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
📍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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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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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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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
📍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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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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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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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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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官🗣️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官🗣️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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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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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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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官🗣️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官🗣️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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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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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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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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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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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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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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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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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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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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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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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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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PW87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辯方(D4)盤問
📎檢取手機
昨天證物手機(433)冇電,今早證人帶來火牛及叉電線先充電。D4代表要求證人作3項測試:
1)開機要密碼?用D4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即控方所指Telegram密碼可否開機?測試結果證實要密碼,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可以開機。
2)開Telegram是否需要密碼,密碼是否就是被告所說六個位數字?測試結果是開TG需要密碼,輸入出現六個圓圈,用之前開機六位數字成功開啓Telegram, 代表2個密碼一樣。
3)電話閒置5分鐘會否自動熄螢幕及鎖機,再開機要輸入密碼?測試結果等待5分鐘後發現螢幕沒有自動熄,證人進入設定模式指出手機設定為永遠不會螢幕自動熄機(Never)。同意代表律師指任何人可在手機改此設定但自己沒有,自己看管之下也沒有見到有警員作改動。【辯方之前爭議指TG密碼是4個位,但入6位數也可開,手機有自動熄機功能,閒置一定時間再開機要輸入密碼。】
🔹控方覆問
-不清楚本手機是否見到多重帳戶登入功能
-之前作供說一般情形會同案件主管到場調查電子設備,同意自己有試過冇一起到場,案件主管事後交來電話做檢驗。
------------
📍傳召 警署警長55651 劉美雲(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3月8日返早更即上午工作至下午15:45。根據控方呈堂2份文件:
1)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2)Detention Note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D4,第一份文件中見到D4 10:51時由青山警署轉介至尖沙咀警署,由於是轉介已經通知罪名,D4是直接去警署羈留室,除非疑犯有要求唔會再問有冇投訴或是否要睇醫生。如果有也會在行動紀錄文件寫低,但庭上3月8日記錄沒有,第一及第二份文件紀錄見到3月8日 13:30至13:48時D4曾接見律師。
確認如見律師後有投訴,會在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寫低,現在看D4文件冇代表沒有投訴。
同意文件記錄3月8日1653時D4由尖沙咀警署送到伊利沙伯醫院,證人指是否要緊急送去醫院視乎急切性,傷勢是否嚴重。做法是打電話要求救護車,需要安排軍裝押送上救護車去醫院。
🔸辯方(D4)盤問
確認案發時資歷大約做了值日官四年,處理過不少拘捕人士,唔會特別記得D4或有獨立記憶,今日作供主要倚賴庭上所見到文件。問到紀錄見3月8日13:28時D4由其他值日官處理,同意當時人手唔夠,自己有其他事處理,所以由其他值日官代替自己報案室工作。
回答主問指緊急情況送院定義是有有生命危險、外傷出血等。根據庭上文件所寫D4傷勢fracture, 確認並非緊急情況。同意該時段不是由自己負責只是根據文件估計。
🔹沒有覆問
-------------
📍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D4電話搜證
確認處理過D4 Iphone XS Max電話(SN 433), 2020 5月27日從另一警員手上攞到手機,替機內聲音訊息進行錄影拍攝,檔案存入光碟。
🎥播放同「疑似武肺患者」對話,對方為女聲,提到去咗台灣,分別問有冇Equipment,「架生」要買?自己喺五金舖有冇嘢買?對方傳送圖片有一白色樽(疑似化學品),問掃緊貨要唔要買。
📎D4電腦取證
確認檢視過D4之Macbook 內資料,並截取檔案到光碟呈堂。
主控展示光碟內截取檔案,分別見到一些似是編寫程式(program code)檔案,多個3D 物件設計檔案,庭上所見其中一樣同早前控方指TG訊息內將軍澳爆炸案預備墓碑相似,有尺寸,繼電器及4G接收作遙控操作。
此外電腦內找到一個「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見到由美國War Office 出版。另有一些實拍圖片,圖中有綠色電腦版連接電線及一些器材,證人指出同剛才所見3D設計圖一個梯形物件相似。最後證人確認上述檔案全部儲存在MacBook一個D4英文全名資料夾內。主控指稍後會有專家證人解釋所見到設計圖及電子器材用途。
📎從影片及截圖辨認D4
庭上播出多段不同日子(1月26、22日、3月3日之CCTV,包括D4住所大堂、宏創方停車場正門及5樓等。證人指根據髮型、身形、衣着、鞋等認出D4。補充睇曬咁多段片發現D4會用fing頭方法撥流海,相信是習慣,此也是辨認特徵之一。而一些片段中所穿灰色外套及鞋同意與D4車中及家中鞋櫃所檢取吻合。
播放3月3日 22:49宏創方5樓CCTV片段時,主控指因見D4在走廊用手禁密碼開手機(SN433),要求慢鏡重播,證人在放大後指是按了6位密碼,跟數字按紐位置見到是「24xxxx」(相信同警誡所說手機6位密碼吻合,代表SN433手機是D4),另外證人指見到手機home screen 是張貓相片,主控隨即要求再次打開證物手機SN433,結果開機後確認可以見到同一樣貓圖片screen。
主問未完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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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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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PW87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辯方(D4)盤問
📎檢取手機
昨天證物手機(433)冇電,今早證人帶來火牛及叉電線先充電。D4代表要求證人作3項測試:
1)開機要密碼?用D4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即控方所指Telegram密碼可否開機?測試結果證實要密碼,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可以開機。
2)開Telegram是否需要密碼,密碼是否就是被告所說六個位數字?測試結果是開TG需要密碼,輸入出現六個圓圈,用之前開機六位數字成功開啓Telegram, 代表2個密碼一樣。
3)電話閒置5分鐘會否自動熄螢幕及鎖機,再開機要輸入密碼?測試結果等待5分鐘後發現螢幕沒有自動熄,證人進入設定模式指出手機設定為永遠不會螢幕自動熄機(Never)。同意代表律師指任何人可在手機改此設定但自己沒有,自己看管之下也沒有見到有警員作改動。【辯方之前爭議指TG密碼是4個位,但入6位數也可開,手機有自動熄機功能,閒置一定時間再開機要輸入密碼。】
🔹控方覆問
-不清楚本手機是否見到多重帳戶登入功能
-之前作供說一般情形會同案件主管到場調查電子設備,同意自己有試過冇一起到場,案件主管事後交來電話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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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長55651 劉美雲(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3月8日返早更即上午工作至下午15:45。根據控方呈堂2份文件:
1)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2)Detention Note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D4,第一份文件中見到D4 10:51時由青山警署轉介至尖沙咀警署,由於是轉介已經通知罪名,D4是直接去警署羈留室,除非疑犯有要求唔會再問有冇投訴或是否要睇醫生。如果有也會在行動紀錄文件寫低,但庭上3月8日記錄沒有,第一及第二份文件紀錄見到3月8日 13:30至13:48時D4曾接見律師。
確認如見律師後有投訴,會在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寫低,現在看D4文件冇代表沒有投訴。
同意文件記錄3月8日1653時D4由尖沙咀警署送到伊利沙伯醫院,證人指是否要緊急送去醫院視乎急切性,傷勢是否嚴重。做法是打電話要求救護車,需要安排軍裝押送上救護車去醫院。
🔸辯方(D4)盤問
確認案發時資歷大約做了值日官四年,處理過不少拘捕人士,唔會特別記得D4或有獨立記憶,今日作供主要倚賴庭上所見到文件。問到紀錄見3月8日13:28時D4由其他值日官處理,同意當時人手唔夠,自己有其他事處理,所以由其他值日官代替自己報案室工作。
回答主問指緊急情況送院定義是有有生命危險、外傷出血等。根據庭上文件所寫D4傷勢fracture, 確認並非緊急情況。同意該時段不是由自己負責只是根據文件估計。
🔹沒有覆問
-------------
📍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D4電話搜證
確認處理過D4 Iphone XS Max電話(SN 433), 2020 5月27日從另一警員手上攞到手機,替機內聲音訊息進行錄影拍攝,檔案存入光碟。
🎥播放同「疑似武肺患者」對話,對方為女聲,提到去咗台灣,分別問有冇Equipment,「架生」要買?自己喺五金舖有冇嘢買?對方傳送圖片有一白色樽(疑似化學品),問掃緊貨要唔要買。
📎D4電腦取證
確認檢視過D4之Macbook 內資料,並截取檔案到光碟呈堂。
主控展示光碟內截取檔案,分別見到一些似是編寫程式(program code)檔案,多個3D 物件設計檔案,庭上所見其中一樣同早前控方指TG訊息內將軍澳爆炸案預備墓碑相似,有尺寸,繼電器及4G接收作遙控操作。
此外電腦內找到一個「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見到由美國War Office 出版。另有一些實拍圖片,圖中有綠色電腦版連接電線及一些器材,證人指出同剛才所見3D設計圖一個梯形物件相似。最後證人確認上述檔案全部儲存在MacBook一個D4英文全名資料夾內。主控指稍後會有專家證人解釋所見到設計圖及電子器材用途。
📎從影片及截圖辨認D4
庭上播出多段不同日子(1月26、22日、3月3日之CCTV,包括D4住所大堂、宏創方停車場正門及5樓等。證人指根據髮型、身形、衣着、鞋等認出D4。補充睇曬咁多段片發現D4會用fing頭方法撥流海,相信是習慣,此也是辨認特徵之一。而一些片段中所穿灰色外套及鞋同意與D4車中及家中鞋櫃所檢取吻合。
播放3月3日 22:49宏創方5樓CCTV片段時,主控指因見D4在走廊用手禁密碼開手機(SN433),要求慢鏡重播,證人在放大後指是按了6位密碼,跟數字按紐位置見到是「24xxxx」(相信同警誡所說手機6位密碼吻合,代表SN433手機是D4),另外證人指見到手機home screen 是張貓相片,主控隨即要求再次打開證物手機SN433,結果開機後確認可以見到同一樣貓圖片screen。
主問未完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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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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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08:53] 開庭
📍繼續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宏創方3月3日、3月6日CCTV,確認片段所有截圖22至37中一名男子是D4,依賴髮型、身型、步姿(外八字,行路兩手擺得很高)、使用背囊特徵、間中fing頭撥流海動作、鞋及衣著,包括昨天灰色外套,帽內側是黃色。
法官🗣️看過5及10樓CCTV,D4出入電梯來回2單位係咪可從片連接時間吻合?答「係」
法官🗣️其中一片段D4和另一男子中間除口罩飲水認到邊位?答「係D2」
🔺播放3月6日 02:01 D4乘電梯地下上5樓片段時,主控要求留意男子出電手上物品。看見片段後證人認到是D4,指看到放大後截圖手上揸住一個電子磅,控方引述telegram「烘培同好會0.3」在3月6日通訊內容:
01:53:04 Bee (指是D4) 「Coming」
01:53:43 Bee 發出一張電子磅相片
主控問2圖片電子磅是否吻合?另再呈上證物P503實物,證人指顯示屏、側邊外貌、白色開關制完全一樣,相信是同一個。
法官🗣️大家可以留意磅揸在手大少同電梯片段比對下!
🔸辯方(D4)盤問
📎爭議之手機(433)及電腦(442)
確認2020年5月27日自己只收了手機Iphone XS Max (SN433),MacBook(SN442)較後才收到,印象是6月。433手機當時證物袋封存同關機。自己要入密碼開機,密碼是3月中左右8519同自己講,並話TG密碼就是開機密碼,此外3月31日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1617說破解後知道了密碼,佢講嘅密碼同8519一樣。
MacBook印象6月網罪科破解後交比自己,是熄機及封存入證物袋。冇開過機但睇過面內容,原因是網罪科破解後截取內容到光碟,自己透過警方軟件可以檢視內容。
自己知道Whatsapp 及 Telegram 有個功能將帳戶駁去電腦,打一個訊息可在手機及Ipad 同一帳戶下同步出現,不清楚是否叫「多重帳戶登入功能」。不同意代表指即是一部電話出現之訊息用戶不會知由電腦、手機定Ipad 打,應該機主用戶會知。
📎認人
同意冇接受認人訓練,但有認人調查經驗。確認本案辨認得一份口供,但是針對宏創方所有被告之辨認,不單是D4。同意自己口供冇提美荷樓辨認,但有睇曬CCTV。
宏創方CCTV片段由1月25日睇到至3月7日,證人同意除1月26日,3月3及4日、3月6日CCTV見到D4 ,冇印象其他片段見到D4。
同意書面口供辨認寫「辨認對比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D4車及住所找到衣物」。對於庭上才提出背囊、步姿外八字腳兩手fing很高、fing頭代替手撥流海特徵,證人認為書面口供就算冇也可在庭上指出。至於書面口供也冇講手持電子磅答辨認D4不是靠磅,只是播片時主控吩咐留意才說出。同意宏創方CCTV 片段D4全部有戴口罩看不到鼻及咀。不同意D4被捕相片較CCTV片中男子肥,因此不是同一人。
代表指灰色有帽外套,鞋、長褲、背囊大量生產不只一件,人人可以買,非常普遍,憑衣著認人是否不可靠?證人答同意衣物、衭、鞋及背囊在市面不只一件,但全部特徵衣物由不同人穿戴一起就「絕冇僅有」。對於代表指口供寫「確信」是D4即是不「肯定」?證人指自己憑特徵辨認肯定美荷樓、宏創方CCTV截圖中人是D4,不同意不準確,證人只表示不能夠絕對確定磅是同一個,
🔺法官在D4代表指完成盤問後笑問:「你對琴日證人指CCTV中D4㩒6位密碼開iPhone(SN433)冇嘢問呀?」D4代表回覆「冇」。
🔹控方覆問
盤問提及書面口供一些事項冇寫,同意因做口供不是像法庭上一問一答咁,是由自己寫。
-D4控方案情完-
============
D1 案情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18 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2:15在大角咀宏創大堂外,22:36見D1由大堂出來,之後行入博文街一間酒吧。23:17酒吧出來,行到奧運站上了往東涌方向列車。23:41控制中心通知自己連同S019對D1截停查問。兩人走埋坐在車廂凳上D1身邊,證人出示證件及表露警察身份。D1起身推開證人及有反抗行為,證人控制手及SO19控制腳,兩人制服D1後他在凳上,雙腳也放在列車長凳上,之後列車到達青衣站再將D1 帶離車廂到月台長凳上等待支援同事即SO32前來協助。23:45時將D1交S032隨即離開。
🔸辯方(D1)盤問
23:41接到指示線列車行走中,自己及S019在同一車廂,23:42時列車到青衣站,即D1支體碰撞只是1分鐘。截停D1時表露身份是說「我哋係警察,而家截停搜查」。同意主問冇講咁詳細,自己多年經驗表露身份截查一定是上述說話。同意D1在車廂時揸住一部電話,身上有一個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酒吧唔知道D1係咪有飲酒,留在酒吧約15分鐘。
🔹控方覆問
現在認會認到D1手持電話。D1電話及腰包制服後是由SO19處理。
-----------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32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3:45時在青衣港鐵站東涌方向月台協助SO18制服D1。23:50由OCTB C1-3隊同事到場,將D1及身上物品移交同事,同意是林偉亮警署警長。處理D1 之5分鐘過程沒有發覺他受傷,其身上物品有一個黑色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法庭上確認兩件證物。最後確認自己沒有處理過D1任何電話。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原本打算問22:43 收通知被告進入大角咀酒吧,24:17時通訊機通知D1補出酒吧都是聽返來,可能是錯。法官🗣️隨即說知道辯方意圖,制止代表在陪審團面前進一步發問。
🔹沒有覆問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將傳召S019。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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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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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08:53] 開庭
📍繼續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宏創方3月3日、3月6日CCTV,確認片段所有截圖22至37中一名男子是D4,依賴髮型、身型、步姿(外八字,行路兩手擺得很高)、使用背囊特徵、間中fing頭撥流海動作、鞋及衣著,包括昨天灰色外套,帽內側是黃色。
法官🗣️看過5及10樓CCTV,D4出入電梯來回2單位係咪可從片連接時間吻合?答「係」
法官🗣️其中一片段D4和另一男子中間除口罩飲水認到邊位?答「係D2」
🔺播放3月6日 02:01 D4乘電梯地下上5樓片段時,主控要求留意男子出電手上物品。看見片段後證人認到是D4,指看到放大後截圖手上揸住一個電子磅,控方引述telegram「烘培同好會0.3」在3月6日通訊內容:
01:53:04 Bee (指是D4) 「Coming」
01:53:43 Bee 發出一張電子磅相片
主控問2圖片電子磅是否吻合?另再呈上證物P503實物,證人指顯示屏、側邊外貌、白色開關制完全一樣,相信是同一個。
法官🗣️大家可以留意磅揸在手大少同電梯片段比對下!
🔸辯方(D4)盤問
📎爭議之手機(433)及電腦(442)
確認2020年5月27日自己只收了手機Iphone XS Max (SN433),MacBook(SN442)較後才收到,印象是6月。433手機當時證物袋封存同關機。自己要入密碼開機,密碼是3月中左右8519同自己講,並話TG密碼就是開機密碼,此外3月31日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1617說破解後知道了密碼,佢講嘅密碼同8519一樣。
MacBook印象6月網罪科破解後交比自己,是熄機及封存入證物袋。冇開過機但睇過面內容,原因是網罪科破解後截取內容到光碟,自己透過警方軟件可以檢視內容。
自己知道Whatsapp 及 Telegram 有個功能將帳戶駁去電腦,打一個訊息可在手機及Ipad 同一帳戶下同步出現,不清楚是否叫「多重帳戶登入功能」。不同意代表指即是一部電話出現之訊息用戶不會知由電腦、手機定Ipad 打,應該機主用戶會知。
📎認人
同意冇接受認人訓練,但有認人調查經驗。確認本案辨認得一份口供,但是針對宏創方所有被告之辨認,不單是D4。同意自己口供冇提美荷樓辨認,但有睇曬CCTV。
宏創方CCTV片段由1月25日睇到至3月7日,證人同意除1月26日,3月3及4日、3月6日CCTV見到D4 ,冇印象其他片段見到D4。
同意書面口供辨認寫「辨認對比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D4車及住所找到衣物」。對於庭上才提出背囊、步姿外八字腳兩手fing很高、fing頭代替手撥流海特徵,證人認為書面口供就算冇也可在庭上指出。至於書面口供也冇講手持電子磅答辨認D4不是靠磅,只是播片時主控吩咐留意才說出。同意宏創方CCTV 片段D4全部有戴口罩看不到鼻及咀。不同意D4被捕相片較CCTV片中男子肥,因此不是同一人。
代表指灰色有帽外套,鞋、長褲、背囊大量生產不只一件,人人可以買,非常普遍,憑衣著認人是否不可靠?證人答同意衣物、衭、鞋及背囊在市面不只一件,但全部特徵衣物由不同人穿戴一起就「絕冇僅有」。對於代表指口供寫「確信」是D4即是不「肯定」?證人指自己憑特徵辨認肯定美荷樓、宏創方CCTV截圖中人是D4,不同意不準確,證人只表示不能夠絕對確定磅是同一個,
🔺法官在D4代表指完成盤問後笑問:「你對琴日證人指CCTV中D4㩒6位密碼開iPhone(SN433)冇嘢問呀?」D4代表回覆「冇」。
🔹控方覆問
盤問提及書面口供一些事項冇寫,同意因做口供不是像法庭上一問一答咁,是由自己寫。
