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0/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控方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09:27開庭]
📌控方已將D2特別事項書面陳詞呈上法庭,亦收到辯方要求就有關陳詞作回應。
法官准許,又指出上星期終審法院有一單案例,涉及一宗販毒案件,考慮證供及説法,有一少部份是在錄取會面時提到被捕人的WhatsApp 記錄,終審法院就高等法院的處理有些睇法。由於該案有少部份內容與本案可能或不可能有關,現休庭,讓雙方研讀了解。
[09:38休庭]
[10:02再開庭]
⏺主控表示該案例與本案不同,因此不受影響。
續指出PW4曾提到D2落口供時講得好仔細,所以印象深刻,這點與D2作供稱「冇回應警員問題」不符。
引案例表示:時間疑點表示警員冇哄騙D2認罪。
跟據主控掌握的筆記,PW7指D2在會面錄影時指有人話俾佢知D1已經認罪「係唔真實嘅!」反駁辯方有關警員沒有誘使D2認罪。
—————————
⏺辯方回應:
警員沒有清楚讓D2知道(即使在會面錄影前)控罪已經不是遊盪罪「咁簡單!」。
亦反駁控方指時間疑點,稱兩名警員證人指出的時間明顯不脗合,並不能顯示有沒有警員曾哄騙D2認罪!
當時警方已經掌握有類似網上對話、其他同案證據等,足以能夠控告D2比遊盪更重的罪行,卻沒有在會面錄影時重申宣讀除「遊盪」外的有關罪名!
辯方表示如法庭信納D2庭上作供,已清楚說明D2有被誘使認罪。
即使法庭並不信納D2庭上作供,亦有:書面、值日官、白板、錄影會面記錄等多次重複出現「遊盪罪」的客觀處境已反映有構成誘導!
辯方亦相信一般警方處理嫌疑人的時候會先以較較輕嘅罪名控告疑人,但當本案件發展至會面錄影時都沒有更清楚指出其他控罪。此做法令人懷疑誘使認罪!
雙方完成爭議,最初以遊盪罪拘捕D2,最後以更重罪名控告,是否有構成哄騙,是否信納重要證人PW4及PW7證供。下午將會裁定案中案是否成立。
📌法官宣布押後至下午14:30
—————————
11:13 上午完畢,休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0/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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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09:27開庭]
📌控方已將D2特別事項書面陳詞呈上法庭,亦收到辯方要求就有關陳詞作回應。
法官准許,又指出上星期終審法院有一單案例,涉及一宗販毒案件,考慮證供及説法,有一少部份是在錄取會面時提到被捕人的WhatsApp 記錄,終審法院就高等法院的處理有些睇法。由於該案有少部份內容與本案可能或不可能有關,現休庭,讓雙方研讀了解。
[09:38休庭]
[10:02再開庭]
⏺主控表示該案例與本案不同,因此不受影響。
續指出PW4曾提到D2落口供時講得好仔細,所以印象深刻,這點與D2作供稱「冇回應警員問題」不符。
引案例表示:時間疑點表示警員冇哄騙D2認罪。
跟據主控掌握的筆記,PW7指D2在會面錄影時指有人話俾佢知D1已經認罪「係唔真實嘅!」反駁辯方有關警員沒有誘使D2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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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警員沒有清楚讓D2知道(即使在會面錄影前)控罪已經不是遊盪罪「咁簡單!」。
亦反駁控方指時間疑點,稱兩名警員證人指出的時間明顯不脗合,並不能顯示有沒有警員曾哄騙D2認罪!
當時警方已經掌握有類似網上對話、其他同案證據等,足以能夠控告D2比遊盪更重的罪行,卻沒有在會面錄影時重申宣讀除「遊盪」外的有關罪名!
辯方表示如法庭信納D2庭上作供,已清楚說明D2有被誘使認罪。
即使法庭並不信納D2庭上作供,亦有:書面、值日官、白板、錄影會面記錄等多次重複出現「遊盪罪」的客觀處境已反映有構成誘導!
辯方亦相信一般警方處理嫌疑人的時候會先以較較輕嘅罪名控告疑人,但當本案件發展至會面錄影時都沒有更清楚指出其他控罪。此做法令人懷疑誘使認罪!
雙方完成爭議,最初以遊盪罪拘捕D2,最後以更重罪名控告,是否有構成哄騙,是否信納重要證人PW4及PW7證供。下午將會裁定案中案是否成立。
📌法官宣布押後至下午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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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上午完畢,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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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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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