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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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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07開庭]
📃 辯方代表申請將呈堂文件冊列為證物;

⏺️D18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內容

續昨天內容,當被告知道原來身旁上車的不是D17卓小姐時便擔心卓去向,因為卓落車前曾說落一落睇車睇下前面發生咩事,好快會上番車,然後被告縮一縮腳,卓小姐好快在右邊落車,無選擇左邊落。對話中被告無回應D17卓小姐,卓小姐落車後被告便問娜娜。

當時被告坐的車後座左邊是無門的。D19 陳小姐後來上車,被告無查問因由,D19上車前亦無人問被告准許或與否。被告發現D19 時,她無留意車位置,被告睡醒時,無人向她介紹D19身份。

及後好快見到D17跑回來並上番車,坐番被告左手邊,即原先早前坐的位置。上車後,娜娜 問D17 為什麼心急跑回,問前面發生咩事,D17回答指前面好多人跑,有啲電單車駛上嚟,認為情況混亂所以跑回來。

被告所指的情景是片段中D17跑回車的片段場景,並見黎先生(司機)落車安排卓小姐上車,娜娜則狀向後傾談。辯方代表引述有關影片指出有人在車左旁想拉開車門,但不果,只拉到油箱蓋!片段見車左邊有一女子拉油缸蓋,被告指記得D17 上車前有人整車身左邊,車內無人和此人有溝通。記憶中車窗戶關上。被告不知該人士做什麼,只知有人整車門位置。

相片見4名人士,被告指左邊黑色衫應不是D17, 因為D17側邊有兩執陰,相入邊的人無;而D17 背包是紫色,相中不見紫色揹帶。

及後D17上車坐好後繼續開車,後來和車輛WLxxxx相撞。被告不知撞車前司機車門開了一開,然後關上何解,估計車門無關好所致,車內無人問或講此情況。

相見車門開左小小,見有人影在下 ,被告不知是什麼。被告被捕前無在紅磡繞道下過車。在卓小姐上番車並作出解釋後,隔了約2分鐘左右便出現撞車情況。

警察及後截停車輛 WLxxxx和被告坐的車。被告無仼何行動協助理大逃離人士或參與暴動,尤其是新橋行動,亦無作出利便/協助暴動進行。被告無聽過為什麼D19 為何上車,被告亦無主動問,因為當知道上車人士,即坐被告右手邊人士不是D17卓小姐時是先擔心卓的情況,而當D17上車時,他們便討論路面情況。當初D17 是先由娜娜向被告作介紹,而D19 的身份無人主動向被告介紹,被告認為以第三者身份主動問好似不禮貌和尷尬。

被告聽到黎氏夫婦問妹妹為什麼還未回來時是睡醒但未完全清醒狀態,歷時幾耐不知,當被告知上車是D19 而不是D17 時有醒一醒,當D17 跑回來便完全醒來了。

🔸主問完結,其他辯方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主控引出一份文件,列出五個階段車內的坐位。前方左是娜娜,右方司機是黎先生,主控問D18是否認識黎,D18回應早前船河已見過黎先生一次;D18不同意主控指整個遇見娜娜是虛構出來,只是為了解釋她為何出現在紅磡繞道。

主控質疑她要回家為何要行紅磡繞道?D18表示,她不是第一次去朋友黃埔家做瑜珈,如果不步行回家,也會搭巴士(7B),而路線便是可以不途經紅磡繞道,但這只是巴士路線,除此路線仍有其他路線;D18回應主控,當時不覺得路面交通不正常,她由右邊後面車門上車是因為車主請她由那裏上車;D18不同意主控指其實是黎及娜娜是在紅磡繞道叫她由右面車門上車而不是在黃埔麥當勞上車!

主控質疑D18即使沒有帶錶,都沒有懷疑行車時間已經很長,不是正常行車時間?D18回應因塞車,所以都明知會行車時間會比較長。

主控質疑卓小姐要求在繞道曾下車,都沒有考慮到不正常的行車時間?D18回應她沒有考慮行車時間,因為只聯想到為何要在公路上下車?

主控質疑為何不阻止卓小姐落車?D18回應未趕及問她已下車了!

主控質疑D18好似好多嘢都諗唔到?D18回應說當時都係好多嘢諗唔到。

主控指D18話有見過人在公路上下車都是作出來合理化自己的說話,主控質疑D18說自己一時瞓着咗一時醒,只是想逃避回應記得的過程;D18不同意!

