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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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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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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辯方D1, D3 & D7 律師呈上在盤問黃振強時用過的文件的目錄,方便陪審員查閱。

📍傳召PW3 污點證人 彭軍壕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7日在家中被拘捕,就本案共有五條控罪,第一條: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彭已經認罪;第二條交替控罪,彭無需答辯;第三條: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

2020年4月8日做咗一份無損權益口供(NPS),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彭回答無收過!控方呈上文件,問有無見過(無),問有無人解釋過(無)!

陪審員和彭軍壕離席

[09:3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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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 控方開案陳辭 第一日 第二日
第一份承認事實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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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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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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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2 彭軍壕

🔹控方主問
主控向彭軍壕確實見過「免予起訴書」,得到法律意見,叫彭在庭上閱讀,隨後彭表示明白。

彭於2020年1月17日被拘捕,1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2022年10月3日在東區法院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交替控罪和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

▶️2014年認識吳xx
彭認識案中的吳xx、D2張、D4李、D5賴、D6許、張xx、和Hans,早在2014年認識吳xx,再識D6許,被招攬入吳的「鐵馬組」做前線,成員有D6許和Hans;2014年後無聯絡,2017有傾過偈,2019年6月吳xx打電話問彭在反修例有無出,回答放假會出,7.21之後一兩日,吳xx叫彭開會,佢想在7月27日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報仇,在D6許家樓下,康怡/康山附近,有彭、吳、許,開完會,陸續見返2014年識嘅人,7月27日前吳畀咗戰術背心、行山杖、防毒面具等器材,7月27日彭跟住吳班人入元朗,當日只係衝防線,完咗就各自離開;之後被招攬加入一個由大嚿(劉偉德)做金主嘅組織,成為其中一隊人,成員有吳(隊長)、彭、D6許、和Hans,另一隊係蜘蛛隊,Jack係隊長,唔知其他人。

8月27日,在旺角Red Mr 卡拉OK開會,大約夜晚11點去到,見到有吳xx、D6許、Hans,有兩個唔識,後知係張xx(阿文,Nelson),和黃振強,講有大行動,要人去台灣軍訓約兩個星期,由大嚿俾錢,另有6千元津貼,2千買機票,得知七月份已經有兩批人去咗台灣,九月係第三批。當時無講大行動嘅內容,只係講軍訓,由退役嘅陸戰隊隊員安排訓練,無講清楚內容,話會好辛苦,唔好當去旅行,諗清楚先好去。

▶️認人
去之前唔知有咩人去,去到台灣機場集合,就見到有吳xx、D2張、D5賴、D6許、張xx;主控問點知到“小熊維尼”就係D2張,和點知D2、D5的全名,彭解釋吳xx因應軍訓,開咗個「台灣按摩旅行團」TG群組,組員有小熊維尼,在法律文件知到佢全名,被補後在荔枝角收押所見過佢哋,件衫上面有全名,之後問警方證實。

▶️軍訓
9月16~28日,到咗台灣彰化縣,入住常生(教官)的宿舍,彭與D2張同房;訓練有跑步、游水、舉重、引體上升等增強體力活動,有用刀和搶槍嘅搏鬥技巧,有去健身中心、柔道館、war game 場,有兩三日在高架橋底練槍,用真槍射把,各人都有試(主控多次問係咪各人都有參與各項活動,似乎係有目的),亦在橋底試做汽油彈,用玻璃樽、汽油、毛巾嚟做,但無點火;另外吳試咗一個鋁熱彈,掟落一架荒廢嘅電單車度,有起火和溶解金屬,唔知佢點整。

有講炸彈嘅原材料,彭識嘅有:丙酮、鹽酸、硝酸銨、過氧化氫,只係由常生口講。

自由活動期間,吳、D5賴、張有3~4次講點樣破壞迫政府,每次會同唔同人講,彭就無參與,會行開,唔會主動同佢哋傾偈,就算同房D2都無講嘢。

軍訓期間,大嚿嘅軍師阿星出現咗3日,在宿舍帶咗頭盔、盾牌、口罩返香港。

[10:25~10:53] 小休

彭軍壕有用Telegram ,名稱小恨,@小恨2289;主控叫彭睇文件Jury Bundle 3,黃振強電話的TG內容,試圖解釋,但不成功。

9月30日,吳揾咗彭去西環皇后街,一間似係律師樓嘅地方開會,有大嚿、阿星、和另一唔識嘅男子,講到在嚟緊嘅遊行,會用真槍和炸彈對付警察,吳會整TATP(烈性炸藥),吳識人在美國,可以運槍到香港,但有一批被扣住咗,想在10月1日遊行用,但安全屋被警方監視,叫停咗計劃。

10月4日,吳在TG群組講構思掟鏹水彈,約彭在灣仔軒尼詩道一棟舊樓嘅旅館,租咗一間房,D5賴、D6許後到,吳、賴、許攞兩支750ml 鏹水、兩支洗石水上天台,預備在高空掟落去警察度,彭則落街買食物,預備一齊食,返到去見到鏹水仍然喺度,佢哋話終止咗,喪失時機,唔清楚點解。

到10月尾,吳在台灣群組講要低調,要保留實力,準備大行動;11月初吳通知彭,槍到咗,準備試槍;睇JB8,有“恨”和“接完紙鶴未”的TG私訊,彭估計“接完紙鶴未”係D5賴,因為“接完紙鶴未”在「行山討論區」出現,討論區有6個人:happy healer(黃振強)、恨(彭軍壕)、wing420(D6許)、接完紙鶴未(D5賴),吳、professor(Hans)。

11月15日,吳叫彭去揾Jack攞對講機,再去攞炸藥,先去荔枝角永明街恆昌工業大廈,在一單位內攞咗四部對講機,離開之前在一個箱內見到手槍物體。跟住去咗石塘咀街市,等咗約個多小時,在西環山道公廁出面草叢攞咗一袋嘢,入邊有兩包,每包約1公斤嘅黃色粉末ANFO,知道係混合肥料炸藥,仲有一條一米長浸過藥水嘅引線,跟住搭的士去咗炮台山富澤花園,畀咗吳攞上屋企。

▶️西貢試槍
11月16日22:15時,彭與D6許在太古城搭的士入西貢,23:30去到西灣亭,約24:00吳搭的士到;吳從背囊取出:3支裝滿子彈嘅Polymer80手槍,六個裝滿9mm子彈彈匣,一個空尖彈彈匣,一支AR15長步槍,20~30發5.56mm子彈,2kg ANFO 炸藥,兩部對講機。

整理好之後吳在涼亭放低一部對講機,打電話俾未到嘅人,話有一部對講機在涼亭,吳、許、彭就行咗上山等;
(主控引述TG對話中,有人可以提供無登記白二手電話,叫唔好開數據、Wi-Fi 、藍牙)
11月17日約00:30,等到D5賴、屠龍嘅D2張和D4李,會合之後由吳和許帶上山,行咗大概個半鐘,去到大浪村停低,離開咗大路行入隱蔽嘅地方,攞咗三支手槍出嚟上膛,彭就攞對講機行返出少少睇水,佢哋向前方草地開槍,聽到響咗五次,唔肯定係唔係每人試一槍。

見到吳有拍攝,控方播出三段TG中的影片,但彭唔能夠確定頭兩段;試完槍有執走子彈殼,無執彈頭,彈殼在沿途掉咗落海,再行多約20分鐘,在一個斜路試炸藥,彭行遠咗,睇唔清楚,見到吳點著引線,行返過嚟5米外,聽到好大爆炸聲,但乜都見唔到,試完向北潭坳行,到接近出口,吳取出手槍連15發子彈,俾咗D4李,去到北潭坳,叫咗兩部的士,吳、彭、許去港島,賴、張、李去九龍。

[12:30~12:55] 小休

11月17日晚,吳叫彭去幫張xx,彭搭的士去到公主道油站近愛民邨落車,因為封路,行到去近愛民邨搵張,幫佢睇水,張去接在下水道走出嚟嘅理大示威者。

過咗幾日,吳在TG講有槍手出咗事,一個槍手攞咗一支手槍,跟住失去聯絡,仲有嗰兩支又有問題,叫彭拎去畀維修員,但最終係由吳自己拎去。

講返轉頭在11月14日,D5賴提議去城大和浸大,爆開實驗室搵炸藥,同日晚上,張揸車接彭去,賴自己揸電單車去,先去城大學生宿舍,搵咗幾個學生,去浸大爆實驗室,再去城大,揾唔到要揾嘅嘢。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5/5)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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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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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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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3 彭軍壕(第二日作供)

🔹控方主問
主控從吳xx 和D5賴 的電話中,撮取的Telegram 對話JB10 & JB8,利用在同一時間同一句說話作對比,指彭在昨日稱某訊息是來自D2張是錯的,應是來自吳xx,彭同意。

彭轉述吳稱,主要由D5賴負責揾炸彈材料,和負責聯絡整遙控裝置的人;控方叫彭睇JB8的一些相,有啡色和白色樽,彭指認出有些相片是在城大宿舍休息室拍攝,之前無見過相片。

11月尾,彭叫彭一齊上3C工作室揾D5,話測試遙控,上到去,遙控裝置已經做好,控方顯示圖片,D5帶去後樓梯,吳取出一個約3cm 直徑,高10cm 嘅樽,內有白色粉末,吳話係TATD,取出約火柴頭咁多粉末,放在兩條金屬柱之間,一條發熱線之上,有人打通裝置嘅電話,電話震動,隨即澎一聲爆炸,吳話成功;控方播出影片。