-D4控方案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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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18 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2:15在大角咀宏創大堂外,22:36見D1由大堂出來,之後行入博文街一間酒吧。23:17酒吧出來,行到奧運站上了往東涌方向列車。23:41控制中心通知自己連同S019對D1截停查問。兩人走埋坐在車廂凳上D1身邊,證人出示證件及表露警察身份。D1起身推開證人及有反抗行為,證人控制手及SO19控制腳,兩人制服D1後他在凳上,雙腳也放在列車長凳上,之後列車到達青衣站再將D1 帶離車廂到月台長凳上等待支援同事即SO32前來協助。23:45時將D1交S032隨即離開。
🔸辯方(D1)盤問
23:41接到指示線列車行走中,自己及S019在同一車廂,23:42時列車到青衣站,即D1支體碰撞只是1分鐘。截停D1時表露身份是說「我哋係警察,而家截停搜查」。同意主問冇講咁詳細,自己多年經驗表露身份截查一定是上述說話。同意D1在車廂時揸住一部電話,身上有一個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酒吧唔知道D1係咪有飲酒,留在酒吧約15分鐘。
🔹控方覆問
現在認會認到D1手持電話。D1電話及腰包制服後是由SO19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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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32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3:45時在青衣港鐵站東涌方向月台協助SO18制服D1。23:50由OCTB C1-3隊同事到場,將D1及身上物品移交同事,同意是林偉亮警署警長。處理D1 之5分鐘過程沒有發覺他受傷,其身上物品有一個黑色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法庭上確認兩件證物。最後確認自己沒有處理過D1任何電話。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原本打算問22:43 收通知被告進入大角咀酒吧,24:17時通訊機通知D1補出酒吧都是聽返來,可能是錯。法官🗣️隨即說知道辯方意圖,制止代表在陪審團面前進一步發問。
🔹沒有覆問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將傳召S019。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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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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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08:53] 開庭
📍傳召 PW190 匿名警員SO19 作供
🔹控方主問
📎截查及身上物品
2020年3月27日駐守CIB穿便裝出動,23:00時有同SO18去青衣截查D1。當日負責跟蹤及進行搜查。
S018在往青衣港鐵車廂內表露身份,話比D1知進行搜查。D1 用手推開S018。兩人合力上前控制,D1當時揸住一部電話跌落地上,自己執起,因為要繼續控制D1,將電話交比車廂內CIB另一隊員保管。D1仲有一個腰包、一個黑色孭袋、一個粉紅色3M過濾口罩(當時戴住),搜查時三樣嘢也都跌在地,同樣執起比CIB隊員(沒傳召作供)。列車到青衣站,自己搬D1腳,SO18攬住上身搬去3號月台上長凳上,保管財物CIB隊員在隔離,一直在自己視線範圍。在長凳等候S032前來支援期間自己問隊員取回D1之前財物,證人將跌地電話放入迷彩腰包、3M口罩放入斜孭袋、再取走腰包同斜孭袋等待,SO32來時將2個袋及D1交收後自己便離開。
證人不知D1 有2部電話,不記得當時處理是那一部。庭上只能認到3M口罩、腰包及斜孭袋。確認冇干擾過電話資料、D1 也沒投訴或者表示不舒服。
🔸辯方(D1)盤問
確認前日才通知要上庭作供,自己只在2020年3月23日做了1份口供,沒在記事冊紀錄。同意今天所說的事項書面口供大都冇紀錄(D1糾纏時物品電話、口罩、腰包跌地上、自己執起交另一隊員及之後再轉交SO32)。解釋自己收到指示主要去截查及搜查,證物交其他同事處理。自己不知腰包原本裏便有2部電話,也沒有看過袋裏面有甚麼。同意D1由截查到制服抗拒只有1分鐘:23:41收指示截查、23:42 將D1抬離車廂到3號月台長凳上、23:44將D1及財物交SO32,見不到稍後才到的有組織及三合會OCTB警員。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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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拘捕
2020年3月7日駐守OCTB C2-3隊。約23:50同隊人員到港鐵青衣站3號月台,見到D1及CIB同事在長凳。警署警長林偉亮同警長4081接觸CIB同事後指派自己執行拘捕D1。先向他快速搜身,找到一本特區護照,D1當時講唔見咗身份證。
23: 55時向他宣佈拘捕及警誡,共有3項罪名(明愛、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警誡後D1回應「阿sir啲炸彈喺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嘅啫。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俾佢哋用之嗎」。
其後有地鐵職員帶警員及D1去站內1066房等候警車。期間即3月8日00:05-00:15時偵緝警員14343搜查黑色斜孭袋及迷彩腰包,發現內有不只一部電話但唔記得邊個袋,D1證物全程由14343保管。
1066房內14343問D1是否要帶頭套,最後D1在記事上簽名確認。
00:25時自己、警長4081、偵緝警員21077及D1上警車,00:30到達青衣警署。
📎青衣警署
值日官問D1有冇投訴,他冇講任何嘢。00:36時自己同14343及D1去報案室最埋邊房間(接見室1號,是21077告知房號碼)。法官要求下手繪青衣報案室平面圖。例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睇完話唔需要律師。
00:52至01:05 時偵緝警員14343(負責證物及搜證)問D1有關3部電話密碼是否願意交出,聽到D1答「願意」。14343在記事冊紀錄對話,叫D1自己在記事冊寫低密碼,最後簽署確認,內容是當中2部電話要密碼開,願意交出調查,密碼是xxxxxx。
01:06至01:11時14343 向D1展示搜到個人物品(斜孭袋、腰包、粉紅色背囊、cap帽、一撇假鬍鬚、一個假髮、提款咭、八達通及港鐵單程票)。
01:12至02:20時證人房內同D1補錄早前青衣站拘捕過程及回應「阿sir... 呢三單唔關我事...」,覆讀及睇完D1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及簽署。
02:32時14343影好副本比自己再交D1簽收,同時14343話有律師要求見D1。
📎律師會面及救護車服務
02:46至03:07時D1同律師代表在1號房會面,自己門外等,事後知是黃大律師及郭律師。呈堂青衣警署Detention Note見到紀錄吻合。
03:08 時D1及律師走出房後被告對OCTB成員方向(自己、14343、警長4081,林偉亮警署警長及21077)說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說「叫白車,唔該」,唔知道邊個最後叫白車。自己將D1帶去近門口房間等白車,14343及自己在門外等,期間兩名律師代表、林偉亮及警長4081離開報案室,不知道各人去咗邊。03:20時白車到達,救護員接觸D1時聽到D1表示拒絕服務,見到他在救護員表格上簽署確實,14343通知上級。
03:27至03:30時2位法律代表回來報案室,D1及律師在接見室1號繼續閉門會面後走出來,D1向自己說無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03:45時證人及14343帶D1上青衣警署一樓錄影會面室準備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明愛醫院案)
3月8日04:10至05:44時1號錄影會面室進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確認不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證人首先問被捕時D1說過「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D1 即表示當時有誤會,澄清炸彈唔喺家俊整,以為當時警員問識唔識得家俊,
D1續說自己只是借出單位,每次也不在場外出如去釣魚。你哋頭先錄影出現著藍衫嗰個人叫「山雞」,另一個叫「夠鐘改名」,是花名不知真姓名。【為何此際警方會面未出示圖片、影片,D1 已咁講預先看過了錄影??】。D1回答2人角色印象山鷄食飯說過識整炸彈,補充你哋出入503室D片佢哋揸住鍋及膠袋,加上佢哋用完後廁所發現燒焦味道及痕跡,亦見鍋/煲有黃色,白色及灰銀色物體。佢哋有時搬嘢上嚟,問過山雞係咪危險品,佢話係,所以估佢哋借503室燒化學品,但佢哋唔會同我講做咩。佢哋上去再加你哋D圖片影到,所以估山雞同夠鐘改名涉明愛爆炸,而且92簽頻道亦發聲明承認炸彈責任,目的迫醫護罷工,時間吻合。
「山鷄」是半年前酒吧識,大家政見相同,佢話搵唔到地方擺嘢,自己收過兩三次每次三四千借503室比佢哋擺野。「夠鐘改名」角色應該是助手,是「山雞」朋友,會帶女朋友上多,女朋友參與度不多整炸彈都唔知。兩人2020年1月中起借用單位,1月中發現廁所有燒焦物品,自己眼不見為乾淨不過問。自己背景有女友,中文名何佩恩(音),冇佢電話通常用FB聯絡。
1月27日02:31時記得26日晚飲醉酒,好夜返上503室瞓,翌日睇新聞先知道明愛醫院爆炸,山鷄應該是策劃。證人問D1識唔識一堆人名(大部份案中被告及女友),D1只說認識D4。承認山鷄,夠鐘改名同女友昨晚上過503室,佢哋話有嘢整。確認山鷄同夠鐘改名在手機Telegram可見到個名。接着警員才開始出示1月25日宏創方CCTV圖片,D1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並指出山鷄是拎黃色袋,夠鐘改名拎住煎鍋同電磁爐入503室。另一圖片1月25日晚自己同另一女子傾計,她當晚有上503飲酒。
主問未完
[13:47]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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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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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08:53] 開庭
📍傳召 PW190 匿名警員SO19 作供
🔹控方主問
📎截查及身上物品
2020年3月27日駐守CIB穿便裝出動,23:00時有同SO18去青衣截查D1。當日負責跟蹤及進行搜查。
S018在往青衣港鐵車廂內表露身份,話比D1知進行搜查。D1 用手推開S018。兩人合力上前控制,D1當時揸住一部電話跌落地上,自己執起,因為要繼續控制D1,將電話交比車廂內CIB另一隊員保管。D1仲有一個腰包、一個黑色孭袋、一個粉紅色3M過濾口罩(當時戴住),搜查時三樣嘢也都跌在地,同樣執起比CIB隊員(沒傳召作供)。列車到青衣站,自己搬D1腳,SO18攬住上身搬去3號月台上長凳上,保管財物CIB隊員在隔離,一直在自己視線範圍。在長凳等候S032前來支援期間自己問隊員取回D1之前財物,證人將跌地電話放入迷彩腰包、3M口罩放入斜孭袋、再取走腰包同斜孭袋等待,SO32來時將2個袋及D1交收後自己便離開。
證人不知D1 有2部電話,不記得當時處理是那一部。庭上只能認到3M口罩、腰包及斜孭袋。確認冇干擾過電話資料、D1 也沒投訴或者表示不舒服。
🔸辯方(D1)盤問
確認前日才通知要上庭作供,自己只在2020年3月23日做了1份口供,沒在記事冊紀錄。同意今天所說的事項書面口供大都冇紀錄(D1糾纏時物品電話、口罩、腰包跌地上、自己執起交另一隊員及之後再轉交SO32)。解釋自己收到指示主要去截查及搜查,證物交其他同事處理。自己不知腰包原本裏便有2部電話,也沒有看過袋裏面有甚麼。同意D1由截查到制服抗拒只有1分鐘:23:41收指示截查、23:42 將D1抬離車廂到3號月台長凳上、23:44將D1及財物交SO32,見不到稍後才到的有組織及三合會OCTB警員。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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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拘捕
2020年3月7日駐守OCTB C2-3隊。約23:50同隊人員到港鐵青衣站3號月台,見到D1及CIB同事在長凳。警署警長林偉亮同警長4081接觸CIB同事後指派自己執行拘捕D1。先向他快速搜身,找到一本特區護照,D1當時講唔見咗身份證。
23: 55時向他宣佈拘捕及警誡,共有3項罪名(明愛、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警誡後D1回應「阿sir啲炸彈喺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嘅啫。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俾佢哋用之嗎」。
其後有地鐵職員帶警員及D1去站內1066房等候警車。期間即3月8日00:05-00:15時偵緝警員14343搜查黑色斜孭袋及迷彩腰包,發現內有不只一部電話但唔記得邊個袋,D1證物全程由14343保管。
1066房內14343問D1是否要帶頭套,最後D1在記事上簽名確認。
00:25時自己、警長4081、偵緝警員21077及D1上警車,00:30到達青衣警署。
📎青衣警署
值日官問D1有冇投訴,他冇講任何嘢。00:36時自己同14343及D1去報案室最埋邊房間(接見室1號,是21077告知房號碼)。法官要求下手繪青衣報案室平面圖。例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睇完話唔需要律師。
00:52至01:05 時偵緝警員14343(負責證物及搜證)問D1有關3部電話密碼是否願意交出,聽到D1答「願意」。14343在記事冊紀錄對話,叫D1自己在記事冊寫低密碼,最後簽署確認,內容是當中2部電話要密碼開,願意交出調查,密碼是xxxxxx。
01:06至01:11時14343 向D1展示搜到個人物品(斜孭袋、腰包、粉紅色背囊、cap帽、一撇假鬍鬚、一個假髮、提款咭、八達通及港鐵單程票)。
01:12至02:20時證人房內同D1補錄早前青衣站拘捕過程及回應「阿sir... 呢三單唔關我事...」,覆讀及睇完D1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及簽署。
02:32時14343影好副本比自己再交D1簽收,同時14343話有律師要求見D1。
📎律師會面及救護車服務
02:46至03:07時D1同律師代表在1號房會面,自己門外等,事後知是黃大律師及郭律師。呈堂青衣警署Detention Note見到紀錄吻合。
03:08 時D1及律師走出房後被告對OCTB成員方向(自己、14343、警長4081,林偉亮警署警長及21077)說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說「叫白車,唔該」,唔知道邊個最後叫白車。自己將D1帶去近門口房間等白車,14343及自己在門外等,期間兩名律師代表、林偉亮及警長4081離開報案室,不知道各人去咗邊。03:20時白車到達,救護員接觸D1時聽到D1表示拒絕服務,見到他在救護員表格上簽署確實,14343通知上級。
03:27至03:30時2位法律代表回來報案室,D1及律師在接見室1號繼續閉門會面後走出來,D1向自己說無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03:45時證人及14343帶D1上青衣警署一樓錄影會面室準備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明愛醫院案)
3月8日04:10至05:44時1號錄影會面室進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確認不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證人首先問被捕時D1說過「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D1 即表示當時有誤會,澄清炸彈唔喺家俊整,以為當時警員問識唔識得家俊,
D1續說自己只是借出單位,每次也不在場外出如去釣魚。你哋頭先錄影出現著藍衫嗰個人叫「山雞」,另一個叫「夠鐘改名」,是花名不知真姓名。【為何此際警方會面未出示圖片、影片,D1 已咁講預先看過了錄影??】。D1回答2人角色印象山鷄食飯說過識整炸彈,補充你哋出入503室D片佢哋揸住鍋及膠袋,加上佢哋用完後廁所發現燒焦味道及痕跡,亦見鍋/煲有黃色,白色及灰銀色物體。佢哋有時搬嘢上嚟,問過山雞係咪危險品,佢話係,所以估佢哋借503室燒化學品,但佢哋唔會同我講做咩。佢哋上去再加你哋D圖片影到,所以估山雞同夠鐘改名涉明愛爆炸,而且92簽頻道亦發聲明承認炸彈責任,目的迫醫護罷工,時間吻合。
「山鷄」是半年前酒吧識,大家政見相同,佢話搵唔到地方擺嘢,自己收過兩三次每次三四千借503室比佢哋擺野。「夠鐘改名」角色應該是助手,是「山雞」朋友,會帶女朋友上多,女朋友參與度不多整炸彈都唔知。兩人2020年1月中起借用單位,1月中發現廁所有燒焦物品,自己眼不見為乾淨不過問。自己背景有女友,中文名何佩恩(音),冇佢電話通常用FB聯絡。
1月27日02:31時記得26日晚飲醉酒,好夜返上503室瞓,翌日睇新聞先知道明愛醫院爆炸,山鷄應該是策劃。證人問D1識唔識一堆人名(大部份案中被告及女友),D1只說認識D4。承認山鷄,夠鐘改名同女友昨晚上過503室,佢哋話有嘢整。確認山鷄同夠鐘改名在手機Telegram可見到個名。接着警員才開始出示1月25日宏創方CCTV圖片,D1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並指出山鷄是拎黃色袋,夠鐘改名拎住煎鍋同電磁爐入503室。另一圖片1月25日晚自己同另一女子傾計,她當晚有上503飲酒。
主問未完
[13:47]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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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09:03] 有陪審員請病假,今日完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法官指今早接獲通知一位陪員抱恙,故不會安排證人今日作供。法官提出反正要安排證人核對錄影會面出示之截圖,可在今日散庭於庭內進行。有見D3法律代表擔心證人庭內或許有機會接觸其他人,法官指示大律師可留下監察。另D7代表亦希望控方再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2記項予證人確認謄本是否正確。
[09:03]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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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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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09:03] 有陪審員請病假,今日完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法官指今早接獲通知一位陪員抱恙,故不會安排證人今日作供。法官提出反正要安排證人核對錄影會面出示之截圖,可在今日散庭於庭內進行。有見D3法律代表擔心證人庭內或許有機會接觸其他人,法官指示大律師可留下監察。另D7代表亦希望控方再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2記項予證人確認謄本是否正確。
[09:03]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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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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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繼續播放未完第一次錄影會
(1月27日02:31明愛醫院爆炸)
3月8日 由04:56播至05:44完
13024出示1月25日到27日宏創方CCTV截圖,問有乜嘢講?再要求D1簽署確認睇過。
📎圖片人物
D1確認1月26日宏創方出現女仔叫Vivian, 晚約了上503飲酒,飲了1個小時因自己唔比在單位食煙,21:45陪她下樓食完煙再返上去。她不關明愛爆炸事,只是一齊落酒吧的朋友,冇參與任何行動,晚上23:52送她離開
1月27日圖片中女子是女友,上來503室慶祝她生日。
1月25日圖片,中午起身後山鷄同夠鐘改名冇卡出入,落去拍卡帶他們上樓。同意自己有出入5及10樓,上去10樓是將1009室鎖匙交俾一個「𑃁仔」租客。只知他叫「緣份」,是個學生,曾經幫他砌床及有時幫他開吓門所以有1009鎖匙。自己很少去1008室,只有幾次,有次入去幫手搬上下格床送俾1009室,另外是取3M防濾口罩𘍭賣賺錢。
山鷄1月尾借用單位後見到廁所熏黑,有臭雞蛋味,他借用503室時講過整嘢會有味,503比較通風,自己租約到三月完所以冇叫佢返1008室整,整污糟單位到時退租最多扣自己按金。D1在另一張1月23日圖片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2人,指佢哋拎住煲,爐同化學物入503室,唔知道佢哋做乜嘢,之後見到有個樽裝住灰色粉末。
📎92簽文件截圖
證人問圖片有乜嘢講?D1 問「講咗係咪可以保釋到?」。證人沒有正面回答。【為何D1咁問?不知是否錄影前已經有其他對話】。
D1 說圖片見是一個叫「香港魔法研究學院」TG群組,負責人叫「旦丁」,知道有收捐款,有好多爆炸物片段。D1否認是92 簽頻道管理人,聽過山鷄講管理員在外地,自己同92簽完全冇關係,只訂閱。
📎接見律師及搜屋
3月8日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D1 在06:03至06:12於同一錄影會面房間接見2名律師。06:40時D1被帶離青衣警署去宏創方搜屋,07:05搜屋至07:12,證人確認06:55時D1在警車上被要求更換警方衣物以便檢取身穿衣物及拖鞋,冇人諗過去到警署先換。07:45時同D1返回青衣警署,自己同D1進行打指模及影相工作。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6:08-16:45,繼續跟進明愛醫院爆炸案。
📎更改招認
證人先問第一次錄影會面講同警方溝通誤會意思?D1解釋被捕當時飲醉咗搞錯人名,講咗家俊整炸彈,應該是山鷄做既。
證人將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示嗰啲截圖加上編號,叫D1確認一次。
1月26日晚除Vivian上來飲酒,D1於另一張圖亦指山鷄同女友上過來503單位。
1月27日承認19:1x 圖片是落樓接女朋友上來,她叫Rebecca, 21歲,中文名大概叫何佩儀(音),沒有她電話,日常聯絡用通訊軟件。
回答第一次錄影會面指借503室比山鷄同夠鐘改名事後廁所板燒焦同有味,自已估計佢哋做實驗燒化學品,曾經過山鷄混合一啲灰色粉末,昨天也見過一次,知道是混合整危險品,自己打算去酒店瞓,酒店是一早想同女友開房而訂。另外山雞同夠鐘改名曾在「烘焙同好會0.3」群組發出過一啲燒嘢片段,認得是503廁所,自己三月租約完已經搵咗地方搬,唔想反面所以冇出聲叫佢他返去1008室整。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7-18:14
📎深圳灣爆炸事件
家俊本是網友,有一齊飲酒,深圳灣應該唔關佢事。證人再一次問為何澄清明愛醫院爆炸唔關家俊事。
📎明愛醫院爆炸
自己認為炸彈是「山鷄」整,因為1月25日開始佢哋(山雞同夠鐘改名)成日借單位整嘢,明愛爆炸之後山鷄在一個每星期自動刪除TG群組話佢放,搞掂咗(現已經找不到羣組)。自己1月27日中午起身見到訊息。加上1月中山鷄食飯時鞲過佢識整炸彈,想令醫護罷工,但個彈只會產生好多煙出來。2月份山鷄飲酒時再講「上次明愛都做到,之後...」。
📎一個刪除TG羣組
確認山鷄在TG個名叫「一支弓」,明愛醫院爆炸案角色是製作及放置煙彈,「夠鐘改名」有協助製作,此外有一個叫「羅師傅」一齊去明愛做哨睇水,幾人都在一個已經刪除群組內,山鷄群組內𐄘認明愛炸彈責任,組內尚有一個叫阿「蕉」成員。證人追問該群組成員資料。
▪️羅師傅
山鷄朋友,2019年11月見過真人,當時他去503室放低一個背囊,自己見過冇違禁品,裏面有錢同銀包,佢唔想將啲錢帶來帶去暫放503,間中叫D1拎背囊俾佢。明愛事件他只是放哨,沒有涉及製作。
▪️阿「蕉」
有見過本人,明愛行動唔關佢事,截圖中冇出現過,印象在明愛行動前佢在TG群組俾個整炸彈意見,叫撈均勻啲。另外事件之後生雞叫過佢上嚟503,是最後一次見到佢,形容約160 cm高、肥身材、中國籍男子。
▪️山鷄
唔知道真名,只知道做工程判頭,明愛爆炸案負責放置及製造彈。1月25至27日借用503單位後見到個煲有啡色黏稠物,應該係佢煮過化學品。
▪️夠鐘改名
1月25日起圖片見到佢同山雞出入503室。自晚上八點離開再返回單位見到個煲,自己離開時得佢同山雞,相信佢有份整化學嘢。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 開始
圍繞1月28日深圳灣爆炸案發問
[13:27]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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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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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繼續播放未完第一次錄影會
(1月27日02:31明愛醫院爆炸)
3月8日 由04:56播至05:44完
13024出示1月25日到27日宏創方CCTV截圖,問有乜嘢講?再要求D1簽署確認睇過。
📎圖片人物
D1確認1月26日宏創方出現女仔叫Vivian, 晚約了上503飲酒,飲了1個小時因自己唔比在單位食煙,21:45陪她下樓食完煙再返上去。她不關明愛爆炸事,只是一齊落酒吧的朋友,冇參與任何行動,晚上23:52送她離開
1月27日圖片中女子是女友,上來503室慶祝她生日。
