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805 預備進庭
1807 開庭
陪審團表示討論已到尾聲,高官指示1930時會召大家彙報進度
1810 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939 預備進庭
1954 本死因研訊完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經陪審團商議,裁定梓樂死因為:
【存疑裁決】

- - - - -
表格12:《研訊的裁斷》
1.死者姓名(如已知):周梓樂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頭部受傷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時間:2019年11月4日約凌晨1時
地點: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A
情況:從高處墮下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陪審團裁決不一致,以4:1達成存疑裁決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2019年11月8日於伊利沙伯醫院
(2)死者的姓名:周梓樂
(3)性別:男性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不適用
(5)出生日期及地點:1997年8月13日,香港
(6)職業及通常地址:大學學生,地址將軍澳富康花園(下略)

- - - - -
陪審員建議
致停車場,即威訊控股有限公司
建議① 更新停車場閉路電視
自動實時設定,以避免盲點

建議② 3樓矮牆加設欄杆之類
作警示和指示

- - - - -
證物處理
證物C22-28(梓樂遺物):歸還父母
C1模型:由警方保管
C1模型照片:法庭存檔
其餘證物交由法庭存檔保管

- - - - -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感謝陪審團29天的協助,將括免再傳召為陪審員8年。

高官另指梓樂年青有為,對佢離開非常之難過。又指其實已經差不多接近真相,如果CCTV固定或轉動時間慢幾秒,可能就可以見到真相。

希望父母從時間減輕傷痛,並能互相支持。有唔開心記得同對方講、或者向朋友傾訴。祝二位身體健康。

特別多謝咁多位經死因庭及梓樂爸爸呼籲後作供嘅市民證人。

- - - - -
爸爸媽媽及義務急救員曾朗軒晤記者
周媽媽向傳媒朋友致謝後繼續由周爸爸回應傳媒提問。

周爸爸覺得真相仲爭少少同埋好多謝陪審員。想同阿仔講聲「我地盡哂力啦」,睇下將來有冇可能個真相再浮多啲;而死因存疑未是預計之中,會尊重返陪審團的決定。周爸爸希望可以好好休息一排先再諗。

曾朗軒不認同高官說講「好接近真相」,認為消失的8秒內可以發生好多事,甚至每一秒都可以發生好多事情。另外斥責警方事發後記者會講大話又多次更改說法,亦好質疑警方到底有冇盡力去調查事件真相。希望大家俾啲時間周家消化今日嘅裁決同埋俾佢地休息下先。

- - - - -
直播員想借本頻多謝當晚嘅義務急救員,好感激佢當時臨危不亂,相信梓樂會因為佢嘅急救而得到舒緩。縱使最後梓樂嘅天父爸爸帶左佢番天家,義務急救員所做嘅絕唔會冇意義。最後,希望周爸爸媽媽及眾親友保重💛
補回1月8日刑期覆核的詳細內容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7月24日被葉啟亮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為被告索取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答辯人需還押看管。在14天後,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並在2021年1月9日處理。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87
—————————
申請人由余國惠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申請方(律政司)的論點:

論點1: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此控罪的一般判刑及低估其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被告人是初犯及具良好品格,不等於可偏離一般判刑原則,而襲警罪一般是判處即時監禁,而本案答辯人並沒有證據指他具良好品格。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根據答辯人的裝束、所帶保護裝備及木槌,他是有備而來的。申請方不認同答辯方所指,答辯人只是跑向有堵路情況的十字路口,沒有參與堵路。申請方認為在案發後有黑衣人被警方制服,案發當日亦有其他人參與該活動,答辯人亦承認有參與活動當中,他在更生中心報告亦承認上述情況,不過不同意他拿槌襲警,他稱當時只是回家中,只是突發參與活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集中在涉案十字路口,而忽略了控方其中2名證人指出的現場環境是有大量黑衣人向四周跑。因此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只因答辯人跑向涉案十字路口而認為他沒有參與整個路段的活動。

申請方認為本案所涉的32cm木槌的殺傷力高,法庭不應忽略其潛在後果。尤其是答辯人是使用了2次,沒有對X警員造成傷害是僥倖。而且X警員指在第一眼看見答辯人手執木槌逃跑,可見答辯人有意圖用槌用作破壞及襲擊。X警員亦指曾看見有黑衣人堵路和截查車輛,情況混亂,答辯人襲擊X警員的行為會鼓動他人動武,產生漣漪效應,潛在風險高。

申請方引用CAAR8/2020案,具阻嚇式的判刑可套用本案中。

論點2: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感化令是原則性犯錯及明顯不足:

申請方指出上訴庭已指出感化令是著重更生的非拘留式刑罰,而拘留式的刑罰是兼具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年輕且已還押14天故判處感化令是錯誤給予更生在判刑的比重,尤其在這類案件應給予具阻嚇性的刑罰。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在會見感化官時亦表示自己是無辜,本案的行為只是突發狀況,從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悔意。此外答辯人亦承認在案發前曾參與數次社會運動,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忽視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前曾要求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當時的更生中心報告認為對被告合適。故申請方認為對被告最有利的判刑是更生中心,而感化令是過輕的刑罰。
——————————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人由陳雅琪大律師代表。

論點1:本案的案情嚴重性不是最嚴重

答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嚴重,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答辯人的目標並不是襲擊X警員,只是因被捉到而在一瞬間揮槌。第一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不中他,而第二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中他。

潘敏琦法官不同意此説,指出答辯人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揮槌,而且X警員是全副武裝,答辯人理應知道X警員的身份。

答辯方同意。

潘敏琦法官再指答辯人曾更改答辯,初時他母親作供是指答辯人在回家途中臨時起意犯案,但後來答辯人對感化官表示自己有參與示威但沒有使用木槌,是否能顯示出答辯人的悔意。

答辯方同意。

論點2: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充分考慮與案所有因素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充分考慮案情及答辯人個人因素後才選擇判刑。雖然答辯人沒有展示出悔意,但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有健康問題,考慮到所有求情信後才作出判刑,在判刑後亦有勸告這是對答辯人的「最後機會」。答辯方同意判刑仁慈和輕,但這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才運用酌情權。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本身已被取消學歷,但現在得到在原校重讀中三的機會,老師讚揚他比以往有改善,他的功課和出席率皆有改善。現時的感化令已執行5個月,當中答辯人需要遵守晚6朝7的宵禁令。答辯人沒有暴力傾向,在求情信中可見答辯人有參與義工工作,多朋友,與社會有和諧的接觸。答辯方指現時答辯人已開始新生活,新的判刑會對答辯人新生活有衝擊。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當下級法院犯錯時對答辯人沒有好處,上訴法庭有必要作出糾正,而本案需要考慮的是感化令是否能平衡懲罰及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着重更生大於阻嚇,但希望法庭能顧及到答辯人年輕,留下案底及經歷審訊已對答辯人是懲罰,能給予更生因素多一點比重。

潘敏琦法官指出成功的感化令有賴答辯人和家人間的合作,在宵禁令中,法官認為以答辯人的年紀本身會有更多時間留在家中。此外感化報告指出答辯人母親指出答辯人一般在2100時後少出外,但答辯人在案發當日2100時後仍在街上,可見答辯人的家人未能制止答辯人的行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人堅持自己清白,是否沒有悔意的表現?故法庭應在判刑時強調阻嚇性,不單單是本案,其他案件亦應在判刑時向公眾傳達法庭不會容忍暴力的信息。

潘敏琦法官再指出指出成功的感化令要求答辯人與家人合作及答辯人需要有洞察力,但感化報告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接受母親的勸告,他本人也承認曾因政見與家人爭執,而且答辯人亦未有就本案行為認錯。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在接受感化令期間希望與母親傾談,主動修補關係,如今有所改善,答辯人現在與駐校社工及教師的關係良好,駐校社工及教師亦有給予答辯人協助。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不是與社工同住,而是母親同住,而且2人會每天相處10多小時。

答辯方指出在社工的協助下,答辯人與家庭的關係有改善,重申不希望法庭打斷已執行5個月的感化令。
——————————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判刑,期間答辯人需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傳召證人警長D(下稱D)

D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640,其身在駱克道與菲林明道附近,在通訊機得知HSBC比人進行緊破壞,後前往現場,約2-3分鐘到達軒尼斯道及盧押道附近,見到有大量人群(在近軒尼斯道的東行線),並有人大叫「有鬼」「有黑警」,有人在起哄。D繼續向HSBC方向行,到達上址後,見到有人在推撞,其中一名身穿灰衫(有帽灰色外衣),黑長褲,並有口罩。其後,D嘗試制止其在現場與其他人推撞,並表露身份「警察咪郁」,以制止其行為。然,灰衫男沒有理會其指示,繼續反抗,繼續在現場手舞足蹈,與其他人推撞。D便嘗試制服,有其他警員到來幫手,最後成功制服。

本身到達現場是因為岩岩有破壞事件發生,要調查。

主控希望釐清「反抗」,D表示即並其手舞足蹈,抗拒被控制

D續稱在未有其他警員前,有其他人幫手,包括警員E,他有幫手停止其行為,控制其在地下,但現場太混亂,唔記得還有其他什麼人。

當時灰衫男被控制在地上時還有反抗,由於當時未有時間上手扣,其手腳仍能活動,在揈手揈腳,最終才被合力制服在地上。

及後,現場變得混亂,還要處理其他滋事人士,混亂是指有人掟嘢,水樽及石塊。D需要在現場做全方位戒備,只知道當時唔止制服一人,而被制服人士全帶到HSBC內,D把灰衫男交給警員E。D見不到E如何處理,其後在HSBC才見番灰衫男。當時他已被警員E及F控制在地上。D有與警員F講灰衫男之前做左啲咩。

D第一眼見到灰衫男距離5-7米,當時灰衫男身在HSBC門口。

(主控向D展示相片)

在睇相後,指出灰衫男相中位置,而由於D站在行人路位置,相中影唔到,但差唔多影到,在相中「星火」字外的行人路。當時灰衫男面向盧押道,D當時看不到其正面,只睇到側面,灰衫男不是靜止不動,有「郁黎郁去」,但大體都是面向盧押道。

當D嗌「警察咪郁」時,D已行到其右邊身旁,一個能接觸的範圍。確實為衫衫男的右後方。

D認出灰衫男即庭中D3。

D並沒有與D3回警署。

主問完成
========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D1,D2並無對D盤問
D3辯方律師開始盤問

辯:加入警隊超過20年
D:係

辯:只有1份警誡供詞
D:我地個部門冇記事冊

辯:警誡供詞係唯一書面紀錄,已書寫所有發生的人及事,內容準確真實
D:係

辯:2020年1月1日至今,有處理其他刑事案件及其他嫌疑人?
D:有

辯:2020年1月1日是便裝?
D:(禁制令內容,描述當時其衣著)

辯:有冇裝備?
D:有配備警棍

辯:有冇委任證
D:有,但因為喬裝,所以冇戴住

辯:你嘅打扮是為了一般人不能得悉你係警員
D:係

時段:遊行進行中

辯:HSBC對出時車行的行車路,企滿人,聲浪嘈吵
D:係

辯:玻璃門已經爛左
D:冇留意

辯:通訊機話有人破壞緊銀行
D:係

辯:冇提及係黑衣人
D:只知係有啲人

辯:見唔到破壞事情
D:見唔到

辯:作供時講「我地」,有其他同事?
D:大型行動有好多同事參與

辯:有幾多人一齊
D:自己一個,因為唔想咁突出

辯:其他警員都係咁喬裝,如何辨認警員
D:認得樣,本身認識嘅

辯:當時行車路上企滿人,唔止係黑衣人,仲有各類人
D:係,但大多數係黑衣

辯:行人路,馬路上都有人
D:兩邊都有大批人聚集

辯:「有鬼」「有黑警」唔係遊行嘅口號
D:唔係

辯:有人嗌「走阿」
D:係

辯: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距離5-7米
D:係

辯:第一眼望到被告喺左邊
D:唔係,右邊

辯:被告面向HSBC
D:少少,因為佢係側身

辯:被告面向馬路方向
D:大致上係

辯:盧押道喺後面
D:係

辯:咁你應該係喺左邊
D:因為佢有郁黎郁去

辯:當時佢面上有冇傷
D:應該冇

辯:如何糾纏
D:同人攬埋一舊

辯:同咩人
D:有啲係同事

辯:被告身邊嘅可能係遊行人士,或者破壞HSBC嘅人
D:有可能

辯:糾纏其間,被告唔係正面面向你
D:唔係

辯:被告唔係走向你方向
D:唔係

辯:供詞中有寫「被告狀似推開其他人離開」,其中並沒有提及「其他人」可能是警員或者遊行人士
D:係

辯:佢係想離開
D:離開唔貼切,係推開其他人

辯:「狀似推開」唔係「糾纏」,「推撞」
D:當時狀況介乎推開與擊打

辯:「狀似推開」,「糾纏」,「推撞」,「擊打」呢4種動作好大分別
D:立場上都係差唔多

辯:書面供詞中冇提及「擊打」,「逃走」。
D:沒有

辯方向D指出被告當時並沒有糾纏,推撞,或擊打
D:唔同意

辯:步近被告,即係移動中,但目光有鎖定左佢
D:係

辯:你前進緊,被告都有
D:同意我有前進,被告亦有郁動,有向前移動少許

辯:喺嗌「警察咪郁」果陣,同被告嘅距離?
D:邊行邊講,正接近佢

辯:D喺被告嘅右後方,佢有擰頭
D:佢冇

辯:幾時有眼神接觸
D:可以講係冇

辯:被告可能係聽唔到?
D:講過幾次

辯:供詞寫「我馬上向前嘗試制止被告,並開口大叫警察咪郁」,睇唔到有講幾次
D:係,但正常要制服佢,所以會有講幾次

辯:接近被告嘅目的係懷疑佢同破壞有關?
D:係

辯:唔知被告曾做過啲乜
D:唔知

辯:正常調查係搜身,搜袋
D:當時情況唔容許,被告有反抗,而且現場環境混亂

辯方向D指出當時被告已行到馬路
D:唔同意

辯:制服被告嘅過程
D:徒手控制其在地上

辯:被告有冇武器
D:冇

辯:有冇按佢個頭喺地度
D:冇按頭,正常係按膊頭

辯:面有冇掂地
D:應該有

辯:後來E有過黎幫手
D:係

辯:係咪你同E一齊去HSBC
D:唔係,交左比E就處理其他事

辯:隔左幾耐先去HSBC
D:唔記得

辯:入到去果陣已經上左手扣
D:係

辯:你有冇同E,F講嘢
D:有同F講嘢

辯:講左啲咩
D:交代被告有份喺出面反抗

辯:F唔知被告為何被捕
D:唔知F知唔知

辯:點解同F講
D:因為佢控制緊

辯:目的係讓F宣告拘捕?
D:果陣應該已經開始左調查

辯:你同F果陣講左幾耐嘢
D:10-15秒

辯:你冇向被告作出查問,冇展示委任證,冇宣向拘捕,冇搜身或者袋,咁F有冇
D:冇留意F有冇做

辯:當刻被告是否受到控制
D:唔知,因為佢仲郁緊

辯:HSBC外有警員守在出面,目的係唔比人任意闖入?
D:係

辯:入得去嘅人就只會係警員或者接受調查嘅人
D:正常係

辯:有冇第三種
D:冇留意

辯:HSBC內比外面安全
D:係

辯:咁果陣點解唔向D3調查
D:有其他嘢做緊

辯:唔知被告有冇與破壞有關
D:唔知

辯:係由F宣告拘捕
D:事後知,差唔完左行動

(辯方播放cctv,由於有屏障,旁聽席未能睇到相關情況)

