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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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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6/75]

[是日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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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開庭

法官就開審前2項申請宣佈裁決。

主控及辯方建議預留一百天審期至明年4月30日,辯方希望聖誕節期間休庭數天,法官起初拒絕兩項建議,認為一百天過多及應盡早完成,自己不需要聖誕期間休息。

[11:41] 小休再次討論審期

再開庭後各方同意100天審期,27/12、30/12 、31/12、2/1 及3/1唔開庭。

[12:45] 全日完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星期四早上揀選陪審團,星期五作開案陳詞,每天審訊由08:45至13:30,暫定會在10:30時及12:00分別作20分鐘小休。

🔺今日有操普通話男子在伸廷庭影相被旁聽告發,未知會否作檢控。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及第14(7)(a)條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違犯《香港法例》第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 I (5)條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製造或管有炸藥」,及第159G條「企圖犯罪」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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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答辯:全部不承認控罪

📌案件管理
法官指原本75日審期現時進度落後,雖然已經新增審期但認為仍需加強時間管理,因此法庭會作出2項安排:

1)控方完成開案後要提交未來5日預算進度,包括每天打算會傳召之證人,法庭在第6日再檢視進度,不排除可能更改審訊時間由原定08:45-13;45至09:30-16:30。

2)取消原本同意在聖𗩙及新年休庭數天之安排

控辯雙方明白上述安排,主控指原先控方總證人列表一共有109名證人,不會全部傳召

[09:50] 休庭等待安排陪審團到庭

📌揀選9人陪審團
[10:51] 開始揀選陪審團,簡單交代控罪,審訊流程,預計100天審期

[12:06] 小休15分鐘

選出9人陪審團,正式宣誓

[13:30]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控方將作開案陳詞。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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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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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由 #林芷瑩大律師 作開案陳辭,講解各項控罪的定義和元素,何謂訂明標的、爆炸、串謀、協議、犯罪意圖。對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以下四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 有協議
2. D1~D7 加入該協議
3. 各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
4. 各被告將協議付諸實行
至於有人先後加入,或參與程度高低,陪審團可以不用考慮。

解釋各件文件冊的內容,有Telegram 群組訊息、個別對話,各被告的 TG ID。

本案涉及三宗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2月2日羅湖車站爆炸案,和2020年3月8日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爆炸案。警方在3月7日將各被告拘捕。

D1 在2019年6月1日租用宏創方503室,D2 在2019年11月2日租用宏創方1008室,用以儲存和製造炸彈。

📍明愛醫院
控方指稱2020年1月27日約02:20時,明愛醫院急症室內男廁發生爆炸,廁格內馬桶着火;D1~D3 在503室製作炸彈,D2 放在廁所,D4 做遙控,D3 用Telegram啟動爆炸。

1月25日D2 在日本城買咗六個樽,一個煎pan,返去1008室;1月26日 凌晨時分,D1, D4 & D7 在TG 的對話;1月26日D1, D2, D4 & D5 出入503室;1月27日00:06 D2 離開503室,00:36 明愛醫院閉路電視拍攝到D2,00:40離開。02:12 D1 發訊息給D7:「完成,等手足撳掣」。

📍羅湖車站
2020年2月2日15:53 發生爆炸,14:30 清潔員工在車尾一卡發現一個大環保袋,交咗俾站長,大環保袋內有一個細袋,內有一件約4吋×4吋物體,外面有電線有閃燈;爆炸之後在現場檢取物件,有玻璃樽、電線、引爆裝置、電子火柴、SIM卡。

D1 & D3 將炸彈放在楓樹街男廁,由D5和另一男子送到羅湖,D4 做遙控,D2在群組內寫聲明,之後發佈到九十二籤頻道。

1月28日D3 & D6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1日 D1 & D8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2日00:43 D1 & D3 離開宏創方,D3 孭住背囊,兩人前後腳行去楓樹街,01:15 兩人返回宏創方,D3 無孭背囊。2月2日12:17 D5 離開住所,搭巴士去上水火車站,與一名男子一齊搭火車去羅湖,15:08 出閘,15:12 入閘,18:46 D5 返回住所。

2月2日19:34 九十二籤頻道出聲明,承認在羅湖放炸彈。

[13:5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11)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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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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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主控繼續講解如何倚賴TG訊息(訊息只見以帳戶名發言,除D7不爭議用戶名,以下所指被告D* 只是主控根據製作列表在未有基礎前指出是那個被告所發言/回覆)及CCTV指稱D1 至D7在吻合時間出入宏創方單位推論參與

▪️2月7日羅湖爆炸
附件A,警方火車站搵到電路板,電子火柴等證物。同時也在D4電話找到相同物品相片,相信被告是用遙控器點燃電子火柴引爆。

▪️3月8日計劃將軍澳祭壇爆炸
📎2月9日
按時序表指羅湖事件後D1 早於2月9日在羣組指籌備下次8號將軍澳周同學祭壇晚上再次行動,其後再討論分工,D2草擬貼文呼籲眾籌,各人討論製造炸彈的原材料,並計劃以虛擬貨幣眾籌。

📎2月11日
D3問及氯氣彈

📎2月13日
群組討論氯氣彈,提及飛虎狗唔死都損傷功能,一疏散就會中受傷,D2提議佢5樓試。

📎2月18日
D3組內出在92簽頻道草擬「眾籌革命」貼文,其他人有修改。

📎2月25日
D1表示會去現場考察下,D5提到警方冇去搞祭壇。D1至D5在另一不知名群組再次討論行動

📎2月26日
D1、D3討論使用籌集資金,暫定星期五再開會。D1及D2討論搬倉,搬走啲嘢,D2上10/f住,5/f唔要。D2指要有系統:倉一個地方、製作一個地方、住一個地方,唔好留低罪證。D3提醒衆籌要出貼文。

📎2月28日
D1 去將軍澳 視察

📎2月29日
各人去西環碼頭以Chok墨魚掩飾開會討論將軍澳行動

📎3月1日
正式在92簽出衆籌貼文,包括O QR code 同Bitcoin教學

📎3月3日
D2曾在羣組留言今日6點測試,庭上播放CCTV 拍到D2及D4 於22:10 去503室,22:49 離開去1008室,2人中間再來回503及1008室,3月4日 00:56 時才離開大廈,控方指印證羣組對話去測試。

📎3月4日
D2至D4討論進行的氯氣彈測試,reaction time 17分鐘。D3在群組發放計劃圖寫有「TKO」、「車手」和「放置」,配合TG內容相信安排車手駕車3月7日運送炸彈到唐明街,之後會上山換車牌,3月8日引爆後眾人上山露營更衣易容,之後燒衫及劏車燒毁證據。D1 打算在92簽頻道假裝取消行動,但其實照計劃進行

📎3月7日 - 初步討論分工
D1負責購買爆炸品原材料和到場視察
D2買膠片等物料做祭壇
D3準備TG bot引爆程式
D4製作遙控器
D5負責採購假髮、假鬚等
D6管理眾籌資金
D7聯絡金主和哨兵
肥 (不知身份) 㩒制
J (不知身份) 車隊
各人也談及逃走安排,入長洲,上山燒衫,易容帶假髮黐假鬍鬚,D6質疑戴口罩看不到鬍鬚,D3回應2側可見。

📎3月5日
D1及D4 2人對話,計劃中打算製作20kg 炸藥,在傍放喇叭講「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大羣組衆人討論炸彈運送、背景佈置、放炸彈時間。D4發送一張電路圖,可以見有sim卡。D1 及D2發放廁所測試煙火效果,D5發出一堆紙鶴相。

📎3月6日
D5建立TG 「烘培同好會0.3」羣組討論將軍澳行動,組內有D1至D6及不知名人士。D2發放廁所試爆煙火效果,因加了硫磺可見濃煙冒到門外。各人相約22:00在深水埗美荷樓開會。

📎其他證據
此外主控亦播放在D1、D2手提電話及D4 Macbook電腦內共找到二三十段影片,可見在宏創方廁所及一室內地點多次測試燃點炸藥,其中見到發出火及數次冒出大量白煙到門外。

警方拘捕前已鎖定目標,3月6日跟蹤十多人,其中監視到16:35 時D2去上海街5金店買角鉄,同日D1 及D7去鴨利洲藥材舖買硫磺,上述行動有CCTV呈堂,3人不爭議身份。

[13:45] 今日完

主控指明天開案陳詞仍需1小時,之後會讀出承認事實及將一些提及之證物呈堂。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0/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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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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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開案陳詞
主控按附件A時序表繼續向陪審團講述3月6日及7日警方跟蹤D1至D6之行徑,監視警員發現3月6日D2去五金店採購將軍將爆炸案用品,D5買V煞面具、假髮、假鬍鬚及化粧品,D3買電子磅及行李箱。晚上D1 同D5在太子匯合,之後到荔枝角道某餃子店,主控庭上播放CCTV指吻合監視人員紀錄。3月7日2名跟蹤紀元見到啲異上了一輛私家車車由旺角去將軍澳尚德邨踩線及拍照片,播放車上錄影記錄儀畫面及收音,指稱D2及司機對話提及3月8日行動,「聽日開完香檳,啲狗會發癲」,晚上警方見時機成熟在23:50-23:57於不同地點同時拘捕8人。主控指雖然訊息對話指炸彈打算對警員傷害,但3月8日有紀念週同學悼念活動,估計有200人,各人引爆炸彈必對市民造死嚴重傷害。

簡介附件D,即在宏創方503及1008室找到證物,包括1092 kg硝酸鉀,鎂粉,電路板裝置,電子火柴、煮化學物工具等。

🔺之後逐一交代各被告文件冊,控方主要是依賴以下證據
▪️D1
-警員記事簿警誡口頭招認「阿sir啲炸彈係家俊(D4)整... 佢哋對政府不滿我只係借出單位」
-錄影會面招認,承認在單位內見過有不少化學品,認出截圖上人物
▪️D2
-口頭超認「明愛炸彈係五飛(D1)叫我放,佢用我條命威脅我」
- 10次錄影會面當中承認去日本城購買器皿製作炸彈,解釋如何煮炸彈原材料
-錄影會面承認1月26日同一位叫羅師傅去明愛醫院,自己放低炸彈在男廁,5飛有引爆器
- D2搜屋帶警員去西環梅芳街某號1A單位,入內後取衫褲更換,回程途中向警員說其實住在2C單位。控方指其後在2C找到爆炸裝置、發射收發器等,D2是因怕警方找到物品而訛稱住所是1A。
▪️D3
-口頭招認「我只負責搬未處理材料,5飛(D1)及山鷄(D2)負責製成品,即煙霧彈。5飛、山雞同一個花名蕉同明愛案有關
-錄影會面中承認明愛爆炸案負責搬原材料硝酸鉀,D1及D4負責煮,自己之後運送半世成品去楓樹街球場。
▪️D4
-被捕後說「阿Sir唔關我事,我冇整炸彈,1月26號上503室同Lucas(D1)飲酒,想去見佢煮緊嘢聞到硫磺味,佢話整緊炸彈。」。另外在深水埗見過5飛(D1)拿出電線似引爆裝置
- D4家中電腦找到《即興彈藥手冊》,內容教整炸彈
-在搜車、住所及辦公室時找到電路板連電池、Wi-Fi裝置、電子火柴及擴音器
-搜出電路版及電池由專家確認同羅湖案一致
▪️D5
-被捕後住所搜出八達通,檢驗後記錄吻合閉路電視拍到案發日去羅湖車站行程
-家中售出衣着(外套、裙同鞋)同閉路電視拍到去羅湖站穿着一致
▪️D6
- 503室拘捕後說「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有份參與請炸彈(D1及D4)
-錄影會面承認知道明愛爆炸案,自己TG名是「大西北騎牛仔」。知道將軍澳爆炸計劃炸彈放置地點及計劃詳情,交代D1至D5在計劃中角色。說出3月6日D1至D5,自己及一位叫「Miss」女子晚上去深水埗上山開會
▪️D7
-在家中電腦截取訊息,控方依賴訊息內容證明有份參與計劃
▪️D8(控罪4)
-住所拘捕後說「我喺Telegram有睇過請查單資料,但冇整個同放置」
- CCTV拍到2月1日晚上曾經去過宏創方503及1008室,逗留5小時才離開
-在其手機TG羣組「BBQ關注組」發現其帳戶名「禾李飛」及「Bla xxx」,曾同不知名人士討論不同毫升混合物煙火效果,D8說過「因為我想試大量,之前試100ml 都好大煙,我想試500ml」,另一人說「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
-家中搜出聚胺脂樹脂(可制土製炸彈)、氧化鋁粉、糖湘,氯酸鈣(可製氯氣彈)

主控完成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由雷檢控官讀出)
1)宏倉方503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汽油)
-拍攝室內環境相冊

2)宏倉方1008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31包1噸硝酸鉀,庭上3警員合力搬出一包約30 kg向陪審團展示證物。
-拍攝室內環境、證物相冊

3)檢取CCTV片段並儲存在外置記憶體
地點包括日本城、宏倉方,明愛醫院、一些街舖、五金店、藥行、港鐵站、D3及D4住所。

[13:48] 今日完畢,明天08:45繼續讀出餘下承認事實。

今日法庭改變被告位置,保釋3人坐前排,5人還押坐後排。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1/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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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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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繼續讀出承認事實1
(D1-7 控罪一及二)

