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1001油麻地 #1001佐敦
【第一宗案件:涉1人】
林 (21)
控罪:
暴動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第二宗案件:涉17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方(25)
D7:姚(24)/ D8:宋(24)/ D9:彭(29)
D10:張(17)/ D11:雷(29)/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5:黃(23)
D16:鄭(27)/ D17:陳(19)
控罪:
(1)D1-17: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D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D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2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地點,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被拒)D8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被拒)D9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獲批)D10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2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被拒)D14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被拒)D17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第三宗案件:涉5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黃(17)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80號管有一支伸縮棍
(6)A5:暴動
被控於同日於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7)A1-4:暴動
同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 - - - -
控方表示眾被告未能提出答辯意向;其中案件三D1, 3法援申請未處理完畢,而其他被告法律代表性確認未能答辯。
申請將三單案件合併分拆處理,並建議分拆做兩單案件:
第一項議題:合併 案件三 D1-4 和 案件二 D1-17
總共21名被告。控方指錄像證據拍攝影到兩個被告人,包括 羅(26) 朝尖沙咀警署扔汽油彈及 李(19) 經彌敦道行去尖沙嘴警署。而其他被告人,則在 羅(26) 扔完汽油彈、警方橙黑藍旗加催淚彈後,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被警方拘捕。認為他們不願意離開,並在他們身上找到攻擊性武器、可疑物品(有包括護墊、紙文宣、雷射筆、防毒面具等等)。補充追捕原因亦包括見到其他和其他示威者一起跑、身穿黑衣。這宗案件將牽涉80個證人。
第二項議題:合併 案件一 和 案件三 D5
由法援委派的辯方律師表示沒有異議。法庭建議或許 D5 編號改做 案件一的D2,著控方再處理控罪書及案情撮要,而主控官稱需要向區域法院查詢,可能有新嘅案件編號。
就第一項分拆,法庭希望控辯雙方能就爭議點達成共識,以便案件管理,而法庭接納第二項分拆處理 。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合併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第一單案件再分拆結果或爭議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仗義的直播之友💛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1001油麻地 #1001佐敦
【第一宗案件:涉1人】
林 (21)
控罪:
暴動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第二宗案件:涉17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方(25)
D7:姚(24)/ D8:宋(24)/ D9:彭(29)
D10:張(17)/ D11:雷(29)/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5:黃(23)
D16:鄭(27)/ D17:陳(19)
控罪:
(1)D1-17: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D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D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2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地點,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被拒)D8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被拒)D9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獲批)D10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2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被拒)D14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被拒)D17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第三宗案件:涉5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黃(17)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80號管有一支伸縮棍
(6)A5:暴動
被控於同日於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7)A1-4:暴動
同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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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眾被告未能提出答辯意向;其中案件三D1, 3法援申請未處理完畢,而其他被告法律代表性確認未能答辯。
申請將三單案件合併分拆處理,並建議分拆做兩單案件:
第一項議題:合併 案件三 D1-4 和 案件二 D1-17
總共21名被告。控方指錄像證據拍攝影到兩個被告人,包括 羅(26) 朝尖沙咀警署扔汽油彈及 李(19) 經彌敦道行去尖沙嘴警署。而其他被告人,則在 羅(26) 扔完汽油彈、警方橙黑藍旗加催淚彈後,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被警方拘捕。認為他們不願意離開,並在他們身上找到攻擊性武器、可疑物品(有包括護墊、紙文宣、雷射筆、防毒面具等等)。補充追捕原因亦包括見到其他和其他示威者一起跑、身穿黑衣。這宗案件將牽涉80個證人。
第二項議題:合併 案件一 和 案件三 D5
由法援委派的辯方律師表示沒有異議。法庭建議或許 D5 編號改做 案件一的D2,著控方再處理控罪書及案情撮要,而主控官稱需要向區域法院查詢,可能有新嘅案件編號。
就第一項分拆,法庭希望控辯雙方能就爭議點達成共識,以便案件管理,而法庭接納第二項分拆處理 。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合併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第一單案件再分拆結果或爭議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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