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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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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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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控方請陪審員留意錄影會面中D2 的聲音,與早前播放車cam 片段中的聲音作比較,日後法官會畀指引,如何作聲音辨認。

🎥繼續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02:43~04:33
D2 講到製作煙彈(sugar rocket) 的過程,玻璃樽內有混合物、電路板、電池、電子火柴、和SIM卡,收到訊號就會燃點電子火柴,物料由“五飛"提供,在明愛放低後坐的士走,去咗梨木樹燒烤場,燒咗身上衣物,之後去咗荃灣再去旺角。由五飛決定幾時啓動引爆,之後看新聞才知凌晨已經爆炸。

警員讀了十多個人名,何(D1),吳(D3),張(D4),楊(D5),李(D2),潘XX,唐XX,周(D8),林XX,何(D7),張(D6),嚴XX,葉XX Jerry,梁XX,胡XX,除了自己姓潘女友外,其他人唔識。

警員出示1月25日16:33時CCTV截圖,D2同意拍到自己去日本城,是買煲煮化學品及一共6個玻璃樽作盛載,其中一個裝了化學品拎去明愛;另外出示1月25日 16:41時宏創方CCTV截圖,同意是自己入了1008室及503室,21:25時離開,其後在1月26日21:18及21:50,CCTV截圖拍到D2及女友出入503及1008室。1月28日凌晨00:33 CCTV拍到D2同“羅師傅"離開,正在去明愛醫院,D2指自己沒收報酬,無任何目的,只求個人安全。眾人以“一枝弓"稱呼D2,不知各人真名。

~播完錄影會面~
3月8日 12:15 D2被帶到去梅芳街某號1/F A室搜屋,D2 嘗試撳密碼進入,試咗兩三次都不成功,D2話唔記得密碼,因為最近轉咗,D2 繼續嘗試,12:45 有一位住客經過,PW41 透過他搵到1A業主,取得密碼,由D2 輸入該密碼,12:55 成功開門,12:56~13:35 由警員11632 搜查單位,在衣櫃內一個黑色袋中搵到12把魚生刀,檢取做證物,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3:40 被要求換出身上衣服,給警方檢取做證物,PW41 稱當時唔知到該單位由一位日本人租用。13:49 帶D2離開單位,去到西區警署,13:50 PW41 向D2講,會拘捕多一條罪名,藏有攻擊性武器,作出警誡,D2回答:「魚生刀唔係我嘅」,13:53 帶D2見值日官,D2無投訴。

14:10 離開西區警署,14:25返到旺角警署,14:30 交俾值日官看守,15:25 提取D2,15:30 離開警署去宏創方,15:38 去到1008室門外,11632 取出日前由D2身上搜出的4條鎖匙,D2 指示11632用鎖匙開門,15:44 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5:50 去到503室門外,同樣由D2講出係邊條鎖匙,11632 開門入內,15:54 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5:58 離開,16:05 返到旺角警署,16:27 做第二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6:27~16:45
D2做裝修判頭,無固定收入,五飛提供原材料製造煙彈,D2買咗一噸「硝鉀酸」(警員講錯,D2主動提出講錯),價值約萬二元,D2 出咗約一千,其餘嘅錢在503攞,明愛計劃,大概用咗萬四、五。

唔清楚其他人有無報酬,自己嘅資金來源係自己嘅積蓄,3月7日晚捕,腰包中有$44,886.2,係用嚟找判頭數、買口罩和生活費。

1月27日凌晨去明愛醫院,羅師傅負責睇水,約在2019年6月認識,見過幾次,叫D2做"一枝弓"(主動講弓箭個弓),係五飛叫羅師傅去睇水,唔知兩人關係,26號晚用TG聯絡,叫佢在宏創方樓下等,無同佢講詳情,由一月開始計劃到27號凌晨,羅師傅只係在當晚出現,唔知有無其他參與。

~第二次錄影會面完畢,17:29 做第三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9~18:13
警員帶D2去報稱西環梅芳街1A住所搜查,PW41提及衣櫃內一黑袋找到12把魚生刀,D2指不是自己的,不知道為何放此,只係住咗一個月,早前在TG向人表示無地方住,有人提議可在此暫住,唔識該人,無見過面。

11632 展示宏創方1008室搜出物品的相片,問D2有無嘢講?括號內為D2回應
📎廁所餘下3樽物品?(工具用的,通渠嚟用晒三樽,在12月時買)
📎一個製鐵桶?(不清楚邊個放)
📎一個鐵兜內裏有殘餘物品(不清楚邊個放,曾經見過)
📎三個滅火筒?(唔清楚邊個擺,又唔知道點解有三個)
📎一個紅白藍袋?(無嘢講,曾經見過不清楚誰人放)
📎一些物品工具?(是燒焊工具,自己做工程用)
📎幾個未開封樽?(不清楚,曾經見過)
📎電費單及有學生證?(無嘢講)但賬單上及學生證有你個名,電費單上是$8000噃?($8000是按金,學生證係自己)
📎相片中有帆布袋內有粉狀是咩?(帆布袋似是硝酸鉀,外面包裝同收貨時相似)
📎當時放喺邊?(入門口轉右地上,有位便放)講你知啱啱睇啲相物品就係放在入門口轉右。
📎一件保護背心?(是一件防彈背心屬於自己,曾經打war game 時著,在淘寶買回來)
📎1008室電費按金$8000是邊個畀?(用自己積蓄交)
📎通渠水用三樽咁多?(一個月用一支用嚟通渠,無做其他嘢)
📎頭先你講有袋似是金屬粉?(是幫五飛放1008室,自己無驗貨,唔知係咪真,五飛曾經開過袋睇)
📎你知道1008室內化學品材料可以製造爆炸品?(不知道)
📎你早前承認將煙彈放在明愛醫院,有咩嘢目的?(只出煙,無諗過傷害人)
📎頭先帶你去西環梅芳街1A室,你喺嗰度換咗衫褲,而家身上所穿同頭先錄影唔同?(喺,喺西環間屋換咗衫褲鞋)
▪️展示D2身上物品
📎2張白色卡?(一張係1008,一張係503室門禁卡,坐電梯拍卡)
📎四條鎖匙(有2條是503及1008室門匙,503果條係五飛畀自己,方便出入)

~播完錄影會面
🔹主控跟進之後做咩
18:25 上級警署警長黃漢斌畀指示,同11632出發帶D2去西區警署,18:45警車到達西區警署停車場,黃漢斌警署警長在車上稱有人去西區警署報案,唔見咗12把魚生刀。D2在車上講自己其實唔係住喺1A單位,早兩星期前已經搬咗去2C室單位,11632即刻在記事簿寫低D2的說話。

18:50 PW41 在西區警署報案室向D2宣佈多一條罪名「誤導警務人員」,因為之前D2向警員表示自己住喺梅芳街1A單位,剛剛車上又講其實住響2C單位,所以誤導警方,並作警誡,D2再說一次「其實我唔係住喺1A室,住喺2樓C室」,18:55 在西區警署內D2換出身上衣物,穿回3月7日被捕時衣着。19:00 帶被告去見值日官,報告事件。

19:05~20:15 安排被告在警署內用膳,20:16 由於西區警署錄影設備壞咗,所以同被告離開,20:24 帶D2到達中區警署,20:38 到達中區警署錄影會面接見室,20:51 開始作第四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四錄影會面
3月8日 20:51~22:08 中區警署
例牌問D2清楚自己權利,同意無律師在場作錄影會面,D2公式回答知道及同意。

PW41 先說出調查期間,今日12:15時帶D2去西環1A單位執行法庭搜查令,門外D2聲稱最近大廈密碼唔記得。等待至12:55時透過一名住客問業主取得大門密碼,搜查單位時在一個黑色袋找到12把魚生刀,D2在房內拿了衣物換衫,晚上對警員說其實不是住在1A單位。

[13:45] 今日完畢,明天繼續播放第四次錄影會,法官最尾向陪審團提醒,記得留意片段中被告聲音,對比其他證據內指稱是D2的人的聲音。

案件明天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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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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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8日 20:51~22:08 中區警署
D2換了原來被捕時的衣服,早前在梅芳街1A房內換的衣物被警方檢取,D2承認在中午前往的1A單位,其實在兩星期前己搬走,搬去樓上2C單位,被PW41 指*期間*誤導警方;同樣2C單位都係在TG問人,有人免費提供,唔識該人。虛報係因為2C家中有少量KNO3,驚被警員發現。D2自願提供2部手提電話(iPhone & one plus) 密碼、TG密碼,及^同意警方檢驗^。

🔹主控叫PW41 解釋
*期間* - 嘅意思係由3月8日12:15 帶D2 去西環搜屋開始,直到18:50 在西區警署再次拘捕D2。
^同意警方檢驗^ - 雖然有法庭搜令,電話要交由科技罪案組檢查,如果需要即時檢查,必須得到被告同意。

問到3月7日被捕前一日(3月6日)做過咩、去過咩地方、見過咩人,回答見過“西瓜"、“Miss"、“叉雞飯",以上是花名,全由“五飛"介紹,當中“Miss"、“叉燒飯"是女士,見過面。

當晚約十點,坐西瓜揸嘅車,去將軍澳探路,探路意思是為“將軍澳行動"視察,有4個人去探路,西瓜在宏創方接D2,miss,叉雞飯。將軍澳行動是2月時構思,打算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一個墓埤型狀炸彈,在警察清埸時引爆。計畫中有五個人(D2,上述提及3人再加五飛),西瓜係司機,五飛負責...(聽唔到),miss 、叉雞飯無角色,D2 預備鬼車,煙彈在宏創方組裝,D2買牆紙做包裝,未完成。PW41 就將軍澳串謀爆炸一事再警誡D2。

計劃中炸彈會用10kg 硝酸鉀,放在發泡膠箱,擺入用牆紙佈置成墓埤外型裝置底,西瓜設計/預備引爆器。

11632 展示D2 的兩部電話,叫打開iPhone 手機展示相關群組「烘焙同學會0.3」,(期間one plus 竟然會響起),群組對話只見到最早係3月份內容,唔見2月訊息,可能有人刪咗訊息。組內有七人:D2、五飛、miss、西瓜、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人血饅頭王,發現一個已删除的賬戶。

群組有兩段影片,片段1 見廁所內的一個器皿有火光,是硝酸鉀加了金屬粉(鋁粉+鎂粉)煙彈,混合之後點火,是D2製造,想在3月8日放在將軍澳;片段2 類似片段1,威力大些是加了硫磺,產生大量白煙。

開啟One plus,開TG App,有烘焙同學會0.3,警員想揾關於1A,和2C單位的聯絡訊息,已經删除。

就將軍澳事件曾經在西環碼頭開會傾,唔記得傾咗幾耐,計劃的資金是用bitcoin 收錢,由miss 收,目標係用嚟交租和隊員生活費,收咗約5千美元,轉咗入D2恒生戶口,未用過啲錢。

片段2個煙彈是D2 跟YouTube 製造,威力比明愛那個大因為成份改了,印象中用了10至100g,希望有炸彈效果。同意將軍澳計劃是用10 kg,希望警告警方唔好肆無忌憚咁警暴。PW41 就將軍澳串謀傷害警員一事再次警誡D2。

3月7日晚揾咗一個肥肥哋中年人阿 king,揸車由旺角去將軍澳,傾過做文宣引警方到將軍澳。

到錄影會面尾段@22:05,有一名偵緝警長交一張紙入會面室,由PW41 代問D2,是否願意稍後帶警方去西環梅芳街某號2樓C室搜屋(願意)。
~第四次錄影會面完畢~

3月8日 22:40 PW41 帶D2 離開中區警署,22:45去到梅芳街x號2C室,D2 撳密碼成功進入單位,22:46~23:03 由11632 做搜查,檢取咗一件黑色羽絨和一件藍色T恤,印有"I love HK",發現咗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透明玻璃樽裝有黃色粉末,和兩條管狀物體。主控向PW41展示一張現場相片,見到紅色袋和內裏物品,確認為當時情況。

23:05 D2 換出在1A 更換的衣服,23:06 離開2C室,23:12 返到中區警署,準備做錄影會面。

🎥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8日 23:40~23:47 中區警署
D2換咗件淺色衫,PW41 重複例句。
警方在西環2C住所單位檢取一件藍色T恤,找到一個粉紅色膠裝,內有思疑爆炸品,D2指袋內有受潮硝酸鉀、琉璜粉、氧化鋁粉、鎂粉,是在503倉取來,沒有特別目的/用途,無其他人知道物品放在2C。另外檢走衣物是之前自己穿著,黑T 恤、黑褲、黑波鞋。
~第五次錄影會面完畢~

