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0925 廣播
0945 開庭
速報:
答辯
四位被告明白控罪並認罪🛑🛑🛑🛑
控方昨日聯絡法庭,是有關D4的案情有少少修改,漏了一個數字。
控方讀出案情,列出賢學思政多個街站及各被告的發言和角色。四名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4名被告罪名成立‼️
4位被告沒有案底。D1沒有申報職業,D2、D3及D4為學生。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街站影片, 指街站發言, 氣氛及公眾反應會對判刑有影響。
D1律師表示,基於有一宗上訴庭的國安法案件會在9月5日頒下判詞,各辯方代表需於9月13日或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存檔法庭,9月24日0930處理進一步求情,視乎上訴庭判詞,可能會索取報告。法官同意。
D3律師表示,D3要求撤銷擔保,亦不會依賴一封由D3父親早前寫給法庭的信件。法庭將會歸還D3父親。
D2及D4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進行求情,期間4名被告還押監房🛑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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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廣播
0945 開庭
速報:
答辯
四位被告明白控罪並認罪🛑🛑🛑🛑
控方昨日聯絡法庭,是有關D4的案情有少少修改,漏了一個數字。
控方讀出案情,列出賢學思政多個街站及各被告的發言和角色。四名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4名被告罪名成立‼️
4位被告沒有案底。D1沒有申報職業,D2、D3及D4為學生。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街站影片, 指街站發言, 氣氛及公眾反應會對判刑有影響。
D1律師表示,基於有一宗上訴庭的國安法案件會在9月5日頒下判詞,各辯方代表需於9月13日或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存檔法庭,9月24日0930處理進一步求情,視乎上訴庭判詞,可能會索取報告。法官同意。
D3律師表示,D3要求撤銷擔保,亦不會依賴一封由D3父親早前寫給法庭的信件。法庭將會歸還D3父親。
D2及D4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進行求情,期間4名被告還押監房🛑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3]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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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2個月,朱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10/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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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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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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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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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3]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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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2個月,朱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10/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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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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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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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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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求情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已還押368日;朱 現已還押57日;黃 已還押366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D1「悔意」
