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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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