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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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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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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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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同昨日一樣,主控繼續查問D4在屠龍/滅龍群組內的文字和語音訊息,逐句逐句問,叫D4 解釋,試圖揾前後矛盾之處,質疑幾時講真幾時講假,D4 維持說法,內容有觀察、評論、推搪、拗水吹、和唔明點解咁講。

因為內容好零碎,無大議題,大概總結如下:

- 2019/11/14 群組討論在荃灣二陂坊宣戰,唔理有無南亞人士,全部掃場,插旗

- D4 在2019年11月12日入中大,14日離開,形容屠龍走咗之後,示威者變成童子軍,意思係行為比較蠢,指示威者試掟汽油彈,和用很重的床褥來做盾;又指前線好串,張官問見到咩覺得串,D4形容示威者揸住雞毛當令箭,揸住弓箭周圍望,但箭都裝得唔啱,又指令其他人等。撤退又被學生會騎劫。

- 提及去上水掃場,有「(閃)燈(屠)龍(蜘)蛛」三隊。

- 點解用「黑警死全家」嚟回應貼文

- 有屠龍的新聞報道,主控問D4 覺得當中內容是否屬實,D4 表示唔知,無考究過係真定假。

- 群組有人post HKU 請保安,標題係「有無手足可以混入去幫手」,D4回應「呢個可以守到HKU,好正」,D4解釋:「因為又可以搵到錢,又可以守到香港大學」,主控再問D4 回應訊息的意思,D4叫控方重複問題;主控譏諷D4,稱早前遭水刑及擔心母親,就記得警察問咩,現在就忘記剛才的說話,D4回應:「因為你未打我」,控:「即係打你先會記得?」D4:「如果你經歷過呢個狀態就會記得。」張官:「簡單啲,你話因為你俾人打過,所以你先記得?」D4:「係」。

- D4 於14日離開中大,15日進入理大,D4 & D2 曾在11月15日談論兩人正痾緊血,D4確認痾咗兩至三日,16日離開,當晚深夜再與D2 到西貢行山,17日又返去理大,同日晚上屠龍約食飯,D4打算離開但不成功。主控質疑痾血仲去行山,點解唔叫黃振強揾其他人行山,D4:「因為佢嗌我行山,我就跟佢指示行山」。

- 黃振強在11月16日發訊息「狗一定要啪」,Ken:「plan好晒走人」,黃指今晚試「眼鏡(槍)、唔知清唔清」。D4唔知咩plan,估計黃可能當晚需試槍,所以唔去行山,無諗當中意思。主控質疑這屬大事,D4 點解唔問?

- 11月17日晚的飯聚,Ken 指「尋日行山嗰兩個一定要到」,並tag D4,D4 當晚發訊息「好肚餓,等我一陣」、「好快到」等,主控質疑他並非因身在理大而無法出席會議。李解釋因當時黃振強叫隊員唔好去理大,其他人唔知他在理大,所以隨口噏,住氹住佢哋先,直至22:42,發現無法離開理大,退出屠龍群組。

- 11月21日D4 再入返群組,有部份訊息可以復原,最早去返11月18日20:54的訊息,中間無咗23個鐘的訊息,控方從黃振強的電話,重現該段時間的訊息,主控質疑無人問點解D4 退組,奇唔奇怪,D4 稱可能其他人覺得佢唔重要。

- 主控又引述,黃振強在D4 退組後,發訊「有無人可以keep眼鏡,阿檸(D4)出唔到嚟」,質疑槍在D4手上,D4 稱應將兩句分開理解。

盤問未完,主控表示還剩下少少,聽日一定完結。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7/7) 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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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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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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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會準備上載有關案情的CCTV於手指和光碟, 經辯方查核後供陪審團用。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主控繼續查問D4在屠龍/滅龍群組內的文字、圖片、語音等訊息,逐句逐句問,包括出post「票站得兩隻,點睇,I am ready」,"I am ready"是何意思?李答是通知其他人會在網上觀察,繼續追問百鬼夜行答「行得」,李初指不知意思,同意可能是指回去票站。主控質疑大專程度居然對訊息中多段文字指不明白其他人意思包括「20kg」,主控之後播放一2秒片段,同意見到兩個小型螺絲撞物體有火及聲,似成功引爆,同早前專家證人所見另一片段不能成功截然不同。李同意但時間已經過左五年,冇印象之前有冇睇過呢段片,就算有睇過也不記得是否在法庭。
證人同意在黃振強要求下畫了兩張圖以紅色表示見到警察位置,黑色代表示威者位置並按黃要求寫上「手足」及「搵人跟」。自己理解搵人跟可能是示威者跟住警察。