控方指,D1求情陳詞裡有一封求情信,講述D1有悔意,辯方代表也有就此補充。但最近在網上報導所見,D1表示自己「係無悔的」,究竟控方會以甚麼求情為準?辯方回應會以最新的求情為本日立場,網上報導可能只是朋友轉述他的意思。
郭官指,若網上資料是由被告發出,牽涉他並無悔意,與求情會有矛盾。法庭可以考慮求情信內容是否正確,究竟是否相信他真的有悔意,不是辯方決定採納甚麼立場,而是法庭決定比重。
📌D2求情
D2生於2001年,案發時為19-20歲的大專生。家庭環境較複雜,2歲時父母離異,自此與母親、外婆相依為命,母親一直母兼父職、含辛茹苦、為口奔馳,至今仍然單親。D2自小為自己並無父親感到困擾,母親帶他到兩所教會,希望建立良好品格及正確的價值觀。家中一直只有三名成員,可惜剛過去的星期日外婆離世,D2亦沒有機會見她最後一面。
D2自小參與服務社會的工作,6歲加入基督少年軍,小四在公開場合演奏單簧管去籌款幫助國內有需要人士,中五成為學生會主席,並多次獲獎,理想、抱負不容置疑。可惜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社會嚴重撕裂,家庭也開始嚴重撕裂,尤其D2與母親的想法南轅北轍。案發時,D2是賢學思政秘書長,媽媽一直反對、被告卻堅持,令關係進一步撕裂。
根據同意案情,D2公開作為只有4次在街站現身,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第一次11月街站發言,簡單解釋設置街站目的、展示紙牌;另一次2021年1月,整個街站長達18分鐘,D2在其中發言。串謀為2020年至2021年6月期間,即六月最後一次街站,拘捕行動在3個月零4天後。只計公開行為,D2最後一次便是2021年1月長達18分鐘的街站。在串謀停止前一段很長的時間,D2已經沒有作公開行為。希望法庭考慮此環境,作為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基礎」,因自動放棄犯罪會是減刑重要因素。
D2最初被捕,家人都隱瞞外婆,但最後紙包不住火,要向外婆坦白道出。外婆深受打擊,自此終日以淚洗臉、喃喃自語母親也不受,單親家庭、自小相依為命,兒子被捕,且基於母親不認同的行為,對她是雙重打擊。D2被捕後,母親因憂慮、缺乏幫助,患上肩周炎、兩次在家中暈倒、尾龍骨爆裂,需要接受職業、物理治療。母親、外婆承受痛楚來源是D2的作為,令破碎家庭更加破碎,D2深感愧疚。
還押期間有一個「silver lining」,母子修補關係、互相理解。D2在獄中不忘提升自己,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獄中讀書著實困難,但大律師認為他也很用心去做、去學。
十封求情信中,包括被告本人的求情信。大律師在庭上讀出選段:
「本人自少立志成為社工,望能支援弱勢社群。還押期間與不少年輕囚友談話,發現好多事不能靠單一行為去論斷人人生,要留意周遭環境的影響何等深遠。希望社會上有地位、有能力的人不要放棄年輕、放棄香港的未來。
被捕後,達成志願的機會渺茫,國安法案底斷絕了通往志業之途。夢想破滅對我猶如死刑,還押期間多次因病送院,沒有家人、朋友陪伴在側,只能孤身一人面對病魔,更是雪上加霜。但這無意地填補了我舊夢破滅的空虛,以生命影響生命的人,除了社工也有生命輔導(?)。
同時十分感恩他們不離不棄。過去與母親關係疏離,還押期間修補關係。母親、舅父是我重要的兩位家人,感激他們百忙中仍然前來探望。作為成年人,不能對家人盡孝深感愧疚,更要他們為自己奔波勞碌,感到十分自責。還押期間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在獄中環境希望爭取時間,儘快出獄踏上生理上的軌道,以務實的方式幫助這片土地,回答養育之恩。」
關於國安法23條實質罪行,如果以串謀形式控告,法庭認為情節嚴重,5年最少刑期是否適用?控方書面陳詞重點為國安法53條的法律詮釋問題,以及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之間如何接軌。希望提交書面陳詞,包括案例處理。立法機關立法時會知道現存法例,如果認為串謀干犯23條也需要5年監禁最低刑期,一定會講清楚,希望援引終審法院案例處理。希望根據33條,D2被捕前5-6個月也沒有作任何公開行為,希望考慮情節輕微。
加上本案公開煽動行為在街站發生,而非網上Facebook等社交媒體,可以被煽動的最主要是當時當刻出現在該處市民,實際或潛在傷害均有限。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四名被告煽動,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任何心智成熟的人見到或者聽到四位年青人的言論,受到煽動機會其實不大,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機會更小。他們的行為其實係徒勞無功。判刑要考慮probability(機率)及harm(傷害),傷害並非最嚴重。他們並非使用或管有刀槍來煽動他人,只是在街站演說。組織也非常鬆散,成員不多,知名度比過往許多學生組織低,似乎組織的名稱也是參考過往組織的結構。
七個多月來共有七個街站,D2參與不多,也在很早放棄公開行為。串謀底下,若有審訊,可以呈堂指證不在場的被告人,以代理人身分代理。即使考慮其他被告人發言,也算輕微至中等。D2並非召集人、發言人,四次出現也是「打雜」角色、搬搬抬抬,只在一次18分鐘街站中發表煽動性言論。言論的煽動性無可爭議,D2亦因此認罪,但拘捕前很早已放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以他角色相對輕微,從輕、減輕處罰。
補充D3的聲明:
「退出賢學思政之聲明
由於本人正籌備參選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周年大選(補選),幾經商討後決定辭任賢學思政發言人一職,並退出賢學思政,專心投入學生會競選事務及工作。
在此衷心感謝賢學思政的體諒,祝賢學思政未來一切順利。」
📌D3求情
辯方已經呈遞6封求情信,包括D3的祖母。