控方向彭澄清,除咗台灣群組外,與D5賴、D6許、張xx,有無其他共同群組或私訊聯絡,彭指與賴和張有私訊,無與許私訊,無其他共同群組;張官詢問「行山」群組呢?彭同意漏咗。

彭上過3C兩次,第二次係一兩日之後,都係吳叫上去,話想了解裝置嘅運作,吳先到,彭上到去,只係見到吳一個人,揸住焊筆(辣雞),焊緊一部舊款blackberry 電話,焊緊震動器部份,半個鐘之後,D5與一個男學生返到,D5話有一個煉金術師識得整炸藥,想直接與吳傾價錢,畀TGID: @engred,控方顯示JB8,指係D5的電話與@engred有對話,彭唔確實;吳了解裝置嘅運作,和@engred傾完電話就離開。彭係一齊離開,兩人無帶走任何物件。

11月27日,吳揾彭幫手去攞嘢,彭搭的士去沙田廣源邨小瀝源巴士站,見到一名約30歲男子,估計係維修員,攞咗一個好重嘅紙袋,有膠紙封住,到時唔知係咩搭返的士走,吳叫彭攞返屋企保管,彭拆開嚟睇,見到係3支手槍,家中有小朋友危險,自己決定改為收藏在摩星嶺橋底,熟悉該區,因為住附近,無講俾任何人聽。

控方顯示JB1的相片,彭同意係摩星嶺橋底位置,其中一張相顯示手槍無包裝的狀態,張官問點解會散開。控方引導彭解釋,收藏前拆開咗包裝紙,有兩支無彈匣嘅手槍,一支有彈匣,入邊有10粒子彈,12月1日,吳叫彭攞一支吉槍俾人,唔使彈匣,彭在同日帶膠袋返去包住各支手槍,彭用TG聯絡該人 @placetobeawinner,約咗在旺角銀城廣場地下等,去到之後佢話趕唔切出嚟,搵咗另一人(馬修)代佢接收,大約下午兩點,馬修揸電單車到,彭認得佢係廣源邨嘅維修員,在同日稍後,吳又叫攞支吉槍俾佢,返去橋底攞,拎去富澤花園樓下,大約19:00到,彭畀槍吳,吳畀返兩個彈匣彭;張官唔明詢問,彭解釋吳叫攞槍、彈匣、和普通子彈,張官問你剛才唔係咁講;張官再問攞完之後,橋底係咪只剩低一支吉槍,彭又話唔係,自己有留低幾粒子彈,張官叫彭諗清楚再講。

彭澄清吳叫攞一支槍、一個彈匣、和所有普通子彈,彭私自留低幾粒子彈;吳收咗手槍後,用密實袋畀返兩個彈匣和空尖彈給彭,話嚟緊行動會用空尖彈,要收返晒所有普通子彈,空尖彈殺傷力較大,彈頭較平,中間凹陷,普通子彈穿透力較強,彈頭較尖;仲有講炸藥撈好咗12 kg,仲有8 kg未撈好,當時未定行動地點,日子未知。

12月1日之後無再去橋底,控方顯示檢取咗一支槍、兩個彈匣、8粒普通子彈、和15粒空尖彈的相片,彭同意。

[10:30~10:55] 小休

12月3日晚上大概11點,吳叫彭出去飲嘢,話約咗屠龍隊和閃燈隊傾嘢,搭地鐵去到荃灣地鐵站,匯合吳之後行去糖水舖,與Thomson(黃振強),屠龍軍師、Kristy坐在門口等D5,之後一行六人去酒吧,開咗間房,有CCTV,D5 擔心有收音功能,無傾到行動嘅嘢,主要係飲酒。控方顯示荃灣沙咀道車房的閉路電視截圖,彭認出相片中的人物。

💣炸彈
12月7日 下午12點至1點,吳xx叫彭聯絡一位煉金術師@thkoy,約咗在旺角道等,等咗約一個鐘頭,佢叫彭去麥花臣球場廁所第五格,內有螢光黃色卡通環保袋,體積好大好重,長50cm,闊25cm,高30cm,吳叫睇吓有無遙控器和玻璃樽,打開望入去見有幾個樽,無認真再睇,塞入背囊,搭的士去灣仔公園。

匯合吳,帶去華仁書院,行到停車場,見有七人車,有司機望住,離開咗行去皇后大道東,嗰度有好多樓梯嘅地方,上咗去中間一個平台,左邊有斜路,放低咗,去食飯,預算晚上九點再返嚟。

[11:45~12:00] 小休

晚上九點兩人匯合,去咗一處大廈底部有樁柱的地方,吳倒晒啲嘢出嚟,約有12~14包黃色粉末,每包約1 kg重嘅ANFO,有幾支透明玻璃樽HMTD,有遙控器,在3C試爆的裝置,一組有電話,另一組無電話,仲有唔同型號電池,由吳組裝,搞咗約半個至一個鐘,一個電池盒溶咗,吳揾D5,叫佢攞三組後備嚟。

🔫💣計劃
在等候D5期間,吳講出計劃,人物有吳xx、彭軍壕、張xx、D5賴、屠龍隊、蜘蛛隊、閃燈隊、本土民主前線、和槍手,各人有唔同角色和任務,要自己搞掂,12月8日有遊行,中午在灣仔公園攞炸彈,等到遊行隊伍到咗軒尼詩道和菲林明道交界,吳在屠龍掩護之下,在菲林明道交界放下大炸彈,再向東行50米放低小炸彈,槍手在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天台望住細炸彈位置,屠龍/閃燈/本民前跟住遊行去到軍器廠街搞破壞,引警察出動,迫警察去到大炸彈位置,警察受傷後,就全民執槍離開現場,張負責聯絡槍手接送,D5負責安排車輛接人走。

D5約一小時後到,與吳一齊組裝,最終搞掂接近12點,吳想將炸彈放在灣仔公園,D5自己走,吳想諗一諗,吳打電畀黃振強,去食宵夜,去咗薔紅餐廳。食嘢期間,其他人有問行動細節,吳話只有他和Jack知道細節,食完嘢帶各人行一次講解,落咗樓行去油站,行譚臣道,轉去軒尼詩道,行到去灣仔天橋,其他人繼續行,吳與彭返華仁。

返到去,吳決定原地擺過夜,放在柱後邊,有影過相,有一大一細炸彈。彭掉咗用剩嘅電線和環保袋,吳和彭各自離開。

12月8日早上8點左右,D5 send 咗新聞link,警方在北角和灣仔分別拉人,認為吳和屠龍被捕,D5問炸彈係咪在華仁,表示想擺炸彈繼續進行計劃,張話槍手想出嚟,最終由Jack 在12點前決定腰斬計劃。

主問完

[13:1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雙方代表名單因字數所限而略去,請參閱其他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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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彭軍壕

🔹控方表示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背景,彭父係警察
彭案發時33歲,與父母同住,父親係警察,在2019年準備退休。D2 當年20歲,比彭細好多,在台灣時雖然與D2同房但無溝通。
引述JB8 & JB10 的TG內容,在10月30日至12月8日期間,D2 不是台灣群組成員,彭同意可能在較早時退出咗群組。只喺在9月16日在機場認識,9月25日之後無聯絡。

▶️台灣軍訓內容唔嚴謹,成員唔認真
彭同意吳無迫人去台灣軍訓,無話去完軍訓才可以參與大行動,軍訓係包食宿、機票,還有零用錢;辯方問使唔使向公司請假去,彭稱當時的直接上司已經離職,無人批出假期,所以自己辭職;律師表示不能理解。

彭唔同意當時心態係去旅行,同意有當係做運動操fit(彭的身型瘦削個子不高);律師稱咁樣問係基於錄影會面(VRI)的內容,指當時唔知有槍/有炸彈/咩行動,去玩咗先囉,彭改口同意在VRI中有講當去旅行。

軍訓在9月16~28日,D2 只參與16~25日,同意唔知佢點解會去,無問,唔知早走使唔使批准。

每日流程
軍訓期間,每日起身去跑步,有規定在兩小時內跑步5千米😧,中途可以休息,無懲罰;跑步後,外出食早餐;食完去健身室,有玩啞鈴和舉重,同意律師講做到做就做,無罰則,同意聽父親講過,在警察學堂訓練比較辛苦,中午外出食飯,飯後有1小時休息,下午訓練搏擊、用槍/搶槍、和射擊,黃昏外出食飯,夜晚就自由活動,可以在房內打機、上網、打電話,同意出過去夜市,其他人有外出,但彭就無,無規定幾點鐘瞓覺。

唔同意律師指無去海邊游水,同意無規定游幾遠/游幾耐。

律師指訓練無實彈射擊、D2無參與開真槍、無整汽油彈、無講化學常識,彭全部都唔同意。

台灣返嚟之後彭無搵工,試過搵唔到,同意無所事事,跟住吳xx,佢叫乜做乜;10月中,吳畀$8000給彭,12月4日,吳畀咗$12000,彭無問點解會畀/畀呢個數目。

同意由10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無參與示威遊行或者搞破壞,10月4日嗰次無做到。

質疑11月中試槍,點解吳叫彭去,彭稱無藉口唔去,無參與試槍,因為負責做哨兵。現場見到有三支黑色嘅槍,試槍時距離五米,聽到5吓槍聲,唔知邊個試槍,試邊一支槍,吳講有兩支槍有問題,唔知俾咗邊一支槍給D4。