1月25日圖片,中午起身後山鷄同夠鐘改名冇卡出入,落去拍卡帶他們上樓。同意自己有出入5及10樓,上去10樓是將1009室鎖匙交俾一個「𑃁仔」租客。只知他叫「緣份」,是個學生,曾經幫他砌床及有時幫他開吓門所以有1009鎖匙。自己很少去1008室,只有幾次,有次入去幫手搬上下格床送俾1009室,另外是取3M防濾口罩𘍭賣賺錢。
山鷄1月尾借用單位後見到廁所熏黑,有臭雞蛋味,他借用503室時講過整嘢會有味,503比較通風,自己租約到三月完所以冇叫佢返1008室整,整污糟單位到時退租最多扣自己按金。D1在另一張1月23日圖片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2人,指佢哋拎住煲,爐同化學物入503室,唔知道佢哋做乜嘢,之後見到有個樽裝住灰色粉末。
📎92簽文件截圖
證人問圖片有乜嘢講?D1 問「講咗係咪可以保釋到?」。證人沒有正面回答。【為何D1咁問?不知是否錄影前已經有其他對話】。
D1 說圖片見是一個叫「香港魔法研究學院」TG群組,負責人叫「旦丁」,知道有收捐款,有好多爆炸物片段。D1否認是92 簽頻道管理人,聽過山鷄講管理員在外地,自己同92簽完全冇關係,只訂閱。
📎接見律師及搜屋
3月8日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D1 在06:03至06:12於同一錄影會面房間接見2名律師。06:40時D1被帶離青衣警署去宏創方搜屋,07:05搜屋至07:12,證人確認06:55時D1在警車上被要求更換警方衣物以便檢取身穿衣物及拖鞋,冇人諗過去到警署先換。07:45時同D1返回青衣警署,自己同D1進行打指模及影相工作。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6:08-16:45,繼續跟進明愛醫院爆炸案。
📎更改招認
證人先問第一次錄影會面講同警方溝通誤會意思?D1解釋被捕當時飲醉咗搞錯人名,講咗家俊整炸彈,應該是山鷄做既。
證人將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示嗰啲截圖加上編號,叫D1確認一次。
1月26日晚除Vivian上來飲酒,D1於另一張圖亦指山鷄同女友上過來503單位。
1月27日承認19:1x 圖片是落樓接女朋友上來,她叫Rebecca, 21歲,中文名大概叫何佩儀(音),沒有她電話,日常聯絡用通訊軟件。
回答第一次錄影會面指借503室比山鷄同夠鐘改名事後廁所板燒焦同有味,自已估計佢哋做實驗燒化學品,曾經過山鷄混合一啲灰色粉末,昨天也見過一次,知道是混合整危險品,自己打算去酒店瞓,酒店是一早想同女友開房而訂。另外山雞同夠鐘改名曾在「烘焙同好會0.3」群組發出過一啲燒嘢片段,認得是503廁所,自己三月租約完已經搵咗地方搬,唔想反面所以冇出聲叫佢他返去1008室整。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7-18:14
📎深圳灣爆炸事件
家俊本是網友,有一齊飲酒,深圳灣應該唔關佢事。證人再一次問為何澄清明愛醫院爆炸唔關家俊事。
📎明愛醫院爆炸
自己認為炸彈是「山鷄」整,因為1月25日開始佢哋(山雞同夠鐘改名)成日借單位整嘢,明愛爆炸之後山鷄在一個每星期自動刪除TG群組話佢放,搞掂咗(現已經找不到羣組)。自己1月27日中午起身見到訊息。加上1月中山鷄食飯時鞲過佢識整炸彈,想令醫護罷工,但個彈只會產生好多煙出來。2月份山鷄飲酒時再講「上次明愛都做到,之後...」。
📎一個刪除TG羣組
確認山鷄在TG個名叫「一支弓」,明愛醫院爆炸案角色是製作及放置煙彈,「夠鐘改名」有協助製作,此外有一個叫「羅師傅」一齊去明愛做哨睇水,幾人都在一個已經刪除群組內,山鷄群組內𐄘認明愛炸彈責任,組內尚有一個叫阿「蕉」成員。證人追問該群組成員資料。
▪️羅師傅
山鷄朋友,2019年11月見過真人,當時他去503室放低一個背囊,自己見過冇違禁品,裏面有錢同銀包,佢唔想將啲錢帶來帶去暫放503,間中叫D1拎背囊俾佢。明愛事件他只是放哨,沒有涉及製作。
▪️阿「蕉」
有見過本人,明愛行動唔關佢事,截圖中冇出現過,印象在明愛行動前佢在TG群組俾個整炸彈意見,叫撈均勻啲。另外事件之後生雞叫過佢上嚟503,是最後一次見到佢,形容約160 cm高、肥身材、中國籍男子。
▪️山鷄
唔知道真名,只知道做工程判頭,明愛爆炸案負責放置及製造彈。1月25至27日借用503單位後見到個煲有啡色黏稠物,應該係佢煮過化學品。
▪️夠鐘改名
1月25日起圖片見到佢同山雞出入503室。自晚上八點離開再返回單位見到個煲,自己離開時得佢同山雞,相信佢有份整化學嘢。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 開始
圍繞1月28日深圳灣爆炸案發問
[13:27]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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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18:56
問及1月28日10:31時深圳灣口岸爆炸案,當日沒去過,事後睇新聞知道,不記得當日去咗邊。
證人出示多張CCTV截圖,指警方調查案情是1月25日D1、D2同D3出入503單位,D2拎一個日本城膠袋,內有剷同一個玻璃樽,D3捧住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是爆炸化學品。之後將製作好爆炸品交其他人在1月28日拎去深圳灣口岸男廁,之後發生爆炸。
D1說1月25日是山鷄同夠鐘改名上來503室借單位整嘢,自己冇參與製作,只借出地方。D1再澄清警誡下說3宗案炸彈是家俊整(同意即是D4)因飲醉講錯,應該是山鷄同夠鐘改名。
證人再問識唔識得十多個中文人名(包括D2至D8),D1 答只識D4中文全名。自已不知深圳灣放炸彈目的,認得證物相片在503室見過。
🎥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9:34-20:47
問及2月2日15:50時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行蹤,答下午3至4時出門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至晚上5至6時離開,下午5時睇新聞知道發生爆炸。
問羅湖案知有咩人做?答1月31日夠鐘改名在1個已刪TG前線群組想搵代工放炸彈迫政府封關,忘記有冇人答。夠鐘改名有問過自己,D1不想參與答唔得閒。2月2日釣完魚,叉雞飯問可唔可以出來食飯,佢提過去咗羅湖做哨,自己沒有去食飯,叉鷄飯應該知邊個放。同意羅湖炸彈案山鷄、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補充2月1日夠鐘改名借503室整電子嘢,他及阿蕉上來,自己瞓覺沒有理但離遠見阿蕉拎一個2吋長型綠色電路板出來,有一些橙色電線纏住。羅湖事件後令自己想起佢地可能做引爆器,他們走後發現503室少了一個盛粉末玻璃樽。
追問有冇其他原因覺得他們參與羅湖案?D1指2月1日晚上9時離開503室,見夠鐘改名當日較早前拎一個有D重量袋來,內有一個白色葢玻璃樽,裝住粉末,自己30分鐘後回來不見了2人及袋。「夠鐘改名」曾在TG講過深圳灣比人搞咗,唔係羅湖就係落馬洲。確認叉鷄飯是早前提過又叫Vivian, 佢做哨代表有人放。自己認知成件事夠鐘改名是主持人,亦係佢搵人去羅湖放,即是同叉鷄飯一齊去果嗰人,聽過叫「中立撚」,佢TG話遊行見過我。
接著證人說其實調查得知D1同李姓(D2)及吳姓男子(D3)在20年1月25日晚21:45煮化學物後離開503室,2月1日D1同吳姓男子(D3)一齊離開去楓樹街男廁放低D3孭住的背囊,1男子取走,2月2日轉交楊姓女子(D5)及男子唐xx拎去羅湖火車站月台。D1解釋2月1日日夠鐘改名上503室,晚上自己去買嘢飲同他一齊走,自己行得快,中途佢話急尿入廁所,冇見佢將背囊交其他人,之後自己回家。
問D1對TG名「血肉饅頭王」有冇印象?答相信指「人血饅頭王」即是「阿蕉」。D1交代自己所知叉雞飯,中立撚、阿蕉3人背景及羅湖案角色。然後再確認羅湖案證物相片之玻璃樽、白色蓋及電路板在503見過一模一樣。而證人出示1月26日22:04宏創方5樓CCTV截圖,D1相中認出山鷄、其女友及叉鷄飯。
2月1日CCTV D1 指見到自己及阿蕉。而2月2日一間荔枝角食肆CCTV圖片,D1認出夠鐘改名拎住一個紙袋是早前離開503時拎,話去交收,內有玻璃樽。D1解釋山鷄,夠鐘改名同阿蕉借單位整炸彈點解冇拒絕因幫補二三千租金,而且已打算3月將503退租。佢哋資金來源在羣組講過是92簽眾籌。
D1 最後補充知佢哋越玩越危險已經想割席,亦聽過佢地3月後想和平分手搬走曬啲嘢,山鷄搬回1008室作住所。自己2月也同女友去泰國一星期,目的就是想避開佢哋。
🔺法官在播完所有錄影會面再次提醒陪審團片段中只可依賴D1對自己提及之證據,對其他人之指控或敍述不用考慮,之後每位被告也是相同原則。
主問完成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先指出:
▪️D1以下版本案情,括號為證人回應
1)青衣警署毆打、利誘
3月8日返到青衣警署,約00:35至01:15 時,你證人,林偉亮警署警長、劉永旭警長及14343在報案室即庭上繪草圖1號房毆打D1,迫使出電話密碼為止。D1交出電話密碼後,14343 叫在他記事冊寫低同意交出密碼及簽署。同一時間你叫D1在羈留人士通知書簽名。之後你哋將電話密碼交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2082李文龍。他在房開D1金色iPhone電話,索取「烘焙同學會0.3」群組內資料。你在1號房寫補錄口供,沒有被D1看便要求簽名,02:30才比一份副本他。(全部不同意)
2)拒絕救護服務,合作錄影
3月8日03:08-03:30救護車來到前,你哋將D1帶入青衣警署報案室2號房,警長4081對D1說如果佢肯協助調查,可以考慮比擔保。4081亦對D1講可以糾正之前口供話家俊沒有整炸彈。(證人不同意指等候救護車時只有D1一人獨自在房)
3)預先睇文件/相片
第一次錄影開機前證人喺房將手頭上文件包括相片有意無意在D1面前展示。官🗣️你留意問題分開有意同無意,首先你有冇刻意俾佢開機前睇相片?(冇),咁你有冇可能無意被他看到相片?(相信D1有可能開機前看到,因為03:45前才剛由林偉亮警署警長取得要發問問題及圖片,自己坐在D1前方,自己第一次閱讀,佢有機會望到圖片。正如會面時佢見到我寫錯人名阿「招」,更正我應該是「蕉」。)
4)錄影更改指證D4口供及指示人物
林偉亮警署警長對D1說「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人督咗,佢就玩完,你肯錄影咪好,唔會再打你」。證人你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出嚟,你唔講出嚟就取消唔到你對家俊指控」。
第五次錄影前,林偉亮警署警長講過「相片上個女仔上過503室飲酒,一陣要指證佢去羅湖放炸彈」。D1因為毆打及誘使可以保釋及改口供下才合作。(全部不同意)
-辯方版本完-
📎行動前準備
同意3月6日有個叫獵鷹行動,全隊人候命,最後冇出動,行動前有一個訓示同3月7日大致相同,包括D1涉及三單爆炸日期、時間同地點。自己是拘捕警員。三宗案會合併。拘捕時注意身上有冇爆炸品或電子遙控引爆裝置。承認以上沒有文字紀錄。確認自己1月尾到3月協肋3案搜查CCTV。
📎3月7日拘捕行動
估計有警員行動前跟縱D1,拘捕時不覺佢飲咗酒。見到14343有檢視檢取兩個袋,不檢取財物會放報案室保管,不會遺失。代表呈上D1在包頭之護照(D1-1),證人指3月7日23:50時在青衣月台只看了姓名及樣貌嗰頁。同意上有20年2月19至24日出入泰國蓋印,吻合會面D1口供。確認D1護照沒有被檢取,因沒有收到指示要檢取。
帶去青衣警署見值日官,對話如主問所講,回應律師自己可能有遺漏。唔記得值日官有冇向D1解釋權利及為何被拉。追問自己每個程序是否都有向D1解釋?證人答自己習慣每做一個程序、去下一個地點會向疑犯講,當日也咁做。
出發前知網罪科有同事一齊去協助,回應法官咁做並非好特別。訓示冇提網罪科同事(警長2082)是處理電子器材。回答律師從不知沒有D1電子器材搜查令。3月7日19:00左右2082是同自己不同車出發,自己是同警長4081、21077、14343同車,由4081聯絡林偉亮,OCTB C2-3隊由林帶隊,而且當時最高級相信可以聯絡行動中心,不肯定4081可否聯絡。
[13:45]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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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18:56
問及1月28日10:31時深圳灣口岸爆炸案,當日沒去過,事後睇新聞知道,不記得當日去咗邊。
證人出示多張CCTV截圖,指警方調查案情是1月25日D1、D2同D3出入503單位,D2拎一個日本城膠袋,內有剷同一個玻璃樽,D3捧住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是爆炸化學品。之後將製作好爆炸品交其他人在1月28日拎去深圳灣口岸男廁,之後發生爆炸。
D1說1月25日是山鷄同夠鐘改名上來503室借單位整嘢,自己冇參與製作,只借出地方。D1再澄清警誡下說3宗案炸彈是家俊整(同意即是D4)因飲醉講錯,應該是山鷄同夠鐘改名。
證人再問識唔識得十多個中文人名(包括D2至D8),D1 答只識D4中文全名。自已不知深圳灣放炸彈目的,認得證物相片在503室見過。
🎥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9:34-20:47
問及2月2日15:50時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行蹤,答下午3至4時出門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至晚上5至6時離開,下午5時睇新聞知道發生爆炸。
問羅湖案知有咩人做?答1月31日夠鐘改名在1個已刪TG前線群組想搵代工放炸彈迫政府封關,忘記有冇人答。夠鐘改名有問過自己,D1不想參與答唔得閒。2月2日釣完魚,叉雞飯問可唔可以出來食飯,佢提過去咗羅湖做哨,自己沒有去食飯,叉鷄飯應該知邊個放。同意羅湖炸彈案山鷄、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補充2月1日夠鐘改名借503室整電子嘢,他及阿蕉上來,自己瞓覺沒有理但離遠見阿蕉拎一個2吋長型綠色電路板出來,有一些橙色電線纏住。羅湖事件後令自己想起佢地可能做引爆器,他們走後發現503室少了一個盛粉末玻璃樽。
追問有冇其他原因覺得他們參與羅湖案?D1指2月1日晚上9時離開503室,見夠鐘改名當日較早前拎一個有D重量袋來,內有一個白色葢玻璃樽,裝住粉末,自己30分鐘後回來不見了2人及袋。「夠鐘改名」曾在TG講過深圳灣比人搞咗,唔係羅湖就係落馬洲。確認叉鷄飯是早前提過又叫Vivian, 佢做哨代表有人放。自己認知成件事夠鐘改名是主持人,亦係佢搵人去羅湖放,即是同叉鷄飯一齊去果嗰人,聽過叫「中立撚」,佢TG話遊行見過我。
接著證人說其實調查得知D1同李姓(D2)及吳姓男子(D3)在20年1月25日晚21:45煮化學物後離開503室,2月1日D1同吳姓男子(D3)一齊離開去楓樹街男廁放低D3孭住的背囊,1男子取走,2月2日轉交楊姓女子(D5)及男子唐xx拎去羅湖火車站月台。D1解釋2月1日日夠鐘改名上503室,晚上自己去買嘢飲同他一齊走,自己行得快,中途佢話急尿入廁所,冇見佢將背囊交其他人,之後自己回家。
問D1對TG名「血肉饅頭王」有冇印象?答相信指「人血饅頭王」即是「阿蕉」。D1交代自己所知叉雞飯,中立撚、阿蕉3人背景及羅湖案角色。然後再確認羅湖案證物相片之玻璃樽、白色蓋及電路板在503見過一模一樣。而證人出示1月26日22:04宏創方5樓CCTV截圖,D1相中認出山鷄、其女友及叉鷄飯。
2月1日CCTV D1 指見到自己及阿蕉。而2月2日一間荔枝角食肆CCTV圖片,D1認出夠鐘改名拎住一個紙袋是早前離開503時拎,話去交收,內有玻璃樽。D1解釋山鷄,夠鐘改名同阿蕉借單位整炸彈點解冇拒絕因幫補二三千租金,而且已打算3月將503退租。佢哋資金來源在羣組講過是92簽眾籌。
D1 最後補充知佢哋越玩越危險已經想割席,亦聽過佢地3月後想和平分手搬走曬啲嘢,山鷄搬回1008室作住所。自己2月也同女友去泰國一星期,目的就是想避開佢哋。
🔺法官在播完所有錄影會面再次提醒陪審團片段中只可依賴D1對自己提及之證據,對其他人之指控或敍述不用考慮,之後每位被告也是相同原則。
主問完成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先指出:
▪️D1以下版本案情,括號為證人回應
1)青衣警署毆打、利誘
3月8日返到青衣警署,約00:35至01:15 時,你證人,林偉亮警署警長、劉永旭警長及14343在報案室即庭上繪草圖1號房毆打D1,迫使出電話密碼為止。D1交出電話密碼後,14343 叫在他記事冊寫低同意交出密碼及簽署。同一時間你叫D1在羈留人士通知書簽名。之後你哋將電話密碼交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2082李文龍。他在房開D1金色iPhone電話,索取「烘焙同學會0.3」群組內資料。你在1號房寫補錄口供,沒有被D1看便要求簽名,02:30才比一份副本他。(全部不同意)
2)拒絕救護服務,合作錄影
3月8日03:08-03:30救護車來到前,你哋將D1帶入青衣警署報案室2號房,警長4081對D1說如果佢肯協助調查,可以考慮比擔保。4081亦對D1講可以糾正之前口供話家俊沒有整炸彈。(證人不同意指等候救護車時只有D1一人獨自在房)
3)預先睇文件/相片
第一次錄影開機前證人喺房將手頭上文件包括相片有意無意在D1面前展示。官🗣️你留意問題分開有意同無意,首先你有冇刻意俾佢開機前睇相片?(冇),咁你有冇可能無意被他看到相片?(相信D1有可能開機前看到,因為03:45前才剛由林偉亮警署警長取得要發問問題及圖片,自己坐在D1前方,自己第一次閱讀,佢有機會望到圖片。正如會面時佢見到我寫錯人名阿「招」,更正我應該是「蕉」。)
4)錄影更改指證D4口供及指示人物
林偉亮警署警長對D1說「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人督咗,佢就玩完,你肯錄影咪好,唔會再打你」。證人你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出嚟,你唔講出嚟就取消唔到你對家俊指控」。
第五次錄影前,林偉亮警署警長講過「相片上個女仔上過503室飲酒,一陣要指證佢去羅湖放炸彈」。D1因為毆打及誘使可以保釋及改口供下才合作。(全部不同意)
-辯方版本完-
📎行動前準備
同意3月6日有個叫獵鷹行動,全隊人候命,最後冇出動,行動前有一個訓示同3月7日大致相同,包括D1涉及三單爆炸日期、時間同地點。自己是拘捕警員。三宗案會合併。拘捕時注意身上有冇爆炸品或電子遙控引爆裝置。承認以上沒有文字紀錄。確認自己1月尾到3月協肋3案搜查CCTV。
📎3月7日拘捕行動
估計有警員行動前跟縱D1,拘捕時不覺佢飲咗酒。見到14343有檢視檢取兩個袋,不檢取財物會放報案室保管,不會遺失。代表呈上D1在包頭之護照(D1-1),證人指3月7日23:50時在青衣月台只看了姓名及樣貌嗰頁。同意上有20年2月19至24日出入泰國蓋印,吻合會面D1口供。確認D1護照沒有被檢取,因沒有收到指示要檢取。
帶去青衣警署見值日官,對話如主問所講,回應律師自己可能有遺漏。唔記得值日官有冇向D1解釋權利及為何被拉。追問自己每個程序是否都有向D1解釋?證人答自己習慣每做一個程序、去下一個地點會向疑犯講,當日也咁做。
出發前知網罪科有同事一齊去協助,回應法官咁做並非好特別。訓示冇提網罪科同事(警長2082)是處理電子器材。回答律師從不知沒有D1電子器材搜查令。3月7日19:00左右2082是同自己不同車出發,自己是同警長4081、21077、14343同車,由4081聯絡林偉亮,OCTB C2-3隊由林帶隊,而且當時最高級相信可以聯絡行動中心,不肯定4081可否聯絡。
[13:45]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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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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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D1)盤問
📎青衣警署草圖
D1律師團隊星期二獲法庭批准去視察,其後以記憶畫出青衣警署報案室草圖。控方質疑,之後亦預備另一張更準確草圖PP2224(以下形容位置按此圖),姚大狀指1號房有2道門雙方同意,但另一些佈局不肯定暫作臨時證物呈堂協助盤問。
青衣警署有一公眾入口同另一停車埸出入口,3月8日00:30 警員帶D1到達經停車場入口進入報案室,04:10才進行第一次錄影會。確認自己主問時所繪草圖所指帶D1 去最埋便1號房是現在草圖pp2224的2號房,自己至今只去過青衣警署一次唔熟悉環境,當時由同隊其他警員告知是1號房,證人同意搞錯了正確應叫2號房,2號房門有窗及窗簾。無留意1至5房只有2號房有窗,確認1號房有兩道門,一門是通向停車場之走廊,另一通去報案室公眾地方。
📎青衣警署2號房間
00:36-00:46時回答只有14343,自己及D1 入去2號房。門冇關曾見到林偉亮警署警長及警長4081在報案室內,兩人入過房問我哋工作進度,4081問要唔要飲水。冇記錄但係差唔多五年仍記得因為草圖勾起回憶,而且作供也提過兩位上級一向不時關注進度及關懐疑犯有冇其他需要,如要見律師。
同意被告D1電話在青衣港鐵站時已被警員檢取,知到多過一部但不肯定是否3部。自己只是拘捕員,到青衣警署集中關注盡快發貨羈留人士通知書及盡快見值日官,保障被告權益,所以自己沒有打開電話查看。
🔺D1案情-房內毆打
D1代表指2號房很細,得1張枱及數張凳,房內林偉亮警署警長說「我唔同你嘥時間,快啲招晒佢,交手機密碼出嚟」,D1冇反應。林:「得,唔講吖嘛,打!」。一個警員將黑色頭套笠住D1頭,證人同4081在D1左同右,然後有人打D1心口10秒左右。D1慌忙下說了一組數字,14343即離開房間但很快返來說密碼唔正確。林:「玩嘢丫嗱,打!」,D1被笠黑色頭套後再被打,期間有人扯D1頭,將額頭撞向枱角。再之後有人除下D1頭套,林叫再打,4081用右腳踩D1下身說「講唔講密碼?唔係我繼續踩」。D1在上述武力對待後終於交出手機密碼。證人否認以上,指這時自己正在房間向D1發覊留人士通知書。
📎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
同意只讀大標題包括第九項要求保釋外出,有比D1睇他冇問過。自己每次發放也會問要唔要律師,冇就簽名。如果要會即刻停止會面比上級處理。
📎同意交出手機密碼
不知D1 手機搜查令在3月8日早上即9時後才向法庭申請。14343問D1後他同意交出手機及提供密碼,並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同意14343冇向D1講開電話可能搵到不利證據同解釋後果。否認其實是證人同14343叫D1先在記事冊簽同意交出密碼,之後才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
📎補錄警誡招認
確認01:12-02:20時自己正進行補錄,否認01:50時有人通知有律師想見D1。否認寫完比副本D1 後他投訴指冇講過個炸彈家俊整,證人叫留返錄影會面再講。D1代表指D1警誡下冇講過「阿sir...」,只說「呢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剩喺借大角咀單位比佢哋」,證人全部否認。
📎律師會面及睇醫生
02:20至02:32 D1在青衣警署2號房等律師,02:46至03:07 D1在1號房見律師,證人解釋2號房細所以去2號房,不同意2房面積差不多。03:08時見完2位律師D1走出房外指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方向講「叫白車唔該」,同意冇問D1為何不適,否認因早知剛才用拳打過他手口。同意冇帶D1去見值日官,認為值日官可自行決定是否再接見被告受傷勢。等候白車期間D1一個人獨自返1號房。🔺代表指出D1案情:等候救護車時警長4081走入房利誘D1唔好去醫院驗傷,錄咗會面口供先,警方會考慮比保釋及比D1講唔番關家俊事。但條件是不可以有律師或第三者在場,這是私下交易,於是出現之後D1 拒絕救護服務同表示所有錄影會面也不需要律師。證人否認以上利誘只同意自己冇問D1點解拒絕救護及律師服務。
📎錄影會面
03:45同14343帶D1去2樓錄影房,04:10才開始因要去監控房找林偉亮取文件相片向D1作調查,林有先解釋文件。D1 代表指其實林偉亮走入過會面室向D1說「講出嚟,如果你想幫家俊,如果同案督咗佢就玩完,肯錄咪好,我哋唔再打你」,而證人取了文件及圖片向D1展示及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做主謀,你唔講cancel唔到你對家俊指控!」,證人否認上述,只確認有問D1要唔要去廁所,飲水同要唔要律師同講錄影程序,咁記得因為深刻。回答代表當時是第一次看林交來92簽文件,不知D1同92簽關係,不知道92簽承認放明愛同羅湖炸彈責任,不同意D1最後說「我合作知嘅就答」及「講咗係咪可以有擔保」是回應之前警方要求配合便有得擔保。D1代表質疑由19:00 出發至23:48拘捕,4小時車上候命林偉亮大把時間比文件及講解案件,證人不同意指同林不同車,車上得自己、21077及4081。訓示知道去拘捕D1,但行動隨時有變數,沒有預先準備問咩因一向做法知道將會有一疊資料如圖片提供協助發問,回應法官一向查案大部份情況係咁。
📎宏創方503室搜屋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發,07:05搜至07:18。冇留意到503單位時D3及D6在場,但同意有OCTB C2-1隊同事看守現場。代表指D1回憶曾見14343在途中車上曾睇WhatsApp一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寫「叫2個犯屈一個做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否認。🗣️法官補問有冇咁有冇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及有否其他羣組有呢個訊息,證人答沒有見過「獵鷹行動」,也表示一向做法whatsapp 不會提工作內容。
搜屋入到503室冇見到現場已經好多嘢因為搜完放喺度,不知早前有他隊已經徹底搜查,也不知當時搜查D3及D6在場,冇人提點過徹底搜查503室D1在場會好啲因這是他居所,但認為有搜查令他不在場冇問題。
搜查由14343進行,不可以答為何只搜了13分鐘咁短,同意自己冇考慮叫D1在住所更換回自己衫衭。
📎其他錄影會面
證人不知道3月8日早上7點14343及網罪科警長2082在錄影前已經索取了D1電話內很多TG內容並下載到光碟。同意第二至五次會面冇人叫問TG如「烘焙同好會0.3」紀錄。自己收調查問題是明愛、深圳灣同羅湖案,冇聽過3月8日將軍澳炸彈計劃。
深圳灣案不知一個「老豆搵仔」頻道承認了責任,不知呢單不在本案控罪,亦不知D1為何牽涉。而第二次錄影會面同第一次都是關於明愛爆炸,為何做第二次答因林及警長4081指第一次出示圖片D1未有講出人物,但上級了解D1可能知道,另外也比D1澄清家俊整炸彈一事,所以同一宗案分2次做。否認因D1第一次講得唔好所以做第二次。同意做第二次冇同D1解釋原因,否認因利誘過知道D1點都合作所以不用解釋咁多。
代表播放3月8日16:45時第二次錄影會面完成時對話,熄機前錄到D1說「點呀,阿Sir」,D1之後是說「同你哋合作咁多我係咪可以保釋?」但熄機錄不到,證人否認反指14343即刻有回覆「咩嘢點呀!」,D1 之後是續說「頭先我講嘢夠唔夠大聲?」。
[13:45]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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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D1)盤問