🎥播放第六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00:09~00:24 中區警署
PW41 重複例句,向D2 調查一宗在2020年1月28日 10:31 發生的深圳灣口岸爆炸案。重複問個人背景,幾時搬去2C室。
D2 稱案發時在西環住所睡覺,無同其他人一齊,睇新聞先知,無去過深圳灣。
警方根據調查D2、D1及D3在1月25日晚上21:24 出入貨倉1008室及503室,D2 左手持有膠袋,D3手抱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串謀制造爆炸品,交俾人放在深圳灣,D2否認,事後睇新聞先知,唔知係咩人做。

PW41 問及調查名單上十多人的名字是否認識,D2答只識得名單上姓潘之女友,其他名字一概唔識。

🎥播放第七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00:56~01:26 中區警署
PW41 重複例句,向D2 調查一宗在2020年2月2日 15:50 羅湖站3號月台爆炸案。又先問個人資料。
D2無印象此時段在那裏,正常應在西環家中。知道爆炸,是在新聞知道,當日沒坐車去羅湖,上次去該站可能已經9個月以前。事後才知道炸彈目的是迫政府封關。

▪️PW41 問,根據警方調查:
1) 2020年1月25月 21:24 D2聯同D1及D3出入1008及503室,D3手抱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
2) 2020年2月2日 00:45~01:11 D2同D3將一個爆炸品先交一男子,物品再轉交D4及男子何xx,2人由紅磡乘列車去羅湖站。
D2回應1月25日3人所持物品是放明愛用,不知其他2人真名,一個是早前所指叫“阿喂",其他爆炸行動沒參與,一月尾二月頭聽過傳聞,會有人放在羅湖,D2估羅湖案可能五飛和阿喂有參與,因2月1日晚2人食飯。

PW41 展示在羅湖拍攝的三張相,D2表示容器的碎片和燒焦物品類似係自己買的,但唔確定。再出示一張在1月25日 5樓 CCTV截圖,見到4個人,認得當中有D2、女友、五飛、叉鷄飯。

~第七次錄影會面完畢~
完成所需程序後,02:20 帶D2離開中區警署,3月9日 02:38 將D2交由旺角警署值日官看管。

陳官提醒陪審員,D2在口供指稱他人,唔可以用作證供指控該人。

3月9日 11:08 再接觸D2,11:17 帶D2去石蔭邨石榮樓搜屋,因為無人,所以無搜屋,返回旺角警署,12:30 D2用膳,至下次VRI。

🎥播放第八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4:14~15:32 旺角警署
D2同意剛剛簽收被覊留人士通知書,例句:明白內容,同意不用律師在場。

[13:12] 早上開庭時,陳官收到懲教署通知,有被告要在13:15去睇醫生,所以提早休庭, 明天08:45 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1/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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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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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播放第八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4:14~15:32 旺角警署
D2例句:明白自已權利內容,同意不用律師在場。

證人播放8段行車紀錄片段(有2人聲音對話),法官一再提醒陪審團控方依賴2人對話有關將軍澳3月8日爆炸計劃,當中對話控方指是D2聲音,最後法庭會就聲音辨認作指引。

對話出中出現過:
「30kg唔想搬」「手機上次爆都有機會收唔到」「40米內人中會受傷」
「如果聽日看完香檳後,D狗會顛」
「影完走得未?」「冇嘢要研究,已經睇得好清晰」「你果D嘢聽日諗住放貨車斗下」「今次唔得下次,最緊要人安全,今次唔得下次」「做完D文宣點寫」「願榮火歸92簽」「加鏍絲、絲帽、黑色馬仔釘」「宜家比cash你」「如果有資助是bonus,冇係正常」

法官問會面中指車cam時間是3月7日 23:31 至 翌日00:49,但D2在23:38已經被捕,證人答係,補充指是按車cam顯示時鐘說出。

播完片段問D2有咩講。D2稱3月7日晚上食完後上了「阿King」紅色私家車,是在TG識咗2個月的朋友,同是做工程判頭,去將軍澳遊車河返回旺角。追問片中對話有咩講法?D2答3月8日知會有人去將軍澳放炸彈,在2星期前知,阿King識該組織知計劃,車上得2人即自己同King。會有1個30kg墓埤內有煙彈/炸彈原材料,有機會由自己搬去,目的是在一個活動造成混亂。
D2指將軍澳行動有一個TG細羣組討論,成員包括5飛、D2、2個女子、1男子。兩女子冇角色,行動要一個車手、一個放炸彈。但因找不到鬼車、車手最後放棄,也冇混合材料及整幕埤。

之後一警員拍門送來補充問題。證人問及之前提及組織係咩,答「烘培同好會0.3」TG群組,同意自己手機仍可看到,羣組目的是為將軍澳行動而開設。坐車去影相目的是去將軍澳尚德停車埸影聚集人群。

🎥播放第九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6:03-16:09旺角警署
D2例句:明白權利,同意錄影不用律師在場。

會面中向D2展示拘捕時身上物品、西環2C單位檢取物品及身上衣物:
腰包(內有$44886.20)、2張提款卡,一張八達通、一件羽絨,一件淺藍色I Love HK t shirt, 黑色衫褲鞋。
D2確認上述證物。

完成錄影會面後11632向D2套取口腔式檢驗樣本(DNA)

🎥播放第十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22:12-22:33旺角警署
D2同意剛剛簽收被覊留人士通知書,例句:明白權利,同意錄影不用律師在場。

PW4I問3月6日晚去過邊,D2答去過深水埗嘉頓山美荷樓附近一個公園,有「烘培」羣組成員出席飲酒,傾Bitcoin 既野及討論3月8日行動細節。晚上9點約D2、Missy、叉鷄飯、西瓜、阿喂及女友,有傾將軍澳行動分工,因飲咗酒分工詳情不記得,5飛及女友遲到,傾到兩三點西瓜大家出大角咀。

證人確認自己由第一次接觸D2至完成第十次錄影會面時段內沒有作出威迫利誘,武力行為,也沒有見到有其他警員咁做。

-完成主問-

🔸D2代表盤問
PW41 指3月7日行動叫「捕鷹行動」不是「獵鷹」,知道D2之女友潘xx為警方調查名單上,兩人男女朋友關係是自己調查推論出來,訓示時沒有人講這些資料,只有目標人物名字,同意處理D2時知道其女友也被捕。不同公園隊伍負責拘捕不同人但互相沒有溝通(指揮官之間或許有),否認整個行動營方有一個whatsapp 羣組叫「擸鷹行動」方便各不同隊伍互相聯絡。被捕者資料/進度由指揮中心決定自己是否需要知。PW41 不同意訓示只要盡快取得被告手機同獲得資料。

▪️D2代表指出辯方以下版本,證人對所有涉及威脅/使用武力/不法行爲內容全部不同意:
📎被捕在後巷情況
到場用自己手銬換上反鎖,再套上黑色頭套。有警員即時拿走被告兩個電話並用他手指開鎖不果,之後帶被告入後巷深處用左手叉住頸部埋牆說「我哋目標係5飛,你隊佢出嚟坐少啲」,D2說我都唔知你講乜嘢。Pw41繼續講「你叫山雞呀嘛,明愛炸彈係咪你放?」。D2繼續答唔知你講乜嘢,證人跟住用右手打腹部四下,D2冇回答再繼續打。之後證人講「可能你唔知你條女都俾我哋拉咗」。D2答「你唔好搞佢!我可以照你意思招認,但我咩都唔知」。證人指示「好,明愛單嘢你話五飛指示你做,轉頭響本記事冊簽名,同我合作保證你條女冇事。好彩仲可以轉埋做污點證人,推晒落去5飛度」。D2答「明白」。
📎去旺角警署車上
證人在車上寫低警誡口供(明愛單嘢係五飛叫我做,佢用我條命威脅我),之後解開被告手銬叫佢再空白地方簽名。跟住說揸車嗰個我阿頭,合作可以保證你都甩到身。之後再問D2兩部電話密碼。D2初時不肯提供,證人用手按槍袋說「而家俾多次機會你,如果能解鎖你條女會冇事,一係我送你一槍,再話襲警同搶槍,睇吓個官信你一個定我哋。D2於是屈服提供解鎖密碼。
📎到達旺角警署
去到旺角警署證人將兩部手機放回被告褲袋,見值日官前,證人見D2頸上有傷痕同D2講一陣見值值日官唔好俾我聽到有投訴或者要去睇醫生。
3月8日 00:38-00:50時D2被帶去1號搜身室由11632進行搜身,填表工作,自己負責幫手數現金及看管被告。

[13:45] 休庭, D2盤問未完明天08:45 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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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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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 D2代表盤問 #朱寶田大律師
律師指在2020年3月8日 00:38~00:50,在旺角警署搜身室,D2 無提供過梅芳街的地址(不同意),律師讀出證人口供,在上述時段的內容,無提過警方有填寫「簡單被捕表格」或「被捕人士資料表格」,無提供地址,PW41同意無提過表格,但唔係無發生,唔同意講大話。

睇關於1A單位的法庭搜查令,發出日期係2020年3月4日,指警方「收錯風」,PW41 不同意調查錯誤,指D2誤導警方係一個過程,唔係單指搜查令,原因:1. 有清楚話俾D2聽去1A;2. 喺D2自己撳密碼入去;3. 之後要求D2換衫,係D2自己攞衫嚟換。

應法官詢問,PW41 解釋有關表格,唔係統一嘅表格,每個差館唔同,係俾報案室人員入電腦之用。

00:58~01:55 帶D2 去7號接見室,律師指PW41向D2講「呢間房無錄影無錄音,可以坐低慢慢講」,PW41 攞記事冊開始書寫,11632講「你女朋友被拉咗,我知你唔信」,11632用手機向D2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內的一張相,相中人係D2友潘xx,問D2係咪佢?D2回答係。PW41否認,稱11632不在場,無發生過。

律師指出有以下對話,PW41全部否認:
11632: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
D2:你而家想我點?
11632: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樣隊伍飛。
D2:我乜都唔知,你想我點隊?
11632:你在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
PW41:差館都有個強姦案,我哋大把地方無閉路電視,你自己決定。
D2: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去做,唔好搞我條女。
PW41:一陣做錄影會面,之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啲問題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

11632攞啲紙出嚟,內有準備好嘅問題,和閉路電視截圖,PW41 向D2 出示一張截圖,圖中係一名男子,D2認識佢,叫葉xx,係抄股票綱站admin,但PW41 向D2講「你叫佢做“夠鐘改名"」(唔同意)。跟住開始預演錄影會面嘅問題和答案(唔同意),其中一個例子:五飛住在503室(唔同意);離開七號房之前,攞出寫好嘅記事簿要D2簽名(唔同意)。

02:15 帶D2 去錄影會面室,02:43 開始做錄影會面,律師質疑呢28分鐘做咗乜?PW41 堅持話係檢查器材。

PW41在開機前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直到當刻才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覆讀俾佢聽(唔同意)。PW41 向D2講唔好嘥時間睇(唔同意)。

會面過程中,PW41展示三張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截圖,D2同意兩張係自己,另一張唔清楚,係預演時嘅安排(唔同意)。

律師指D2 就係在考慮女友安危之下,作出不自願、不真實記錄影會面(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PW41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PW:「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唔同意)。

律師質疑D2在晚上11點幾被拘捕,凌晨兩點幾開機做錄影會面,點解唔俾D2休息?有咩急切性?係上級指示要盡快做?用任何手段從D2獲取招認?以及查獲身上嘅電子器材?PW41 全部唔同意,表示見到D2 捽眼、坐唔直,有問D2可唔可以繼續進行。律師稱當時已經係凌晨四點,做咗個半鐘頭,關注應該係在開始的時候。

律師指出在第七次錄影會面中,PW41有問D2的精神適唔適合做錄影會面,但第一次完全無,指出無顧及D2嘅情況,PW41唔同意,指有問需唔需要律師,有問同唔同意做錄影會面。

做完錄影會面之後,帶D2去見值日官,值日官同D2講,有律師要見你,問見唔見,PW41 在D2耳邊細聲講唔好見律師(唔同意)。

PW41 唔知道除咗D2 和五飛之外,有第三個人有1008室的鎖匙,唔知道當晚除咗503室和1008室之外,仲有其他單位被搜查,3月8日帶D2去1008室,係確認地址,無作搜查,因為1008室由其他隊伍負責,知道在去之前已經做咗搜查。