11月26日,去搵D5試遙控,唔記得係邊個錄影,無人講要發放片段,亦唔知有無發放。辯方指JB3 2554頁,顯示D2在滅龍群組發放該片段,問知唔知呢件事(答唔到),指彭在「無損權益口供(NPS)」中無提過有人錄影;彭在第一次收到法律文件時有睇過相,昨日才第一次睇影片。

12月7日晚10~11點,在等D5期間,吳第一次詳細講計劃:當遊行人士去到軒尼詩道菲林明道交界時,吳就會由屠龍掩護之下,在該處放下大炸彈,再向東距離50米放下細炸彈;問有無預期軒尼詩道有好多人?有無諗會炸死好多人?有無諗過油站會點?彭理解吳的意思係,爆炸時會無人喺度;律師問有無諗過吳係癲嘅?彭覺得係;咁聽到都唔走?彭解釋如果走,返去會累全家。

▶️驚被吳殺害
彭在NPS 第27段:「我一直好想退出,但以吳xx為人,我知佢咁多嘢,佢知我住喺邊,如果我唔參與,佢可以搵人殺我,同攪我屋企人,所以我無得唔參與」,律師指係推卸責任,既然唔想參與,吳被補應該開心,引述JB8 162頁,12月8日早上,有人在TG 群組表示仍想繼續進行計劃,彭的反應係講晒粗口,為何表示好無奈?彭不同意。

辯方呈上一張灣仔區地圖,和兩張街景圖片,顯示軒尼詩道克街至菲林明道一帶,立興大廈和光華大廈,對面係英皇中心和德士古油站,槍手會在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天台向西射警察,細炸彈爆炸之後,屠龍和其他小隊會攻擊警察。

12月8日凌晨,吳/彭/黃/Ken/Jack/蜘蛛隊員 在薔紅餐廳食宵夜,黃/Ken/蜘蛛隊員 問計劃詳情,吳無在餐廳講,食完之後約一點幾,吳帶佢哋行一轉,落樓行向英皇中心,在紅綠燈過對面馬路,再向西行,彭無聽到,去到灣仔天橋就分開。

律師向彭指出,在NPS中無講去台灣係開真槍。
跟進指彭去台灣係當旅行的議題,引用VRI的謄本,彭同意在問答中係有回應當去旅行。

————
D4 #林芷瑩大律師
跟進NPS第27段,彭同意覺得吳好惡,怕咗佢,12月8日被拘捕咗,唔會攪屋企人,無和爸爸相量,係因為唔想(佢哋)擔心,有預計過被拘捕,將會認罪;知道會有警誡、有緘默權、所講嘢會用嚟指證、有權搵律師。

2020年1月17日被警方入屋拘捕,現場有警誡,當時無講嘢,被帶返警署,做咗4次VRI,第一次在同日18:21~2028,第二次 22:34~23:21,第三次 23:40~23:54,第四次在18/1 00:31~01:24。

第一次有好多對答,係自願,無打嚇氹,講真話,打算認罪,第二次有對答,第三次問關於電話和Telegram的密碼,當時唔想答,之後都無俾,因為無人問,第四次有對答;當時諗住認罪,無諗到做證人,係去到荔枝角收押所,有人講可以咁做,申請見警方。

呈上控方文件,警方去懲教署揾彭的紀錄,共15次,第一次在2020/2/4 10:20~1300,由DPC Paul Fung 與一警員前往,彭表示唔記得講咩,無講案情,傾日常生活,當時唔知畀證供會有50%扣減,警方無解釋,唔記得警員有無做紀錄。

第2次在2020/3/12 11:30~14:45,紀錄寫彭獲告知DOJ意向;律師問有無講指證所有人有機會撤回控罪,彭唔記得,有講做NPS唔代表唔告,睇DOJ是否接納,無講細節,警員無做紀錄。

第3次在2020/4/7 見咗3個鐘,當日有了解案情,講NPS內容,警員有用筆寫低,講有機會扣減一半,但無特別在意,做金手指扣減唔可以話無意義,只係比重無咁大。

第4次2020/4/8 簽署15頁紙嘅NPS,簽之前有睇過。

第7~12次係在2021/8/1 ~ 2022/1/16 期間,彭全部唔記得係邊個揾邊個,唔記得會面內容,多數係傾日常生活,唔在意是否接受做證人,同意有少少擔心。

第13次在2022/2/10 警方去小欖探彭,講DOJ已經接納做證人。

第14次在2022/3/25 警方紀錄係去派文件。

第15次在2022/4/13 彭都係唔記得內容,知道DOJ接納咗,但唔知道達成咩協議。

▶️早已達成協議
辯方呈上彭手寫給DOJ的信件,係控方未被使用的文件(P2008),日期係2022年6月24日,內容重點:“…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 指DOJ與彭早已達成協議,彭稱唔記得點解咁寫,唔同意內容,唔記得寫信前有咩發生,唔記得DOJ有無回覆。

📍DOJ因應彭的口供而改控《反恐》
辯方呈上一封彭的代表律師的信,2020年6月29日(P2009),內容係認第一和第二控罪,要求撤銷第三控罪,問邊個係真?再呈上另一封律師信,2020年7月7日(P2010),內容係認第二控罪,要求撤銷第一和第三控罪。彭表示改係自己意思,唔同意在手寫信之前已經達成協議,知道在未做NPS前控罪係較現在的為輕,之後DOJ改為現時的《反恐條例》和「串謀謀殺」罪,而兩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彭確認,亦同意口供內容非常之重要,指控不同人士。

呈上2022年8月18日 DOJ 回信(P2011),指只會接納認第一控罪,撤銷第三控罪。

彭稱被捕當日,爸爸已經退咗休,最後職位係警署警長,無問過爸爸,無溝通。

彭表示知到控罪一的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控罪二的最高刑罰係判監20年,律師指所以做NPS,和有手寫信申請撤銷控罪一和三,彭唔同意。

彭同意吳係好小心,唔會輕易信人;彭在試槍之前無見過D4,佢係屠龍成員,只係聽返嚟;律師問在11月16日晚去試槍之前有無去過理大?彭唔記得。辯方呈上第一次VRI的謄本,彭同意內容提到去咗理大,只係去咗外圍入唔到去,後來在世界殯儀館位置搭的士去太古城。

▶️交手槍給D4
去到西灣亭,吳擺晒手槍/子彈等物品出嚟,彭無攞上手睇,同意唔知真假,試槍企在5米之外,睇唔到每個人嘅位置,吳話試完槍先行埋去執彈殼;去到北潭坳出口之前,吳取出一支手槍和子彈,畀咗D4,並講兩支手槍有問題。

叫彭睇VRI 謄本第1026記項“槍和彈匣由吳拎走晒”,指彭在法庭畀假口供,彭不同意。律師指出在整份VRI,彭無提過吳有畀槍給D4。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6/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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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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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因身體不適而未到,會在30分鐘內到,申請押後。

[09:25] 開庭
📍傳召PW3 彭軍壕(第四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彭讀到中三,因為無興趣而停學,成績唔好。唔知爸爸是屬於邊一隊警隊。

▶️重複主問內容,部份省略
2014年加入「鐵馬組」,2019年6月吳聯絡彭,問反修例遊行,7.21 一兩日之後開緊急會議,7.27入元朗報仇,7.27前吳有畀防禦裝備和武器,當日只係帶咗防毒面具,無帶行山杖和戰術背心,同意知道會用武力,辯方建議其實有帶頭盔和行山杖,只係講話無用(唔同意)。

7.27當日見到大嚿和Jack,大嚿在TG講佢係組織嘅發起人,做統籌;唔知組織名稱,吳講組織最多揾到200人,大嚿係金主,Jack 係蜘蛛隊隊長。

▶️加入組織
彭同意參與鐵馬組、參與吳的小隊,係希望有計劃做激進行為,有組織分工合作,有金主提供物資,預期將來有暴力活動要參與。

8月27日在Red Mr 參與會議,當時唔識黃振強和張xx,係收到法律文件之後,見到有全名,唔知係邊個,向警方求證;對D5是同樣求證。

▶️軍訓
辯方重複多次問:係咪在會議中第一次知道有台灣軍訓,日期係唔係在9月16日開始,係唔係包食宿,有幾多錢津貼,點樣畀,在邊度畀…
張官:使唔使問到咁細節啊?
辯方引用第二份VRI,內容講第一次與大嚿見面,佢問彭有無興趣去台灣,有現金津貼;彭解釋係在法庭畀口供時唔記得咗。辯方質疑有乜理由會唔記得?彭稱唔記得就係唔記得,吳講的時候諗唔起,8月27日之後先諗返起(註:睇VRI前記唔記得?)。

辯方指在NPS無講大嚿有提過軍訓(同意)。

2014年識大嚿,無私下溝通,直至2019年7月,吳畀咗彭的TG ID給大嚿;7.21有遊行到中聯辦,當日大嚿聯絡彭,揾彭幫手做哨兵,因為大嚿打算運物資上前線,之後無再聯絡。

Red Mr 當晚,無人報名話去台灣,唔知邊個會去,辯方建議係無講過台灣軍訓,只係介紹見黃振強(唔同意)。

辯方引用JB10 吳與D2的私訊,吳講:有實際日期再通知你,暫定9月10日,直到9月3日的訊息:定咗9月16日;彭唔知點解,他知道的係9月16日。

彭唔記得出發之前知唔知有七個人,吳曾經講過分批出發,去到目的地集合,彭在香港機場見到吳,吳/彭/D6同一班機,3人在入境大堂出口等,其他人約半小時到。辯方指出D5無在大堂、張xx都唔係度,只得4個人,彭唔同意。

辯方質疑日光日白練槍,唔怕人見到,唔怕人聽到槍聲?彭形容去練槍嘅地方比西貢還要隱蔽,係高架橋底,側邊係一條車路,有好高嘅石壆隔開,好少車行,係常生搵嘅地方,唔驚啩。辯方建議無開槍這件事(唔同意)。

辯方稱去柔道館,唔係包場他人,張xx和其他人玩parkour 運動(唔同意)。

有做汽油彈訓練,在海邊有圍板圍住嘅沙地,掟咗唔止一個,燒着嘅就係一個,辯方質疑掟玻璃樽都要特別訓練?