主控問D18當陳小姐上車後有沒有說出要求甚麼?有沒有借電話打回家人報平安?D18回應沒有。

主控問D19有沒有焦急的表情?D18回應沒有留意。

主控質疑D18身上物品、衣著、問她黃埔上車時有沒有穿著黑色外褸?D18回應沒有印象。

🎥主控播放截圖問車後座的三人有沒有交換衣服穿著,D18回應沒有。

主控着D18確認身上物品有沒有帶水樽?D18回應沒有印象。

📍法官着主控要清晰地問問題!對方已經不同意的問題,就不用再拆到好細再問。

🎥主控播放車被截停後截圖
問下前車有沒有事發生,問車上有沒有任何對話?
D18回應有談論路面情況,同前面有車撞到本車,除剛才提到的內容並沒有其他對話!

另外就是有一位警員走近與司機對話,主控質疑D18等人是不是心知肚明,夾定好應對警察的說話先落車,D18不同意!

——————
[1140小休]
[1200開庭]

🔹主控續問
主控問D18有沒有同娜娜交換電話號碼,D18回應沒有,只用Snapchat,黎先生與娜娜已離開香港,D18除在警署見過面之外沒有再見過他們。
主控質疑D18是在被拘捕後才知道卓小姐是中學生,D18回應真的在被拘捕時才聽到卓小姐是中學生及學校的名稱。

🎥主控指出片段中黎與娜站在一起,而D17 D18 D19三人企在一起是因為他們三人是一齊在繞道上車,D18不同意!
主控指D18是在紅磡繞道上車,上車時是穿著黑色褸,D18不同意;
引謄本指出D17向警員講的說話,D18回應她記得警員有向他們幾位調查及對話,具體內容已沒有確定記憶。

🎥主控引截圖
指該截圖裡,上車的人是D18, 回應不同意!
回應她是知道理大是有暴動發生,知道裡面有示威者,又指出D18曾在理大出現,D18回應不同意!

🔸辯方代表覆問
由於主控指D19面容焦慮?看不清楚的原因是因為車內的光線是暗的。
代表問有電單車在外週圍出現時,她在車內做緊咩?回應在車內三人都問緊卓小姐剛才下車觀察到的事物,而傾談過程中沒有留意車外交通情況。
與前面車輛碰撞後一分鐘左右便有警員到場所以被撞後沒有刻意報警。

🔎法官向D18澄清
卓小姐落車前有沒有問她為何落車?D18回答有問,而卓只答落一落車好快回來,並沒有講原因。
撞車後車內幾個人的對話是甚麼?D18回應他們主要表達奇怪前面的車輛為何要後退?另外也記得有人問有沒有人受傷,當時都是回答沒有受傷。
袋內的物品只有銀包、電話及可能有支水,沒有毛巾衣物之類,D18回應:沒有帶衣物是因為朋友家離家好近。

🔹主控覆問
主控質疑發生撞車後,車上各人樣貌都很平靜,沒有像D18說有驚訝及互相有問有沒有受傷?D18回應當時的情況是有問佢有沒有受傷,她回答沒有受傷,焦不焦急就沒有印象。
被後面的車撞到時,車內的人有甚麼反映?回應兩件事發生好近,都有覺得驚訝。

🔸辯方覆問
去朋友家做瑜珈,D18一般習慣不會帶衣物毛巾。

⏺️D18作供完畢,沒有辯方證人,D1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 法庭已與警方安排星期一處理檢視證物
- D9申請保釋出席祖父喪禮一事,法庭定在3月28號,在灣仔區域法院36庭判決,只需D9及其代表出席

[13:17]休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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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開庭]

法庭檢視證物

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5月2前
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6月13前
結案陳詞日子:2023年7月21日&24日,區域法院36庭

D9 保䆁申請 於3月28日 0930 處理,其他被告不用出席。各被告取消宵禁

[10:59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0/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20)、D7:陳(20)、 D8:麥(25)、D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0/ D11-12/ D13-16/ D17-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D3,6,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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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張專員表示,採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沒有補充。王詩麗法官主動邀請控辯各方釐清以下兩個要點,以協助法庭:
1) 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法庭最終裁定實際沒有發生暴動,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除了蕭大律師同意控罪指稱的暴動範圍,其餘辯方立場只同意理大校園部分位置發生暴動;就暴動罪法律定義,現有案例已清楚列明。法庭更關注的是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假設被告因為不想被警方逮捕就逃走,這行為為何是妨礙司法公正?他們是否互相掩護、互相協助?