辯:在16:43:20有3個人進入螢幕,其中灰衫面向天,之後被反轉面向地

D能確認灰衫係被告,但唔確認另外2人係唔係E及F

辯:見到有個上完手扣後走左
D:踎左喺度

辯:16:43:29 左邊果個單膝跪喺被告近頸位置
D:果個唔係我

辯:右邊果個幫被告上緊手扣
D:相信係

辯:16:43:54 單膝跪果個繼續跪緊
D:係

辯:右邊果個離開左
D:相信係

辯:你向F交代事件距離眼前一幕不遠
D:大致係,印象中係緊接

辯:被告之後被移至近ATM,你地嘅交代係喺而家個位置定移左去ATM果陣
D:而家

辯:16:44:55 被告雙腳有微微提起過
D:係

辯:冇其他郁動
D:冇

❗️❗️警暴情節注意❗️❗️

辯:16:45:11有人揮動棍狀物2下,果個人係你黎
D:係

辯:係咪用棍打緊被告
D:唔記得,果陣係叫佢做雙腳提起交叉的動作

辯:你係睇唔到定唔記得
D:應該係有使用警棍,只係想佢做。番個動作,因為喺人體結構上,當佢交叉雙腳後會較難反抗

辯:咁同用警棍擊打佢有咩關係
D:唔同意係擊打,只係叫佢做番岩岩講嘅動作

辯:你同意過有揮動警棍,咁揮向邊?
D:揮向佢嘅方向

辯:有冇接觸到被告
D:冇印象

辯:點解揮動
D:使其服從指令

辯:即係要掂到被告
D:唔一定

辯:但被告面向地,唔會睇到你揮動棍
D:唔肯定

辯:被告睇唔到你揮動,如果唔接觸到,又點使其服從
D:有聲

辯:FaFa聲?
D:擊中其他物品嘅聲,揮動警棍嘅效果係話如果唔服從指令會使用武力

辯:被告有乜郁動
D:呢個係律師嘅睇法,我唔同意

辯:有冇踩佢
D:冇

辯:16:45:18 你同F交談約2秒
D:大約

辯:2秒講到啲咩
D:呢個人有份喺出面反抗

辯:之後走左,冇時間講下一句
D:係

辯:冇同F講被告與HSBC案有關
D:果陣冇

辯:相信同事之後會調查
D:係

辯:從來冇向被告查問
D:係

(辯方讓其觀看另一個鏡頭的cctv)

❗️❗️警暴情節再次出現❗️❗️

辯:喺16:45:02-16:45:13影到較清楚嘅畫面係你向被告揮動警棍
D:係

辯:有擊到被告
D:唔記得

辯:咁你睇唔睇到
D:睇唔到

辯:你仲有用腳踩多兩下
D:只係使其服從指示

辯:即係冇其他方法令佢服從?
D:教堂話「痛楚使其服從」

辯:透過腳底觸碰被告使其感到痛楚使其服從?
D:總之要令佢做個動作

D唔認同係踩,只係腳底施壓落被告腿部

辯方向D指出在HSBC內被告沒有反抗
D:唔同意

辯:上左手扣後,除左小腿微微提起,冇大幅道郁動
D:係

辯:呢個階段被告冇反抗
D:唔係

辯:冇需要用警棍或踩使其服從
D:唔同意

辯:冇打算向被告作出任何查問
D:唔適合

辯:從來冇打算
D:如果有空間,我會做

辯方指出儘管到HSBC,有空間,都冇查問
D:唔同意,出面有好多嘢做

辯:有同F講被告反抗你
D:係

辯:冇講與HSBC破壞有關,而要作出調查
D:冇講

辯方指出D冇嗌過「警察咪郁」
D:唔同意

辯方指出D係從被告右後方直接推其落地下
D:唔同意

辯方指出被告喺被制服過程中冇激烈反抗
D:唔同意

辯方指出D第一眼見到被告,係離開緊現場,冇同其他人糾纏
D:唔同意

辯方指出今日所講嘅「糾纏」「推撞」「擊打」係今日喺庭上臨時作出黎
D:唔同意

(辯方給D睇控方unused material截圖)

辯:相中灰衫人係被告,佢從HSBC出黎時,面上有傷,右邊面頰有痕,有瘀傷,係喺你制服過程所造成嘅
D:唔同意

辯方指出下列辯方案情:
1. 當時事發喺馬路上
2. 被告冇反抗
3. 冇要求被告提起腳
4. 有用粗言穢語鬧被告
5. 用力踩被告屁股

上述D皆不同意

辯方指出警棍有打到被告
D:同意

辯:當時你話冇印象
D:睇到片所以勾起記憶

辯:被告是否與HSBC被破壞有關,從來冇向任何警員講要調查
D:係,因為正常警察都會做

辯:除左F,冇其他人知點解要制服被告
D:E會知,因為係一齊制服

辯:有冇口述予其他警員
D:冇印象

辯:交代左10-15秒?
D:係

辯:睇完片,得2秒
D:好短,總之同我頭先講嘅說法一致
(直播員表示黑人問號中,佢到底講緊乜,乜都總之)

辯:即係記錯?
D:差唔多時間

辯:你唔同意傷痕係喺HSBC內造成?
D:唔清楚

辯:被告嘅傷會唔會係喺HSBC內造成
D:唔知

盤問完畢
========

直播員按:呢場盤問係警暴同警謊嘅記錄,真係聽到一頭霧水,同o撚左咀😐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傳召證人警長E(下稱E)

E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643,E到達HSBC門口,看到D與一名男子糾纏,D不斷大聲咁講「警察,警察」,然後就幫手控制該名男子。E用右手「鏈」住其頸後方,用左手捉住其左手,試圖將其控制在地上。

現場環境混亂,有市民與隊員發生衝突,有啲水樽及硬物,從人群方向丟過去,所以決定將男子搬到HSBC。

該男子身穿灰色外套,黑色長褲。

當主控問到如何糾纏,E回應「D叫佢咪郁,佢不斷掙扎,可以用手舞足蹈去形容」,最終成功將其控制在地上,其間隻腳不斷向後踢,隻手依然對抗中,嘗試擺脫其控制(故E須維持力度去控制),當時控制途中,就見到F,便一齊控制,並上膠手扣。其後E把該男子交予F。上手扣期間有與F講出該男子的情況,才出去幫手。E在庭上指認出該男子為D3(下稱D3)。

E在把D3交給F後,便沒有再接觸D3。其後才發現左手流血,然,在交D3予F之前並沒有。在看醫生後,醫生話係由玻璃造成的裂傷,傷口約10mm,有縫針。講不出如何整到,只知處理完D3便傷了。

主問完成
========
D1,2沒有盤問。
D3盤問開始

D3:冇記事簿?
E:沒有

D3:書面口供係唯一書面紀錄
E:係

D3:加入警隊3年幾,處理過不少嫌疑人,能確定記得幾多都寫在口供上,並且真實,準確?
E:確認

D3:收到電台通知,HSBC被破壞
E:係

D3:第一眼見到D3已經與D有拉扯?
E:係

D3:有冇聽到「有鬼」,「快啲走」
E:聽到「死黑警」,因為呢句好深刻,但聽唔到上述句子

D3:D3當時灰色上衣黑色長褲,有冇戴黑口罩
E:冇留意(後改口:有)

D3:供詞中寫D3灰色外套,黑色長褲,黑口罩,手拎著雨遮
E:係

D3:如何拎住雨遮與D糾纏?如何控制?
E:嘗試用手捉住D3的身體,但成不斷左右搖擺,使其不能捉住。見到D嘗試控制,但控制唔到,先去幫手,唔算心急

D3:知唔知佢地糾纏左幾耐?
E:唔知

D3:點解冇在供詞提有嗌「警察警察」
E:寫漏左

D3:重唔重要?
E:重要

D3:但寫漏左
E:係

D3:D講當時係徒手,但你見到佢拎遮,會唔會有幾個人的動作,從而混淆?
E:係見到D3

D3:有冇搵番把遮
E:冇

D3:有冇同其他隊員講,出去搵番把遮
E:冇

D3:會唔會真係有混淆
E:唔會

D3:你唔知與D糾纏前,D3做左乜
E:唔知

D3:你唔知D為乜截停D3
E:唔知

D3:D冇講過點解截停被告
E:冇

D3:幫忙控制D3落地下,係咪按其頭落地下,塊面係掂地下
E:唔明問咩,唔清楚佢塊面

D3:咁頸呢
E:唔清楚

D3律師向E指出:你同其他警員用力按D3個頭落地下
E不同意

D3:D去左邊
E:唔知

D3:入HSBC時,D3面向天,入到去將佢反轉,然後上手扣
E:唔係

D3:拖佢入去?
E:唔係

D3:抬?
E:D3起身,由我押解入銀行

D3:點樣?
E:佢不願意之下,冇用力唔行路,要用力推佢入去,用左手捉住手,用右手按住其頸後方

D3:有左F嘅協助,都係咁押解?
E:喺入去嘅moment,地下好多玻璃碎,D3激烈反抗,一度鬆手

D3:D3扒喺度上手扣,面朝地
E:係

D3:其後離開左,相信D3已受控制?
E:係

D3:離開時,D3已停止掙扎?
E:係

D3律師向E指出:
1. D,E在制服期間都冇講過「警察」
2. D並無與D3糾纏
3. D從D3後方將其推倒
4. 有警員將D3面部壓在地上
5. D3在地上沒有大幅道掙扎

E一律不同意

D3展示相片予E,顯示D3有瘀傷,並指出是被制服時所做成。
E不同意

盤問完畢
========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傳召證人警長F(下稱F)

F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645,當時在HSBC中協助E控制灰色衫深色長褲的男子,即D3。將其控制入中心,並使他趴在地上,期間D3不停反抗。D有入過黎向佢表示喺出面D3有做過阻差扮工的行為。

約1655,向D3宣佈拘捕,罪名為阻差扮工

約1705,與其他警員一同押解被捕者離開HSBC,上警車

約1724,抵達警總,把D3交予刑偵警員

約1800,仁德睇醫生,因為在拘捕D3後發現有傷,而在去HSBC前沒有

(主控讓F睇相)

相片顯示右手傷勢:手掌心近手腕位置割開左約1cm

F唔清楚如何造成,只知道是在拘捕D3後發現,有縫針

主問完成
=========
D1,2沒有盤問
D3盤問開始

D3:F及E人進入HSBC後,E負責上手扣
F:係

D3:上手扣時,D3趴在地上,面向地
F:係

D3:之後E離開,沒有跟進D3
F:係

D3:之後由F負責
F:係

D3:上完手扣後,D3冇反抗行為
F:有

D3:D3沒有試圖離開,或左右移動
F:有,如果放手,佢就會起到身

D3:當時F單膝跪,用一邊膝跪頭壓住
F:唔清楚,訓練是用小腿壓住背部

D3:當時D3仍揹住背囊
F:冇留意

D3:壓住近頸位置
F:肩胛骨位置,即膊頭背部附近

D3:當時D3郁係因為佢抖唔到氣,亦有向F表示抖唔到氣
F:不是

D3:係D告訴F,D3有阻差扮工,並由F宣告拘捕
F:係

D3:隨即宣告?
F:接近,唔夠1分鐘的時間

D3:離開HSBC前,D3有企起身,並與F一同離開HSBC
F:係

D3:D同F講係唔係咪D3企起身嘅階段
F:唔係

D3:D係點講
F:實際用字唔記得,但有表示佢有阻差扮工

D3:大致講左幾耐
F:好短時間,短到用秒計

D3:D有冇講點解截查D3
F:沒有

D3律指出D有與F言語交流,交代阻差扮工事宜,呢個係唔係唯一在HSBC中的言語交流
F:不是,有講其他嘢,但唔關D3事

D3:宣告拘捕時,D在場?
F:冇留意

D3:就住D3與HSBC被破壞一事有咩關係,到今日都唔知
F:唔知,只知當日到場是因為HSBC被破壞。

(D3讓F睇相)

D3:指出D3並問「見到有傷?」
F:當時冇留意

D3:會唔會有機會喺HSBC入面造成
F:冇留意

D3:在HSBC內,D3唔係你全程負責?
F:係,我淨係禁住左佢,仲要留意好多嘢

D3:冇留意自己個AP有冇受傷?
F:冇留意

D3:會唔會幫E將D3帶入HSBC前就有傷
F:冇留意

盤問完成
========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中段陳詞

D3面對一項控罪,控罪4
將向法庭提交7個典據
基於假設所有證人均可靠可信
控方須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包括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若法庭接納下述任何一種陳述,則須裁定表證不成立