主控指庭上TG訊息屠龍成員所提開會、食飯、去遊行大部份都「巧合」見不到李出席,李大多以去錯地點、飲醉酒、借詞推搪,只有去過中大,李回答維持這些口供說法。主控繼續追問多段訊息內容李又不停回答不知道意思,但同意自己及其他人從沒有提及不明白,是否大家根本對內容全部明白,李不同意,進一步指自己習慣不會讀晒所有訊息,見到便答,至於訊息有提過「RPG、EMP、戴眼鏡、防彈盾」,自己相信純粹說笑因為以上內容提及火箭炮(RPG)、電子脈沖武器(EMP)、手槍(手槍),大多是打機遊戲裏面提及。
李曾發言「不如靜靜地去咗台灣先」,「我最期待的眼鏡訓練」,解釋因為知道去台灣有軍訓,理解是有體能、搏擊及射擊訓練,訓練完成變有得打。但內容知道有深蹲邊30下覺得非常辛苦,所以說「唔想做John Wick」是決定不會去,但其後為何問「有冇一兩日玩?」,李答是不想去軍訓但又想去台灣旅遊玩一兩天。
主控繼續指其實李有出席過大鴻輝,之後再重返理大,李不同意。
喂其後主控問Healer 出訊息「星期日有大plan」,「明天會有大野」,李再答冇興趣冇特別問唔知黃振強講緊咩。去到12月8日黃振強凌晨私人訊息用粗口問「等你咁耐嚟未?」李覆「擺條鎖匙響門口先」意思是否會去安全屋,李再解釋是講大話欺騙黃,打算不去。
盤問尾主控文從庭上所見屠龍群組訊息曾出現18,24小時訊息消失,李同意,指有時會全部人沒有發言長時間。

🔸覆問
-同意知道可以行使緘默權,為何在錄影會面中仍然有說話,李解釋因為家中被恐嚇要跟着警員指示所講。
-為何沒有替傷勢拍照?解釋因為知道有緘默權並行使
-法律代表要求看看圖片PayMe code,確認是自己,所見顯示名字並非李xx,而是自訂名字,解釋系統容許使用者改任何名
-telegram Icon是要㩒入去才可以見到使用者資料,李確認,不記得有冇試過㩒入去看戶名「Happy Healer」資料
-12月8日集合時間16:00同意在呈堂屠龍/育龍訊息沒出現.唯一在「皇馬龍利號」羣組出現過,但那時候已經退組。
-問及12月1日黃振強在群組內問「邊個灣仔瞓?」,李自己答「喺邊?」解釋因為不知道灣仔安全屋位置。
-代表律師引述群組訊息記錄,李同意所舉例子屠龍群組試過不只一次有7至9小時冇人發言。

證人所有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4 代表向法官指之前向控方要求提供理大11月17日圍封資料仍未收到,根據證人作供11月17日入了理大,警方晚上7時完全圍封,D4冇可能出來去大鴻輝再返回理大,資料和案件絕對有關。法官同意觀點,主控表示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對於明天是否能夠提供存有疑問,明言大家唔好高估佢能力,再指時間非常匆促。有律師提議如控方不可提供資料明天可以先行討論法律議題,法官擔心會有枝節不理想,留待明天進展再決定。星期五由於有律師需前往其他法院,開庭時間限制在11:30 至13:30。

[13:17] 今日完,案件押後至明天(18/7) 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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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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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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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呈上Cellebrite 專家的修改供詞 P1836a。
因應D4 律師要求控方提供理大圍封的資料,主控提供有關該案的兩份證人供詞:卓孝業(音),林以行(音);另外有關剪輯CCTV 影片,已經完成約30分鐘片段;需要時間讓辯方確認,張官指示休庭半小時。

[09:05~10:35] 休庭

雙方就圍封理大達成協議,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19:00 完成圍封計劃,預計20:00開始,但延遲咗,21:30政府新聞處出有關通告,呼籲示威者從Y core 離開,最終在22:00開始圍封,拘捕離開人士,證實為記者或救護員可以離開,11月18日20:40 有被登記嘅人士進入理大做說客,警方知道約有100名中學生在理大,不想投降。

警方在11月11日至29日圍封理大,拘捕約1100人士,300名未成年,搜獲大量汽油彈和武器,有車輛被燒毀,在29日交還大學管理。

D4 完成辯方案情。

D5, D6 & D7 代表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件完結。

--------
張官開始與雙方傾法律議題:
- 5條控罪的相關條例和達至控罪的元素
- 給予各被告良好的個人品格
- 不被控訴的行為
- 黃振強的證供
- 環境證供
- D4 有作供,D2代表有盤問,陪審團可以考慮他的證供對D2 的影響

[10:55~11:38] 休庭派發文件

張官表示控罪中有與案無關的情節,法庭將不會給予陪審員,以免他們考慮太多。

D7 #馬維騉大律師 希望張官就兩個議題作指引:
1. 界定Telegram 對話中,那些是傳聞證供
2. 控方指黃與D7通電話,通話中講到炸彈和槍,但無紀錄,無其他佐證

多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星期三,雙方要對張官的法律元素作回應,和提議對陪審員有什麼指引。控方在星期四開始陳辭。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7) 10:0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7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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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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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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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繼續讀出Telegram訊息,今日完成所有D1至D6 相關訊息。

主控指今日已經非常疲累,希望星期一開始讀出D7相關訊息。

[12:43]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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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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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容(23) #審訊 [1/4] (#網上言論 #煽惑七一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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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5/70)

🕙09: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審訊(1/4)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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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主控讀出控罪、開案陳詞(被告回覆主題提及下次要插小腸)及承認事實(帖文留言精華版P4及P5,P10及P10a錄影會面片段及謄本),被告表示明白。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只會傳召2名證人(今日)及播放約1小時錄影會面片段(明天)。辯方指出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包括回覆內容,主要爭議沒有犯罪意圖及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言並不構成煽動只是吹水,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作招認,如表證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會作供,雙方預期明天可完成審訊,暫訂9月19日下午作結案陳詞。