D3背景良好,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9歲,犯案時只有18歲,在香港出生、長大,教育程度高。直至還押一刻她仍一直讀書,就讀浸會大學二年級,主修宗教哲學同埋倫理。D3一直品學兼優,與大學的各師長、教授關係都十分良好,一直在校內、外擔任許多義務工作。此外D3有一份穩定的兼職工作,在一名補習社替中小學生補習功課,每週工作12小時,十分勤奮,已經工作了一年多。
D3父母早年離異,在一個破碎家庭長大,雙親離婚後各自有自己家庭,因此一直與祖母同住。祖母現年75歲,有不同的老人病。D3非常孝順,會抽空陪她複診。爸爸、祖母都有到法庭支持她改過,媽媽的求情信也支持D3。
2020年升讀大學後,由於2019社會事件及學習上的專業、興趣,她很關心社會當時發生的事。在所以九月開學後不久就加入賢學思政,希望為香港作出貢獻、令香港變得更好。後來她也發現問題,此方法未必很好。加上之後D3參選浸大學生會,認為透過學生會可能更加易令香港、年青人變得更好,亦都要照顧祖母、專心學業、專心學生會,在2021年3月2日公開宣布退出組織,在Facebook發表貼文,新聞報道或直播也有轉述此消息。希望依賴33條作為求情因素。
她在警誡下認罪,講述自己跟其他被告人時組織的代表,在多個不同地點設置街站。七次中只參與兩次,當中有講話,但沒有予以施行。退出組織後,D3只屬於其他參加者,而非主要人物、主要成立者、主要參加者。搜屋期間也沒有武器、裝備,令她把組織宣講付諸武力。
呈上馬俊文案,本案時香港已無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社會漸趨和平。犯案手法只屬一班青少年宣講,沒有證供顯示會付諸實行,次數也不多。規模不大,只有沙田、旺角、銅鑼灣。而且也沒有預謀,組織只成立了數月,缺乏精密的組織架構,只有三個同案。涉及的也指示路過街站的社會大眾,並非針對任何特定受眾。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已經成功被組織言論煽動,或有相關迫切性。D3持續在社會各界影響力不高,只是學生,也沒有在學生會宣揚組織所言。希望採納情節輕微類別。而且D3一直有保釋,保釋期間沒再犯案或棄保潛逃,希望從輕判刑。同時欲索取背景報告,但D3指示不需要索取其他中心的報告。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求情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已還押368日;朱 現已還押57日;黃 已還押366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D1「悔意」
控方指,D1求情陳詞裡有一封求情信,講述D1有悔意,辯方代表也有就此補充。但最近在網上報導所見,D1表示自己「係無悔的」,究竟控方會以甚麼求情為準?辯方回應會以最新的求情為本日立場,網上報導可能只是朋友轉述他的意思。
郭官指,若網上資料是由被告發出,牽涉他並無悔意,與求情會有矛盾。法庭可以考慮求情信內容是否正確,究竟是否相信他真的有悔意,不是辯方決定採納甚麼立場,而是法庭決定比重。
📌D2求情
D2生於2001年,案發時為19-20歲的大專生。家庭環境較複雜,2歲時父母離異,自此與母親、外婆相依為命,母親一直母兼父職、含辛茹苦、為口奔馳,至今仍然單親。D2自小為自己並無父親感到困擾,母親帶他到兩所教會,希望建立良好品格及正確的價值觀。家中一直只有三名成員,可惜剛過去的星期日外婆離世,D2亦沒有機會見她最後一面。
D2自小參與服務社會的工作,6歲加入基督少年軍,小四在公開場合演奏單簧管去籌款幫助國內有需要人士,中五成為學生會主席,並多次獲獎,理想、抱負不容置疑。可惜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社會嚴重撕裂,家庭也開始嚴重撕裂,尤其D2與母親的想法南轅北轍。案發時,D2是賢學思政秘書長,媽媽一直反對、被告卻堅持,令關係進一步撕裂。
根據同意案情,D2公開作為只有4次在街站現身,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第一次11月街站發言,簡單解釋設置街站目的、展示紙牌;另一次2021年1月,整個街站長達18分鐘,D2在其中發言。串謀為2020年至2021年6月期間,即六月最後一次街站,拘捕行動在3個月零4天後。只計公開行為,D2最後一次便是2021年1月長達18分鐘的街站。在串謀停止前一段很長的時間,D2已經沒有作公開行為。希望法庭考慮此環境,作為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基礎」,因自動放棄犯罪會是減刑重要因素。
D2最初被捕,家人都隱瞞外婆,但最後紙包不住火,要向外婆坦白道出。外婆深受打擊,自此終日以淚洗臉、喃喃自語母親也不受,單親家庭、自小相依為命,兒子被捕,且基於母親不認同的行為,對她是雙重打擊。D2被捕後,母親因憂慮、缺乏幫助,患上肩周炎、兩次在家中暈倒、尾龍骨爆裂,需要接受職業、物理治療。母親、外婆承受痛楚來源是D2的作為,令破碎家庭更加破碎,D2深感愧疚。
還押期間有一個「silver lining」,母子修補關係、互相理解。D2在獄中不忘提升自己,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獄中讀書著實困難,但大律師認為他也很用心去做、去學。
十封求情信中,包括被告本人的求情信。大律師在庭上讀出選段:
「本人自少立志成為社工,望能支援弱勢社群。還押期間與不少年輕囚友談話,發現好多事不能靠單一行為去論斷人人生,要留意周遭環境的影響何等深遠。希望社會上有地位、有能力的人不要放棄年輕、放棄香港的未來。
被捕後,達成志願的機會渺茫,國安法案底斷絕了通往志業之途。夢想破滅對我猶如死刑,還押期間多次因病送院,沒有家人、朋友陪伴在側,只能孤身一人面對病魔,更是雪上加霜。但這無意地填補了我舊夢破滅的空虛,以生命影響生命的人,除了社工也有生命輔導(?)。
同時十分感恩他們不離不棄。過去與母親關係疏離,還押期間修補關係。母親、舅父是我重要的兩位家人,感激他們百忙中仍然前來探望。作為成年人,不能對家人盡孝深感愧疚,更要他們為自己奔波勞碌,感到十分自責。還押期間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在獄中環境希望爭取時間,儘快出獄踏上生理上的軌道,以務實的方式幫助這片土地,回答養育之恩。」