辯方指出案情,除注明外,PW41全部不同意:
- 出發前無向D2 講帶去搜屋
- D2問「帶我去邊」,PW41「問咁撚多嘢做乜,去到就知啦」
- 去到1A門外D2無講過忘記密碼
- D2講我唔係住呢度,我搬咗去2C
- PW41話「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話唔知密碼,PW41唔信,向D2講「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喺咁嘅情況之下,D2撞密碼撞咗半個鐘
- PW41 無問D2有無救命匙,口供無寫,係在庭上作出嚟
- 11632有帶搜出的4條鎖匙,唔知道係開咩門,有可能係1A,但無叫11632嘗試(同意)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路過嘅住客係由警署警長黃漢斌叫停
- 雖然有搜查令都無爆門,係因為萬一D2講嘅係真嘅,就爆錯門入錯屋

律師呈上1A單位的大廈的街景圖,外牆寫住係係服務式住宅,有物業管理嘅電話,需要按密碼進入大門,PW41 表示清楚情況,因為唔係第一個進入,當時無留意資料,路過住客嘅出現已經係半小時後,如果佢唔出現亦唔會試一個鐘,如果試唔到會考慮用其他方法。

指出試咗半個鐘都唔爆門,原因係覺得D2話搬走咗係真嘅,因為擔心,要嘗試所有方法進入單位,即使有咩後果都係啲易做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第三次錄影會面「你去到1A做居所搜查,由你用密碼進入單位」,呢句不是事實,PW41解釋密碼係由該住客講俾PW41聽,PW41再講俾D2聽,由D2撳密碼開門,無必要在錄影會面中提及途經嘅住客。

第四次錄影會面「執行法庭搜查令用密碼進入,D2聲稱改咗密碼...透過租客聯絡到業主,知道密碼」,寫呢句係因為有人報咗警,知道入錯屋,所以PW41講真相(唔同意)。指出以第三次錄影會面為例子,由第一次錄影會面開始,D2已經唔能夠行駛自由意志(free view),先做出招認(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PW41全部不同意:
- D2入1A換衫,並唔係因為係住所,而自己攞衫,係PW41命令換衫,要檢取衣物
- 係由11632攞衫畀D2換,D2表示太大件唔啱身,PW41「叫你換就換啦」
- 對於屋內嘅魚生刀,D2表示唔清楚
- 3月8日去宏創方,出發前無話俾D2聽去邊
- 去到1008室,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 D2無入去係刻意唔俾D2觀察1008室
- PW41 和D2 一齊入傷殘人士廁所,係透過呢個方法話俾D2聽,連去廁所嘅自由都無,完全在PW41掌控中
- 同樣去到503室,都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主控向陪審員講解進度,預計下星期仲係D2案情,希望在聖誕節前可以完成。

[13:4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6/12) 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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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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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D2代表盤問
繼續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對涉及威迫、教唆,虛構等指控一概不同意。
📎多次錄影會面的對答
不同意帶D2去宏創方搜查1008及503室後都將他帶去同層傷殘廁所,令其感覺人生受到限制而配合。返回旺角警署準備第二次錄影會面前,PW41跟D2說要𐄘接第一次錄影內容的事項,5飛係策劃同主要資金提供者,接著預演問題才正式開始錄影

第三次錄影會面前同樣事前預演問答,包括要答1008室內物品是5飛。3月9日18:25完成會面後帶D2離開旺角警署,否認沒有告知目的,同車有警署警長、11583、11632等共6人,PW41不同意沒有說目的地,指在開車前車上黃漢斌警署警長講宜家去西區警署,但冇說詳細原因。

不同意自己到達前在車上對D2說「梅方街1A租客報警指屋企比人爆格,你都幾識玩」,D2答:「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證人再講「你喺咪覺得對你太好,當我哋儍仔,想我哋同你嚟堅?」D2再答「又係你攞搜令,又喺你問業主攞密碼!」。之後證人向D2說「你合作你條女就可以冇事!」,D2因此同警方合作講出2C門密碼,1845時D2車上招認不是住在1A,是住2C。PW41不同意入去2C單位前已經有警察一早入了單位及11632拿衣服叫D2在廁所外換衫。

回警署第四次錄影會面前PW41向D2表示一陣要認刻意向警方虛報住1A ,因2C單位有硝酸鉀,但可以話1008內物品用唔著放住先。而11632教D2在呢次會面將「阿喂」改叫「夠鐘改名」,錄影時要講出自願提供2部手機及telegram 密碼,資金是眾籌Bitcoin所得,也教D2答梅方街1A 單位是有人在TG表示可提供地方住。

第五次錄影會面前證人依舊教D2預演問答才開始,第六次錄影前證人再指關於深圳灣案可以話唔知,但明愛醫院案就唔可以推卸責任。做完第六次D2問可以走未,證人話做完第七個錄影會面先。

因為CCTV影唔到同之前合作,證人同D2講可以否認羅湖案有份,只需講5飛,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參與,之後便進行第7次錄影會面。

之後3月9日又帶D2去石籬二邨家中搜屋,PW41確認有去但最終沒有入屋搜查。證人不同意D2代表以下所講:出發前D2說過肚餓,證人問D2有冇人在家,之後用自己手提電話打比他家姐獲悉被告母親在家,之後車上自己同D2說有佢供詞都夠料做,費事麻煩上去搜。【🔺PW41 重申查案不會咁做,事前打電話比疑犯親人朋友會導致調查資料外洩,對方如有共謀者預先知道可以及早毀滅證據】。回到警署D2再次說今日未食過嘢,PW41講再做多次將軍澳爆炸案錄影會面先,隨後再教D2如何答問題,並說司機叫阿King,佢好彩上頭話唔打算做佢,放生佢,D2想唔想拖佢落水?D2反問唔想做佢做咩仲要錄影?證人指「你唔係打算放炸彈做咩去深水埗嘉頓山開會,仲坐車去踩線,查到你有份負責去買嘢!」。證人再次教一陣答將軍澳計劃因搵唔到鬼車,行動最後取消。

📎投訴沒有進餐
D2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先後呈上幾份警署派飯紀錄及疑犯行動紀錄,指3月8日中午,晚上及3月9日中午3次派飯時證人均提取了D2作調查以致幾餐冇進食,證人同意有提取D2但補充以自己所知值日官一般會多訂飯盒,而知扣押疑人提取調查/外出會留下飯盒待回來再安排同事派,自己也從冇阻止D2向值日官表示未食飯要飯盒。3月8日晚上帶D2去西區警署,記得值日官有落special order 訂飯比D2,同意沒有紀錄但實際有食。而3月9日 12:37時派餐但D2於11:08被提取帶去石籬二邨,證人指記得有安排D2在錄影會面室內用膳。

🔹控覆問
確認案發時為警員,2021年起晉身為警長。

同意盤問中多次答一些事項答沒有作文字紀錄,認為同案件相關資料才需要寫低。

所有書面紀錄包括口供均為自己填寫,沒有問其他人或受人影響

在西環1A單位外等候30分鐘非因D2說過不是住果度而怕爆錯門有後果,同意主控指有搜查令搜查1A單位就算爆錯門不會有後果,現場當時由上級黃漢斌警署警長決定是否一到場便爆門,而且D2在場,當時深信佢係上址住客。

辯方呈上之幾份警署用餐紀錄非由自己預備,而由首次接觸D2到最後第十次錄影會面,確認D2從無表示/提出過肚餓要食飯。

-證人所有作供完-

[13:42] 今日完

明天0845繼續,將會傳召下一位證人。

🔺直播員按:今日第二次休庭後法官出來即向D2代表朱大律師指剛才盤問證人時說「你果時仲係警員...」是已有基礎他作供說出過部門同職級仍刻意咁問,是涼薄,故意令證人尷尬。

其實成個庭開審咁耐邊個出口最涼薄???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4/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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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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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行車紀錄儀證物鏈
📌傳召SO34 監視警員 負責截停私家車及司機(D2乘坐)
🔹控方主問
2019年3月7日在刑事情報科工作,委派跟蹤工作,23:25通訊機收指示留意一架紅色Honda私家車(KWxxxx)。約23:32時去到彌敦道近旺角道發現目標車輛在25米外,當時人流車流不多,光線充足沒有阻擋。自已一直企車後方行人路監視,司機位有一男子。23: 37收指示可以截停及搜查,於是乘車同隊車泊該車前,下車去司機位表明警察身份帶去彌敦道721號梯澗做快速搜身,知道男子叫周xx。答法官監視期間冇見人上落該車。確認庭上播放片段反映截停情況。截停步驟是1)叫司機落車 2)叫拔出車匙 3)鎖上所有車門 4)鎖車 5)叫司機保管車匙。搜身後自己保管東匙至警員9158來接手
🔸D2盤問
同意截停詳細步驟在書面口供冇寫,不同意因為實際冇咁做。帶司機去梯間等人接手相差20分鐘。
🔹覆問
確認證人口供是自己寫,非如庭上一問一答咁

📌傳召PW188 DPC 9158 蔡文龍(音)到場同S034交接證物車匙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D2二隊。3月7日晚上跟同隊高級督察李思x ,警署警長葉頌恆及DPC6579  去到旺角721號外。到達時S034截停一男子及有S0同事看管一架私家車。自己了解情況同S034 交接,接過車匙看守車輛。同事DPC6579搞清楚後帶司機周xx來,在其面前搜車,搜完再鎖車門繼續守該車10分鐘。由於要押解司機周xx,將車匙等證物交後來到之DPC 58059,他將車駛回旺角警署。
整個階段除曾拆下行車紀錄儀電線防止覆寫檔案,沒有對證物作任何干擾。
🔸D2盤問
搜車在司機面前進行,私家車駛去旺再警署後由56579拆除行車紀錄儀。
拆紀錄儀電線是防止新片段覆寫之前舊片,損毀證據。
自己架車用同一牌子紀錄儀,確定有外置記憶咭,不同意咭要格式化才可以循環錄影。
🔹沒有覆問

📌傳召PW134警長58059 劉俊巧(音) 到場處理私家車
🔹控方主問
案發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D2二隊,3月8日 00:38 去到彌敦道721號外負責處理一架紅色私家車。從同隊DPC 9158接收私家車kWxxxx車匙,之後收指示將車駛回旺角警署,由DPC19146賀駛。回警署後汽車上鎖,01:xx到07:xx由自已看管。同日上午七時許,DPC 6579拆下汽車紀錄儀連同其他證物(一個藍色箱內有工具)一併交比自己,先為行車紀錄儀及記憶咭拍照,完成後晚上6時左右將紀錄儀及咭比網罪科同事作檢驗。晚上23:00左右網罪科檢查完交來記憶咭、紀錄儀及2隻USB手指(附紀錄儀下載片段),網罪科同事及自己一齊看過下載資料。
🔸盤問
D1代表
不知參與行動名稱(如捕鷹、擸鷹)、不清楚同部門其他隊有冇參與、也不清楚參與行動之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有冇共同whatsapp羣組,只知自己D2二隊有一個羣組方便溝通如通知集合時間地點,但不會互相講行動細節、進度。

D2代表
確認旺角警署內是奉上司命令看管涉案私家車,做法是坐在另一架車上睇住該紅色私家車(KWxxxx)。同意2021年書面口供冇寫看管車輛,今天第一次講出。
不同意其實3月8日早上一點至七點時冇看管KW私家車。
同意冇做工作記錄如幾時拆行車紀錄儀。
同意由01:00到07:00 看管車輛期間有去廁所不能監察車輛,但該車匙在自己身上
🔹覆問
確認書面口供是自己寫,非如庭上一問一答紀錄

📌傳召PW ?  DPC6579 陳顯俊(音)負責拆下行車紀錄儀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D2二隊,2020年3月7日有處理男子周xx及一架紅色私家車KWxxxx及行車紀錄儀。3月8日上午07:30時在旺角警署停車場將紅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拆下,08:00 將紀錄儀及記憶咭交DPC58059,期間沒有干擾證物
🔸盤問
D1
2020年3月7日才參加行動,不知道行動代號/名稱。D2二隊一直有自己隊whatsapp 羣組(用自己電話)作工作聯絡,但冇就本行動建立群組。不記得群組有冇講集合地點、時間,案件資料或進度,不會用來溝通拘捕咩人、有咩證物。
D2
確認拆行車紀錄儀時該車司機不在場,DPC 58059有望住拆,不記得拆除時細節如是否有拆電線。同意書面口供寫檢取(但實際要拆除)
問為何在旺角警署拆紀錄儀但在灣仔總部交收答因有其他證物如八達通、銀行卡一併交收。
同意由第一眼見到紀錄儀到拆除相差有8小時,知道58059看守該車,確認自己冇看到片段。
🔹沒有覆問

