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喬(35)🛑已還押逾1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
0945 開庭
法官指今日只作答辯及求情,將另擇日子作判刑。
📌答辯:
案件一 承認控罪(1)及(2),控方同意將控罪(3)存檔法庭
案件二 承認所面對一項控罪
被告同意相關案情,法庭裁定上述兩案件3項控罪罪名成立‼️
📌法官對案情提問
就案件一之喉管炸彈法官又問其威力?主控引述專家報告指破壞力可以由喉管爆炸時金屬碎片彈射至50米內造成受傷。
就案件二案情指有布袋澳村內CCTV拍到十二人上船潛逃經過,法官要求控方在庭上播放,主控指全長1小時,可快速播放,但要求休庭1小時預備器材安排。法官再問案情提及被告角色是聯絡其中潛逃二人,為何有此安排,主控答只有資料是有人吩咐被告。法官又進一步問有沒有資料可追縱到負責物流人物如船牌𨍭讓、汽油等等?主控指警方沒有資料。法官又再問衛星電話是誰人提供?通訊是以何方式如摩斯密碼、文字定暗號?控方指沒資料由誰提供,警誡下被告指衛星電話是自己用作發送電郵位置訊息。
1100 休庭至1130預備器材播放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今日係喬生日,生日快樂!
不在場按:看來陳廣池對做檢控及警察工作有很大興趣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喬(35)🛑已還押逾1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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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法官指今日只作答辯及求情,將另擇日子作判刑。
📌答辯:
案件一 承認控罪(1)及(2),控方同意將控罪(3)存檔法庭
案件二 承認所面對一項控罪
被告同意相關案情,法庭裁定上述兩案件3項控罪罪名成立‼️
📌法官對案情提問
就案件一之喉管炸彈法官又問其威力?主控引述專家報告指破壞力可以由喉管爆炸時金屬碎片彈射至50米內造成受傷。
就案件二案情指有布袋澳村內CCTV拍到十二人上船潛逃經過,法官要求控方在庭上播放,主控指全長1小時,可快速播放,但要求休庭1小時預備器材安排。法官再問案情提及被告角色是聯絡其中潛逃二人,為何有此安排,主控答只有資料是有人吩咐被告。法官又進一步問有沒有資料可追縱到負責物流人物如船牌𨍭讓、汽油等等?主控指警方沒有資料。法官又再問衛星電話是誰人提供?通訊是以何方式如摩斯密碼、文字定暗號?控方指沒資料由誰提供,警誡下被告指衛星電話是自己用作發送電郵位置訊息。
1100 休庭至1130預備器材播放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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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今日係喬生日,生日快樂!
不在場按:看來陳廣池對做檢控及警察工作有很大興趣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喬(35)🛑已還押逾1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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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再開庭
🫂播放布袋澳村不同街道包括村公所CCTV,並呈上多張拍到被告截圖 。法官問到知不知爲何天光偷渡?控方指由匿藏地點出發是凌晨,而早上出船航行視野較好。
📌求情:
已呈交之兩份書面求情,今日交上被告親手書寫求情信,被告現年37歲,沒有案底。原先案發前同家人關係疏離,搬出自住,情緒差有抑鬱需服藥,並更改至現有姓名。
[案件一]
認識黃xx 並成為男朋友,案發時有社運事件令情緒問題惡化,知道喉管炸彈是男友放在家中但不知詳情如威力及幾時及如何使用。國內服刑時已經深感悔疚。至於自己用火柴頭物料打算放入網球只能出煙,是上網學習,試過效果只有煙火沒有再製作,原只打算引起傳媒注意。最錯地方是沒有拒絕男友儲存喉管炸藥在家,不是積參與。陳官質疑被告家中儲存有不少示威者常用物品如多個眼罩,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袖等等似是積極參與社會運動。
[案件二]
被捕後坦白承認,提供資料協助警方調查包括無捐益口供,交代案中角色,聯絡工作只是由「恩典」安排,國內被捕時控罪為組織偷渡較其他人刑期長。查問下指沒有付出費用,由他人代交。法官對同案其他人早前被判處十多個月表示並不認同,本案是非常嚴重之防礙司法公正 ,代看指相同背景及案情下如其他人在不同法官席前刑期偏差大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陳官回應「佢可以上訴」
兩案背景源於社會事件,如今社會氣氛已經轉為平靜,重犯機會不大,被告對犯下罪行深感悔意,還押期間仍不停努力進修,希望可盡快重投社會。
1316 完庭
案件押後🛑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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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35)🛑已還押逾1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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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再開庭
🫂播放布袋澳村不同街道包括村公所CCTV,並呈上多張拍到被告截圖 。法官問到知不知爲何天光偷渡?控方指由匿藏地點出發是凌晨,而早上出船航行視野較好。
📌求情:
已呈交之兩份書面求情,今日交上被告親手書寫求情信,被告現年37歲,沒有案底。原先案發前同家人關係疏離,搬出自住,情緒差有抑鬱需服藥,並更改至現有姓名。
[案件一]
