌橋路、瀝源橋、燈柱位、被告位、拋袋方向和PW1位置,呈為P11。

📍辯方盤問📍
PW1在11月3日10:00開始當值,主管是警長33480,有幾十名隊員,19513,20288,23232係同一隊,穿防暴制服,無帶頭盔或頭套,有帶膠框眼鏡。

口供紙寫「21:55同本隊人員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一帶高調巡邏」,高調嘅意思係着制服俾其他人知道警察存在,防止犯罪分子作出犯罪行為;知道當日沙田有示威活動,有通訊機在身,在21:56知道在担杆莆街有黑衫黑褲人,走去中央公園,無印象有無話戴口罩,或者係咪一齊。

22:00見到被告,時間係推測嘅,在22:02制服被告,過程約兩分鐘,無即時睇錶,講唔到邊個時間係睇錶或推測;案發之後,有進行資料匯集,共識就係今日嘅時間,準確嘅。

橋睇地圖P3,沙田大會堂距離担杆莆街300-400米,瀝源橋大約200米長,PW1無行晒,唔知有幾多條橙柱,橋上有街燈,係黄光,法庭環境比當時環境光,但足夠留意被告動作。

PW1 行得比較前,前面無隊員,側邊有,印象中十幾人一齊行,但唔會有太大聲响,橋上有其他人,聽唔到人聲,算係静;第一眼見到被告距離30米,中間無其他人,被告後面幾米外有人,唔確定幾多米;「印象中」嘅意思係模糊嘅。

第一眼見到被告,佢雙手放在胸前,類似抱住/托住個袋,向右邊拋出跌落河,睇唔到跌落河一刻,聽唔到水聲,橋面到水面約5米,只見到個袋1-2秒,唔確定打橫定打直,抱住個袋係長方形,修正之前四方形講法為長方形。

案發之後無見過個袋,無見過相,無討論過關於個袋,22:02同19513講件事,行過去一齊照同一件物件數分鐘,22:10同20288匯報,22:02~22:10之間有熄過電筒,有同其他警員對話,同意不是整段時間睇住個袋,由拋到照袋,唔知呢兩分鐘個袋咩情況,其後個袋由19513觀察,PW1無跟進。

河面暗深色,用燈光照落去好清晰見到係黑色被告掉嗰個係黑色,第一次照到河面個袋時離橋5米,似袋樣,袋呈四方形,表面有摺痕,唔能夠清晰見到條帶,唔能夠100%肯定係袋,但唔似衫,衫會變形;19513有強力電筒,5米外有光度,袋狀物體有反光位置近邊緣,當有光照射就會反光。

1300休庭,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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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8開庭

📕PW1 警員17185陳嘉銘(音)作供,(直播員按:證人工作時好專注,除咗佢自己,身邊發生咩都無印象)

📍辯方盤問📍
再集中講返拘捕前兩分鐘,被告拋袋,PW1急步上前,行咗20米到第三條燈柱,距離被告一米,叫「警察咪郁」,被告突然向前加速,嘗試向左方逃走,期間雙手大力向PW1胸口推左一吓,事後紅痛,鎖骨對落少少紅咗,被告去到左邊,雙手打則攬住佢上半身,佢不斷爭扎,扭動身體,嘗試逃走,但不成功,被告個頭大力向左撞PW1右前額眼眉,眼鏡脫落,爭扎咗幾秒(PW1: 幾秒已經係即時),有同事支援,律師質疑4個人要用成分鐘先制服到被告,PW1無補充。

PW1同20288講見到既情況、過程、動作和傷勢,被告坐在橋面地下,近左邊欄杆,背靠欄杆,印象中在遠處有一個人被截停,唔確定有無截停其他人,被告在23:13離開,無見過個袋;22:53水警在折返時大叫黑色袋有汽油彈,現場人應該聽到,無聽過水警揾到衫或者背囊,交咗畀19513,唔知觀察情況,唔知點打撈,無人畀個袋或者相PW1睇過,PW1表示咁嘅情況下,水警打撈個袋就係嗰個,相信唔會搞錯。