📎青衣警署草圖
D1律師團隊星期二獲法庭批准去視察,其後以記憶畫出青衣警署報案室草圖。控方質疑,之後亦預備另一張更準確草圖PP2224(以下形容位置按此圖),姚大狀指1號房有2道門雙方同意,但另一些佈局不肯定暫作臨時證物呈堂協助盤問。
青衣警署有一公眾入口同另一停車埸出入口,3月8日00:30 警員帶D1到達經停車場入口進入報案室,04:10才進行第一次錄影會。確認自己主問時所繪草圖所指帶D1 去最埋便1號房是現在草圖pp2224的2號房,自己至今只去過青衣警署一次唔熟悉環境,當時由同隊其他警員告知是1號房,證人同意搞錯了正確應叫2號房,2號房門有窗及窗簾。無留意1至5房只有2號房有窗,確認1號房有兩道門,一門是通向停車場之走廊,另一通去報案室公眾地方。
📎青衣警署2號房間
00:36-00:46時回答只有14343,自己及D1 入去2號房。門冇關曾見到林偉亮警署警長及警長4081在報案室內,兩人入過房問我哋工作進度,4081問要唔要飲水。冇記錄但係差唔多五年仍記得因為草圖勾起回憶,而且作供也提過兩位上級一向不時關注進度及關懐疑犯有冇其他需要,如要見律師。
同意被告D1電話在青衣港鐵站時已被警員檢取,知到多過一部但不肯定是否3部。自己只是拘捕員,到青衣警署集中關注盡快發貨羈留人士通知書及盡快見值日官,保障被告權益,所以自己沒有打開電話查看。
🔺D1案情-房內毆打
D1代表指2號房很細,得1張枱及數張凳,房內林偉亮警署警長說「我唔同你嘥時間,快啲招晒佢,交手機密碼出嚟」,D1冇反應。林:「得,唔講吖嘛,打!」。一個警員將黑色頭套笠住D1頭,證人同4081在D1左同右,然後有人打D1心口10秒左右。D1慌忙下說了一組數字,14343即離開房間但很快返來說密碼唔正確。林:「玩嘢丫嗱,打!」,D1被笠黑色頭套後再被打,期間有人扯D1頭,將額頭撞向枱角。再之後有人除下D1頭套,林叫再打,4081用右腳踩D1下身說「講唔講密碼?唔係我繼續踩」。D1在上述武力對待後終於交出手機密碼。證人否認以上,指這時自己正在房間向D1發覊留人士通知書。
📎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
同意只讀大標題包括第九項要求保釋外出,有比D1睇他冇問過。自己每次發放也會問要唔要律師,冇就簽名。如果要會即刻停止會面比上級處理。
📎同意交出手機密碼
不知D1 手機搜查令在3月8日早上即9時後才向法庭申請。14343問D1後他同意交出手機及提供密碼,並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同意14343冇向D1講開電話可能搵到不利證據同解釋後果。否認其實是證人同14343叫D1先在記事冊簽同意交出密碼,之後才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
📎補錄警誡招認
確認01:12-02:20時自己正進行補錄,否認01:50時有人通知有律師想見D1。否認寫完比副本D1 後他投訴指冇講過個炸彈家俊整,證人叫留返錄影會面再講。D1代表指D1警誡下冇講過「阿sir...」,只說「呢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剩喺借大角咀單位比佢哋」,證人全部否認。
📎律師會面及睇醫生
02:20至02:32 D1在青衣警署2號房等律師,02:46至03:07 D1在1號房見律師,證人解釋2號房細所以去2號房,不同意2房面積差不多。03:08時見完2位律師D1走出房外指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方向講「叫白車唔該」,同意冇問D1為何不適,否認因早知剛才用拳打過他手口。同意冇帶D1去見值日官,認為值日官可自行決定是否再接見被告受傷勢。等候白車期間D1一個人獨自返1號房。🔺代表指出D1案情:等候救護車時警長4081走入房利誘D1唔好去醫院驗傷,錄咗會面口供先,警方會考慮比保釋及比D1講唔番關家俊事。但條件是不可以有律師或第三者在場,這是私下交易,於是出現之後D1 拒絕救護服務同表示所有錄影會面也不需要律師。證人否認以上利誘只同意自己冇問D1點解拒絕救護及律師服務。
📎錄影會面
03:45同14343帶D1去2樓錄影房,04:10才開始因要去監控房找林偉亮取文件相片向D1作調查,林有先解釋文件。D1 代表指其實林偉亮走入過會面室向D1說「講出嚟,如果你想幫家俊,如果同案督咗佢就玩完,肯錄咪好,我哋唔再打你」,而證人取了文件及圖片向D1展示及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做主謀,你唔講cancel唔到你對家俊指控!」,證人否認上述,只確認有問D1要唔要去廁所,飲水同要唔要律師同講錄影程序,咁記得因為深刻。回答代表當時是第一次看林交來92簽文件,不知D1同92簽關係,不知道92簽承認放明愛同羅湖炸彈責任,不同意D1最後說「我合作知嘅就答」及「講咗係咪可以有擔保」是回應之前警方要求配合便有得擔保。D1代表質疑由19:00 出發至23:48拘捕,4小時車上候命林偉亮大把時間比文件及講解案件,證人不同意指同林不同車,車上得自己、21077及4081。訓示知道去拘捕D1,但行動隨時有變數,沒有預先準備問咩因一向做法知道將會有一疊資料如圖片提供協助發問,回應法官一向查案大部份情況係咁。
📎宏創方503室搜屋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發,07:05搜至07:18。冇留意到503單位時D3及D6在場,但同意有OCTB C2-1隊同事看守現場。代表指D1回憶曾見14343在途中車上曾睇WhatsApp一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寫「叫2個犯屈一個做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否認。🗣️法官補問有冇咁有冇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及有否其他羣組有呢個訊息,證人答沒有見過「獵鷹行動」,也表示一向做法whatsapp 不會提工作內容。
搜屋入到503室冇見到現場已經好多嘢因為搜完放喺度,不知早前有他隊已經徹底搜查,也不知當時搜查D3及D6在場,冇人提點過徹底搜查503室D1在場會好啲因這是他居所,但認為有搜查令他不在場冇問題。
搜查由14343進行,不可以答為何只搜了13分鐘咁短,同意自己冇考慮叫D1在住所更換回自己衫衭。
📎其他錄影會面
證人不知道3月8日早上7點14343及網罪科警長2082在錄影前已經索取了D1電話內很多TG內容並下載到光碟。同意第二至五次會面冇人叫問TG如「烘焙同好會0.3」紀錄。自己收調查問題是明愛、深圳灣同羅湖案,冇聽過3月8日將軍澳炸彈計劃。
深圳灣案不知一個「老豆搵仔」頻道承認了責任,不知呢單不在本案控罪,亦不知D1為何牽涉。而第二次錄影會面同第一次都是關於明愛爆炸,為何做第二次答因林及警長4081指第一次出示圖片D1未有講出人物,但上級了解D1可能知道,另外也比D1澄清家俊整炸彈一事,所以同一宗案分2次做。否認因D1第一次講得唔好所以做第二次。同意做第二次冇同D1解釋原因,否認因利誘過知道D1點都合作所以不用解釋咁多。
代表播放3月8日16:45時第二次錄影會面完成時對話,熄機前錄到D1說「點呀,阿Sir」,D1之後是說「同你哋合作咁多我係咪可以保釋?」但熄機錄不到,證人否認反指14343即刻有回覆「咩嘢點呀!」,D1 之後是續說「頭先我講嘢夠唔夠大聲?」。
[13:45]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D8代表指被告身體不適缺席,法官指現正處理D1案情,就算D1會面提及D8也不可作相關證據,代表同意可以繼續審訊。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代表(D1)盤問
📎第二次錄影會面
跟進上星期五指D1在證人去熄錄影機時突說「阿sir,點呀?」,問為何不重新開機?答14343已經即時覆了而D1很快就問自己夠唔夠大聲,認為說話同案冇關不用再開機,不同意不開機因D1下一句問咁合作保釋點。
📎第三次錄影會面
回答是調查深圳灣口岸爆炸,代表質疑很少問到相關案詳情。反而大部份是提及早前山雞同家俊參與做炸彈放明愛冇補充。
▶️D1代表指出:
14343在開機前對D1說「你保家俊冇用,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可以俾你睇」。接住證人同14343恐嚇D1向他展示手機「獵鷹行動」一個對話:「5飛逼佢放(炸彈)」,仲同D1講其他人已經供咗佢出嚟。其實這次錄影目的是想D1再補充明愛案件。證人否認,指是D1中途重提明愛案所以跟進調查,亦再次就明愛案警誡。
📎第五次錄影會面
同意因應羅湖事件作調查。
▶️D1代表指出
-林偉亮警署警長開機前向D1展示相片,問識唔識「椰絲」?(不同意)
-當時警方資料知「椰絲」是D5楊xx即是上503飲酒,落地下食煙的Vivian, 同TG內的「叉鷄飯」。(不知道)
-早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前手上資料有一系列人名及圖片,資料有睇但冇詳細看。(同意)
-林偉亮一早同證人及14343等提過D5楊xx是叉鷄飯,叫Vivian ,花名椰絲。而叉鷄飯就是圖中女子(不同意),要D1指出D5楊xx是去羅湖放炸彈的人。
-法官🗣️指觀察到錄影會面中D1只用花名講各人參與角色,家俊除外,從冇講過D5楊xx全名。(證人同意)
-林偉亮在等五次錄影前叫問一個Telegram 內「人血饅頭」及「椰絲」資料(只同意「人血饅頭」)
D1錄影時倦態:
-🎥錄影片段時間20:00及20: 10,代表指畫面D1頭向左dup低落去,一臉疲倦。(證人不同意指根據畫面是頭向左枱面,不是疲倦。每次做錄影前會問身體狀況是否適宜進行調查,D1 全部答可以。現埸自己主要望住問題冇時時望D1)
最後證人回答事後才知D1在完成第五次錄影即20:35之後約2小時有送去醫院,但直至今日也不知曾留院5天。
🔸辯方代表(D7)盤問
-🎥第一次錄影04:37時D1回答有女友Rebecca,中文名何xx。(同意與警方單不同字但同音)。
-而第二次錄影會面,D1寫咗女友個中文名,第三個字同D7個名完全不同。(同意)
🔹控方覆問
-同意D1會面說過不肯定女友全名,因不會直叫女友中文各咁老土,日常只會叫Rebecca。
-多次庭上出供內容被問沒有作出紀錄。同意紀錄要同案件有關才寫,而且寫時不像現在一問一答形式。
--------------------------
📍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值日官工作會見拘捕人士,問有冇要求及投訴。本案依稀有印象見過D1,睇完記事冊確認2020年3月8日青衣警署處理過D1,電腦紀錄接見D1時他冇要求及投訴。對控方提供青衣報案室草圖pp 2224上1至5號房位置吻合2020年位置。指出值日官及前枱望不到1號房因隔著不全透明玻璃/膠板。
從電腦紀錄所見,同意D1在3月8日02:46-03:07 時在1號房接見2位律師。正常見律師會有報案室警員守門外(不是調查警員隊伍)。房一定要有窗可望到入面。如見完律師有投訴一定會通知值日官,值日官會紀錄在電腦,而D1是沒有相關紀錄。同意從電腦見到D1見律師後表示心口及頭部不適要求治療,其後又拒絕到來之救護服務並簽名確認。
同意青衣警署由另一值日官所做電腦紀錄了3月8日22:31時D1再要求送院治療,值日官檢查冇外傷,按程序安排押解送瑪嘉烈醫院。
🔸辯方代表(D1)盤問
-處理D1時警署報案室除自己有3警員,前枱最少會有一名警員。
-同意有人來前枱是望不到2號房
-同意2號房有窗及百葉簾
- 4及5號房不會比被捕人士用
-見D1時有幾多OCTB隊員在傍記不起,只確認由13024帶D1來
-同意冇向D1講解權利,不記得有冇講可見律師及可保釋,認為被捕者會知,警署房內有張貼羈留人士通知,而且拘捕人員也要將一份比他睇及解釋再簽名,不記得有冇提醒D1留意張貼。
-冇留意多少個OCTB同D1來,警員之後去邊也冇留意。
-同意3月8日00:35至01:12 時D1或OCTB去邊不知道
-Detention Note 見D1在02:45至03:07 時接見律師,相信有發生。
-記得1號房有2道門,一向通去停車場走廊,另一向正門公衆地方但外面開不到因冇裝鎖,但印象可由面推向外,不清楚是否有橫閂。
-同意自己指示同事叫白車,記不起邊個通知D1要白車。
-同意冇檢查D1心口及冇同D1對話,D1 因身體不適而非投訴受到襲擊受傷,所以毋需揭起衫檢查。
- 不知道D1 在03:07見完律師之後去咗邊。
-回應法官問拒絕睇醫生時D1 在哪裏,答無印象。
[12:49] 作供未完,有陪審員身體不適法官宣佈今日提早完。
明天視乎陪審員情況08:45繼續
🔺更新:根據法庭紀錄第七庭明天1月21日不會開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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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D8代表指被告身體不適缺席,法官指現正處理D1案情,就算D1會面提及D8也不可作相關證據,代表同意可以繼續審訊。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代表(D1)盤問
📎第二次錄影會面
跟進上星期五指D1在證人去熄錄影機時突說「阿sir,點呀?」,問為何不重新開機?答14343已經即時覆了而D1很快就問自己夠唔夠大聲,認為說話同案冇關不用再開機,不同意不開機因D1下一句問咁合作保釋點。
📎第三次錄影會面
回答是調查深圳灣口岸爆炸,代表質疑很少問到相關案詳情。反而大部份是提及早前山雞同家俊參與做炸彈放明愛冇補充。
▶️D1代表指出:
14343在開機前對D1說「你保家俊冇用,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可以俾你睇」。接住證人同14343恐嚇D1向他展示手機「獵鷹行動」一個對話:「5飛逼佢放(炸彈)」,仲同D1講其他人已經供咗佢出嚟。其實這次錄影目的是想D1再補充明愛案件。證人否認,指是D1中途重提明愛案所以跟進調查,亦再次就明愛案警誡。
📎第五次錄影會面
同意因應羅湖事件作調查。
▶️D1代表指出
-林偉亮警署警長開機前向D1展示相片,問識唔識「椰絲」?(不同意)
-當時警方資料知「椰絲」是D5楊xx即是上503飲酒,落地下食煙的Vivian, 同TG內的「叉鷄飯」。(不知道)
-早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前手上資料有一系列人名及圖片,資料有睇但冇詳細看。(同意)
-林偉亮一早同證人及14343等提過D5楊xx是叉鷄飯,叫Vivian ,花名椰絲。而叉鷄飯就是圖中女子(不同意),要D1指出D5楊xx是去羅湖放炸彈的人。
-法官🗣️指觀察到錄影會面中D1只用花名講各人參與角色,家俊除外,從冇講過D5楊xx全名。(證人同意)
-林偉亮在等五次錄影前叫問一個Telegram 內「人血饅頭」及「椰絲」資料(只同意「人血饅頭」)
D1錄影時倦態:
-🎥錄影片段時間20:00及20: 10,代表指畫面D1頭向左dup低落去,一臉疲倦。(證人不同意指根據畫面是頭向左枱面,不是疲倦。每次做錄影前會問身體狀況是否適宜進行調查,D1 全部答可以。現埸自己主要望住問題冇時時望D1)
最後證人回答事後才知D1在完成第五次錄影即20:35之後約2小時有送去醫院,但直至今日也不知曾留院5天。
🔸辯方代表(D7)盤問
-🎥第一次錄影04:37時D1回答有女友Rebecca,中文名何xx。(同意與警方單不同字但同音)。
-而第二次錄影會面,D1寫咗女友個中文名,第三個字同D7個名完全不同。(同意)
🔹控方覆問
-同意D1會面說過不肯定女友全名,因不會直叫女友中文各咁老土,日常只會叫Rebecca。
-多次庭上出供內容被問沒有作出紀錄。同意紀錄要同案件有關才寫,而且寫時不像現在一問一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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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值日官工作會見拘捕人士,問有冇要求及投訴。本案依稀有印象見過D1,睇完記事冊確認2020年3月8日青衣警署處理過D1,電腦紀錄接見D1時他冇要求及投訴。對控方提供青衣報案室草圖pp 2224上1至5號房位置吻合2020年位置。指出值日官及前枱望不到1號房因隔著不全透明玻璃/膠板。
從電腦紀錄所見,同意D1在3月8日02:46-03:07 時在1號房接見2位律師。正常見律師會有報案室警員守門外(不是調查警員隊伍)。房一定要有窗可望到入面。如見完律師有投訴一定會通知值日官,值日官會紀錄在電腦,而D1是沒有相關紀錄。同意從電腦見到D1見律師後表示心口及頭部不適要求治療,其後又拒絕到來之救護服務並簽名確認。
同意青衣警署由另一值日官所做電腦紀錄了3月8日22:31時D1再要求送院治療,值日官檢查冇外傷,按程序安排押解送瑪嘉烈醫院。
🔸辯方代表(D1)盤問
-處理D1時警署報案室除自己有3警員,前枱最少會有一名警員。
-同意有人來前枱是望不到2號房
-同意2號房有窗及百葉簾
- 4及5號房不會比被捕人士用
-見D1時有幾多OCTB隊員在傍記不起,只確認由13024帶D1來
-同意冇向D1講解權利,不記得有冇講可見律師及可保釋,認為被捕者會知,警署房內有張貼羈留人士通知,而且拘捕人員也要將一份比他睇及解釋再簽名,不記得有冇提醒D1留意張貼。
-冇留意多少個OCTB同D1來,警員之後去邊也冇留意。
-同意3月8日00:35至01:12 時D1或OCTB去邊不知道
-Detention Note 見D1在02:45至03:07 時接見律師,相信有發生。
-記得1號房有2道門,一向通去停車場走廊,另一向正門公衆地方但外面開不到因冇裝鎖,但印象可由面推向外,不清楚是否有橫閂。
-同意自己指示同事叫白車,記不起邊個通知D1要白車。
-同意冇檢查D1心口及冇同D1對話,D1 因身體不適而非投訴受到襲擊受傷,所以毋需揭起衫檢查。
- 不知道D1 在03:07見完律師之後去咗邊。
-回應法官問拒絕睇醫生時D1 在哪裏,答無印象。
[12:49] 作供未完,有陪審員身體不適法官宣佈今日提早完。
明天視乎陪審員情況08:45繼續
🔺更新:根據法庭紀錄第七庭明天1月21日不會開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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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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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申請過年前2天休庭
主控向法官表示見到過去數天陪審團有倦意,現亦為流感期,聯同辯方申請希望下星期一及二不開庭。法官聞言即時回應拒絕,並指進度不理想,之後向陪審團表示如審訊中間有人不舒服可出聲提出休息。
📍繼續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 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辯方代表(D1)盤問
根據青衣報案室草圖及detention note紀錄
-同意3月8日 03:08 D1表示不適要求睇醫生。D1 由03:08 至04:10 去咗邊度?同意冇記錄及唔記得。D1最後拒絕救護車服務
-凡提取被捕人士電腦一定有紀錄,但如見完值日官直接調查冇交過比值官便冇
-同意08:49 記錄見D1在臨時羈留室需要一警員特別看守(special watch duty),是由案件主管要求,不同警署特別看守都一樣做法。補充這時自己下班,是由下位值日管處理,為何紀錄見不到交值日官時間要問其他處理人員
-同意紀錄所見01:47時D1 提取去青衣警署報案室1號號房,08:49時D1送到臨時羈留室。
🔸辯方代表(D2)盤問
確認Special Watch Duty特別看守是指定警員近距離看管,沒有其他限制。
🔹控方覆問
-確認剛才提及臨時羈留室就是控方草圖上所顯示那間。
-盤問指自己冇解釋拘留人士通知書,因為覺得是拘捕人員職責。印象中青衣警署報案室一及二號房牆上有貼上羈留人士通知書。
-盤問同意紀錄上01:47時D1 提取去1號房,正確應該是2號房,但資料不是自己輸入
--------------------
📍傳召 PW176 警署警察黃錦偉(音)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3月8日值班時間由15:00至23:45
-同意紀錄上20:15 D1被提取去見律師,如見完有投訴自己會在記事冊記錄,確認記事冊冇紀錄D1作投訴
-確認拘留人士行動紀錄21:47見完律師送返臨時羈留室,22:06 時D1宣稱頭痛及心口痛要求睇醫生、22:15由警員押解去瑪嘉烈醫院。
-補充記得詳情21:47時D1見完律師,行過值日官位置,聲稱頭痛及心口痛,自己問原因他冇出聲回答,之後押返去臨時羈留室。其後自己處理好手頭工作走去羈留室再問多次咩嘢唔舒服及原因,D1仍然冇答只要求睇醫生。證人確認目測身上沒衣服遮蓋位置包括頭部見不到任何傷痕。D1自己也冇主動揭開衣服,於是按程序安排救護車送院,有在電腦作記錄。
🔸辯方(D1)盤問
-根據Detention note, 同意3月8日凌晨03:08也表示唔舒服要求過睇醫生, 自己當時冇睇呢個紀錄同意應該是有此要求。同意D1在3月8日凌晨時見過兩位律師,3月8日晚上20:58在報案室2號房也接見過兩位律師,唔記得呢次見完律師D1表示唔舒服時2位律師是否在場。
-問D1稱頭痛及心口痛,為何唔叫佢揭開衫睇?答自己問過兩次俾機會佢講點解唔舒服,他冇講或主動揭開衫睇,覺得冇強烈理由自己去揭衫睇。
🔹控方覆問
如D1代表律師見完D1要求留在場,自己唔會阻止。
------------------
📍傳召 PW137 警長4081 劉永旭(音) 時任OCTB C2-3隊
🔹控方主問
-同意3月7日23:50 時同隊員包括13024,進行拘捕D1工作,13024委派做拘捕員
-確認D1五次錄影會面自己都在監控室觀察,最後接觸應該是3月8日22:45時在瑪嘉烈醫院告訴D1會進行起訴。
-由第一次接觸到完成第五次錄影會面,確認冇對D1作武力、威嚇或誘使行為。
🔸辯方(D1)盤問
-同意只在2024年2月8日做了一份書面口供,主要依賴自己記事冊紀錄而寫。
-同意記事冊紀錄00:30到達青衣警署至03:45 時D1去一樓錄影會面房中間冇作出任何記錄,包括自己做甚麼或D1進行什麼程序,解釋因為同事會作紀錄。
-知00:35時被帶去1號房,直至06:00確認自己曾經入過房,即是控方草圖2號房。帶D1去青衣警署見值日官有同隊OCTB 林偉亮警署警長、13024、14343及21077同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的警長2082。
-同意在青衣港鐵站拘捕D1後警方已經檢取D1三部電話,不知00:35見完青衣警署值日官是否有警員檢視過三部電話。
-到青衣警署後自己工作包括監察同事是依拘捕程序做,另外協助林警署警長同指揮中心報告
-入過2號房但只逗留10多秒,確認冇聽13024讀曬九項羈留人士通知書標題
-對於幾時協助林偉亮同指揮中心報告或報告咗幾多次全部不記得,也冇書面紀錄
-00:35-01:12 時14343(證物警員)協助13024看管D1,冇印象此時段有冇處理過三部電話。
-不同意網罪科警長2082跟住因一早知要第一時間取得電話資料。
-不同意見完值日官去2號房迫D1講出手機密碼以便搜證,自己認為冇急切性,14343早將三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唔可以引爆。
🔺代表指出林偉亮警署警長同隊員入房迫D1講出密碼,初時不肯被黑色頭套蒙頭,D1講了一個錯號碼後繼續被打,有人扯頭撞向枱面令左額受傷,證人再用右腳踩D1下體,D1最後講出密碼,14343在記事冊記錄並要求簽名,之後才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交給D1,證人全部否認。
-同意向控制中心報告由林偉亮負責,報告是一般溝通唔會有記錄。知道3月7日晚有其他隊拉了其他人,但唔知邊隊拉咗乜嘢人,也不知道控制中心有流動紀錄
-同意3月8日凌晨01:50有律師代表來青衣警署,由自己同林偉亮接見先了解,見面發現律師講不到代表邊個被捕者,反問拉咗咩人同涉及甚麼案,於是叫律師再了解下才來。2人之後回來及交出D1委任書,於是立刻安排D1 接見,時間由02:46到03:07。
-不記得2020年3月8日1號室是否有2度門,同意D1拒絕救護服務,自己冇問點解。
🔺D1 代表指出其實被告見完律師被帶去2號房,證人同D1講唔好去驗傷,落咗口供先,警方會/考慮俾你保釋。D1跟住話13024記錄咗家俊整炸彈佢冇講過,證人叫佢錄咗先,唔係幫唔到家俊,仲對D1說錄咗可以改返對家俊指控,呢個私人交易律師唔可以在場,錄完可以考慮比擔保。因上述利誘D1拒絕救護服務、不需要律師及同意進行錄影會面,證人全部不同意。
代表問到為何04:10才開機做第一次錄影。成人解釋林偉亮叫13024先去監控房索取文件及圖片,當中有發問問題,13024取回在錄影房看及準備,不清楚是否一次比曬3宗案文件。確認在監控室就算未開錄影也可從畫面見到13024有先看文件。代表續指林偉亮、13024,14343一齊帶D1上錄影房對D1說「你講出嚟先至幫到家俊,唔係其他人督咗出嚟就冇用」。之後林偉亮對D1說「肯講出嚟咪好,唔打你」。第一次開機前13024同D1講「山鷄同夠鐘督左你係主謀,唔講幫唔到你cancel對家俊指控」,證人指冇咁嘅對話。
而第二次錄影會面尾,證人話冇留意D1問「點呀,阿sir」,冇印象熄機後13024及14343同D1有對站。2人也冇報告熄機後D1有說話。
錄完第一次錄影會面有安排D1見律師,之後去大角咀搜屋。否認同14343同車,記得因自己記事冊有紀錄。不同意D1案情指14343車上向D1展示一個叫「獵鷹行動」對話「2個犯屈咗一個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自己冇見過呢個羣組,亦冇在任何訊息見過上述內容。同意搜屋只有十多分鐘,咁短時間因單位不大。OCTB C2-3本隊冇檢取任何證物,不知其他隊在503室檢取了2部電話。
唔記得林偉亮有入過錄影會面室,冇印象佢向D1展示相片並話「呢個同係你在503飲過酒的女子」。否認之後14343或13024向D1展示呢張相片叫佢指控呢個女仔去羅湖放炸彈。
🔹控方覆問
-盤問中指口供或記事冊很多事項冇紀錄,同意是自己做不是法庭咁一問一答,而且同案件事項有關才會紀錄。
- D1見完律師在1號房,兩位律師在前台,如律師要求逗留等待自己會容許,確認當日D1或律師冇要求在1號房等救護車。也有比D1 再見律師,在見完律師D1冇再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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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偵緝警員13024 李百謙 (音) 時任OCTB C2-3隊,證物警員
🔹控方主問
3月7日有參與拘捕D1行動,負責處理證物。在青衣地鐵站23:55 時13024拘捕D1,自己聽到他有警誡,然後00:05時帶他去S1066室先做搜身。搜查2個袋後在一個迷彩腰包檢取了三部電話(一部銀色Samsung、一部金色iPhone及一部黑色iPhone),之後將三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證物袋,解釋知道是涉及爆炸案,手機可能用作引爆或同其他人通訊。
承認自己在青衣地鐵站時有主動問D1需唔需要頭套,他答需要並在記事冊簽名確認,之後離開。三部檢取電話自己一直保管在身沒有作出干擾。
[13:43] 今日完,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作供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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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申請過年前2天休庭
