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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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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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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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答辯
#無線電

D4: 蔡 (17)

控罪:(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D4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港鐵調景嶺站內,無牌管有1部對講機。
‼️D1-3已於12月1日認罪,罰款5,000元。當日D4申請押後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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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3月8日,有1,000人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外聚集,悼念在去年11月去世的科大生(即周梓樂同學),現場設有祭壇。警方在附近巡邏,1934在調景嶺站收費區內發現4名男子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在4人身上搜出對講機,D3及D4搜出雷射筆,並有手套、面罩、眼罩等物品。對講機經通訊事務管理局執行處辦公室檢驗,確認可作無線電通訊,並無領有牌照。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17至24充公,證物25歸還被告。

📌辯方求情
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現年17歲。案發地點距離示威現場數百米至1公里。被告持有急救牌照,當日攜帶了急救物品,希望到場提供急救服務。

辯方呈上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自己自小希望成為急救員,並在學校參與急救隊服務。英文老師求情信指,被告熱心服務,曾任學生會幹事、社長等。聖約翰救傷隊主管求情指,被告熱心參與急救服務,曾自費參與急救深造過程,並參與總部持續訓練課程。被告亦在過去暑假取得學校的優異服務獎。

被告本身為中學生,沒有收入。胞姊仍然在學,母親為家庭主婦,父親為地盤工人,月入20,000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輕判。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未成年。只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沒有使用,但可以運作。示威現場大規模,有可能影響其他通訊。考慮過求情和家庭狀況,但因判刑一致性考量,仍判罰款$5,000,從擔保金扣除,餘額7日內繳付。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判刑
#20200205將軍澳

韓(19)🛑已還押逾16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1條橙色膠帶,所佔阻礙唐明街三條西行行車線。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外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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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

感化官對被告評價正面,指被告與家庭關係良好,十分孝順,勤力,被告工作後有準時和穩定地交家用,雖然收入不多,但家用給一半,也有幫忙做家務,照顧他人。在過往還押期間,有深刻教訓,有家人支持。

社會服務令建議被告做160-240小時

辯方希望採納社會服務令建議,但梁官指更生中心報告稱,被告學業成績極不理想,亦在以前的公司做一半沒做。
辯方稱因為公司生意不好,但即使如此,被告往後亦有繼續工作,只是工種不同了。
關於成績,辯方稱是天資問題。

梁官指控罪二``有啲肢體動作``,有令警員受傷,雖然是輕傷但仍是受傷了。辯方同意有一定嚴重性,令拘捕警員跌低,有輕微傷勢(左右手背有抓痕),但稱傷勢輕微,被告人年輕是初犯,當時不知所措才作出此行為,當時沒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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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官指被告沒有一開始認罪,在排期2天審訊後,第1天審訊時才認罪。控罪二案情嚴重,要考慮更生中心。
被告背景沒案底,年紀輕,讀書成績不佳之後工作方面又沒有運,但有理想,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當日一時衝動,亦受朋輩影響,在過去還押期間,深感後悔及受教訓。
雖然法庭認為被告的工作表現及過去,不適合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刑責方面,膠帶不是最嚴重,行車流量不多,但範圍是3條行車線,影響的人不少。
被告指是因為貪玩,可見被告守法意識低。雖然警員傷勢輕,但被告罔顧執法人員安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員是不能接受的。
由於控罪二案情嚴重,所以要禁閉式刑罰。
過往被告沒清晰的人生目標和意向,更生中心有技能訓練,亦可加強守法意識,適合被告。

‼️‼️‼️‼️更生中心‼️‼️‼️‼️

(按:韓手足望落好無精神,亦沒回望旁聽席😭不過此案以往上庭時只有幾個人旁聽,幾乎沒有親友旁聽,感謝今次突然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1/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不認罪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辯雙方開庭才處理承認事實,主控多次語塞,擾攘至1055才傳召PW1。

📌PW1 SGT3959 陳德霖(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將軍澳警區軍裝巡邏二隊。當日0035軍裝當值,於將軍澳警署地下在通訊機接報指有人在景林邨佳景路出入口聚集燒衣,於是和PC24429去車房天台設立觀察點。0040觀察到該出入口有50人聚集。看控方相片冊:P53見到該入口;P51是人群主要聚集位置。期間有人大叫、有些人燒衣,可見到有火光和三個化寶桶。

0040-0053這段期間我們的職責是觀察人群的行為和動向,便裝警員24067和軍裝警員19134負責用攝錄機拍攝。我持續觀察,見到有一名著淺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黑色鞋、戴口罩的人在人群前面。他在馬路邊舉高右手,向觀察點發射綠色激光。亦有其他人仿效,有三條綠色光及兩條紅色光射向我們。天台觀察點有五人,有PC24429和警司王啟忠,其他沒印象。光線射向我的頭部和眼睛,令我有幾秒看不到聚集的人,我要側身避開,有40至50秒受影響。

0053我觀察到的人仍在人群前排,王警司向人群發出兩次警告,叫他們停止使用激光裝置,影響警察執行職務。人群沒有停止,頻繁地照向我們,有人歡呼。然後在佳景路有同事跑過去驅散,人群向景林邨方向逃走,由相片冊的P51向P52-P54逃走。同事進入景林邨後三分鐘,押了三個人回來,其中一人就是第一次用鐳射筆照我的人。我在0100離開天台。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方要求PW1在地圖上標示觀察點和人群聚集位置,為證物D1(1)。
辯:你觀察到的男子X在人群內,當時景林邨和佳景路沒有封鎖,不能排除有路人經過望望的可能性
PW1:同意
辯:你的口供內「目眩」係咩意思
PW1:睇唔到野
辯:其實他們只是想照警署而不是照向你
PW1:不同意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的口供提到0110回到將軍澳警署向CID警長匯報案情及回口供(pol154)。但你的口供是0500後才開始寫,這段時間D3在警署。向你指出現場根本冇出現過雷射筆光線,你因為在他身上搜出雷射筆才在pol154加添此情節。
PW1:完全不同意
辯:當日有其他警員拍攝現場情況,有沒有雷射筆光線睇番片就一目了然
PW1:不同意

📌PW2 PC24067 譚智聰(音) 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將軍澳警區軍裝巡邏二隊。在警署車房頂向佳景路觀察,有四五十人聚集喧嘩叫口號,有三四條綠色雷射光照向警方。天台上有五至六人,有便裝有軍裝。我用攝錄機拍攝景林邨的人群,他們約在30米外。[播放片段,冇聲] 片段內顯示0048,實際時間有三至四分鐘的誤差,應該是較早時間。(片段的)0052,這時王警司發出兩次警告。(片段的)0055警察開始掃蕩。
(直播員按:其實真係見唔到有雷射光囉...)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其實你的證供講唔到邊個用雷射筆照到警方,只能說該人在D1(1)黃格附近
PW2:係
辯:這個範圍內的人可能是居民
PW2:同意
[之後圍繞景林邨路旁花槽的位置擾攘一輪...
最後PW2同意聚集的人群旁邊有花槽。之後的證人案情會涉及到此花槽]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說觀測點和人群距離約30米,你沒有量度過實際距離
PW2:係
辯:雷射光線有移動,有時會照到警署
PW2:係

控方覆問被辯方反對,裁判官同意問題已超越覆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