📌傳召PW?  網罪科DPC 54124 黃俊然(音) 負責下戴行車紀錄儀內影像及片段
🔹控方主問
案發時負責數碼法理鑑證工作,3月8日晚上DPC 58059將行車紀錄儀連記憶咭交來檢驗,利用工具向58059展示咭內檔案,他揀了咭內44個影片檔及2張相下載到2隻USB手指,最後連同原本紀錄儀及咭再交58059。證人補充檢查後發現行車紀錄儀時鐘比實時快1小時27分鐘。
🔸D2盤問返
問行車紀錄儀是否一定有循環錄影功能,證人指視乎不同牌子及型號不可一概而論。58059要求全取咭內檔案,不記得是否有2017年片段檔,但自己做了一個試算表記錄檔案名稱日期時間,也儲存在USB手指。
再問拆除斷電源後再重新接駁啓動會否影響紀錄儀時鐘,答不肯定,有機會冇影響仍正常運作但同意停電太長時間會影響閙鐘。此時法官👨🏻‍⚖️問檔案內已經儲存檔案日期、時是否不會受到影響,證人同意。

辯方播放🎥咭內44段片其一,畫面有日光,年份是2017年,時鐘卻是22:57問有可原因?證人答行車議可人手設定日期、時間,上述應該是輸入錯誤時間。問記憶咭應該是連續錄影,片段檔案年份卻由2017跳到2020年(本案控方指踩線片段)是否可能有人將新片段植入行車儀記憶咭?證人指不肯定,但證物在自己保管期間肯定冇受到干擾。
🔹覆問
留意到剛才辯方指記憶咭內2017片段命名LOCA開頭,本案2020年3月7及8日片段用MOVA開始,應該2017是出廠設定檔名以LOCA開始。

-以上證人作供完畢-

▪️D2手提電話證物鏈
📌傳召PW80 網罪科DPC 7401 洪子安(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2020月3月負責數碼法理鑑證,即是檢驗數碼證據。在2020年3月9日18:00時 DPC 11632 將一部金色IPhone 及一部 One Plus 電話拿來要求作數碼檢驗。
📎金色iPhone
18:25時在實驗室內開啟iPhone電話,確定日子及時間正確,發現設定自動更正。自己沒係有替Iphone拍照,其他有冇唔知。
📎黑色One Plus
同iPhone一樣工作

自己截取兩部電話內資料,確認冇同DPC 11632一齊睇資料,沒有干擾電話內資料。
🔸D2盤問
同意不知DPC 11632幾時封存2電話。當時使用Cellebrite軟件截取電話內資料,不會影響到檔案日期時間。但該軟件只可截取手機內圖片及片段。問可否肯定成功取得全部資料?答理解只可盡量取得最多,視乎手機型號及版本因素。如果截取Telegram程式內資料確定不會影響時間同內容。同意如果該影片下載入去手機,下載時間即是檔案生成時間。

[13:42] 今日完畢,明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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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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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80 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音)作供,負責用Cellebrite 檢取D2手提電話的資料

🔸辯方(D2) 盤問(副手主理)
PW80 同意係用Cellebrite截取電話資料,提取之後壓縮成為“電腦法理鑒證鏡像檔",壓縮不會影響內容,One Plus 電話出嚟嘅係.zip 檔,iPhone 出嚟嘅係.bin or .tar檔,律師指證人口供唔係咁寫,PW80 解釋,該檔案係由另一個警員製作。

律師展示由One Plus 截取出嚟的zip檔案,解壓之後有不同檔案,問證人能否確認內容,PW80 稱工作用Cellebrite physical analyser,不是律師用的解壓軟件,顯示的方式和資料不同;律師再深入詢問其中的Telegram 資料夾中,一些影片和相片檔案,它們的屬性是否如庭上顯示的一樣?PW80 稱唔會記得所有檔案資料。

主控起身反對,在證人和陪審員退席下相議,給予證人返去查證資料,暫停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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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 7903 彭偉基(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4月23日向警員11632 攞D2的 One Plus電話,當時係封存狀態,在防干擾證物袋內,唔使用密碼開機,工作係為所有通訊軟件影相,包括:Telegram,WhatsApp,Line,WeChat,相片燒錄入光碟,之後在4月24日交還電話俾11632。

無盤問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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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傳召PW134警長58059 劉俊巧(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8日夜晚拆除車cam和SD卡,交俾CSCTB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檢查,有睇過卡內有咩,無植入影片。昨日提到車cam片的檔案名稱以LOCA開始,只是個人認知,不是專家。

🔸辯方(D2) 盤問
指出案情:
- 在看守車輛期間有可能有警員接觸過(唔同意)。
- 顯示出嚟LOCA檔案係估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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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
第一次見到D2係在2020年3月7日23:45時,在旺角道6N號外,道接觸D2係在3月8日00:38~00:50,在旺角警署1號搜身室,叫D2將身上物品擺放在枱上,D2從左右兩邊褲袋各攞出一部電話,褲袋有$219,腰包有4條鎖匙和匙卡。

發完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之後就做第一次錄影會面,04:33做完,控方呈上羈留人士行動紀錄,寫有「05:08 interview by visitor 」,證人唔知道;同日11:46 再見到D2,佢無投訴無食早餐或者肚餓,帶佢去梅芳街1A單位搜屋,12:15 到達,12:56入屋,警員4181看守D2,由證人做搜查,在衣櫃發現一個黑色袋,內有12把魚生刀,檢取做證物。因為需要檢取D2身上衣服,所以叫D2換衫,佢在衣櫃內攞咗黑色外套,喺櫃桶攞咗一件藍白間長袖衫,藍色牛仔褲,在床邊着咗拖鞋。

檢取嘅電話有放入防干擾證物袋,但無封口,一直由證人保管,去搜屋時都帶有兩部電話。

搜屋之後去西區警署,再返去旺角警署,14:25返到,交俾值日官,15:30 帶D2去宏創方,佢無話肚餓或者未食晏晝,去到宏創方,先去1008室再去503,返旺角警署,做第二、三次錄影會面,18:25 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去西區警署,同車有警署警長黃漢斌、警長46358、警員4181、警員11583、警員11632和D2,去到西區警署停車場,警署警長黃漢斌講有人唔見咗魚生到刀,D2 講「阿Sir,之前你在梅芳街1A搜屋單位,對唔住,其實而家唔係我住,我兩星期前搬到去2C室」,證人將D2所講嘅說話記錄在記事冊,有覆讀俾佢聽,同俾佢閱讀,之後簽名。

4181在西區警署內接手拘捕和警誡D2,罪名係誤導警方,之後交俾值日官,19:05 通知值日官安排食物,控方呈上西區警署的派飯紀錄,19:43 有派食物,證人稱見住D2食飯,之後離開西區警署,返去中區警署做第四次錄影會面,當中有展示兩部電話,約21:05,其中一部電話響起,證人表示無轉飛行模式,無熄機,隨後用D2提供嘅密碼開機,開Telegram 揾「烘焙同學會0.3」群組,揾到兩段影片,都係在廁所內試煙彈,有煙有火光。

做完錄影會面就去梅芳街2C單位搜屋,電話放回防干擾證物袋,由證人保管,去之前有問D2願唔願意俾警方去搜屋,22:25 D2 在記事冊簽名同意,22:45去到,在床下邊嘅櫃桶搜出印有“I love HK"嘅T恤,和黑色羽絨外套,檢取作為證物,在雪櫃附近見有粉紅色Colormax 膠袋,內有黑色盒,打開之後發現有黑色長方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中間位置有電子火柴,仲有透明膠樽,內有黃色粉末,思疑係爆炸裝置,無再詳細檢查,由黃漢斌警署警長看管膠袋,等待爆炸品處理科同事到來處理。

證人向D2表示要檢取其身穿衣物,他在2C單位內取衣物更換,最後換上灰色羽絨外衣、藍白間Polo T恤、一條黑色褲側邊有藍色及一對拖鞋。證人在記事冊寫下檢取D2身上穿著衣物,另有黑色羽絨及一件藍色I love HK T恤,同思疑爆炸品,D2有簽名確認。

搜屋後返回中區警署,4181同D2做第5、6及7次錄影會面,證人坐在監控室。做完後同D2一同由中區警署去旺角警署,期間D2的兩部電話一直在自己身上保管,確認不受干擾。3月9日 02:38將D2交旺角警署值日官,自己返灣仔總部後將電話鎖在櫃桶繼續工作,到09:00左右取回電話跟身(確認每次由櫃桶取回電話見狀態同放入去一樣),11:06時提取被告去石籬邨搜屋,不過出發後無上去搜並在12:20返回旺角警署。庭上紀錄見12:37時警署派飯,自己親眼見D2有食嘢。飯後4181同D2做第八次錄影會面,自己在監控室,曾拎過補充問題入去,之後出返房。

3月9日15:45時收到通知,要將兩部電話在同日18:00前要拎去網罪科作檢驗,D2由16:03至16:09由4181進行第九次會面,自己16:00-16:30時則在監控室替D2 Iphone 拍照,程序先用D2提供密碼打開電話,再找Telegram 「烘焙同好會0.3」群組,拍攝成員資料及內容等合共130張相,第九次錄影會面完咗還未拍完,繼續拍攝到17:56完成,再將iPhone及 One plus電話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封存,拎去灣仔總部網罪科作檢查。

主控庭上用電視展示證人所拍攝D2 iPhone電話相片,證人確認。烘焙群組成員見到有:一枝弓、William Wallace、大西北騎牛仔、叉燒飯呀屌你老母、夠鐘改名、Stinger Boi、人血饅頭王 及一個deleted ac。第一個訊息是3月6日發出,Iphone 機主(D2)回覆過訊息有「係唔係要𘍭btc*」及「周同學要磅」。D2代表朱大律師反對在陪審團面前展示「係唔係要𘍭btc」,這樣會對被告審訊不公平,陳法官指此乃證人所拍攝內容,是事實不覺得會影響到D2,批准控方展示。
*btc: Bitcoin Trade Code

證人對D2 的iphone拍完130張相後,將兩電話封存防干擾證物裝後才交網罪科同事,期間除3月9日 17:45時將iPhone較去飛行模式,這是一般交電話網罪科檢查前程序,但One plus電話無電,曾嘗試叉電不成功,沒法設定為飛行模式。

[ 13:46] 今日完

證人主問作供未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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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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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中文

昨日講到在3月9日 17:45時將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之後送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在3月10日18:40,從網罪科警員7401 接返兩部電話,7401話One Plus 唔夠電,提取唔到資料;3月11日凌晨,成功將One Plus 叉電,同日11:10 拍攝咗電話內容有51張相,調校至飛行模式,發現電話有大量資料,於是聯絡7041協助提取資料,同日14:35 再送去網罪科。

2020年3月18日 11:05,7401 通知證人,One Plus電話內嘅相簿和文件可以截取落嚟,但所有即時通訊軟件內容唔能夠截取,4月22日 16:50 證人向7401 攞返電話,準備拍攝電話內的WeChat, Line & Telegram 訊息,4月27日 08:40~13:35 在科技服務部拍攝咗732張相,和6段影片。

控方展示一連串由證人拍攝的相關相片:
- 電話有兩個TG戶口:一枝弓和一支半弓;
- 一枝弓的戶口有與與夠鐘改名、五飛、人血饅頭王、William Wallace、一支半弓、Pussy 聯絡;
- 一枝弓 與夠鐘改名,Pussy,Stinger Boi 在TG的對話;
- 烘焙同學會0.3群組成員:一枝弓、大西北騎牛仔、William Wallace、夠鐘改名、人血饅頭王、Stinger Boi、叉雞飯、deleted account ;
- 一支半弓的戶口有與與五飛、一枝弓、夠鐘改名聯絡;
- D2 用WeChat 聯絡兩家金屬化工公司;

控方展示一連串由網罪科截取的相片:
- 一件藍色印有“I ❤️ HK" T恤,和灰色羽絨外套;
- 證人形容為思疑爆炸品的黑色長條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中間位置有電子火柴;
- 估計係明愛醫院厠所厠格;
- 用煎pan煮緊白色粉末;
- 一個白色樽印有硝酸鉀字樣;
- 兩張草圖,寫上 Thermite bomb & Pipe bomb;
- 一塊電路板和兩枚電池

播放一連串由網罪科截取的影片:
- 兩段拍攝在某厠所內燃點白色粉末的片段,見到有火光和白煙
-數段室內及廁所內燃點引線連接化學品容器發出煙及火光。主控指稱其中兩段分別出現D1及D2的聲音。
-證人指從片段廁所背景相似,馬桶後均有一個紅印,同文件冊上503室廁所相片吻合,自己也現場入過去廁所見過。
-數段室內燃點粉狀物後引起煙及火,憑背景中坐凳、Bar枱及流動發電機認出是宏創方503室見過
-數段戶外漆黑中有一人疑似用改裝滅火筒噴射出直線火焰到數米外,落地後造成一直線火焰。主控提問下確認在宏創方單位有見過幾個滅火筒。再問片中人穿着黑色運動長褲兩側及大髀有藍色條紋,同呈上D2家中搜到長褲比較有咩觀察?證人指是一模一樣的衭。
-繼續播放十多段燃點化學品片段,當中一段證人指是燃點引線點著一支炮仗,確認同503室搜到引線及炮仗吻合。