💡張專員開始回應之前,D1代表向法庭指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6條,控方沒有權最後就證據觀察作回應(last right of reply)。王官表示:「得,紀錄在案。」並指控方是在法庭邀請協助下作補充陳詞,與各辯方律師一樣。

🔹控方陳詞

妨礙司法公正控罪關鍵是被告是否知道從理大逃走的人會被逮捕。

控方依賴兩則呈堂政府新聞公告(P6、P7),有關警方將會拘捕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士。有作供的被告都表示知道警方執法;按常理,知道警方會執法,從理大出來的人是否會被逮捕?假設知道,其犯罪行為就支持犯罪意念。

控罪議題是揸車接人或共同行事。逃離理大人士除了暴動,亦干犯了妨礙司法公正——本案不是單純一人或多人逃離現場,而是看似有組織、有計劃,不是零散、沒有方向的行為。由相關時段開始,他們就集中從同一出口位(新橋)以同一方法(游繩)離開理大,而且目的不止於此,不是四散逃跑;他們知道紅磡繞道天橋上有車接應。

盧建民案例確立,要身處現場才能參與暴動;本案中如果被告有意圖離開、不再參與,在新橋已有決定要逃跑、知道逃跑方向有車接,已超出案例指不能告妨礙司法公正的限制。他們逃離理大時有人掟汽油彈作掩護。控方檢控基礎是最後一刻車上的人必然有共識、共同行為,由原本在車上的人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上車的人逃離現場。

雖然就本案案情沒有直接案例作參考,但法庭不應因此受限。揸車接人,不論是否成功接到人,都可定罪;如果接到人,司機有妨礙司法公正,被接上車的人都算妨礙司法公正,因知道車輛會如此協助其逃跑,即控罪針對的實際行為。

以接受他人金錢利益而協助逃跑為例,提供金錢一方和接收金錢一方都有干犯妨礙司法公正,不會覺得其中一方沒有。離開理大的人即使沒有參與暴動,也有妨礙司法公正。

🔸綜合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及其他辯方代表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陳詞

本案的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檢控基礎是有組識(joint enterprise)而非共謀(conspiracy)。

📌 是否知情

D1、D11及D13(涉案車輛司機)的代表律師就此議題陳詞大致上相同,主要有兩個問題:
1) 被告是否知悉登上其車輛的人是從理大離開;
2) 被告是否知悉警方要逮捕離開理大的人(若問題1已不成立,就無需考慮問題2)。

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接載的人是從理大離開,而他們也不知道離開理大的人會被警方逮捕。控方依賴的政府公告只有兩則,分別是當日1600時警方簡報會(直播長達一小時,離開理大人士會被捕的宣布只是短短幾秒的一句說話,有睇直播也可能會忽略)和2004時保安局局長的宣布;警方Facebook只是一個社交媒體,普通人是否一定要參閱警方Facebook發放的訊息?

PW8、PW9、PW13證供都帶出,他們當日執勤時也不清楚是否要逮捕從理大出來的人;普羅大眾又如何得知會作出逮捕?身為司機的被告,是否知道離開理大就要逮捕?接載那些人上車是否要妨礙逮捕?

D1
控方盤問時質疑他為何不去最近的伊利沙伯醫院;事實上,證供顯示警員本身都是去廣華醫院而伊利沙伯醫院,而且被告作供都有解釋為何選擇去廣華。根據同意事實,2002時啟業邨停車場為D1最後使用八達通卡的紀錄。第二次公布會逮捕離開理大人士的傳媒公告於2004時發出;法庭只需就D1是否知悉1600時的消息去作裁斷。警員截停其車輛時,D1是即時停低、沒有逃走,態度合作。