📌傳召PW1 偵輯警員14582蘇長(音) ,綱上溜覧時發現相關留言並作截圖
🔹主問
現駐毒品調查科,2022年2月24日駐守網絡科技罪案調查科負責監察網上言論,當日在連登討論區檢視一個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貼文,同日17:24時將39版網上貼文檔案P1截取及列印成P2紙本版,證人留意到帳戶「要食自己整」之留言,並查詢其用戶紀錄並列印出來P3。之後再就此用戶在P2留言作精華截圖共4頁紙成為P4。

2022年3月9日22:51時證人再次用警方電腦溜覧連登同一主題,發現原貼文及留言繼續存在,證人再次截取留言及作列印P5。
🔸盤問
確認列印貼文版本P2內容有看過,2022年2月24日是使用browser 內置功能截取留言列印,同意P2版本內一些留言如第四個貼因太多回覆沒按鍵伸延看原文列列,同意庭上辯方在24年8月2日列印版本D1見第四個貼文原文有留言「又做戲?」。同意P2版本因回覆太多隱藏了(訊息可見出現 回覆負評過多,按此顯示原文),因此看不到回覆邊個留言。也同意辯方版本第十一個留言看到是回覆第四個留言。代表指每個主題回覆內可以作正評及負評,但只是加入會員180日後才可以作出。辯方代表繼續指出控罪主題內一些看不到之回覆。證人同意沒按鍵展示全部內容才截取貼文及該主題當日共有335個貼文回覆,P2列印版只有320項因使用broswer功能列印至有被告之最後貼文。
同意涉案題目在2022年2月4日時並不是熱門話題,自己只因要調查才找此題目貼文。不清楚該題目是在時事、政府,娛樂等等那個分類下。證人答不到是否在分類下很後的位置,當時是用搜查主題功能而找到貼文,從辯方文件D1 同意涉案貼文是時事台主題,因一些帳戶現已刪除,現在因而此看不到第320項,刪除可能是違反規則被管理員刪除,也可以由用戶自己刪除。PW1同意列印版本因㩒不到展開功能,未有顯示主題下所有貼文。
🔹覆問
同意一些題目貼文回覆負評太多而被遮閉,例子如第4項貼文,網頁上可出現訊息「回覆負評過多 按此顯示原文」。同意用滑鼠按下可睇到原文。
確認在2022年2月24日所截取呈堂貼文P2沒有任何修改。P2內第51、110、118、273及275均是被告帳戶所發留言,並沒有被遮閉,非會員也可看到完整貼文。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證人需時確認撰寫英文報告內容及中文版,法官建議休庭下午才開始主問

12:34 上午完

押後至1430 以便證人䦧讀報告,控方預計主問30分鐘,辯方盤問約需1小時多。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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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現屬網絡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組,確認為本案撰寫一份英文報告P11內容正確,中文版譯本P11a今日看到有數項(第6、8、11、12、14及16頁)稍作修正,採納報告為本案證供。
📎連登專家報告
內容包括連登平台基本操作、會員登記、發言及評論操作,普通人閱讀討論區內容等。簡單來說公眾可隨意進入連登討論區便看到非加密主題及留言。同意呈堂P2是討論區內非加密主題貼文。做P牌會員未滿180日也可出貼文。同一電郵帳戶名登記後自己所知刪除後不可再重用登入原先戶口,但係不完全肯定。答相信連登平台擁有人可刪除帳戶及留言。法官問不可用「相信」後改口稱確認。
📎討論區版面
同意P4貼文內第51號貼由帳戶名「要食自己整」所發出,用戶名後P字符號代表注冊會員少於180天,俗稱P會員可以發貼及留言,但不可比正評或負評,貼文旁有發文日期及時間,發貼內文「嚇死佢老母」是用戶留言。貼文底上升下降箭咀圖案是正及負評次數,一個雲圖案是被引用回覆。一條線代表貼文留言被引用,舉例五條線代表五次被引用。
🗣️法官:1)報告提及未認證會員是何意思?代表用戶以電郵登記但未以密碼驗證。2)報告內非P牌會員又有何意思?答是正式會員。
🔸盤問
-確認P牌用戶是認證後累積上連登平台未夠180天,不是連續日子。同意手機登入連登後可以不溜覧而開第二個app 使用其他程式。
-連登同意用戶不可以gmail ,yahoo 電郵認證,用戶必須要以ISP、教育機構、公司電郵等。
-報告內連登戶口測試確認是在2023年做,但自己2021年7月前已經有使用過連登帳戶。
-不肯定2021年7月1日連登有冇功能可刪除帳戶。辯方呈上2021年7月13日連登通告,指出因近期用戶要求而新增刪除帳戶功能,但刪除後同一email 不可再開過新連登帳戶。PW2看完通告同意律師代表說法。
-確認報告指P牌會員每天只可發一個主題,測試留言可多於一次但不知上限。同意按了正/負評不可取消,㩒錯也不可以改,同意平台也沒準則正評表達甚麽。
-同意討論區有分不同台如吹水、時事、政治、娛樂、健康台等,PW2確認本案貼文是在時事台。
-同意連登一天可以有過百新主題,不完全同意一則留言如過了8個月會出現在很後,因有熱門主題,溜覧次數多會令貼文排在較前。本案涉及原文在2021年7月1日出現,不可以肯定2022年2月24日主題是否右沉大海,也不清楚涉案主題是否曾是熱門主題。

