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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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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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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A5代表石大律師:
還押中的A5在2月27日之前都無法上庭,代表律師已獲得書面指示,A5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A6代表邱大律師:
A6檢測結果仍未出,今天不到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主控陳大律師:
控方今早0830才得知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首個檢測結果呈陰性,第二次檢測結果則仍未有。為了不再耽誤審訊進度,建議今天改為先處理A3的特別事項,之後才繼續控方案情。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除非有案例指引,否則不能在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之前先進行交替程序(即特別事項),拒絕採納律師建議。

092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以外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1/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尚未收到上周五的第二次檢測結果,依然無法出庭作供。

A6同樣未收到上周五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

讀出第四份承認事實P283
-有關長沙灣THA被捕人身上的紅貼紙

鑒於全港檢測結果嚴重delay,各方大律師商討一番後向法官提出建議,最終得出以下共識:

-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收到陰性結果,明天將於0900開庭進行審訊;
-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未收到陰性結果,明天將於1100開庭(然後唔知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依舊未收到上周五的第二次檢測結果,仍然無法出庭作供。A6同樣未收到上周五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

暫定明天1100開庭,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收到陰性結果,則會提早於0900開庭進行審訊。

A4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3/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依舊未收到上周五(即6天之前)的檢測結果,仍然無法出庭作供。A6同樣未收到上周五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

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收到陰性結果,明天0900將會開庭進行審訊,否則押後至下周一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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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連續幾日咁嘅情況仍然有一班人堅持前來支持, 希望大家知道, 你哋係唔會被遺忘被放棄。另外, 仲保持到100%出席率嘅同志們請畀多啲掌聲自己👏🏽👏🏽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4/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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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A3律師郭大律師匯報,被告有病徵,今天缺席,他已做兩次快速檢測,均屬陰性;律師本人也做了兩次快速檢測,也是陰性,被告會看醫生,後補醫生紙。律師收到指示第46證人可在其不在席下作證,但其特別事項則沒有。

A5今天仍然缺席。其代表 石大律師匯報,第五被告原定鎖倉期已完畢,理應可以出庭,但她在到庭後,獲介定是密切接觸者,因此原車返回羅湖懲教所。但因今次是意料之外的情況,未能獲得被告指示第46號證人能否在其缺席下作供。

而石大律師本人今早也需去區域法院處理另一案件。他有法援署信件,09:30在區域法院有其他案件,因另一庭的事務律師待檢測,他必須去那邊看一看。

A6律師邱大律師匯報,被告上週五已傳真陰性結果,但上週四有一事務律師,男,在當天處理案件管理曾短暫出庭,在週末檢測初陽,有去過洗手間。

A1律師匯報A1今早有咳、喉嚨痛,但有快速測試屬陰性。

控方陳大律師指第46證人已有陰性結果,現已出庭,待處理A5缺席下的處理方式。

第五被告律師問可否再次傳真或電話詢問指示,張潔宜暫委法官指示休庭押後一會,指示律師詢問懲教署或警方,如屬密初接觸者,不論還押院所,能否作電話或傳真指示?如第五被告律師走了,由第六被告律師邱律師確定由他代為處理她的事宜。

09:22 休庭

10:17 休庭後繼續審理
控方陳大律師指警方有與懲教通話,可容許通話索取指示,指沒有因第五被告是密切接觸者而不得進行,而且取得書面指示指要兩小時,其被告律師石大律師想親身作通話,事務律師不能代勞。

陳大律師認為不應有轉折,建議押後明早九時,明天應可確定可在第五被告缺席下盤問第46號證人。

法官批准,從懲教署知悉,可以用電話/傳真方式索取第五被告指示。而如第三被告有消息,亦應通知法庭。

押後明早09:00續審

10:23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控罪詳情和案情,請參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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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A5代表石大律師表示經懲教署聯絡到A5,她同意如果石大律師未能夠出庭,可以由丘大律師代為處理文件,她唔知可以幾時上到庭,表示可以在她不在場下繼續審訊。

A3代表郭大律師表示昨日A3未能約到指定診所求診,但佢有晒武肺嘅病狀,同樣表示可以在他不在場下繼續審訊。

A1繼續缺席聆訊,代表律師稱佢有發燒、咳、喉嚨痛,但檢測結果為陰性,已經同佢講要睇醫生,交醫生紙以作證明。

控方指別無選擇,要等埋A1,因為PW46與A1十分關連。

法官指示A1要呈交病情,睇吓醫生話幾時合適上庭,初步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00,如果辯方在下午有消息,要盡快通知法庭,再作決定。

案件管理:因為A1 & A3有機會要隔離14日,政府又會在3月做全民檢測,似乎辯方案情仲有10日,但法庭在4月尾只得幾日時間,法官在5月有另一單案,因此指示如果處理完PW46之後,下次審訊日期將會係6月1日至15日,法庭將不會遷就各律師的時間。

09:30 休庭,明日09:00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