下個環節前證人先確認:
3月9日22: 40後到旺角警署檢取第10次錄影會面光碟是最後接觸D2,調查整個階段他沒有投訴包括肚餓,不知有冇見過律師,同意從警署文件上來看3月9日18:05 D2有見過一位文律師及警署有派餐紀錄。自己處理D2過程中從冇施行武力、任何威迫行為。

📎One plus手機取證
證人對手機內一些TG/微信拍攝短片,不影相因為當中除文字也有語音訊息。
-一些訊息內見到拍攝電子器材零件電路板片段
-同Stinger Boi對話
雙方提及KNO3多過AL,轉賬收據出現Lee Kx Bxx 名字(控方指是D2)
-同一些國內化學品、科技公司、合金店微信通訊:
包括洽談購買碳纖板,19年11月出貨、另打算購買鎂粉(對方指危險品要備案才可買),手機發訊問有冇其他方法,對方指冇現貨,只可一點點少量多次運,最後打算買30公斤AL粉及10公斤Fe粉等化學品。一些訊息曾打出D2全名及電話作聯絡。

📎影片辨認疑人
證人確認處理D2相處見面廿多小時,有無戴口罩也可認到。調查中自己收看了有關D2大量CCTV前後花了7個月,主要因宏創方CCTV有五十多支,有廿支涉案鏡頭,涵蓋日子由2020年1月25去到3月7日,每天有24小時錄影片段。

庭上播放明愛醫院急症室內及大門CCTV,再呈上相關截圖。證人指出憑身形、眼眉、步姿可以確定片中人是D2,其中因他步姿很特別,行路好似「承相」咁擺動左右手。
【注:本證人並非專家證人】

[13:44] 今日完畢

押後至明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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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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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陳官稱12月24日(星期二)因有陪審員有家事,當日審訊到10:30散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
🔗身份辨認
因為D2爭議身份,控方播放多段在3月7日不同場合的CCTV,叫證人辨認:
- 明愛醫院外停車場、急症室門口內外、急症室大堂;
- 宏創方5/F、停車場出口;
證人在所有影片中都辨認為D2,辨認的基礎是髮型、步姿(左右手揈,好似承相咁行)、眉毛(眉頭較為深色、尾部較為淺色,令到睇落好似較短,同埋呈V字型)、身形、外貌、衣着。

🔗2C室證物
在搵到思疑爆炸品之後,由警署警長黃漢斌看守,等爆炸品處理科處理;3月10日08:45 警員14343交粉紅色colormax膠袋和一個黑色盒給證人;證人在3月23日14:00 到爆炸品處理科影相和檢取證物,有兩條導管、九條膠紙、電子火柴、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遙控器、粉紅色膠盒內有灰色粉末、藍色膠盒內有灰色粉末、綠色蓋膠盒有少量紅色粉末、一個膠樽寫住:6-KNO3,2-糖,2-榴、兩條灰色物品,證人認知係煙花物品滴滴金。

🔸辯方(D1)盤問
證人隸屬的C2-2隊,係最早開始調查明愛爆炸案的隊伍之一,羅湖案都係,案法之後開始調查,還有其他隊伍,主力係C2-2隊,C2-3隊曾經有協助,唔確認係幾時,2020年3月C2-3隊有參與拘捕行動,亦有去到梅芳街2C室,協助看守現場,警員14343係C2-3隊。不同意C2-3隊在2月有聯合調查,無將調查資料話俾C2-3隊聽。

2020年2月8日C2-2隊去大角咀一帶搵閉路電視,唔記得係按邊個指示,無印象C2-3隊有去,知道有C1隊幫手,隊員係兩個人一組分散去唔同地方搵,用電話聯絡,C2-2隊有WhatsApp group。

2020年2月9日C2-2隊又去大角咀搵閉路電視,唔記得係按邊個指示,不同意律師指C1 & C2-3隊有去。

2月12日要求宏創方提供閉路電視,13日收到,當時目標係D2,律師指14,15,17,18,20,24,25,26日都收到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一律唔記得,直至26日知道有兩個涉案單位,但唔知道邊個住,調查有10幾個可疑人物,未掌握資料,唔知道姓名。

2020年3月調查九十二籤,奉命將九十二籤Telegram 截圖,3月3日18:30用私人電腦截取內容,將有關資料交俾調查員DPC8120處理,律師呈上由證人做的4張截圖,當時證人唔知警方指D1係九十二籤的原著人。

律師讀出多段貼文內容:
- 1月27日「是你教我們和平示威無效...」(證人指無細心閱讀);
- 1月尾明愛爆炸後「首先我地已講明下一步就係關口...」,證人指出最有印象一句是「不論黃藍,唔想被炸就罷」;
- 2月2日「這次的羅湖炸彈是我們放的...」;
- 3月1日「經過明愛、羅湖炸彈事件之後...」,證人無留意貼文最有印象係QR code;

證人確認有接收深圳灣CCTV,無見到有本案被告出現。

📎3月7日拘捕行動
由黃漢斌警署警長指示己為證物警員,完成每個工序要向黃報告,但當日行動直至收工2人都在一齊,所以不用報告,另外如黃不知道,就要向46358報告,不知他46358有無同其他人聯絡。成個行動由控制中心處理,負責資料分析,有需要的話向各小隊傳達指示。邊隊拘捕邊個不是控制中心負責,證人不知由誰人決定。

🔸辯方(D2)盤問
確認2月中知道宏創方懐疑有2個涉案單位(503及1008),3月中多了1009單位。同意3月8日拘捕D2後帶去1008單位不是調查,是去試從D2身上搜出的鎖匙。

初時表示第4次錄影會面後,因從相見到D2學生證同賬單才知D2住在1008室,同意帶D2去到1008時門係打開,物品整齊排好。追問第幾次錄影會面睇相片?看文件後答第3次錄影見面,所見相片混亂不同,所以推測有同事已經作搜查,同意不知道自己為何不用參與搜查宏創方1008室。朱大律師指其實帶D2去1008室時仍未做第三個會面?證人改口話在會面前已經有相片,辯方要求稍後重聽法庭錄音(法官要求今日散庭後才做以免影響進度)。

大律師再指出第一次錄影會面已問過D2住邊,其實已經知道他住1008單位。證人話D2只是答自己租用咗 1008 室,而嗰度係一個倉嚟。辯方指證人無在該單位搜查,是因為知道警方在另一個被捕人面前已搜查過 1008 室,證人答沒有人話過畀佢知。

朱大律師問3月8日 00:28 時到旺角警署,D2被4181帶到7號接見室後,4181講「呢度無CCTV,可以坐低慢慢講」,跟住證人在房內說「你女朋友都比我哋拉埋,我知你唔信」,接著拿出自己手機出示一個whatsapp 「擸鷹行動」群組,當中有一張D2女友被捕相片,問「喺咪佢?」,警方用D2女友安危令D2之後被迫招供,證人全部否認,指自己跟本無入過去7號室,當時在報案室一間不知號碼房間忙於處理證物,因D2身上搜到有4萬多元現金,要用袋封存包裝,要展示到每張銀碼同編號,每張要用萬字夾夾住連在一起。對於口供完全無提此步驟,答是警方內部程序,覺得無需要寫出來,而且口供有提過現金銀碼。證人也不同意當時警方有用一個whatsapp 「擸鷹行動」互相溝通。

D2代表盤問未完。

[13:45] 休庭,案件押後到下星期一(23/12)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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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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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辯方(D2)盤問
📎整理現金vs威迫
證人供證在2020年3月8日00:50 不是與DPC 4181 和D2 在旺角警署7號接見室,他開始包裝從D2腰包搜出的四萬多元再金,記得開始的時間,但唔記得幾時完成,證物袋上寫3月9日16:30封存,期間唔肯定係一直做包裝,有做過第一至第四次錄影會面,同意口供無記錄,因為證物一直由自己保管,唔同意係講大話,唔同意以此掩飾在7號接見室迫D2招認。

律師指出案情:
11632用手機向D2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內,D2女友的被捕相,之後講:
11632: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
D2:你而家想我點?
11632: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樣隊伍飛。
D2:我乜都唔知,你想我點隊?
11632:你在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
4181:差館都有個強姦案,我哋大把地方無閉路電視,你自己決定。
D2: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去做,唔好搞我條女。
PW41:一陣做錄影會面,之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啲問題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
11632 攞一疊紙出嚟,有問題和截圖,向D2預演,話俾D2知核心問題和需要D2點答。

證人11632一律不同意,稱問題不是由他準備,錄影會面中用到的草稿紙亦會檢取做證物,行動期間會有證人保管,放入背囊孭住,行動完畢後會封存和交去證物室。

律師指預演的一個例子係4181向D2展示宏創方的CCTV截圖,話D1 住在503室;要D2 稱一個男子叫“夠鐘改名",但D2 表示認識該男子,名叫葉xx,係抄股page admin(唔同意)。

📎明愛CCTV辨認
律師指出證人從明愛醫院CCTV截圖認出D2,原因係基於步姿和眼眉,係唔可能,指距離遠、唔清晰、模糊,唔能夠清晰見到樣貌,從而作出辨認(唔同意)。指截圖之中有一個非常清晰嘅特徵,男子戴口罩戴帽,特徵只係黑色粗框眼鏡,證人避而不談,並非認得人,認錯同樣帶黑框眼鏡嘅人(唔同意,不是根據眼鏡辨認)。

律師稱只係見到男子側面,如何見到V字眉,🔺陳官提問「係咪可以推算另一條眉?」;控方播明愛醫院CCTV,00:42:29 在急症室門口,見到該男子正面部份眼眉。

證人不同意步姿唔係客觀嘅辨認,同意在不同時間、地理環境對步姿有影響,同意無認人訓練,但表示有15年調查經驗。

📎搜查1A單位
3月8日中午出發去搜屋時,D2曾經問過「想問吓而家帶我去邊?」,4181 講「問咁撚多做咩啊?去到咪知囉」;證人不同意,稱出發之前4181向D2講,將會去梅芳街1A單位搜查。
同意該次搜查係執行法庭搜查令,唔可以偏離地址,當日唔知係服務式住宅,無印象大門有無鎖,唔同意當日到大廈前面,會清楚見到門口有廣告,有管業處嘅電話。
證人不同意辯方講法:上到1A D2即時講,兩星期前已經搬咗去2C,但警方唔信,D2 話唔知道密碼,4181 「唔好扮嘢啦,我哋有搜查令,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而家有時間慢慢俾你試」,在咁嘅情況之下,12:15 去到,試到12:56 才入到屋。
有帶從D2身上搜出的4條鎖匙,有試過用嚟開門,開唔到,同意口供係無提過,不同意講大話,律師指出用咗41分鐘開門,都唔用其他方法,原因係驚入錯屋爆錯門,所以迫D2撞密碼,就算入錯屋都係D2做嘅(唔同意)。
入到屋搜查,檢取衣櫃內一個黑色袋內的魚生刀,律師指出同一衣櫃內有個夾萬,點解無搜查?唔擔心夾萬有與案有關嘅證物咩?證人稱唔記得當時情況,無印象做搜查,無印象問過D2,唔同意爆錯夾萬會孭鑊,因為有搜查令,唔同意講大話,憑工作經驗,相信當時無特別物品在入邊。

律師指出屋內有其他跡象顯示D2唔係住嗰度,例如:1. 4181 搵到電費單向D2講「個名咁奇怪嘅」;2. D2 唔知點解有魚生刀;3. 證人揾衫和拖鞋畀D2換,D2話太大件,唔啱著。證人全部不同意。

📎搜宏創方
15:30離開旺角警署,15:38去到宏創方1008室門外,目的係試鎖匙,唔係搜屋,問D2係邊條鎖匙,佢講出引印住SUNINA嘅鎖匙,係證人用鎖匙開門,唔同意1008無上鎖,雖然門外有警員看守,開咗門,D2見到室內情況,講「咁污糟嘅」,4181回應「係咁㗎啦」,證人唔同意;之後去503室,15:45去到5樓大堂,D2話要去廁所,4181 帶D2去最近大堂嘅殘厠,4181跟住入去,律師指是不必要,目的係令D2去廁所嘅私人空間都被剝奪,全部在警方掌控之下(唔同意)。去到503室,同樣有警員看守,唔同意係無上鎖。