關於鋁熱彈,係吳在台中嘅化工舖買材料整,見過佢上網搵資料,只係試咗一次;辯方建議無掟過汽油彈或鋁熱彈(唔同意)。

在宿舍內,聽過3~4次,吳、D5賴、張xx 在傾如何攪破壞迫政府,他們在地下一處有凳嘅空間傾,經過會聽到;辯方建議無呢件事(唔同意)。

[11:42~12:08] 因為張官的電腦電力有問題而小休

▶️吳的左右手
9月30日,彭陪同吳去大嚿度開會,佢之前唔知邊個會出席,唔知目的,只係跟住去,現場有大嚿,軍師阿星,仲有一個唔識嘅男子,討論在嚟緊嘅遊行用真槍和炸彈,彭和唔識嘅男子無發言,律師質疑情況比起台灣嘅破壞嚴重,點解唔借故走?指彭在吳的小隊中角色重要,等於吳的左右手(唔同意)。
開會有提過10月1日本來有計劃,但因為懷疑安全被監視,所以叫停咗,吳和彭在10月1日有去遊行示威、衝擊防線,但無進一步做破壞嘅行動。

盤問未完

[12:22] 是大律師擔心自己被余大律師感染,申請押後至明日(7/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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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 控方開案陳辭 第一部份 第二部份
第一份承認事實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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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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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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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彭軍壕(第五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歡迎補充早段資料)
2020年2月3日上庭,無申請保釋,之後有意轉做金手指,2月4日見警方表達意向,無特別構思點講,由最初講起, 同意辯方指不單止講被捕人士,會篤其他有關嘅人。

同意在做NPS時,唔知某啲人真名,唔知當中提到的人物有無被拘捕。

彭不同意為咗博取做證人,會篤多啲人,加重人哋罪責,減輕自己罪責,沒有與警方達成協議。

當與DoJ達成協議後,有同意承認案情撮要,不同意當中有錯,不同意對D5的指控係虛構。

————
D6 #陳偉彥大律師
彭同意在2019年12月1日都未知道吳xx的計劃,直至12月7日晚,吳講述人物角色,各人任務,包括有:吳、彭、D5、張xx、屠龍、蜘蛛、閃燈和本民前。

▶️吳許的友情
彭同意辯方指出201年的鐵馬組算係咩組織,吳和D6只係十幾歲年青人,兩人係中學同學,華仁仔,老朋友,孖公仔。

2014年時D6都好少出嚟,彭做VRI / NPS 時都唔知D6全名,唔知道2013年12月吳企圖為情自殺,D6當時在外國讀書,專登飛返嚟陪吳。

▶️台灣之行
辯方指出彭做咗4次VRI,全部無提過新組織,無提過Red Mr 卡拉OK聚會,彭表示唔記得。辯方指在第二次VRI 中,講到吳係打電話給彭講台灣軍訓(同意)。

台灣之行,彭去過一次夜市,無去參觀廟宇,唔清楚其他人有去酒吧飲酒,唔知道其中一日係D6生日,無印象有人搞生日會,唔知道吳叫D6去台灣,係因為佢生日。

同樣在4次VRI 中,全部無提過汽油彈、㪍造炸彈、學搶槍、迫政府行為(同意)。

辯方指出D6無參與製造/掟汽油彈(唔同意);彭同意D6曾經加入台灣群組,唔知幾時退出咗。

▶️掟鏹水彈
彭同意在4次VRI 中,無提過10月4日掟鏹水彈,唔同意係在日頭去旅館,唔同意D6係最後到,唔同意佢無掂過溶液,同意在落咗街期間,見唔到佢哋有上過天台,唔知道D6向吳表示唔想咁做,所以取消。

▶️行山事件
D6見到吳拎晒啲槍出嚟,D6向吳講唔想掂呢啲嘢,落出後,許再向吳講唔想參與犯法嘅事,彭唔確定有無講,同意在NPS中,11月16日之後,無提過D6,12月7日計劃之中亦無D6在內。

JB8 12月9日01:54 彭與某人對話,對方問:群組入邊有邊個唔可以知道最新消息?彭回答:許。

最後辯方向彭指出,台灣係無開真槍,只係汽槍,彭唔同意。

D7 律師無盤問

盤問完畢。

[12:30] 控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11/6) 08:45 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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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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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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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彭軍壕(第6日作供)

D2 #姚本成大律師 申請盤問,控方不反對

🔸辯方盤問
問在西貢試槍當日各人的衣著,彭只答到自己著黑衫黑褲,唔記得係著長袖或短袖,其他人的衣著全部唔記得;辯方播出試槍片段,見到有人右手開槍,係黑白間條長袖,彭唔知係邊個,辯方指是彭,他有份開槍,彭唔同意。

🔹控方覆問
🖇️去台灣目的
辯方問過去台灣軍訓與之後的行動有無關,彭回答無關,亦答過有關,解釋無關係當去健身,有關係有開槍訓練。

🖇️D6與台灣群組
彭同意辯方指D6退出咗台灣群組,控方指出在12月8日D6又在群組發出訊息,彭稱唔知D6幾時又入返群組。

🖇️記憶 vs VRI
辯方質疑彭在幾年後靠記憶在法庭講,吳xx在西灣亭攞晒啲槍出嚟,控方提出在第一次VRI 已經有講。

🖇️@engred
彭曾經回答@engred 這名稱在法律文件見到,收文件與落口供好大距離,“好大距離”係指時間,彭在2020/4/8做NPS,在2021/11/22收文件。

🖇️去信DoJ
彭指英文手寫信的內容,部份格式係抄文件,主體內容係由囚友起稿,他照抄,寄出前唔理解申請撤回控罪和留在法庭存檔的分別,直至今日主控解釋;寄出後,律師亦通知他,唔應該由他寫信俾DoJ,之後律師再出信。

💩彭軍壕 作供完畢

————
傳召PW4 警員6314 楊立倫(音)

🔹控方主問
在2020年6月11日早上接受訓示,去上水古洞拘捕D4,去到由D4媽媽應門,PW4出示搜查令,但她唔識中文,由指揮官張督察用英文解釋。

屋宇有兩層,加埋約5000尺,上到上層一間房搵到D4,當時佢瞌埋眼坐在電腦枱前的凳上瞓緊覺,PW4叫醒D4,表露身份,講出目的,叫D4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他提供香港身份證,確認身份之後,作出快速搜身,宣佈拘捕,當時房間內還有三人:警署警長47780、警員5820、和警員13344。

PW4作出警誡,表示自己係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A2隊,拘捕罪名係串謀意圖傷人,懷疑D4在2019年12月8日用槍和炸彈傷害警員。警誡之下,D4有回應。
D4:淨係去過西貢試槍,之後支槍俾返鴻仔,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

PW4:去西貢試槍係咩意思?
D4:嗰日鴻仔俾支槍我,叫我試,我就照佢意思,向空地開咗一槍。

PW4:鴻仔係邊個?
D4:鴻仔係在西貢試槍先識,佢在12月8日被拉咗藏槍。

PW4:點解要試槍?
D4:鴻仔想試吓支槍可唔可以射到子彈?思源之後知道係真槍。

PW4解釋,以上的對話係D4講一句,他就在記事冊寫一句,每句畀D4睇、確認和簽名作實。警方有指引,警誡之後嘅說話係要記錄,紙張要保留,唔會有草稿,相對其他證人口供,可以有草稿,無要求保留草稿紙。控方展示PW4的警員記事冊相關內容。當日@10:20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D4要求睇搜查令,因為不在PW4手上,通知隊員,隨後有人攞嚟,D4睇完表示明白。

主管指示PW4搜房間,由5820看守D4,唔知其他兩人做乜,他們無和D4講嘢,在電腦枱上搵到六部手機,一部iPad,一部電腦,全部檢取做證物,就住證物,再向D4作出警誡,問有無用TG,問電話/iPad/電腦的密碼,均有回答,有紀錄和簽名作實。@12:15 D4 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和簽名。記事冊還紀錄咗在6月12日12:55,PW4再次返去D4家中,檢取一個綠色斜孭袋做證物。

[10:34~11:00] 小休

之後在房內等重點搜查隊到場,因為主管覺得地方大,要重點搜查隊到場協助,搜完D4房間之後,PW4帶住D4,跟住重點搜查隊去搜室內和室外,見證搜查過程。

約18:20,帶D4去落馬洲警署,過程中無作出打嚇氹,去到見值日官,之後PW4發出第二份Pol 153,因為已經相隔幾個鐘,要確保佢知道權利,影印記事冊副本給D4;再去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VRI,去到交畀值日官看守,PW4去準備做VRI。