📎讀出承認事實2
(D2控罪三)

📎讀出承認事實3
(D8控罪四)

📎讀出承認事實4
(D1-7 控罪一及二 補充)

控方只將一些承認事實內重點證物呈上給各方檢視

[13:57] 今日完畢

明天08:45繼續,將會開始召傳召控方證人。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2/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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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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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主控將草擬進度表交法官,今早先處理三個事件中一些沒太大分歧環境/事實證人口供,有些以65b呈堂不用證人上庭,一些證人會傳召作簡短提問,相信盤問不多。剩下時間會展開傳召匿名監視警員。

📎明愛醫院案
📌 PW8 警署警長52677 蔡偉強(音)
口供以65b呈堂並讀出,證人2020年1月26日日為東九龍大隊,晚上朗豪坊工作時受襲腳部受傷與同隊數同僚往明愛醫院急症室睇醫生。1月27日凌晨急症室等待時聽到男廁傳出爆炸聲及冒出白煙,即刻疏散約廿人,自已入內發現地下有玻璃碎片及電線,消防到場檢查後證實起火有可疑。

📌傳召PW35 警署警長33164 蔡國威(音)
2020年1月27日01:16 時同PW8及其他隊員到明愛醫院急症室。大約02:30時聽到廁所有2下爆炸聲,同僚推開門入去自己見到有火有光。自己問護士取滅火筒將火救熄,發現馬桶下地上有玻璃樽,內有電池電線。02:35 時消防員到場調查後指起火有可疑,警方安排爆炸品調查科到來。

📌PW?警長48698 卓文忠(音)
口供以65b呈堂。2020年1月27日凌晨因處理一宗有人送院後死亡個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警崗,期間聽到爆炸聲,之後見男廁有火光即疏散病人,之後有警員救火及後消防員到來。

📌PW?高級消防隊長 巫隆興(音)
口供以65b呈堂。1月27日02:34時收指示明愛醫院急症室厠所有火警,到場時已救熄,一個廁格馬桶水箱下有玻璃碎片及電子零件,調查後懐疑是爆炸品,起火有可疑,之後現場交警方便離開。

📌傳召PW 張偉榮(音) 作供
職業為的士司機,確認庭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CCTV拍到00:27時接載一男子到門外,記得乘客在大角咀道九龍殯儀館隔離大廈外上車,警方事後索取手機GPS紀錄並以手機拍攝行車路線。D2代表盤時時指自己不是因GPS紀錄記得上落車地點及行車路線,是因為當日年初三車人去明愛醫院,那段時間親人也在明愛過世,有好深印象。同意自己口供講過對乘容容貌及上車地點無太大印象。

📎羅湖站案
📌傳召PW9 李瑞洋(音) 作供
以普通話說出2020年2月2日14:01時在羅湖地鐵站任清潔工,有列車到後入車廂清潔發現有人留下一個黑色環保袋於是拎出車比車站職員,同意站內CCTV拍到自己及當時情況。

📌傳召PW10 張偉榮(音) 作供
2020年2月2日在羅湖車站任站主任,15:01時有往列車到達3號月台,清潔女工報告指車廂找到一個環保袋交俾自己,之後見黑色袋內有個紫色環保袋,打開內有透明玻璃樽內藏灰色物體,傍有燈發光,之後向站內遇上之防暴警察報告可疑物品並放站長室外,確認站內CCTV片段為當時情況,約15:32時環保袋冒煙。

📌傳召PW41 警署警長林德安(音) 作供
2020年2月2日 14:55同隊員在羅湖站作高調巡邏工作。有位穿制服地鐵員工張偉榮在月台指車站有可疑物品放在站長室外,去到見到環保袋內有燈光閃閃下,懐疑爆炸品即同隊員疏散人群。15:33時設封鎖線期間聽到爆炸聲及見到袋出煙。確認庭上播放站內CCTV及ONCC TV片段為當時情況。

📎將軍澳祭壇事件
📌PW118 高級警員 何龍(音)
口供以65b呈堂,2019年11月4日處理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周梓樂墜樓案,周最終送院於11月8日宣告死亡

📌PW183高級督察 李展宏(音)
口供以65b呈堂,2020年負責東九龍公衆活動及人群管理,科大生周梓樂過身後,每月8日都有人去尚徳停車場外進行悼念,人數由數百至1千,有時悼念到03:00才完。

📌傳召PW183 高級督察 梁家俊(音) 作供
2020年3月8日任職東九龍PTU指揮官,確認當晚20:00起將軍澳唐明街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活動,大量市民聚集在祭壇,3小時內估計超過500人。庭上播放汽車紀錄儀片段確認人羣位置。盤問下同意自己隊在梯間檢取9支汽油彈。祭壇主要用相片、文字貼在停車埸外牆,地上放有花束及垃蠋。確認當晚冇暴力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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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SO21  監視警員
🔹主問
主要講述2020年3月6日 20:00 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7)各人不同時間先後上巴域街山頂公園仔情況,訓示時有看過目標相片記在腦海,當時現場目睹各人同相片容貌輪廓吻合,確認各人身份,同意庭上播放CCTV 22:20 起拍到各人上斜去公園仔情況,自己沒有跟入去公園,不清楚各人在公園內情況。

[13:51]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

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3/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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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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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1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主要描述在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D7),昨日講到22:34見到D4。

22:56 見到D2到達,進入巴域街斜路頂的休憩處,睇唔到入面情況;3月7日 00:01 見到D1 & D7 一齊到達巴域街,兩人貼身而行,進入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去白田街,由其他隊員跟進;01:07 D3 & D6 離開,行去白田街,二人上咗的士,由其他隊員跟進,01:21 從通信機得知,D3 & D6 到咗黃大仙啟德花園。

[09:17] 🔸辯方D1 盤問
2020年3月6日訓示,收到15個人的相片,懷疑製造爆炸品,當時唔知道係接替其他人工作,知道係要做跟蹤。

辯方表示唔爭議控方閉路電視中的男子是D1,00:03 見到兩人出現,指出片段中見到D7 扶住D1 行上斜路,因為D1 飲咗酒,行路不穩,證人不同意,D1 經過時無酒氣,行路有左右擺動,但唔係飲醉酒。

證人稱第一眼見到D1 有攞住魚竿,但閉路電視係見到D7 攞住,可能中途轉咗人,00:07 D7 離開時無攞住魚竿。唔知D1 & D7 在較早時段(23:00~24:00) 係邊,同意係凌晨時候見到兩人。

🔸辯方D4 盤問
2020年3月6日 18:30 與其他人一齊接受訓示,SO20 不在場,知道要跟蹤17人,12男5女,有見過相片,係黑白的證件相,拍攝正面,見到膊頭,每張相用咗3分鐘去記住。

20:00 去到黃大仙,22:27 第一次見到D4,他由白田街行入巴域街,經過證人附近約10米內,上去休憩處,在10米外見到D4 正面,辨認輪廓和特徵確定係D4。

律師稱訓示時無講D4 身高、身形,D4 戴咗口罩,質疑證人的辨認,證人解釋照片見到膞頭,可以估到身形,加上輪廓(雙眼距離、眉毛),確定係D4。

律師質疑證人無接受過認人訓練...,控方提出有法律爭議,要求陪審員、證人、記者和公眾退庭。

公眾再次入庭,審訊已經進行中,唔知剛才有咩爭議。

[10:11] 🔸辯方D5 盤問
證人同意昨日主問時唔記得D5的名字,要睇返口供,唔同意係因為記憶模糊,只係一時忘記;訓示時有17人嘅相和名字,現在已經唔記得相片嘅樣。

當晚10點接到電台通知,D3 & D6 會在深水埗出現,22:20 見到兩人同D5 一齊,22:31 D5 沿巴域街行入巴域街休憩處。

證人同意D5 全程戴住口罩,最好嘅方法係除口罩確認,但無可能,睇唔到面部特徵,靠睇輪廓、眼、眉、耳和膊頭;行動之後才知道D5 被拘捕,唔記得咗係幾時,警方無安排證人去辨認D5,無睇過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證人口供中,描述D5 帶有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黑色斜孭袋。

[10:45]🔸辯方D7 盤問
睇兩張截圖,辯方和證人均同意圖片上的時間為2020/3/7 00:03 與實時相約;主問時指00:01 時見到D1 & D7 出現,距離證人約20米,用咗約1分鐘時間行到圖片中盲人輔助膠粒位置,該盲人輔助膠粒是位於巴域街頭與休憩處的中間位。

律師向證人指出:
- D1 & D7 行到休憩處入口的樓梯級,D7 無入去(唔同意)
- D1 畀咗釣魚的漁獲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1 畀咗魚竿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D7 走時,右手揸住載有漁獲的膠袋(當時無留意)

🔹控方覆問,表示要攞指示,申請小休

[11:00~12:03]
同樣,公眾再次入庭時,覆問已經進行中,只見主控和法官手待兩張A4紙黑白相,放大咗的一男一女大頭相,證人不同意相中人不是D4。

主控向證人澄清,兩張相係放大咗,唔係訓示時的相片大小,問證人兩張相中的一男一女的樣貌,是否與訓示的相片相同,證人同意。

主控叫證人澄清,當日做跟蹤工作,係有訓練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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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傳召匿名證人 SO20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確認做跟蹤工作,係有接受認人訓練。2020年3月6日要監視17個人,但唔記人名,要返睇口供,之後在紙上寫出17個名字,訓示畀咗各人的相片,當晚行動期間可以保留相片,之後交回上司。

主控表示案中D1, D2, D3, D6 & D7 不爭議身份,只關注D4 & D5。

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到達深水埗白田街遊樂場,負責監視17名可疑人物,當時主要留意D5,約22:10 見到佢在大埔道出現,過馬路去白田街,巴域街上斜路,行向美荷樓,過程約5~6分鐘,證人與D5作相反方向過馬路,期間見到正面,最近距離約2米,觀察約1分鐘,肯定佢係D5 之後,無再正面望佢,她帶有一個黑色斜孭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白色紙袋,內有紙鶴,係在過斑馬線時見到。

22:16 D5 轉咗入巴域街的橫巷,證人無跟入去,22:19 她出返嚟與D3 & D6 走埋一齊上山,22:21 去到美荷樓出面D5 獨自行返落白田街,去咗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證人無跟入去,幾分鐘後D5 出返嚟,去巴域街行上山,入去休憩處。

22:56 見到D2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3月7日 00:01時,見到D1 & D7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向白田街,之後無跟進;01:07 D3&D6離開,行向白田街,由其他同事跟進;01:31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向白田街行,初期唔肯定該男女係唔係17個人之中的人,之後聽到電台通知,話D4 有出現過,男子的衣着與通知嘅一樣,再記憶返張相,就確認係D4。

[13:48]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16:30繼審,陳官稱因有一名陪審員在上午要處理家中要事。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4/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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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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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0,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上星期五講到在2020年3月7日 01:31 見到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認出該男子是D4,係靠記憶相片,確認係文件冊中的黑白相片,與被補後拍攝的相片大致相同。班人行去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D4打開一部黑色Tesla 的尾箱,D1 放魚竿放入去,D4 坐司機位,不知名女子坐隔離,D1, D2, D5 坐後座,開車向北河街行。

當日D4 黑外套,D5黑外套,淺色鞋。

🔸D1 盤問
00:03 見到D1,觀察位置距離D1 約20米, 唔覺得D1 行路不穩,情侶關係,D1 揸住魚竿。

🔸D2 盤問
除咗口供,無其他筆記,靠記憶做供詞,截圖係庭上第一次見。

2020/3/6 18:30 訓示收到黑白相,3.5小時後,22:00 去白田街遊樂場,22:11 見到D5,關注放在佢身上,D2不爭議身份,著黑色外套黑褲,3月7日 01:31 D2 由巴域街到白田街,證人見到上車,律師指出,D2 無上車而離開咗(不同意)。指出不能同時見5人做咩(同意)。

🔸D4 盤問
睇咗17個人的證件相,主要睇D5,如果5人同時出現,會有遺漏;唔識D4;當晚18:30後,有睇過相,同意供詞無講,01:31 第一次見到D4,同意佢戴口罩,頭髮遮住眼眉。

當晚巴域街有人上落,多人著黑衫黑褲,見唔到D4上休憩處。主問時講唔到D5 名字(唔同意),指出記憶模糊(唔同意),只黑白相唔準確(唔同意),睇唔清(唔同意),不是D4(唔同意),5人上Tesla(唔同意),口供無寫D4 上車動作,今天係第一次講, 5秒觀察唔準(唔同意)。

[09:40] 🔸辯方D5 盤問
律師指出庭前有睇口供,都唔能夠講到17人的名字,在3月6日,要串連17人的相和名字嘅難度好高,證人唔記得相片有無名,3月6日揾D5,之前係有人通知去白田街等,被通知D5會出現,有人跟緊D5,講咗著咩衫,幫助認人;律師指係莫大幫助,原因係D5 全程戴口罩,睇唔到口罩以下面部;電台通知D5 在大埔道嚟,留意衣著,再對相,根據髮型、眼眉、鼻、眼距離、顴骨大小,髮型髮線分界。

