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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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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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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1/2)
#1110旺角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7/6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116
29/7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521

詳情: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文件,本來預計傳召7名證人,但在開庭前得悉,辯方會爭議證物處理,未有相關準備,亦因而要傳召更多證人,但人數未能確定,裁判官向辯方律師提出微言,容後再處理審期。

由於證人作供過程未完,證供內容暫時未能報道,日後補回。

1️⃣傳召PW1 PC15556,首先接觸被告

2️⃣傳召PW2 PC26552,拘捕被告

3️⃣傳召PW3 PC13030,負責搜查隨身物品並帶回警署

4️⃣傳召PW4 女警57179,負責搜身

5️⃣傳召PW5 PC16193,負責拍攝

6️⃣傳召PW6 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負責檢驗雷射筆

由於PW7牽涉到證物處理,控方想連同其他證人一同傳召,現有證人已經在上午傳召完畢,裁判官宣布下午休庭,明天9/10再訊,並預留20-21/10兩日審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參考上次審訊

12月14日已傳召PW1 警長X、PW2 警員13428畢宏業、PW3 偵緝警員10639,由於控方需再傳召2個證人,押後到今天續審。

——————

0957開庭

📌雙方承認附加事實
1. 2020年2月7日 警員12368 在證物房提取P18時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2. 2020年3月6日 警員12368 將P18交到證物房保管時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辯方爭議專家證人身份
現先傳召證人鏈最後一位證人


📌傳召PW4 警員12368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8日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當日處理一宗踏浪者行動,主要職務為案件調查員,收集證物。

當日收集13人的證物,於1850 在西九龍總部正在收集被告證物,由警員10639以大證物袋交被告證物給PW4。PW4忘記收取證物時有沒有包裝,庭上所見包裝是由PW4所包的。控方要求PW4 數出收集的證物共24樣,並逐件展示予PW4確認。P18為一支3吋長雷射筆。

PW4從10639收取證物重新包裝後,於2019年12月14日1544將被告交到證物房,期間證物擺放於西九龍反黑第二隊的寫字樓鐵櫃。其餘12人之證物亦同樣擺放鐵櫃。鎖匙只有PW4一人擁有,而此操作為PW4的決定。

2020年2月7日1101,PW4於證物房拿取被告證物 P18 去檢驗,去警察總部於1204 連同同案另一支雷射筆交給技術服務課的 #盧永楷 (PW5)檢驗。被告之雷射筆有銀色標記上書「DANGER」。

2020年3月6日1121,PW4回到警察總部取回雷射筆,同日1706將P18交回證物房。

1031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

官:如何分辨屬於被告之證物?
PW4:鐵櫃為座地四桶櫃,PW4將被告之證物用大膠袋裝起,用紙寫上被告姓名,將證物放在其中一格。
辯:大膠袋有否封口?
PW4:沒有。
辯:有沒有紙條或貼紙辨識?
PW4:有張A4紙寫上被告姓名,詳細點寫唔記得。
辯:黑色iPhone 連電話卡,電話卡放喺邊?分開放定喺電話入面?
PW4:沒有印象。
辯:雷射筆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
PW4:應該沒有。
辯:防干擾證物袋有何作用?
PW4:防止受干擾。
辯: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即無法避免證物受干擾,是否同意?
PW4:可以咁講。
辯:2019年10月28日1720後收取過幾多人證物?
PW4:可否查看警員記事冊?
辯:記事冊幾時寫?
PW4:收取哂所有物品後,即時寫。於1840、1850都有接過證物。1900沒有再收到證物。
辯:2020年8月26日的證人口供是否準確?
PW4:對。
辯:口供上指當日晚上1900,PW4收取過其中一位被捕人士的證物,同唔同意記事冊唔準確?
PW4:應該係口供打錯。
辯:證物點算喺邊度做?
PW4:印象係西九,確實忘記了。
辯:接過證物後如何處置?
PW4:放在地上視線範圍。
辯:沒有封口?
PW4:同意。
辯:情況係,每10分鐘都會接過一袋證物。1720接過第一袋證物點算,1730接過另一袋證物後點算,第一袋證物放在地上,專注力沒有放在地上證物。換言之,在點算其他證物時沒有將專注力放在被告袋證物,亦沒有封口放在地上。
PW4:同意。
辯:證物何時進行包裝?
PW4:忘記。
辯:記事冊沒有記下何時、如何包裝,口供亦沒有。
PW4:對。
辯:何時放入鐵櫃?
PW4:即日。
辯:包裝未?
PW4:未。
辯:放入鐵櫃,其後再拎出嚟包裝?
PW4:對。
辯:前後開過幾多次鐵櫃?
PW4:唔記得。
辯:封存電話後有沒有簽名?
PW4:有我簽名。
辯:熟悉警察通例如何封存貴重財物嗎?
PW4:熟悉。
(大致其實需要檢獲人員及擁有人之簽名,而PW4並非檢獲人員,亦沒有其簽名;擁有人亦沒有簽名,沒有跟足警察通例要求)
辯:鐵櫃有幾多格?
PW4:4格,共有3個櫃桶。
辯:有13位人士證物,有一格係多於一位人士之證物?
PW4:同意。
辯:未處理證物前,所有大膠袋未封口?
PW4:對。
辯:是否忘記兩支雷射筆是何時進行包裝?
PW4:對。
辯:沒有放進防干擾證物袋?
PW4:對。
辯:包裝好的證物是否獨立放回鐵櫃?
PW4:是。
辯:即沒有放入一個大膠袋再放回鐵櫃?
PW4;有用大膠袋。
辯:包裝是否一日做完定分開數天包裝?
PW4:沒有印象。
辯:於2月7日如何提取雷射筆?
PW4:於證物盒,A4紙箱,放哂同⼀人之證物。
辯:沒有封存?
PW4:證物盒毋須封存。
辯:從證物房提取P18後,交給專家前有否再打開P18包裝盒?
PW4:有,在西九反黑第二組寫字樓。
辯:有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打開包裝?
PW4:沒有。
辯:何時打開?
PW4:提取後隨即打開
辯:在證物房提取兩支雷射筆,包括被告及同案另一支,同時拎到去西九龍反黑第二組寫字樓?
PW4:對。
辯:之後對雷射筆做過啲咩?
PW4:貼咗標籤貼紙喺盒上面,因為要識辨兩支雷射筆交去警總。
辯:雷射筆包裝盒曾經有裂痕?
PW4:同意。拎住兩支雷射筆連包裝盒去警總,去到話唔洗包裝盒,所以放入透明證物袋,再將盒內標籤貼紙Q1、Q2貼上證物袋分辨兩支雷射筆。
辯:標籤上只有案件編號及Q1、Q2,沒有姓名,是否同意?
PW4:同意。
辯:取回P18時什麼狀態?
PW4:在證物袋內
辯:是否同一個袋?
PW4:沒有印象。
辯:何時何地放回盒內?
PW4:時間唔記得,在寫字樓內。
辯:被告在行動中被稱為AP69,是別人告訴你?
PW4:同意