主控向法官表示見到過去數天陪審團有倦意,現亦為流感期,聯同辯方申請希望下星期一及二不開庭。法官聞言即時回應拒絕,並指進度不理想,之後向陪審團表示如審訊中間有人不舒服可出聲提出休息。
📍繼續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 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辯方代表(D1)盤問
根據青衣報案室草圖及detention note紀錄
-同意3月8日 03:08 D1表示不適要求睇醫生。D1 由03:08 至04:10 去咗邊度?同意冇記錄及唔記得。D1最後拒絕救護車服務
-凡提取被捕人士電腦一定有紀錄,但如見完值日官直接調查冇交過比值官便冇
-同意08:49 記錄見D1在臨時羈留室需要一警員特別看守(special watch duty),是由案件主管要求,不同警署特別看守都一樣做法。補充這時自己下班,是由下位值日管處理,為何紀錄見不到交值日官時間要問其他處理人員
-同意紀錄所見01:47時D1 提取去青衣警署報案室1號號房,08:49時D1送到臨時羈留室。
🔸辯方代表(D2)盤問
確認Special Watch Duty特別看守是指定警員近距離看管,沒有其他限制。
🔹控方覆問
-確認剛才提及臨時羈留室就是控方草圖上所顯示那間。
-盤問指自己冇解釋拘留人士通知書,因為覺得是拘捕人員職責。印象中青衣警署報案室一及二號房牆上有貼上羈留人士通知書。
-盤問同意紀錄上01:47時D1 提取去1號房,正確應該是2號房,但資料不是自己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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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76 警署警察黃錦偉(音)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3月8日值班時間由15:00至23:45
-同意紀錄上20:15 D1被提取去見律師,如見完有投訴自己會在記事冊記錄,確認記事冊冇紀錄D1作投訴
-確認拘留人士行動紀錄21:47見完律師送返臨時羈留室,22:06 時D1宣稱頭痛及心口痛要求睇醫生、22:15由警員押解去瑪嘉烈醫院。
-補充記得詳情21:47時D1見完律師,行過值日官位置,聲稱頭痛及心口痛,自己問原因他冇出聲回答,之後押返去臨時羈留室。其後自己處理好手頭工作走去羈留室再問多次咩嘢唔舒服及原因,D1仍然冇答只要求睇醫生。證人確認目測身上沒衣服遮蓋位置包括頭部見不到任何傷痕。D1自己也冇主動揭開衣服,於是按程序安排救護車送院,有在電腦作記錄。
🔸辯方(D1)盤問
-根據Detention note, 同意3月8日凌晨03:08也表示唔舒服要求過睇醫生, 自己當時冇睇呢個紀錄同意應該是有此要求。同意D1在3月8日凌晨時見過兩位律師,3月8日晚上20:58在報案室2號房也接見過兩位律師,唔記得呢次見完律師D1表示唔舒服時2位律師是否在場。
-問D1稱頭痛及心口痛,為何唔叫佢揭開衫睇?答自己問過兩次俾機會佢講點解唔舒服,他冇講或主動揭開衫睇,覺得冇強烈理由自己去揭衫睇。
🔹控方覆問
如D1代表律師見完D1要求留在場,自己唔會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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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37 警長4081 劉永旭(音) 時任OCTB C2-3隊
🔹控方主問
-同意3月7日23:50 時同隊員包括13024,進行拘捕D1工作,13024委派做拘捕員
-確認D1五次錄影會面自己都在監控室觀察,最後接觸應該是3月8日22:45時在瑪嘉烈醫院告訴D1會進行起訴。
-由第一次接觸到完成第五次錄影會面,確認冇對D1作武力、威嚇或誘使行為。
🔸辯方(D1)盤問
-同意只在2024年2月8日做了一份書面口供,主要依賴自己記事冊紀錄而寫。
-同意記事冊紀錄00:30到達青衣警署至03:45 時D1去一樓錄影會面房中間冇作出任何記錄,包括自己做甚麼或D1進行什麼程序,解釋因為同事會作紀錄。
-知00:35時被帶去1號房,直至06:00確認自己曾經入過房,即是控方草圖2號房。帶D1去青衣警署見值日官有同隊OCTB 林偉亮警署警長、13024、14343及21077同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的警長2082。
-同意在青衣港鐵站拘捕D1後警方已經檢取D1三部電話,不知00:35見完青衣警署值日官是否有警員檢視過三部電話。
-到青衣警署後自己工作包括監察同事是依拘捕程序做,另外協助林警署警長同指揮中心報告
-入過2號房但只逗留10多秒,確認冇聽13024讀曬九項羈留人士通知書標題
-對於幾時協助林偉亮同指揮中心報告或報告咗幾多次全部不記得,也冇書面紀錄
-00:35-01:12 時14343(證物警員)協助13024看管D1,冇印象此時段有冇處理過三部電話。
-不同意網罪科警長2082跟住因一早知要第一時間取得電話資料。
-不同意見完值日官去2號房迫D1講出手機密碼以便搜證,自己認為冇急切性,14343早將三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唔可以引爆。
🔺代表指出林偉亮警署警長同隊員入房迫D1講出密碼,初時不肯被黑色頭套蒙頭,D1講了一個錯號碼後繼續被打,有人扯頭撞向枱面令左額受傷,證人再用右腳踩D1下體,D1最後講出密碼,14343在記事冊記錄並要求簽名,之後才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交給D1,證人全部否認。
-同意向控制中心報告由林偉亮負責,報告是一般溝通唔會有記錄。知道3月7日晚有其他隊拉了其他人,但唔知邊隊拉咗乜嘢人,也不知道控制中心有流動紀錄
-同意3月8日凌晨01:50有律師代表來青衣警署,由自己同林偉亮接見先了解,見面發現律師講不到代表邊個被捕者,反問拉咗咩人同涉及甚麼案,於是叫律師再了解下才來。2人之後回來及交出D1委任書,於是立刻安排D1 接見,時間由02:46到03:07。
-不記得2020年3月8日1號室是否有2度門,同意D1拒絕救護服務,自己冇問點解。
🔺D1 代表指出其實被告見完律師被帶去2號房,證人同D1講唔好去驗傷,落咗口供先,警方會/考慮俾你保釋。D1跟住話13024記錄咗家俊整炸彈佢冇講過,證人叫佢錄咗先,唔係幫唔到家俊,仲對D1說錄咗可以改返對家俊指控,呢個私人交易律師唔可以在場,錄完可以考慮比擔保。因上述利誘D1拒絕救護服務、不需要律師及同意進行錄影會面,證人全部不同意。
代表問到為何04:10才開機做第一次錄影。成人解釋林偉亮叫13024先去監控房索取文件及圖片,當中有發問問題,13024取回在錄影房看及準備,不清楚是否一次比曬3宗案文件。確認在監控室就算未開錄影也可從畫面見到13024有先看文件。代表續指林偉亮、13024,14343一齊帶D1上錄影房對D1說「你講出嚟先至幫到家俊,唔係其他人督咗出嚟就冇用」。之後林偉亮對D1說「肯講出嚟咪好,唔打你」。第一次開機前13024同D1講「山鷄同夠鐘督左你係主謀,唔講幫唔到你cancel對家俊指控」,證人指冇咁嘅對話。
而第二次錄影會面尾,證人話冇留意D1問「點呀,阿sir」,冇印象熄機後13024及14343同D1有對站。2人也冇報告熄機後D1有說話。
錄完第一次錄影會面有安排D1見律師,之後去大角咀搜屋。否認同14343同車,記得因自己記事冊有紀錄。不同意D1案情指14343車上向D1展示一個叫「獵鷹行動」對話「2個犯屈咗一個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自己冇見過呢個羣組,亦冇在任何訊息見過上述內容。同意搜屋只有十多分鐘,咁短時間因單位不大。OCTB C2-3本隊冇檢取任何證物,不知其他隊在503室檢取了2部電話。
唔記得林偉亮有入過錄影會面室,冇印象佢向D1展示相片並話「呢個同係你在503飲過酒的女子」。否認之後14343或13024向D1展示呢張相片叫佢指控呢個女仔去羅湖放炸彈。
🔹控方覆問
-盤問中指口供或記事冊很多事項冇紀錄,同意是自己做不是法庭咁一問一答,而且同案件事項有關才會紀錄。
- D1見完律師在1號房,兩位律師在前台,如律師要求逗留等待自己會容許,確認當日D1或律師冇要求在1號房等救護車。也有比D1 再見律師,在見完律師D1冇再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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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偵緝警員13024 李百謙 (音) 時任OCTB C2-3隊,證物警員
🔹控方主問
3月7日有參與拘捕D1行動,負責處理證物。在青衣地鐵站23:55 時13024拘捕D1,自己聽到他有警誡,然後00:05時帶他去S1066室先做搜身。搜查2個袋後在一個迷彩腰包檢取了三部電話(一部銀色Samsung、一部金色iPhone及一部黑色iPhone),之後將三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證物袋,解釋知道是涉及爆炸案,手機可能用作引爆或同其他人通訊。
承認自己在青衣地鐵站時有主動問D1需唔需要頭套,他答需要並在記事冊簽名確認,之後離開。三部檢取電話自己一直保管在身沒有作出干擾。
[13:43] 今日完,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作供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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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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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 PW 偵緝警員13024 李百謙 (音) 作供時任OCTB C2-3隊,證物警員
🔹控方繼續主問
昨日講到在青衣站S1066室檢取咗D1 的三部電話,在3月8日00:25 離開,返青衣警署,過程與13024 和D1 一齊,之後見值日官,13024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主控顯示青衣報案室的草圖,證人稱係在圖中二號房。
因為當時無電話的搜查令,警方要得到D1同意才可以檢視電話,00:52在記事冊作紀錄,D1 有簽名,之後見到兩部iPhone 要輸入密碼,再問D1,01:05紀錄在記事冊,D1 願意提供,並在記事朋寫上“願意"和電話密碼,控方呈上一部金色iPhone ,一部黑色iPhone ,一部銀色Samsung 。
01:06~01:11 檢取D1 個人物品,一個黑色斜孭袋,內有一撇假鬍鬚和一個假髮,一個粉紅色背囊,一個迷彩腰包,內有一張地鐵單程車票、一張八達通和一張滙豐提款咭。
01:15 將三部電話交俾網罪科警長2082,通知已經得到D1 同意和兩部電話的密碼,01:15~02:20 在報案室一號房和2082 一齊檢視三部電話,在金色iPhone TG App 揾到烘焙同好會0.3,另外兩部電話無有用嘅資訊,2082 有拍攝烘焙同好會0.3 的成員名單和對話內容,和電話相部的內容,見到手機用戶名設定為William Wallace。主控顯示相部目錄,並放大其中一張相片,是一名戴上紅黑色3M防毒面罩的男子的大頭相,證人稱聲他是D1,是基於辨認他的面部輪廓、髮型和眼睛。另有兩張由該電話在TG群組發出的相片,一張係紅色膠袋內有白色細膠袋,另一張係細白色膠袋,袋上印有硫磺粉三個字。TG群組收到兩段由“一枝弓"傳出的兩段影片,拍攝厠所內有火光。
之後證人叫2082 保存電話資料,自己返去一號房協助13024,在門外看守,見到13024在做補錄,知到D1 見過律師,他表示唔使律師,唔使睇醫生,隨後做咗五次錄影會面,證人都在場,期間無對D1 做威逼、利誘或者暴力行為。
2020/3/8 07:05~07:18 去咗搜查宏創方503室,並無檢取入何物品,知道較早前有警員處理過,當時去嘅目的係搵其他個人物品,例如電子裝置或者有D1 嘅名嘅卡、收據等物品。
其後將三部電話交俾網罪科警員4924,要求保存電話聯絡人資料,4924交返兩隻光碟俾證人。
🔸辯方(D1)盤問
對D1 做快速搜身並不是在S1066室,去到1066室無再次搜身,證人在1066室檢取咗三部電話,無即時交畀2082,唔同意要盡快檢視電話內容,因為已將三部電話放入防干擾訊號袋,可以隔絕外來訊號,當刻無迫切性去檢視;另外檢取咗斜孭袋和迷彩腰袋。
當時無一張表格記錄檢取個人財物,係會由報案室人員做紀錄,無被檢取的個人財物會跟隨D1 的“包頭",律師問個人財物中有無伸縮魚竿和釣魚物品,證人稱無該些物品出現,律師取出一個魚竿線轆和一盒魚鈎,稱是未被檢取的物品,證人稱無印象見過。
主控提出對這些物品有問題,申請陪審員和證人避席,隨後表示先與辯方私下商量。休庭後主控指包頭一堆物品在沒有控方人員目睹下打開暫作臨時證物,辯方稍後需證明證物鏈完整性。姚大狀指法官1月10日批准在庭上打開,只不過當時各方忙於審訊沒留意律師樓人員及懲教職員在犯人欄側打開,陳官隨即指自己也冇留意,要求辯方證明證物鏈。D1代表再呈上包頭5包釣魚用具,證人同樣冇印象,但同意剛才一個盒內有魚絲,不記得D1在首次錄影會面提過約咗人去釣魚。
同意00:35青衣警署見完值官,去到00:52時自己口供及記事冊冇紀錄做甚麼,因當時同13024向D1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相信佢會做記錄。不同意代表指當時他及隊員武力對待D1迫交出電話及密碼。這時2082只知仍在報案室但不清楚位置。同意沒有對D1說警方冇電話搜查令,補充記事冊願意交出電話聲明有寫「如果同意..」如果不願意D1不會簽。不同意記事冊願意提供密碼同覊留人士通知書是D1同一時間簽。00:35至00:52時2號房D1首次毆打後講了一組數字,證人出房後很快回來話錯,D1再被武力對待,最後因受武力威嚇交出密碼,證人全部不同意。
確認同2082 在1號房檢視D1電話,同意該房有2道門,一道通去公眾地方有橫閂及鎖頭。認為檢視不需D1在場因已經同意提供密碼。
第一次錄影會面前,同意D1見完律師要求睇醫生、白車到又拒絕送院,最後同意不需要律師,自已冇問拒絕送院同唔需要律師原因。證人解釋被告見咗律師相信已經知道權利,而錄影前也會再問需唔需要律師及是否適宜錄影。
02:46至03:07 時D1會見律師,見完D1出房指要睇醫生,林偉亮及4081帶律師去報案室公衆地方,自已同13024在1號房外把守,4081及林偉亮也在傍。為何D1要看醫生又冇帶他去見值日官?答已經通知值日官D1要睇醫生,有需要值日官會自己主動見D1。
🔺D1代表指實情是D1被帶去2號房,4081走入去講唔好去睇醫生,同警方合作錄影咗先,會考慮比佢擔保,這是私人交易不可以有律師在場,因為咁所以證人不用問拒絕救護車送院同唔需要律師原因,證人全部否認。
03:27-03:30時D1有再見律師。03:30-03:45時從2082接收3部電話。之後林偉亮同4081先上一樓錄影會面室,要問值日官取鎖匙開門及去測試儀器,證人及13024隨後帶D1上去。為何04:10才開機解釋因林叫了13024去監察室,之後林及13024進入錄影室見13024整理會面文件,林離開錄影室。證人不知林入錄影房做咩。
🔺D1代表指上青衣警署1樓錄影會面室時,林,13024同證人向D1說「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人督咗出嚟,就玩完」,開機前林入房同D1說「肯講咪好,唔會再打你」,完成第一次會面後D1問保釋點樣,有警員說搜埋屋先至講。
去搜屋途中,有警員在車上展示「獵鷹行動」群組WhatsApp內容:「2個犯屈1個做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全部不同意及指去搜屋沒有跟D1同車。確認去503室自己冇問D1是否要更換身上衣服。
第二次錄影會面熄機前D1說「點啊阿Sir」有少少印象,冇再開機記錄因為記憶大概是問返錄影會面過程,實質問咗乜嘢唔記得,自己認為同案件無關。否認D1跟住問擔保,想隱瞞所以唔再開機記錄。
代表再指第三次錄影會面開機前證人同D1講「你保家俊都冇用,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播俾你」。之後證人同13024用手機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一個訊息:「五飛逼我放炸彈...」。證人答冇見過呢個訊息亦冇見過呢個群組,指不需要知道其他被捕人士招供內容。全世界
第5次錄影會面前,證人冇印象林偉亮走入房帶咗啲相片,並說「呢個女仔曾經上過嚟503飲酒」。證人否認自己或13024跟住對D1說呢個女仔響羅湖站出現過,要求指出羅湖案佢去放炸彈。確認第五次錄影會面後冇再見D1,從警署警長林偉亮得知D1完成第五次會面後入咗醫院。
🔹控方覆問
-同意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第4段:會見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有權盡快獲提供警誡下所作的書面記錄副本。 如未獲提供警誡下所作的書面記錄副本,有權拒絕回答其後的問題
-01:15-02:15 時同2082一齊檢視D1三部電話,D1不在場,知道13024正同D1在另外房間補錄警誡口供。
-帶D1去大角咀503室搜屋時D1在車上除下衫褲,自己不同車其後檢取作證,當時即刻換上警方提供衣服。
法官要求主控明日提供最新進度表,主控相信下星期二可以完成D1證供(餘下3名證人:OCTB 21077及林偉亮警署警察同網絡安全罪案科警長2082。)
[13:41] 今日完
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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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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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 PW 偵緝警員13024 李百謙 (音) 作供時任OCTB C2-3隊,證物警員
🔹控方繼續主問
昨日講到在青衣站S1066室檢取咗D1 的三部電話,在3月8日00:25 離開,返青衣警署,過程與13024 和D1 一齊,之後見值日官,13024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主控顯示青衣報案室的草圖,證人稱係在圖中二號房。
因為當時無電話的搜查令,警方要得到D1同意才可以檢視電話,00:52在記事冊作紀錄,D1 有簽名,之後見到兩部iPhone 要輸入密碼,再問D1,01:05紀錄在記事冊,D1 願意提供,並在記事朋寫上“願意"和電話密碼,控方呈上一部金色iPhone ,一部黑色iPhone ,一部銀色Samsung 。
01:06~01:11 檢取D1 個人物品,一個黑色斜孭袋,內有一撇假鬍鬚和一個假髮,一個粉紅色背囊,一個迷彩腰包,內有一張地鐵單程車票、一張八達通和一張滙豐提款咭。
01:15 將三部電話交俾網罪科警長2082,通知已經得到D1 同意和兩部電話的密碼,01:15~02:20 在報案室一號房和2082 一齊檢視三部電話,在金色iPhone TG App 揾到烘焙同好會0.3,另外兩部電話無有用嘅資訊,2082 有拍攝烘焙同好會0.3 的成員名單和對話內容,和電話相部的內容,見到手機用戶名設定為William Wallace。主控顯示相部目錄,並放大其中一張相片,是一名戴上紅黑色3M防毒面罩的男子的大頭相,證人稱聲他是D1,是基於辨認他的面部輪廓、髮型和眼睛。另有兩張由該電話在TG群組發出的相片,一張係紅色膠袋內有白色細膠袋,另一張係細白色膠袋,袋上印有硫磺粉三個字。TG群組收到兩段由“一枝弓"傳出的兩段影片,拍攝厠所內有火光。
之後證人叫2082 保存電話資料,自己返去一號房協助13024,在門外看守,見到13024在做補錄,知到D1 見過律師,他表示唔使律師,唔使睇醫生,隨後做咗五次錄影會面,證人都在場,期間無對D1 做威逼、利誘或者暴力行為。
2020/3/8 07:05~07:18 去咗搜查宏創方503室,並無檢取入何物品,知道較早前有警員處理過,當時去嘅目的係搵其他個人物品,例如電子裝置或者有D1 嘅名嘅卡、收據等物品。
其後將三部電話交俾網罪科警員4924,要求保存電話聯絡人資料,4924交返兩隻光碟俾證人。
🔸辯方(D1)盤問
對D1 做快速搜身並不是在S1066室,去到1066室無再次搜身,證人在1066室檢取咗三部電話,無即時交畀2082,唔同意要盡快檢視電話內容,因為已將三部電話放入防干擾訊號袋,可以隔絕外來訊號,當刻無迫切性去檢視;另外檢取咗斜孭袋和迷彩腰袋。
當時無一張表格記錄檢取個人財物,係會由報案室人員做紀錄,無被檢取的個人財物會跟隨D1 的“包頭",律師問個人財物中有無伸縮魚竿和釣魚物品,證人稱無該些物品出現,律師取出一個魚竿線轆和一盒魚鈎,稱是未被檢取的物品,證人稱無印象見過。
主控提出對這些物品有問題,申請陪審員和證人避席,隨後表示先與辯方私下商量。休庭後主控指包頭一堆物品在沒有控方人員目睹下打開暫作臨時證物,辯方稍後需證明證物鏈完整性。姚大狀指法官1月10日批准在庭上打開,只不過當時各方忙於審訊沒留意律師樓人員及懲教職員在犯人欄側打開,陳官隨即指自己也冇留意,要求辯方證明證物鏈。D1代表再呈上包頭5包釣魚用具,證人同樣冇印象,但同意剛才一個盒內有魚絲,不記得D1在首次錄影會面提過約咗人去釣魚。
同意00:35青衣警署見完值官,去到00:52時自己口供及記事冊冇紀錄做甚麼,因當時同13024向D1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相信佢會做記錄。不同意代表指當時他及隊員武力對待D1迫交出電話及密碼。這時2082只知仍在報案室但不清楚位置。同意沒有對D1說警方冇電話搜查令,補充記事冊願意交出電話聲明有寫「如果同意..」如果不願意D1不會簽。不同意記事冊願意提供密碼同覊留人士通知書是D1同一時間簽。00:35至00:52時2號房D1首次毆打後講了一組數字,證人出房後很快回來話錯,D1再被武力對待,最後因受武力威嚇交出密碼,證人全部不同意。
確認同2082 在1號房檢視D1電話,同意該房有2道門,一道通去公眾地方有橫閂及鎖頭。認為檢視不需D1在場因已經同意提供密碼。
第一次錄影會面前,同意D1見完律師要求睇醫生、白車到又拒絕送院,最後同意不需要律師,自已冇問拒絕送院同唔需要律師原因。證人解釋被告見咗律師相信已經知道權利,而錄影前也會再問需唔需要律師及是否適宜錄影。
02:46至03:07 時D1會見律師,見完D1出房指要睇醫生,林偉亮及4081帶律師去報案室公衆地方,自已同13024在1號房外把守,4081及林偉亮也在傍。為何D1要看醫生又冇帶他去見值日官?答已經通知值日官D1要睇醫生,有需要值日官會自己主動見D1。
🔺D1代表指實情是D1被帶去2號房,4081走入去講唔好去睇醫生,同警方合作錄影咗先,會考慮比佢擔保,這是私人交易不可以有律師在場,因為咁所以證人不用問拒絕救護車送院同唔需要律師原因,證人全部否認。
03:27-03:30時D1有再見律師。03:30-03:45時從2082接收3部電話。之後林偉亮同4081先上一樓錄影會面室,要問值日官取鎖匙開門及去測試儀器,證人及13024隨後帶D1上去。為何04:10才開機解釋因林叫了13024去監察室,之後林及13024進入錄影室見13024整理會面文件,林離開錄影室。證人不知林入錄影房做咩。
🔺D1代表指上青衣警署1樓錄影會面室時,林,13024同證人向D1說「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人督咗出嚟,就玩完」,開機前林入房同D1說「肯講咪好,唔會再打你」,完成第一次會面後D1問保釋點樣,有警員說搜埋屋先至講。
去搜屋途中,有警員在車上展示「獵鷹行動」群組WhatsApp內容:「2個犯屈1個做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全部不同意及指去搜屋沒有跟D1同車。確認去503室自己冇問D1是否要更換身上衣服。
第二次錄影會面熄機前D1說「點啊阿Sir」有少少印象,冇再開機記錄因為記憶大概是問返錄影會面過程,實質問咗乜嘢唔記得,自己認為同案件無關。否認D1跟住問擔保,想隱瞞所以唔再開機記錄。
代表再指第三次錄影會面開機前證人同D1講「你保家俊都冇用,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播俾你」。之後證人同13024用手機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一個訊息:「五飛逼我放炸彈...」。證人答冇見過呢個訊息亦冇見過呢個群組,指不需要知道其他被捕人士招供內容。全世界
第5次錄影會面前,證人冇印象林偉亮走入房帶咗啲相片,並說「呢個女仔曾經上過嚟503飲酒」。證人否認自己或13024跟住對D1說呢個女仔響羅湖站出現過,要求指出羅湖案佢去放炸彈。確認第五次錄影會面後冇再見D1,從警署警長林偉亮得知D1完成第五次會面後入咗醫院。
🔹控方覆問
-同意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第4段:會見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有權盡快獲提供警誡下所作的書面記錄副本。 如未獲提供警誡下所作的書面記錄副本,有權拒絕回答其後的問題
-01:15-02:15 時同2082一齊檢視D1三部電話,D1不在場,知道13024正同D1在另外房間補錄警誡口供。
-帶D1去大角咀503室搜屋時D1在車上除下衫褲,自己不同車其後檢取作證,當時即刻換上警方提供衣服。
法官要求主控明日提供最新進度表,主控相信下星期二可以完成D1證供(餘下3名證人:OCTB 21077及林偉亮警署警察同網絡安全罪案科警長2082。)
[13:41] 今日完
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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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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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傳召 PW50 警員 13556 周國豪(音),今日只講檢取電話,日後再傳召講其他證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2-1隊,當日23:39 到達宏創方503室,3月8日00:35 檢取咗一部銀色iPhone電話SN323,一部銀色Samsung電話SN324,一部hp 電腦SN325,隨即交俾網罪科警員7280,佢在Samsung 電話的TG 揾到對話,00:35~02:00 期間,證人拍攝咗兩次有關電話的TG 內容,連同拍攝室內環境,共拍攝咗113張相。
播出TG相片,機主的TG 名稱係“想和你通渠",相片展示機主與他人聯絡的目錄,特別顯示與“叉雞飯阿陳"、“五飛"和“deleted account"對話,內容有人報上D1 的姓名,有相信係機主和女友的沙灘相,還有「咁你直接入去粉嶺等叉雞飯」,「爆咗未」,「聽唔到」,「出旺角」等訊息(目的係配合控方案情),影完相之後,兩部電話一直由證人保管。
🔹辯方D1 盤問
律師質疑證人在2020年3月11日的證人口供,無庭上證供的相關紀錄,證人表示有簡單紀錄,律師讀出書面口供:「00:20 在單位調查和拍攝...,00:35 交電話畀7280作調查及搜證工作...,02:00 7280 搜查完畢...,02:05 7280 於現場將電話交回證人看管」,律師指00:20 未揾到電話,點樣進行拍攝;控方反對,表示在同意事實承認咗,相片有time stamp,要求陪審團退庭。律師解釋唔係挑戰有無影相,只係質疑無相關記錄,陳官🗣️盤問係要問與案有關,唔係擦存在感!