@21:22 PW4發出第三份Pol 153,因為之後要做VRI。

[11:28] 小休
[12:22] 因為播片的技術問題而延遲

🎥播出VRI,全長約兩小時,播咗約一半。
內容大概:
唔使律師陪同做VRI,警誡之下,講過「淨係去西貢試槍…」,試完槍之後,拎咗一支槍走,之後幾日都係袋喺身,有一日鴻仔在TG揾D4,要攞返支槍,約咗在在新蒲崗俾返佢,槍係屬於鴻仔,只係healer 叫D4拎。

如何組成屠龍小隊,隊員有咩人,唔知真名,形容各人外貌,healer 在10月尾11月初在群組問有無人去試槍,D4與小熊維尼話去,當日搭小巴入西貢,後轉的士,見到鴻仔和另外兩三個唔識嘅人,確認鴻仔係在12月8日被拉咗藏槍同一個人,由鴻仔帶領行山,行咗一兩個鐘,去到一處附近有士多的地方,鴻仔攞支手槍出嚟,對住空地射咗一槍,輪流一人試一支,試完鴻仔話有兩把有問題,一把OK,試完槍,執返三粒彈殼,掉咗落海,行返出去,在途中鴻仔攞咗炸彈出嚟試,係一堆粉末,插條引線點火就爆,佢事前無講試炸彈,時序係試槍、試炸彈、掉彈殻。

[13:25] 押後至明日(12/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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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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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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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播放錄影會面VRI,大概內容:
鴻仔交一支槍給D4,佢話healer話要,但又無叫轉交畀healer,鴻仔有數過有14~15粒子彈,用白色膠袋袋住支槍,D4保管咗個多兩個星期,鴻仔話要返,約在新蒲崗雙喜街附近嘅公園交收,佢話想攞返支槍防身,去將軍澳做嘢,保管期間無用過支槍,無講畀其他人知,一直放在綠色斜孭袋,同healer 講畀返支槍鴻仔,佢話唔好,唔知點解。

接近天光上咗的士,D4、小熊維尼和另一人同車,另一人在坪石邨落車,唔記得小熊維尼在邊度落車,最後D4在新蒲崗落車,去咗富達工業大廈,嗰度係做拍攝嘅工作室,D4有份夾錢租。

食飯時healer 講,在12月8日會攪破壞、堵路,吸引警察到場,有人開槍射警察,相信係鴻仔啲人,D4無回應,無反對,當日無出現,無照計劃行事,因為危險。

11月尾,12月8日前,在TG group keep 住提起,7號講叫聽日準備好,叫去灣仔集合,租咗位瞓覺,healer 有個別通知地點,D4無去,當晚去咗太子飲酒,8號下午先瞓醒,睇新聞知道拉晒,之後無再與屠龍聯絡,佢哋換晒TG ID。

屠龍在荃灣柴灣角街某工廠大廈活動,阿塵涉及嘅柴灣角街就係同一地點,D4過去過兩次,放低遊行嘅衫褲鞋襪,嗰度有伸縮棍和避彈衣,唔知其他人有無上過。

向D4 展示證物:
1. 一部白色華為電話,係拍攝用嘅道具;
2. 一部黑色LG電話,係爸爸嘅,一年前過身,用嚟打機;
3. 一部粉紅色套電話,係媽媽嘅;
4. 一部黑色HTC手機,三四年前用嘅,已經壞咗;
5. 一部白色小米,都係拍攝用嘅道具;
6. 一部銀色iPhone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7. 一部銀色iPad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有警員提供補充問題:
在西貢有另一人試槍,唔知佢個名,身形高瘦,約1.7~1.8米,男子,姆姆哋,戴口罩,30歲以下,講廣東話。

富德工業大廈係D4工作地點,拍攝廣告和宴會,D4係做揸機拍攝,同兩個同學和其他人合夥,對上一次係2020年2月返去,當時營運中,後來有爭執,已經無返去。

放槍嘅斜孭袋在家中,錄色方形,大小約一呎。

TG 用過多個賬號,有:檸檬、John Lemon、黃又藍,其他唔記得,用檸檬同屠龍聯絡,唔記得用邊個同鴻仔聯絡,銀色iPhone 個TG 名係黃又藍,唔係用用緊嘅號碼登記,因為用儲值咭,iPad 係用John Lemon,檸檬係以前用,當時已經無用。

錄影會面在23:27完。

[09:51~10:16] 小休

🔹控方主問 PW4 警員6314 楊立門(音)
做完VRI後,畀藍色DVD給D4和簽收,之後交D4給值日官看管;在2020年6月12日押解D4返去家中檢取綠色斜孭袋,和影相,同日去3C工作室,由其他警員拘捕D5,PW4負責影相,重點留意後樓梯欄杆的一條柱,與指稱D5手機內的一張相作比對。

🔸辯方盤問
D1, D2, D3 無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PW4 隸屬OCTB A2-2隊,主管係張堃亭督察,其下屬有警署警長47780馮保羅,沙展58438,警員5820,13344,16117 和 PW4,PW4 認識另外兩位偵緝警員16991 和 8561。

PW4稱在2020年6月時唔知道馮保羅有去見彭軍壕,係在2020年尾,A2-2隊開會傾本案案情時,有人提及才知道,唔知詳情。無參與拘捕彭軍壕或黃振強。

辯方向PW4展示P2004,係黃振強在2019年12月9日影的傷勢相片,認識拘捕警員5828,都係A2-2隊,但PW4加入時,他已離開;未見過這些相片,無聽過有人講唔好打到咁,唔好留痕跡。

當日出發前,由張督察畀訓示,指派PW4去拘捕D4,和做證物員,無提過彭軍壕,無講彭已經交代事件,知道有搜查令,可以檢查數碼裝置,有帶備:搜查令,Pol 153,聲明樣本,和警員記事冊。一行7人出發:張督察、馮保羅、58438、5820、13344、16117 和 PW4。

上二樓有PW4、馮保羅、5820、和13344,見到D4瞌埋眼坐在紅色凳上在電腦枱前,PW4叫醒D4,無問過佢嘅精神狀態,從初步對答覺得佢清醒。

根據PW4的記事冊,當日時序:
10:00 作出警誡,有回應
10:20 發出第一份Pol 153
10:25 D4 簽收Pol 153
10:30 做補錄
11:00 補錄完
11:00~11:15 D4 要睇搜查令
11:15~12:05 搜查D4房間
12:05 就檢取的證物作警誡
12:15 做補錄
12:30 檢取證物簽名
15:15 重點搜查隊到場
18:20 離開,去落馬洲警署

律師質疑拘捕和警誡過程中有不當之處:不在警誡後即時發出Pol 153;無解讀Pol 153 內容;不是每次問答後簽名,而係在最後一次過簽;D4不是在第一時間知道可以修改或增補答案;無在記事冊紀錄每一項程序。指出係唔想D4知道有權利,PW4全部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大概如下:
當日有5名警員入D4房:PW4、馮保羅、5820、帶勞力士錶的警員、和攣頭髮警員;無人對D4宣佈拘捕和作出警誡,警員入房後,5820即將D4雙手反鎖在後,扣上手銬,強迫坐在藍色電腦椅,被推入廁所,馮保羅掌摑D4面部,講仲扮嘢,你係檸檬,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5820拳打D4 氣門、打肚,PW4用長靴踢D4腰部,打咗約30~45分鐘,警員離開咗,只有勞力士警員看守D4。

一段時間後,馮保羅問肯講未?黃振強已經篤到應一應,勞力士警員用毛巾遮住D4眼和口鼻,拉低頭髮使面部向上,開花灑噴濕毛巾,多次施行水刑,令D4機乎窒息,D4要求食煙;馮保羅恐嚇D4,稱D4為恐怖分子,可以打死D4,吊佢在出面樹上;PW4 拉D4 頭髮起身,問係唔係想玩“滾水淥啫啫”,勞力士警員取出子彈,在D4手上印上指模,馮保羅取出自己的手槍,放在被告手上印上指模,恐嚇話佢搶槍,殺咗佢都得,話同樣事情可以發生在D4媽媽身上。

稱黃振強已經篤咗D4出嚟,唔夠數,只係想搵返支槍出嚟,D4話支槍已經畀返鴻仔,警員用手機給D4睇黃振強、吳智鴻、D5的相,叫D4認住佢哋,講佢哋代號。
幾名警員教D4手槍部件的名稱,要D4記住,畀飯盒佢食,解開手扣,PW4一度同意“解開手扣”。張官問PW4幾時有講過上手扣?PW4改口稱講錯。

去到落馬洲警署,馮保羅要被告記住一份稿,黃振強係屠龍隊長,D4係隊員,吳xx畀槍,行山見過D5,去到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時,跟住大綱講,如果唔記得內容可以自己創作,如果在錄影會面中表現良好,可以保釋外出。

指出D4所有招認/簽名都係非自願。PW4 當然全部不同意。

當日由09:50入屋,18:20離開,D4無見過媽媽,D4曾經出房,當時唔知媽媽喺邊,唔同意係唔想D4向媽媽投訴,唔知邊個看守媽媽,唔知佢年紀,唔知現時D4媽媽已經過身。

D4 盤問大致完畢。

[13:30] 押後至明日(13/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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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庭上消息,證人之中有臥底警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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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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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 開庭

傳召PW4 警員6314 楊立隆

🔸辯方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警方在6月11日離開D4家後,無封鎖該單位,6月12日再去,係D4媽媽開門,檢取證物。