以下為律師向PW1指出辯方案情,PW1大部分都否認:
當晚被告在瀝源橋無拋嘢落河,無撞PW1,無撞前額,只向大涌橋路行,前面有其他途人,突然被警員從後捉住,推佢落地下,仲有其他警員制服佢,有人撳頭、有人撳背脊,有人撳大肶,手被屈到背後上手扣,被告大叫唔會反抗,爭扎只係想減少痛楚;被制服後有警員同佢講拉佢拒補、阻差辦公,話暴徒,水警揾到咩都入佢數,毒品都入佢,掉佢落河都無人知;有便衣警察到場,同被告講,你𠵱家講掉咩落去,果幾個係咪你啲friend / 手足,人哋已經篤咗你出嚟,仲咁儍仔捱義氣,你最好在水警嚟之前講,有咩掉咗落河,手足喺邊,話唔定當無事放你返屋企食飯;稍後時間,水警折返瀝源橋,有防暴警講你仆街啦,有汽油彈你坐梗,PW1在23:2x離開現場,水警仲手搜查緊,唔知到之後嘅事。

最後律師向PW1指出被告無任何可疑行為,無理由被截停,PW1 並不是正當執行職務,PW1否認。

⚙️控方覆問⚙️
見到被告企在左邊欄杆掉袋落河,位置距離第四支燈柱約一步,PW1急步上前,前方無其他隊員,無印象有同事指向被告,制服期間有其他同事攬住被告。


📕傳召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證人負責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1月3日21:55時,PW2的小隊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高調巡邏,21:56從通訊機收到訊息,担杆莆街有3個黑衣男子,其中一人孭背囊,在見警車後跑入中央公園方向,指揮官萬展偉叫第一中隊連同總部成員,向中央公園進行掃蕩,行瀝源橋去中央公園,上咗橋,17185在PW2前面2米,22:00佢截停被告,佢突然間鏢(PW2:逃走、快),雙手推17185胸前膊頭,17185攬住佢條腰,PW2在17185右後方,上前捉住被告左手,15014 & 23232一齊截停佢,推埋橋邊,叫佢趴低,制服在地,面向下,被告繼續反抗,叫23232鎖手扣在後面,扶佢坐在地,22:02-22:05搜身,有腰包內有鎖匙、火機、身分證、八達通,無可疑物品。

見被告右邊面右邊額有擦傷,相信係制服時做成,有問佢使唔使睇醫生,佢話唔需要,22:10由17185講返經過,22:20拘捕被告,罪名係襲警、阻差辦公,警誡之下無嘢講,無即時離開現場,因為揾咗水警打撈,等結果,22:53小艇隊折返,話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22:55拘捕被告有攻擊性武器,警誡都係無嘢講,23:33帶返沙田警署見值日官,被告無要求無投訴。

主問完成,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09:4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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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55開庭

📕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繼續作供;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22:00前,從通訊機收到訊息,3名男子走向中央公園,第一中隊與總部成員前去掃蕩,睇吓有無可疑黑衫人士,其中有人孭背囊,中隊與總部成員共約11人, 17185 & 19513 在PW2附近,可能仲有其他人在後面,17185 在最前,與PW2之間有2-3人,人與人之間係密。

22:00時17185截停一男子,兩個都行緊,面對面行到大概約2米,17185申出右手截停,男子向17185右邊跑,跑向PW2,17185雙手攬住被告,PW2箍住左手,有同事到,4個人制服被告在地下,上手扣,過程約1分鐘。

截停前,PW2去到瀝源橋,見到橋上有3-4人迎面行來,無留意到被告,去到第3支燈柱先見到,佢前面有另一人,唔似一齊行,唔知點解截停佢,睇唔到掉袋;搜查時有睇錶,22:02係實時,22:00係估算出嚟,22:10 17185同PW2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襲警、阻差辦公,原因係17185受傷,無配合截停,PW2無即時離開,等待水警打撈結果,22:53水警折返,但無交到個袋,直至返到警署,PW2和被告都無見過個袋。

PW2 知道瀝源橋上有其他人被警員截查,企在不同位置,唔知內容,唔知有無其他人掉嘢落河,唔知城門河有兩件漂浮物,22:10有望過落河,之後有其他人照射河面,但唔知係咩人,無聽過話揾到背囊;有留意17185傷勢,佢有戴眼鏡,無印象幾時跌眼鏡,唔知有無爛。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大致與PW1的相約,不同在於PW2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期間受傷,交咗俾軍裝安排去睇醫生,PW2無跟進,唔知傷勢。