證人稱SN324 Samsung 電話係開住,唔使入密碼,SN323 iPhone 要密碼,當時開唔到,之後有交畀網罪科擷取資料,證人唔知道做唔到。
在進入503室後,警員拘捕咗在場的D3,證人稱係在D3 見證下搜查和檢取證物,當時唔知邊個係租客,在單位揾到信件和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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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84 警員 7280 邱達豪(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至今都係駐守網罪科,3月7日有到宏創方 503室,13556交兩部電話俾證人作初級檢驗,SN324 Samsung 電話係開住,唔使入密碼,SN323 iPhone 要密碼,知道有搜查令,開咗Samsung 電話嘅TG,睇到對話。
🔸辯方D1 盤問
在00:35 開咗Samsung 電話,首先轉咗飛行模式,睇咗電話嘅型號、設定、IMEI、時間,再睇通訊軟件,有WhatsApp和Telegram,開TG唔使密碼;唔知道SN323 iPhone 最終係開唔到。
2020年6月29日的供辭「02:00 經初步檢驗完畢,暫時無發現數碼證據」,意思係因為無發現表面或實質證據,只係見到Telegram 和WhatsApp 有對話,當時無調查是否與案件有關,只係睇咗3~4分鐘,跟住就交返俾13556,講咗Telegram 和WhatsApp 有對話紀錄,叫佢自己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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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傳召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員 4924 陳道(音)
🔸辯方D1 盤問
針對金色iPhone SN46 和黑色iPhone SN49,指出在無密碼的情況下,用Cellebrite 係唔能夠擷取資料;證人唔同意,表示Cellebrite 會因應不同型號和版本會作出嘗試,但證人無試過,所以唔知到呢兩部iPhone 6 和iPhone 8 係開唔到。
案中電話SN323 唔係由證人做檢驗,唔知情況。
[10:32~10:57]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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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員 林偉亮(音)
🔹控方主問
📎關鍵的支援角色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2-3隊,因為該隊無督察級的案件主管,證人便是該隊最高級人員,隊員有警長4081,警員13024,14343 和21077,3月7日的行動,指派21077做支援,紀錄行動時序和去向,隊員工作唔需要向21077交代。
📎究竟係一號/二號房?
拘捕咗D1,做咗5次會面記錄,證人當時係知道,全程在監控室睇住,無使用武力或者威迫D1。3月8日 02:46~03:07 D1 見律師,係在青衣警署報案室草圖上的一號房,證人稱他的紀錄係二號房,房間中一道通往公眾地方的門係有長凳封住,出唔到去,D1 見律師時,證人在房外企近門口位置。
📎要求睇醫生 但又唔去
主控展示值日官的detention note,顯示03:08 D1 要求睇醫生,03:20 D1 簽名表示唔去。證人稱D1 在第一次見完律師後,透過黃律師話要睇醫生,而黃律師要向證人諮詢,證人與4081 就和黃律師及其助手去咗報案室的公眾地方交談,D1 則留在一號房,03:20 14343經報案室人員通知證人,D1 唔去睇醫生,隨即與黃律師反回一號房了解情況,問D1 係咪唔使醫療服務,D1 回答唔需要,再問稍後做錄影會面是否需要律師,D1 回答唔使,黃律師即要求再次見D1,02:46~03:07 D1 在一號房見律師,之後律師離開咗,開始做錄影會面,05:44 做完,06:03~06:12 D1 第三次見律師,見完之後律師無投訴。
📎點啊 阿Sir?
控方播方第二次錄影會面最尾嗰段,D1 在警員講話錄影會面完畢之後,講咗一句「點啊 阿Sir」,證人表示之後無特別事發生。
做完五次錄影會面之後,將D1 交由值日官看管,本案的案件主管通知,20:58~21:47 D1 第四次見律師,見完律師就去咗瑪嘉烈醫院。
錄影會面中的問題撮要、相片和截圖,係由案件主管預備,有交俾證人,證人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交俾13024。
📎有無調查報告
Pol 155 係用嚟記低案件調查過程:時序、到過邊度、執行過咩任務、接觸過咩人,一般係由調查員寫,本案嘅調查報告係由主管隊伍C2-2隊寫,證人的小隊無寫過調查報告,如果需要資料,會根據記事冊和口供而提供。
[11:39]🔸辯方D1 盤問
📎無調查報告
喺證人決定無需要做調查報告,已經在記事冊記錄咗。3月8日收工時,有夾過時間,無叫21077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嘅格式鋪排幾好,隊員會用嚟當草稿紙,相信21077會用作筆記。
記事冊係事後補錄,四年之後在2024年2月15日寫口供,資料係基於記事冊。
律師指記事冊內容簡單,「00:35 Arrived at TY police station. 00:36 with teammate further enquiry the case at TY police station」,下一項紀錄係01:50,中間無紀錄,質疑期間打D1。
證人稱期間在報案室內處理案件跟進程序,指派隊員調查事項,概括記錄咗。好多細節要監察,例如發羈留人士通知書,叫14343處理證物,向指揮中心報告拘捕過程,和解答指揮中心的查詢,估計指揮中心由高級督察黃百琪做主管,但唔係向佢直接匯報。自己無記錄報告,相信指揮中心有記錄,有報告搵到三部電話,中心有俾指示,問知唔知電話內容,回答有兩部要密碼,如果要搜查內容,要得到D1 同意,要稍後處理。
證人知道無電話的搜查令,在青衣站S1066室已經知道要D1 同意,但當時未知要密碼,當時重點唔係在電話。
去到青衣警署,證人不在房內,無親眼見到14343打開防訊號干擾袋,同意要打開袋才可以接觸電話,因為個袋唔係透明,當時唔知2082喺邊度,相信係同14343一齊,4081同證人一齊,唔知21077係咩位置。
證人、4081、和13024帶D1 見值日官,2082 無去,唔記得邊個叫去二號房。
律師指報案室都有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好易見到,指出去到二號房,不急於處理通知書,而係要被告交出密碼(唔同意),指出在二號房內證人坐在枱嘅一邊,D1 坐另一邊,13024和4081一左一右企在D1身邊,證人講「我唔同你浪費時間,快啲招晒佢,交手機密碼出嚟」(唔同意),D1 唔肯講,「得,唔使講,打」,警員將D1 笠住頭套,打佢心口,D1 交出密碼,14343出去check,發覺唔係,繼續再打(唔同意),4081 踩D1 下體(唔同意),指出剛才講大話(無咁發生)。
證人稱在3月7日19:00,出發去旺角候命之前,在警察總部收到503室嘅截圖、相、和問題,唔同意在候命時有大把時間睇,因為全程在車內,環境唔適合攞出嚟睇,任務可能會改,唔需要急需睇。
00:35 返到青衣警署,向指揮中心報告拉咗D1,檢獲咩證物,有電話和假髮,無爆炸品,警誡之下講咗咩,報告係短時間,但會接好多電話解釋,律師指出唔可能在五年之後記得接咗四五個電話。
[12:32~13:04] 休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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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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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傳召 PW50 警員 13556 周國豪(音),今日只講檢取電話,日後再傳召講其他證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2-1隊,當日23:39 到達宏創方503室,3月8日00:35 檢取咗一部銀色iPhone電話SN323,一部銀色Samsung電話SN324,一部hp 電腦SN325,隨即交俾網罪科警員7280,佢在Samsung 電話的TG 揾到對話,00:35~02:00 期間,證人拍攝咗兩次有關電話的TG 內容,連同拍攝室內環境,共拍攝咗113張相。
播出TG相片,機主的TG 名稱係“想和你通渠",相片展示機主與他人聯絡的目錄,特別顯示與“叉雞飯阿陳"、“五飛"和“deleted account"對話,內容有人報上D1 的姓名,有相信係機主和女友的沙灘相,還有「咁你直接入去粉嶺等叉雞飯」,「爆咗未」,「聽唔到」,「出旺角」等訊息(目的係配合控方案情),影完相之後,兩部電話一直由證人保管。
🔹辯方D1 盤問
律師質疑證人在2020年3月11日的證人口供,無庭上證供的相關紀錄,證人表示有簡單紀錄,律師讀出書面口供:「00:20 在單位調查和拍攝...,00:35 交電話畀7280作調查及搜證工作...,02:00 7280 搜查完畢...,02:05 7280 於現場將電話交回證人看管」,律師指00:20 未揾到電話,點樣進行拍攝;控方反對,表示在同意事實承認咗,相片有time stamp,要求陪審團退庭。律師解釋唔係挑戰有無影相,只係質疑無相關記錄,陳官🗣️盤問係要問與案有關,唔係擦存在感!
證人稱SN324 Samsung 電話係開住,唔使入密碼,SN323 iPhone 要密碼,當時開唔到,之後有交畀網罪科擷取資料,證人唔知道做唔到。
在進入503室後,警員拘捕咗在場的D3,證人稱係在D3 見證下搜查和檢取證物,當時唔知邊個係租客,在單位揾到信件和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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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84 警員 7280 邱達豪(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至今都係駐守網罪科,3月7日有到宏創方 503室,13556交兩部電話俾證人作初級檢驗,SN324 Samsung 電話係開住,唔使入密碼,SN323 iPhone 要密碼,知道有搜查令,開咗Samsung 電話嘅TG,睇到對話。
🔸辯方D1 盤問
在00:35 開咗Samsung 電話,首先轉咗飛行模式,睇咗電話嘅型號、設定、IMEI、時間,再睇通訊軟件,有WhatsApp和Telegram,開TG唔使密碼;唔知道SN323 iPhone 最終係開唔到。
2020年6月29日的供辭「02:00 經初步檢驗完畢,暫時無發現數碼證據」,意思係因為無發現表面或實質證據,只係見到Telegram 和WhatsApp 有對話,當時無調查是否與案件有關,只係睇咗3~4分鐘,跟住就交返俾13556,講咗Telegram 和WhatsApp 有對話紀錄,叫佢自己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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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傳召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員 4924 陳道(音)
🔸辯方D1 盤問
針對金色iPhone SN46 和黑色iPhone SN49,指出在無密碼的情況下,用Cellebrite 係唔能夠擷取資料;證人唔同意,表示Cellebrite 會因應不同型號和版本會作出嘗試,但證人無試過,所以唔知到呢兩部iPhone 6 和iPhone 8 係開唔到。
案中電話SN323 唔係由證人做檢驗,唔知情況。
[10:32~10:57]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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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員 林偉亮(音)
🔹控方主問
📎關鍵的支援角色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2-3隊,因為該隊無督察級的案件主管,證人便是該隊最高級人員,隊員有警長4081,警員13024,14343 和21077,3月7日的行動,指派21077做支援,紀錄行動時序和去向,隊員工作唔需要向21077交代。
📎究竟係一號/二號房?
拘捕咗D1,做咗5次會面記錄,證人當時係知道,全程在監控室睇住,無使用武力或者威迫D1。3月8日 02:46~03:07 D1 見律師,係在青衣警署報案室草圖上的一號房,證人稱他的紀錄係二號房,房間中一道通往公眾地方的門係有長凳封住,出唔到去,D1 見律師時,證人在房外企近門口位置。
📎要求睇醫生 但又唔去
主控展示值日官的detention note,顯示03:08 D1 要求睇醫生,03:20 D1 簽名表示唔去。證人稱D1 在第一次見完律師後,透過黃律師話要睇醫生,而黃律師要向證人諮詢,證人與4081 就和黃律師及其助手去咗報案室的公眾地方交談,D1 則留在一號房,03:20 14343經報案室人員通知證人,D1 唔去睇醫生,隨即與黃律師反回一號房了解情況,問D1 係咪唔使醫療服務,D1 回答唔需要,再問稍後做錄影會面是否需要律師,D1 回答唔使,黃律師即要求再次見D1,02:46~03:07 D1 在一號房見律師,之後律師離開咗,開始做錄影會面,05:44 做完,06:03~06:12 D1 第三次見律師,見完之後律師無投訴。
📎點啊 阿Sir?
控方播方第二次錄影會面最尾嗰段,D1 在警員講話錄影會面完畢之後,講咗一句「點啊 阿Sir」,證人表示之後無特別事發生。
做完五次錄影會面之後,將D1 交由值日官看管,本案的案件主管通知,20:58~21:47 D1 第四次見律師,見完律師就去咗瑪嘉烈醫院。
錄影會面中的問題撮要、相片和截圖,係由案件主管預備,有交俾證人,證人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交俾13024。
📎有無調查報告
Pol 155 係用嚟記低案件調查過程:時序、到過邊度、執行過咩任務、接觸過咩人,一般係由調查員寫,本案嘅調查報告係由主管隊伍C2-2隊寫,證人的小隊無寫過調查報告,如果需要資料,會根據記事冊和口供而提供。
[11:39]🔸辯方D1 盤問
📎無調查報告
喺證人決定無需要做調查報告,已經在記事冊記錄咗。3月8日收工時,有夾過時間,無叫21077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嘅格式鋪排幾好,隊員會用嚟當草稿紙,相信21077會用作筆記。
記事冊係事後補錄,四年之後在2024年2月15日寫口供,資料係基於記事冊。
律師指記事冊內容簡單,「00:35 Arrived at TY police station. 00:36 with teammate further enquiry the case at TY police station」,下一項紀錄係01:50,中間無紀錄,質疑期間打D1。
證人稱期間在報案室內處理案件跟進程序,指派隊員調查事項,概括記錄咗。好多細節要監察,例如發羈留人士通知書,叫14343處理證物,向指揮中心報告拘捕過程,和解答指揮中心的查詢,估計指揮中心由高級督察黃百琪做主管,但唔係向佢直接匯報。自己無記錄報告,相信指揮中心有記錄,有報告搵到三部電話,中心有俾指示,問知唔知電話內容,回答有兩部要密碼,如果要搜查內容,要得到D1 同意,要稍後處理。
證人知道無電話的搜查令,在青衣站S1066室已經知道要D1 同意,但當時未知要密碼,當時重點唔係在電話。
去到青衣警署,證人不在房內,無親眼見到14343打開防訊號干擾袋,同意要打開袋才可以接觸電話,因為個袋唔係透明,當時唔知2082喺邊度,相信係同14343一齊,4081同證人一齊,唔知21077係咩位置。
證人、4081、和13024帶D1 見值日官,2082 無去,唔記得邊個叫去二號房。
律師指報案室都有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好易見到,指出去到二號房,不急於處理通知書,而係要被告交出密碼(唔同意),指出在二號房內證人坐在枱嘅一邊,D1 坐另一邊,13024和4081一左一右企在D1身邊,證人講「我唔同你浪費時間,快啲招晒佢,交手機密碼出嚟」(唔同意),D1 唔肯講,「得,唔使講,打」,警員將D1 笠住頭套,打佢心口,D1 交出密碼,14343出去check,發覺唔係,繼續再打(唔同意),4081 踩D1 下體(唔同意),指出剛才講大話(無咁發生)。
證人稱在3月7日19:00,出發去旺角候命之前,在警察總部收到503室嘅截圖、相、和問題,唔同意在候命時有大把時間睇,因為全程在車內,環境唔適合攞出嚟睇,任務可能會改,唔需要急需睇。
00:35 返到青衣警署,向指揮中心報告拉咗D1,檢獲咩證物,有電話和假髮,無爆炸品,警誡之下講咗咩,報告係短時間,但會接好多電話解釋,律師指出唔可能在五年之後記得接咗四五個電話。
[12:32~13:04]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4] 開庭
📍傳召 警署警長 林偉亮(音)作供
時為OCTB C2-3帶隊最高級,現職國安署
🔸辯方D1盤問
📎電話密碼
同意提醒14343要得D1同意交出電話及密碼調查,沒有提講埋交出後果。認為已講交出原因是調查唔需要再講出後果。同意有密碼可快速截取資料但否認主管指示盡快開電話,指快「當然好但亦不急於一時」。認為只要D1肯交出不需要有法庭搜令。為何不等3月9日批出搜查令?證人答「查案唔可以下下等」,否認千方百計及用武力取得密碼,重申是D1自願交出。
📎錄影會面
確認D1見完律師後表示錄影會面不需要律師,自已冇問原因。否認因為知警長4081已經成功利誘D1合作交易,要求律師不在場。同意記事冊03:25寫Further enquiry the case at TY station, 下一項是06:03,表示中間細節全靠記憶作供。第一次錄影前03:45自己同4081先上一樓睇3月7日19:00出發時收到之文件及截圖。解釋冇車上睇因行動隨時改,車上也不便看。自己監控室看了十多分鐘叫13024入監控房取文件及向他講解,他回錄影室自己再閱讀文件。同意文件內容有一堆人名及92簽羣組截圖。自已不清楚人名之間關係,係跟上級問題發問。有留意D1錄影時不知道其他人真名,只識花名,當時自己也不知各人花名。否認D1代表指出四位警察帶D1上一樓途中已經開始利誘D1錄影,不清楚開機前13024已經向D1展示/顯示截圖,也否認13024開機前講山鷄同夠鐘已經督咗D1。
否認自己第5次錄影前入過錄影房在13024前問D1識唔識一個叫「椰絲」女子,然後指呢個喺CCTV影到上503飲洒果個。也不同意想D1證明早在首次會面出示羅湖案截圖上標示叫Vivian去放炸彈的人就係佢。
🔹控方覆問
-記事冊好多嘢冇紀錄因自己只會紀錄同案件相關事情,而且不是法庭一問一答咁寫。其他人工作如警誡只會出現在該警員記事冊。
-盤問提過調查報告Pol 155好似一張草稿紙,有同事集慣當草稿作記事,同意就如庭上投影出來表格咁。(A4 紙分行,頂部標題date、time、particular)
📎宏創方503搜屋
確認分2架車去,14343同自己一架,他揸車自己中間落車去旺角警署取一套衫比D1在車上換,D1乘坐另一架車,確認去到宏創方503室冇比D1 家中取衫換,認為衣物會交叉感染503室爆炸物質。
------------------
📍傳召 PW91偵輯警長8120 劉展銘(音)作供
🔹控方主問
現職國安署,案發時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CTB C2-2隊,是負責主力綜合調查明愛醫院、羅湖站及深圳灣口岸三宗爆炸案。知道該大型行動有不同OCTB隊協助拘捕不同人士。三案調查報告由自己負責寫,作用是將案件調查所得資料及進度紀錄。由於案件有不同被捕者由不同隊伍拉,同意要向不同隊伍隊員索取資料準備報告。
🔸辯方D1盤問
-同意OCTB C2-2及C2-3隊在2020年2月8及9日有去過大角咀一帶搵CCTV,自己也有去
-工作上有同OCTB C2-2隊員使用WhatsApp溝通,非因本案而用,但羣組唔會提工作細節,只會簡略開工/收工時間。確認OCTB C2-2同C2-3隊之間沒有一個WhatsApp羣組。
-確認2020年3月3日偵輯警員11632截取了4頁92簽截圖文件交比自己,準備稍後時間用作拘捕行動用途。這些文件冇交過比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解釋拘捕行動用途意思是比拘捕隊伍拉人後跟進,當時唔知文件會交俾咩隊伍,是先交比案件主管,由他處理及安排。
🔹控方沒有覆問
-----------------
📍重召 PW48偵輯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 作供
主控指再傳召是因應辯方對辨認及一些證據要求strict proof
🔹控方主問
📎相片確認D1及為手機擁有人
確認有睇過所有D1 共5次錄影會面片段、被捕後拍攝相片、宏創方全部閉路電視及香港仔英華蔘茸藥房閉路電視後,依據不同時間,憑眼眉、眼睛、髮型、身形、衣著,曾手持魚桿,手提冰箱確認是同一人即D1。
證物SN46 銀色iPhone內Telegram截取資料,相片見一男子戴上粉紅色豬咀男子,證人從髮型、眼睛及眼眉肯定是D1,加上身穿黑色有字T恤同剛才3月1日宏創方CCTV所見相同。
證物電話SN49內 截取資料,TG用戶名叫「五飛」,相冊中不同相片中包括沙灘上一男一女中,其中男子以眼睛,樣貌認出就是D1。主控指女子稍後再有證人處理。
手機電子儀器截取資料:
控方展示從手機SN46、SN49及銀色Samsung SN324截取之資料以試算表格式清楚列出(SN324電話TG 用戶為「想和你通渠」,控方指為D1 TG 「5飛」「William Wallace」以外另一帳戶,電話在宏創方503室找到。SN46及49電話為拘捕D1時在身上搜出)
📎TG截取到羅湖站/軍澳案資料
-羅湖爆炸案後,帳戶「一枝弓」及「夠鐘改名」組內發文同92簽所發承認責任聲明字眼完全一樣,William Wallace曾出貼討論「下次8號晚上將軍澳祭周同學」,之後再講「另外有手足可以放蛋榚在狗宿,目標炸爛門口」。另外群組討論提及籌錢分作行動及生活費,確認相片中電子零件同羅湖案件爆炸案現場及宏創方503室找到相似裝置。
Telegram內找到一張手繪眾籌資金方案圖,由「Miss」負責管理收集市民捐款利用加密貨幣戶口再𘍭賬為港元,部分支付1個叫「鷄」的生活費,另一部份作營運支付租金及買貨。證人指當時認為圖片是籌集資金洗黑錢活動。同時確認Telegram訊息見到「夠鐘改名」發出衆籌訊息內容及附上加密貨幣連結。
Telegram一個群組內包括William Wallace、叉鷄飯、武漢疑似患者、流沙湯丸、大鵬展翅華御結、夠鐘改名及大西北騎牛仔都有發貼討論疑似將軍澳計劃:包括事前入將軍澳視察,運送點避開RB(證人理解警方路障),發出厚德邨停車場位置圖、實景,配上交叉圓圈及箭咀形容祭壇及進攻路線,證人指吻合庭上曾播出私家車kWxxxx車cam 3月8日悼念活動視察片段地點。
訊息中也有人發出一條化學品製造程式。而「一枝弓」發語音訊息表示「追悼會班友預埋佢哋,俾佢知道冇所謂,我哋話自己協助唔係主力」。「夠鐘改名」提及「我剩喺驚佢哋清得唔乾淨,啲人走唔切炸到,一係搵條友做散水撚」。阿Bee組內發送一份PDF文件,題目是"Effect of blast pressure on structure and human body"。討論中又建議早一日運去將軍澳,有人提出「老隻」女友做哨,William Wallace 說「角色大家都知」,再續指做完去長洲,上山燒衫,順便瞓一晚。一枝弓再提醒準備喇叭播歌,證人指出在D4家中找到一個喇叭。而訊息內一張設計圖控方指是祭壇設計圖,見到5G接收器及電路板William Wallace補充如果用發泡膠盒車去時買多2個裝凍魚,再放2枝魚桿,被查車的話說去完釣魚,證人同意宏創方CCTV見過D1手持魚桿出入不只1次。各人之後談及用假髮、假鬍鬚易容。