1629 今日完庭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批准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今日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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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儀(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
🔸盤問
審視後確認今日沒有進一步盤問
🔹沒有覆問

主控呈上更新證人、證物列表及因新增電子檔案證物P11a而修改之承認事實。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P10
2022年3月14日 17:48在葵涌警署由DPC15999 進行,片段約57分鐘,會面中警員展示文件P10b,謄本為P10a

警員問及案情內容,被告在連登一主題「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以戶名「要食自己煮」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插穿佢小腸」。確認拘捕警誡下自願講出「啲嘢你我講,因為貪玩」,案發是自己用三星手提電話在連登發出,該機換新Iphone後已賣走,現在使用之iPhone 自願交出手提開鎖密碼以便警方調查。使用連登因感覺可匿名出文,不似Facebook 般實名曝露身份。

-解釋以自己帳戶作第51項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是因為當時社會風氣仇警,貪玩而作留言,沒有特別看其他人回覆自己留言。對七一有警員受傷後來覺得犯法不啱,留言只是想發洩心情。5人對自己貼文讚好現在同意覺得有人會跟住做,當時冇想過。
- 自己第110項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自己是因為貪玩及當時仇警氣氛而說,冇心令他人跟往做,此貼文有4人讃好及有3人留言,自已有再回覆。同意現在看發文有教人點做。一人回應他「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被告回覆「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不清楚有多少人看自己留言,也不識網上其他人。
-同意原題目「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最後共有三百多個回覆,算多人看,但自己初初留言時並未有咁多人回覆或看。
-警察要求下在展示貼文截圖片、檢取手機及畫面截圖上簽名確認。確認自己工作室檢取桌面電腦為自己用,會用此機上連登但因不識中文輸入不會發貼只用來看內容。
-再次澄清當時剛看到新聞,加上社會氣氛、連登好多用戶都嘲笑警員,覺得發文不用負責任而作上述留言,冇意煽動他人。
-同意錄影會面當刻留言仍在,解釋因用戶不可自己刪除,同意可能要剷了帳戶才可刪文,案發時自己貪玩出完文也沒有想過去刪除。

~控方舉證完成~

📌中段陳詞
🔸辯方
被告在連登主題5個貼文其實沒有特定目標,其言行只算評論沒有意圖煽動其他人,控方最有利詮釋也不達至表證成立。
🔹控方
被告前後回覆多次不可能沒有煽動意圖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作供,法律代表需取指示及簽署文件申請休庭。

1102 休庭至 1151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交代背景,現在25歲,內地出生小學五年級移居香港,2021年任職地盤裝修工人。
日常常用程式上網如溜覧微博、連登、QQ等。連登有一戶口「要食自已整」是於2020年9月注冊,因少用2021年7月仍是「P牌」用戶。

2021年7月1日晚上十時在家中上連登,見到一個主題圖片知SOGO有一名警員中刀,沒有詳細資料,只見其他人留言,有人留言「又做戲好假、自編自導自演、剪指甲流血、真係慘上頭搵刀手斬返啲condom軍裝」,於是自己以食花生心態留言「插L死佢老豆老母」,而留言也有助找回貼文,沒有任何特定目標意圖,老豆老母只是粗口。錄影會面中曾提及用刀插只是字面解釋意思,警員只出示自己打一句圖片,沒有前文後理。連登討論區除非用主題尋找,否則貼文不會好易找到,案發後至被捕也沒有重看此題目。

之後有人回覆唔好怪做戱,自己想起電影「十年」劇情,自己之後認為在鬧市用刀刺殺只上半身不合理,因此自己作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之後再打「收皮喇儍仔」因為覺得太荒謬不信插後膊是真。錄影會面內解釋講出於覺得自己好叻,正常不是插膊頭,不是想叫其他人去做。

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因沖涼後見有人閙自己冷氣軍師、咁叻你去等很嬲沖口而出才作出。用「教人」只是極怒下以語音輸入鬧人。錄影會面中答見人串我心情唔好便打呢句,「串」是閙的意思,可能用字不好。

1250 午休,主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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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法官指自己不熟悉連登平台,要求控方提供列表指出回應時間、那個帳戶回應及貼文編號方便理解,是否加入承認事實由雙方討論。

📌被告繼續作供
🔸主問
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P5被告電話截圖可見到那些回覆被告貼文。

被告上一個貼文後一人回覆稱「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被告再回應「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另一人在帖文內稱「仲少血過之前手臂中,btw 走唔甩~」,118項貼文被告第五次亦是在主題最後一個回應「收皮啦傻仔」。
被告同樣回答打上述句子是貪玩,非煽動,之後冇再進入此個主題post,冇人再回覆自己也沒再打嘢。