15:58 帶D2離開宏創方,聽唔到旁邊有人大叫係唔係李xx,知道有人接觸警署警長黃漢斌,證人則繼續上車,好快警長上返車,講「無嘢,律師處理咗」,此時4181向D2講「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喺車就有排你受」(唔同意)。

16:03 返到旺角警署,跟住做第二次錄影會面,開始之前有預演,要求D2 承接第一次錄影會面嘅事項,要講五飛係事件嘅策劃人,資金嘅提供人(唔同意)。

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4181 預演第三次錄影會面,叫D2 承認1008室入邊嘅化學品係五飛嘅(唔同意)。

做第三次錄影會面,律師指4181 講大話,無提過在入1A單位之前,係透過姓黎嘅住客獲得密碼,證人在場都無更正(唔同意),律師指出D2 做每一個錄影會面,唔可以行駛自由意志,屈服在脅迫之下(唔同意)。
做完第三次會面,帶D2 離開旺角警署,無話俾佢聽去邊;證人唔同意,稱在18:25時,警署警長黃漢斌在D2 面前,向證人和4181講執嘢去西區警署,相信D2係知道。

律師指D2從來無在車上招認並非住在1A單位;證不同意,稱在18:45 去到西區警署警署警長黃漢斌講「有人報警話唔見咗12把魚生刀...」,D2就招認,不同意口供無寫,在記事冊有記錄,重點係記錄D2嘅招認,同意無寫警長嘅說話。

律師指出當時對話,證人全部唔同意:
4181:1A租客報警話屋企俾人爆格,你都識玩嘢
D2: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啫
4181: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傻仔,等我哋嚟堅嘅
D2:又係你話有搜查令,又係你問業主攞密碼
4181: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同你玩
4181叫D2認咗佢畀假地址,俾埋2C個密碼,條女仲有得傾,D2就講咗2C嘅密碼

去到西區警署帶咗D2入房,叫D2換返被捕時嘅衫褲,4181講「轉頭我阿頭送完啲嘢去1A就會上2C,如果發現你玩嘢,就唔好怪我哋,我第一個同你玩到底」(唔同意)。

📎電話證物
在第四次錄影會面中關於D2的兩部電話,除咗Telegram的烘焙群組,無睇過其他通訊軟件(同意),指出密碼並非在錄影會面之中提供,在更早之前在6N號門外被捕時,4181已經迫D2交出密碼(唔同意)。

同意D2兩部手機被補後一開始沒有跟處理電子器材般,轉去飛行模式及放入證物袋。去到3月9日15:35時收通知,要在晚上六時將電話送去網絡科技及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才在16:00開始替兩電話內資料拍照及拍片段,確認送去網罪科前才將兩部電話放入證物袋。

不同意電話證物要一早入證物袋等網罪科截取資料,因為唔知佢哋幾時取得資料,以自己15年查案經驗,如果網罪科不能下載資料,不會替手機資料拍照或拍片。所以自己不入證物袋先作拍攝,以便在之後的錄影會面中向被告查問使用。

代表指出以下辯方案情:
📎第四次錄影會面
第四次錄影會面進行前,其實警員已經取得電話內Telegram 內容來睇。4181向D2講「嚟緊錄影要自己主動承認話俾警察聽住1A,因真正住所2C內有硝酸鉀、金屬粉同硫磺」。D2曾回答「入邊無啲咁嘅嘢」,4181 「呢啲唔使你擔心,我哋會攪」。4181也要求D2於會面中說3月8日打算將軍澳放炸彈炸警察(證人全部否認)。

📎搜查梅芳街2C單位
同意沒有取得2C室法庭搜查令,自己有孭背囊去搜屋,同意沒有記錄提及入2C室時D2撳錯密碼,口供也沒提。同意之後離開2C單位去中環警署。
不同意入到屋自己從背囊取出幾盒嘢放入單位內ColorMax紅色膠袋,澄清D2在廁所外更換身上衣物,由警方檢取作證物,而非入去廁所內換但警察不准關門。

📎第五次錄影會面
不同意會面前4181要求D2承認2C單位有個紅色袋,內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鉀、金屬粉及硫磺。要講這些物品是有大角咀宏創方拎過去2C單位。
🔺法官👨🏻‍⚖️指根據記錄D2在錄影會面說那些材料不是用來做爆炸品,是用來做肥田料,D2代表律師同意,自己是按被告指示指警員教咁答,但D2沒有跟住答案作答。

📎搜查石籬邨
不同意3月9日出發前D2向4181表示未食早餐肚餓,4181話搜完屋返嚟警署先至搞。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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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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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辯方(D2)盤問,補充早前盤問
📎幾時收到宏創方1008室相片
律師指在第一次盤問時,證人表示係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收到1008室的室內相片,追問下改變說法,改成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收到。證人唔同意,當時係表達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展示1008室的室內相片。陳官:如果在做錄影會面時收到相片,就影到啦。

律師指出當日帶D2去1008室只係試鎖匙,無搜屋,原因必定係有人話俾證人聽已經搜咗,唔使再去搜屋(唔同意)。指出在去之前證人同其他參與隊伍有溝通,所以唔使搜屋(唔同意)。

📎「剝光豬」搜身
3月8日凌晨在旺角警署搜身室,針對D2係要除晒衫「剝光豬」搜身;證人唔同意,係根據值日官指示做第一級搜身,唔使除衫。

📎為電話拍攝
在送交電話給網罪科做檢查之前,證人係自己決定為電話影相和拍片。
庭上口供稱在3月8日16:00~16:30,為D2的iPhone 影相,但書面口供寫16:20~16:25,向D2講解和套取口腔拭子,時間重疊。證人辯稱在主問時有提過,當時有其他嘢做。律師指出當時證人容許其他警員接觸電話,無妥善保管(唔同意)。

📎第一次錄影會面
證人供稱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的時段02:15~02:43,在錄影會面室做準備工作的是4181,證人是在監控室做準備工作,檢查完之後,大約在開機前10分鐘入去錄影會面室。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下,4181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4181 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解釋俾佢聽(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4181 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4181:「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有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D2:「OK,無問題」(唔同意)。

📎睇咗CCTV 7個月
主問講用咗七個月時間睇CCTV,D1 盤問時講在記事冊有紀錄,會寫“OCTB RN 20000069"代表,有部份影片係在辦公室睇,有部份係在現場睇,例如明愛醫院和宏創方,係會長時期留在現場睇,今日無帶幾年前的記事冊,已經交回警方。辯方想再追問有關記事冊,因為有關辨認,被陳官阻止,稱記事冊不是證據。
律師指睇咗七個月係不實、誇張的說法(唔同意)。

📎拍攝照片vs截圖(由副手解釋)
因有法律爭議,證人和陪審員退席。辯方指出一張由證人拍攝的電話相片,和一張電腦畫面截圖,所顯示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人數不同,稱在主問時控方叫證人確認咗兩張圖的內容相同。控方反對,稱這些資料已經寫在承認事實,指辯方歪曲了當時她的說法,陳官叫辯方重聽法庭錄音,容後再處理。

📎證人抄口供
辯方呈上證人和警員4181的書面口供,同樣用電腦打字,內容大同小異,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寫「DPC11632與我自己...」,另一段大部份相同「DPC11632套取口腔拭子」vs「DPC11632解釋和套取口腔拭子」。證人解釋會以第三身形式記錄工作,到寫口供時忘記轉寫為「我」;與4181在同一時間做嘅事,口供有相同,但唔係抄。

盤問暫停。

🔹控方覆問
📎口供無紀錄
在不同階段,被質疑無在證人供詞提過一些事情,因為供詞並非一問一答模式。

📎搜查1A單位
在出發之前知道有搜查令,亦知道仲有1B單位的搜查令,之所以無去1B係因為D2講住在1A。

[10:27] 休庭,案件押後至12月27日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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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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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繼續控方覆問
📎梅芳街1A單位的夾萬
證人表示無印象有夾萬,如果有密碼會叫被告自行打開檢查,如果唔願意,會檢取夾萬或者即場爆開,如果無密碼或者唔使密碼,會在被告見證下搜查,無嘢發現就唔使做紀錄。

📎在旺角警署搜身
證人表示在搜完身之後,唔止一次交由值日官看管,當時D2無投訴話被除衫搜身。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稱日後可能會為其他證供再傳召。【早前辯方指稱證人的口供有變,需要聽法庭錄音,保留再問,今日無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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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傳召PW80 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音)作供
證人負責用Cellebrite 檢取D2手提電話One Plus 的資料,早前應控辯雙方的需求,返去網罪科檢視資料,今日由控方呈上文件。

🔸辯方(D2)盤問
控方文件顯示多個影像和影片檔案的屬性,證人同意該些檔案由電話的Telegram 下載,下載的日期係屬性中的created date,如果檔案無被修改,created date = modified date,該批檔案的下載日期係2020年3月8日20:41。

證人同意其他警員交到網罪科檢查的電話,大部份都係調校至飛行模式,轉咗飛行模式嘅好處係唔會受干擾,但表示校唔校分別唔大,因為工作環境已經唔會畀任何訊號干擾到;同意為咗盡量保存資料,在檢取電話時需要盡早調校至飛行模式。

🔹控方覆問
如果無轉至飛行模式,modified date 會繼續自動下載和更新。
同意盡早轉飛行模式,但無指引必須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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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傳召PW139 警署警長 黃漢斌(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2-2隊,現今駐守D1-1隊,當日係小隊副主管,協助監察同事工作,2020年3月8日22:40 帶D2去梅芳街2C室搜屋,由11632 做搜查,搵到膠袋內有一個鞋盒,內有黑色膠紙包着管狀物體,有電線伸出來,思疑係爆炸品,叫佢哋撤離,證人留在現場看守,有叫其他人支援和叫爆炸品處理科,23:15 C2-3隊警署警長林偉亮(音)到場,交咗俾佢哋看守,證人離開。

🔸辯方(D1)盤問
證人有參與調查明愛、深圳灣、羅湖三宗炸彈案,知道Telegram 公開頻道九十二籤係重要嘅訊息,但唔記得佢哋承認過明愛和羅湖案件,無承認深圳灣。

調查期間在大角咀搵閉路電視,聚焦在宏創方,但不單止5樓和10樓,仲有其他樓層;同意到咗三月份仲未知道503 和1008室在2020年1月25~27日當時的情況,到1月28日,未懷疑深圳灣炸彈係在503製造,2月2日開始懷疑,3月6日就懷疑明愛炸彈係在503製造,3月6日開始部署獵鷹行動,但唔知道派咗幾多人去跟蹤可疑人士,同意在3月6日由中午開始有好多隊O記在警察總部候命,直至3月7日早上散隊,同日中午又開始候命,22:40 收到情報科通知已經拘捕咗D2,但唔知道在差不多時間,有另外隊伍在不同地方拘捕咗可疑人士。

在旺角接收咗D2,帶佢去做手續,在行動開始的頭一個鐘頭無聯絡過指揮中心,唔知道上司有無聯絡,由警員4181負責拘捕,主要係調查明愛爆炸案。

至於案件編號嘅編排係行政程序,唔同地點時間發生嘅案件,會分為三個編號,同意明愛案編號係OCTB RN20000069,深圳灣編號OCTB RN20000071,羅湖編號OCTB RN20000088。

3月6日有訓示,小隊主管/副主管/沙展出席同一個訓示,之後由主管向各小隊再做訓示,只係講與本隊有關嘅資料,3月7日無再訓示,只係繼續上日的工作,3月6日訓示有畀過文件,係預備向D2做調查嘅問題,3月6日未畀下屬,因為未開始行動,3月7日19:00收到指令出動,去宏創方附近候命,應該係呢個時候畀文件給下屬,因預計可能有拘捕行動。

🔸辯方(D2)盤問
📎拘捕現場
在旺角道6N號外接收D2,當時有高級督察黃柏琪(音),證人,4181,11632,D2已經被帶入後巷,後巷係由6N向彌敦道行三至四個舖位,現場有人圍觀,人數唔多,入去交收時,聽到出邊好嘈,3月9日 00:02 證人行返出去解釋警方行動,並擴大封鎖線,叫人唔好停留唔好圍觀,但無一定要離開,唔同意市民睇唔到後巷發生咩事,指對面馬路睇到,同意距離較遠,後巷環境昏暗,但見到樣貌。辯方指有警員把守巷口,效果係令人見唔到後巷,見唔到4181進行迫供(唔同意)。