-作供未完-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月3日 )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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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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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開庭
📍傳召 警署警長 林偉亮(音)作供
時為OCTB C2-3帶隊最高級,現職國安署
🔸辯方D1盤問
📎電話密碼
同意提醒14343要得D1同意交出電話及密碼調查,沒有提講埋交出後果。認為已講交出原因是調查唔需要再講出後果。同意有密碼可快速截取資料但否認主管指示盡快開電話,指快「當然好但亦不急於一時」。認為只要D1肯交出不需要有法庭搜令。為何不等3月9日批出搜查令?證人答「查案唔可以下下等」,否認千方百計及用武力取得密碼,重申是D1自願交出。
📎錄影會面
確認D1見完律師後表示錄影會面不需要律師,自已冇問原因。否認因為知警長4081已經成功利誘D1合作交易,要求律師不在場。同意記事冊03:25寫Further enquiry the case at TY station, 下一項是06:03,表示中間細節全靠記憶作供。第一次錄影前03:45自己同4081先上一樓睇3月7日19:00出發時收到之文件及截圖。解釋冇車上睇因行動隨時改,車上也不便看。自己監控室看了十多分鐘叫13024入監控房取文件及向他講解,他回錄影室自己再閱讀文件。同意文件內容有一堆人名及92簽羣組截圖。自已不清楚人名之間關係,係跟上級問題發問。有留意D1錄影時不知道其他人真名,只識花名,當時自己也不知各人花名。否認D1代表指出四位警察帶D1上一樓途中已經開始利誘D1錄影,不清楚開機前13024已經向D1展示/顯示截圖,也否認13024開機前講山鷄同夠鐘已經督咗D1。
否認自己第5次錄影前入過錄影房在13024前問D1識唔識一個叫「椰絲」女子,然後指呢個喺CCTV影到上503飲洒果個。也不同意想D1證明早在首次會面出示羅湖案截圖上標示叫Vivian去放炸彈的人就係佢。
🔹控方覆問
-記事冊好多嘢冇紀錄因自己只會紀錄同案件相關事情,而且不是法庭一問一答咁寫。其他人工作如警誡只會出現在該警員記事冊。
-盤問提過調查報告Pol 155好似一張草稿紙,有同事集慣當草稿作記事,同意就如庭上投影出來表格咁。(A4 紙分行,頂部標題date、time、particular)
📎宏創方503搜屋
確認分2架車去,14343同自己一架,他揸車自己中間落車去旺角警署取一套衫比D1在車上換,D1乘坐另一架車,確認去到宏創方503室冇比D1 家中取衫換,認為衣物會交叉感染503室爆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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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91偵輯警長8120 劉展銘(音)作供
🔹控方主問
現職國安署,案發時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CTB C2-2隊,是負責主力綜合調查明愛醫院、羅湖站及深圳灣口岸三宗爆炸案。知道該大型行動有不同OCTB隊協助拘捕不同人士。三案調查報告由自己負責寫,作用是將案件調查所得資料及進度紀錄。由於案件有不同被捕者由不同隊伍拉,同意要向不同隊伍隊員索取資料準備報告。
🔸辯方D1盤問
-同意OCTB C2-2及C2-3隊在2020年2月8及9日有去過大角咀一帶搵CCTV,自己也有去
-工作上有同OCTB C2-2隊員使用WhatsApp溝通,非因本案而用,但羣組唔會提工作細節,只會簡略開工/收工時間。確認OCTB C2-2同C2-3隊之間沒有一個WhatsApp羣組。
-確認2020年3月3日偵輯警員11632截取了4頁92簽截圖文件交比自己,準備稍後時間用作拘捕行動用途。這些文件冇交過比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解釋拘捕行動用途意思是比拘捕隊伍拉人後跟進,當時唔知文件會交俾咩隊伍,是先交比案件主管,由他處理及安排。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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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 PW48偵輯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 作供
主控指再傳召是因應辯方對辨認及一些證據要求strict proof
🔹控方主問
📎相片確認D1及為手機擁有人
確認有睇過所有D1 共5次錄影會面片段、被捕後拍攝相片、宏創方全部閉路電視及香港仔英華蔘茸藥房閉路電視後,依據不同時間,憑眼眉、眼睛、髮型、身形、衣著,曾手持魚桿,手提冰箱確認是同一人即D1。
證物SN46 銀色iPhone內Telegram截取資料,相片見一男子戴上粉紅色豬咀男子,證人從髮型、眼睛及眼眉肯定是D1,加上身穿黑色有字T恤同剛才3月1日宏創方CCTV所見相同。
證物電話SN49內 截取資料,TG用戶名叫「五飛」,相冊中不同相片中包括沙灘上一男一女中,其中男子以眼睛,樣貌認出就是D1。主控指女子稍後再有證人處理。
手機電子儀器截取資料:
控方展示從手機SN46、SN49及銀色Samsung SN324截取之資料以試算表格式清楚列出(SN324電話TG 用戶為「想和你通渠」,控方指為D1 TG 「5飛」「William Wallace」以外另一帳戶,電話在宏創方503室找到。SN46及49電話為拘捕D1時在身上搜出)
📎TG截取到羅湖站/軍澳案資料
-羅湖爆炸案後,帳戶「一枝弓」及「夠鐘改名」組內發文同92簽所發承認責任聲明字眼完全一樣,William Wallace曾出貼討論「下次8號晚上將軍澳祭周同學」,之後再講「另外有手足可以放蛋榚在狗宿,目標炸爛門口」。另外群組討論提及籌錢分作行動及生活費,確認相片中電子零件同羅湖案件爆炸案現場及宏創方503室找到相似裝置。
Telegram內找到一張手繪眾籌資金方案圖,由「Miss」負責管理收集市民捐款利用加密貨幣戶口再𘍭賬為港元,部分支付1個叫「鷄」的生活費,另一部份作營運支付租金及買貨。證人指當時認為圖片是籌集資金洗黑錢活動。同時確認Telegram訊息見到「夠鐘改名」發出衆籌訊息內容及附上加密貨幣連結。
Telegram一個群組內包括William Wallace、叉鷄飯、武漢疑似患者、流沙湯丸、大鵬展翅華御結、夠鐘改名及大西北騎牛仔都有發貼討論疑似將軍澳計劃:包括事前入將軍澳視察,運送點避開RB(證人理解警方路障),發出厚德邨停車場位置圖、實景,配上交叉圓圈及箭咀形容祭壇及進攻路線,證人指吻合庭上曾播出私家車kWxxxx車cam 3月8日悼念活動視察片段地點。
訊息中也有人發出一條化學品製造程式。而「一枝弓」發語音訊息表示「追悼會班友預埋佢哋,俾佢知道冇所謂,我哋話自己協助唔係主力」。「夠鐘改名」提及「我剩喺驚佢哋清得唔乾淨,啲人走唔切炸到,一係搵條友做散水撚」。阿Bee組內發送一份PDF文件,題目是"Effect of blast pressure on structure and human body"。討論中又建議早一日運去將軍澳,有人提出「老隻」女友做哨,William Wallace 說「角色大家都知」,再續指做完去長洲,上山燒衫,順便瞓一晚。一枝弓再提醒準備喇叭播歌,證人指出在D4家中找到一個喇叭。而訊息內一張設計圖控方指是祭壇設計圖,見到5G接收器及電路板William Wallace補充如果用發泡膠盒車去時買多2個裝凍魚,再放2枝魚桿,被查車的話說去完釣魚,證人同意宏創方CCTV見過D1手持魚桿出入不只1次。各人之後談及用假髮、假鬍鬚易容。
-作供未完-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月3日 )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8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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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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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重召PW48偵輯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繼續就利用特別軟件截取檢取D1之電話Telegram(TG)內容向證人確認,因不少資料之前已經重複指出或播放,控方很快讀出資料,以下只簡單列出所聽到內容。
TG圖片一個白色充電池連接電路板,電池身上有號碼,同503室內找到證物相同,只是身上編號不同。控方會有專家解釋裝置。
📎TKO計劃草圖
「烘焙羣組0.3」TG有人上傳一張手寫流程圖:由上而下
左▪️車手-》街換衫、cap-〉取車-》Dead drop取蛋糕-〉 上山 換車牌 -》再換衫-〉變身易容->TKO接貨-》接人走-〉山-》劏車
中▪️
3月7日:家 -〉山、露營-》
3月8日:變身-〉TKO取貨-》上車-〉山-》換衫-〉
3月9日:燒衫衭-》家
右▪️3月8日:哨睇現場 -〉比signal禁掣 -》 禁製者在人多地方如旺
證人指認知TKO是將軍澳,主控指配以跟住羣組出現討論可以見到是關於3月8日悼念周梓樂引爆炸彈計劃。討論中夠鐘改名講劏車都要有假車牌、Bee說7號要貨,連車泊入TKO、夠鐘改名覆「我張圖都係咁」然後附上一張流程圖片同上述相似但在劏車後加了些字,證人指看不清啲字。
之後羣組討論一爆完即用喇叭播出訊息「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有人建議播放「黑警中肺炎 全家玩撚完」、夠鐘改名最終回答指「喇叭播歌算,唔好提 92簽」。William Wallace 之後列出3個(狗)資料,可見出沒地點或住址均是將軍澳,證人確認資料姓名是3位警察。控方指是證明將軍澳爆炸是針對警察。
另外一些討論Bee貼上錄色電路板連裝置,證人指在D4家中找到相似裝置。組內Bee說今晚寫好雷管remote、一枝弓講今日去上海街買墓碑材料、夠鐘改名提醒買多幾種唔同牆紙in case 會比人跟。William Wallace其後講個磅失咗蹤。證人確認證物有磅,另外在宏創方5樓CCTV曾見D4手持相似電子磅出電梯,控方再播3月6日 02:01時CCTV及同時段TG內容,見到一枝弓說冇磅,Bee回答「coming」。
📎試爆片段
控方播放手機TG 羣組片段,主要是William Wallace, 一枝5發出,證人指出憑廁所水箱製污漬及擺設如綠色地拖桶、粉藍色廁所刷及蓋、粉紅色地拖同門外釣魚用品確定是在宏創方5樓廁所多次試引爆化學品,一些更用電子遙控裝置。證人在播放3月6日宏創方5樓CCTV D1手持紅色膠搞手魚桿出入同香港仔華英蔘茸藥材店買硫磺粉CCTV後補充2片中點桿同試爆片段廁所外魚桿相似,而藥材店旁女子是D7(不爭議)。
📎準備工作及事前會議
3月6日一枝弓、Bee、流沙湯圓、William Wallace、夠鐘改名及疑似武漢肺炎討論預備鬼車、電批、發泡膠、硫磺粉等。William Wallace 講已放置圖釘亦提及要搬倉,物品要由503搬去1008,自己亦會搬去新單位。
同日各人討論行動前一聚,要搵冇cam地方,流沙湯丸建議在美荷樓對上公園,大西北騎牛仔發出地圖資料,證人指是深水埗巴域街休憩公園。叉鷄發訊指十點深水埗。證人確認知道本案3月6日晚上刑事偵緝警員(狗仔隊)跟蹤本案D1至D7到深水埗巴域街公園,訊息應該是商議3月8日將軍澳爆炸計劃開會。控方播放3月6日晚上美荷樓CCTV,證人指片段實時22:16見到D5、D3及D6出現。
羣組內訊息William Wallace 指2包S喺女友嗰度,有人指20kg蛋榚只需3kg S,證人理解S是化學品硫磺Sulphur化學代號。Bee發出相片見到有喇叭,證人指同之前訊息爆炸後以喇叭發訊息吻合,也確定在D4家中找到相同喇叭。Bee也發出一些看似遙控機器人(bot)程式,當中有「敬周梓樂、陳彥霖同學...Fuck the Popo ...」,主控指同D4電話中找到一些片段播放音樂及相同訊息。
夠鐘改名發訊息指看更問點解咁大火(503室),William Wallace 教答燒魚。控方播出3月6日19:04時5樓CCTV可見煙冒出門外,引述早前匿名監視警員報告見到廁所出現火光,然後見到大煙。夠鐘改名又指「一陣交比女友,我哋拖喼做哨」。語音訊息補充「我女友搵機場巴士A29坐,將成喼運入將軍澳,扮機場返嚟無咁可疑,再dead drop比你哋」。
此外討論中提及另一隊用槍的想去台灣被船家呃咗50萬。拍攝
📎其他對話
D1電話SN46 找到另有一些羣組或個人對話,當中Mika(控方指D1)同釣魚小子叔叔對話,釣魚小子叔叔在3月6日曾發送語音訊息,提醒手機主人「自己小心啲呀,知唔知呀」、「盡量叫手足殺一隻狗……佢哋對我哋香港人真係好殘忍」二人以上語音訊息傳來時語帶哽咽。Mika曾問對方「你有幾多炮仗係度呀」。
SN46機主以William Wallace 同珀斯光輝(代表不爭議是D7)對話,William發出一個單位照片指有前後門並提及租金,D7問「咁平?」。3月6日William Wallace 再指今日磨菇雲好味,對方叫開窗,Ni William回答就搬算數。
D1另一部黑色iPhone 8的TG內容包括以5飛帳戶向用戶「freedom hai」發送語音訊息,內容先問有冇自己另一個TG名「想和你通渠」,對方答冇。5飛說下晝瞓左好耐,而家去試新兵器…。Freedom hai追問5飛「九十二籤」頻道,5飛是「一隊虛擬前線」、以後有乜都會認」,再邀請對方協助,freedom hai則表示可幕手文宣工作。1月28日5飛向freedom hai 發圖,其後回答是煙彈,同時問對方隻腳傷好番未,控方指煙彈是同明愛醫院爆炸有關。之後5飛再發訊息指將軍澳追思會玩嘅自己入去。
法官提醒陪審團留意今日播放TG內5飛、William Wallace 同Mika之聲線同D1在錄影會面中作比對。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繼續。
🔺因應主控星期三上午要處理另案,原本打算當日審訊改為12:00 至 16:30,但有陪審團表示只可去到13:45,法官要求主控缺席時考慮安排08:45-12:00 播放片段,維持當天審訊時間照舊。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8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7] 開庭
📍重召PW48偵輯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繼續就利用特別軟件截取檢取D1之電話Telegram(TG)內容向證人確認,因不少資料之前已經重複指出或播放,控方很快讀出資料,以下只簡單列出所聽到內容。
TG圖片一個白色充電池連接電路板,電池身上有號碼,同503室內找到證物相同,只是身上編號不同。控方會有專家解釋裝置。
📎TKO計劃草圖
「烘焙羣組0.3」TG有人上傳一張手寫流程圖:由上而下
左▪️車手-》街換衫、cap-〉取車-》Dead drop取蛋糕-〉 上山 換車牌 -》再換衫-〉變身易容->TKO接貨-》接人走-〉山-》劏車
中▪️
3月7日:家 -〉山、露營-》
3月8日:變身-〉TKO取貨-》上車-〉山-》換衫-〉
3月9日:燒衫衭-》家
右▪️3月8日:哨睇現場 -〉比signal禁掣 -》 禁製者在人多地方如旺
證人指認知TKO是將軍澳,主控指配以跟住羣組出現討論可以見到是關於3月8日悼念周梓樂引爆炸彈計劃。討論中夠鐘改名講劏車都要有假車牌、Bee說7號要貨,連車泊入TKO、夠鐘改名覆「我張圖都係咁」然後附上一張流程圖片同上述相似但在劏車後加了些字,證人指看不清啲字。
之後羣組討論一爆完即用喇叭播出訊息「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有人建議播放「黑警中肺炎 全家玩撚完」、夠鐘改名最終回答指「喇叭播歌算,唔好提 92簽」。William Wallace 之後列出3個(狗)資料,可見出沒地點或住址均是將軍澳,證人確認資料姓名是3位警察。控方指是證明將軍澳爆炸是針對警察。
另外一些討論Bee貼上錄色電路板連裝置,證人指在D4家中找到相似裝置。組內Bee說今晚寫好雷管remote、一枝弓講今日去上海街買墓碑材料、夠鐘改名提醒買多幾種唔同牆紙in case 會比人跟。William Wallace其後講個磅失咗蹤。證人確認證物有磅,另外在宏創方5樓CCTV曾見D4手持相似電子磅出電梯,控方再播3月6日 02:01時CCTV及同時段TG內容,見到一枝弓說冇磅,Bee回答「coming」。
📎試爆片段
控方播放手機TG 羣組片段,主要是William Wallace, 一枝5發出,證人指出憑廁所水箱製污漬及擺設如綠色地拖桶、粉藍色廁所刷及蓋、粉紅色地拖同門外釣魚用品確定是在宏創方5樓廁所多次試引爆化學品,一些更用電子遙控裝置。證人在播放3月6日宏創方5樓CCTV D1手持紅色膠搞手魚桿出入同香港仔華英蔘茸藥材店買硫磺粉CCTV後補充2片中點桿同試爆片段廁所外魚桿相似,而藥材店旁女子是D7(不爭議)。
📎準備工作及事前會議
3月6日一枝弓、Bee、流沙湯圓、William Wallace、夠鐘改名及疑似武漢肺炎討論預備鬼車、電批、發泡膠、硫磺粉等。William Wallace 講已放置圖釘亦提及要搬倉,物品要由503搬去1008,自己亦會搬去新單位。
同日各人討論行動前一聚,要搵冇cam地方,流沙湯丸建議在美荷樓對上公園,大西北騎牛仔發出地圖資料,證人指是深水埗巴域街休憩公園。叉鷄發訊指十點深水埗。證人確認知道本案3月6日晚上刑事偵緝警員(狗仔隊)跟蹤本案D1至D7到深水埗巴域街公園,訊息應該是商議3月8日將軍澳爆炸計劃開會。控方播放3月6日晚上美荷樓CCTV,證人指片段實時22:16見到D5、D3及D6出現。
羣組內訊息William Wallace 指2包S喺女友嗰度,有人指20kg蛋榚只需3kg S,證人理解S是化學品硫磺Sulphur化學代號。Bee發出相片見到有喇叭,證人指同之前訊息爆炸後以喇叭發訊息吻合,也確定在D4家中找到相同喇叭。Bee也發出一些看似遙控機器人(bot)程式,當中有「敬周梓樂、陳彥霖同學...Fuck the Popo ...」,主控指同D4電話中找到一些片段播放音樂及相同訊息。
夠鐘改名發訊息指看更問點解咁大火(503室),William Wallace 教答燒魚。控方播出3月6日19:04時5樓CCTV可見煙冒出門外,引述早前匿名監視警員報告見到廁所出現火光,然後見到大煙。夠鐘改名又指「一陣交比女友,我哋拖喼做哨」。語音訊息補充「我女友搵機場巴士A29坐,將成喼運入將軍澳,扮機場返嚟無咁可疑,再dead drop比你哋」。
此外討論中提及另一隊用槍的想去台灣被船家呃咗50萬。拍攝
📎其他對話
D1電話SN46 找到另有一些羣組或個人對話,當中Mika(控方指D1)同釣魚小子叔叔對話,釣魚小子叔叔在3月6日曾發送語音訊息,提醒手機主人「自己小心啲呀,知唔知呀」、「盡量叫手足殺一隻狗……佢哋對我哋香港人真係好殘忍」二人以上語音訊息傳來時語帶哽咽。Mika曾問對方「你有幾多炮仗係度呀」。
SN46機主以William Wallace 同珀斯光輝(代表不爭議是D7)對話,William發出一個單位照片指有前後門並提及租金,D7問「咁平?」。3月6日William Wallace 再指今日磨菇雲好味,對方叫開窗,Ni William回答就搬算數。
D1另一部黑色iPhone 8的TG內容包括以5飛帳戶向用戶「freedom hai」發送語音訊息,內容先問有冇自己另一個TG名「想和你通渠」,對方答冇。5飛說下晝瞓左好耐,而家去試新兵器…。Freedom hai追問5飛「九十二籤」頻道,5飛是「一隊虛擬前線」、以後有乜都會認」,再邀請對方協助,freedom hai則表示可幕手文宣工作。1月28日5飛向freedom hai 發圖,其後回答是煙彈,同時問對方隻腳傷好番未,控方指煙彈是同明愛醫院爆炸有關。之後5飛再發訊息指將軍澳追思會玩嘅自己入去。
法官提醒陪審團留意今日播放TG內5飛、William Wallace 同Mika之聲線同D1在錄影會面中作比對。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繼續。
🔺因應主控星期三上午要處理另案,原本打算當日審訊改為12:00 至 16:30,但有陪審團表示只可去到13:45,法官要求主控缺席時考慮安排08:45-12:00 播放片段,維持當天審訊時間照舊。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8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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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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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52] 開庭
▪️D1 案情
📍重召PW48偵輯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
就D1三部電話及D7 電腦內Telegram (TG)內容 作供
🔹控方主問
📎電話SN49 其他TG對話
5飛 同 來自天堂的魔鬼、謝利葉、cock popo討論行動分組,一組負責送蛋糕,謝李葉 負責踩線,討論中有人提及懷疑被警察跟蹤及尚德停車埸不時見到一個便衣。證人同意羣組有人傳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地圖及實景相,5飛 多次討論及談及避免去一些位置,一些相片地上見到紙鶴。Cellebrite軟件顯示此討論羣組最後由cock popo 刪除。
另一個對話是「想和你通渠」(控方指D1)與「叉鷄飯阿陳」(指是D5)。2月2日 想和你通渠 問 叉鷄 Safe? 叉鷄答safe,跟住反問「係咪黃L咗?兩個街口都有警察」,再指自己冇帶回鄉證。想和你通渠 再問「bomb?」。(2月2日為羅湖爆炸案)
📎手機TG找到其他相片
-兩塊綠色電路板,證人曾在羅湖案現場證物相及503室見過相似物件
-1個煎pan內有煮過物品、鑊鏟及電磁爐
證人指爆炸品科在503室檢取證物見過,同意控方對比相片一樣
-1堆紅色炮仗
確認在503室內檢取相似物品,補充昨天TG內,Mika(指是D1)同釣魚小子叔叔一樣出現相片之炮仗相似。
-充電池及電路板
證人認得503室及羅湖案中出現過
-點火燃點化學品
憑擺設認出是在503室廁所進行
▪️D7案情
📎D7電腦TG紀錄
警方檢取D7房中銀色ASUS手提電腦,並拍攝TG內容多張照片,D7不爭議TG帳戶叫「珀斯光輝」,聯絡人見到有 5飛,2人曾有以下對話:
1月26日對話
珀:下午?
5飛:我講下午,我聽日都有行動
珀:煙霧彈?
5飛:可能爆埋
珀: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
5飛:今晚煮完,一陣等人上嚟裝
珀:裝乜嘢?
5飛:今次有遙控
珀:今次記得SIM卡入夠錢
1月27日 凌晨至02:12 對話
5飛:醫院小隊出動,完成同你講
5飛:完成等手足㩒制
1月27日04:21對話
5飛:back home, 好似爆唔到
珀:failure teaches us success, 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ed
播放宏創方1月27日CCTV,證人同意04:16 時D1出電梯返回503室,吻合上述對話時間。證人也知道1月27日凌晨02:30愛醫院有煙霧彈爆炸,另外在爆炸案現場裝置找到SIM卡,也確認在D4公司也搵到相同物品。
1月28日對話
5飛轉發訊息有明愛醫院爆炸圖片
珀:睇圖好似好大威力
5飛:D狗都話細威力
珀:之後再炸就炸膠鐵?
5飛:我哋吹咗係關口
5飛:我睇吓佢哋28號放唔放蛋糕,有隊友話放得好密
珀:你哋鍾意啦,我就想放
5飛:夠人咪放
1月29日對話
5飛:我哋聽日有乜嘢做?
珀:你唔係放蛋糕?
5飛:明天行動唔夠人,取消
珀:Cake?