問至今年8月2日上述5個留言為何沒有了,被告答被捕後曾重閱此主題下自己留言,回想為何咁寫。由於警方指有煽動性,雖然不認同但覺得用字不適當不想影響其他人於是釋放後在2022年3月14日刪除連登帳號,故所有留言也隨之刪去。在2021年7月21日不熟連登不知有冇刪貼功能。

錄影會面中答「貼文有D取笑大陸果邊時事」,指自己也是大陸出世,發文閙人取笑大陸人而並非取笑大陸時事。錄影會面警員又問自己留言其他人有可能跟住做,答「有」是因警員只出示自己一句留言無上文下理,自己意思只是錄影面時認為有可能,非發文時想法。
而問為何寫插小腸?自己答純粹貪玩,果度多肉,是回應警員問題不是同意有煽動咁做意圖,重申自已對警察沒有任何仇恨。

警員問回覆指「教人下次...」是否教人答「都屬於」是會面時睇返字眼覺得自己有用「教」字便咁答,實際上當時好嬲才咁寫,並非想教人插小腸。

2021年時被告沒有政治取向,2019至2020時身在大陸也沒有參加任何香港社會運動。

🔹盤間
-同意母語是中文
-2019年2月曾返內地居住幾個月,之後因來回交通時間長而返回香港居住
-同意從新聞知2019年中起香港不時有社會事件發生,但認為2019年前也有遊行示威。同意2019年中之後示威有涉及暴力,但認為2020疫情後已經沒有示威、遊行。
-同意涉案主題自己先後作出5個留言(貼文第51、110、118、273及275項)。𠄘認事實提及5個留言,同意是自主發出,但不同意任何人可以看到,不清楚發文是否加密,但同意自己可以睇返貼文。
-確認發出頭2個留言時不清楚事件詳情,不同意說法不正確。同意第九項其他人貼文留言時已經有人將新聞放上,第廿二項有人貼上立埸新聞包括圖片見到警員受傷倒地、第卅七項留言貼上Now新聞連結。庭上嘗試㩒入上述連結,只有Now顯示出新聞快訊標題。基於上述也不同意發文時其實已經知道Sogo外有真正襲擊發生,自己只看他人回覆,沒有逐個貼文開嚟睇,而且印象中第九項是一個長達十幾分鐘直播,不會一禁入去知道事件。自己第一個留言(51項)是回應第四項「又做戲」,當時末有看過其他留言。
-不同意即使見到標題也冇需要發第一個留言「插死佢老豆老母」,當時假消息滿天,自己幾分鐘內發了頭3個貼文,而當時沒功能刪除留言。
-同意不清楚事件可以選擇不留言或加上消息未經證實
-同意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時知道有人說警員受傷,但發文那刻不知消息真假,只是回應其他人留言。
🗣️官:看廿二項貼文圖片,警員用右手按左腋下,旁有警員做急救
-不同意以今日所得資料去講當時沒理由發第二次回應貼文插小腸,當時此事件屬不真實、不可能及荒謬。
- 不同意2021年7月社會彌漫仇警情緒上
-不同意自己第一及二個貼文發出之前大部份留言是嘲笑警員
-不同意自已如錄影會面中答因匿名而放心在連登發出貼文,不在Facebook貼文是因不想被起底,非覺得連登可以不負責任發文。

1622 今日完庭,盤問未完明天11:00 繼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3/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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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16 開庭

雙方更新了𐄘認事實第十一段,增加了訊息編號方便審訊時引用。法官指過去2天已對連登運作有進一步了解認為舊版本可能更好,反建議可加入發貼時間、括號標示被告回覆訊息及將警方截圖P5放入,主控確認今日內可更新黑白版本,下午會呈交。

📌被告繼續作供
🔹盤間
-第三個貼文「收皮喇傻仔」同意是粗俗、閙人,是補充第二個貼文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之遺漏,不同意兩者不相關及其實是閙其他會員回應。

-至於第四及五個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主問答是好嬲才寫,因為其他人講粗口「0n9」、「下次下次,咁L叻...」。不同意自己貼文多有粗口,自己只是P牌討論新聞,正回覆第188號貼文Now新聞連結,認為此貼是該主題分水嶺在7月1日22:23分發出,在自己作出頭3個回覆貼文後才見到,認為見到188號貼文前會員討論只是猜測非嘲笑警員。自己是手機收到有3人回覆才㩒入去看,沒有查看其他人每個貼文。不同意第22號貼文有立場新聞截圖已知襲擊事件真偽,因為之後仍有人質疑「係咪又比人追數咋?」。不認同188號貼文是分水嶺說法十分牽強。
-強調自己清白所以被捕後十分配合調查如毫不考慮便提供手機密碼等,錄影會面中一些說話只是不理解警員所問才答。不同意第四五個貼文是因別人質疑自己提出下次插小腸之回覆,重申只因他人講粗口,自己在失去理智下才發貼。
🗣️要求在庭上再看主題不同貼文何時見到新聞/相片出現,是否早於188號貼文已經見到(庭上所見到投影內容是)
-不同意非因他人用粗口而發貼(控方指是被人質疑教人去插自已不去做)
-同意自己第四五個貼文後其他人冇再覆,但不同意其他人不覆因為回應根本不是閙戰
-同意該連登主題下自己從沒有留言澄清不是教人去插警員,解釋因為看過188號貼Now新聞知道嚴重性不想再出留言想告一段落,自己曾經有想過刪文但平台沒此功能,同意知道留言不當才有此想法。不聯絡管理員去刪除因之前有經驗管理員不會協助。
-不同意有人回「往死裏插」證明自己發文可以令事情惡化
-不同意自己五個留言是有意圖煽動他人傷害警務人員

