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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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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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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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505將軍澳 #判刑

D1:賴(19)
D3:陳(18)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入屋犯法罪🔴審訊後罪成
D1-4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

📌求情陳詞

勞教中心報告指D1及D3的體格均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判處160-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D1代表大律師請求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如未能則考慮更生中心作刑罰。D1因本案未能於原校完成中學課程,需要就讀夜校,現時有兼職工作,與家人關係融洽。D1患有過度活躍症,他指自己是在驚慌的情況下才向警員揮拳,現已深感後悔,請求法庭輕判,好讓D1能夠儘早入讀大學。

D3於2022年中學畢業,現就讀經濟學副學士課程。D3代表大律師就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有任何陳詞,但邀請法庭考慮更生中心作為刑罰。

📌量刑

本案涉及四人夥同犯案,根據案例為加刑因素,但法庭亦同時考慮了本案沒有造成任何財物損失,降低了本案的嚴重性。另外,法庭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由於D1年齡不足20歲,法庭應該對控罪2優先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刑罰,但因控罪1屬例外罪行,故不受上述條例約束。總括而言,法庭認為D1及D3仍然視自己的行為是貪玩、驚慌下而作出的行為,對罪行沒有悔意,故需要接受具紀律性的監管,讓他們反省自己的行為。

🔥判刑
二人同被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3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9:曾(1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求情:
第二次教導所報告同樣顯示被告不適合進入教導所,負責填寫報告主任在報告最後一段表示,看不出被告進入教導所對其個人有什麼益處。

但辯方再指出法庭是擁有酌情權,可以不參考報告內容,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控方書面陳詞亦中肯地表達出相同想法。因此判處教導所與否,最後是歸於法庭決定。

然而,若果法庭決定不判處教導所,必然是監禁式刑罰。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輕,案發時年僅16歲。同時被告從小已經患上精神疾病,需要定期往政府精神科複診,同時呈遞上醫生的精神科報告,詳細記錄被告的病況,醫生亦認為被告案發的行為有機會受到其情緒問題所影響。最後亦希望法庭考慮其於開審之前承認暴動罪,希望刑期獲得酌情扣減。

一個關於第九被告嘅截圖冊(其實得兩張紙) ,控方表示法庭只要根據截圖冊內容作參考就可以了,不需要考慮其他片段/相片。法庭最後要求控方於9月5日1100之前上傳截圖冊電子版至法庭。

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西九龍法院8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