1. D沒有合理懷疑D3與HSBC破壞有關
2. D使用武力超過行駛扣留權限

假設D有向D3作出調查,該指定罪行應為刑事毀壞,從而作出截停調查,其時警員行駛的是扣留權(即警隊條例第54條),而非拘捕權(即警隊條例第50條)

一、沒有合理懷疑

D並非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來作出截查,而是從通訊機得知有刑毀事件發生,所以認為D3已經或意圖或即將干犯罪行。因此,向D3調查的應是與HSBC刑毀有關。

據案例 HCMA26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健森 案中,張慧玲暫委法官(時任)指出該警員主觀地認為有可疑是可以,但要有合理懷疑其干犯某案件。而在該案中,警員需合理懷疑被告身上藏有毒品。而該案上訴得直的原因是時任暫委法官認為只有形跡可疑並不夠理由去構成合理懷疑。

合理懷疑需要客觀,非主觀,並與罪行有關連。而在本案則需要有理由相信D3干犯刑毀,才是有合理懷疑。

D不知道之前的事,不知道破壞情況,不知道為何D3與其他人糾纏,亦沒有問及。D同意D3附近什麼人都有,這是其可能清白的原因,並沒有證據顯示什麼原因發生糾纏。

在主問時,D曾表示就刑毀截查D3。在盤問時,問及在情況許可下,是否會向D3調查,D表示會。調查包括問話,搜身,搜袋(正常來說),但礙於當時情況混亂,所以D沒有做到。但目的依然是針對破壞事件做調查。

然而,以當時D3裝束,並不能構成合理懷疑:非黑色衫,沒有可疑物品,帶口罩亦非不正常。D並沒有向其他警員或被告拎證供,也沒有與其他人透露其想法。

D承認有用棍打D3,有用腳踩D3,其實他是有機會調查。而D亦唔知D3與破壞事件有什麼關係,沒有合理懷疑。

二、扣留權與拘捕權可容許的武力程度

扣留權是沒有可容許的武力程度,而拘捕權也只容許合理武力。

根據案例,就算遇到不合作,要用武力,就要宣告拘捕。

值得強調的是,是拘留作出問話,還是拘捕作出問話。如果只是拘留,即使只是捉手臂,已經係過份武力。

控方有責任排除自衛的可能性。

警員必須打算或作出拘捕才可以使用更多武力。

在案例列表中,另一單案例亦強調宣告拘捕的重要性,因為牽涉兩個不同的權力。案例當事人唔想答及離開,警員捉其手臂,法庭都不認為是合適武力,職務並非正當執行。

再有一案例指,在身後輕輕拍膊頭才是合適,是扣留權範圍內。

要用更多武力,就需要動用有合理懷疑的拘捕權,在有合理懷疑外,警員應盡快拘捕。

然而,D並非拘捕D3,F才是宣告拘捕的警員,是D向F說其有阻差扮工。其實D是有主導權,但他仍沒有宣告拘捕。D強行將D3帶入HSBC是比合適武力嚴重得多,過左適當武力的範圍。

D沒有委任證,被告沒有聽到「警察咪郁」。即使警員正在當值,也不代表是正當執行職務。有沒有展示身份,並非重點,正如休班警都可以拘捕疑犯,但重點是在使用什麼權。即使D3意識到D是警員,D也不能證明其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因為到進入HSBC,D都沒有向D3進行調查。其實只要D宣告拘捕就可以使用武力,但他沒有。

在E及F的證供中,D也沒有表示或解釋D3與刑毀的關係。問D有沒有向其他警員溝通,也表示沒有,只說正常都會調查。而到進入HSBC,D也是沒有調查。

可見,D是非法扣留D3,是非法禁錮。

D3中段陳詞完畢
========
控方回應

D是從通訊機得知HSBC被破壞,而行去附近,見到很多人行緊,聽到有人大叫「有黑警」,見到有人推撞,其中一個是D3,警員是希望上前制止此行為(可能犯了刑事案)

D3想脫離,有反抗情況,E才合力制服。

D有用警棍揮向D3,以指示D3雙腿交叉。

D執行職務是因為果堆人推撞,犯了刑事案,在行駛權力時,有嗌「警察咪郁」,有用合適武力來制止D3逃離,因較後時間方能上膠手扣

D,E,F在未上膠手扣前均表示D3有掙扎。D3的傷可能是掙扎時整傷,而警員受傷都是在制服之時。警員要制止D3離開,才使用武力。
========
辯方回應控方的回應

上述提出的案例雖然久遠,但近年並無review,所以仍然適用。

D見到D3與他人有推撞,覺得其已犯刑事案,並沒有抵觸中段陳詞的說法。D上前扣留問話,將手放在D3膊頭上,是正當。D3有掙扎的轉捩點是如果警員有宣告拘捕,這是正當;有懷疑,但沒有宣告拘捕,便用更多武力,就是過火。

拘捕罪名為阻差扮工, 是指D3與D之間有掙扎,而非刑毀,但其沒有合理懷疑,未能肯定D是正當執行職務。

D在沒有宣告拘捕便用更大武力制服D3,已是非法,以案例的字眼來說,已經是「assault 」。

就算E,F供詞指D3有反抗,都無改該扣留是非法。
========
補充
D3所引用的7個典據:

1.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條
2. Archbold Hong Kong Criminal Law Pleading Evidence & Practice(2020ed)第15-16段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健森(HCMA263/2005)
4. Kenlin v Gardiner [1967] 2 QB 510
5. Ludlow and Others v Burgess(1972)75 Cr App R 227
6. Collins v Wilcock [1984] 1 WLR 1172
7. Donnelly v Jackman [1970] 1 WLR 562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拒捕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總目錄]

D1案情part1
D1案情part2
D1中段陳詞

D2案情
D2中段陳詞

D3案情part1
D3案情part2❗️內有警暴內容❗️
D3案情part3
D3案情part4
D3中段陳詞

結案陳詞
D3對結案陳詞的補充

========

❗️明天14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All the best😔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補回12月4日、7-9日、14日審訊~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Parta Partb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0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名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 警員24271(pw7)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分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的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p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與d7第五項控罪有關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p2a );
1背包(證物p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p2c);
1錘(證物p2d );
2鉗(證物p2e);
1螺絲批(證物p2f);
25張相為證物p3(1-38),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以下簡稱pw1。

——————————————————
⚪️控方主問
警務人員x在2019年11月11日當值,當時是督察身分。pw1身穿便裝,因為收到情報,有人策劃在大埔阻路,破壞鐵路設施,響應全港大三罷的示威活動。Pw1於0230時與不同警員包括軍裝,便裝一起參與行動。

行動前Pw1先作出一個訓示,0245時結束,3批警員分別在3個地方作埋伏:
1. 軍裝警員在黃宜坳路埋伏(大埔公路尾段);
2. 便裝警員在廣福道 (廣福道過了廣福迴旋處,近大埔墟位置)埋伏;
3. 自己則在廣福迴旋處的中石化油站埋伏。0330時全部人準備就緒。

pw1在油站內裝作成一個司機在洗車,洗車一個多小時後,怕遭人懷疑 ,0442時更換位置,駕駛車去廣福位置截查。離開了油站時pw1見到右方位置,大概10多米外有一群人,全部都是黑色衣服黑色長褲,約10人。有些人抬著竹枝,有人抱著竹枝,竹枝約1米長,向著大埔滘的方向走。

pw1轉左調頭駕駛,駛過迴旋處,見到他們繼續向前走,pw1慢駛觀察,由廣福迴旋處去到大埔舊路,近東鐵方向的路口見到這群人走向著鐵路位置,此時相距10米。pw1繼續慢駛觀察見到帶頭是一個矮小的小朋友和一個高的人士托著竹,後面的人則抱著竹枝。矮的那位穿著黑衣服黑短褲,高的那位是黑衣服黑長褲白鞋,其他人則全黑。pw1繼續開向大埔滘路方向,並和其他同事表示有可疑的人士出現,要求他們去到大埔舊路去東鐵綫路軌的位置包圍。

pw1表示東鐵綫在地面,連結之間有一個超越地面的石屎天橋,可以給人或車穿過。天橋高過鐵路約2,3層樓高。約0450時,車差不多接近天橋處,pw1見到左面有6名黑衣人,右面則有3人,正在拋擲竹枝至路軌。因為大部分人都帶口罩和穿著黑色的裝束,所以看不見其容貌,而有些人不是面向自己所以不清楚他們是否有配戴口罩。從高度(約130cm )和黑色短褲辨認出是小朋友(帶頭的矮人)和白色鞋人士(高的那位)。見到9人後,pw1把車停在去大埔舊路的路口位置,在橋之前有一條枝路,可以離開石屎橋,過了路口左面吐露港,繼續直去就是廣福橋。

pw1下車轉身聽到有人說話,對話夾雜粗言穢語:「有Popo咪撚再掉」,pw1在後方見到3個黑衣人跑過自己的私家車,向廣福村方向跑走。右面的3個人包括1高1矮,越過了行車綫,跑向高速公路,即吐露港枝路方向,另外三個也是。由慢駛發現黑衣人到去到路口停車,短短數秒之間。pw1追向跑去支路的6位人士,與此同時,其他同事也一起追截,pw1制伏了1高1矮兩名人士,當時有燈光,沒有視線阻檔自己。

第一批人士先跑,第二批緊隨(一高一矮),pw1當時與他們相距10幾米。在枝路中間的位置,距離10多米外pw1制伏小朋友,其他同事則制伏另外幾位(*辯方表示未成年被告不得透露個人資料控方卻繼續問,黃官不斷提醒控方,然而控方卻一度沉醉於自己的世界~直播員暈倒~)。其他同事也相繼出現,但仍有3位人士(頭批)未制服,於是pw1與3位同事包括一名姓鄺的軍裝警員(pw1忘了其編號)、偵緝警長50161和偵輯警長49253上了另一輛車,在300米外截停另外3位人士,他們當時向吐露港方向跑,pw1隨即下車追,3人繼續向前跑,整條路沒有其他人出現。pw1追了20米,追向距離最遠的人,截停了穿著白色衣服手拿白色外套的男子。下車時,pw1有表露身分:「我係警察」,對方沒有理會繼續跑。

當時警方封鎖了路段,有同事負責拍照。控方呈上相片簿p3:
相1、3,pw1同意在現場拍攝。相1的私家車就是當時pw1駕駛的車,位置在大埔公路;
相2,有2架白色私家車停泊,其左邊的位置就是支路的路口(即下車聽到粗言穢語的位置);
相3,見到竹枝在地下,其位置在近支路位置,而警車和巴士站的位置就是石屎天橋;
相4,一高一矮兩名人士逗留的位置,相中見到有鐵絲網;
相5,見到竹枝;
相6,遠一些的位置就是天橋,見到白色圍網就是路軌方向,即當時6個人出現的位置(*黃官要求pw1在相中用圓圈標示6個位置,作證物p4);
相7、8,見到鐵路的位置,顯示了路軌上有竹枝;
相9、10,顯示上了天橋後的支路,即吐露港方向;
相11,12,最後一批人士跑走時,被截停的位置;
相11,見到100米的路牌,pw1表示在近鏡頭的燈柱位置截停矮的小朋友;
相12,在截停小朋友位置的後面;
相13、14、15、16 ,都是向著粉嶺方向。
相片17、18,向著吐露港方向的支路。
相片18,pw1表示遠處的位置有橙色發送機,就是截停第二名男子的位置(pw1在圖片中標示具體位置)。

控方主問完畢~

黃官詢問pw1關於被告及同事的名字 ,pw1說出了d5的名字,並表示當時自己截停d5,d5自己說出名字,其後交給其他同事確認身分證,名字符合。控方申請查看記事冊上的同事編號,辯方表示沒有收到記事冊副本,需要先觀看。pw1表示沒有帶及記事冊,感到抱歉。控方表示申請證人口供紙,pw1表示1600時錄口供,錄完再記在記事冊上,當日記憶尤新。辯方表示收到副本,沒有反對。

——————————————————
⚫️辯方盤問
🔸d1 律師 🔸

pw1表示相6圈出的位置就是當時6人拋擲竹枝的位置,但不清楚竹枝是從左還是右面拋擲;在相4見到有鐵絲網,警車和警員;相5中顏色再深些包圍著鐵路路軌才是鐵絲網但銀色部分不是,在石屎橋方向有缺口位(在相5見到),大概一個身位,約80cm;橋上面牆邊的鐵絲網和相5出現的銀色鐵欄中間打斜的缺口(*pw1解釋了數次但本人聽不明sorry~)。

pw1表示當時見到6人在缺口位置拋竹枝。相4 中橋的另外一邊,有鐵絲網有牆,但圖中盡頭沒有鐵絲網的位置是缺口。1高1矮人士就是在橋中央但近缺口的位置。相19是廣福橋;相20是中石化油站 。pw1第一次駕駛至中石化油站,停在路口,見到10多人,在相20可以看到當時的位置(*辯方要求pw1畫出當時10多人的位置)。

辯方繼續呈上三頁地圖:
(以下部分全部圍繞地圖講解)