PW4在6月12日18:43時,做調查報告,寫DSSGT馮保羅起訴AP嘅罪名係無牌管有槍械和炸藥。

2020年6月19日,D4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投訴被捕之後被打和恐嚇,PW4唔知道。

D5 #是香媛大律師
2020年6月12日去3C工作室調查,之前有訓示,去香港工業中心7樓某單位,隔離的樓梯,揾JB8 p181 相片中的黃色柱,同意有多過一條樓梯,無入過該單位,只係搵咗該單位隔離的樓梯。

🔹控方覆問
因為收到馮保羅的指示,去7樓該單位旁邊的後樓梯,所以先上去7樓,由旁邊的後樓梯行到落2樓,途中搵與相片相似的黃色柱,在2樓搵到。

6月12日押解D4回家,去到時綠色斜孭袋係在相中位置,隨即執起咗,放入證物袋保管,當時未影相,影相嘅同事提醒番,就把袋放回該位置,期間無離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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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傳召PW5 女總督察 莫藹謙

🔹控方主問

2020年6月11日帶領重點搜查隊前往D4家中搜查,一行大約6人,搜查時係一同行動,屋宇有兩層,面積約1000尺,室外空間約半個籃球場大小,目標係揾槍、子彈、炸藥,下午三點後到,約六點半離開,揾唔到任何物品。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PW5 與本案的拘捕無關

D4 #林芷瑩大律師
睇JB1 p199,搜過相中房間,唔記得當時有無綠色斜孭袋,相中見到廁所內有藍色椅,但無入過廁所搜查,CID有講過搜查範圍,廁所唔係,唔記得邊個講,無問點解。

辯方呈上單位的地下和二樓草圖兩張PD4-2(a) & (b),標示出相應的控方相片,PW5 同意大致佈局,確認其他地方都有搜查。

搜查過程中見到CID,唔知有無被告人,揾唔到物品,PW5無記事冊,無做紀錄。

控方疑傳召 警犬隊 胡凱,相議後取消。

[09:55~10:21]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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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6 警署警長 47674 黃志偉

🔹控方主問

在2020年6月11日,證人係上水警署值日官。

🔸辯方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證人已經調職,憑記憶,當日無收過對D4 作 “No outside contact”,“Special ward detection” 的指示,警署有電腦紀錄,有待控方查證。“No outside contact” 的意思係如果被還押人士想見任何人,要得到案件主管同意,律師除外,“Special ward detection” 係會單獨囚禁,有專人看守,每隔25分鐘有警員巡視,值日官會每1小時巡視一次。

🔹控方覆問
25分鐘和每個鐘的巡視係內部指引,目的係確保安全和睇吓有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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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7 女總督察 張堃婷

🔹控方主問

當日係高級督察,係本案主管,在12月8日拘捕時已經係主管,如果小隊有行動,一定會畀訓示;當晚無直接對值日官畀指示,係經6134。
理解的 “Special ward detection” 有專人睇住,預防有暴力行為,防止有衝突;“No outside contact” 可以見律師,經值日官通知案件主管後可以見人,唔見得其他人,因為有在逃人士,唔想佢同涉案人士有溝通。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2019年12月8日已經係案件主管,知道警方有另一隊人跟蹤黃振強和吳xx,唔記得當時有無收過訊息,黃振強進入和離開安全屋,知道有跟蹤,唔知實際位置,有部署在12月8日早上六點作出拘捕。

12月8日後揾彭軍壕,1月中被拘捕,期間從背景資料知道,彭君豪係同事嘅仔。

睇P2007,由5820寫的接見彭軍壕的報告,知道在2020年見咗5次,同意除咗這份報告,無其他記錄,同意每次匯面後有口頭匯報,但無紀錄,知道彭想協助調查,提供資料,無話認罪,唔知有無問攞着數。

辯方再質疑多次探訪都無寫時間、無寫內容,有無收過訊息,彭的爸爸有任何要求,彭自己有無提出交換條件?PW7一律唔知,稱在2021年7月調職,之後嘅事答唔到。
PW7 解釋,在警員記事冊中的“IG” 代表Intelligent Gathering 。

D3 #梁鴻谷大律師
唔知彭軍壕有無討價還價,唔可以應承有減刑,警方無指引要作紀錄。

D4 #林芷瑩大律師
PW7 知道黃和彭被拘捕時,控罪係串謀有意圖傷人,在彭畀咗NPS後,DoJ修改為《反恐》控罪、交替控罪和串謀謀殺。PW7 無到下屬作出指示,可以唔告第一和第三控罪。

PW7 睇過彭軍壕的VRI & NPS,睇過黃振強的VRI,有同同事講過,唔記得幾時和講過咩,相信6314拘捕D4時,知道相關資料。

PW7 同意應在唔阻礙調查工作時,盡快發放Pol 153。

當日三點幾重點搜查隊到場,見過PW5 莫藹軒(音),無指示過唔好搜查廁所,唔知其他人有無講,應該一定要搜。曾經入過D4房間好多次,無留意有無綠色斜孭袋。

當日帶D4離開前,由6314扣上鐵手扣,反手在後,去到上水警署,唔記得有無上手扣。

至於no outside contact 的指令,唔知有無實行,無收過電話。

D5 #是香媛大律師
確認D5在2020年1月17日被捕,1月19日保釋外出,每個月報到一次,唔使交出旅遊證件,6月D6拒絕繼續保釋,被警方釋放。

[12:19]🔹控方覆問
用唔用NPS唔係警方範疇,警方係要精準記錄資料,交由DoJ行量,考慮證據,程序上寫完記錄,會問DoJ,DoJ有指定律師跟進,等指示,由DoJ決定俾唔俾做金手指。

關於Intelligent Gathering,如果俾嘅資料有證據價值,或者牽涉其他案件,就要匯報,如果無就唔使報,同事可以評估有無需要。有被告人經常想見警方,不論在唔同階段都有,要有佢要求,警方先可以見,因為被拘捕人士落咗charge,警方就不能再向佢攞證供。本案有人做咗NPS,想做金手指,要問DoJ可唔可以去攞NPS,因此如果入去攞口供係違反守則。

警方無規定警員對每一日的工作要做紀錄,接見被告人,亦無規定要做紀錄,PW7係本案與DoJ的對口單位,下屬有事要匯報畀PW7,但無規定要做紀錄。

至於幾時發放Pol 153,係警員個人決定,唔係每樣嘢都要畀指示,唔同判斷有唔同做法,以本案為例,程序係拘捕、警誡,如果警誡後有嘢講,就要做紀錄先,跟住睇吓有無迫切性搜屋,可以在等搜查隊嘅時候發放Pol 153。

PW7 作供完畢。

[12:50] 控方在今日準備的證人已經傳召完,押後至明日(14/6) 08:45 續審,會傳召警署警長馮保羅。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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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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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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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9 💩蘇緯軒

🔹控方主問
🖇️拘捕

蘇緯軒在2019年12月20日晚被拘捕,在2020/6/15 簽NPS,2020/10/3 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第三項-串謀謀殺,第七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第八項-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撤銷第一項-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

🎥控方播出CCTV,拍攝到大埔翠屏花園對出行人路,蘇緯軒被便衣警員制服和拘捕的過程,期間開咗一槍,被拘捕後,被帶上翠屏花園C座10樓某單位搜查。

🖇️講解槍械
蘇在被拘捕時持有Polymer 80 半自動手槍,簡稱P80,該支係未成形嘅手槍,根據美國法例,槍械嘅定義係要裝有火力控制組件 fire control unit,P80 係唔可以裝control unit,所以唔定義係槍,唔使審查都可以購買,經過改裝之後,可以裝上control unit,就變成真槍;彈匣可以裝15發子彈,手槍係Stephen 在2019年11月經陳xx轉交給蘇。

2019年12月8日知道其他人被拘捕,蘇藏有槍械,向Stephen 提出要暫避,翠屏花園是他安排的第二個住宿點。控方展示相片,引導蘇緯軒詳細講述單位內的情況,檢取咗避彈衣、手搶、長槍、彈匣、子彈、腰帶等物品,如:避彈衣可唔可以分拆;手槍的來福線;長步槍都係組合而成,屬AR系統,算係AR15,如何分拆成較細組件,瞄準器的用途;有不同彈匣,每個可以裝幾多發子彈;有兩種子彈-空心彈和實心彈,空心彈對人傷害較強,實心彈穿透力強;專用腰帶有何用途。略去詳細描述。

🖇️Telegram
蘇緯軒在2017年開始使用TG,係Stephen 叫用,因保密功能較好,用戶名稱係 @paystobewinner,蘇曾經兼職做救生員,因此其中一個名稱係“救生員”。
2019/12/4 TG 內容涉及一張西貢地圖,蘇解釋當時係叫車手阿文,準備在行動當日,從灣仔撤離之後,在圖中紅點放低佢,之後各自離開,或者就地燒車。
2019/12/8 凌晨03:56,蘇緯軒與流浮山刀手(後知為吳xx)的TG 對話,蘇解釋在10月得知計劃,發展到12月都係唔想親自參與,經常在尷尬時候俾啲無法拒絕嘅藉口,避開參與,所以在8號凌晨,估計吳瞓咗,就傳訊息畀佢,藉口推搪,點知佢未瞓仲回訊息,所以繼續提出唔夠子彈、運槍有難度、和安全屋等問題,有信心可以唔出席活動,因為知道Stephen 疑心重,如果佢知到告發佢,有可能被殺,唔知吳係咪監視自己,為咗避免被懷疑唔去,刻意在04:41 出圖,叫車手泊車。