認識黃xx 並成為男朋友,案發時有社運事件令情緒問題惡化,知道喉管炸彈是男友放在家中但不知詳情如威力及幾時及如何使用。國內服刑時已經深感悔疚。至於自己用火柴頭物料打算放入網球只能出煙,是上網學習,試過效果只有煙火沒有再製作,原只打算引起傳媒注意。最錯地方是沒有拒絕男友儲存喉管炸藥在家,不是積參與。陳官質疑被告家中儲存有不少示威者常用物品如多個眼罩,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袖等等似是積極參與社會運動。
[案件二]
被捕後坦白承認,提供資料協助警方調查包括無捐益口供,交代案中角色,聯絡工作只是由「恩典」安排,國內被捕時控罪為組織偷渡較其他人刑期長。查問下指沒有付出費用,由他人代交。法官對同案其他人早前被判處十多個月表示並不認同,本案是非常嚴重之防礙司法公正 ,代看指相同背景及案情下如其他人在不同法官席前刑期偏差大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陳官回應「佢可以上訴」
兩案背景源於社會事件,如今社會氣氛已經轉為平靜,重犯機會不大,被告對犯下罪行深感悔意,還押期間仍不停努力進修,希望可盡快重投社會。
1316 完庭
案件押後🛑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判刑 🔥
👤喬(35)🛑已還押逾17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承認控罪一及二,協商後控罪三存檔法庭)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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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法官指27頁判刑理由書約在中午1300 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陳官隨即問今年一月十一日才收到被告求情信,指因看過發現同一般所見求情信不同,自己深深感受到字裏行間喬有真心悔改並非只單求為求減刑而寫,喬答由知道審訊日期開始回想事件,之後不停作修改,估計約花了2個月,陳官又再追問「喬」姓是被告自己同家人不和想切割關係而改名,求情信提及現時感受到親人巨大支持,會否改回原本姓名,被告確認本案完結後會改回。
法官指二件案件沒有申請合併,各方同意由同一法官處理。
陳官非常欣賞被告親自書寫之求情信,故在庭上特意先讀出重點,包括過去心路歷程如國內還押首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出2女士前來探望深深感受國家對自己的關懐,憧憬未來對社會、對國家的貢獻。
📌判刑速報:
【案件一】 即時監禁43個月
【案件二】 即時監禁18個月
合共刑期61個月‼️
簡短理由:
【案件一】
控罪1 :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以40個月監禁。
控罪2 :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刑期為2年。控罪2其中 3個月分期執行
兩罪總刑期43個月
【案件二】
雖然同案其他人在同級法院認罪後以 15個月為量刑起點,陳官指喬負責聯絡潛逃工作七個月之多,十二港人之潛逃如成功後果不堪設想,會影響多宗審訊中案件,是對司法制度巨大損害,另一方面各人如成功逃至外地定必對政權大肆批評,這些己在現時逃至外地人士身上可見。再者協助執行潛逃亦妄顧其他人士可能葬身大海或遇上海盜之風險。
考慮上述理由,本案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考慮曾在內地服刑及同案被告刑期酌情再減6個月,即判以18個月即時監禁。
兩案件屬不同性質,刑期下令分期執行,即合共61個月監禁。
1056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判刑 🔥
👤喬(35)🛑已還押逾17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承認控罪一及二,協商後控罪三存檔法庭)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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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法官指27頁判刑理由書約在中午1300 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陳官隨即問今年一月十一日才收到被告求情信,指因看過發現同一般所見求情信不同,自己深深感受到字裏行間喬有真心悔改並非只單求為求減刑而寫,喬答由知道審訊日期開始回想事件,之後不停作修改,估計約花了2個月,陳官又再追問「喬」姓是被告自己同家人不和想切割關係而改名,求情信提及現時感受到親人巨大支持,會否改回原本姓名,被告確認本案完結後會改回。
法官指二件案件沒有申請合併,各方同意由同一法官處理。
陳官非常欣賞被告親自書寫之求情信,故在庭上特意先讀出重點,包括過去心路歷程如國內還押首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出2女士前來探望深深感受國家對自己的關懐,憧憬未來對社會、對國家的貢獻。
📌判刑速報:
【案件一】 即時監禁43個月
【案件二】 即時監禁18個月
合共刑期61個月‼️
簡短理由:
【案件一】
控罪1 :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以40個月監禁。
控罪2 :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刑期為2年。控罪2其中 3個月分期執行
兩罪總刑期43個月
【案件二】
雖然同案其他人在同級法院認罪後以 15個月為量刑起點,陳官指喬負責聯絡潛逃工作七個月之多,十二港人之潛逃如成功後果不堪設想,會影響多宗審訊中案件,是對司法制度巨大損害,另一方面各人如成功逃至外地定必對政權大肆批評,這些己在現時逃至外地人士身上可見。再者協助執行潛逃亦妄顧其他人士可能葬身大海或遇上海盜之風險。
考慮上述理由,本案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考慮曾在內地服刑及同案被告刑期酌情再減6個月,即判以18個月即時監禁。
兩案件屬不同性質,刑期下令分期執行,即合共61個月監禁。
1056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