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
答辯:被告承認2項控罪
控罪1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控罪2案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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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承認2項控罪
控罪1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控罪2案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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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判刑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已還柙14天🛑
控罪1 :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0
=====================
被告由伍頴珊大律師代表。
進一步求情:
📌背景:
被告出身基層,父親為支持家庭經濟日夜工作,加上父母不太懂管教兒女令被告人缺乏關愛及教導。
📌報告:
雖然今日仍未有青少年罪犯評議會的報吿,但辯方認為有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也已足夠。
在感化令進度報告上,感化官認為雖然被吿人在初期表現不理想,但近期有改善。而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在院舍內容易與人爭執及違規,但被告人在這次還柙期間沒有違規,是很大的改變。
在心理及精神報告中,綜合而言,被告人因一系列的先天疾礙而令他被社會排擠,而且在推理,理解,判斷,計劃和策劃一件事上表現不佳。
📌案情:
在控罪1中,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較其他案件輕,被告人只是因一時脾氣而犯下本案。此外他只是點燃一個小型膠袋,而不是汽油彈。還有火種已快速被警員撲滅,所造成的損害較少。還有被告人只是損壞死物,沒有意圖危害其他人。即使有縱火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很低。在控罪2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意圖危害其他人,損壞的行為也只有3分鐘,比起其他案件的情節較輕。
📌參考案例:
辯方指就控罪1呈上了DCCC26/2015,DCCC1034/2016和HCMA165/2020案予法庭參考。而就控罪2的參考案例則沒有讀出。
📌求情信:
被告在還柙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指他後悔犯案,令家人失望並承諾不再重犯。
有家人,社工,議員和教師為被告撰寫了求情信,內容指被告單純,本性不壞,唯脾氣易燥,需要有監督。還有他本身易衝動,也不太懂分辯是非。此外他只是因受社會影響而犯案,現時已感到後悔,希望改過及明白本案已為家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CAAR1/2020及CAAR12/2020案。
法庭指出縱火罪是可判處終身監禁,一般而言也需判處即時監禁,因香港是人煙稠密,工作地點密集的地方,一旦縱火可致嚴重後果,故刑罰需保障公眾利益。
但考慮到不論案情還是被告人的背景,法庭皆同意有值得特別處理的地方。
在前者上,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較其他案件輕微,被告人只是點燃了膠袋,不是用天拿水和汽油彈等物件。此外,他在本案造成的損害也是微不足道,被燃點的膠袋在水馬上跌下來後已警員迅速撲滅,而且在大眾及警察面前犯案,因此對公眾安全影響不大。
在後者上,法庭認為被告人受先天疾病影響下會對判斷對錯的能力有影響。還有,被告人的本性天真單純,他在干犯控罪1後馬上到夾公仔店夾了一個公仔。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本案在情理上有寛容的地方。
本案判刑:
綜合各報告及更生中心的性質後,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在沒有其他可改變刑罰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法庭向被告強調縱火是很嚴重的罪行,數年的監禁不能避免。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特殊情況,法庭已在能力上作輕判。法庭希望被告人日後可以守規矩,聽父母和社工的話,不再犯事,珍惜日後的生活和這次最後的機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260&currpage=T
#李俊文法官 #判刑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已還柙14天🛑
控罪1 :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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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伍頴珊大律師代表。
進一步求情:
📌背景:
被告出身基層,父親為支持家庭經濟日夜工作,加上父母不太懂管教兒女令被告人缺乏關愛及教導。
📌報告:
雖然今日仍未有青少年罪犯評議會的報吿,但辯方認為有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也已足夠。
在感化令進度報告上,感化官認為雖然被吿人在初期表現不理想,但近期有改善。而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在院舍內容易與人爭執及違規,但被告人在這次還柙期間沒有違規,是很大的改變。
在心理及精神報告中,綜合而言,被告人因一系列的先天疾礙而令他被社會排擠,而且在推理,理解,判斷,計劃和策劃一件事上表現不佳。
📌案情:
在控罪1中,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較其他案件輕,被告人只是因一時脾氣而犯下本案。此外他只是點燃一個小型膠袋,而不是汽油彈。還有火種已快速被警員撲滅,所造成的損害較少。還有被告人只是損壞死物,沒有意圖危害其他人。即使有縱火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很低。在控罪2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意圖危害其他人,損壞的行為也只有3分鐘,比起其他案件的情節較輕。
📌參考案例:
辯方指就控罪1呈上了DCCC26/2015,DCCC1034/2016和HCMA165/2020案予法庭參考。而就控罪2的參考案例則沒有讀出。
📌求情信:
被告在還柙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指他後悔犯案,令家人失望並承諾不再重犯。
有家人,社工,議員和教師為被告撰寫了求情信,內容指被告單純,本性不壞,唯脾氣易燥,需要有監督。還有他本身易衝動,也不太懂分辯是非。此外他只是因受社會影響而犯案,現時已感到後悔,希望改過及明白本案已為家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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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CAAR1/2020及CAAR12/2020案。
法庭指出縱火罪是可判處終身監禁,一般而言也需判處即時監禁,因香港是人煙稠密,工作地點密集的地方,一旦縱火可致嚴重後果,故刑罰需保障公眾利益。
但考慮到不論案情還是被告人的背景,法庭皆同意有值得特別處理的地方。
在前者上,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較其他案件輕微,被告人只是點燃了膠袋,不是用天拿水和汽油彈等物件。此外,他在本案造成的損害也是微不足道,被燃點的膠袋在水馬上跌下來後已警員迅速撲滅,而且在大眾及警察面前犯案,因此對公眾安全影響不大。
在後者上,法庭認為被告人受先天疾病影響下會對判斷對錯的能力有影響。還有,被告人的本性天真單純,他在干犯控罪1後馬上到夾公仔店夾了一個公仔。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本案在情理上有寛容的地方。
本案判刑:
綜合各報告及更生中心的性質後,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在沒有其他可改變刑罰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法庭向被告強調縱火是很嚴重的罪行,數年的監禁不能避免。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特殊情況,法庭已在能力上作輕判。法庭希望被告人日後可以守規矩,聽父母和社工的話,不再犯事,珍惜日後的生活和這次最後的機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260&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