律師指證件相的頭髮無分界,證人改稱留意頭髮瀏海,因為有keep住相,得知出現,之前再睇多次,當刻無攞相出嚟,靠記憶。主問嘅問答表示用3~4分鐘記住,兩份供詞無講攞出嚟睇,證人唔同意係作出嚟,因為每日都咁做,無刻意寫低。律師指主要跟D5,最重要係記低點樣辯認,3日後嘅供詞無寫,4年後先講,證人唔同意,每日咁做,呢啲動作加深記憶。

2024/4/12 第二部分供詞,睇截圖認人,講D5位置,3月7日 01:31 出現嘅人,截圖睇唔到樣,口供:根據衣着,相信係3月7日嘅 D4張、D2李、D5楊,和不知名女子。

4月12日睇完截圖,口供寫:相信係3月7日口供嘅女子,即是唔肯定係D5(唔同意);證人在當晚無拍攝無錄影。律師指出:3月6日嘅人士係唔係D5,只係相信,唔肯定(唔同意)。

證人稱可以以膊頭評估肥瘦,但律師指證件相睇唔到膊頭。

[10:45]🔸辯方D7 盤問
3月7日 00:01 D7進入巴城街休憩處,觀察距離約90米,D7有上樓梯,入咗去就無留意,同意在00:01~00:07之間,無固定睇住樓梯。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同一位置:
- D7 畀咗魚竿給D1(睇唔到)
- 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巴域街休憩處去嘉頓山,要爬山(唔清楚)

[10:31]🔹控方覆問
- 對於在訓示中派相片,供詞中有紀錄
- 從通訊機知道D5 嘅衣著,只係有助辨認,確認係基於相片樣貌
- D2 指在庭上一次見截圖,澄清在2024/4/22 已經見過,靠相片確定係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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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傳召匿名證人 SO11,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讀出證人口供。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2020年3月6日08:00 接受訓示,負責跟蹤D1,由11:29 開始,之後入餐廳,去藥房,去順豐站,13:10 返回宏創方,15:42 離開,16:05 去惠康,16:10 返回宏創方, 16:23 離開,16:36 見D7,16:42 一齊上171 巴士,17:24 搭黨鐵,17:27 到利東站,17:53 到鴨脷洲海邊長廊,18:11 上遊艇。

🔸D1 盤問
2020/3/6 接受訓示,獲派4男2女照片,主要專注D1,12:29 見D1 去創興藥業,睇唔到買咩。13:05 到順豐站,13:06 離開,距離十多米,擺咗4吋x4吋x6呎物品,D1無打開,15:47 D1 到大快活,證人距離D1 十多米,D1 坐在4人枱,一個人,唔記得對面有一男子,辯方稱該男子無食嘢,交談唔多,男子畀咗一部金色iPhone 給D1(無),D1 離開大快活時有魚竿(唔同意);辯方叫證人睇承認事實相片,@16:20,D1 揸住魚竿(同意);18:11,D1 & D7上遊艇,上面有好多人,睇唔到上面做咩,距離約十幾二十米,有十多人上船,辯方指D1開始飲酒(見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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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傳召匿名證人 SO15,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同樣以65B形式讀出證人口供,在2020/3/23做,指3/7 08:05~08:20 去宏創方監視D1,10:45 D1 行出宏創方,10:48 在恆豐五金睇燒焊面罩,10:53 越南菜館,11:59 上小巴,12:11~13:06 到多家釣魚用品店,13:23 搭3號小巴,13:52 佳寶,13:58 街市,14:04返回宏創方 15:05 離開宏創方,15:08 上小巴, 15:36 彩虹落車,15:47 二發 。18:13 餐廳, 18:40 的士,18:54...,19:06 見D7,19:09 與D7 分手, 19:39 返回宏創方,19:44 離開宏創方。

🔸D1 盤問
律師稱在10:48 燒焊面罩旁邊有噴漆(唔記得),D1 係睇噴漆(唔同意)。

🔸D7 盤問 
19:06 D1 在福榮街接觸D7,唔記得接觸一刻與D1的距離,律師提議約25米(唔接受,唔記得)。19:09 兩人分開,因注意力集中在D1,唔清楚與D7 的距離。

律師展示地圖,證人稱D1 與D7 接觸係在近南昌街左邊的福榮街,同意在19:06~19:09 期間,有可能因人車阻隔而睇漏眼。律師指D7 把紅色手抽袋畀D1(唔同意),D1 放入腰包(唔同意)。

律師指證人自相矛盾,同意有人車阻隔而睇唔到,但又唔同意見唔到交收。

律師呈上四張宏創方CCTV 截圖,與控方截圖作比較。第一張(#1)係3月7日 14:12:31 CCTV 截圖,D1 已經上咗5/F,與控方14:14 D1 行入宏創方的截圖作比較,證人同意兩張相的衣著一樣黑衫。

證人口供指D1 在15:05 離開宏創方,第二張(#2)辯方截圖係 15:02:12 D1 在5/f 等lift,打扮一樣藍衫,問證人見唔見#1圖中腰包係脹起,#2圖中腰包係扁(無記憶)。

#3截圖 19:39 D1 入宏創方,證人唔記得D1 腰包脹唔脹。#4截圖 19:44 D1 在5/f 等lift,辯方指腰包扁(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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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形式讀出兩份證人口供

SO12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被派到鴨脷洲守候,23:00 見到D1 & D7,D1揸住魚竿、釣魚箱上岸,仲有一男一女,23:26 4人上咗的士。

SO13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23:26 見到D1 & D7上的士,揸車跟隨,的士駛向香港仔隧道,接到指示放棄跟蹤。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5/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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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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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8,監視警員,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 10:00 到達梅芳街進行監視,直至12:40收到通知去九龍,期間見唔到D2,律師指係證人睇漏眼(唔同意);同日13:57 監視D2 工作交畀同事。18:02 在宏創方外守候,19:51 見D2 步出宏創方,律師指出證人只係相信係D2,唔能夠確認,因為早上走漏眼,唔可以在同一日內,被目標人物走甩兩次,所以將一名認為係D2嘅人當成D2(唔同意)。

證人稱在19:51見到D2,最近距離約4米,當不被發現時,有攞相出嚟比對,當日有睇相兩次或以上;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2,口供中完全無任何細節描述,證人同意,指D2 買咗菊花茶,除口罩飲,見過正面。

律師指出:
- 當時天黑,旺角人多,有可能阻礙視線(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D2 無離開視線(唔同意)
- 當時跟蹤唔能夠肯定係D2(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上車嘅人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 承認事實之中有權益五金的CCTV片段,在3月6日16:45:05 拍攝到D2,證人供詞有寫D2 戴住口罩入權益五金。
- 宏創方停車場出入口的CCTV片段,在3月7日19:51 拍攝到D2...,辯方反對提問,指控方在主問時無提出該片段,盤問時證人的口供無含糊,不應有此覆問。陳官毫不客氣哋駁斥辯方,主問無提不等於唔可以在盤問時帶出,同時又指證人無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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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傳召匿名證人 SO5,負責揸車跟蹤D2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跟蹤隊,有訓練過認人,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相片,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睇相約3~5分鐘,D2 睇咗30~40秒,會帶埋相去工作,無嘢做會攞出嚟睇。

3月7日 10:00 到西環梅芳街一帶,10:51 收到通知,跟蹤一輛紅色的士,由西環去到九龍登打士街停車,D2 落車,行向艾麗大廈,交俾其他隊員跟進。D2 五呎七吋高,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上衫胸前有白色圖案,黑色長褲側邊有三間,黑色波鞋,腰包約3吋×6吋,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顴骨以上、眼睛、耳朵、眉毛和髮型,觀察咗約5秒,D2落車後攞相片做比對。

14:49 得知D2上咗的士,由上海街去到宏創方落車,拎住有重量嘅紅色背心膠袋,一樣衣着,交俾其他同事。播放宏創方CCTV,見到D2落的士。

21:27 收到通知D2 和一名不知名男子,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咗一部紅色Honda 私家車,證人揸車跟蹤,由登打士街去新填地街,旺角道,在康樂街停車,21:33 D2 落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36 D2 上返車,去咗旺角道,在西洋菜南街停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47 D2 上返車,去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道,唐明街,寶康街,U-turn返去唐明街,在十字路口紅燈停車,D2 在車上向尚德邨進行拍攝,之後交部電話俾司機,司機又拍攝尚德邨連儂牆,轉綠燈開車,行唐明街,寶順道迴旋處,U-turn向唐明街,左轉入尚德邨,跟住又出返嚟,右轉唐明街, 寶順道迴旋處,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太子道東,太子道西,通州街,在楓樹街停車,兩人無落車,23:18 再開車,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榆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到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交俾其他同事跟進。

播放Honda 車cam 片段,叫證人睇謄本,和行車路線圖。D2 反對,指謄本內容受爭議,不應播放片段的聲音,控方稱不會叫證人就聲音作供,只係叫佢睇地圖,陳官拒絕辯方。

車cam 片段分開14段播放,畫面由太子道東開始到返回弼街,途經上文所講的路線,每一段都叫證人講出開始和結尾時的路名,再確認在地圖上畫出的路線,全長播咗約一個半小時。

🔸D2 盤問
訓示時畀咗4男4女相片,無講他們之間的關係,唔知D2 與潘女是男女朋友。

3月7日 10:51 收到通知,11:09 第一次見到D2,證人負責揸車跟蹤,當D2 落車後,有攞出相片作比對,同意口供中無描述無被口罩覆蓋嘅特徵。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12) 08:45 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6/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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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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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5,負責揸車監視D2,作供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21:27 收到通知,要去跟蹤一部紅包Honda,見唔到D2 上車,唔同意只係“相信"D2 在車上;21:33 D2 落車,用咗5~10秒確認身份,21:36 D2 上車,再次確認係D2;律師指事隔3分鐘,無需要再確認,原因係唔肯定係同一人或者係虛構,證人唔同意,反稱係專業操守,每次都要重複確認。

律師指出:
- 主問時唔記得幾點鐘去到將軍澳隧道,唔能夠確定咩時間去到咩地方(同意,有人mark 時間)
- 唔能夠清楚睇到車廂入邊情況(唔同意,停車時睇到)
- 只係負責跟蹤無參與其他行動(同意)
- 車cam嘅片最多係反映行車路線一樣,唔能夠確定係被跟蹤架車(唔同意)
- 認得車cam截圖位置,因為只係讀出圖上面的文字(唔同意)
- 唔能夠確定D2喺車上,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 訓示時有講各人關係,證人係知道(唔同意)

🔹控方覆問
- 證人供詞有記錄訓示時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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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6(女),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的黑白證件相,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約14:30 D2 到權益五金,14:46 去新填地街賣膠片的店舖,再返權益五金,14:49 拎住兩條角鐵出嚟,上的士去宏創方,交由其他同事跟蹤,SO6被派去其它地方,14:58 見到D2 進入宏創方,15:02 離開,去福群大廈,15:23 到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跟蹤,17:31 見到D2 與潘女見面,潘女入朗豪坊,奉命放棄跟蹤,17:39 D2 進入現代裝飾公司,17:43 拎住牆紙離開,17:53 入華翔五金,17:54 入必發五金,17:55 D2 離開,手持物品無變,17:56 去返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監視。

控方播出權益五金的室內閉路電視,14:36:57 D2 出現。

訓示時有派1"x1.5" 的證件相,睇咗5~6分鐘,第一次見到D2,佢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口罩以上面容,用咗5~10秒確認,迎面而過之後,有攞相出嚟做對比。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出返嚟之後,有睇相做對比。17:32 D2 與潘女向砵蘭街行,有確認身份。

21:33 收到通知要去旺角道,21:37 去到旺角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見到D2 落車,上天橋過咗旺角道,行落天橋另一邊,入咗兩間藥房,無買嘢,上返天橋,沿路返轉頭上車,交由同事跟進。

🔸D2 盤問
證人口供係唯一紀錄,相信通信機的消息內容,有講邊個會出現;見到D2 拎住背心膠袋,距離約兩至五米,大家移動中。17:56 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之後,就交俾同事跟進,唔確定當時天黑未。

21:33 收到嘅訊息,有講目標人物,車牌,顏色和位置,21:37 去到,見唔到D2 上車,見到落車,確認係D2,最近距離約兩米,確認咗之後就會行遠啲。

律師指出:
- D2 行遠咗,會有人阻礙視線(唔同意);有機會跟甩(唔同意),D2 落車時無足夠視野和時間去確定(唔同意,唔係第一次見,見過幾次)
- 係因為通信機消息先入為主,落車嗰個唔係D2(唔同意)
- 庭上口供稱後來見到D2上車,但口供只係寫D2步向紅色私家車,見到上車係今日才講(同意),係虛構(唔同意)。
- 3月7日 21:33 認錯人落車(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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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7,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案件與梅芳街有關,目標人物係四男四女,D1~D7 和潘XX女子。
11:38 D2 步入艾麗大廈,12:09 D2 與潘女離開,接觸一名不知名女子,12:22 三人進入花園酒家,12:24 出返嚟,12:40 進入餐廳用膳,交由同事跟進,14:36 D2 行去登打士街,14:40 到新填地街,14:46 買咗長方形膠片,交由同事跟進,15:40 在新填地街見到D2,15:41 D2 在山東街與潘女見面,15:51 兩人行去西洋菜南街,交由同事跟進,17:56 D2 到宏業五金,17:58 離開,行去必發道,18:02 進入宏創方大堂,交由同事跟進。