[10:27~10:50] 小休

控方展示12月7日下午3點幾,吳與阿文的TG 對話,計劃接送槍手的路線,可以揾D5揸電單車在前開路,叫阿文聯絡蘇。

🖇️12.8 行動
12月8日民陣有遊行,在途經路線佈置一大一小炸彈,大炸彈在西面,藍色,細炸彈在東面,紅色,大嘅20 kg,細嘅2 kg,裏面係ANFO炸藥,外面包鐵釘,則翼高處有槍手,綠色;當警方防線由西向東推進,經過大炸彈時唔會爆炸,去到細炸彈範圍,先爆細炸彈,等警方向西面撤退,去到覆蓋大炸彈範圍,就引爆大炸彈,則翼槍手向警方開槍,理應有警員受傷或者死亡,就會有人上前執警方裝備。

🖇️認識Stephen
蘇緯軒在香港出生,讀到中五,案發時18歲,由細開始對軍事有興趣,在2014年年尾,在war game 群組認議Stephen,每月有一兩次打war game,佢約24/25歲,敬佩佢對戰術運用和裝備嘅知識。

2014年佔領旺角,有一次因為Stephen 怕被警方截查氣槍,而無去打war game,兩人開始傾政治話題,到2016年旺角暴動,蘇開始支持抗爭者,Stephen 講佢嘅理念,講解自由獨立嘅香港係點,要武力抗爭對抗政府,香港人自決嘅權利,Stephen 想成立一隊有組織有計劃嘅人,蘇係Stephen 身邊最有槍械知識,揾佢做助手,蘇被吸引,無可能拒絕;因為武力抗爭,有大量違法嘅嘢,Stephen 叫轉用TG,仲揾咗一名女子阿詩(音),和一名男子Samuel,加入Stephen 隊伍;2017年,Stephen 叫蘇去跟蹤金主…

張官叫停,表示唔需要知道與案無關嘅嘢。

🖇️12.8 行動前傳
2019年7月Stephen 識咗兩個勇武,話要槍做嘢,Stephen 揾蘇同佢哋接觸,某一晚同兩人見面,解釋Stephen 曾經運槍到香港,蘇形容係去sell 賣槍,當時唔識兩男子,後知一人係早前金主,另一人係吳xx,之後事情由Stephen 跟進;Stephen 與蘇因另案一同被拘捕,當時保釋中,Stephen 唔想用信用卡從美國訂槍,怕被警方監視,但蘇未夠年齡,無信用卡,無參與,蘇知道進度,唔知細節,知道後來槍械到港,係揾陳xx收件。

10月1日警方用實彈射傷示威者,Stephen 轉發訊息,表示示威者掟磚,警方用非致命武力,突然用實彈,示威者用實彈就有道理,Stephen 構思用槍械彈藥計劃,11月,槍械到港,約有5~6支手槍,一支長槍,交咗3支畀吳,蘇和陳各有一支,第六支唔確定;Stephen 話吳呢班人對槍械無認識,叫蘇指導用槍,佢哋話在某一晚會去試槍,蘇在Google map 查看地點,好近行夜山嘅路徑,擺明博拉,又唔想佢絕,口頭應承住先,到試槍前兩三個鐘,搵藉口唔去。

到11月中至尾,Stephen 策劃咗放置大小炸彈嘅計劃,知道詳情,未確定日期,Stephen 無提出要蘇負責任何嘢,到某日,蘇被安排做槍手。

12月8日前幾日,蘇有同吳確認計劃,表面上講會參與,口頭上應承,如果講退出,唔比警察拉,都被Stephen搞。12月8日,Stephen 話活動取消,無講點解,後來睇新聞知道被拉咗,警方講嘅計劃同Stephen 講嘅一樣,就叫Stephen 安排住宿。

主問完

[11:55~12:20]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向蘇緯軒展示光華大廈的街景圖,表示天台好高。距離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好遠,是否可以射到警察,有無開過真槍射人;蘇表示在外國開過真槍,無射過人,在500米內射人形物體無難度。張官提醒蘇,如何問題對他不利,可以唔答。

蘇在街景圖講出炸彈的大概位置,唔知道細炸彈近油站,無人向他提過位於修頓球場對面的中國銀行。

蘇表示計劃中,爆炸時係無遊行人士在附近,清楚Stephen 為人,唔會傷及無辜途人,因為唔係恐怖分子。蘇唔會親身執行射警察,但無同吳講,亦無同Stephen講。

D4 #林芷瑩大律師
蘇表示唔會拒絕Stephen,唔可以拒絕,因為怕咗佢。

🔹控方無覆問

蘇作供完畢。

[12:45] 案件押後至明日(18/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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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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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共傳召咗五名證人:兩名槍械專家證人,和一名財富調查組警員,他替黃振強錄取有關第五項控罪的無損權益口供NPS。

兩名警察投訴科的高級警員林少文(音),和女警長何月玲(音),林替黃撰寫投訴記錄Pol 964,被投訴人叫戴明德(音)。何在2019年12月17日去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撰寫調查報告,並向黃解釋,因為案件在審理中,暫緩投訴程序。

[12:40] 案件押後至明日(19/6)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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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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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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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警長 58059 劉俊考(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2

🔹控方主問
2019/12/8 06:03 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任務係拘捕D2,入咗房見到兩男子,問明邊個係張xx,就帶去厠所,睇身份證確認身份,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搜身,揾到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卡,背囊內有衫褲,警誡,回答咩都唔知,記錄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帶返入房,再搜查房間,搵唔到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警方點樣開該位的大門,一行六人上到去,已經開咗門,有警員在單位內,唔記得有無警員入咗房,證人進入房間,見到D2踎在床邊,一定唔係瞓在床上。聽唔到隔籬房有人大叫,叫D2帶埋自己嘢去厠所,唔清楚房間內地下有無避彈衣。

去到廁所,唔記得D2 喺邊度攞身份證出嚟,宣佈拘捕,罪名係在10月20日非法集結,作出警誡,回應係乜都唔知;承認事實第18段,在銀包內搜出兩張八達通,在灰色背囊搵到八件涉案物品。

根據證人的口供紙,其中一部電話P350,鏡頭損壞咗;律師指出另一部無SIM 咭的電話P352,不是在D2 身上搵到(唔同意),06:14 開始搜查,06:30 搜完,07:12 帶回房間,房內已經無咗黑色避彈衣(唔清楚)。唔知道有人影相。

搜到電話P350,有check過,唔記得個電話着唔着,無問D2,無作出調查。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有六個人參與拘捕行動,搭𨋢上樓,去到已經開咗門,無等齊全隊人,證人和另一同事先入屋,廳中有其他隊伍人員,證人屬於B2-2小隊,見到有A & C 隊,有人講一間房有一個人,另一間房有兩個人,證人入咗兩個人間房,房內已經有3~4個同事,唔記得另一個可疑人士係咩狀態,可能踎喺度,唔記得有無暴力對待。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A, B, C 隊一齊參與,分開各自訓示,各有不同職責,唔知仲有無其他隊,唔知A & C 隊有幾多人到場,知道目標多過一個人,B隊目標係D2張,有關12月8日/屠龍小隊/黃振強/危險人物/有槍和炸藥/警方爆門,全部唔知道,訓示好少資訊。

證人唔同意用較輕罪名拘捕,等被捕人講嘢,無對槍械作出調查。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3186 楊xx,案發日係警員,D3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12月8日屬C2-2 小隊,被指派做證物員,唔知有其他隊去,當日05:30離開警察總部,05:45去到附近候命,05:57控制中心通知可以上去,去到未開門,由其他隊伍爆門,證人企得較後,睇唔到情況,06:02開咗門,證人入去揾D3,在一間房內揾到,房內仲有另一男子,有其他隊伍帶佢離開,警員7127拘捕D3,證人在旁,拘捕之後檢取證物,06:25~06:50期間,在床邊的矮櫃上檢取一部銀色華為電話,在地下檢取兩件避彈衣,畀D3簽名確認,之後畫圖P433,06:50~07:00影相,放證物入袋,07:10帶D3離開。

控方呈上兩件黑色避彈衣,P408 & P409,叫證人詳細講述牌子、內層的防彈版、如何穿著…

[10:38~11:03] 小休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同其他警員一齊入房,見到有兩個男子,無印象當時D3做緊乜,另一人好快被帶走,無留意當時佢嘅衣着,同意在檢取證物和影相時,另一人係不在場,無諗過要搵佢,亦無調查避彈衣屬於邊個。

律師展示控方相片JB1 p147,見到避彈衣旁邊有一隻藍白色拖鞋,證人無檢取,覺得與案無關,唔知另一隻拖鞋喺邊,唔同意D2被帶走時,無避彈衣在床邊,唔同意係事後放在拖鞋之上;律師展示另一份控方相片JB6 p383,顯示拍攝時間係2019/12/8 00:42,指係從D3 電話取出,相中的D2穿著右腳係藍白色拖鞋,左腳係黑白色,證人唔記得D2當時係唔係赤腳,亦唔記得D3着咩鞋,唔知道承認事實之中,同意在客廳搵到避彈衣。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十幾人在單位外,有爆破組,有O記,證人排在後面,證人入屋前已有七至八名警員入咗去,佢哋去咗第一間房,第二間房已經開咗門,有其他人在房內,唔同意有襲擊,聽唔到聲音。
律師指出有警員襲擊D3,被三個人撳在床上,用手踭撞,面向下,無人宣佈拘捕,無講警誡,問D3其他人去咗邊邊,回答唔知道,再被拳打,如果你唔講就繼續打,回答真係唔知道;入房時係無避彈衣,係放在廳中。證人一律唔同意。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確認當日流程係拘捕,揾證物,在記事冊記係證物,畫圖,影相,執證物入袋,唔會入咗袋再影相。