第一頁:中間是中石化油站;
第二、三頁:有重疊的位置,最上是中石化油站;
第三頁:最下面的右面是御泓居 b座,三張並排在一起是一張完整的地圖。
中石化油站離開的位置在地圖上用箭嘴表示,尖頭表示第一次見到一群人的位置,紅色箭嘴表示車的位置,地圖列為d1(1-3),而pw1標示的地圖上為證物p5。

pw1見到行人路上有一群人(用藍色交叉在圖中標示),透過司機位向後望到10多人,但在這個階段只望到其背面,大約5秒。在調頭的位置,有「廣福道」三隻字,經過迴旋處再次見到那10多人,pw1思疑是同一批人(用紅色筆標示第二次見到的位置,藍色筆標示同一班人出現的位置),當時逆線行駛。辯方詢問pw1駕駛時視線會否受阻,pw1表示有少量的草遮掩但不影響其視線,當時車速約10公里,車向前駕駛但自己向後望,其專注力主要留意車面情況,觀察了約5秒時間。Pw1在圖片中顯示了緊急路口,當時自己第二次見到那群人(用橙色螢光筆點一下位置,黃官責備pw1點了兩次沒有認真聽指示)。當時對面有人逗留,pw1見到他們繼續向著同一個方向走。

pw1當時以車速低過5公里慢駛,雖然樹木空隙的高度高於其車位,但自己沒有被樹木遮擋視線。當那些人移動的時候,pw1已經駕駛超過他們(即地圖二,橙色箭嘴的位置)。去到地圖三的同一條車道,在大埔滘方向,超越了地圖三的顯示。pw1表示第三次見到那群人時,是再次調頭回到該位置,去到大埔滘方向。而自己回到火車橋附近用了大約2分鐘。辯方律師詢問為何調頭後回到火車橋,確認見到9個人,與早前見到的人數不一樣,pw1表示一開始不清楚幾多人,估計約10多人,不肯定實際人數,但第三次見到時就肯定有9個人。
——————————————————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辯方呈上相片,google map街圖,一共12張:
相1,顯示大埔公路元洲仔,廣福迴旋處,中石化油站。 位置與案發當日大致相同,車流不同。左下角,綠色的士牌往沙田方向,右邊是往粉嶺方向;
相2,路牌寫著大埔去粉嶺,就是pw1駕駛的方向。路牌前些位置,有樹和欄杆,與案發當日一樣。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向右望見到約10人一起移動(*黃官要求pw1用紅色筆標示車的位置,第二次見到人群的位置,並在第一張圖標示回第一次見到的位置和用2字標示那群人大概的位置 ),當車再駛前時見到漩渦,但無法見到誰人在前後;
相3 ,右邊的樹就是再前些的路,即是火車鐵路路軌;
相4、5,右邊見到很多樹,和當日一樣;
相6,再前多點,就是uturn時的緊急車路位置,有些樹遮擋自己,和當日一樣;
相7 ,再前點,仍然見到緊急車路。pw1表示大約在相4位置停車,接近約1分鐘,大概在喇叭和維修牌中間。當時他有開車頭燈但不是打算秘密跟蹤10多人,只打算慢駛觀察10多人。去到相7位置的特別車路(*辯方要求pw1用箭嘴標示車的位置,顯示那群人出現的位置),觀察了5秒左右,見到帶頭的人 (第三次才見到),一人穿著白鞋的人;
相8 ,相7中間有個小路牌,就是相8左面大一點的路牌。右面見到樹,向前走,見到有一架van仔,再前面有些三角形路牌(左三角形右三角形和圓形);
相9 ,沿著再向前,Van仔前後有一個黃色燈牌 (示意行人過路的標誌牌) ,就是相10出現的行人過路柱方向(相反)。再向前走就是火車天橋。pw1表示廣福迴旋處的地勢比火車站低些,向大埔滘方向就是低地勢;
相10 ,與相9相反方向 ,即橫過火車軌的位置 ;
相11 ,左邊見到的灰白色牆就是相10出現的牆;
相12 ,見到路口位,就是相11比較右面的圖,也是過路柱顯示的位置。pw1表示大埔滘反方向,向前望就是廣福橋迴旋處,之後就是支路,而去吐露港的方向沒有行人路。
google map街景圖作為證物d2(1-12)呈堂,證人標示的圖片 則為p6(1-12)。

pw1表示駕駛至大埔滘方向,再調頭駕駛至大埔火車站的橋,右轉上斜的時候才回到原處,但斜度很小,自己不肯定兩邊有樹。圖12,轉左是吐露港,即pw1見到人群分批跑走的方向。圖 3,辯方要求pw1用長方形標示停車的位置 用,三角形代表車頭。在p3 相簿的第二張相,見到pw1的私家車,當時車超過了行人過路柱。第二張相拍攝了車尾的位置,就是截停被捕人士的位置。pw1表示當時有人從自己左面車身走過,去了廣福方向,自己即刻下車,但因為對方跑得太快自己沒有繼續往廣福村位置追。不足一分鐘後其他同事到達現場。

巴士站的位置分別有2架cid私家車,然後在黃宜坳方向(相12後方)有軍裝車,但不肯定有幾多輛和車有否響號。pw1開門下車後,就聽到有人說話(夾雜粗言穢語),轉身望向天橋那邊,見到有人迎面跑過自己。當時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自己也沒有即時表明身份(*黃官問由下車去到那批人士跑走用了多久?pw1補充,一開門便立即下車)。

辯方詢問pw1有幾多人跑過他的車,為何沒有繼續望向那幾個人,pw1表示因為自己觀察其中一堆人的位置,而廣福方向還有其他同事支援。圖12 ,pw1見到那批人士沿著枝路跑,pw1在當時用特別的武力,即是用手按在其人中位,使他沒有力量繼續反抗,成功制伏小朋友。當時旁邊位置有其他同事制服另一位高的男子和一位女子,對於小朋友的衣著,pw1表示是黑衣黑色短褲黑色鞋,但不記得小朋友有否帶口罩。

辯方詢問pw1思疑對方是示威者時,會否詳細紀錄對方的衣著,pw1表示會。當日1630時pw1寫了一份口供,提及到,去到中石化油站,見到大概有10名人士穿著深色衣服,但在法庭作供卻表示全部人士都是黑衣黑褲,也沒有提及出現穿著白色鞋高點的人,pw1表示自己有提及過。辯方質問對於小朋友,其實每一個人都高過他,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其實穿白鞋高的人根本沒有出現過所以口供中沒有提到,pw1不同意。當時pw1不是案件主管只知道案情人數,沒有留意當時所有被捕人士的鞋顏色。在第三次見到人群時的才發現高點的人著白鞋,而口供中只寫了矮的人衣著特徵,但沒有形容高的人士。

辯方指出,在案發當日,早上大約0450時左右,本案第一被告有在廣福路中石化油站自己一個人出現,pw1表示不知道。辯方繼續指出,d1在案發當日,任何時刻,沒有觸碰過任何竹枝或者參與拋竹枝 ,pw1表示不知道d1是哪一位所以無法回答。

——————————————————
🔸d2辯方🔸
pw1表示在中石化油站觀察時,天色昏暗,當車駕駛至元洲仔(p5標示的位置),再去天橋的時候天仍然昏暗。這個行動是pw1向隊員作出訓示,雖然同意行車記錄儀會幫助紀錄,但因為是自己私家車,沒有經費安裝,也沒有帶備警隊的攝錄機。

街景圖2 (p6)標記的位置,pw1標示了一個聲稱在對面走過的深色裝束人士。辯方詢問pw1當時的車是在進行臥底性質,暗中監察疑犯,pw1表示不同意監察疑犯,認為是觀察,但同意暗中。辯方繼續問太慢的車速不怕會引起對面觀察的人懷疑,pw1表示不擔心,因為自己的車是很殘舊,駕駛慢很正常。

辯方指出,事發當日,pw1你沒有在p2的位置慢駛,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看回p6,pw1一直駛經的過程其實被樹遮擋,pw1不同意,他表示只有駕駛至樹的位置時才會被遮擋,但同意有機會被樹遮擋看不到其他路人經過。pw1同意在現場觀察的事實是本案的重要關鍵,在當日1630時錄了一份口供,當時記憶尤新,把所有重要的案情都寫下了。辯方詢問,當時pw1的講法是駕駛去大埔元洲仔時,但沒有提及自己在任何位置停下車,pw1同意。辯方續問,其實停車的位置與本案有關,是重要的情況,為何沒有在口供紙寫下,pw1表示因為自己覺得相對重要是在甚麼時候見到那些人的出現。

辯方詢問pw1是否同意把車停泊後一分鐘,觀察在場人士是重要元素,pw1同意。辯方讀出一段口供部分:「當我剛駛上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往沙田方向的斜路時,我見到較早前捧著竹枝,沿大埔公路元洲仔處往九龍塘方向,即上斜方向」,pw1同意這段口供乃自己所寫。辯方指出數點,會否事發當時,pw1沒有在大埔公路元洲仔,即是緊急路口前停車;會否只是pw1駛過時,瞥見對面有深色人士,其實當時根本觀察了5秒,時間可能更短;當其私家車經過火車路軌的天橋,pw1調頭再駕駛去火車路軌橋時,距離那堆人大約10米才見到自己前方發生的人事。pw1對上述全不同意。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的一段:「於2019年11月11日,0453時,我在駛進橋約10米外,我的左前方有10枝竹枝在地下,有10名黑衣人...」,辯方指出,pw1完全沒有講述當自己駛進黑衣人10米之前的情況 ,如果真的見到他們,pw1必定會寫下,因為是重要的經過,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駛進10米內先見到黑衣人(*黃官問大概幾遠見到?pw1表示20,30米並解釋自己寫10米是近距離見到他們的動作,20,30米則是黑衣人出現在自己視線,認為只寫10米是合理推論,已經見到他們的動作。其後再解釋因為轉彎的緣故,角度問題,才會駕駛近10米先見到,因為角度限制看不到他們的動作,駛近才見到。)。

pw1不同意第二次駛近那堆人士是一個暗中觀察行動,但同意不想他們逃走。pw1當時去到現場後,打算下車拘捕疑犯,駛近人群時車速越慢。在觀察了大約2.52秒中,pw1留意到左面有6人右面有3人,包括1高1矮,還留意到高的人穿著白色鞋(直播員表示,不足三秒可以留意到如此多事,想必pw1是神人~)。看p3的相6 ,有一個約80cm的空隙位(在p4標示)。pw1表示灰色鐵欄右邊的空隙位,因為長度斜斜的,大約是80cm,若果打直來算,大約50-80cm左右。當時pw1在2.52秒內見到左面的黑衣人大約在這個位置拋竹,但看不清如何拋擲。辯方詢問那些人不是在鐵欄位置拋擲,pw1表示因為有些人在灰色鐵欄位置,有些人在缺口位置(*黃官質疑甚麼意思?pw1解釋當時有人跨過鐵絲網,把竹枝拋高過鐵絲網,有人就在那個缺口位置拋,但答不出幾多人在哪一個位置拋擲。)。辯方表示即是有可能最少一個人拋高,也有可能5,6人在50-80cm的缺口拋?pw1表示是。在人群10米之前pw1才見到對方動作,其實距離缺口比較近的人會遮擋了距離遠的人,同意有可能被遮擋視線,有些人未必手持竹枝。

d2律師明天繼續盤問第一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本條件保釋。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繼續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
——————————————————
🔸D5辯方繼續盤問🔸
事發當天,pw1第二次駕駛去天橋時間,0450時見到十米前有一群疑犯,當時車速約10公里。駕駛近疑犯前,已經通知同事一起到達該位置,目的是為了讓自己和其他埋伏的同事差不多時間到達天橋。pw1停車的速度很快,約1,2秒,隨後追截疑犯。辯方呈上p4,第6張照片的紅色圈部分,參照回網上的圖片,即d2白色牆邊去到最盡的位置。街景圖第10,11張圖,與當日的街景圖差不多,有紅色欄杆延伸去行人路。疑犯在相11位置。pw1當時擔心自己安全,怕一個人無法制服9名人士,而黃宜坳道有其他警員埋伏,所以才沒有直接駕駛去紅色欄杆位停車。

相12 ,最左的欄杆前面有一個行人缺口位 ,任何車都可以在此停泊。辯方詢問pw1,這個缺口位對於疑犯來說都是一個障礙,很難可以跨過,pw1同意。辯方表示pw1聲稱有6個人在自己前方位置跑過,但卻沒有把車停泊在欄杆的缺口位置,pw1表示當時沒有考慮有這個屏障。辯方質疑這個講法不合理,原因是這些屏障十分明顯,pw1不同意。pw1的停車位置在證物p3的第一張相和街景圖12,已經超過了行人過路柱三角形標示。pw1表示一架巴士大概相距10-12米,距離自己停車的位置,相距了2架巴士。而白色牆到自己停車的位置距離,即1號和5號位置有4-5架私家車的距離,約20多米。

辯方詢問pw1,之前把車停泊在三角形位置是因為事發當時,有最少一名疑犯在安全島上面出現,pw1同意是為了追截疑犯,但不同意是為了將當時在三角形安全島位置的疑犯截停才停在此位置。pw1停車後立刻下車,有一刻中斷了疑犯視線,當時第一批人士跑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就是相10顯示的支路位置,即是街景圖11、12,大概去到路牌「望右」位置,即下車第一下望到的位置。

pw1由下車到轉身一共見到三批人,辯方詢問pw1是否有機會親身自追截距離自己較近的那堆人,pw1不同意。當時有3個人在車頭方向的左面,從行人路跑過,即是pw1的左手方向(pw1在司機位)。辯方詢問pw1左面的車身會否遮擋自己,pw1表示不會,因為車身的玻璃好大。pw1表示下車後,視線沒有阻礙,但同意在車上會有一些阻礙。辯方繼續詢問,距離pw1較遠的那批人,其實在車上根本看不清楚,是否一下車那批人士已經跑了去支路?(*黃官質疑,看回街景圖和控方照片,那條支路是馬路的一條延伸位置,所以很難問到是否跑入了去支路。辯方可以質疑位置不準確,但無法說入不入,不是說法前後矛盾而是那一條支路很長,有幾百米,所以看圖片可以理解。)

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去到吐露港,一下車已經表達向那群人士表露了自己身分,其口供紙上:「我隨即下車追捕三人,期間d5在20米外被我控制,隨即我表明身份」,辯方質疑口供中無提及pw1一下車就表明自己身分,但幾時表明身分是本案重要的案情。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表達錯誤。