訓示收過D2 的證件相,睇咗半分鐘,工作時都有睇過,12:09 見到D2 口罩以上的面容,觀察咗5~6秒,有用相比對,之後每次都有確認,18:02 進入宏創方地下,衣着係一樣。主控播放宏創方大堂CCTV,17:59:27 見到D2 進入大堂。

22:42 收到通知,SO7 在十多秒後去到通州街,監視一部私家車,23:07 見到D2 從前座乘客位落車,衣著係一樣,司機落車,D2 從後座攞嘢,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嘅箱,大約係1尺×1尺×1呎半,攞去前座乘客位,司機上車開車,交由同事跟進。

控方播放該私家車的車cam影片,顯示3月8日 00:10:10(非實時)私家車,過咗楓樹街在通州街停車,00:45:53 開車離開,SO7 確認係當晚見到嘅情況。

🔸D2 盤問
訓示時俾咗D2 嘅黑白相,口供係唯一書面記錄,18:02 見到D2 天仲未黑,23:07 再見返D2,之前通信機嘅訊息有提係D2,有講車牌,唔記得型號,所以可以鎖定邊架車,之前係見唔到D2 上車。

23:07 時段,係從車尾觀察,見到D2 從後座位攞嘢,落車一刻見到正面,攞嘢時有開車箱嘅燈,認到D2,距離約20米,起初係見到個箱嘅頂,拎落車之後就見到大細,見到係深色。

律師指出:
- 口供無講見到開車(同意)
- 唔能夠確認車cam片段係來自該部私家車(唔同意)
- 23:07 話見到D2,純粹係來自通信機嘅消息(唔同意)
- 觀察時間非常之短,燈光不足,認錯人,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口供無寫到見到開車,係因為有其他同事見到,佢哋會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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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4,負責監視D5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畀咗D5 嘅相,同日 17:31 D5 在港鐵中環站出現,17:34 行出D2出口,17:38 入咗砵甸乍街七記,17:44 職員俾咗兩個假髮,17:50 D5 手持白色膠袋離開,17:54 去到戲院里吸煙,17:59 離開,去搭港鐵,18:02 用八達通入閘,18:04 上咗去荃灣嘅列車,18:17 在旺角落車,18:21 到通菜街E2出口。

D5 嘅相係黑白證件相,有接受認人訓練,睇相用咗約5分鐘,17:31 第一次見到D5,距離5~6米,迎面行近,最近距離兩米,D5 有戴口罩,睇髮型、面形、大概年齡、眉毛、眼睛形狀、距離,特徵初步吻合,所以特別留意佢,觀察咗10秒左右,無睇相憑記憶,10多年經驗肯定係D5。

控方播放七記室內CCTV,SO24確認17:38時見到D5。

🔸D5 盤問
SO24 做咗兩份證人口供,2024/4/22 的一份:「於2024年4月22日 由刑偵人員提供一張閉路電視截圖,我相信圖截圖中女子為2020年3月7日見到之D5」。

SO24 同意該截圖就係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4月22日或上庭前都無睇過該閉路電視片段,4月22日係憑對行動當天的記憶得出的結論,律師指結論係“相信"係D5,唔確定係D5。SO24 唔同意,指口供中寫相信,意思係確定。

同意
- 就本案沒有進行任何認人程序
- 今天之前無人畀過被捕人士照片作辨認
不同意代表指出
- 當天監視下指出是楊xx 的女子其實不是D5
- 控方庭上提供被捕人士D5照片只是「相信」是被監視人士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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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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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5,負責接替SO24監視D5

🔹控方主問
播出山東餃子店CCTV,20:27:33(快29分鐘),D1 & D5 坐入卡位,SO25 無跟入舖頭。20:55 兩人離開舖頭,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白色膠袋約半呎x半尺。有再確認D5 身份,最近距離5~6米。

21:31 D5 返到住所油麗邨,按密碼進入某座大廈。SO25 稱當晚由18:21~21:31 D5 衣着都係一樣,視線無離開過,除咗入山東餃子店。

🔸D5 盤問
3月7日 18:21 前係由其他人監視,從通訊機得知D5 將會在旺角站E2出口行出,有講衣着打扮,手持物品,SO25 同意唔知上手如何得知係D5,自己唔係靠通訊機辨認D5,係睇特徵:眉心間距、眼睛距離作辨認,同意口供無寫,因為係關於行動戰術,所以無記錄。

律師指出:
- 眉心/眼睛間距唔係戰術(唔同意)
- 訓示有派相(唔係戰術,係程序)
- 只係根據通訊機嘅資料和指示去跟蹤(唔同意)

證人解釋口供有三次提過確認身份,第一次喺地鐵站出嚟,第二次係朗豪坊出面除口罩食煙,第三次係餃子店出返嚟。

律師指出:
- 證人供詞無提過呢三個時刻確認身份(唔同意,供詞無提唔等於無做)
- 做紀錄唔係行動戰術(唔同意)
- 所有匿名證人都係咁講,用相做比對但全部無記錄,係有人教咗辯方會點樣盤問(唔同意)
- 證人供詞無講攞相出嚟睇(係,唔會攞一次寫一次)
- 唔係要每次都要寫,但一次都無(係)
- 事實係無拎相出嚟對(唔同意)
- 但連第一次在地鐵站見到都無記錄對相(唔同意)
- 全部講大話(唔同意)
- 無做認人手續,無做相片辨認(係)
- 昨日在庭上認出被告相片,原因係由控方提出,所以認出(唔同意)
- 無法確認控方相片中的外套,係當晚D5 所着(唔同意),但經陳官查問後,SO25 改口為相信係類似嘅衫
- 當晚根本不是D5(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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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17,負責監視D1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3月7日 08:05~08:20 接受訓示,製造炸彈案,派咗D1, D2, D3 & D5 的相片,負責監視D1。同日19:45 去到塘尾道,19:52 見到D1 去到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19:58 兩人離開公園,去咗山東餃子店,20:53 兩人離開餃子店,D5 去咗通菜街,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去花園街,21:13 去咗雅蘭中心迪卡儂,離開時孭住橙色背囊,手持白色波鞋,22:04 返到宏創方。

訓示時有派相,證件相尺寸,包括D5,有接受認人訓練,當日睇咗1~2分鐘,之後有時間會再睇;確認D5被捕後所拍攝的相片,就係當人跟蹤的人。

19:52 見到D1 入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兩人有交談,SO17 在公園內,D5 有戴口罩,見到口罩以上的面容:眼、眉毛、頭髮,用咗一分鐘確認,距離3~5米,確認咗之後就行遠啲。19:58 兩人步出公園,去山東餃子店,SO17 無入去,奉命在門外守候。控方播出店內CCTV,見到D1 & D5 入坐,D5 有兩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20:53 兩人行返出嚟,D5 衣著一樣,睇眼、眉毛、髮型,再次確認D5 身份;D1 離開餐廳時,手持一個1尺x1尺半黑色膠袋,一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D5 就無膠袋;21:03 兩人分開行,放棄監視D5。

🔸D1 盤問
SO17 在3月7日有工作紀錄,2024/3/23 才奉命回口供。口供寫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山東餃子店出嚟無揸住,唔知去咗邊。

D1 從迪卡儂出嚟,多咗一個1尺×1尺橙色背囊,一對白色波鞋,之前係無呢啲嘢。律師指係新買嘅(唔清楚)。律師指D1 有戴cap帽,展示D1 返到宏創方五樓的截圖作證明,SO17 表示唔清楚呢張,相見到D1 嘅時候就係口供咁寫。

🔸D5 盤問
同意主要負責監視D1,唔同意唔肯定係D5,唔同意女子不是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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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33,負責監視D2,並作出拘捕

🔹控方主問
SO33 由2023/3/7 至今都係任職刑事情報科,有接受認人訓練,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共八張相,1吋x1吋半證件相,用2~3分鐘記住相貌特徵,14:30 出去行動,得閒就攞張相出嚟睇;21:30 由通訊機收到消息,知道D2 會在旺角出現,SO33 就企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見到一架紅色Honda私家車,由旺角道使出,左轉入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一名中國籍男子在左邊前座乘客位落車,着黑衫、黑褲、黑鞋,戴黑色框眼鏡,距離約30米,佢向旺角道前進,距離一直收窄,到約5米,就認到樣貌特徵,係目標人物D2,佢橫過彌敦道入咗星展銀行理財中心,SO33 無轉位置,23:30 D2 返出嚟,過彌敦道行,向SO33 位置行,距離約5米,再次確定係D2,佢返停車位置,在車外徘徊,之後離開,再向SO33 位置行,並經過身邊,右轉旺角道,向上海街方向前進,SO33 在身後10米尾隨,見到佢入咗旺角道6號公廁,SO33 企在上海街旺角道交界,23:36 見到D2 出嚟,經過SO33 身邊,確認係D2,繼續尾隨。

23:37 收到指示,可以截查和拘捕D2,加快腳步追到旺角道6N號外,作出拘捕,罪名係製造炸彈。SO33 從後控制D2 雙手,大叫警察咪郁,D2 作出反抗,將佢撳在地下,宣佈拘捕,佢繼續掙扎,用手銬反鎖雙手在後,做快速搜身,無武器,跟住有警察到場,交咗畀警員4181。

🔸D2 盤問
2024/3/7 訓示約15分鐘,每張相睇咗2~3分鐘,律師指唔合理,SO33解釋無睇鐘,只係大約時間;訓示有講姓名,無講身體特徵。

21:27 從通訊機收到消息,要留意車輛,D2在車上,雖然絕對相信內容,但唔影響人物辨認,先見到車後見到人,同意無見過D2上車。同意通訊機有講D2衣着,但唔同意因此特別留意同樣衣着的人,因為先留意車輛,再留意車上落車的人,當時只有一個人落車,所以係關注佢。

口供無提幾點鐘落車,係因為落車係一連串行動,直至進入銀行,無辦法畀到時間,同意口供無提到在五米確認身份。唔記得D2有無戴口罩,雖然戴黑色粗框眼鏡,但不阻礙觀察眉毛。

D2 橫過彌敦道去銀行,SO33 無跟入去,彌敦道有車,但無阻擋視線,見唔到銀行入邊有幾多人,但只有D2出入,佢過返馬路,再次確認D2。

律師讀出證人口供「於同日23:30見中國籍男子,黑衫黑褲,橫過彌敦道斑馬線,向我身處的位置前進,直到與他相距20米,我能確定該男子為D2」。
律師指出:
- 口供中從來無講過五米(同意)
- 3~5米在庭上首次講出嚟(同意)
- 咁講嘅原因係作出嚟(唔同意)
- 點解唔寫(距離不斷有變化,無辦法每一刻每一點寫落口供,所以無寫)

見到D2在私家車徘徊,見唔到與車內人士對話,睇唔到車入邊跟住佢行咗幾條街距離大約10米,人流唔多無阻擋視線,當時旺角道天橋有工程進行中有圍板,SO33 曾經用作屏蔽,無離開過視線。

律師指出:
- SO33 與D2 之間有距離變動,無可能無阻擋視線(唔同意)
- 只係依賴通訊機消息,認為落車嘅係人D2(唔同意)
- 認錯人(唔同意)
- 好有可能跟錯人(唔同意)
- 車cam片段不能確定係邊架車(唔同意,因為前後都無車)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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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陳偉彥大律師 講出疑點,第一名匿名跟蹤警員稱訓示時睇完相,就要畀返上司,行動時靠記憶,無相做對比,之後的所有匿名跟蹤警員都聲稱有相隨身,得閒就可以睇,見到目標人物就取出相片作比對。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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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33,負責監視D2,並作出拘捕,作供完畢。

🔸D2 盤問(全程由副手提問)
呈上Google map 彌敦道旺角道地圖,SO33 同意地點係相若的監視位置,馬路對面係星展銀行,律師質疑如果有車停在路口,會阻礙監視銀行門口,SO33 不同意,因為自己會郁。

SO33 無留意當晚23:36 D2 行出公廁時左手揸電話,右手插袋。

質疑截停拘捕過程
SO33 解釋過程睇情況,唔會統一,本案基於安全考慮,係先直接控制雙手,之後表明身份。D2 反抗郁手郁腳,前後移動,全身掙扎,嘗試掙脫控制,有嗌唔好,同意主問時無講過以上內容,不同意第一時間已經控制咗佢,喺在前後移動期間,有失平衡,順勢同佢一齊瞓落地下,雙手捉住佢,無砸住佢。移入後巷少少,扶佢坐低,快速搜身期間已經有CID到場,同意書面口供無講,之後交俾警員4181,無寫4181幾時到場,因為唔知佢幾點到,拘捕前無人講過有警員到場。

質疑入後巷
4年前的書面口供「同日23:38時,在旺角道6N號外拘捕D2,罪名係製造炸彈,現場人流多,保護D2私隱,帶到後巷搜身」,上星期作供話人流唔多,帶到後巷係基於公眾安全;有不同版本。SO33 解釋全部都係他的考量,不過無寫出嚟,庭上忘記咗講。
在陳官的澄問題清下,SO33 再解釋,至於安全嘅考慮,人流一個都係多,上星期話人流唔多,係基於跟蹤嘅角度。
律師指出書面和庭上的口供有出入,係掩飾跟錯人(唔同意)。
陳官又再澄清,辯方說法係咪初期跟蹤跟錯人,後來剛巧D2在公廁出嚟,被拘捕?辯方同意。