🔹控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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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 11027 李維俊(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5

🔹控方主問
2020/1/17 屬O記A1-2隊,與偵緝警長2825,警員33215,10269,一同去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某單位拘捕D5,事前唔知舖頭名稱,主控展示多張相片,證人同意係3C維修工作室的正門和室內情況。

入門後見到只有D5個人,表明身份,在14:37時,以串謀危害他人身體拘捕D5,警誡之下有回答我無嘢講,搜身,揾到身份證,一張八達通,一張恆生信用卡,兩張提款卡,1200元現金,四條鎖匙和兩條車匙。證人查問車匙,有回答。

16:45 帶D5離開,上手扣,帶到青山道等車,期間D5高叫自己全名和身份証號碼,叫人拍片和揾律師,話身體無受傷,叫咗幾次;證人話當時詫異,第一次遇到,黑暴期間,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有經驗,有人講名叫搵律師。其後去咗長沙灣警署,晚上再去搜屋,在同日搵到兩部電單車,在另一日搵到第三部,在車行維修。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當日由高級督察帶隊,仲有警署警長 11998 郭軍鵬(音),14:30去到…(無交代兩人去咗邊)

律師指出警員衝入工作室撳住D5,無展示委任證,無問過係唔係賴xx(唔同意)。

訓示有講係關於12月8日,唔知道在當日之前有人被捕,唔知道有關證據,去之前唔知道D5在嗰度返工,入咗舖頭之後,主管有講D5有三部電單車,無其他資料。

拘捕之後做唔做錄影會面VRI,係由主管袁督察決定,證人無向袁督察匯報D5無嘢講,因為做VRI的房間,隔離有監控室,唔使匯報,D5做VRI時有律師陪同,基本上係無回答。

證人同意D5身上無電話,亦無問過,同意揾電話對於搜證係重要,但對於拘捕職責唔重要,14:35~16:45期間,由33215做搜查和檢取證物,證人負責看守D5。

律師指出D5沒有回答關於電單車的問題,警員嘗試迫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鬧佢係曱甴。證人一律否認。

證人唔知點決定檢取咩證物,唔同意因為搵到文宣而覺得3C工作室係黃店。

證人唔知D5在1月19日保釋,有參與歸還部份證物畀D5,唔知道邊個聯絡D5,辯方呈上由證人撰寫的調查報告MFI 21,內有D5的聯絡電話,證人唔記得點得嚟,相信警方係用呢個電話嚟搵佢。

當日無為D5做背景報告,之後交俾直日官,職責就告一段落。

[12:36~13:02]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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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20/1/17 有訓示去3C工作室,做證物員,檢取大量電話、電子器材和文宣,有20個電子器材,全部都有即場檢視,睇吓使唔使入密碼,發現大部份都要,有部份著唔到,唯獨一部iPhone 8 唔使入密碼,睇入面嘅相片,有好多D5嘅生活照,之後放返低,影完相再檢取。講述其他檢取的物品。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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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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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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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案件管理
- 馬大律師稱D7因身體不適,要去睇醫生,未能出庭。
- 討論證人次序和審訊安排。
- 是大律師申請法庭畀時間攞指示。

[09:30]
📍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2020/1/17 訓示時被指派做證物員,罪名係串謀傷人,唔知係咩案,唔知道在12月8日已經有人被拘捕,出發之前唔知道要檢取咩證物,入咗單位之後,主管通知要檢取現場全部電子裝置和現金,有畫工作室室內草圖P955,其中一張工作枱A,有多部電話,以代表著唔機的電話,⭕️代表可以著機,共有8部可以著機,其中一部P880唔使入密碼。

警員11027拘捕D5,搜身時證人在場,但唔係全程睇住,唔知道D5身上無電話,無問邊一部屬於佢,無問邊一部平板屬於佢,亦無問電腦,無問嘅原因係專注大量證物,忽略咗問。

入到去舖頭知道係做維修,無問邊啲電話屬於客戶,律師展示一張相片,顯示有一掛袋,裝有8部電話,證人表示全部撳唔著,無留意每部電話都有label紙,寫上顧客名稱和密碼。

證人同意昨日口供講,在場有開啟不需密碼的電話,檢視內裹相片,無做任何紀錄;內有D5的生活照,證人覺得未必係重要證據,所以無記錄,有向上司匯報,但都係無記錄。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無睇過電話內容,在庭上咁講只係要修補錯誤(唔同意)。律師指出睇相之後並非放回原位,移動過位置,證人回答如果拎起嚟睇都係移動嘅就係啦。

證人收到指示要檢取所有電子裝備和現金,檢取個人物品係證人個人決定,同意檢取的所有證物,都無問過D5是否屬於他的。

當日係由證人和三名警員先進入3C工作室,之後袁幫版和其他人才到場,隨即封鎖現場,唔知當日有無客人上門,律師展示控方一張相片,見到工作室內有小朋友的玩具,證人知D5未結婚,唔知道D5的家姐在工作室返工,所以有玩具,亦唔知張xx係D5姐夫。

2020/1/19 15:55 證人將P880 交畀DPC 8561,攞去做法政檢驗,其他電話全部由證人處理,無攞去做檢驗。

律師指出因為證人在工作室搵到有政治立場嘅卡片,所以認為呢間係黃店,檢取現金嘅目的,係阻礙3C工作室運作;證人和另一名警員企圖灌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證人係拎住滴露。證人一律不同意。

證人表示係他聯絡D5 交還證物,但無打電話,係直接去住址搵佢,律師問點解唔先打電話,證人表示唔清楚,有指示係咁做。律師呈上證人的記事冊MFI 22,有記項寫:「2020年2月3日 09:45 致電賴xx,6855xxxx…」,證人改口有打電話,唔記得點樣知道電話號碼。

控方申請小休思考覆問。

[10:10~10:24]
🔹控方覆問
2020/2/3 收到指示要歸還電話,證人與沙展帶住電話,去D5的住址搵佢,揾唔到,唔記得係無人應門或D5不在家,離開後,在街上遇到D5和他媽媽…

是大律師提出反對,要求陪審員和證人避席,指盤問時無帶出相關內容,三方商議。

控方修訂問題:結果還唔還到電話,證人回答「無」;追問點解?張官制止,但證人已經搭咗「D5拒絕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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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8519 范智峰(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7日去拘捕張xx,成功拉到。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張係在廣源邨停車場揸車出嚟時被截停,即時帶返住所搜屋,屋內張太在場,張叫太太搵D5搵律師,張太嘗試打電話,搵唔到人,得知張太係D5家姐,張被帶返警署落警誡供詞和做錄影會面,2020/1/18 晚上七點幾調查完畢,交俾值日官。

證人表示張嘅職業係做貨車司機,唔知道在張和太太在3C工作室兼職。

展示控方相片 JB2 p26 & p27,顯示一輛BMW私家車,指出車上司機係張,他落車行出行人路。

[10:51] 🔹控方覆問
張太係用手機打畀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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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50029 張錦倫(音)
🔹控方無主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律師向證人展示由他寫的調查報告P2013,紀錄在2020年1月19日 00:18時,由馮保羅帶領證人和其他警員,一行六人到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證人向值日官提取D5,上2樓一間房間進行debriefing ,證人解釋debriefing 意思係了解D5背景,唔係搜證,調查報告寫:了解與其他人關係,解釋未必涉及案件有關,當晚知道有三個被捕人,D5係第三個。
律師質疑與其他被補人關係,仲唔係與案有關?證人最終同意。

同意係在無警誡之下問問題,知道拘捕隊伍有調查報告,唔知道D5無嘢講,當晚係根指示去了解,證人係屬於調查隊伍,無問拘捕隊伍攞報告,係比較客觀嘅做法。

當晚係問D5嘅家庭,讀書,有無入三合會,有無參與政黨或任何組織,各被告之間嘅關係,工作嘅同事;D5 無答。同意無記錄內容,如果D5有回答,就會另外做一份詳細報告。

證人稱當晚只有他和另一警員同D5上房,其他警員在車上等候,被質疑點解唔係寫兩名警員,而寫6個人,證人解釋紀錄太概括。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警員在房內叫D5除晒所有衫,只剩下內褲,叫佢踎在牆角,不停喝罵D5為曱甴,畀TG嘅相佢睇,問相中物品去咗邊,畀TG對話內容D5睇,講唔理之前嘅事實係點,背咗呢啲名佢,話識得佢哋就放D5走,唔係整到你坐十幾碌,快啲着返條褲;D5發覺有人放咗子彈在褲袋,警員取出其中一粒,放在D5上半身磨擦;有一名警員,一條一條咁掹D5頭髮,放在子彈之中,採集DNA;警員話放你走都得,不過就同出邊啲人講你篤灰;叫D5着返衫帶返羈留室,途中有警員將D5頭和身體撞向牆。證人一律否認。

🔹控方覆問
叫證人讀出調查報告其中一句,「會見完畢,無任何資料提供」。

[11:2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因為未知D7情況,和林芷瑩大律師在下星期一要出席終審法院案件,因此明日和下星期一主要處理證物,主控表示可以在下星期五完成控方案情。

P.S. @19:00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6月20日無審訊,估計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