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判刑
#非法集結 #暴動 #非法禁錮
A1:張(32)‼️已還押逾15個月
A3:羅(18)‼️已還押21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A1張
控罪(5)非法禁錮:認罪🛑
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6)暴動:認罪🛑
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受情緒影響扣減至5年,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
⏺A3羅
控罪(1)非法集結:認罪🛑
🛑勞教中心
——————
A1代表律師 #吳宗巒大律師 及A3代表律師 #葉巧琦大律師 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
•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暴動罪,認罪判2年10個月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 暴動罪,審訊後罪成判4年9個月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9] HKCA 548
- 非法集結罪,改判2個月
•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 青少年定罪人士不得只側重更生,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A1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已向A1解釋,自小受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容易受社會事件影響,須接受治療,惟治療一度中斷,因而引發今次事件。心理報告指出A1重犯傾向為中度,但若繼續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可受控,A1亦答應會繼續接受治療。
母親表示中學時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
📌 A1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呈上善導會社工求情信,社工在本案發生後一直向A1及其家人提供協助,A1案發後多次寫信感謝家人,尤其母親一直支持,不離不棄,相信重投社會時,在家人支持下可控制情緒問題。
📌A1賠償
A1願意賠償受害人 李德忠 手提電話損失$2500。
📌 A3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A3明白亦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建議判處勞教中心。A3有家人及各界支持,坦白認罪,犯案時年輕只有16歲,在公開考試後在運輸公司任職雜務。
📌A3任職運輸公司董事求情信
呈上聘請A3的運輸公司董事的求情信,做事勤力主動,犯案只因年少衝動
📌A3賠償
在上次聆訊時已將$7000賠償存入法庭,控方指賠償為向「大家樂有限公司」。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判刑
#非法集結 #暴動 #非法禁錮
A1:張(32)‼️已還押逾15個月
A3:羅(18)‼️已還押21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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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張
控罪(5)非法禁錮:認罪🛑
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6)暴動:認罪🛑
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受情緒影響扣減至5年,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
⏺A3羅
控罪(1)非法集結:認罪🛑
🛑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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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律師 #吳宗巒大律師 及A3代表律師 #葉巧琦大律師 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
•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暴動罪,認罪判2年10個月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 暴動罪,審訊後罪成判4年9個月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9] HKCA 548
- 非法集結罪,改判2個月
•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 青少年定罪人士不得只側重更生,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A1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已向A1解釋,自小受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容易受社會事件影響,須接受治療,惟治療一度中斷,因而引發今次事件。心理報告指出A1重犯傾向為中度,但若繼續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可受控,A1亦答應會繼續接受治療。
母親表示中學時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
📌 A1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呈上善導會社工求情信,社工在本案發生後一直向A1及其家人提供協助,A1案發後多次寫信感謝家人,尤其母親一直支持,不離不棄,相信重投社會時,在家人支持下可控制情緒問題。
📌A1賠償
A1願意賠償受害人 李德忠 手提電話損失$2500。
📌 A3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A3明白亦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建議判處勞教中心。A3有家人及各界支持,坦白認罪,犯案時年輕只有16歲,在公開考試後在運輸公司任職雜務。
📌A3任職運輸公司董事求情信
呈上聘請A3的運輸公司董事的求情信,做事勤力主動,犯案只因年少衝動
📌A3賠償
在上次聆訊時已將$7000賠償存入法庭,控方指賠償為向「大家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