搜身
SO33 稱搜身係要確保D2 無殺傷力武器,例如:炸彈、槍或刀,唔知身上有無引爆器,相信有同夥;印象中D2有䄛袋褲袋,無其他袋,無印象有腰包,聽唔到當時D2的電話有響。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
- 庭上證供有出入,係講大話
- 23:37~23:45 階段,無截停和表露身份
- 只係在D2身後大叫一聲,直接用手捉住佢左邊膊頭,另一隻手拉出D2插在衫袋嘅右手
- 呢個動作拉跌D2 在地上
- 動作令D2 面上眼鏡,和左手揸住的電話跌咗唔知去邊
- D2 係趴在地上
- SO33 撳住D2 背脊同右手在身後
- SO33 無任何動作或語言表露身份
- D2 大叫打劫救命
- SO33 用手揞住D2 個口
- SO33 用膝頭哥跪住D2 條頸
- 或者用部份身體令D2 覺得有人向頸部施力
- 因此D2嘗試掙扎(有掙扎,無跪頸)
- 在D2無掙扎情況下,SO33 仍然無表露身份
- 上手扣之後,一下就扯D2 起身
- 揞住D2 個口帶入後巷
- 帶D2入後巷嘅原因,係事前知道有警員來接管D2,所以帶去隱蔽地方,以免街上公眾見到警員任何逼供行為
- 入到後巷之後,SO33 用腳踢D2 膝蓋後方,令D2跌低
- 再將D2 撳在地下趴喺度
- 將D2 反側做快速搜身
- 解開D2 腰包攞走
- 撳住D2背脊直到有警員到場
- D2 跌咗落地嘅電話響起(唔知道)
- 從來無表露警察身份
- 無出示委任證
- 無宣讀罪名
- 無正式拘捕
除注明之外,以上全部不同意

🔹控方覆問
寫口供嘅作用係幫助記憶重要事情,太仔細嘅無辦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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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證人現任職國安處,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2隊,當日有拘捕行動,被指泒做拘捕員,便裝行動。

23:40 收到指示,D2已經被另外警員拘捕,23:45 去到6N號外,向跟蹤警員接手處理D2,向D2 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調查一宗發生在2020年1月27日,在明愛急症室男廁內,串謀參與炸彈爆炸案件,施行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你所講嘅嘢會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D2 回應:「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

再做快速搜身,無武器,無處理D2 身上物件,由隊員安排警方的私家車,帶D2 離開,去旺角警署,3月8日00:05 上車,00:10 在途中,證人用記事冊做補錄,寫低D2所講嘅說話,讀返俾D2聽,證人揸住俾佢睇,短暫除咗手銬,由D2簽名確認記錄。

3月8日 00:18 到咗旺角警署,另一警員11632因不同車,00:20 在警署會合,00:22 去見值日官,報告拘捕地點,罪名,和左邊頸有傷痕,值日官問D2 要唔要睇醫生,有無投訴?D2 答唔使睇醫生,無投訴。值日官同證人講,D2 左邊頸傷痕係3 cm;00:38 PW41 & 11632 帶D2 去一號搜查室,11632叫D2 將身上財物攞出嚟放在枱面,D2 從左右褲袋取出iPhone和one plus ,唔記得邊一邊取出邊一部,從腰包取出兩條鎖匙和門禁咭,腰包有$44,886.2,00:50 帶D2 去七號搜查室,01:02~01:10 PW41 向D2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 153,令D2 知道權利:有權搵律師,搵法律援助,通知其他人,與一名親友聯絡,發出Pol 153 副本,如果係外國公民,可以搵領事館,會供應膳食,可以睇醫生,要求保釋。有俾D2 睇,之後佢無提出要求,有簽名。

01:15 做補錄口供。控方呈上PW41的記事冊,畀陪審員傳閱。

01:15~02:43 做錄影會面的準備工作,問D2 使唔使揾律師,回答唔使。

🎥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大至內容)
3月8日 02:43~04:33
3月7日 23:38 被警員xxxx拘捕,警誡下D2 回應「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五飛”是在TG識得,2019年7月時大家是共同理念抗爭者。“五飛”指示自己去放,只是煙彈。但D2想退出,“五飛”指不做會搞其家人。“五飛”是明愛行動策劃人,負責提供材料硝酸鉀整煙彈,做法是將硝酸鉀加糖煮到變焦糖色,再燒佢便成煙彈,之後照其吩咐在淘寶買1噸硝酸鉀KNO3,價錢約$12K,行動目的是想令政府封關。

約在2019年8月上五飛位於大角咀宏創方503室,他說計劃不會會有人命傷亡,只有煙霧效果。

D2亦替五飛用自己名租大角咀宏創方1008室倉,五飛用自己名租用503室,因擺滿嘢才叫代租,月租6千,自己及五飛都有2個貨倉鎖匙可進入。硝酸鉀放在1008室。

明愛計劃只得五飛及自己知,一個叫"羅師傅"由五飛介紹,負責在明愛醫院睇水,睇吓有無警員及保安。另外一個由五飛介紹叫"阿喂"的男人,對方叫D2做"山雞"、"一枝弓",在2020年1月26日晚上協助在503倉煮及混合化學品,不知他真名。1月26日晚上在宏創方外匯合羅師傅,形容他約1.7米27、28歲左右。2人先後坐車去明愛,放下整好的一樽煙彈,在男厠厠格的馬桶便走。

[13:46] 休庭,影片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10/12)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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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控方請陪審員留意錄影會面中D2 的聲音,與早前播放車cam 片段中的聲音作比較,日後法官會畀指引,如何作聲音辨認。

🎥繼續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02:43~04:33
D2 講到製作煙彈(sugar rocket) 的過程,玻璃樽內有混合物、電路板、電池、電子火柴、和SIM卡,收到訊號就會燃點電子火柴,物料由“五飛"提供,在明愛放低後坐的士走,去咗梨木樹燒烤場,燒咗身上衣物,之後去咗荃灣再去旺角。由五飛決定幾時啓動引爆,之後看新聞才知凌晨已經爆炸。

警員讀了十多個人名,何(D1),吳(D3),張(D4),楊(D5),李(D2),潘XX,唐XX,周(D8),林XX,何(D7),張(D6),嚴XX,葉XX Jerry,梁XX,胡XX,除了自己姓潘女友外,其他人唔識。

警員出示1月25日16:33時CCTV截圖,D2同意拍到自己去日本城,是買煲煮化學品及一共6個玻璃樽作盛載,其中一個裝了化學品拎去明愛;另外出示1月25日 16:41時宏創方CCTV截圖,同意是自己入了1008室及503室,21:25時離開,其後在1月26日21:18及21:50,CCTV截圖拍到D2及女友出入503及1008室。1月28日凌晨00:33 CCTV拍到D2同“羅師傅"離開,正在去明愛醫院,D2指自己沒收報酬,無任何目的,只求個人安全。眾人以“一枝弓"稱呼D2,不知各人真名。

~播完錄影會面~
3月8日 12:15 D2被帶到去梅芳街某號1/F A室搜屋,D2 嘗試撳密碼進入,試咗兩三次都不成功,D2話唔記得密碼,因為最近轉咗,D2 繼續嘗試,12:45 有一位住客經過,PW41 透過他搵到1A業主,取得密碼,由D2 輸入該密碼,12:55 成功開門,12:56~13:35 由警員11632 搜查單位,在衣櫃內一個黑色袋中搵到12把魚生刀,檢取做證物,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3:40 被要求換出身上衣服,給警方檢取做證物,PW41 稱當時唔知到該單位由一位日本人租用。13:49 帶D2離開單位,去到西區警署,13:50 PW41 向D2講,會拘捕多一條罪名,藏有攻擊性武器,作出警誡,D2回答:「魚生刀唔係我嘅」,13:53 帶D2見值日官,D2無投訴。

14:10 離開西區警署,14:25返到旺角警署,14:30 交俾值日官看守,15:25 提取D2,15:30 離開警署去宏創方,15:38 去到1008室門外,11632 取出日前由D2身上搜出的4條鎖匙,D2 指示11632用鎖匙開門,15:44 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5:50 去到503室門外,同樣由D2講出係邊條鎖匙,11632 開門入內,15:54 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5:58 離開,16:05 返到旺角警署,16:27 做第二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6:27~16:45
D2做裝修判頭,無固定收入,五飛提供原材料製造煙彈,D2買咗一噸「硝鉀酸」(警員講錯,D2主動提出講錯),價值約萬二元,D2 出咗約一千,其餘嘅錢在503攞,明愛計劃,大概用咗萬四、五。

唔清楚其他人有無報酬,自己嘅資金來源係自己嘅積蓄,3月7日晚捕,腰包中有$44,886.2,係用嚟找判頭數、買口罩和生活費。

1月27日凌晨去明愛醫院,羅師傅負責睇水,約在2019年6月認識,見過幾次,叫D2做"一枝弓"(主動講弓箭個弓),係五飛叫羅師傅去睇水,唔知兩人關係,26號晚用TG聯絡,叫佢在宏創方樓下等,無同佢講詳情,由一月開始計劃到27號凌晨,羅師傅只係在當晚出現,唔知有無其他參與。

~第二次錄影會面完畢,17:29 做第三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9~18:13
警員帶D2去報稱西環梅芳街1A住所搜查,PW41提及衣櫃內一黑袋找到12把魚生刀,D2指不是自己的,不知道為何放此,只係住咗一個月,早前在TG向人表示無地方住,有人提議可在此暫住,唔識該人,無見過面。

11632 展示宏創方1008室搜出物品的相片,問D2有無嘢講?括號內為D2回應
📎廁所餘下3樽物品?(工具用的,通渠嚟用晒三樽,在12月時買)
📎一個製鐵桶?(不清楚邊個放)
📎一個鐵兜內裏有殘餘物品(不清楚邊個放,曾經見過)
📎三個滅火筒?(唔清楚邊個擺,又唔知道點解有三個)
📎一個紅白藍袋?(無嘢講,曾經見過不清楚誰人放)
📎一些物品工具?(是燒焊工具,自己做工程用)
📎幾個未開封樽?(不清楚,曾經見過)
📎電費單及有學生證?(無嘢講)但賬單上及學生證有你個名,電費單上是$8000噃?($8000是按金,學生證係自己)
📎相片中有帆布袋內有粉狀是咩?(帆布袋似是硝酸鉀,外面包裝同收貨時相似)
📎當時放喺邊?(入門口轉右地上,有位便放)講你知啱啱睇啲相物品就係放在入門口轉右。
📎一件保護背心?(是一件防彈背心屬於自己,曾經打war game 時著,在淘寶買回來)
📎1008室電費按金$8000是邊個畀?(用自己積蓄交)
📎通渠水用三樽咁多?(一個月用一支用嚟通渠,無做其他嘢)
📎頭先你講有袋似是金屬粉?(是幫五飛放1008室,自己無驗貨,唔知係咪真,五飛曾經開過袋睇)
📎你知道1008室內化學品材料可以製造爆炸品?(不知道)
📎你早前承認將煙彈放在明愛醫院,有咩嘢目的?(只出煙,無諗過傷害人)
📎頭先帶你去西環梅芳街1A室,你喺嗰度換咗衫褲,而家身上所穿同頭先錄影唔同?(喺,喺西環間屋換咗衫褲鞋)
▪️展示D2身上物品
📎2張白色卡?(一張係1008,一張係503室門禁卡,坐電梯拍卡)
📎四條鎖匙(有2條是503及1008室門匙,503果條係五飛畀自己,方便出入)

~播完錄影會面
🔹主控跟進之後做咩
18:25 上級警署警長黃漢斌畀指示,同11632出發帶D2去西區警署,18:45警車到達西區警署停車場,黃漢斌警署警長在車上稱有人去西區警署報案,唔見咗12把魚生刀。D2在車上講自己其實唔係住喺1A單位,早兩星期前已經搬咗去2C室單位,11632即刻在記事簿寫低D2的說話。

18:50 PW41 在西區警署報案室向D2宣佈多一條罪名「誤導警務人員」,因為之前D2向警員表示自己住喺梅芳街1A單位,剛剛車上又講其實住響2C單位,所以誤導警方,並作警誡,D2再說一次「其實我唔係住喺1A室,住喺2樓C室」,18:55 在西區警署內D2換出身上衣物,穿回3月7日被捕時衣着。19:00 帶被告去見值日官,報告事件。

19:05~20:15 安排被告在警署內用膳,20:16 由於西區警署錄影設備壞咗,所以同被告離開,20:24 帶D2到達中區警署,20:38 到達中區警署錄影會面接見室,20:51 開始作第四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四錄影會面
3月8日 20:51~22:08 中區警署
例牌問D2清楚自己權利,同意無律師在場作錄影會面,D2公式回答知道及同意。

PW41 先說出調查期間,今日12:15時帶D2去西環1A單位執行法庭搜查令,門外D2聲稱最近大廈密碼唔記得。等待至12:55時透過一名住客問業主取得大門密碼,搜查單位時在一個黑色袋找到12把魚生刀,D2在房內拿了衣物換衫,晚上對警員說其實不是住在1A單位。

