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李(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李(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24)
控罪:暴動
李於2021年7月7日審訊後被李慶年法官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在2024年7月3日裁定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
控方代表:#劉允祥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10:1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被告同意讀出案情,法庭裁定暴動罪罪各成立‼️
📎法官就案件觀察及討論
法官向主控指根據上訴庭判詞字眼是發還原審繼續處理,並非用發還重審,希望先理解意思,主控認為是恢復審訊。但同意被告已經認罪,重審或恢復審訊不影響,可以當恢復審訊。
接著李官查詢控方案件時序,有冇延誤。控方提供時序表,同意如果法庭認為程序上有延誤,不反對法庭作酌情扣減,但手上沒有案例參考。李官指雙方可考慮趙志榮案例CACC243/2012 七項因素作扣減。辯方指律政司2021年7月上訴,3年後高等法院於2024年7月處理上訴得值,在被告角度3年時間才處理上訴難免造成波折/折騰。法官觀察到同案2名定罪被告上訴在2022年6月高等法院處理並駁回,明顯需時比本案被告有很大分別。
李官進一步指暴動案件2019年發生,2020至2024審訊有不同案例,本案2021年審結是較早期,當時仍未有盧健民等案例,被告或其代表以當時法律認知作答辯,刑期也會參考2021年時暴動案判刑。
主控最後指被告被視為審訊中途認罪,根據案例扣減不多於20%,但同意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求情:
確認控方認證口供案發時24歲,現年29歲,任文職工作,採納書面求情/減刑九項因素,希望認罪可以有25至30%之扣減,就程序延期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件經歷長時間等待,以較低刑期作起點。
[11:21] 休庭,法官需時考慮判刑
[12:37] 再開庭,分發判詞
[13:00] 完庭
📌判刑:即時監禁 33個月
考慮一切因素後以4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扣減20%,法律程序延期令被告長時間等待/折騰以及原審時同意大部份案情酌情再減3個月。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24)
控罪:暴動
李於2021年7月7日審訊後被李慶年法官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在2024年7月3日裁定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
控方代表:#劉允祥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10:1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被告同意讀出案情,法庭裁定暴動罪罪各成立‼️
📎法官就案件觀察及討論
法官向主控指根據上訴庭判詞字眼是發還原審繼續處理,並非用發還重審,希望先理解意思,主控認為是恢復審訊。但同意被告已經認罪,重審或恢復審訊不影響,可以當恢復審訊。
接著李官查詢控方案件時序,有冇延誤。控方提供時序表,同意如果法庭認為程序上有延誤,不反對法庭作酌情扣減,但手上沒有案例參考。李官指雙方可考慮趙志榮案例CACC243/2012 七項因素作扣減。辯方指律政司2021年7月上訴,3年後高等法院於2024年7月處理上訴得值,在被告角度3年時間才處理上訴難免造成波折/折騰。法官觀察到同案2名定罪被告上訴在2022年6月高等法院處理並駁回,明顯需時比本案被告有很大分別。
李官進一步指暴動案件2019年發生,2020至2024審訊有不同案例,本案2021年審結是較早期,當時仍未有盧健民等案例,被告或其代表以當時法律認知作答辯,刑期也會參考2021年時暴動案判刑。
主控最後指被告被視為審訊中途認罪,根據案例扣減不多於20%,但同意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求情:
確認控方認證口供案發時24歲,現年29歲,任文職工作,採納書面求情/減刑九項因素,希望認罪可以有25至30%之扣減,就程序延期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件經歷長時間等待,以較低刑期作起點。
[11:21] 休庭,法官需時考慮判刑
[12:37] 再開庭,分發判詞
[13:00] 完庭
📌判刑:即時監禁 33個月
考慮一切因素後以4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扣減20%,法律程序延期令被告長時間等待/折騰以及原審時同意大部份案情酌情再減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