-盤問完-

1248 午休,14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3/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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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45 開庭前傳出異味,保安疏散庭內人士

1542 再開庭

辯方代表律師指可能受之前異味影響仍感不適,法官指不用勉強繼續,仍有一天審期可用。

1546 今日完

法庭押後案件至明天10:00繼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4/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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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覆問
- 就盤問提及一新聞截圖p19,被告同意圖中不能(無?)連結去立場新聞,只是一幅截圖。

- 截圖提及一名軍裝中力倒地,數人被制服,被告同意事後及現時知道只是一人被制服

- 就被告看見截圖後是否相信其真確性。被告表示不知道,自己留言只是2分鐘的事,加上係快睇其他留言,而連登在電話中的影片(和圖片?)並不能自動播放,最新的留言亦要手動更新才可見到

- 被告同意p20 第37則留言可以連去now 網站,唯網站內只顯示標題,並無詳細內容。

- 於截圖p23中的貼文第50則留言,時間為7.1 日22:17:24時,第51則留言則為被告所發,時間為22:17:25,兩者相差1秒。被告表示發出該post 內第51則留言時,冇睇上一則,即是第50則的留言。

- 被告同意發出帖文內第51則留言時有睇到其他留言話係做戲

- 被告同意自己發出第2和第3個留言期間有其他人同樣有質疑

- 同意除了自己,有其他帳戶認為可能係假新聞

- 被告指留第2和第3 個留言(即留言110 和118)前,有睇過截圖內的留言,但係快睇,第118則留言後個d就無睇。

- 被告早前曾同意貼文中第188則留言係分水嶺(即p22) 。現續指自己留了第四和第五個留言後才見到貼文中第188則留言。

- 被告同意貼文中第188則留言後有用戶質疑貼文主題真確性

- p35,即101-190則留言,有內容提及黃viu拍跟掛…等相關字眼,同意字面上指拍跟戲

- 官問被告發出該五個留言前有冇睇等26 及42 等之留言,被告指第118則留言前係快速睇,睇2分鐘左右。

官問有冇睇第26-217則留言,被告答唔肯定睇咗邊啲,但係見到好多人話假,加上係快睇

- 辯方問被告發出5個留言之後,有睇此主題其他留言嘛,官叫辯方問清楚時間,何謂之後。

- p19p20上顯示的留言,控方曾指對主題資訊會知道 。而於p22 的第188則留言係分水嶺。

- p37,見第310則留言,用戶「輕輕鬆鬆摩洛哥」話求資訊求更進,被告指自己發出該5個留言前無睇到此留言,但當晚後來有睇到

- 官指整個主題,唔會理其他人講嘅野,問辯方在被告留下的五個留言後既留言有何參考價值

- 辯方問被告點睇「輕輕鬆鬆摩洛哥」嘅留言。被告回答連埋貼文中第188則留言,會諗有需要再確認資訊並停止再留言。

- (p49 ?)第195 則留言,見7.1 日22:25:26有一連結,話呢度有片,手足;p41見第215則留言於22:26:54 回覆:真係x你老母都驚有愛滋;p42 第217則留言話:x 你老母好清楚 ; 第218則留言則話:delete片啦。

辯問有冇按入上面提及的連結,被告答無,辯方續問見到上述提及的留言有冇諗呢條係咩片,被告回答冇睇過(該些留言和進入該連結?)

- 辯方希望在庭上播放該片段,法官指被告都冇睇,有咩意思。辯方解釋唔關注被告有冇睇到,只是想顯示upload 野既情況。官準許。(按:片段為一外國歌星唱歌片)

- 辯方指此為貼文中第195則留言既片, 被告同意自己冇按該片之連結。至於在自己發出五個留言之後,唔肯定自己有冇睇回應有關該片段之留言,因為留言無被置頂而且自己係快睇,續指第188則留言才是置頂的

- 官唔明「置頂」意思,被告解釋為post主所選的重要資訊,並確認當日第188留言有置頂。

- 就控方曾問被告所發出的第二和第三個留言一併睇係唔3唔4,被告解釋係想表達連登討論區很多時會出現搞笑和假,好像上述提及該留言的片段,自己知道該片因為以前在連登見過,並指出此是出名的meme,全球很多人也會用這個來惡搞,所以自己的第二個和第三個留言是惡搞,(即貼文中的第110和118則留言),而「收皮啦傻仔」的留言係指向件事和貼文,指d 留言好傻好假

🗣️官請辯方再重申其立場 - 確認無爭議留言為被告所發,但爭議貼文有無煽動性+ 被告有否犯罪意圖。

————————————

📍結案陳詞:2024年9月19日 14:30
- 被告繼續保䆁 -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D6 代表作結案陳詞,內容從缺

[09:51]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8:45繼續,將由D7代表陳詞。星期五法官將開始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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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陸(19)🛑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屯門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7月17日被判處1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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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潘(61) #審訊 [1/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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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8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7/70)