關於國安法23條實質罪行,如果以串謀形式控告,法庭認為情節嚴重,5年最少刑期是否適用?控方書面陳詞重點為國安法53條的法律詮釋問題,以及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之間如何接軌。希望提交書面陳詞,包括案例處理。立法機關立法時會知道現存法例,如果認為串謀干犯23條也需要5年監禁最低刑期,一定會講清楚,希望援引終審法院案例處理。希望根據33條,D2被捕前5-6個月也沒有作任何公開行為,希望考慮情節輕微。
加上本案公開煽動行為在街站發生,而非網上Facebook等社交媒體,可以被煽動的最主要是當時當刻出現在該處市民,實際或潛在傷害均有限。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四名被告煽動,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任何心智成熟的人見到或者聽到四位年青人的言論,受到煽動機會其實不大,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機會更小。他們的行為其實係徒勞無功。判刑要考慮probability(機率)及harm(傷害),傷害並非最嚴重。他們並非使用或管有刀槍來煽動他人,只是在街站演說。組織也非常鬆散,成員不多,知名度比過往許多學生組織低,似乎組織的名稱也是參考過往組織的結構。
七個多月來共有七個街站,D2參與不多,也在很早放棄公開行為。串謀底下,若有審訊,可以呈堂指證不在場的被告人,以代理人身分代理。即使考慮其他被告人發言,也算輕微至中等。D2並非召集人、發言人,四次出現也是「打雜」角色、搬搬抬抬,只在一次18分鐘街站中發表煽動性言論。言論的煽動性無可爭議,D2亦因此認罪,但拘捕前很早已放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以他角色相對輕微,從輕、減輕處罰。
補充D3的聲明:
「退出賢學思政之聲明
由於本人正籌備參選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周年大選(補選),幾經商討後決定辭任賢學思政發言人一職,並退出賢學思政,專心投入學生會競選事務及工作。
在此衷心感謝賢學思政的體諒,祝賢學思政未來一切順利。」
📌D3求情
辯方已經呈遞6封求情信,包括D3的祖母。
D3背景良好,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9歲,犯案時只有18歲,在香港出生、長大,教育程度高。直至還押一刻她仍一直讀書,就讀浸會大學二年級,主修宗教哲學同埋倫理。D3一直品學兼優,與大學的各師長、教授關係都十分良好,一直在校內、外擔任許多義務工作。此外D3有一份穩定的兼職工作,在一名補習社替中小學生補習功課,每週工作12小時,十分勤奮,已經工作了一年多。
D3父母早年離異,在一個破碎家庭長大,雙親離婚後各自有自己家庭,因此一直與祖母同住。祖母現年75歲,有不同的老人病。D3非常孝順,會抽空陪她複診。爸爸、祖母都有到法庭支持她改過,媽媽的求情信也支持D3。
2020年升讀大學後,由於2019社會事件及學習上的專業、興趣,她很關心社會當時發生的事。在所以九月開學後不久就加入賢學思政,希望為香港作出貢獻、令香港變得更好。後來她也發現問題,此方法未必很好。加上之後D3參選浸大學生會,認為透過學生會可能更加易令香港、年青人變得更好,亦都要照顧祖母、專心學業、專心學生會,在2021年3月2日公開宣布退出組織,在Facebook發表貼文,新聞報道或直播也有轉述此消息。希望依賴33條作為求情因素。
她在警誡下認罪,講述自己跟其他被告人時組織的代表,在多個不同地點設置街站。七次中只參與兩次,當中有講話,但沒有予以施行。退出組織後,D3只屬於其他參加者,而非主要人物、主要成立者、主要參加者。搜屋期間也沒有武器、裝備,令她把組織宣講付諸武力。
呈上馬俊文案,本案時香港已無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社會漸趨和平。犯案手法只屬一班青少年宣講,沒有證供顯示會付諸實行,次數也不多。規模不大,只有沙田、旺角、銅鑼灣。而且也沒有預謀,組織只成立了數月,缺乏精密的組織架構,只有三個同案。涉及的也指示路過街站的社會大眾,並非針對任何特定受眾。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已經成功被組織言論煽動,或有相關迫切性。D3持續在社會各界影響力不高,只是學生,也沒有在學生會宣揚組織所言。希望採納情節輕微類別。而且D3一直有保釋,保釋期間沒再犯案或棄保潛逃,希望從輕判刑。同時欲索取背景報告,但D3指示不需要索取其他中心的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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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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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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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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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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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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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