[13:45] 今日完畢,明天繼續播放第四次錄影會,法官最尾向陪審團提醒,記得留意片段中被告聲音,對比其他證據內指稱是D2的人的聲音。

案件明天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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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8日 20:51~22:08 中區警署
D2換了原來被捕時的衣服,早前在梅芳街1A房內換的衣物被警方檢取,D2承認在中午前往的1A單位,其實在兩星期前己搬走,搬去樓上2C單位,被PW41 指*期間*誤導警方;同樣2C單位都係在TG問人,有人免費提供,唔識該人。虛報係因為2C家中有少量KNO3,驚被警員發現。D2自願提供2部手提電話(iPhone & one plus) 密碼、TG密碼,及^同意警方檢驗^。

🔹主控叫PW41 解釋
*期間* - 嘅意思係由3月8日12:15 帶D2 去西環搜屋開始,直到18:50 在西區警署再次拘捕D2。
^同意警方檢驗^ - 雖然有法庭搜令,電話要交由科技罪案組檢查,如果需要即時檢查,必須得到被告同意。

問到3月7日被捕前一日(3月6日)做過咩、去過咩地方、見過咩人,回答見過“西瓜"、“Miss"、“叉雞飯",以上是花名,全由“五飛"介紹,當中“Miss"、“叉燒飯"是女士,見過面。

當晚約十點,坐西瓜揸嘅車,去將軍澳探路,探路意思是為“將軍澳行動"視察,有4個人去探路,西瓜在宏創方接D2,miss,叉雞飯。將軍澳行動是2月時構思,打算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一個墓埤型狀炸彈,在警察清埸時引爆。計畫中有五個人(D2,上述提及3人再加五飛),西瓜係司機,五飛負責...(聽唔到),miss 、叉雞飯無角色,D2 預備鬼車,煙彈在宏創方組裝,D2買牆紙做包裝,未完成。PW41 就將軍澳串謀爆炸一事再警誡D2。

計劃中炸彈會用10kg 硝酸鉀,放在發泡膠箱,擺入用牆紙佈置成墓埤外型裝置底,西瓜設計/預備引爆器。

11632 展示D2 的兩部電話,叫打開iPhone 手機展示相關群組「烘焙同學會0.3」,(期間one plus 竟然會響起),群組對話只見到最早係3月份內容,唔見2月訊息,可能有人刪咗訊息。組內有七人:D2、五飛、miss、西瓜、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人血饅頭王,發現一個已删除的賬戶。

群組有兩段影片,片段1 見廁所內的一個器皿有火光,是硝酸鉀加了金屬粉(鋁粉+鎂粉)煙彈,混合之後點火,是D2製造,想在3月8日放在將軍澳;片段2 類似片段1,威力大些是加了硫磺,產生大量白煙。

開啟One plus,開TG App,有烘焙同學會0.3,警員想揾關於1A,和2C單位的聯絡訊息,已經删除。

就將軍澳事件曾經在西環碼頭開會傾,唔記得傾咗幾耐,計劃的資金是用bitcoin 收錢,由miss 收,目標係用嚟交租和隊員生活費,收咗約5千美元,轉咗入D2恒生戶口,未用過啲錢。

片段2個煙彈是D2 跟YouTube 製造,威力比明愛那個大因為成份改了,印象中用了10至100g,希望有炸彈效果。同意將軍澳計劃是用10 kg,希望警告警方唔好肆無忌憚咁警暴。PW41 就將軍澳串謀傷害警員一事再次警誡D2。

3月7日晚揾咗一個肥肥哋中年人阿 king,揸車由旺角去將軍澳,傾過做文宣引警方到將軍澳。

到錄影會面尾段@22:05,有一名偵緝警長交一張紙入會面室,由PW41 代問D2,是否願意稍後帶警方去西環梅芳街某號2樓C室搜屋(願意)。
~第四次錄影會面完畢~

3月8日 22:40 PW41 帶D2 離開中區警署,22:45去到梅芳街x號2C室,D2 撳密碼成功進入單位,22:46~23:03 由11632 做搜查,檢取咗一件黑色羽絨和一件藍色T恤,印有"I love HK",發現咗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透明玻璃樽裝有黃色粉末,和兩條管狀物體。主控向PW41展示一張現場相片,見到紅色袋和內裏物品,確認為當時情況。

23:05 D2 換出在1A 更換的衣服,23:06 離開2C室,23:12 返到中區警署,準備做錄影會面。

🎥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8日 23:40~23:47 中區警署
D2換咗件淺色衫,PW41 重複例句。
警方在西環2C住所單位檢取一件藍色T恤,找到一個粉紅色膠裝,內有思疑爆炸品,D2指袋內有受潮硝酸鉀、琉璜粉、氧化鋁粉、鎂粉,是在503倉取來,沒有特別目的/用途,無其他人知道物品放在2C。另外檢走衣物是之前自己穿著,黑T 恤、黑褲、黑波鞋。
~第五次錄影會面完畢~

🎥播放第六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00:09~00:24 中區警署
PW41 重複例句,向D2 調查一宗在2020年1月28日 10:31 發生的深圳灣口岸爆炸案。重複問個人背景,幾時搬去2C室。
D2 稱案發時在西環住所睡覺,無同其他人一齊,睇新聞先知,無去過深圳灣。
警方根據調查D2、D1及D3在1月25日晚上21:24 出入貨倉1008室及503室,D2 左手持有膠袋,D3手抱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串謀制造爆炸品,交俾人放在深圳灣,D2否認,事後睇新聞先知,唔知係咩人做。

PW41 問及調查名單上十多人的名字是否認識,D2答只識得名單上姓潘之女友,其他名字一概唔識。

🎥播放第七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00:56~01:26 中區警署
PW41 重複例句,向D2 調查一宗在2020年2月2日 15:50 羅湖站3號月台爆炸案。又先問個人資料。
D2無印象此時段在那裏,正常應在西環家中。知道爆炸,是在新聞知道,當日沒坐車去羅湖,上次去該站可能已經9個月以前。事後才知道炸彈目的是迫政府封關。

▪️PW41 問,根據警方調查:
1) 2020年1月25月 21:24 D2聯同D1及D3出入1008及503室,D3手抱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
2) 2020年2月2日 00:45~01:11 D2同D3將一個爆炸品先交一男子,物品再轉交D4及男子何xx,2人由紅磡乘列車去羅湖站。
D2回應1月25日3人所持物品是放明愛用,不知其他2人真名,一個是早前所指叫“阿喂",其他爆炸行動沒參與,一月尾二月頭聽過傳聞,會有人放在羅湖,D2估羅湖案可能五飛和阿喂有參與,因2月1日晚2人食飯。

PW41 展示在羅湖拍攝的三張相,D2表示容器的碎片和燒焦物品類似係自己買的,但唔確定。再出示一張在1月25日 5樓 CCTV截圖,見到4個人,認得當中有D2、女友、五飛、叉鷄飯。

~第七次錄影會面完畢~
完成所需程序後,02:20 帶D2離開中區警署,3月9日 02:38 將D2交由旺角警署值日官看管。

陳官提醒陪審員,D2在口供指稱他人,唔可以用作證供指控該人。

3月9日 11:08 再接觸D2,11:17 帶D2去石蔭邨石榮樓搜屋,因為無人,所以無搜屋,返回旺角警署,12:30 D2用膳,至下次VRI。

🎥播放第八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4:14~15:32 旺角警署
D2同意剛剛簽收被覊留人士通知書,例句:明白內容,同意不用律師在場。

[13:12] 早上開庭時,陳官收到懲教署通知,有被告要在13:15去睇醫生,所以提早休庭, 明天08:45 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1/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播放第八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4:14~15:32 旺角警署
D2例句:明白自已權利內容,同意不用律師在場。

證人播放8段行車紀錄片段(有2人聲音對話),法官一再提醒陪審團控方依賴2人對話有關將軍澳3月8日爆炸計劃,當中對話控方指是D2聲音,最後法庭會就聲音辨認作指引。

對話出中出現過:
「30kg唔想搬」「手機上次爆都有機會收唔到」「40米內人中會受傷」
「如果聽日看完香檳後,D狗會顛」
「影完走得未?」「冇嘢要研究,已經睇得好清晰」「你果D嘢聽日諗住放貨車斗下」「今次唔得下次,最緊要人安全,今次唔得下次」「做完D文宣點寫」「願榮火歸92簽」「加鏍絲、絲帽、黑色馬仔釘」「宜家比cash你」「如果有資助是bonus,冇係正常」

法官問會面中指車cam時間是3月7日 23:31 至 翌日00:49,但D2在23:38已經被捕,證人答係,補充指是按車cam顯示時鐘說出。

播完片段問D2有咩講。D2稱3月7日晚上食完後上了「阿King」紅色私家車,是在TG識咗2個月的朋友,同是做工程判頭,去將軍澳遊車河返回旺角。追問片中對話有咩講法?D2答3月8日知會有人去將軍澳放炸彈,在2星期前知,阿King識該組織知計劃,車上得2人即自己同King。會有1個30kg墓埤內有煙彈/炸彈原材料,有機會由自己搬去,目的是在一個活動造成混亂。
D2指將軍澳行動有一個TG細羣組討論,成員包括5飛、D2、2個女子、1男子。兩女子冇角色,行動要一個車手、一個放炸彈。但因找不到鬼車、車手最後放棄,也冇混合材料及整幕埤。

之後一警員拍門送來補充問題。證人問及之前提及組織係咩,答「烘培同好會0.3」TG群組,同意自己手機仍可看到,羣組目的是為將軍澳行動而開設。坐車去影相目的是去將軍澳尚德停車埸影聚集人群。

🎥播放第九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6:03-16:09旺角警署
D2例句:明白權利,同意錄影不用律師在場。

會面中向D2展示拘捕時身上物品、西環2C單位檢取物品及身上衣物:
腰包(內有$44886.20)、2張提款卡,一張八達通、一件羽絨,一件淺藍色I Love HK t shirt, 黑色衫褲鞋。
D2確認上述證物。

完成錄影會面後11632向D2套取口腔式檢驗樣本(DNA)

🎥播放第十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22:12-22:33旺角警署
D2同意剛剛簽收被覊留人士通知書,例句:明白權利,同意錄影不用律師在場。

PW4I問3月6日晚去過邊,D2答去過深水埗嘉頓山美荷樓附近一個公園,有「烘培」羣組成員出席飲酒,傾Bitcoin 既野及討論3月8日行動細節。晚上9點約D2、Missy、叉鷄飯、西瓜、阿喂及女友,有傾將軍澳行動分工,因飲咗酒分工詳情不記得,5飛及女友遲到,傾到兩三點西瓜大家出大角咀。

證人確認自己由第一次接觸D2至完成第十次錄影會面時段內沒有作出威迫利誘,武力行為,也沒有見到有其他警員咁做。

-完成主問-

🔸D2代表盤問
PW41 指3月7日行動叫「捕鷹行動」不是「獵鷹」,知道D2之女友潘xx為警方調查名單上,兩人男女朋友關係是自己調查推論出來,訓示時沒有人講這些資料,只有目標人物名字,同意處理D2時知道其女友也被捕。不同公園隊伍負責拘捕不同人但互相沒有溝通(指揮官之間或許有),否認整個行動營方有一個whatsapp 羣組叫「擸鷹行動」方便各不同隊伍互相聯絡。被捕者資料/進度由指揮中心決定自己是否需要知。PW41 不同意訓示只要盡快取得被告手機同獲得資料。

▪️D2代表指出辯方以下版本,證人對所有涉及威脅/使用武力/不法行爲內容全部不同意:
📎被捕在後巷情況
到場用自己手銬換上反鎖,再套上黑色頭套。有警員即時拿走被告兩個電話並用他手指開鎖不果,之後帶被告入後巷深處用左手叉住頸部埋牆說「我哋目標係5飛,你隊佢出嚟坐少啲」,D2說我都唔知你講乜嘢。Pw41繼續講「你叫山雞呀嘛,明愛炸彈係咪你放?」。D2繼續答唔知你講乜嘢,證人跟住用右手打腹部四下,D2冇回答再繼續打。之後證人講「可能你唔知你條女都俾我哋拉咗」。D2答「你唔好搞佢!我可以照你意思招認,但我咩都唔知」。證人指示「好,明愛單嘢你話五飛指示你做,轉頭響本記事冊簽名,同我合作保證你條女冇事。好彩仲可以轉埋做污點證人,推晒落去5飛度」。D2答「明白」。
📎去旺角警署車上
證人在車上寫低警誡口供(明愛單嘢係五飛叫我做,佢用我條命威脅我),之後解開被告手銬叫佢再空白地方簽名。跟住說揸車嗰個我阿頭,合作可以保證你都甩到身。之後再問D2兩部電話密碼。D2初時不肯提供,證人用手按槍袋說「而家俾多次機會你,如果能解鎖你條女會冇事,一係我送你一槍,再話襲警同搶槍,睇吓個官信你一個定我哋。D2於是屈服提供解鎖密碼。
📎到達旺角警署
去到旺角警署證人將兩部手機放回被告褲袋,見值日官前,證人見D2頸上有傷痕同D2講一陣見值值日官唔好俾我聽到有投訴或者要去睇醫生。
3月8日 00:38-00:50時D2被帶去1號搜身室由11632進行搜身,填表工作,自己負責幫手數現金及看管被告。