1126 辯方盤問完畢
1136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PW4警員12368已完成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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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技術服務課高級督察 #盧永楷 以專家證人就雷射筆「輸出功率」及「如何影響其他人」作供
辯方爭議其專家身份

📌高級督察 #盧永楷 專家身份爭議

📌控方主問
盧永楷駐守技術服務部,負責處理各種證物如影片錄音電子產品,根據調查需要作出分析、萃取資訊,了解證物功能、電子裝置的特性。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書院電子工程(電子光學 光源為激光)一級榮譽畢業。
在香港考取2個碩士學位(聲音 及 互聯網技術)。

過住作專家證人紀錄
曾經12次在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獲法庭確認。

📌辯方盤問
盧永楷同意辯方指出在香港考取的2個碩士學位,與雷射筆沒有任何關係。
曾在電子產品公司任職約一個月,關於發射雷射光的設計及應用。在大學沒有試過以激光量度輸出功率,沒有做過有關激光對人體傷害的實驗,亦沒有醫學相關知識,不知悉激光如何傷害人類眼球。

從2019年9月開始至今,檢驗過100至150枝雷射筆,以大學知識、實驗方式和參考權威文獻,檢驗和量度雷射筆輸出功率。過往12次獲法庭就「電子裝置」接納為專家證人,沒有就「雷射筆如何傷害人體」專家身份接納為專家證人。

📌辯方陳詞
控方指希望專家證人評論雷射筆 (1)輸出功率 (2)如何影響其他人
主要爭議點:
(1)大學學位從來沒有實質檢驗過雷射筆
(2)專家證人沒有足夠專家資歷作評論

📌控方陳詞
從9月起已頻頻檢驗雷射筆,並作專家證人。
對於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是參考權威文獻,加上專家的知識,所以值得依賴證人證供。

1255 休庭予辯方討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辛苦各位旁聽師,審訊好長但仍然滿座💛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參考今早專家證人身份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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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辯方呈上案例,指出高等法院6個因素考慮證人是否有足夠專家資歷,不是單單看過文獻,就能成為專家,「咁人人識英文睇過篇文獻都可以話自己係專家」。

裁判官終接納 #盧永楷 為專家證人

📌控方主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2020年2月7日,證人接收了一定數量的雷射筆,其中包括同案的兩支,由PW4交付。當日做實驗有影相,外形間隔吻合,所以認到。同案兩支雷射筆有不同,另一支用筆芯電、亦較長;P18是內置充電。P18輸出功率屬於第3b類激光產品。
檢驗報告指P18雷射筆在40米以內超出允許照射量,即會對人造成影響;60米外沒有超出,不會造成影響。

📌辯方盤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在2020年2月7日,PW4交雷射筆給盧時,是親手交。狀態是同案兩支雷射筆在同一膠袋,有沒有獨立包裝就唔記得。接過雷射筆後,盧在膠袋上用不甩色marker寫上記認(案件編號)。

當日盧共接收過的雷射筆數量:唔記得。

盧接收雷射筆後放入一個大袋,當日放過十多支雷射筆,然後一同儲存在警總寫字樓,一星期多後(實際日子唔記得)才再檢驗。

檢驗當日,一次過拎咗5至6支雷射筆。同案兩支雷射筆都係銀黑色。輸出功率會電力下降而有不同,所以檢驗當日盧將P18充電後才再檢驗。

註:已省略部分盤問,涉及大量光學加能量知識

1657 雙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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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將於2021年1月4日以書面遞交陳詞
若控方有需要回應,須在不遲於1月8日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最後陳詞,須在不遲於1月13日遞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 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再訊,作口頭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