5飛:來來去去都係同一班人做,做完一次要等下個月先可以再做
珀斯光輝轉發荔枝角公園殘廁爆炸新聞
5飛:可能喺上次炸殘廁班人做
3月7日對話
5飛:你男朋友假假地有份封關同爬渠救poly
珀:你嗰兩包S係我度
5飛:我一陣攞
證人確認503室檢取證物有硫磺,化學符號為S,亦曾在英華中藥蔘茸店CCTV見到D1及D7一同買兩包硫磺粉。(之後同意是D1付款買)
🔸辯方(D1)盤問
-同意TG設定可以不用邀請而自動加入
-唔肯定TG內容可以設定自動下載
🔸辯方(D4)盤問
不同意D4在3月6日晚冇上深水埗嘉頓山、也不同意CCTV當晚拍到作供指是D4的人並非D4
🔸辯方(D7)盤問
-再播英華中藥蔘茸店CCTV配以D7承認事實,同意D1及D7先後進入店舖,D1比錢購買2袋硫磺
-警方拍攝D7 ASUS筆記電腦TG內容不是自己負責
------------------
📍傳召 偵輯警員 861 李文禧(音) 負責拘捕D7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 駐守OCTB C2-1隊,23:55時在D7深水埗住所作拘捕行動,單位檢取到現金並封存做證物。現在唔記得拘捕罪名,主控再讀出控罪二證人同意涉及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案。確認有口頭警誡及出示搜查令,知一個紙盒內找到現金但不是自己處理。同時在房桌上發現1部銀色ASUS筆記簿電腦開啟,自己冇留意畫面開咗咩,由警員857協助拍攝畫面。屋內找到其他以下證物並作拍攝:另一部Asus筆記電腦、一部iPhone、兩部Sony手提電話及另一電話、一件灰色外衣、一件白色圓領襯衣、一條深色長褲、一對黑白色布鞋(似converse)、一對黑色手袖、一個粉紅色3M豬咀、八達通、銀行咭、信用卡及學生證、一個藍色紙鞋盒(內有現金)。
🔸辯方(D7)盤問
-同意D7簽署承認事實指3月7日在住所找到之電子儀器 正確
-同意呈堂臨時證物谷歌地圖見到巴域街休憩處,但不肯定代表所指D7住所大廈位置是否正確。
-同意拍門由D7開門,入屋後自己一直控制及看守她,D7沒有再接觸過屋內筆記電腦,同意拘捕時父母也在屋內
🔹控方覆問
確認入屋後,D7筆記簿電腦除檢取及拍攝,沒有任何人接觸干擾過
--------------------
📍傳召 偵輯警員 6826 梁鎮輝(音) 負責D7 證物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OCTB C2-1隊,確認在D7住所做搜證並繪畫住所草圖記錄證物搜出位置,同意在一個紙盒內找到現金$163,050。之後回答D7不同證物檢取位置。確認在D7告知為其睡房書桌上見到一部銀色ASUS筆記簿電腦SN852開着,而床上再找到另一部ASUS筆記簿電腦、一部iPhone及數部電話,就如控方相片所顯示。D7住所檢取之所有證物,確認沒有人作出干擾。
🔸辯方(D7)盤問
-確認警方相片 0486.jpg 是自己拍攝ASUS電腦畫面,可以見到92簽頻道資料
-同意D7承認事實文字紀錄:「警方從銀色Asus手提電腦拍攝相關資料,顯示在控方文件內..」但相片沒有附在文件內
-同意照片 0486.jpg 92簽頻道見到通知選項一欄灰色,唔知代表什麼但確認是首次見到電腦時的狀態。
-確認在拍攝ASUS電腦之照片見到書桌上側邊有一些紅色利是封,唔記得現場有冇見到
-同意根據拍攝照片見到Asus 電腦當時畫面是用緊Chrome 瀏覽網頁,顯示見到Sensory Store (1- 2s)。
🔹沒有覆問
-------------------
📍傳召PW89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員 6186 何家健(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至今同樣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之數碼法理鑒證隊。3月7日有處理一部ASUS手提電腦(SN 857),自己有對該電腦進行檢視。
🔸辯方(D7)盤問
-警方拍攝照片見到TG 92簽 頻道資料,同意通知選項灰色代表熄了通知,意思係用戶收唔到有新訊息的通知。法官即刻問「咁用戶登入TG係咪一樣可以睇到新訊息?」證人確認係。
-另一張拍攝ASUS電腦Chrome 晝面,同意底部放大見到出現不同軟件icon 如 Chrome, Tg 。法律代表問Chrome icon底下有白色橫線,其他icon只有暗線 是否代表拍攝一刻用戶只使用一個軟件就係Chrome?證人不同意,指晝面底有icon都在使用中,白色橫線只是表示畫面顯示緊Chrome,其他軟件不在顯示畫面中。
🔹沒有覆問
📎D7其他未播放CCTV
控方播出6段在2020年1月27、28日;2月27及28日;3月1及2日 宏創方5樓CCTV及作出截圖,指出吻合承認事實提及D7共3次出入503單位,逗留約19小時多。
-完成D1及D7舉證-
------------------
▪️D3及D6案情
📍傳召 PW120 匿名警員 SO26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及現在均屬刑事情報科(CIB)。2020年3月7日負責帶領4名隊員共5人去大角咀宏創方503室控制D3及D6,再將2人交稍後到來OCTB同事。確認CIB隊伍23:39去到503室,門冇鎖推門入去,D3由S029及S030控制,D6由S027及28控制,自己負責看守兩人,23:53交2人予OCTB C2-1 隊後CIB隊伍便離開。期間CIB冇搜屋也冇作出干擾屋內、D3或D6身上證物行為。
🔸辯方(D3)盤問
同意當日五名CIB全部有戴頭盔及保護裝備,穿便衣去503室。
確認S029控制D3後即刻上手扣。入503室後CIB隊員沒有接觸過室內任何物品,不肯定D3直到CIB隊離開是全程上手扣。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8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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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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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52] 開庭
▪️D1 案情
📍重召PW48偵輯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
就D1三部電話及D7 電腦內Telegram (TG)內容 作供
🔹控方主問
📎電話SN49 其他TG對話
5飛 同 來自天堂的魔鬼、謝利葉、cock popo討論行動分組,一組負責送蛋糕,謝李葉 負責踩線,討論中有人提及懷疑被警察跟蹤及尚德停車埸不時見到一個便衣。證人同意羣組有人傳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地圖及實景相,5飛 多次討論及談及避免去一些位置,一些相片地上見到紙鶴。Cellebrite軟件顯示此討論羣組最後由cock popo 刪除。
另一個對話是「想和你通渠」(控方指D1)與「叉鷄飯阿陳」(指是D5)。2月2日 想和你通渠 問 叉鷄 Safe? 叉鷄答safe,跟住反問「係咪黃L咗?兩個街口都有警察」,再指自己冇帶回鄉證。想和你通渠 再問「bomb?」。(2月2日為羅湖爆炸案)
📎手機TG找到其他相片
-兩塊綠色電路板,證人曾在羅湖案現場證物相及503室見過相似物件
-1個煎pan內有煮過物品、鑊鏟及電磁爐
證人指爆炸品科在503室檢取證物見過,同意控方對比相片一樣
-1堆紅色炮仗
確認在503室內檢取相似物品,補充昨天TG內,Mika(指是D1)同釣魚小子叔叔一樣出現相片之炮仗相似。
-充電池及電路板
證人認得503室及羅湖案中出現過
-點火燃點化學品
憑擺設認出是在503室廁所進行
▪️D7案情
📎D7電腦TG紀錄
警方檢取D7房中銀色ASUS手提電腦,並拍攝TG內容多張照片,D7不爭議TG帳戶叫「珀斯光輝」,聯絡人見到有 5飛,2人曾有以下對話:
1月26日對話
珀:下午?
5飛:我講下午,我聽日都有行動
珀:煙霧彈?
5飛:可能爆埋
珀: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
5飛:今晚煮完,一陣等人上嚟裝
珀:裝乜嘢?
5飛:今次有遙控
珀:今次記得SIM卡入夠錢
1月27日 凌晨至02:12 對話
5飛:醫院小隊出動,完成同你講
5飛:完成等手足㩒制
1月27日04:21對話
5飛:back home, 好似爆唔到
珀:failure teaches us success, 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ed
播放宏創方1月27日CCTV,證人同意04:16 時D1出電梯返回503室,吻合上述對話時間。證人也知道1月27日凌晨02:30愛醫院有煙霧彈爆炸,另外在爆炸案現場裝置找到SIM卡,也確認在D4公司也搵到相同物品。
1月28日對話
5飛轉發訊息有明愛醫院爆炸圖片
珀:睇圖好似好大威力
5飛:D狗都話細威力
珀:之後再炸就炸膠鐵?
5飛:我哋吹咗係關口
5飛:我睇吓佢哋28號放唔放蛋糕,有隊友話放得好密
珀:你哋鍾意啦,我就想放
5飛:夠人咪放
1月29日對話
5飛:我哋聽日有乜嘢做?
珀:你唔係放蛋糕?
5飛:明天行動唔夠人,取消
珀:Cake?
5飛:來來去去都係同一班人做,做完一次要等下個月先可以再做
珀斯光輝轉發荔枝角公園殘廁爆炸新聞
5飛:可能喺上次炸殘廁班人做
3月7日對話
5飛:你男朋友假假地有份封關同爬渠救poly
珀:你嗰兩包S係我度
5飛:我一陣攞
證人確認503室檢取證物有硫磺,化學符號為S,亦曾在英華中藥蔘茸店CCTV見到D1及D7一同買兩包硫磺粉。(之後同意是D1付款買)
🔸辯方(D1)盤問
-同意TG設定可以不用邀請而自動加入
-唔肯定TG內容可以設定自動下載
🔸辯方(D4)盤問
不同意D4在3月6日晚冇上深水埗嘉頓山、也不同意CCTV當晚拍到作供指是D4的人並非D4
🔸辯方(D7)盤問
-再播英華中藥蔘茸店CCTV配以D7承認事實,同意D1及D7先後進入店舖,D1比錢購買2袋硫磺
-警方拍攝D7 ASUS筆記電腦TG內容不是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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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輯警員 861 李文禧(音) 負責拘捕D7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 駐守OCTB C2-1隊,23:55時在D7深水埗住所作拘捕行動,單位檢取到現金並封存做證物。現在唔記得拘捕罪名,主控再讀出控罪二證人同意涉及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案。確認有口頭警誡及出示搜查令,知一個紙盒內找到現金但不是自己處理。同時在房桌上發現1部銀色ASUS筆記簿電腦開啟,自己冇留意畫面開咗咩,由警員857協助拍攝畫面。屋內找到其他以下證物並作拍攝:另一部Asus筆記電腦、一部iPhone、兩部Sony手提電話及另一電話、一件灰色外衣、一件白色圓領襯衣、一條深色長褲、一對黑白色布鞋(似converse)、一對黑色手袖、一個粉紅色3M豬咀、八達通、銀行咭、信用卡及學生證、一個藍色紙鞋盒(內有現金)。
🔸辯方(D7)盤問
-同意D7簽署承認事實指3月7日在住所找到之電子儀器 正確
-同意呈堂臨時證物谷歌地圖見到巴域街休憩處,但不肯定代表所指D7住所大廈位置是否正確。
-同意拍門由D7開門,入屋後自己一直控制及看守她,D7沒有再接觸過屋內筆記電腦,同意拘捕時父母也在屋內
🔹控方覆問
確認入屋後,D7筆記簿電腦除檢取及拍攝,沒有任何人接觸干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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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輯警員 6826 梁鎮輝(音) 負責D7 證物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OCTB C2-1隊,確認在D7住所做搜證並繪畫住所草圖記錄證物搜出位置,同意在一個紙盒內找到現金$163,050。之後回答D7不同證物檢取位置。確認在D7告知為其睡房書桌上見到一部銀色ASUS筆記簿電腦SN852開着,而床上再找到另一部ASUS筆記簿電腦、一部iPhone及數部電話,就如控方相片所顯示。D7住所檢取之所有證物,確認沒有人作出干擾。
🔸辯方(D7)盤問
-確認警方相片 0486.jpg 是自己拍攝ASUS電腦畫面,可以見到92簽頻道資料
-同意D7承認事實文字紀錄:「警方從銀色Asus手提電腦拍攝相關資料,顯示在控方文件內..」但相片沒有附在文件內
-同意照片 0486.jpg 92簽頻道見到通知選項一欄灰色,唔知代表什麼但確認是首次見到電腦時的狀態。
-確認在拍攝ASUS電腦之照片見到書桌上側邊有一些紅色利是封,唔記得現場有冇見到
-同意根據拍攝照片見到Asus 電腦當時畫面是用緊Chrome 瀏覽網頁,顯示見到Sensory Store (1- 2s)。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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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9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員 6186 何家健(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至今同樣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之數碼法理鑒證隊。3月7日有處理一部ASUS手提電腦(SN 857),自己有對該電腦進行檢視。
🔸辯方(D7)盤問
-警方拍攝照片見到TG 92簽 頻道資料,同意通知選項灰色代表熄了通知,意思係用戶收唔到有新訊息的通知。法官即刻問「咁用戶登入TG係咪一樣可以睇到新訊息?」證人確認係。
-另一張拍攝ASUS電腦Chrome 晝面,同意底部放大見到出現不同軟件icon 如 Chrome, Tg 。法律代表問Chrome icon底下有白色橫線,其他icon只有暗線 是否代表拍攝一刻用戶只使用一個軟件就係Chrome?證人不同意,指晝面底有icon都在使用中,白色橫線只是表示畫面顯示緊Chrome,其他軟件不在顯示畫面中。
🔹沒有覆問
📎D7其他未播放CCTV
控方播出6段在2020年1月27、28日;2月27及28日;3月1及2日 宏創方5樓CCTV及作出截圖,指出吻合承認事實提及D7共3次出入503單位,逗留約19小時多。
-完成D1及D7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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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及D6案情
📍傳召 PW120 匿名警員 SO26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及現在均屬刑事情報科(CIB)。2020年3月7日負責帶領4名隊員共5人去大角咀宏創方503室控制D3及D6,再將2人交稍後到來OCTB同事。確認CIB隊伍23:39去到503室,門冇鎖推門入去,D3由S029及S030控制,D6由S027及28控制,自己負責看守兩人,23:53交2人予OCTB C2-1 隊後CIB隊伍便離開。期間CIB冇搜屋也冇作出干擾屋內、D3或D6身上證物行為。
🔸辯方(D3)盤問
同意當日五名CIB全部有戴頭盔及保護裝備,穿便衣去503室。
確認S029控制D3後即刻上手扣。入503室後CIB隊員沒有接觸過室內任何物品,不肯定D3直到CIB隊離開是全程上手扣。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82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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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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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59] 開庭
▪️D3及D6案情
📍傳召 PW120 匿名監視警員 SO26 作供
🔸辯方(D3)盤問
昨天播放3月7日晚上 23:28時宏創方5樓CCTV,此時見到一個戴頭盔人士刻意用物品貼在503室門外CCTV鏡頭遮蓋畫面變黑,證人昨天確認是自己隊員,遮蓋鏡頭屬於戰術。不同意代表指出舉動是刑事情報科CIB欲遮掩插贓嫁禍或干擾證物的不當行為。
🔹控方覆問
解釋遮蓋503室門外CCTV為CIB戰術的意思:因自己判斷該CCTV為IP 鏡頭可作出直播,相信可能對CIB行動構成威脅,單位內人士可準備武器或燒毀證據;另外因位置近影到隊員容貌亦影響日後執行任務。確認遮蓋CCTV是由自己決定,沒通知OCTB人員。503 室門外CCTV角度是否真的影到CIB成員?證人確認看不到畫面,只係估計咁近會影到。知道5樓有其他CCTV但確認冇被遮蓋。
控方播出另一角度5樓CCTV,23:38時遠方見CIB到達503門外,很快有數名隊員進入後出來把守至23:59錄影片段完(承認事實指警方只拿片段到此時)。
確認作供提及時間是睇自己手錶,其他CCTV不遮蓋因較遠相信影不到。
法庭之後因主控要往其他法庭,先休庭讓控方準備派發新增文件讓陪審團放入文件夾。休庭32分鐘再開後法官咆語氣指責雷高級檢控官花咁多時間搞文件,「你慚唔慚愧?昨天已經預視要做呢啲工作,宜家浪費陪審團時間!」,雷致歉浪費法庭時間,法官進一步說係浪費陪審團時間,問使唔使我講多次係浪費「陪審團」時間?我再講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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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 SO29 作供
🔹控方主問
3月7日奉命去宏創方503室控制疑人,當時唔需要破門,入去見到一男一女在廳一個高架床下坐地上,女子由其他同事控制,自己上前捉住男子雙手,他地上想起身有抗衡力,於是用手扣反鎖在背後,之後帶到屋內走廊位置看守及做快速搜身。很快便將D3交到來OCTB同事。由入屋到離開沒有干擾503室物品或疑人身上物品(之後每位CIB證人都是相同回覆)
🔸辯方D3盤問
由入503到上手銬相差10秒左右,同意有在記事冊寫下過程,同意四年後在寫供詞依賴記事冊資料即:「進入503室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後知為吳xx及一名女子。我喺上址高架床下便地下位置,向2人表露警察身份及將吳xx控制並向其快速搜身,確保身上冇對我及其他人造成危險物品」。
同意上邊口供見唔到行去D3時,D3原坐地上想起身,初指自己記得所以不用紀錄,後補充睇返文件也喚起記憶所以數年後仍然作供講得出。唔同意事隔五年唔可能記得,否認行去D3時其實他冇起身仍坐地上。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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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 SO30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約23:30進入宏創方503室,當日工作如入到房有人便作拘捕。入503室內見一男一女,由S029控制男子D3,女子有其他同事控制,證人確認自己冇作拘捕。最後CIB隊伍23:53離開現場。
🔸辯方冇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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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 SO27作供
🔹控方主問
大部份口供以65b呈堂由主控讀出。大意交代3月7日14:15有訓示,16:00出動到大角咀候命,23:38進入宏創方503單位見到一男一女,在高架床下面地上控制一名女子即D6,該床沒有下格,之後將D6交俾稍後到達之偵緝警員11998。
確認相冊見到控制D6位置,控制過程是見到D6坐地,捉住她左手扶起身,感覺到她嘗試fing開手反抗,最後成功控制將她帶到鐵梯前位置上手銬反鎖背後,自己冇再做其他程序,最後交比偵緝警員11998。
🔸辯方D6盤問
入屋控制D6前自己向住2人講「警察未郁」,唔記得其他人有冇講。同意自己男性同D6有身體接觸時才被她嘗試fing開手。
否認以下指稱:D6坐地上時用膝頭跪住她大髀內側,自己用雙手扯她起身,她是避開接觸身體才撥開證人雙手。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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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 SO28作供
🔹控方主問
大部份口供以65b呈堂由主控讀出。大意交代3月7日14:15有訓示,16:00出動到大角咀候命,23:39進入503單位見到一男一女,協助S027控制一名女子即D6,之後將D6交俾稍後到達OCTB偵緝女警員11998。
🔸辯方D6盤問
確認同隊全部男性,自己是首個CIB入去503室,入到去自己向D3及D6表露身份話「警察未郁」,聽到其他警員也有講但唔知邊個。控制D6過程是首先捉住她右手,同S027一同扶她起身。否認是扯D6起身。S027在D6起身後用手銬反鎖背後,她有反抗行為想fing開右手。
同意自己書面口供只提及控制,冇詳情,唔同意自己記不起詳情。否認S027跪D6大腿內側,否認自己同S027捉她起身。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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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9 偵緝警員8239沈鴻原(音)作供
🔹控方主問
現為將軍澳軍裝巡邏小隊,2020年3月7日隸屬OCTB C2-1隊,當日負責去大角咀拘捕D3。23:47時進入503室見到1男1女已被刑事情報科CIB同事控制。證人奉命向D3調查及拘捕。自己從CIB接手D3,位置在走廊黑色行李喼。CIB除下D3手扣自己即換上自己手扣。自己有在屋內走廊向D3搜身,找到
1)右前褲袋
一條鎖匙、2個IC鎖匙
2)後褲袋之銀包
多張銀行卡、學生證、職員證及長者八達通等
確認將找到條鎖匙交比警員13556。自己帶D3去走廊一張長枱,宣佈罪名並將過程寫在記事冊
23:57時向D3宣布涉及明愛案作拘捕,並作警誡,D3有招認說「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張xx( D4)負責整。」。證人叫D3寫招認內容在自己記事冊並簽名。
證人進一步就招認向D3追問並將一問一答口供紀錄在記事冊。D3解釋「材料」是糖、KNO3、鑊;「成品」是煙霧彈;「處理」是煮;「電子器材」指接收器作點著煙霧彈;而問誰人提議整煙霧彈答是張x x(D4)目的是迫醫護罷工,D3不知誰人引爆,最後答5飛、山鷄、張xx(西瓜)及蕉同案件有關。證人之後將口供紀錄比D3睇及讀比佢聽問有冇野改,D3表示冇修改後確認同簽名。
[13:44]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82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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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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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59] 開庭
▪️D3及D6案情
📍傳召 PW120 匿名監視警員 SO26 作供
🔸辯方(D3)盤問
昨天播放3月7日晚上 23:28時宏創方5樓CCTV,此時見到一個戴頭盔人士刻意用物品貼在503室門外CCTV鏡頭遮蓋畫面變黑,證人昨天確認是自己隊員,遮蓋鏡頭屬於戰術。不同意代表指出舉動是刑事情報科CIB欲遮掩插贓嫁禍或干擾證物的不當行為。
🔹控方覆問
解釋遮蓋503室門外CCTV為CIB戰術的意思:因自己判斷該CCTV為IP 鏡頭可作出直播,相信可能對CIB行動構成威脅,單位內人士可準備武器或燒毀證據;另外因位置近影到隊員容貌亦影響日後執行任務。確認遮蓋CCTV是由自己決定,沒通知OCTB人員。503 室門外CCTV角度是否真的影到CIB成員?證人確認看不到畫面,只係估計咁近會影到。知道5樓有其他CCTV但確認冇被遮蓋。
控方播出另一角度5樓CCTV,23:38時遠方見CIB到達503門外,很快有數名隊員進入後出來把守至23:59錄影片段完(承認事實指警方只拿片段到此時)。
確認作供提及時間是睇自己手錶,其他CCTV不遮蓋因較遠相信影不到。
法庭之後因主控要往其他法庭,先休庭讓控方準備派發新增文件讓陪審團放入文件夾。休庭32分鐘再開後法官咆語氣指責雷高級檢控官花咁多時間搞文件,「你慚唔慚愧?昨天已經預視要做呢啲工作,宜家浪費陪審團時間!」,雷致歉浪費法庭時間,法官進一步說係浪費陪審團時間,問使唔使我講多次係浪費「陪審團」時間?我再講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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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 SO29 作供
🔹控方主問
3月7日奉命去宏創方503室控制疑人,當時唔需要破門,入去見到一男一女在廳一個高架床下坐地上,女子由其他同事控制,自己上前捉住男子雙手,他地上想起身有抗衡力,於是用手扣反鎖在背後,之後帶到屋內走廊位置看守及做快速搜身。很快便將D3交到來OCTB同事。由入屋到離開沒有干擾503室物品或疑人身上物品(之後每位CIB證人都是相同回覆)
🔸辯方D3盤問
由入503到上手銬相差10秒左右,同意有在記事冊寫下過程,同意四年後在寫供詞依賴記事冊資料即:「進入503室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後知為吳xx及一名女子。我喺上址高架床下便地下位置,向2人表露警察身份及將吳xx控制並向其快速搜身,確保身上冇對我及其他人造成危險物品」。
同意上邊口供見唔到行去D3時,D3原坐地上想起身,初指自己記得所以不用紀錄,後補充睇返文件也喚起記憶所以數年後仍然作供講得出。唔同意事隔五年唔可能記得,否認行去D3時其實他冇起身仍坐地上。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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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 SO30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約23:30進入宏創方503室,當日工作如入到房有人便作拘捕。入503室內見一男一女,由S029控制男子D3,女子有其他同事控制,證人確認自己冇作拘捕。最後CIB隊伍23:53離開現場。
🔸辯方冇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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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 SO27作供
🔹控方主問
大部份口供以65b呈堂由主控讀出。大意交代3月7日14:15有訓示,16:00出動到大角咀候命,23:38進入宏創方503單位見到一男一女,在高架床下面地上控制一名女子即D6,該床沒有下格,之後將D6交俾稍後到達之偵緝警員11998。
確認相冊見到控制D6位置,控制過程是見到D6坐地,捉住她左手扶起身,感覺到她嘗試fing開手反抗,最後成功控制將她帶到鐵梯前位置上手銬反鎖背後,自己冇再做其他程序,最後交比偵緝警員11998。
🔸辯方D6盤問
入屋控制D6前自己向住2人講「警察未郁」,唔記得其他人有冇講。同意自己男性同D6有身體接觸時才被她嘗試fing開手。
否認以下指稱:D6坐地上時用膝頭跪住她大髀內側,自己用雙手扯她起身,她是避開接觸身體才撥開證人雙手。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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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 SO28作供
🔹控方主問
大部份口供以65b呈堂由主控讀出。大意交代3月7日14:15有訓示,16:00出動到大角咀候命,23:39進入503單位見到一男一女,協助S027控制一名女子即D6,之後將D6交俾稍後到達OCTB偵緝女警員11998。
🔸辯方D6盤問
確認同隊全部男性,自己是首個CIB入去503室,入到去自己向D3及D6表露身份話「警察未郁」,聽到其他警員也有講但唔知邊個。控制D6過程是首先捉住她右手,同S027一同扶她起身。否認是扯D6起身。S027在D6起身後用手銬反鎖背後,她有反抗行為想fing開右手。
同意自己書面口供只提及控制,冇詳情,唔同意自己記不起詳情。否認S027跪D6大腿內側,否認自己同S027捉她起身。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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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9 偵緝警員8239沈鴻原(音)作供
🔹控方主問
現為將軍澳軍裝巡邏小隊,2020年3月7日隸屬OCTB C2-1隊,當日負責去大角咀拘捕D3。23:47時進入503室見到1男1女已被刑事情報科CIB同事控制。證人奉命向D3調查及拘捕。自己從CIB接手D3,位置在走廊黑色行李喼。CIB除下D3手扣自己即換上自己手扣。自己有在屋內走廊向D3搜身,找到
1)右前褲袋
一條鎖匙、2個IC鎖匙
2)後褲袋之銀包
多張銀行卡、學生證、職員證及長者八達通等
確認將找到條鎖匙交比警員13556。自己帶D3去走廊一張長枱,宣佈罪名並將過程寫在記事冊
23:57時向D3宣布涉及明愛案作拘捕,並作警誡,D3有招認說「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張xx( D4)負責整。」。證人叫D3寫招認內容在自己記事冊並簽名。
證人進一步就招認向D3追問並將一問一答口供紀錄在記事冊。D3解釋「材料」是糖、KNO3、鑊;「成品」是煙霧彈;「處理」是煮;「電子器材」指接收器作點著煙霧彈;而問誰人提議整煙霧彈答是張x x(D4)目的是迫醫護罷工,D3不知誰人引爆,最後答5飛、山鷄、張xx(西瓜)及蕉同案件有關。證人之後將口供紀錄比D3睇及讀比佢聽問有冇野改,D3表示冇修改後確認同簽名。
[13:44]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