[13:45] 休庭, D2盤問未完明天08:45 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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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 D2代表盤問 #朱寶田大律師
律師指在2020年3月8日 00:38~00:50,在旺角警署搜身室,D2 無提供過梅芳街的地址(不同意),律師讀出證人口供,在上述時段的內容,無提過警方有填寫「簡單被捕表格」或「被捕人士資料表格」,無提供地址,PW41同意無提過表格,但唔係無發生,唔同意講大話。

睇關於1A單位的法庭搜查令,發出日期係2020年3月4日,指警方「收錯風」,PW41 不同意調查錯誤,指D2誤導警方係一個過程,唔係單指搜查令,原因:1. 有清楚話俾D2聽去1A;2. 喺D2自己撳密碼入去;3. 之後要求D2換衫,係D2自己攞衫嚟換。

應法官詢問,PW41 解釋有關表格,唔係統一嘅表格,每個差館唔同,係俾報案室人員入電腦之用。

00:58~01:55 帶D2 去7號接見室,律師指PW41向D2講「呢間房無錄影無錄音,可以坐低慢慢講」,PW41 攞記事冊開始書寫,11632講「你女朋友被拉咗,我知你唔信」,11632用手機向D2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內的一張相,相中人係D2友潘xx,問D2係咪佢?D2回答係。PW41否認,稱11632不在場,無發生過。

律師指出有以下對話,PW41全部否認:
11632: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
D2:你而家想我點?
11632: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樣隊伍飛。
D2:我乜都唔知,你想我點隊?
11632:你在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
PW41:差館都有個強姦案,我哋大把地方無閉路電視,你自己決定。
D2: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去做,唔好搞我條女。
PW41:一陣做錄影會面,之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啲問題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

11632攞啲紙出嚟,內有準備好嘅問題,和閉路電視截圖,PW41 向D2 出示一張截圖,圖中係一名男子,D2認識佢,叫葉xx,係抄股票綱站admin,但PW41 向D2講「你叫佢做“夠鐘改名"」(唔同意)。跟住開始預演錄影會面嘅問題和答案(唔同意),其中一個例子:五飛住在503室(唔同意);離開七號房之前,攞出寫好嘅記事簿要D2簽名(唔同意)。

02:15 帶D2 去錄影會面室,02:43 開始做錄影會面,律師質疑呢28分鐘做咗乜?PW41 堅持話係檢查器材。

PW41在開機前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直到當刻才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覆讀俾佢聽(唔同意)。PW41 向D2講唔好嘥時間睇(唔同意)。

會面過程中,PW41展示三張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截圖,D2同意兩張係自己,另一張唔清楚,係預演時嘅安排(唔同意)。

律師指D2 就係在考慮女友安危之下,作出不自願、不真實記錄影會面(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PW41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PW:「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唔同意)。

律師質疑D2在晚上11點幾被拘捕,凌晨兩點幾開機做錄影會面,點解唔俾D2休息?有咩急切性?係上級指示要盡快做?用任何手段從D2獲取招認?以及查獲身上嘅電子器材?PW41 全部唔同意,表示見到D2 捽眼、坐唔直,有問D2可唔可以繼續進行。律師稱當時已經係凌晨四點,做咗個半鐘頭,關注應該係在開始的時候。

律師指出在第七次錄影會面中,PW41有問D2的精神適唔適合做錄影會面,但第一次完全無,指出無顧及D2嘅情況,PW41唔同意,指有問需唔需要律師,有問同唔同意做錄影會面。

做完錄影會面之後,帶D2去見值日官,值日官同D2講,有律師要見你,問見唔見,PW41 在D2耳邊細聲講唔好見律師(唔同意)。

PW41 唔知道除咗D2 和五飛之外,有第三個人有1008室的鎖匙,唔知道當晚除咗503室和1008室之外,仲有其他單位被搜查,3月8日帶D2去1008室,係確認地址,無作搜查,因為1008室由其他隊伍負責,知道在去之前已經做咗搜查。

辯方指出案情,除注明外,PW41全部不同意:
- 出發前無向D2 講帶去搜屋
- D2問「帶我去邊」,PW41「問咁撚多嘢做乜,去到就知啦」
- 去到1A門外D2無講過忘記密碼
- D2講我唔係住呢度,我搬咗去2C
- PW41話「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話唔知密碼,PW41唔信,向D2講「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喺咁嘅情況之下,D2撞密碼撞咗半個鐘
- PW41 無問D2有無救命匙,口供無寫,係在庭上作出嚟
- 11632有帶搜出的4條鎖匙,唔知道係開咩門,有可能係1A,但無叫11632嘗試(同意)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路過嘅住客係由警署警長黃漢斌叫停
- 雖然有搜查令都無爆門,係因為萬一D2講嘅係真嘅,就爆錯門入錯屋

律師呈上1A單位的大廈的街景圖,外牆寫住係係服務式住宅,有物業管理嘅電話,需要按密碼進入大門,PW41 表示清楚情況,因為唔係第一個進入,當時無留意資料,路過住客嘅出現已經係半小時後,如果佢唔出現亦唔會試一個鐘,如果試唔到會考慮用其他方法。

指出試咗半個鐘都唔爆門,原因係覺得D2話搬走咗係真嘅,因為擔心,要嘗試所有方法進入單位,即使有咩後果都係啲易做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第三次錄影會面「你去到1A做居所搜查,由你用密碼進入單位」,呢句不是事實,PW41解釋密碼係由該住客講俾PW41聽,PW41再講俾D2聽,由D2撳密碼開門,無必要在錄影會面中提及途經嘅住客。

第四次錄影會面「執行法庭搜查令用密碼進入,D2聲稱改咗密碼...透過租客聯絡到業主,知道密碼」,寫呢句係因為有人報咗警,知道入錯屋,所以PW41講真相(唔同意)。指出以第三次錄影會面為例子,由第一次錄影會面開始,D2已經唔能夠行駛自由意志(free view),先做出招認(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PW41全部不同意:
- D2入1A換衫,並唔係因為係住所,而自己攞衫,係PW41命令換衫,要檢取衣物
- 係由11632攞衫畀D2換,D2表示太大件唔啱身,PW41「叫你換就換啦」
- 對於屋內嘅魚生刀,D2表示唔清楚
- 3月8日去宏創方,出發前無話俾D2聽去邊
- 去到1008室,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 D2無入去係刻意唔俾D2觀察1008室
- PW41 和D2 一齊入傷殘人士廁所,係透過呢個方法話俾D2聽,連去廁所嘅自由都無,完全在PW41掌控中
- 同樣去到503室,都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主控向陪審員講解進度,預計下星期仲係D2案情,希望在聖誕節前可以完成。

[13:4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6/12) 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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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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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D2代表盤問
繼續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對涉及威迫、教唆,虛構等指控一概不同意。
📎多次錄影會面的對答
不同意帶D2去宏創方搜查1008及503室後都將他帶去同層傷殘廁所,令其感覺人生受到限制而配合。返回旺角警署準備第二次錄影會面前,PW41跟D2說要𐄘接第一次錄影內容的事項,5飛係策劃同主要資金提供者,接著預演問題才正式開始錄影

第三次錄影會面前同樣事前預演問答,包括要答1008室內物品是5飛。3月9日18:25完成會面後帶D2離開旺角警署,否認沒有告知目的,同車有警署警長、11583、11632等共6人,PW41不同意沒有說目的地,指在開車前車上黃漢斌警署警長講宜家去西區警署,但冇說詳細原因。

不同意自己到達前在車上對D2說「梅方街1A租客報警指屋企比人爆格,你都幾識玩」,D2答:「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證人再講「你喺咪覺得對你太好,當我哋儍仔,想我哋同你嚟堅?」D2再答「又係你攞搜令,又喺你問業主攞密碼!」。之後證人向D2說「你合作你條女就可以冇事!」,D2因此同警方合作講出2C門密碼,1845時D2車上招認不是住在1A,是住2C。PW41不同意入去2C單位前已經有警察一早入了單位及11632拿衣服叫D2在廁所外換衫。

回警署第四次錄影會面前PW41向D2表示一陣要認刻意向警方虛報住1A ,因2C單位有硝酸鉀,但可以話1008內物品用唔著放住先。而11632教D2在呢次會面將「阿喂」改叫「夠鐘改名」,錄影時要講出自願提供2部手機及telegram 密碼,資金是眾籌Bitcoin所得,也教D2答梅方街1A 單位是有人在TG表示可提供地方住。

第五次錄影會面前證人依舊教D2預演問答才開始,第六次錄影前證人再指關於深圳灣案可以話唔知,但明愛醫院案就唔可以推卸責任。做完第六次D2問可以走未,證人話做完第七個錄影會面先。

因為CCTV影唔到同之前合作,證人同D2講可以否認羅湖案有份,只需講5飛,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參與,之後便進行第7次錄影會面。

之後3月9日又帶D2去石籬二邨家中搜屋,PW41確認有去但最終沒有入屋搜查。證人不同意D2代表以下所講:出發前D2說過肚餓,證人問D2有冇人在家,之後用自己手提電話打比他家姐獲悉被告母親在家,之後車上自己同D2說有佢供詞都夠料做,費事麻煩上去搜。【🔺PW41 重申查案不會咁做,事前打電話比疑犯親人朋友會導致調查資料外洩,對方如有共謀者預先知道可以及早毀滅證據】。回到警署D2再次說今日未食過嘢,PW41講再做多次將軍澳爆炸案錄影會面先,隨後再教D2如何答問題,並說司機叫阿King,佢好彩上頭話唔打算做佢,放生佢,D2想唔想拖佢落水?D2反問唔想做佢做咩仲要錄影?證人指「你唔係打算放炸彈做咩去深水埗嘉頓山開會,仲坐車去踩線,查到你有份負責去買嘢!」。證人再次教一陣答將軍澳計劃因搵唔到鬼車,行動最後取消。

📎投訴沒有進餐
D2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先後呈上幾份警署派飯紀錄及疑犯行動紀錄,指3月8日中午,晚上及3月9日中午3次派飯時證人均提取了D2作調查以致幾餐冇進食,證人同意有提取D2但補充以自己所知值日官一般會多訂飯盒,而知扣押疑人提取調查/外出會留下飯盒待回來再安排同事派,自己也從冇阻止D2向值日官表示未食飯要飯盒。3月8日晚上帶D2去西區警署,記得值日官有落special order 訂飯比D2,同意沒有紀錄但實際有食。而3月9日 12:37時派餐但D2於11:08被提取帶去石籬二邨,證人指記得有安排D2在錄影會面室內用膳。

🔹控覆問
確認案發時為警員,2021年起晉身為警長。

同意盤問中多次答一些事項答沒有作文字紀錄,認為同案件相關資料才需要寫低。

所有書面紀錄包括口供均為自己填寫,沒有問其他人或受人影響

在西環1A單位外等候30分鐘非因D2說過不是住果度而怕爆錯門有後果,同意主控指有搜查令搜查1A單位就算爆錯門不會有後果,現場當時由上級黃漢斌警署警長決定是否一到場便爆門,而且D2在場,當時深信佢係上址住客。

辯方呈上之幾份警署用餐紀錄非由自己預備,而由首次接觸D2到最後第十次錄影會面,確認D2從無表示/提出過肚餓要食飯。

-證人所有作供完-

[13:42] 今日完

明天0845繼續,將會傳召下一位證人。

🔺直播員按:今日第二次休庭後法官出來即向D2代表朱大律師指剛才盤問證人時說「你果時仲係警員...」是已有基礎他作供說出過部門同職級仍刻意咁問,是涼薄,故意令證人尷尬。

其實成個庭開審咁耐邊個出口最涼薄???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4/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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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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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行車紀錄儀證物鏈
📌傳召SO34 監視警員 負責截停私家車及司機(D2乘坐)
🔹控方主問
2019年3月7日在刑事情報科工作,委派跟蹤工作,23:25通訊機收指示留意一架紅色Honda私家車(KWxxxx)。約23:32時去到彌敦道近旺角道發現目標車輛在25米外,當時人流車流不多,光線充足沒有阻擋。自已一直企車後方行人路監視,司機位有一男子。23: 37收指示可以截停及搜查,於是乘車同隊車泊該車前,下車去司機位表明警察身份帶去彌敦道721號梯澗做快速搜身,知道男子叫周xx。答法官監視期間冇見人上落該車。確認庭上播放片段反映截停情況。截停步驟是1)叫司機落車 2)叫拔出車匙 3)鎖上所有車門 4)鎖車 5)叫司機保管車匙。搜身後自己保管東匙至警員9158來接手
🔸D2盤問
同意截停詳細步驟在書面口供冇寫,不同意因為實際冇咁做。帶司機去梯間等人接手相差20分鐘。
🔹覆問
確認證人口供是自己寫,非如庭上一問一答咁

📌傳召PW188 DPC 9158 蔡文龍(音)到場同S034交接證物車匙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D2二隊。3月7日晚上跟同隊高級督察李思x ,警署警長葉頌恆及DPC6579  去到旺角721號外。到達時S034截停一男子及有S0同事看管一架私家車。自己了解情況同S034 交接,接過車匙看守車輛。同事DPC6579搞清楚後帶司機周xx來,在其面前搜車,搜完再鎖車門繼續守該車10分鐘。由於要押解司機周xx,將車匙等證物交後來到之DPC 58059,他將車駛回旺角警署。
整個階段除曾拆下行車紀錄儀電線防止覆寫檔案,沒有對證物作任何干擾。
🔸D2盤問
搜車在司機面前進行,私家車駛去旺再警署後由56579拆除行車紀錄儀。
拆紀錄儀電線是防止新片段覆寫之前舊片,損毀證據。
自己架車用同一牌子紀錄儀,確定有外置記憶咭,不同意咭要格式化才可以循環錄影。
🔹沒有覆問