📎返旺角警署
押解D2返旺角警署,由證人揸車,D2上咗手扣,應該無戴頭套,辯方指出在車上的案情(證人唔同意):
- 4181 :你啱啱話五飛指使你,佢點樣令你放炸彈?
- D2 :用我條命威脅我。
- 4181寫記事冊,除咗D2嘅頭套,叫D2簽名,證人表示唔清楚,聽到有除手銬嘅聲和復讀較早時嘅補錄口供
- 4181 :揸車係我阿頭,如果你轉頭跟我意思去做,我同我阿頭可以保證你條女無事,你好大機會甩到身
- 4181攞咗D2兩部手機出嚟問佢密碼,D2無即刻回答,之後:如果我條女無事,我就俾你
- 4181露出腰間嘅槍袋,用手撳住:而家畀最後一次機會你解鎖呢兩部手機,你條女仲有得傾,一係送你一槍,再告你襲警,睇吓個官信你定信我
- 在咁嘅情況之下D2解鎖咗電話,仲講埋Telegram密碼,4181開始睇電話內容
- 到咗旺角警署4181向D2講:轉頭見值日官,你講嘢醒定啲。唔好聽到有投訴或者去醫院

證人唔同意有獵鷹行動嘅WhatsApp group,有事會向指揮中心報告,證人和11632有分開工作,例如:11632做錄影會面,證人向指揮中心報告,和交還與案件無關嘅證物。

📎搜查1A單位
辯方指出案情(證人唔同意):
- 在單位外D2即時話搬離咗1A住在2C
- D2無講過因為剛剛搬到唔記得密碼
- D2 : 我唔喺呢度住,我搬咗去2C
- 4181: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我唔知密碼
- 4181: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
- 無任何警員就1A單位問D2有無救命匙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有住客路過,證人叫住客揾業主,住客用自己電話揾到業主,證人攞咗電話畀4181聽,收線後4181講密碼畀D2聽,叫D2撳密碼入屋
- 由11632做搜查,見到電費單個名唔係D2,話個名咁奇怪嘅

證人見到有夾萬,記憶中睇過入邊,當時係打開,入邊無嘢,唔記得係11632開抑或係虛掩。相片中嘅夾萬係閂咗門,有機會係檢查魚生刀時閂咗,搜查其中一個重點係魚生刀,重點唔係夾萬,因為睇過無嘢。發現刀時唔知係魚生刀,影相重點係存放位置,在夾萬對出,所以無刻意影無嘢嘅夾萬,唔知邊個閂埋夾萬。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講唔到邊個閂咗夾萬,係有人通水討論證供(唔同意)。
指出:無對夾萬做任何事、夾萬係閂咗門唔係虛掩、唔係11632打開、無開夾萬,因為在1A單位外嘅情況和入1A之後,擔心爆開夾萬會引致投訴會孭鑊(唔同意)
同意在2024年4月3日回嘅口供,和記事冊都無提過夾萬、無寫虛掩。

📎宏創方接觸律師
當日離開宏創方時,證人聽唔到有人嗌:我係律師,你係咪李 xx?當時帶D2上車,有兩個人行埋嚟車度,佢哋話係律師,證人:我哋做緊嘢,我哋返旺角警署,如果有問題返旺角警署。
律師指出證人唔係咁講,只係阻擋兩人唔俾接觸D2,無法律支援,在車程上,4181向D2講: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在車上你有排受(唔同意)。

📎去西區警署
證人表示在3月8日18:25時,叫隊員帶晒所有嘢離開旺角去西區警署,無講原因,因為趕急,要盡快趕去西區澄清事件。當時證人係收到西區警署通知1A單位報警有爆竊案,西區警署知道在較早前搜查該單位,了解詳情之後,要隊員處理員工作,就執嘢去西區。證人坐在車頭,去到西區警署之後,轉身向隊員講有人報警話唔見咗12把魚生刀,跟住D2講嘢:我唔喺1A住,兩星期前搬咗去2C住。

律師指當時證人有講去西區嘅原因,指出當離開旺角警署時在車上的對話,證人全部唔同意:
4181:1A租客報警話屋企俾人爆格,你都識玩嘢
D2: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啫
4181: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傻仔,等我哋嚟堅嘅
D2:又係你話有搜查令,又係你問業主攞密碼
4181: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同你玩
4181叫D2認咗佢畀假地址,俾埋2C個密碼,條女仲有得傾,D2就講咗並提供2C嘅密碼

繼續指出案情,證人全部唔同意:
- 證人交還魚生刀之後,就上咗2C試密碼
- 室內嘅粉紅色膠袋內入面係無嘢,只係得張收條
- 試完密碼,就話俾4181聽密碼正確
- 帶D2去搜2C,D2無撳錯密碼
- 係由4181撳密碼開門
- 4181隨手攞咗啲衫俾D2易換
- 叫D2去廁所換衫,但無閂門(證人的位置睇唔到廁所)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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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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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傳召PW64 偵緝警員 9085 黃啟峰(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D1-2隊,被指派做行動中的證物員,23:46 去到宏創方,在1008室揾到以下物品:
- 八件防彈背心
- 25箱化學粉末
- 3支改裝過嘅滅火筒
- 31包尼龍袋裝住嘅硝酸鉀
- 五個黑色護甲
- 三部對講機
- 20組三M濾罐和呼吸器
- 兩隻碗
- 4支通渠水
- 一支玻璃樽裝有爆燃炸藥
- 一罐天拿水
- 81根煙花
- 11個手盾
- 五支壓縮氣體兩支噴槍
- 五個紙箱內有化學品 potassium iodide
- 一張D2 登記的中電電費單
- 一張D2 的中學學生證
- 一個有D2 指模的煲蓋
- 300支電子火柴

經證人證實後呈堂為證物。

🔸辯方(D2)盤問
證人唔記得行動的名稱,3月7日有訓示,有講到疑犯資料,證人的小隊負責兩名人士,男子唐xx和女子李xx,不包括D2,收到嘅指示係思疑1008 & 1009 室存放爆炸品原材料,調查之後知道唐xx係1008室租客。

律師引述證人在2020年5月8日的口供,「23:40 奉指揮中心命,去大角咀必發道128號宏創方1009室調查,因懷疑上述地址存有爆炸品...」,指出口供寫係懷疑1009,和庭上指1008和1009室有出入。證人解釋訓示時係講1008和1009,口供寫去1009係因為指揮中心叫上去10樓,在大堂截停唐xx和李xx,知道係1009租客,去咗1009室先,所以咁寫,在1009室搵到為數不少嘅濾罐和呼吸器,黑色硬頂棒球帽,一部電腦,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咭,用戶姓名HO CHUCK WAI,一張新華醫療公司的病假紙,一張忠醫診所的單,名字係何卓威,一張永生化工原料單據,日期係2020年2月7日,證人判斷物件與案件有關,全部檢取咗。

在唐xx身上搵到鎖匙,在警方查問下,從唐xx口中得知係1008室鎖匙,3月8日01:50 進入1008室,在唐xx面前進行搜查,唔記得有無叫唐xx簽署同意搜查。

在1008室搵到嘅嘢有通知上級,相信佢會通知指揮中心。

證人認知搵到嘅八件防彈背心,指係防子彈,實際上唔知係唔係真係防子彈,同意辯方稱有可能係防war game嘅BB彈。

在1008室留到08:50,在同日18:00再返去運走證物。
同意當時揾到嘅證物好多係未開箱。

🔹控方覆問
呈上1008室的電費單,發出日期係2019年11月26日。
呈上1008室的搜查令。

D2 的證供未完,待明日再傳召另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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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健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1-2隊,16:05 由主管女高級督察 曾曉雅 訓示,被指派拘捕D4,23:53 連同刑事情報科(CID)人員去到屯門啟豐園某座某位,CID有2~3人,一行共約8人,由CID行頭,帶同爆門工具,破門入內,唔記得邊個開鐵閘,木門向室內跌在地上,證人見到D4已經跌在地上面朝天,頭向房間,無被木門壓住,D4在地上不停郁動,好似想撥開啲嘢,當時未有人控制佢,警員穿便服,穿上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表露身份,8315和8519上前一左一右控制D4手臂,D4掙扎,兩人捉住D4兩隻手臂扶佢起身,扶咗去廳中間張凳坐低,警長53853用手銬反鎖D4雙手在後,證人問D4係唔係張xx,D4回答係,在D4身上搵到銀包,入邊有身份證確認身份,曾曉雅展示搜查令,表明來意搜查單位。

📎檢取電話、畀密碼
發現枱上有幾部電話,其中兩部的螢光幕開着,8519即時檢取兩部電話,交俾CSTCB 警長6158,放入防訊號干擾袋,由6158和8519初步檢視兩部電話,期間8519向證人講,兩部電話有Telegram app要密碼,證人就問D4兩部電話係咪屬於你,Telegram密碼係幾多,D4隨即回答係佢嘅,密碼係249542,證人講俾8519聽。

📎警誡口供
23:50 證人向D4宣佈拘捕,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係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用嚟做證供,你明唔明白,有無嘢講?」,D4回答:「阿Sir,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想去宏創方503室搵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見到佢喺隻鑊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間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在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大咗,所以無理佢,另外在3月6日晚在深水埗個公園出面,佢俾咗啲電線和電腦版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俾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裝置」。證人即時紀錄在記事冊,交畀D4睇,睇完簽名,之後再讀一次俾佢聽,畀一份聲明佢睇,如果同意就將聲明抄在記事冊並簽名。

00:20 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到境大堂男廁外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阿Sir,頭先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00:45 再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2月2日羅湖3號月台站長室外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跣低整傷
再落緊警誡供詞時,證人見到D4間唔中會用手按壓左膝頭哥,01:20 完咗三個警誡程序之後,問D4發覺佢左腳受傷,D4回應「今日較早時去廁所,在廁所跣低整傷」。證人無毆打或恐嚇D4,亦見唔到有其他人咁做。

📎搜車搜屋
01:35 警員8315,警長53953,警署警長盧志盛,和證人帶D4 去搜車,去之前有同D4講係根據搜查令去搜車車,問佢用唔用頭套保障私隱,D4同意用頭套。由8315處理搜查車輛UPxxxx和檢取證物,01:55搜完,02:04返回D4屋企,由8519處理搜屋和檢取證物,04:05搜完,帶D4去青山警署,04:20 到達,04:24 見值日官,證人報告拘捕詳情,講咗D4左腳受傷,值日官問使唔使睇醫生,和有無投訴,D4 話唔使和無,之後再會見室向DS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解釋大標題和俾D4睇,D4無要求,並簽名,之後發放記事冊副本和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

📎搜公司
04:55 離開青山警署,去葵涌貨櫃碼頭路D4的公司搜查,05:21去到門口,由主管展示搜查令,發覺大門有密碼鎖和單車鎖,曾曉雅問D4願唔願意提供密碼,D4拒絕,唔記得佢實際點講;由另一對O記警員5531破門,05:30入屋,由8519處理搜查,留到06:52;之後帶D4去旺角花園街利興大廈搜查,最終無搜查到。

📎搜屋
08:35 帶D4到屯門山景邨景貴樓搜屋,屋內有D4 父親,無其他人,D4 無向父親有要求,08:46離開,返回青山警署,09:00 再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之後主管叫帶D4去尖沙咀警署,唔知原因,10:51 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唔知D4在13:30見律師,16:30同D4攞背景口供,D4話之前要求咗睇醫生,於是證人將D4交俾報案室看管,最終D4去咗醫院,無做錄影會面。

📎Telegram 內容
3月8日19:30,證人在CSTCB辦公室(有防干擾功能),從8519取回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拍攝電話內容,21:40交回8519。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見到係Telegram 的通訊錄,有公開頻道和私人通訊紀錄,重點有:五發、一枝弓、叉雞飯、大鵬金翅鳥、夠鐘改名...。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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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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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D2案情