🕙09:30
📍 #區院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7)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1/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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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代表指被告在8月15日入院昨天下午才出院以致延至今天開審,審期現在只剩下6天。

📌答辯:不認罪

辦方及控方同意雙方案情約需3天,剩下6天審期一定足夠。控方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口供及2段錄影會面片段,知悉辯方會爭議一段警署錄影會面中警誡供詞、被告並要求庭上安排辨認相關警員(屆時需要清場),控方指已經安排6名警員到庭。

📌女主控讀出
1)開案陳詞:大意指在被告在FB發出貼文「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有意圖作控罪所指罪行。

2)承認事實 P31
包括高等法院於2019年11月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在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和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附件當中包括網絡罪案調查科警長93026專家報告P33
負責截取本案Facebook貼文及留言作證,以專家身份解釋FB介面、操作、功能等等。

🗣️陳官問主控
-有沒有告違反高等法院禁制令?
-字面上是謀殺林鄭,為何告嚴重傷人?
主控回答
1)沒有控告違反高院禁制令
2)有考慮過謀殺相關罪行,但實際情況認為本案控罪較合適

1047 休至 1131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7日1933至2104 時進行之錄影會面(約90分鐘)P16
-VRI由DPC 5973林清松及17603李俊雄進行,被告同意不需要法律代表,回答身披警方提供毛氈因冷氣好凍
-確認同日上午1103 在住所被拘捕,同意警誡下講「個Facebook AC係我,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做法,所以留言」
-說出家中搜出一部手提電腦、Iphone及Ipad 之密碼,自己為唯一使用者。同意自己Facebook帳戶有766名朋友,2022年2月4日曾發貼文「真係認真諗下點樣殺死林鄭」,只係吹水講笑表達不滿當時特首政策,如防疫及反修例。覺得其朋友看了只會笑,貼文不是全部朋友睇到,有限制只有指定朋友看見,但都有七百人以上,自已其後亦發出多則留言。對於回朋友「打算用咩武器?」自己答「家陣緊係用槍炮,幫手摷支曲尺、來福,各50飛子彈...」是得談笑,不認為有朋友會跟住做,留言也提過「美男計」點可能會做,朋友間知留言純粹講笑。忘了為何留言「成個奶賓府都係黨員包括廚房佬」,現看上文下理是回友人「買通林鄭廚師每日煮鵪鶉蛋」,自己針對林鄭打「日日洗腎」「隊霖佢」只是咀咒、講笑。如果真係策劃點會打出來,當時相信香港仍然有言論自由。
-警員拿出高院禁制令,同意網上聽過但不清楚內容,不同意自己違反禁制令因只是講笑。警員指禁制令背景是因2019年6月起社會運動,政府禁止用互聯網促進、煽動用暴力,會否喚起記憶?答只記得禁制令是禁制言論自由。不同意貼文會煽動仇恨政府。重申所言不可能實行只係說笑,舉例好似登陸月球咁,警員指真係有人登陸月球!

1303 播放完畢

陳官同辯方代表確認不爭議此片段,早前已交陳詞反對下一段錄影片段。法官指示清場以便被告辯認警員,明天告知結果。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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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反對拘捕口頭招認、記事冊警誡供詞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代表呈上修訂後之反對理由,大意是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警署警長1768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D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2022年4月28日下午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被告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主問
案發時任職網絡罪案調查科,22年4月27日早上6時同隊共6人包括警署警長等出發往被告家中,稍後匯合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1005分拍門時被告開門。之後查問其自己使用之電子裝置,被告自願回答有3部包括Iphone,Ipad 及蘋果notebook及指出位置,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到達搜證。證人之後警誡後被告答「個Facebook AC係我...」,主要用工作抬上面電腦Facebook發文,打開電腦發現已連上Facebook 戶口,2名電腦科同事及證物警員探員在廳中工作枱處理電腦時搜證,自己企埋廚房及廳中間位置填寫補錄口供,在場冇見到有人使用暴力或口頭恐嚇威迫被告。之後自己一個人帶被告入睡房發出Pol 153 (P11)被覊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明白簽名。1230時向其覆讀補錄在記事冊P9警誡口供,隨後給被告看及問有冇修改,他示意冇及簽名。12:23 將被告交證物警員在工作枱前繼續調。13:21帶同被告離開住所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沒有作任何投訴。1732時再轉押解到中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也沒投訴。1905提取被告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1933至2104時完成會面紀錄。由早上入屋第一眼見被告到完成第一次會面從來有引導他答問題,也冇作任何威嚇。同意2107至2147時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翌日4月28日1438時再提取被告做第三次會面紀錄。1501至1533時證人一人替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做足程序及被告自願進行,期間沒有人進行威迫利誘。被告在光碟簽名沒有需要增補,完成後證人再填第三次會面補錄口供。自己所知被告沒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也沒要求增補口供。