📌傳召PW134警長58059 劉俊巧(音) 到場處理私家車
🔹控方主問
案發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D2二隊,3月8日 00:38 去到彌敦道721號外負責處理一架紅色私家車。從同隊DPC 9158接收私家車kWxxxx車匙,之後收指示將車駛回旺角警署,由DPC19146賀駛。回警署後汽車上鎖,01:xx到07:xx由自已看管。同日上午七時許,DPC 6579拆下汽車紀錄儀連同其他證物(一個藍色箱內有工具)一併交比自己,先為行車紀錄儀及記憶咭拍照,完成後晚上6時左右將紀錄儀及咭比網罪科同事作檢驗。晚上23:00左右網罪科檢查完交來記憶咭、紀錄儀及2隻USB手指(附紀錄儀下載片段),網罪科同事及自己一齊看過下載資料。
🔸盤問
D1代表
不知參與行動名稱(如捕鷹、擸鷹)、不清楚同部門其他隊有冇參與、也不清楚參與行動之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有冇共同whatsapp羣組,只知自己D2二隊有一個羣組方便溝通如通知集合時間地點,但不會互相講行動細節、進度。

D2代表
確認旺角警署內是奉上司命令看管涉案私家車,做法是坐在另一架車上睇住該紅色私家車(KWxxxx)。同意2021年書面口供冇寫看管車輛,今天第一次講出。
不同意其實3月8日早上一點至七點時冇看管KW私家車。
同意冇做工作記錄如幾時拆行車紀錄儀。
同意由01:00到07:00 看管車輛期間有去廁所不能監察車輛,但該車匙在自己身上
🔹覆問
確認書面口供是自己寫,非如庭上一問一答紀錄

📌傳召PW ?  DPC6579 陳顯俊(音)負責拆下行車紀錄儀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D2二隊,2020年3月7日有處理男子周xx及一架紅色私家車KWxxxx及行車紀錄儀。3月8日上午07:30時在旺角警署停車場將紅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拆下,08:00 將紀錄儀及記憶咭交DPC58059,期間沒有干擾證物
🔸盤問
D1
2020年3月7日才參加行動,不知道行動代號/名稱。D2二隊一直有自己隊whatsapp 羣組(用自己電話)作工作聯絡,但冇就本行動建立群組。不記得群組有冇講集合地點、時間,案件資料或進度,不會用來溝通拘捕咩人、有咩證物。
D2
確認拆行車紀錄儀時該車司機不在場,DPC 58059有望住拆,不記得拆除時細節如是否有拆電線。同意書面口供寫檢取(但實際要拆除)
問為何在旺角警署拆紀錄儀但在灣仔總部交收答因有其他證物如八達通、銀行卡一併交收。
同意由第一眼見到紀錄儀到拆除相差有8小時,知道58059看守該車,確認自己冇看到片段。
🔹沒有覆問

📌傳召PW?  網罪科DPC 54124 黃俊然(音) 負責下戴行車紀錄儀內影像及片段
🔹控方主問
案發時負責數碼法理鑑證工作,3月8日晚上DPC 58059將行車紀錄儀連記憶咭交來檢驗,利用工具向58059展示咭內檔案,他揀了咭內44個影片檔及2張相下載到2隻USB手指,最後連同原本紀錄儀及咭再交58059。證人補充檢查後發現行車紀錄儀時鐘比實時快1小時27分鐘。
🔸D2盤問返
問行車紀錄儀是否一定有循環錄影功能,證人指視乎不同牌子及型號不可一概而論。58059要求全取咭內檔案,不記得是否有2017年片段檔,但自己做了一個試算表記錄檔案名稱日期時間,也儲存在USB手指。
再問拆除斷電源後再重新接駁啓動會否影響紀錄儀時鐘,答不肯定,有機會冇影響仍正常運作但同意停電太長時間會影響閙鐘。此時法官👨🏻‍⚖️問檔案內已經儲存檔案日期、時是否不會受到影響,證人同意。

辯方播放🎥咭內44段片其一,畫面有日光,年份是2017年,時鐘卻是22:57問有可原因?證人答行車議可人手設定日期、時間,上述應該是輸入錯誤時間。問記憶咭應該是連續錄影,片段檔案年份卻由2017跳到2020年(本案控方指踩線片段)是否可能有人將新片段植入行車儀記憶咭?證人指不肯定,但證物在自己保管期間肯定冇受到干擾。
🔹覆問
留意到剛才辯方指記憶咭內2017片段命名LOCA開頭,本案2020年3月7及8日片段用MOVA開始,應該2017是出廠設定檔名以LOCA開始。

-以上證人作供完畢-

▪️D2手提電話證物鏈
📌傳召PW80 網罪科DPC 7401 洪子安(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2020月3月負責數碼法理鑑證,即是檢驗數碼證據。在2020年3月9日18:00時 DPC 11632 將一部金色IPhone 及一部 One Plus 電話拿來要求作數碼檢驗。
📎金色iPhone
18:25時在實驗室內開啟iPhone電話,確定日子及時間正確,發現設定自動更正。自己沒係有替Iphone拍照,其他有冇唔知。
📎黑色One Plus
同iPhone一樣工作

自己截取兩部電話內資料,確認冇同DPC 11632一齊睇資料,沒有干擾電話內資料。
🔸D2盤問
同意不知DPC 11632幾時封存2電話。當時使用Cellebrite軟件截取電話內資料,不會影響到檔案日期時間。但該軟件只可截取手機內圖片及片段。問可否肯定成功取得全部資料?答理解只可盡量取得最多,視乎手機型號及版本因素。如果截取Telegram程式內資料確定不會影響時間同內容。同意如果該影片下載入去手機,下載時間即是檔案生成時間。

[13:42] 今日完畢,明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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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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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80 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音)作供,負責用Cellebrite 檢取D2手提電話的資料

🔸辯方(D2) 盤問(副手主理)
PW80 同意係用Cellebrite截取電話資料,提取之後壓縮成為“電腦法理鑒證鏡像檔",壓縮不會影響內容,One Plus 電話出嚟嘅係.zip 檔,iPhone 出嚟嘅係.bin or .tar檔,律師指證人口供唔係咁寫,PW80 解釋,該檔案係由另一個警員製作。

律師展示由One Plus 截取出嚟的zip檔案,解壓之後有不同檔案,問證人能否確認內容,PW80 稱工作用Cellebrite physical analyser,不是律師用的解壓軟件,顯示的方式和資料不同;律師再深入詢問其中的Telegram 資料夾中,一些影片和相片檔案,它們的屬性是否如庭上顯示的一樣?PW80 稱唔會記得所有檔案資料。

主控起身反對,在證人和陪審員退席下相議,給予證人返去查證資料,暫停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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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 7903 彭偉基(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4月23日向警員11632 攞D2的 One Plus電話,當時係封存狀態,在防干擾證物袋內,唔使用密碼開機,工作係為所有通訊軟件影相,包括:Telegram,WhatsApp,Line,WeChat,相片燒錄入光碟,之後在4月24日交還電話俾11632。

無盤問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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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傳召PW134警長58059 劉俊巧(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8日夜晚拆除車cam和SD卡,交俾CSCTB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檢查,有睇過卡內有咩,無植入影片。昨日提到車cam片的檔案名稱以LOCA開始,只是個人認知,不是專家。

🔸辯方(D2) 盤問
指出案情:
- 在看守車輛期間有可能有警員接觸過(唔同意)。
- 顯示出嚟LOCA檔案係估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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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
第一次見到D2係在2020年3月7日23:45時,在旺角道6N號外,道接觸D2係在3月8日00:38~00:50,在旺角警署1號搜身室,叫D2將身上物品擺放在枱上,D2從左右兩邊褲袋各攞出一部電話,褲袋有$219,腰包有4條鎖匙和匙卡。

發完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之後就做第一次錄影會面,04:33做完,控方呈上羈留人士行動紀錄,寫有「05:08 interview by visitor 」,證人唔知道;同日11:46 再見到D2,佢無投訴無食早餐或者肚餓,帶佢去梅芳街1A單位搜屋,12:15 到達,12:56入屋,警員4181看守D2,由證人做搜查,在衣櫃發現一個黑色袋,內有12把魚生刀,檢取做證物。因為需要檢取D2身上衣服,所以叫D2換衫,佢在衣櫃內攞咗黑色外套,喺櫃桶攞咗一件藍白間長袖衫,藍色牛仔褲,在床邊着咗拖鞋。

檢取嘅電話有放入防干擾證物袋,但無封口,一直由證人保管,去搜屋時都帶有兩部電話。

搜屋之後去西區警署,再返去旺角警署,14:25返到,交俾值日官,15:30 帶D2去宏創方,佢無話肚餓或者未食晏晝,去到宏創方,先去1008室再去503,返旺角警署,做第二、三次錄影會面,18:25 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去西區警署,同車有警署警長黃漢斌、警長46358、警員4181、警員11583、警員11632和D2,去到西區警署停車場,警署警長黃漢斌講有人唔見咗魚生到刀,D2 講「阿Sir,之前你在梅芳街1A搜屋單位,對唔住,其實而家唔係我住,我兩星期前搬到去2C室」,證人將D2所講嘅說話記錄在記事冊,有覆讀俾佢聽,同俾佢閱讀,之後簽名。

4181在西區警署內接手拘捕和警誡D2,罪名係誤導警方,之後交俾值日官,19:05 通知值日官安排食物,控方呈上西區警署的派飯紀錄,19:43 有派食物,證人稱見住D2食飯,之後離開西區警署,返去中區警署做第四次錄影會面,當中有展示兩部電話,約21:05,其中一部電話響起,證人表示無轉飛行模式,無熄機,隨後用D2提供嘅密碼開機,開Telegram 揾「烘焙同學會0.3」群組,揾到兩段影片,都係在廁所內試煙彈,有煙有火光。

做完錄影會面就去梅芳街2C單位搜屋,電話放回防干擾證物袋,由證人保管,去之前有問D2願唔願意俾警方去搜屋,22:25 D2 在記事冊簽名同意,22:45去到,在床下邊嘅櫃桶搜出印有“I love HK"嘅T恤,和黑色羽絨外套,檢取作為證物,在雪櫃附近見有粉紅色Colormax 膠袋,內有黑色盒,打開之後發現有黑色長方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中間位置有電子火柴,仲有透明膠樽,內有黃色粉末,思疑係爆炸裝置,無再詳細檢查,由黃漢斌警署警長看管膠袋,等待爆炸品處理科同事到來處理。

證人向D2表示要檢取其身穿衣物,他在2C單位內取衣物更換,最後換上灰色羽絨外衣、藍白間Polo T恤、一條黑色褲側邊有藍色及一對拖鞋。證人在記事冊寫下檢取D2身上穿著衣物,另有黑色羽絨及一件藍色I love HK T恤,同思疑爆炸品,D2有簽名確認。

搜屋後返回中區警署,4181同D2做第5、6及7次錄影會面,證人坐在監控室。做完後同D2一同由中區警署去旺角警署,期間D2的兩部電話一直在自己身上保管,確認不受干擾。3月9日 02:38將D2交旺角警署值日官,自己返灣仔總部後將電話鎖在櫃桶繼續工作,到09:00左右取回電話跟身(確認每次由櫃桶取回電話見狀態同放入去一樣),11:06時提取被告去石籬邨搜屋,不過出發後無上去搜並在12:20返回旺角警署。庭上紀錄見12:37時警署派飯,自己親眼見D2有食嘢。飯後4181同D2做第八次錄影會面,自己在監控室,曾拎過補充問題入去,之後出返房。

3月9日15:45時收到通知,要將兩部電話在同日18:00前要拎去網罪科作檢驗,D2由16:03至16:09由4181進行第九次會面,自己16:00-16:30時則在監控室替D2 Iphone 拍照,程序先用D2提供密碼打開電話,再找Telegram 「烘焙同好會0.3」群組,拍攝成員資料及內容等合共130張相,第九次錄影會面完咗還未拍完,繼續拍攝到17:56完成,再將iPhone及 One plus電話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封存,拎去灣仔總部網罪科作檢查。

主控庭上用電視展示證人所拍攝D2 iPhone電話相片,證人確認。烘焙群組成員見到有:一枝弓、William Wallace、大西北騎牛仔、叉燒飯呀屌你老母、夠鐘改名、Stinger Boi、人血饅頭王 及一個deleted ac。第一個訊息是3月6日發出,Iphone 機主(D2)回覆過訊息有「係唔係要𘍭btc*」及「周同學要磅」。D2代表朱大律師反對在陪審團面前展示「係唔係要𘍭btc」,這樣會對被告審訊不公平,陳法官指此乃證人所拍攝內容,是事實不覺得會影響到D2,批准控方展示。
*btc: Bitcoin Trade Code

證人對D2 的iphone拍完130張相後,將兩電話封存防干擾證物裝後才交網罪科同事,期間除3月9日 17:45時將iPhone較去飛行模式,這是一般交電話網罪科檢查前程序,但One plus電話無電,曾嘗試叉電不成功,沒法設定為飛行模式。

[ 13:46] 今日完

證人主問作供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