📌傳召PW168 警署警長江澤祥(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在退休前休假,2020年3月8日為旺角警署值日官,日常工作確保被捕者知道基本權利如膳食、如廁及求醫,目測有冇受傷或問有冇特別疾病,處理提出要求及投訴。
📎旺角警署內情況
呈上3月7至8日警署值日官會見資料確認4181帶D2見自己,3月8日00:54完成輸入紀錄,寫上目測D2在頸有一條大約3 cm紅痕(red mark),認為冇表皮破損不需即時治療,問過D2是否要睇醫生或要膠布均答不需要,表寫D2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紀錄有問是否需警方通知家人?也表示不需要。表上也有其他處理D2值日官填寫的紀錄如:3月8日 19:41 時在西區警署56639見過D2沒有投訴/3月8日16:21時旺角警署有律師要求見D2/
3月8日21:23時旺角警署值日官批准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 3月9日 01:37 文姓律師旺角警署要求見D2,因被提取調查中,文律師冇等待便離開 / 3月9日 19:09 有親友帶衫交被告
🔸D2盤問
同意今天看過控方準備記錄才知道D2資料,回想發生過甚麽。正常不會以拘捕人員報告被捕者傷勢作紀錄,目測被傷勢是自己的工作,要由頭到尾自己觀察做紀錄。自己觀察完只會對被捕人士講要唔要治療或者睇醫生。代表律師問即是不會告訴調查人員?法官竊笑地講調查拘捕警員在佢旁邊噃(即是一定聽到)
📎使用警署房間
證人確認拘捕人使用錄影會面室要借鎖匙開門所以需要問值日官,其他會面室沒有鎖先到先得不用問值日官,然而個別警員禮貌上可能會問借房間用。至於搜身室一般在報案室管理範圍內也要問值日官批准使用,搜身級別也由值日官決定,但不需要望住搜身。
📎被捕者資料記錄
被捕人士基本資料例如名字,身份證號碼需要由值日官輸入,間中會指示下屬輸入電腦。調查人員也有可能自己輸入其他問到資料,一些情況可能拘捕人員在現場抄下資料在紙仔,到達警署交報案室輸入,自己唔記得本案D2情況係點。
📎膳食安排
報案室會同飯堂聯絡根據當時電腦記錄有幾多被捕者訂餐,唔會理會是否被帶走調查。派飯由下屬親手交被捕者,如果接受調查飯盒會放在一旁用紙記低誰人未派,之後再補派返。同意只有派發紀錄唔知道被告是否食咗,因唔需要親眼望住。對於D2電腦記錄3月8日21:23時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證人指自己一般不會批准,這次是其他值日官安排。正常如果食物凍咗會問被告接唔接受微波爐翻熱,或者自費購外賣飯盒。
📎旺角地圖
辯方呈上2張政府地圖,分別以星號指出旺角長榮大廈及恒生旺角大廈,證人同意兩個位置都有恒生銀行。
📎D2辯方案情
3月8日凌晨被告到達警署,證人只係問D2「有冇嘢講?」,證人不同意。同意自己叫D2轉一個圈,發現他頸部有一個3cm傷痕問點整親?D2答「唔知道」。證人指實際答案唔記得,如果被捕人告知被警察打傷就一定會作文字記錄,但現時記錄是沒有。
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再問D2「有冇咩特別嘢?」D2答「冇」。證人指可能有問但唔肯定字眼。對於律師指其實冇問被告要唔要睇醫生、有冇投訴以及是否要警察通知家人?證人回答習慣上會問投訴只是唔肯定字眼,至於通知家人根據庭上警署電腦紀錄D2答「唔需要」。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完成D2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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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拍攝Telegram內容
冇印象自己要入密碼才可以開啓Telegram,也冇印象8519有冇輸入密碼。出示指稱D4電話內多個對話內容,其中Alpha Force(控方指D4)同「Mike Chen」 對話:Alpha Force表示「被跟蹤,安全起見先 delete 所有東西」,又指發4架跟蹤車輛全是警察註冊的車。D4問20公斤黑火藥威力,有黑警5米範圍內點?Mike指5米內會死,車都炸到反轉,雙方也討論加玻璃鋼珠效果,Mike指「有珠璃珠 5 米會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Mike 發相片見到2樽及1袋化學品,印有X酸鉀、硫磺粉及鋁粉,2人討論混合比例。而同「武肺疑似患者」對話對方寫「你啊張XX(D4中文全名)...」,D4指教完點寫remote (相信指程式bot)就飛台灣,買返嚟啲KNO3都唔夠純度,要Crystallize一次。
Alpha Force(D4)與「一枝弓」(被指D2)的通訊紀錄,D4表示「隻鬼想搵搞生日蛋糕嘅人,由老豆入手」,叫對方唔好再同老豆搵仔嗰邊有交流,好彩射左少少波俾老豆搵仔。

證人確認所有拍攝在3月8日19:30至20:40時發生,完成後將電話交俾8519。在3月13日 10:23至12:30拍攝電話(SN433)之Telegram 內容下載至兩隻CD。電話由8519交來,有證物袋裝住。手機的 TG 用戶名稱是「Alpha Force」,Apple ID 是「Cheung Kx CXxx」(D4英文名)多個對話中曾出現「敬陳彥霖,周梓及所有逝去手足」。同「五飛」(指D1)對話D4表示「搵緊中移動卡」,又稱「買完去啲鳩位再試下個引線先,穩陣啲好」。手機同Bot Father 通訊(相信是寫bot教學)見到2019年11月D4建立了「美心皇宮1號」機械人程式bot。
之後證人拍攝了另一部手提電話,是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 (SN434)。自己只負責處理兩部電話拍攝,冇處理其他電子器材,檢查時沒有見過相關搜查令。確認除拍攝沒有干預過電話內資訊。

🔸辯方盤問
D1代表
📎whatsapp羣組
確認有組織三合會調查科OCTB 的C1-2隊有一個whatsapp 羣組,但非工作用羣組,是在私人電話使用。不知道參與「獵鷹行動」其他人是否有另一個Whatsapp羣組,自己同OCTB其他隊人員沒有whatsapp羣組,也不知不同OCTB組有冇whatsapp羣組。

D4代表
📎行動訓示
證人確認為本案做了2份書面口供及一個記事冊補錄口供,完成交調查人員,沒有比警長53953睇。2020年3月7日出發前曾曉雅女高級督察作訓示,行動要協助拘捕D4,懐疑同3宗爆炸案有關,訓示有小隊其他人:盧至成警署警長、警長53953、83154、8519及WDPC 15824。約20分鐘之後盧再有一次訓示,委派自己負責拘捕D4,8519負責D4證物,2次訓示中冇比過疑人相片。
📎D4住所單位
3月7日23:45時去到屯門某單位,有刑事偵緝科CIB同自己OCTB C1-2小隊一齊上去,不記得是否乘坐同一部電梯,差唔多時間到門外。CIB同事爆門前有拍門比警告,同意今日第一次講出有比警告口供從冇提。CIB沒有入屋,只有OCTB C1-2隊及網罪科警長6158。8519及8315兩人最早入去,自己是第四個同警長53953差唔多同時進入。穿便服及警察背心頸掛證件,冇留意其他人有冇掛,冇見警長53953有戴住戰術手套(手背油鍋釘)。自己同首個警員差5秒入屋,第一眼見D4是「跌」地上,沒有同D4身體接觸。律師問會唔會早入去警員襲擊D4?證人答入去見不到警員同D4有身體接觸,也沒有見有人打D4。D4地上掙扎不停郁,應是用手撥開D嘢,不知原因。
證人主問指入屋8315及8519控制D4兩邊手臂,扶起身因仍掙扎警長53953於是施行手扣。問書面口供卻是寫8315,8519及警長53953三人一齊上前控制,不單是8315及8519,證人答自己理解主問答案為3人合力上前控制。同意D4明白出示搜查令沒有文字紀錄或文件簽名。
📎手提電話
印象單位大廳枱上有6部電話,2部螢幕開着被檢取,不會是放主人房。警長6158將2電話放入一個防訊號干擾袋,其他電話如何處理冇留意,有問過D4電話是否他。8519要求自己問D4取得telegram密碼,D4說出「249xxx」,同意冇警誡及問D4願唔願意提供,解釋當時電光火石冇去深究,因為相信破門前D4正使用2手機,案件涉及三種嚴重爆炸案,不肯定是否破門時通風報信或是作遙控引爆,自己估計6158及8519㩒過手機Telegram開唔到,所以想要密碼調查。在場見不到有警員用D4說出密碼即時睇D4手機內訊息。代表律師質疑警誡只花數秒也不做?證人庭上反指「引爆一個炸彈也不用好多時間!」,再補充有搜查令警方可用工具(相信指Cellebrite)打開電話但需時。代表律師問有搜查令一般會否作警戒?答如果發現通訊記錄對案情有關才會施行警誡。

[13:45] 休庭,盤問未完成,案件押後至後天1月2日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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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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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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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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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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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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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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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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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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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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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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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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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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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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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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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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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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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PW87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辯方(D4)盤問
📎檢取手機
昨天證物手機(433)冇電,今早證人帶來火牛及叉電線先充電。D4代表要求證人作3項測試:

1)開機要密碼?用D4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即控方所指Telegram密碼可否開機?測試結果證實要密碼,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可以開機。

2)開Telegram是否需要密碼,密碼是否就是被告所說六個位數字?測試結果是開TG需要密碼,輸入出現六個圓圈,用之前開機六位數字成功開啓Telegram, 代表2個密碼一樣。

3)電話閒置5分鐘會否自動熄螢幕及鎖機,再開機要輸入密碼?測試結果等待5分鐘後發現螢幕沒有自動熄,證人進入設定模式指出手機設定為永遠不會螢幕自動熄機(Never)。同意代表律師指任何人可在手機改此設定但自己沒有,自己看管之下也沒有見到有警員作改動。【辯方之前爭議指TG密碼是4個位,但入6位數也可開,手機有自動熄機功能,閒置一定時間再開機要輸入密碼。】

🔹控方覆問
-不清楚本手機是否見到多重帳戶登入功能
-之前作供說一般情形會同案件主管到場調查電子設備,同意自己有試過冇一起到場,案件主管事後交來電話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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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長55651 劉美雲(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3月8日返早更即上午工作至下午15:45。根據控方呈堂2份文件:
1)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2)Detention Note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D4,第一份文件中見到D4 10:51時由青山警署轉介至尖沙咀警署,由於是轉介已經通知罪名,D4是直接去警署羈留室,除非疑犯有要求唔會再問有冇投訴或是否要睇醫生。如果有也會在行動紀錄文件寫低,但庭上3月8日記錄沒有,第一及第二份文件紀錄見到3月8日 13:30至13:48時D4曾接見律師。

確認如見律師後有投訴,會在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寫低,現在看D4文件冇代表沒有投訴。

同意文件記錄3月8日1653時D4由尖沙咀警署送到伊利沙伯醫院,證人指是否要緊急送去醫院視乎急切性,傷勢是否嚴重。做法是打電話要求救護車,需要安排軍裝押送上救護車去醫院。

🔸辯方(D4)盤問
確認案發時資歷大約做了值日官四年,處理過不少拘捕人士,唔會特別記得D4或有獨立記憶,今日作供主要倚賴庭上所見到文件。問到紀錄見3月8日13:28時D4由其他值日官處理,同意當時人手唔夠,自己有其他事處理,所以由其他值日官代替自己報案室工作。

回答主問指緊急情況送院定義是有有生命危險、外傷出血等。根據庭上文件所寫D4傷勢fracture, 確認並非緊急情況。同意該時段不是由自己負責只是根據文件估計。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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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D4電話搜證
確認處理過D4 Iphone XS Max電話(SN 433), 2020 5月27日從另一警員手上攞到手機,替機內聲音訊息進行錄影拍攝,檔案存入光碟。

🎥播放同「疑似武肺患者」對話,對方為女聲,提到去咗台灣,分別問有冇Equipment,「架生」要買?自己喺五金舖有冇嘢買?對方傳送圖片有一白色樽(疑似化學品),問掃緊貨要唔要買。

📎D4電腦取證
確認檢視過D4之Macbook 內資料,並截取檔案到光碟呈堂。

主控展示光碟內截取檔案,分別見到一些似是編寫程式(program code)檔案,多個3D 物件設計檔案,庭上所見其中一樣同早前控方指TG訊息內將軍澳爆炸案預備墓碑相似,有尺寸,繼電器及4G接收作遙控操作。

此外電腦內找到一個「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見到由美國War Office 出版。另有一些實拍圖片,圖中有綠色電腦版連接電線及一些器材,證人指出同剛才所見3D設計圖一個梯形物件相似。最後證人確認上述檔案全部儲存在MacBook一個D4英文全名資料夾內。主控指稍後會有專家證人解釋所見到設計圖及電子器材用途。

📎從影片及截圖辨認D4
庭上播出多段不同日子(1月26、22日、3月3日之CCTV,包括D4住所大堂、宏創方停車場正門及5樓等。證人指根據髮型、身形、衣着、鞋等認出D4。補充睇曬咁多段片發現D4會用fing頭方法撥流海,相信是習慣,此也是辨認特徵之一。而一些片段中所穿灰色外套及鞋同意與D4車中及家中鞋櫃所檢取吻合。

播放3月3日 22:49宏創方5樓CCTV片段時,主控指因見D4在走廊用手禁密碼開手機(SN433),要求慢鏡重播,證人在放大後指是按了6位密碼,跟數字按紐位置見到是「24xxxx」(相信同警誡所說手機6位密碼吻合,代表SN433手機是D4),另外證人指見到手機home screen 是張貓相片,主控隨即要求再次打開證物手機SN433,結果開機後確認可以見到同一樣貓圖片screen。

主問未完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