辯方指出案情:
控方的相10是pw1第二次駕駛近去天橋時,在天橋前一點位置,有一條行人樓梯,這條樓梯是通向停車場;停車場附近是民居;橋上的白色牆位置,沒有雙黃線,停車標誌也不明顯,pw1同意;
同一段時間,當pw1駕駛近那條橋,最少有一名人士在控方相12的安全島位置出現;而該名人士在安全島位置跑向支路,pw1不同意;
這名人士其實離開了其他手持竹枝人士,即是相16最初pw1表示見到6個人聚集的位置,2個地方相距最少有2,30米,pw1同意;
而該名人士起跑,並非就是那群人拿著竹枝聚集的一份子;由此始終,pw1都不能肯定第二次拘捕的人士就是手持竹枝的人士,pw1皆不同意。

——————————————————
🔸D6辯方🔸
pw1當時見到9個人在路軌上,全部都是穿著黑色裝束,都有用物件遮蓋自己的面部。人群面向白色牆但背對pw1,所以他見不到人群的容貌,只見到身形,衣著,甚至其輪廓。

辯方呈上p3 相3,pw1表示圖中的警察衝鋒車由車頭到車身的位置大約6米,闊和高度約2米米,與鐵絲網頂部的高度差不多。pw1表示下車後自己跑向了支路的位置,即相9、10的位置,當時自己制伏了一個小朋友,其後和其他三位同事上了白色的5人私家車,包括姓鄺的警員、警長50161 和警員49253 。上車位置在p4 相9位置(在圖中標示),pw1不記得當時誰人駕駛,也不肯定各人上車的次序。當時車速估計60公里左右,沒有其他車輛在同一個方向出現,即pw1他們是唯一一架警方的車輛追截疑犯。當時駕駛至吐露港下車追截疑犯,下車後pw1有大叫表露身分,但不同意有說「仆街咪走」。

辯方地圖呈上d5,表示pw1標示的紅色位置2 就是他本人,藍色交叉位置就是他聲稱見到黑衣人的位置,pw1同意。辯方指出,pw1作供時,有提及見到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後面的人是否也拿著竹,pw1表示第三次見到有。辯方讀出一段口供:「上斜的方向前進,我和他們的距離若十米,行人路上只有他們十人,我慢駕駛經過右轉路口,並留意到帶頭的2人是一高一矮,前後抱著竹枝,其他人則跟隨在後。」,pw1表示當時全部人都拿著竹枝,辯方指出其實pw1去到第三次見到人群的位置,根本見不到除了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枝外,根本沒有見到其他人,pw1不同意。

🔸D7辯方🔸
沒有問題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呈交警員x的個人資料,為證物p7。

——————————————————
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員17191鄭宏泰(音),駐守大埔刑事小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pw2表示當日有行動,有一位督察在0250時給了指示我們。當時有情報表示,(*黃官提醒控方不要重覆問~)因為有破壞鐵路的行動,所以pw2在廣福迴旋處埋伏。直到0440時,督察用通訊機通知見到可疑人物出現在廣福迴旋處近天橋位置。當時,督察表示見到一堆黑衣人拿著竹枝,於是預備有一個拘捕的行動。0453時,督察表示,那些黑衣人在大埔元洲仔路段的大埔路軌拋擲竹枝,pw2立即駕駛去到。在車的左面,pw2見到大約有6名黑衣人手持竹枝。那些黑衣人一見到警員下車,就掉下竹枝,向著往粉嶺方向跑走。

當時pw2和其他警員下車追截,pw2追截一名女子,即本案第一被告,制伏d1的位置就是支路近燈柱j195。當時pw2捉實了d1的書包,追截了約15米左右。制伏d1的期間,有另外一個黑衣人想幫忙搶走d1但失敗了。其後,警車出現時,相信有10個人跑走。

主問完畢~

——————————————————
辯方律師盤問
🔸D1辯方🔸

pw2於2013年加入警隊,17年擔任刑事偵緝處,pw1不是自己小隊的oc,當日警車上有警員12207,女警77224 ,警長2941,pw2在外副駕駛位,12207在車後左面位置,2941負責駕駛,77224則在車後右面。 所有人都是穿著便衣,pw2不清楚還有否其他便裝車。

辯方呈上p2 的街景圖,顯示了廣福苑的位置,pw2表示當時的埋伏位置在廣宏街社區中心,近廣福休憩處。未駕駛到火車橋的時候,pw2見到左面有6個人,當時前面和對面線沒有其他車,但不清楚車後有無其他人,也沒有留意督察(pw1)的位置。pw2表示自己的注意力在黑衣人身上,所以沒有留意有否其他車輛、警車出現。pw2先不肯定右面行人路上的人數,當時車停在安全島前方的位置。

此刻第一次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位置在白色牆的鐵絲網附近。pw2表示6人沒有特定的排列,沒有留意每人拿著枝竹的數量,當時他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跑。當時他們由安全島左至右去到對面的行人路,路上沒有其他車輛。pw2表示在支路方向,所有人混淆,所以不清楚全部人一共有幾多人。pw2也不肯定最後被截停的5個人,是否就是一開始見到的6人。辯方指出相3見到一大堆竹,竹枝的位置比較接近大埔滘,pw2同意。

辯方呈上d2街景圖:
當時車駕駛回迴旋處,大埔滘往粉嶺方向。
相3,沿著行車線位置,天色和當日不同,但街景差不多;
相5,繼續沿著那條路;
相6,沿著馬路再上;
相7,未見到火車橋,一路上斜坡往右方向;
相8,繼續往上但未見火車橋;
相9,左邊的中間位置是安全島位,這裡有機會見到火車橋的情況。
pw2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呈上控方相簿的相3、4,pw2表示不肯定相中的那堆竹是否就是6個人手持的竹。pw2沒有見到6人走向黃宜坳位置,只見到黑衣人掉竹,不肯定地下那些竹是否就是他們手持的竹,但見到11個人都跑入支路方向。辯方質疑pw2,現場環境混亂pw2根本沒有留意清楚,pw2表示當時只留意黑衣人其他事情不清楚。

🔸D5辯方🔸
pw2表示停車後,在左面見到6個黑衣人,另外見到右面大約有5個人,但不肯定實際人數。當時pw2的注意力專注在左面,相對右面注意少一些,位置在接近支路的行人路上,與控方相2顯示的位置有些微的誤差,可能有20米左右。辯方展示p2的截圖 ,位置與實際位置相反,左面即缺口位,有5-10米的誤差,前後20米左右的鐵絲網位。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在pw2警車停下的位置,無可能逐一觀察到每個人的動作,也無可能仔細留意到每個人的位置,pw2同意,表示只能說到大概位置;有可能有人沒有手持竹枝,pw2表示左面不是,右面不肯定;有至少一名人士和pw2右前方人士距離20米,pw2不肯定。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D6辯方🔸
pw2表示當時先穿過2個黃色指示牌的中間,去到相2的虛線位置,交接位置見到8個黑衣人,制伏d1期間見到pw1,當時支路上沒有警車以外的車,同意相9、10、11見到的景象同案發一樣。

🔸D7辯方🔸
沒有盤問。

辯方盤問完畢~
——————————————————
D1辯方上星期五要求pw3的記事冊,但幾秒前才收到,所以需要時間看看先,需時15分鐘~

D7辯方表示D7的證物編號,不爭議在自己身上發現,但2把萬用刀發現的次序有爭議。
控方說a 在身上找到,c在背包找到;其他是a在背包找到 ,c在身上找到。法庭表示,更改回編號便可。辯方表示早前說沒有證人,現在關於物品的用途將會傳召一位證人。

——————————————————
傳召第三位證人~
偵緝警員12207張志聰(音),為大埔刑事調查隊第5隊,現在駐守新界北總部,以下簡稱pw3。

⚪️控方主問
pw3負責反罪惡行動,隊員包括警長49253,警員77254和警員11791等。當日的案件主管訓示,相信會有人作出破壞港鐵的行為。當日pw3與3位警員在廣福邨埋伏等候,駕駛vl3547車。0453分,主管通知大家,見到黑衣人去到大埔道的天橋位,pw3他們馬上駕駛去案發地點。下車後見到有2批人士黑衣蒙面,站在左右兩旁,拿著不同長度的竹枝,拋擲去路軌旁。

pw3表示未停車已經見到這些行為,於是馬上下車表明身分,叫他們不要作出破壞鐵路行為,那些人士立即四散跑走。有人向著車頭方向,即支路跑。pw3繼續上前追截他們,追趕三人之前,見著他們往高速公路方向跑。pw3見到6個人後,一直追截,追到60米後,截停了一名女子,將該名女子交給警員26960。在d1身上發現黑色短袖衫短褲、黑色手套、腰包背囊、黑色貼身長襪褲、灰色口罩、黑色面巾(可以套上頸部)。pw3沒有第一時間向d1查身份,事後才知道其身分。pw3返回現場紀錄回燈柱,竹枝數量,掉了幾多條及拋擲的位置。

pw3對完d1身分證後就抄在紙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回到警署約早上7點多8點左右pw3紀錄口供。11月12日,pw3把155抄去紀錄164,當中看證人口供紙核實。(*黃官責備主控,不斷再問,明明有經驗~)pw3在紙寫下d1的資料,包括中英文全名、出生日期和身分證號碼,呈堂作p8。控方呈上p3的相9、10,pw3表示是事發當日追截女子的地方,大概在相12,相片中間綠色牌前3米左右的位置。

主問完畢~

——————————————————
⚫️辯方盤問
🔸D1辯方🔸

pw3於2012年加入警隊,2019年擔任刑事偵緝處。當日與pw2,女警77224 和警長2941同一輛車,車是白色,沒有任何標誌。pw3表示其位置不會被其他警員遮擋視線,一收到情報,pw3已經側向望外面的情況,但他只留意前方的景象,沒有留意車上其他人的動作。雖然pw3不記得車上的實際情況,但記得自己身體向前拱時,180度的範圍都能夠看得清楚,但同意如何都會受到遮擋。

pw3收到通知,才開車出發,其督察不是自己小隊oc,不記得自己小隊oc有否上班。pw3當時不見有其他車在現場,不記得各人下車的次序,除了司機,其他幾乎同一時間。pw3表示在大埔公路元洲仔,開往天橋時已經見到那群黑衣人,當時約20米距離。

橋的左右兩旁,行人路都有人,大約3-5個黑衣人,pw3見到左面有人在行人路側邊拿竹枝,不記得具體數量和人數,右面如是。辯方詢問,有否可能得一個人手持竹枝,pw3同意。pw3表示見到有舉高竹枝向下掉的動作,但不清楚具體掉下幾多支,因為那一刻尚未下車。下車後pw3隨即喝止左面的3個人:「我係警察,你地唔好再掉竹落去啦」,其後全部人四散。現場太多人,pw3聽不到其他人說甚麼,只留意著自己眼前的情況。

辯方呈上d2 街景圖,如下:
相1,顯示中國石化迴旋處,左面就是一開始pw3的埋伏位置;
相2,見到道路中有個藍色牌,寫著大埔滘往粉嶺方向;
相3,沿著再前些,與案發當時光線不同;
相4,再前些,上緊斜坡,未見到火車橋;
相5-8,再上些方向;
相9,如上,遠處見到兩個黃色指示牌,行人過路柱的兩邊是安全島;
相12,就是火車橋上面拍攝去廣福橋方向,見到3個黃色的東西,近鏡頭那2個就是安全島的位置,遠的那一個就是圖9中間那一個黃色東西。

控方證物,相簿圖2 就是停車位置,即圖中左面三角形箭嘴位再前一些的位置停車,未到安全島。pw3表示在車裡已經見到有人手持竹枝,喝止的時候已經有部分人放下竹枝。pw3表示當時停車的位置距離左面的人約10幾20米。辯方詢問pw3去到現場喝止後,pw3和其他警員是否就是4位出現的警員,pw3表示不太清楚其他人出現的時間但印象中自己是第一個到達的。

pw3當時見到有人從面前跨過馬路,向支路方向跑。他們原地放下竹枝後才跑走,不記得他們在白色圍欄位置是橫過還是跨過,自己注意力集中在左面。辯方展示控方證物,圖3、4,相的右下角見到連續的欄杆分開了行車線,案發時欄杆都在。pw3見到有三個人向著自己的方向橫跨馬路跑走,但沒有見到其他人。辯方詢問pw3是否見到幾個人從不同方向四散離開,多過一個方向所以作供時才用「四散」,pw3表示自己用詞不準確,自己也不清楚地下那些竹是否是黑衣人士拋擲的竹枝。pw3表示不記得他們是否原地放下竹和用了多久才放下。但印象中,沒有見到人手持竹枝離開,沒有印象警員有否觸碰竹枝,因為自己不是負責看管。辯方詢問pw3,如果要橫過馬路需要做跳起的動作,如果有3-5個人這樣做,動作會好明顯,是會有一個跨欄的動作,pw3同意。辯方繼續詢問,如果3個人有這個跳起來的動作,pw3一定見到,pw3表示只記得有人跑不記得有否跨過去。

pw3在當日下午3點多錄取了一份口供,而第二次紀錄在154,第一次紀錄在紙上,從沒有無在警員記事冊上。pw3表示155的調查報告,記憶最尤新;154在有記憶下寫所以差一些。
辯方念出154的口供:「港鐵上空的行人路兩邊,部分人手持3米長的竹枝,掉向路軌」,質疑pw3為何控方證物中的相3、4,無一張照片的竹枝有3米,pw3解釋覺得圖中的竹枝超過2米,反問辯方這些竹就是那些人士手持的竹枝嗎?pw3認為相中的竹枝有接近3米。

pw3追截了一名女子,就是d1,截停後將d1交給其他警員處理,自己則處理現場狀況。因為自己追截了幾步後,其他人消失在pw3的視線範圍所以放棄繼續追截。pw3表示d1在左面的行人路範圍從左至右橫過欄杆,自己在截停的那一刻才留意到d1,之前的位置無法確認她做了甚麼。

辯方呈上街景圖 10,11:
相10,向前的方向會見到廣福邨,有一架黑黑的車;
相11,有白色牆,牆上面有鐵絲網。
pw3解釋只能肯定左面有鐵絲網,辯方詢問截停d1的位置會否在上圖見到 ?pw3表示不會。