⚙️控方覆問⚙️
17185不是總部成員;被告的傷勢是制服期間做成,因為佢逃跑、争扎;被告被截停時,身邊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在瀝源橋無嘢撈上嚟。


📕傳召PW3 女警員 19513 駱凱茵(音);負責用電筒照射河上的袋,女警表示自己有250度近視,案發時有戴con。

⚙️控方主問⚙️
PW3 描述當晚巡邏工作,22:02去到瀝源橋第4支燈柱,應17185指示,在瀝源橋上用強力電筒照向河上的黑色袋,當時見被告已被制服於地上,PW3 向17185確認河面的袋後並一直照着,她形容袋的外觀為黑色,約20x30cm,有反光物料,袋隨水流由瀝源橋5米外範圍漂向無名橋,視線沒有阻礙,約一分鐘後,有光柱從中央公園河邊照射,口頭溝通後,得知係一位葵青區的警員18211,二人的光柱一直照着黑袋,直至漂到無名橋縮細成一小點就見唔到,過程無離開視線;22:48 水警到場,指示袋在前方;22:53 水警折返瀝源橋,講「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辨認P5,形狀差不多,黑色長方形,相信係呢個袋。

📍辯方盤問📍
22:00 去到大涌橋路連接瀝源橋的涼亭,當時未見被告,只聽到有聲,行去第4支燈柱,見被告已經坐低,唔知咩事,22:02 同17185照射河面揾袋,大概22:30漂到去無名橋就睇唔到;睇P3地圖,PW3估計無名橋距離約300米,在見到既範圍(5-100米),袋係有反光,唔確定個袋有無打開。

PW3話個袋「側邊有帶」,係上庭先第一次咁講,口供無寫,無紀錄無影相無拍攝,當晚見到之後,直至上庭先再見,當晚水警折返無展示個袋,無提個袋係咩色,無提種類,律師要求PW3辨認證物P5,PW3相信係呢個,大概係30x20cm,打開黑色袋冚見到不同物料,可能會反光,律師再質問黑色袋的尺寸,PW3回答打開後大概係50x20cm。

13:10休庭,14: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 陳嘉銘,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0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3📍
律師問如何與河邊警員溝通,PW3表示見有光柱,就大聲嗌過去問,18211有回應,因為環境靜,大嗌溝通到;22:03 從通訊機得知,較早時可疑人仕已經被小隊在瀝源橋截停,可疑人將兩樣物件掉落城門河。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有其他警員揾緊另一件漂浮物,有其他人被截停在被告附近,30x20cm 呢個呎吋比P5細,當晚見到既並不是P5,PW3多數唔同意。

⚙️控方覆問⚙️
河面見到物品既大細係估算,漂浮間慢慢變細。


📕傳召PW4 警員 18211 莫X勇(音),證人協助PW4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控方主問⚙️
11月3日隸屬新界南第二梯隊葵青小隊,軍裝當值,電筒係車嘅裝備,型號W30強力電筒,傳媒話照射示威者嗰隻,射程2公里。

22:03去到瀝源橋近中央公園,約有30幾人負責在中央公園掃蕩,到單車徑,見有兩個強力電筒射落河面,第一個光源距離水面約5米,第二個光源與河面約60米,距離5米嗰個光源近中央公園,稱為漂浮物2,另一個稱為漂浮物1。

警員20416照射近啲既漂浮物1,PW4射漂浮物2,60米遠啲嗰個,橋上有人問係咪自己人照,覆佢葵青18211照緊,佢答阿勇我係阿茵,知道佢係邊個,佢閃電筒幾吓叫「幫手射住呢個袋」,PW4與漂浮物2之間無遮檔,見到有反光,有啲遠睇唔到係咩,隔離冇其他飄浮物,飄浮物2在水面漂向獅子橋,PW4在單車徑上跟着行,22:10 20416照射嘅飄浮物1沉左,20416就一齊睇住飄浮物2,一齊行向獅子橋,大約到22:30 去到無名橋,20416上橋用電筒照寫漂浮物2,PW4繼續行單車徑,過咗橋再由PW4照射,20416話嗰個係黑色袋,22:42漂浮物距離獅子橋70米,20416上橋,佢電筒照射漂浮物2時距離大約50米,PW4隨後上橋,已經有十多名警員在場,22:49水警到獅子橋,有警員用電筒指示漂浮物2的位置,當小艇到達,佢哋用勾勾起漂浮物2,見係四方黑色袋,無勾起其他物品;PW4辯認P5,相似漂浮物2。