1046 休至 1116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8日1501至1533時進行之第三錄影會面(約32分鐘)pp18
被告同樣因中央冷氣凍披著毛氈,同意收到Pol 154。警員追問警誡下「個Facebook係我嘅,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所以發文...」意思。被告答是一時衝動留下咗不適當言行,但己忘了直到被捕才記起,現覺得言詞會犯法令其他人產生誤會,願意刪除,承認有疏忽應一早刪除,現感到後悔。同意行為不啱,一時衝動影響其他人行為。過去有看過貼文但冇時間查曬漏咗,動基是發洩下。同意字面上沒有講是說笑。被捕後知道行為是煽動會有刑事責任。
再問下指知道法庭禁制令但不留意細節,被捕知道自己抵觸了。發文時火遮眼,現在看不洽當,太過暴力,過咗火位。
確認Facebook朋友圈有七百幾位,只有十個八個不想他們看此類貼文限制了看不到,自己對政府不滿才出貼文,同意引起其他人討論。限制那十個八個非政治立場,只是冇咁friend。
問最後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現在看自己留言是過份太暴力感到後悔,忘了刪除。錯在冇深思熟便發文,沒想過後果。
PW1 確認事前沒有指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要點答

🔸盤問
今天才知辯方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今日需要看記事冊才記起被告警誡下口供,答因其他工作忙事前沒有刻意背誦警誡下說話,而且事隔2年不可能全部記起。

大律師指出昨天出庭上午半日,理應有時間背誦警誡口供後陳官要求PW1 離開後向代表指知道其方向,但不應侮辱證人如懶、蠢等。

拘捕日早上,17603負責證物,自己作拘捕,2鑑證科人員搜證,其他人沒有委任特別工作,只是協助。警署警長1768負責分派工作。不記得被告實際指出電子裝置位置(說話定行動)。電腦當時已登入Facebook,17603證物警員在11:01 發現被告Mac Book本案貼文. 期間17603證物警員有問過被告電腦password。11:03 時PW1 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即說出警誡下供詞。PW1確認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每項,即使不適用也有讀出。

1248 午休,盤問未完1430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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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第三次錄影會面
4月28日下午二時多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當時直接帶被告入錄影會面室。印象中事前有講過進行第三次原因是有問題要澄清,被告態度合作,但不記得佢有冇回應,如有應該係說「好啊」咁。肯定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 上九項權利全都有讀比被告聽及交他看,亦有解釋每項包括第五及六項即使不適用,因為有印在上面便有責任照講。
同意第一及二次錄影前自己有預備問題,完成後有向主管匯報。同意第一次會面回答簡單而言被告說法是開玩笑,從未提過有悔意、至於會煽惑到其他人則在第一次時有否認網顧其他人但只認為講笑。
不同意第三次會面前被告從沒說過在Facebook涉案回應是不洽當,有說過字眼不好但只是說笑。
同意第三次有問涉文是否會觸犯法例,被告答會,同第一次時不相信犯法因只是說笑是有出入,PW1同意冇問被告為何第一及三次答法為何不同。
📎4月27日上門拘捕
否認辯方所指拍門由被告開門自己即說「而家拉你」。不同意警署警長7168有向被告作出恐嚇後說出密碼(同意警署警長有向被告說話但不記得內容)、否認證物警員其實沒有問被告密碼、否認睡房內曾問過被告「好面善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之後呼其「潘sir」
【陳官🗣️指辯方反對書完全冇提,法律代表答只認為是背景沒詳細寫出,陳官提醒是否背景有冇關係一切由法官自己決定,代表律師最好修訂問題否則是擴大理由】
PW1不同意睡房內自己向被告講「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D就得」,也不同意睡房內有引導問「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洽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
【陳官🗣️多次打斷,指要修正時序先後,清楚講警誡前後,又不停叫律師用原汁原味字眼】
最後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簽名確認,不同意有說「冇事嘅,簽咗佢」
📎4月28日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
PW1不同意以下全部:
正式錄影會面前帶被告去一冇錄影設備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要點答包括留言不洽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如果合作順利可以保釋走。
回答陳官🗣️指知被告有保釋但唔知幾時離開警署。

1545 小休至1601
🔹覆問
-解釋拘捕自己負責之工作,提到一些警員負協調,7168警署警長負責分派工作,不需接觸電腦,不用問被告電腦密碼

📌傳召PW2 警署警長7168 黃國強 (音)作供
🔹主問
現在及2022年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工作,本案行動負責監督下屬、調配人手及指揮,同隊另有4個人及一女高級督察。自已不需親自作調查,印象冇同被告講過野,不會問被告密碼,下級會匯報。證物警員有報告現場電腦搵到涉案貼文,之後另一警員宣佈拘捕。1321時調查完離開。整個過程自己或隊員從沒向被告使用武力、威脅利誘等,被告也一直從沒有作任何投訴
🔸盤問
同意沒有為本案錄取口供,只簡述在記事冊,交代拘捕時間、控罪,沒有寫低被告警誡口供,同事17603有向被告索取密碼,他自願披露。調查時自己在被告家廳中,自己不記得17603問密碼用字。
不同意自己曾威嚇被告要查佢電腦,不比密碼也會開到。
🔹沒有覆問

1623 今日完,控方表示只剩下一名證物警員傳召便完成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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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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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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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是日法官根據控方兩名Cellebrite 及 Telegram 專家報告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下星期一法官預告將針對每名被告控方及辯方之說法/陳詞 作指引。若早完開始退席商議, 否則就星期二開始, 法官提醒陪審員可能有需要留過夜。

[13:41]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8:45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