辯方指出案情
pw3左面見到的人其實不止跑去其車的方向,pw3解釋他們跑去了自己車的左前至右方向;
街景圖12見到3個人進入支線的位置但pw3確認不了位置如何穿過,只記得他們有橫過欄杆。辯方表示因為事實不是如pw3所講,根本沒有發生過,所以pw3才講不出整個過程,pw3不同意。pw3答不出同一時間,其他警員有否截停其他人。停車後,pw3一開始站在車的左後方,之後向前走去馬路位置。追截人士時跑的速度很快,但剛下車的步速正常。

辯方指出,那3個人的逃跑路線最不利,因為向著pw3的方向,pw3不同意。辯方質問,為何pw3不需要跨過欄杆?pw3解釋自己一下車就在馬路的位置。

押後至12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Partc
——————————————————
⚫️🔸D1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3🔸

……(前略)……

- PW3落車後即大叫「我係警察,唔好掟竹」
- 隨後,他目擊被告在面前跑過,整個過程約8-10秒

[辯方質疑PW3的記事冊記錄]
PW3記事冊的保管
- PW3稱自己當天沒有攜帶記事冊,而是將情況抄在一張有4分之1張A4紙大的白紙上
- 辯方指出警員應該隨身攜帶警員記事冊 ,PW3表示知道
- 辯方追問PW3是否不見了記事冊?
- PW3:「當時冇唔見」,但被問起當日記事冊位置,突然小聲道:「我而家唔記得」
- PW3事後回到警署,依舊沒有在記事冊上補錄事件,仍簡稱自己沒有不見了記事冊,只是「唔記得咗本記事冊喺邊」
- 辯方質疑PW3記得寫Pol 155(調查報告)、Pol 154(證人口供),唯獨忘記作記事冊紀錄

PW3記事冊的內容
- 辯方翻查PW3的警員記事冊
- 內容為:11月9日,補錄8日發生的1宗案件,隨後記錄自己「off duty」;一直到11日,才記錄為自己「on duty」
- PW3在盤問之下承認這是違反警例
(*辯方:「不如話係一直冇遵守過。」)

[質疑PW3調查報告及口供]
D1資料的獲知方式
- PW3起初指自己在現場時不知D1的個人資料,是回警署後才得知
(*黃官疑惑,指PW3在主問時,說自己在現場記下就近燈柱後,立刻向被告問名、身份證)
- PW3改口:被告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是在現場直接問得
- 而被告的電話及地址,是自己在警署問得,但向誰問得則不知道
- PW3不懂讀和拼寫D1的英文名

調查報告中資料的獲知方式
- 辯方指:PW3的調查報告中錄有9名AP(被拘捕人士),每人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 、住址、電話、身份證號碼、職業,全有列出;問PW3這些資料如何得來?
- PW3:在現場沒有問被捕人士資料,當初也不知他們身份;
- 其餘8個人的資料是透過問其他同僚得來,但忘記時間和同僚的確切身份

- 辯方指:報告中,PW3有寫甚麼警員拘捕哪個被告;問PW3「咁你有冇逐個逐個拘捕人員問返佢哋拉咗邊個?」
- PW3答:「唔需要㗎有時……」
- 官:「而家問你有冇。」
- PW3含糊道:「我唔記得咗喇唔好意思。」
- PW3忘記收集「拘捕警員」這項資料的途徑,但說途徑有多種,包括:找軍裝同事的「聯絡人」問,及從報案室資料翻查

其他
- PW3的調查報告在早上8時寫下,但這個時間沒有任何書寫記錄佐證
- 辯方質疑:口供上有寫明口供在何時撰寫,而Pol 155(調查報告)一般會在旁邊錄有撰寫時間,PW3的報告上卻沒有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PW3根本沒有在現場看D1的身份證,也沒有記錄D1的任何資料

[關於被告衣著(手套)]
PW3在調查報告中,沒有提及D1的衣著。
- PW3在庭上供稱:自己目擊被告跑過時望見她的手套,根據觀察,是黑色手套
- 辯方利用控方證物P3相簿(27):相片左下角的黃、黑手套屬於D1,手背部分為黃色,手掌部分為黑色;一般人會形容這對手套為黃色,而不是黑色手套(PW3同意)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D1從來沒有出現在「從火車橋上公路左邊行人路」
- PW3聲稱截停的人(如果他真有截停過任何人的話)不是本案D1
(*PW3呆:「即係話我截停嗰個人唔係王xx?」但很快就答出不同意。)
- D1從來沒有拿起及投擲任何竹枝

⚪️控方都放棄 懶得覆問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署警長鄺保瑜(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背景:
現駐守大埔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隊,案發當日駐守第一隊,但擔任大埔梯隊第三隊指揮官,帶領小隊進行反罪案行動,在凌晨0230至0245時作拘捕。

控方證物
P9 竹支
P10 PW4寫有案件主管名字的紙張

[當日行動]
隊伍位置
- 當日分成2隊,1隊(即PW4所在隊伍)在黃宜坳村外準備
- 另一隊在寶湖道近廣福邨位置standby(即埋伏)
(*PW4回答裁判官問題時脫口而出:「全中啊,法官閣下。」
官怒:「我哋而家唔係玩遊戲啊,唔好同我講全中,或者中幾多啊。我唔明咩叫全中啊!」)

隊員資料
- 與PW4同隊的,有警長2138;警員23077 22136 26960 26273;車手為警員27495
- PW4坐軍裝警車到達黃宜坳村外,警車車牌為AM6812
- 0453時,案件主管透過通訊機告知,大約10名黑衣人由廣福邨迴旋處行到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投擲竹枝到鐵路路軌,命令小隊作拘捕行動
- PW4小隊與位於寶湖道的小隊,2輛車一起靠近大埔公路和吐露港公路交界
- 到場時,PW4看到有便衣人員,正在追趕2批在逃的人,他們穿深色衣服,前3個、後3個,2批人相隔10多米

(*控:咁佢哋一前一後,你追邊批先?
官:[大怒] 嗰頭你又話唔lead,頭先佢有講過個追字咩?你唔好話做咗咁耐你唔知咩叫leading!辯方已經牛咁眼昅住你喇,唔好lead吖嘛!
控:或者我咁問,你有冇追……
官:我唔明咩叫或者,唔該你rephrase你嘅question!!! )

追截及拘捕行動
- 隨後,有便衣人員制服跑在後的3名人士,前3名則交給軍裝人員(包括PW4)處理
(*PW4同意這句子,但口吃。官:「做咩呀?甩甩咳咳仲想講全中呀?仲想講個全字呀?我連個全字都唔想聽到啊。」)
- PW4繼續追截逃跑人士,與此同時有便裝私家車駛近,PW4便上車,從吐露港公路向上水方向繼續追
- 這期間,3名人士一直沿公路左邊跑,神色慌張
- 3名人士中,跑在最後的1位戴1鴨舌帽、穿黑衫黑長褲、有黑色手袖,忽然跌低
- PW4上前制服;起初對方有掙扎,PW4警告指自己會相應地使用適當武力,對方就沒再掙扎
- PW4並沒有拘捕這名人士,而是由警員24366拘捕;拘捕地點在吐露港公路快相機附近

*指認本案D1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現場竹枝情況]
- PW4事後重返現場,見到有竹枝在行人路旁,東鐵路軌上也有4-50支竹枝
- 檢查現場期間現場沒有封鎖,但警員27495一直看守竹枝,最後將它們帶回警署
- 控方利用證物P3相冊(3-6),PW4辨認出圖中為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較少竹枝的一側;相冊(7-8)則是竹枝散落於東鐵路軌的情況
- 控方遞上2支竹枝,PW4認出為當時檢取的部分竹枝;竹枝呈堂列為證物P9
- PW4:沒有點算檢取竹枝的數量,當時路軌上大概有40枝,但整體難數

[其他]
- PW4在紙張上寫下案件主管全名,呈給法庭,列為證物P10
- 被捕人士為何被捕、與甚麼案件相關,PW4是在其後得知;被捕人士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則是由其他在場警員查問,PW4在現場只是負責統籌工作

⚫️辯方盤問

🔸D1代表大律師盤問 🔸

[追截時路面狀況]
PW4警車到場的情況
- PW4所坐警車有警察標記,但PW4忘記警車到場時有無響號、眨燈
- 警車是從大埔滘位置向大埔公路駛,即從南至北行;後到達吐露港公路與大埔公路交界,現場的火車軌上有橋(隨後過程中稱為火車橋),橋下2側有行人路
- PW4憶述自己到達時,有2便裝車已落「下面吐露港公路」,而火車橋上除了軍裝警車(自己小隊所乘車輛)外沒有其他車

- 辯方:6名逃跑人士有經過「吐露港公路落下面位置」,該位置只有1條行車線,問PW4這條行車線上有沒有車?「2便裝車」是否停泊在那位置?
- PW4忘記,指專注於逃跑人士,很難分心注意
- 承上,PW4否認自己的記憶不清晰,指「專注的部分」都會記得;被捕人士和證物、環境是自己專注點所在,但車輛位置不是重點,不需要專注
- 辯方反駁:6人逃走路線和「路面狀況」有關係;但PW4不同意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Partc
——————————————————
🔸D5代表大律師盤問 🔸

[追截詳情]
PW4追上D1
- PW4後來上了便裝私家車,用10秒時間趕上3名逃跑人士;當時車速約50km/h
- 便裝車行駛期間,3人在左面跑;PW4第一眼見到他們,與他們大概距離7-80米
- 主問時PW4指D1「神色慌張」,盤問中他表示見到D1表情時已在她10米內、已下車
- 當時3人之間有距離,每人相距2-3米

D1的背囊
- 起初PW4把注意力放在3個人身上,但D1忽然跌倒,便轉而專注制服她
- PW4掉落1個背囊:前面2人沒有掉落物品,而D1本身背背囊,PW4相信背囊是他跌下
(*官追問:「有咩理由相信?」)
- PW4又補充:自己清楚見D1背著黑色背囊,她跌倒時,背囊就跌在她身旁
- 背囊落地時離D1有30cm,拘捕期間沒有物件漏出

質疑PW4視線受阻
- PW4指下車一刻,沒有被任何東西阻擋視線,因3人在左面跑,不會「受直線阻擋」
- 辯方追問停車位置,PW4稱便裝私家車停泊在「靠右位置」
- 黃官質疑,指該位置為快線;PW4澄清,「靠右」是指「相較逃跑人士」的右邊
(*官:「而家係問緊吐露港公路嘅邊個位置吖嘛,邊有講過左邊啲人啫?吐露港幾條行車線,左中右咁簡單,做乜要攞左邊跑緊啲人嚟比較啫?公路右邊係快線,啲車冚冚聲上嚟,咁你係停喺咩位置吖?」)
- PW4澄清,便裝車停泊在公路左面,可能是在左一線;但鄰近是否有參照物(如避車處)則忘記
- 辯方質疑:一般在這種停車阻截中,車輛不會停在左一線,「阻住後面啲車」

[路軌上竹枝情況]*其實我不知問這個來幹嘛
- PW4補充自己重返現場時,有爬出欄杆查看竹枝;並在證物相冊中,辨認自己攀爬的位置
- PW4主要檢查幾個位置:燈柱旁、行人路旁及路軌上;因為有人說過燈柱旁有竹枝,才去檢查燈柱位置
- 證物P3(3)白色矮牆左下方的竹枝,PW4則沒有觀察到

🔸D6代表大律師盤問🔸

[追截過程補充]
- PW4先從警車下車,然後上淺色便衣車;PW4看見這部車的第一眼,它是在行駛中
- PW4制服D1後,警員24366前來協助;他坐另一架軍裝車輛從寶湖道前來
- 追截途中,PW4沒有看見其他警員


⚪️控方沒有覆問。

PW4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5 警員26960范俊豪(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11 PW5畫有標記的地圖

證人背景:
案發時PW5剛加入警隊1個月,駐守大埔警署第三梯隊第二縱隊,軍裝當值夜更。11月11日凌晨時分,他接到命令,由督察帶領進行「一個防止破壞路軌的行動」,自己要負責「不讓其他人破壞路軌」。0453時,他從對講機收到信息,指要進行拘捕,從黃宜拗村附近出發,前往案發地點。

D1拘捕過程]
- 到場時,PW5見到3名黑衣人從大埔公路交叉位跑向吐露港公路,有便裝警員緊隨其後;警員12207將其中一個人制服
- 被制服的人士為女性,黑衫黑褲、戴灰色口罩、黑面巾、黑背囊,穿黑色手套
- 警員12207告知,這名人士有份參與掉竹枝
- 被制服女子曾稱不舒服,想嘔
- PW5有向女子拿身份證,故得知她名字;也曾叫她脫口罩,看清對方容貌
- PW5稍後對女子作拘捕,罪名為:非集、刑毀、蒙面法;警誡後被告表示明白

- PW5回到警署後為女子錄口供,但被告沒有簽名
(*控:你有冇叫被告簽名呀?
PW5:冇。
控:點解唔叫被告簽名呀?
官:[對主控]你係咪盤問緊你個證人?「點解」?
控:係,對唔住,我重點唔係……
官:咁你唔好盤問你個證人啦,「點解」!)
- 其後救護車到,PW5陪同女子到醫院,直至1635時;被告需留醫,PW5與其他警員離開
- PW5一直保管女子身份證,直到離開醫院時,將身份證交給駐守看管被告的女輔警

*指認本案D1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關於被告衣著(手套)]
- 0530時,有女警對被告搜身,檢取黑色手套、黑色面巾、灰色口罩、背囊和腰包,內有一部粉紅色iPhone
- 主控追問:除黑色手套外有沒有其他手套?
- PW5此時補充:有,一對黑黃色手套

- 控方著PW5辨認證物P2相冊(26-27),圖中所示為被告手套相片;2張相片分別是同一對手套的左、右手,在顏色上有不同
(*PW5一開始不能分辨手套左右邊,官斥:「你睇吓下面張相個手指公位喺邊呀,你做咗幾多年警員呀?」)
- PW5描述:相中手套背部是黃色,掌心是黑色
- PW5確認,由此至終出現一共2對手套(一對黑黃色,一對全黑),但忘記截停被告時她戴的是哪對手套

