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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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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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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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0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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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郭啟安法官
🕥10:30
👥葉,陳(20-22) #案件呈述上訴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2項蒙面;於2021年6月11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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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姚燕武(27)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高等法院第一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案件呈述上訴

👥D1葉, D2陳(20-22)

控罪(1):
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3) (D1 、D2)
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2人於2021年6月11日被 #劉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2023年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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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今天缺席,由大律師代表

D1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D2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10:35] 開庭

🔹律政司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答辯方D1 代表陳詞本案不存在一案兩審,只是因應2021年11月盧建民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希望讓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強調沒有影響事實裁決不需要重開案情,再者雙方證人已經作供不用重召,案件中控方依賴環境證供如位置、時間、身上裝備(尤其D2)作推論參與。

D1被控方證人PW?見到由非法集結地點沙咀道逃跑至被捕地點,手持一包未開封之索帶,其辯方證人作供解釋但被法庭拒納,只是裁判官認為冇證據曾被使用。控方立場重點非有冇使用而是有參與。

D2身上有多項裝備如眼罩、防毒面具、手套、手袖、黃色雨傘等等。被告也沒有作供,裁判官指其用水淋熄催淚彈但沒證據使用作訂明行為,裁判官忽略身上裝備而作推論有冇參與非法集結是錯誤。

控罪(2)及(3)則在裁決時脫罪只因沒有證據參與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控罪元素是「身處」,不用「參與」,控方認為原審裁決時法律方向不正確。

郭官指有時裁判官口頭裁決比較簡單沒有寫得細緻,再問裁判官有否考慮現場是否有發生非法集結,律政司代表回答幾位證人口供指出有數十人聚集,有人放龍門架堵路,地上也滿佈雜物,除PW2部份證供,其他證人全部接受,當時豉油非法集結發生。

🔸答辯方補充陳詞
D1代表
接受沙咀道有非法集結,但沒有證據漫延至和笛街被捕地點,雖然非法集結具流動性但要像流水式,如銅鑼灣遊行至金鐘途中經過之街道便是,本案被捕地方沒有證據有相關,裁決時也提到當時附近街道上很多人無辜人士,有不少人逃避催淚燈爭相走避。控方證人話見到D1由沙咀道跑來只有3秒,但其實不可排除D1有轉過方向。而現場單單堵路沒有衝突,D1在現場逃走可能是避開催淚氣體,身上索帶有辯方證人作供解釋,郭官提醒索帶證人口供不被接納,再指盧建民終審法院案例沒有使用也可以參與。代表指盧建民終院案例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控方如今依賴作上訴理由對被告不公正。

控罪2同意最新案例身處現場不用參與而蒙面也可定罪,但控方沒有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D2代表
不會爭議有非法集結及盧建民終院案例。當刻控方依賴案情及法律原則令裁判官作出裁決或許有錯,不反對有空間要澄清新觀點,但發還重審就如D1代表所言會造成不公平。原審時沒有得知盧建民終院新觀點,當時已知到會排期,冇人提出押後等待結果,假如已經知道結果,自己可能盤問或給予法律意見會不同。過去5年D2本已經作人生規劃,這2個月修讀課程需往外地,無論上訴結果如何D2也已訂8月尾機票回來。本案獨特之處是控方依賴證人記憶,沒有片段圖片協助,事隔5年再發還重審是不適當,證人再作供記憶是否可靠?但答辯方接受控方所指D2身上有裝備但強調只放在袋沒有穿戴(法官打斷指手拿住一包索帶),至於流動性本案也較其他情況低,現場環境比較平和。

至於控罪3,同樣沒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上訴方再回應
原本上訴包括D3,但因其不在港,而且要等待終院案例結果才處理,最後才只對D1及D2作上訴以致2年後才申請上訴,3年後開庭處理。現在是因更改原審時法律觀點要求原裁判官重新處理,不打算重審。

法庭再問就盧建民終院案例新觀點、重審公正性及重審方式(更改法官?再傳召證人..)。D1代表指如重審不認為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是洽當,應由原裁判官重新考慮新觀點。D2代表指如當時知道終院案會就「利便、協助」作盤問,同樣認為不應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同意法官建議如重審方式可由原審法官處理並可傳召證人如被告作供。

法官指聽罷雙方補充陳詞後需時考慮,將在2個月內頒佈裁決。

[12:34] 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