📍辯方盤問📍
21:56從通訊機得知在担杆莆街有三個可疑人去咗瀝源橋,就去掃蕩,22:03收到訊息三個可疑人已經在瀝源橋被截停,掉咗兩件物件落河,其中一個係袋,無講係咩袋,無講顏色,冇講另一件係咩,後來知到個袋就係漂浮物2。

觀察到漂浮物1距離條橋5米,漂浮物2距離條橋15米,距離PW4較遠,約60米,漂浮物1較近瀝源橋,一前一後,無留意幾遠,因為有人射緊,所以PW4照射漂浮物2。

22:03(有睇錶)知到係袋,無講大小,睇唔到外貌,但有反光,容易見到,但唔知點嚟;由瀝源橋去到無名橋約600米,到獅子橋約800米,20416在22:42去到獅子橋,PW4在幾分鐘後到,在橋上觀察個袋,無印象有無打開,再幾分鐘後水警到,當小艇到離橋約3米,PW4叫「大佬就係呢個」,佢哋勾起個袋,無印象講咗乜,無揾到其他嘢,唔肯定係咩袋、有無帶,之後無見過直至上庭。

律師呈上四張截圖,為臨時證物PD1(1)~(4):
PD1(1) 見到小艇,有人揸長竹
PD1(2) 從獅子橋望河面,影到個袋
PD1(3) 獅子橋上警員
PD1(4) 警員離開獅子橋
PW4確認相片為當晚情況,除咗第二張;律師想播片,但因為技術問題未能解決,向法庭申請暫定,改為傳召下一位證人(後果係事務律師俾裁判官責備)。


📕傳召PW5 警員 20416 劉宏志(音),協助PW4觀察漂浮物2

⚙️控方主問⚙️
22:03與隊員到達中央公園瀝源橋,得知有三名可疑人仕被截停,掉咗兩件物品落河,有人用強力電筒照落河,射向兩件漂浮物,PW5聯絡其中一名警員19860,思疑可疑人仕掉咗件風褸落河,PW5用電筒射向漂浮物,就係19860射着嗰件漂浮物1,於是PW5一路射住一路沿單車徑行向大圍,漂浮物2由18211觀察去向,佢都係在單車徑;幾分鐘後,22:11漂流物1沉咗,就同18211一齊觀察漂浮物2,22:30接近無名橋,22:33上到橋用電筒射向飄浮物2,見到一個黑色袋,附近無其他漂浮物,過咗橋底後就返去單車徑觀察,22:42漂浮物2接近獅子橋,22:45上到獅子橋,射住漂浮物2,22:49水警到達,用電筒射住漂浮物2指引水警,因為位置問題,PW5望唔到打撈一刻,水警無展示個袋,但見到在船上。

📍辯方盤問📍
PW5與18211去到瀝源橋,但無上橋,見到有光柱射向兩件漂浮物,大嗌聯絡到近PW5嘅19860,知道思疑係風褸掉咗落河,從PW5角度睇唔到形態係咩,在22:10沉咗,實際唔知係咩;改同18211一齊,上咗無名橋約半分鐘,見到係黑色袋,唔係打開嘅,之後上獅子橋,22:49見到水警,22:42到橋,都係見到個袋大約半分鐘,唔似打開,用長竹打撈,有啲角度睇唔到,後來水警攞在手,無打開,唔見有帶,但在無名橋貝到有帶,唔清楚有無揾到其他嘢。

律師向PW5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多數同意:
當水警小艇接近時,有人「嗌架船嚟緊」,「黑色呀,呢度呀」,「打開咗,小心啲」;認同PD1(1)~(4)係當晚情況。

PW5盤問未完,17:23休庭,2月18日 09:30 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