[其他]
- PW5在地圖上畫出自己的追截路線(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畫第1個X,在公路支路位置畫第二個X),地圖呈堂為證物P11
- PW5強調追截過程中沒有東西阻擋視線,自己一開始已經留意著D1,但最後是由警員12207截停轉交;並看證物P3相冊,辨認自己的追截路線


⚫️辯方盤問

🔸D1代表大律師盤問🔸

[質疑PW5視線受阻]
- PW5坐警車,當時坐後排最右,落車後向北邊行,見不到火車橋上有其他車輛
(*辯:你部車幾高?有冇2-3米?
PW5:有。
官:咩呀?1部車3米高?)
- PW5看辯方證物D2相冊(10-11)的街景圖,辨認警車追截時停在左一線,未到藍色路牌、吐露港公路的三角路口
- 忘記當時有無其他車在場,但記得還有3個便衣(忘記便衣外觀細節,如有否委任證)
- PW5落車之後跑了10多米,才看到便衣警員追趕黑衣人;便衣與黑衣人相隔一段距離

*針對PW5視線受阻*[辯方提議]
- 下車時,警車會阻擋PW5看到黑衣人

[質疑追截及制服細節]
在場警員身份
- 辯方問PW5為何覺得3個「便衣」是警務人員
- PW5:他們在「追人」,被追的3人又戴有黑色面巾
- PW5事前認識3個便衣警員,但不記得名字,只記得其中一個是警員12207(不知名字、沒有合作過、不同隊、不知對方何時加入警隊);到警員12207把D1交給自己,PW5都不知道對方的身份,在事後才得知警員12207的編號,但忘記是何時得知
- 辯方質疑PW5何以就記得對方是警員12207

- 問完D1被制服過程後,辯方詢問督察位置
- PW5憶述:督察在便衣中
- 辯方質疑:為何剛才盤問時,不說出便衣警員中有督察?PW5支吾以對,指現在才想起

D1被制服過程
- 辯方問警員12207如何制服D1
- PW5一開始聲稱不記得,後來回答「撳喺地下」
- 辯方追問:「撳喺地下,用手撳定係用腳撳?」PW5答:用手
- 辯方:「又話唔記得嘅?」PW5指「印象中」是用手,警員12207雙手把D1壓在地上
- 不記得是觸碰了D1的甚麼部位
- 從PW5望見警員12207開始追截,到D1被制服,有多於10秒、少於半分鐘
- D1被制服後5秒,PW5到達D1位置


[質疑PW5口供]
PW5如何得知D1的資料
- 拘捕D1後,沒有向警員12207匯報她的個人資料
- PW5從身份證得知D1名字等,將被告資料,抄落1張細過4分1張A4紙的白紙
- 辯方質疑:警察學堂應該有教過PW5用警員記事冊,何以不用?
(*盤問過程中,PW5無法背出記事冊的功用)
- 辯方追問:這張白紙在哪?PW5稱「碎咗」(已銷毀)

PW5如何得知警員12207的資料
- PW5起初指不知道警員12207是如何來到現場,後改口,指他是乘便裝車前來
- PW5:自己問了警員12207,對方告訴自己;一句後又改口,指「係我知」
(*官斥「我知」和「佢講」截然不同,要求PW5澄清是何者,PW5認「自己講錯」)
- 辯方指出:在白紙上抄下資料一刻,PW5還未知道警員12207的編號;口供紙上卻有提到這個編號,問PW5是如何得知?
- PW5起初指是從隊員口中得知,2句後改口,指自己問了警長2138
- 辯方:即這個編號「只係聽返嚟」;質疑只是警長「有講」,非由PW5特地問出

- PW5在盤問中供認:D1的拘捕地點、就近燈柱、拘捕時間,都是警長2138在現場幫他記錄,事後自己將以上資訊錄在口供中

[其他人士被追捕情況]
- PW5:自己離D1(被制服的黑衣人)大概幾十米;辯方追問「幾」的意思,PW5改口稱距離為10數米
(*官:「你做乜警員啊?咁隨意嘅你講嘢?」)
- PW5說出自己拘捕的黑衣人,是跑在3人的中間
- 跑最前的黑衣人離自己30米左右,已跑出吐露港公路,是1位小朋友,最後被軍裝警員22136制服
- 而在自己後的黑衣人,離自己10多米

*針對其他逃跑人士身份*[辯方提議]
(參考資料:本案D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72)
- 辯方指出:跑最前的黑衣人,應是本案D3;這位被告是被督察制服,且督察制服他時被咬手指;PW5口中的警員22136,是拘捕警員,沒有參與制服
- PW5聲稱見到的制服過程為虛構,實際上他根本見不到制服過程(不論是D1的,或是D3的);便裝警員追捕黑衣人的過程,PW5也根本看不見

[關於D1衣著(手套)]
- PW5的記事冊中沒有記錄被捕人士衣著,但PW5庭上確認自己望見D1戴1對黑色手套
- 辯方追問「係黑色,唔係黃黑色?」後,PW5改口指忘記被告的手套顏色
- 辯方向他確認被告是否有2對手套,PW5肯定

- 辯方指出PW5口供內容:口供上寫,PW5後來把證物交給PC51830,其中包括1對黑黃色手套,1隻黑色左手手套
- PW5未正面回應,但指自己「無可能弄丟其中1隻手套」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Partc
——————————————————
- 辯方提議:如黑色手套從頭到尾只有一隻,D1不可能在現場戴著1對(即2隻)黑色1手套;PW5回應指自己已沒有印象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D1根本無進入聲稱拘捕地點
- D1曾經被推跌,而推跌的位置不是在拘捕地點

[其他]
- PW5指自己當日沒說過「咪撚走」,亦聽不到有人說
- 同意案發當日D1有受傷,後去那打素醫院

⚪️控方沒有覆問。

PW5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27006 作供
*庭上沒有讀出姓名。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12 PW6寫有督察名字的紙張

證人背景:
案發時,PW6駐守大埔警區第三梯隊第二縱隊,夜更當值。他在0425時到寶湖道埋伏,埋伏期間無事發生。0453時,PW6從對講機得知吐露港公路往上水方向需要支援,遂駛車經廣福迴旋處到大埔公路,在吐露港公路近行人路落車;下車一刻,他見到督察正在制服1名白色上衣男子,便上前協助,最後成功將男子制服。

PW6在紙上寫出督察名字,呈堂列為證物P12 。

D5拘捕過程]
- 被捕男子身旁有1件黑色外套和黑色鴨嘴帽,其餘衣物不記得
- 制服男子後,PW6對男子作簡單調查,透過身份證得知男子名字
- 男子左膝和左手有輕微擦傷,PW6幫其做初步治療
- 0505時,PW6拘捕男子,罪名為:非集、刑毀、蒙面法
- 警誡下男子表示「我冇嘢講」;PW6與被捕人士回到警署,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在0608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 早上7點後,PW6將被捕人士交給值日官,其他警員帶他看醫生
- 之後,PW6在警署再次向男子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將記事冊口供及通知書副本給男子簽收

*指認本案D5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其他]
- PW6利用證物P2相冊(17-18),辨認拘捕D5位置
- 又用P2相冊(29,31-32),辨認D5的個人財物及衣物

*主控:「我冇問題喇」
*我:你唔好有問題啦好嘛

退庭明日續審。


押後至12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4/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6~

⚫️辯方盤問
🔸d5辯方🔸

pw6表示當時的指揮官姓鄺,收到指示要去大埔滘路埋伏,自己坐在TOYOTA 私家車的後排位置,視線有受阻。pw6停車位置與被告相距5至7米。圖12的綠色牌去到圖16的尖位,再去到拘捕 d5既距離係大約20 至30米到。pw6表示d5在口供「只會有律師陪同下先簽名」旁簽了名。

——————————————————
繼續傳召警員24271,駐守大埔警區,刑調12隊,以下簡稱pw7~

⚪️控方主問
pw7當日的任務是協助另一隊反罪惡小隊,因為收到有情報話有人會破壞路軌。pw7與另一警長50161及兩名警員13126,18114在大埔廣福邨埋伏。0445時,對講機傳達見到有黑衣人,有蒙面。過多30分鐘,對講機繼續傳達有黑衣人手持竹枝,走往大埔公路近港鐵路軌的上方,掉竹枝落路軌。pw7在紙寫下行動主管的名稱,即pw1。0500時,pw7開車由大埔公路到吐露港公路,往上水方向行駛,見到警長制伏了一名人士。

*黃官追問,pw7早前表示警長與自己同在車上,為何突然警長又又會已經制伏了人士?pw7解釋,收到通知後曾經駕駛過去元洲仔段,在那見到軍裝和便衣,有停過車,警長下車。見到該批軍裝和便衣由吐露港往上水方向跑。停低後警長下車追,之後警長又大叫上車追,所以上車後得一個人開車。

pw7立即協助警長,05:05將該名男子(即d6)拘捕,當時其衣著全黑,沒有配戴口罩,警戒下,對方表示「我冇嘢講」。回到大埔警署LE02房調查至約 06:04分。其後,0610至0640期間,d6表示有傷口,0645分救護車將被告送院處理。

(進行庭上認人程序)
控方展示相片:
圖11,吐露港公路向上水方向;
圖13至16是追截的路線;
圖 17 、18的大路牌下面就是拘捕被告的地點。

控方完。

——————————————————
⚫️辯方盤問
🔸d6辯方🔸


pw7表示警署中的文件只有筆錄和154,最能夠真實描述當時情況的文件是筆錄那一份,內容都是個人寫的,沒有其他人參與。

pw7表示見到其他警員在大埔往粉嶺的方向,追截黑衣人,但因為當時有便衣警員所以不清楚有多少名黑衣人。自己追截的那名人士則在P3圖10最遠的燈柱。當時pw7見到兩架警車,包括7人車和白色車。辯方質疑警員,入職3年應該知道用燈柱位表示最準確,為何pw7沒有用?pw7解釋因為最近是路牌,加上燈柱要行過幾條行車線先見到。

下車後,50161 已經制伏了該男子,制伏的位置大約距離車頭5米左右。接近該名男子2米距離內,留意到男子的衣著,但不記得詳情,期間也沒有發現任何危險物品,自己也沒有為男子搜身。pw7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警戒男子「現時將你拘捕,而家懷疑你掉竹枝及刑毀,非法集結。」辯方詢問pw7是否見到他們非法集結?pw7解釋是警長(pw5 )告訴自己的。

辯方質疑pw7看守被捕人的時候為何沒有即刻筆錄事件?pw7表示因為自己要看實對方以免其逃走,加上要保護對方的生命安全。辯方追問,有些重要部分的內容卻沒有紀錄在口供,不知道是重要的案情嗎?pw7回答不知道。辯方表示pw7筆錄中只有一頁紙,是否30 分鐘才寫一頁?一分鐘寫到幾多個中文字?pw7解釋因為自己寫字速度較慢。

辯方指出案情:
記事上的被捕位置不是真的;pw7和被捕人說的話不是事實;pw7沒有跟被捕人提及拘捕原因;30分鐘先寫得一頁其實是要「夾故仔」;當時被捕人的牛仔褲是藍色和沒有配戴眼鏡,pw7全部不同意。

——————————————————
傳召警員13766,駐守大埔軍巡3隊,以下簡稱pw8~

⚪️控方主問
控方詢問pw8於11月11日有否當值,pw7回答自己11月10日開始當值(*黃官責備而家講緊 11號呀你答咩野 10 號姐? ! 呢個庭冇人想知你10號做緊啲咩呀!控方你控制一下你個證人啦!)。當日pw7和另外三位警員在搭車,大家都是便裝,正前往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支援另外一隊反黑隊。駕駛至廣褔邨外時pw7見到一名白衣黑長褲,配戴黑眼鏡人士和兩名人士在巴士站中間行走。pw7表示當時位置在近迴旋處的行人路,對方一見到自己就向天橋方向逃跑,中石化就在對面。

pw7在迴旋處約 100 米外見到那些人士,當時因為想留意對面線有否其他人,所以才在迴旋處打圈折返。(黃官追問巴士站和迴旋處相隔幾多米,pw7回答大約10米,黃官質疑:「咁你頭先又話 100 米?」,pw7解釋自己剛才指和中石化油站距離 100 米。黃官責備:「邊道有人問你中石化姐?頭先我問你地喺巴士站見到佢地嘅時候距離幾多呀?」最後結論就是距離 10米。)

pw7表示在迴旋處轉後下車,並追截向後跑的人士,當時與迴旋處相隔30米。那3名人士一同往天橋方向跑,pw7和其他警員從天橋兩邊包抄該名人士。pw7橫過馬路後從天橋的另一邊上去支援其他同事,向該男子出示委任證後在他的右褲袋找到一把萬用刀,背包中有手套和口罩,腰包中有鎚仔。該名男子表示自己只是放工回家,自稱是弱電技工。pw7認為11月10日是星期日,地盤不會開工,但男子稱自己1零晨時份才下班,加上逃跑的方向和被捕人報稱的居所位置不相符,所以在合理懷疑下將d7拘捕。其後,0445 到 0551分,因為太多犯人所以找了一個安靜的地方為d7補錄口供。