D11
反對控方指司機提供交通就是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立場,因沒有證據顯示各車輛或司機有組織地上紅磡繞道和他們知道離開理大的人需要車輛接載。純粹提供順風車本身並非妨礙司法公正行為,除非知道受接載的人會被逮捕、為協助其逃避逮捕而提供車輛。根據控方片段,D11在紅磡繞道上遇到有女子問他可否協助接載人,之後他才讓人上車;他在2018年已有8-9次提供順風車的經驗(審訊中不受控方挑戰),而那些經驗中都沒有發生問題。

當天他安排了很多工作,不知道警方或保安局的資訊不足為奇。控方指稱,知道理大發生罪行就必然會知道從理大出來的人會被拘捕;知道某地有人犯罪,警方就必然會執法?幾時執法?被告是否知悉警方幾時開始執法、會否拘捕人?即使知道理大發生暴動,一般常識警方針對對象最多只是干犯罪行的人,而不是所有身處理大內的人。

他的證供有解釋當時身在紅磡繞道的原因;被截查時他的車是在車龍中間,前面至少有4架車。關於登上其車輛的人之衣著,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示威者穿黑色衣著、通常有裝備……王詩麗法官表示,自己最近處理了一宗案件,全部被告都不是著黑色,但自己根據證供裁定全部暴動罪名成立💥

D13
政府17-18日的新聞公告都有提及理大校園內發生的事情,但當時理大內的人仍可以離開,至18日2004時才第一次講會以暴動罪名作拘捕。常理一般人會否經常上網睇政府公告?是否足夠推論當時晚上9點幾,被告知道警方要拘捕離開理大的人?林高級督察供稱前一晚已設防線封鎖理大,但政府公告18日1600時才公布,是否刻意不讓公眾知道?

-
📌 法律原則

D1
控方列舉的金錢利益例子並不適用,因給予金錢即明顯知道有犯罪行為。本案不是整個理大都有暴動;從理大出來是否必然有參與暴動?

D6、D14
在普通法下妨礙司法公正罪行有不同類別,本案控罪適用的是協助他人逃避逮捕。回應控方的金錢利益例子,控方立場是有協議收錢和付錢就可以入罪,是明知他人是警方通緝犯而提供協助。辯方以撞車頂包為例作反駁:撞車後司機與乘客調包,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影響警方調查;妨礙司法公正控罪的出發點是行為會影響之後的調查或司法程序,而本案D6和D14沒有positive action去影響司法程序。如果離開理大的人只是離開,沒有影響法律程序,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D10
揸車接人的人士與離開理大被接載的人士均被控告妨礙司法公正。揸車的人可能有目的;但控方沒證據指上車的人知道有組織接載人,有可能只是在逃避警方追捕,見到有車就上,沒有組織、計劃。

D13
沒有證據指司機與乘客接觸之前有溝通或通訊。揸車接人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控方也要證明另一半、犯罪意圖(mens rea)。辯方呈上多宗案例,包括澳洲的Rogerson, Nowytarger and Paltos案:案中3名被告以虛假合約誤導警方相關款項來源,原審裁定罪名成立,其後上訴庭認為控方未能列出可辨認的罪行,因而判3人上訴得直(其中2人其後被推翻無罪判決)。

辯方引述該案判詞指,警方調查並不是司法(course of justice)的一部分;當誤導或干擾行為的意圖是妨礙司法啟動或執行即屬妨礙司法公正,單純干擾調查則不是。套用於本案,即使被告的行為是干擾警方,也要證明意圖是妨礙警方作出拘捕。控方指稱D13知道車上乘客是從理大逃出;控罪指他妨礙警方作出逮捕,以什麼罪名作逮捕?回到前述澳洲案例關於可逮捕罪行,假設本案法庭最終裁定乘客暴動罪名不成立,控方要引申當時司機知道乘客會以暴動罪被逮捕之說就更薄弱;乘客是否干犯暴動罪是重點。

D15
控方假定離開理大的人是犯罪後集中而非零散地逃走故必然是有組織,此評論有欠公平。假設他們是逃走,選擇最有機會離開的路線實屬合理;當時紅磡繞道上有遠多於本案涉及的7架車,包括貨車、旅遊巴,多車就最有機會逃走十分合理,不能作出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必然有組織、有計劃。

法庭無需臆測他上車的時間與原因;沒有證據顯示他由理大出來、在紅磡繞道上車。即使他被截停時是在車上,但他不是控制車輛的人;如法庭裁定他不是參與暴動者或從理大逃脫者、僅為車上乘客,沒有證據他有任何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