控方展示各種證物,問警對其認知。
控方展示各相片,問警對其認知。

控方提認人程序。

完畢。
——————————————————
⚫️辯方盤問
🔸d7辯方🔸


pw7的車在南運路左轉入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迎面的3名人士相隔約十米左右,見到該男子便減速,過了迴旋處再加速駕駛。pw7第一眼便留意到對方的衣著,離開警署後知道附近有非法集結。辯方質疑被捕人士行走的方向與警員得知發生非法集結的地方有相衝。(*官叫警員在地圖畫第一眼見到被捕人時,警車的所在地點寫 1 , 經過了迴旋處後第二眼見到被捕人時,警車所到位置寫 2。)

pw7表示從對講機中收到的情報只是簡單表示穿著黑衣和背包。當時pw7從近廣褔邨附近的位置上天橋拘捕d7,而下車地點在兩個巴士站中間的虛線位置。追捕時警員有大聲警告對方,但pw7不記得警員有否拿警棍。辯方表示d7當時被pw7的同事用膝蓋壓著身體,當pw7你上去天橋時,d7已經被搜身,pw7不同意。辯方詢問萬用刀是同事交給pw7還是他自己從被告身上搜出來,pw7表示兩樣都不是。當時d7袋中的黑腰包是緊閉的(*辯方要求警員量度該腰包的尺寸,再要求警員將搜出來的鎚仔塞入黑腰包,最終鎚仔的尾端位置超出拉鍊外層。),pw7沒有檢獲背包,也不肯定背包是否有內格,但卻表示鎚仔不是從背包的內格檢獲。pw7繼續表示,被捕人當時說自己住在附近,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和毀壞公物,而自己也留意到證物有一件橙色地盤衣服、平安卡和五金鋪的單據,但沒有印象見到建造業工人註冊證。

pw7雖然同意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內容都會寫在口供紙上,但卻有三樣事情只在庭上說出而沒有寫在紙上。辯方指出,其實pw7根本沒有問過被告這些問題,於庭上作供的內容全屬虛構,pw7不同意。

辯方繼續指出案情,被告一直只有自己在天橋上;當時有警員用膝蓋壓著被告;也曾經強行捉著被告的手試圖解鎖電話;有警員詢問被告:「係咪用黎打警察?」,pw7全不同意,並表示不清楚這些工具有甚麼,也不知道被告的意圖,當時搜身時沒有見到有任何破壞行為。辯方指出,d7上車後才知道有另外兩名被捕人士,當時他正步行去廣褔邨,根本沒有逃走,pw7不同意。

——————————————————
控方申請以「專家」身份傳召一位證人,車務總主任陳先生,法庭批准,以下簡稱pw9。

⚪️控方主問
pw9由1988年入職,當日需要當值,0630分有事發生,有車長通知,粉嶺以南,大學向北有東西跌落於路軌中。

辯方反對書面證供!
陳先生表示當時立即叫停列車,頭班車是0540分由上水和0528分由旺角開出,當時第一次有車長報告的時間在0620分,即是頭班車已經行駛了40分鐘。

控方:「想請問如果路軌上面有竹枝.....」辯方反對假設性問題,因為pw9只接受了少量車駛訓練,但行車上的安全資訊不是主要範疇。控方表示pw9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黃官:你 宜啲問題係無意義嫁!個啲係common scenes 黎嫁!就算辯方唔反對,法庭都會判定你宜條係一條唔適當既問題。控方你搞咩呀?專業啲啦,搵埋啲咁既證人上黎,你搵佢上黎做咩姐?你搵個工程師上尼仲好過啦!你問佢有野喺路軌有咩意義姐?你是但搵個人up都up到出黎啦!洗鬼以「專家」既身入請佢做證人?)

控方問完~

——————————————————
⚫️辯方盤問
🔸d1辯方🔸
pw9因為收到報告話路軌上面有物件和列車被物件掉中,所以決定暫停行車。辯方指出但地鐵公司在12月6日才要求pw9向警方提供協助,pw9補充除此之外,是因為其他車長表示有不安全的行駛自己才決定停駛,加上要清理大學站上的單車。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4/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控方陳詞
pw3曾經截查d1,曾寫下其出生日期,姓名等各種資料在白紙上,交給第5證人,所以交接過程中不會有錯。加上時間上,地點上吻合,辯方的結語不合理。

本案d1的證供及在事發地點附近找到竹枝,而當時的確有竹枝掉下路軌,所以從而推論被捕的6人(原本9人)是有計劃共同行事。此外,當日又有網上發起的破壞路軌的活動,所以控方的推斷是合理。

pw6的確在吐露港公路拘捕了d5,這是無可抗辯的事實,當時地點也只有3個人,除了他還有誰?因此推斷被告的確有做犯法的行為,所以辯方所說的「唔肯定被告到底做左啲咩」並不合理的。

⚫️綜合各辯方陳詞
控方證供強度未達需要陪審團決定。就pw1的供詞和d1未能連結。就pw3的證供也不能確認d1的身處點。就pw5的證供指有另外一名警員有制伏過人,但pw2又表示沒有制伏過人,pw3又沒有提及過自己制伏過人,證供根本對不上,pw5遇上的人是否真的遇過pw3呢 ? 沒有其他人可以確認其真實性,假設有陪審團的話都未必會接受此等劣質的證供。

pw1表示P3,相12中,白色牌位置截停了一位人士,駕駛多300米後交給另一位人士,pw1根本一開始就說不出被捕人的姓名,反而說了另外一個人的姓名,之後才說記得,可以說是所謂的傳聞證供。

pw6和pw1的證供對d5的逃跑及拘捕位置有極大的出入,非絕對合理可信,毫無合理疑點下難將哥人定罪。

押後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Partc
——————————————————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D1選擇答辯,會傳召一名品格證人。
D5,D6選擇不答辯,不會傳召證人。
D7選擇不答辯,會傳召一名證人。


⚫️辯方主問
d1前一晚約6、7點見到電話程式telegram ,有人呼籲明天早上0600時,希望以人鏈活動呼籲更多香港市民一起罷工罷課,令到政府撤回逃犯條例。d1表示起點在廣福村迴旋處,大埔中心為總站,如果人數足夠,可以連在一起,9點後,d1見到telegram有人召集在各區進行塞鐵的行動,但自己沒有打算參與。由於活動是由少人關注的頻道發起,所以d1不知道會有幾多人參與人鏈行動。

辯方呈上3張地圖給d1:
第一張地圖,不能完全顯示整個畫面,(辯方要求d1用筆標示自己走過的路線)。d1表示整段路程都是沒有見到有其他人出現,到了天橋的位置,見到前方有3位人士,不知道他們在做甚麼,於是上前詢問他們可否一起組人鏈。3人皆全黑衣著和蒙面,其中一人叫自己等一等,於是站在一邊看電話,突然聽見有人叫:「有popo」,隨即收起電話,整個過程約10多秒。其後,d1當時打算原路折返回家時,突然聽到好大聲的煞車聲,回頭望見到有一架車停了下來,有一個人突然跌在車旁。

辯方拿出街景圖:
圖11,火車橋位置,見到3個人在圖中位置的行人路;圖12,圖的左邊未到行人路方向,距離約3米左右,可以去到圖11那條行人路;圖12,從廣福邨位置見到車,即圖中巴士前一些的一個車位,在巴士那邊的行人車線,當時因為自己直接背向廣福邨,聽到聲音來自黃宜坳方向。

d1見到那個人跌在馬路上,即巴士的行車線位置,猶豫是否需要幫他治療,當時身上有普通膠布和消毒藥水,突然有人捉一捉其肩膀說:「唔好望,走」,所以跟著跑。與此同時,自己聽到背後有人大叫「咪撚走」,因為被嚇到所以速度慢了。約5秒後,自己被人從後推倒地下,當時不知道是誰人之後見到軍裝警員扶自己起來和拿走其背包(d1指出圖12是自己被推倒的位置,即超越三角形的安全島,銀色私家車後面的馬路面。),因為受傷所以被送往那打素治療。

d1表示在整個過程中,沒有見過任何人手持竹枝、掉竹枝,自己也沒有。辯方呈上p3相簿,並逐一解釋作用,相26,27,是d1的衣著。黑色衣服和灰色外套,自己會穿上;背包,放自己的物品;黑色手袖,自己穿著;裙,提供給其他穿著校服的學生,讓她們更換以遮掩校徽;錢,預計當日稍後會用;腰包,放鎖匙;白色短褲,當時穿在身;布口罩,當天頭痛,害怕生病,當時不知道這款口罩無法防菌,自己已反省,不會再用;全黑裝束,想讓人知道自己的身分,活動沒有特別衣著要求;戴手套,為了模擬抗爭者形象,自己參與的事和理非活動。

其他辯方沒有問題~

——————————————————
⚪️控方盤問
dw1約凌晨0430時出發,不覺得去一個偏遠位置會危險。當時dw1是中六學生,嘗試約過其他朋友一起參與但卻失敗,沒有想過參與人數不夠導致活動失敗。控方質疑dw1為何不在社交程式尋找參與的人,反而要去現場尋覓不知道對方是否願意參加的人。dw1解釋因為當時大埔的不同活動中參與者都會遲到,自己不肯定該活動有沒有足夠人數,所以決定去附近尋覓。

活動開始時間為6點,dw1提前出發,自己雖然有嘗試在網上邀請朋友參與人鏈但得到的回覆是太早,未必能起床,所以拒絕。控方指出,其實實情當時dw1不是一個人去案發地點,一共有9個人參與,dw1不同意。步行的路途中,dw1沒有見到任何人在自己面前出現,後面也聽不到其他聲音。當時人流稀疏,雖然dw1去到現場有機會徒勞無功,但仍決定繼續。

雖然只見到3個人,未必有足夠人數組人鏈,但dw1沒有想過放棄離開。控方質疑dw1為何沒有四周觀望尋覓人選反而第一時間和其中一個人說話,dw1解釋當時思考如果他們是同一個目標,自己只要問其中一個人就可以,所以沒有打算留意其他人。dw1留意到附近有竹枝但3人沒有拿起,雖然想過對方會參與塞鐵行動(即以任何方式阻止鐵路開駛,包括阻礙開門。), 但自己不打算參與。Dw1不知道誰人叫自己走,猜測可能那個人見到有警察,雖然自己沒有參與非法行為,但因為其他人都走掉了,若只剩下自己在原地也會有危險,所以跟著一起離開。當時,dw1只留意到部分人士跑向廣福村巴士站位置。

dw1從中石化油站方向離開,打算原路折返,但其後在馬路位置跌倒。控方詢問dw1為何當時不慢慢走,dw1解釋自己的左眼瞥到後面有便衣警察手持警棍,因為害怕會打自己所以跑走。控方指出,實情是dw1聯合另外9人在元洲仔兩旁共同拋擲竹枝,dw1不同意。

dw1解釋為何身上有3隻手套,因為之前摺紙鷂的時候發現這個活動沒有不反對通知書就離開,所以匆忙之間掉了其中一隻手套,但一直沒有收拾背包。控方指出,實情是戴手套不方便dw1搬動竹枝,為了不要弄傷手,所以帶備2套手套,dw1不同意。控方繼續指出,dw1表示見不到元洲仔段的另一旁有人是有心隱瞞,因為自己是同一批人 ,dw1不同意。

主問完畢~

⚫️辯方覆問
辯方詢問:「點解覺得徒勞無功仲繼續做?」,dw1解釋:「因為如果一開始就覺得無用咁咪咩都唔洗做,如果我試左就可能會成功,會搵到人同我一齊做人鏈,咁點解我唔嘗試?所以我繼續做。」

——————————————————
傳召品格證人陳老師,以下簡稱dw2。

⚫️辯方主問
辯方呈上書面證人陳書(d7)給dw2,dw2確認第三頁的簽名、內容和出現的證物。

⚪️控方盤問
dw2曾經是d1的班主任,2017年認識d1。d1在校內經常參與課外活動但自己不太清楚d1的社交狀況和家庭背景。

dw2表示,d1品學兼優,在學校與人相處融洽,在課堂中努力帶動所有同學讀書的氣氛,這方面十分堅持。基於校長不希望把政治帶入校園,所以不清楚d1有否積極參與社會。

——————————————————
傳召第三位證人李先生,以下簡稱dw3。

⚫️辯方主問
dw3為d7的上司,職業是項目經理,工作性質主要負責處理電訊設備,例如「放線」,即是在一個寫字樓中,把接駁的電腦線,放鬆中間那一條電腦線,不是平常一般插電的線路。d7是一名弱電技工,主要負責「放線」,電流有強弱之分,此項工作不需要牌照。

d7的兩張註冊證呈堂作證物d3,分別為建築業工人註冊證,出入地盤時用;建築業安全註冊證,這一行必需有的。

案發前一日雖然是星期日,但因為當天工程趕急所以d7仍然要工作,這一行沒有固定日子放假 。當日工作地點為一棟大廈的寫字樓,當時寫字樓已經裝修完畢只差一些裝備讓公司能夠運作,d7自己一人負責整理電流。

d7的工作需要帶備不同的工具,包括錘,螺絲批,刀等。辯方詢問dw3各證物的功用:
1. p2d 槌仔,放線時有一個地台,好濕,需要把它打鬆才容易拿起來放線;
2. p2e 2鉗,一個紅色一個銀色。紅色的嘴比較鋒利,負責放線,長度至50、60米左右便需要用它剪開。銀色是鯉魚鉗,負責收緊螺絲批的絲帽再夾實;
3. P2a、p2c,2萬用刀,放完線後,要打開線的外皮,再將另外一條線放入去。因為有時收線時,螺絲批的石膏版比較厚,需要用另一把再粗身的刀切開外皮。線本身有一層膠包圍,裡面有白色的線芯,刀用來切開外皮,再修理線芯;
4. p2f 螺絲批,用來修螺絲。

以上工具都是技工自己負責帶上班,平時工具由自己保存。因為工具要技工本人用得方便,所以一般都是自己提供,公司只會指示員工需要購買那些工具。基於每天的工作地點有所不同,所以工具都會隨身攜帶。

主問完畢~

其他辯方無問題~

——————————————————
⚪️控方盤問
案發前一天d7和其他師父交代自己上班,所以dw3知道,工作時間為9:00-18:00。dw3不知道d7幾點離開工作地點和去了哪裡,不知道由鰂魚涌返回大埔需要多久。

當日因為三罷的交通問題所以d7未能上班,dw3不了解被告的私人生活。關於工具問題,d7的2把萬用刀都是用來工作,dw3表示所有工具都是由自己保存,每天帶去不同的工作地點工作。控方詢問,用𠝹刀是否能取代萬用刀,dw3表示主要看其工具是否適合技工使用,其後解釋萬用刀的用途(較為大把摺刀 、平嘴鉗等)。

控方盤問完畢~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