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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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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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13深水埗 #阻街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第二天審訊

牽涉D1拘捕程序的PW3 高級警員51195黎錦耀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成,法庭認為本階段有表面證供成立🛑

現階段法庭處理特別事項,即第一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公平下作出。

第一被告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完畢

休庭,押後明日930 裁決第一被告招認是否可作為呈堂證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裁決

陳(18)

控罪1: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並認為辯方於審訊時已就攻擊性武器作出辯護理據,故無對其辯護理據有所影響。

辯方不反對修訂,亦不重召證人,並會採納審訊時,所對攻擊性武器的陳詞。

裁判官批准修訂控罪

被告就修訂控罪再答辯:不認罪

速報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索取更生,勞教及教導所報告,再作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街頭被警方截查,並被搜出藏有5把刀。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行 #提堂
區(25)

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押後至2020年 11月17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2,000
2.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提堂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16214黃梓峰

押後至2020年 11月5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答辯

李(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答辯意向:不認罪
審訊期:1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經 審訊 後,被告於2020年9月8日被 #劉綺雲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 ,並將被告還押2星期至今判刑。


控方沒有就賠償令作申請。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曾照顧的獨居長者、街坊及曾共事的油尖旺區議員撰寫。被告熱心公益,曾多次參加不同義務工作,包括幫長者維修電器、搬屋及陪同長者到醫院覆診等。

本案並非有預謀犯案,亦幸而無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2星期還押當中,對犯案深感後悔,並作深刻反省,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個更生的機會。

裁判官指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並無悔意。辯方解釋被告在2星期還押期間已作深刻反省。裁判官厲聲質問被告是否承認自己蓄意干犯控罪,並非如庭上作供時辯稱屬自衞或自然反應,辯方無奈確認。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投擲雪糕筒行為導致VX2547右邊車頭造成3處花痕。被告理應知道並合理預期其行為會導致VX2547及尾隨車輛需要急剎及避開,是完全罔顧他人安全的做法。而案發地點當時正有示威,大批示威者聚集,被告行為可引起現場人士起哄,構成衝突。可幸由於警方的「全方位戒備」,現場環境才得以控制,但這不影響被告行為可造成的影響之嚴重性。

裁判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必須判處監禁,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熱心公益,並在還押期間有悔意,承認自己蓄意犯罪,故酌情扣減2個月。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監禁7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提堂

陳(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一期一樓fancl外襲擊警員7100。

不認罪

控方有6證人(5名警方證人、1名市民證人,即德福廣場保安)

Pw1-5需被辯方盤問

控方主要傳招pw1,2,4,6,沒警誡供詞,控方會播放錄影會面片段(約8分鐘),雖然沒招認但有些問題內容會盤問警員,控方需時準備中文謄本。
Pw6是德福廣場保安,有閉路電視片段,證供同意,證物鏈和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

辯方除了被告本人,還有1名dw

拘捕過程沒爭議,不需傳召pw6

控辯雙方案情有大分別

預審期:2天

保釋事宜:
禁足德福廣場改為上學時經過不需禁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6-27日0930在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在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前覆核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控方提交修訂案情摘要,有9名控方證人,1名醫務人員,不倚賴警誡供詞,倚賴閉路電視片段。

審訊期:5天

案件將押後至 2020年11月26,27日,12月1-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審訊,中文審訊,須於開審前3天呈交承認事實,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3將軍澳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背景: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持續多天,警方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截查被告,搜獲一把電槍。被告於2020年5月26日首次提堂,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保釋外出。

不認罪

控方主要傳召pw1、2,沒警誡供詞,不需傳召pw3、4(驗證督察),pw5專家(講述電槍對人體影響)證人證供同意

審訊時有警方攝錄片段,約長35分鐘,會由控方大律師決定播放長度

辯方表示錄影爭議性不大,結論沒爭議,沒口頭招認

辯方證人除了被告本人,還有1位辯方證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8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保釋覆核

賴(29)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等人(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放棄8天覆核權利,

直播員按:被告終於換左件衫,精神還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天后

黃(16)

控罪:
(1)暴動
(2)傷人

詳情:
(1)被控於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辯方指需要時間整合證據。向控方索取文件中。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深水埗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今日無律師代表。申請法援中。

- - - - - -
鍾(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申請法援中。


兩宗案件押後至12月3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控方透露日後將會合併案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24)
D3 *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在與4名不知名人士損壞康文署管治範圍2米乘2米的磚塊。

D2上一次已撤控,詳細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20

控方表示繼續檢控D1,因考慮到被告年紀及現場檢獲物品,包括在身上檢取到煮食油,亦在現場檢取到煮食油(P38是2瓶煮食油,現場有17樽煮食油,即P34,警誡下被告承認P38是他的)

⭕️控方申請D3撤控⭕️
自簽$2000,守行為一年,不得再干犯任何與刑損行為有關的罪行,交$1000堂費(擔保金扣除)
控方申請P14-22、P36交還被告,辯方不反對

‼️‼️‼️‼️D1認罪‼️‼️‼️‼️
控方申請D1賠$316給康文署,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P1-8、43-50歸被告,P23-35、37-42、51-59歸警方,辯方不反對
---------------------------------------------------
D1、D3詳細案情:
案發現場有鋪磚,該處屬康文署管理範圍。2019年11月14日3名控方證人,即2男警及1女高級督察,被指派在2狗車範圍裏作軍裝巡邏。約2318,pw1見一群人(約7人)在秀茂坪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蹲着磚,pw1見D1戴着白色手套,把磚放在反轉的公共垃圾桶蓋。pw1通知隊員,pw2,3見d2,d3。pw2見d2蹲手部動作,pw3見d3戴白手套,把磚拋到離半米範圍遠,那裏有一堆鬆散的磚。整群人見到有警車,就向不同方向逃跑。3名控方證人立刻追捕,在秀茂坪道一帶截停相關人士。範圍有2米乘2米磚塊被現場人士掘出,有50塊磚、3把螺絲批、一卷電工用膠紙,隨處擺放。反轉的垃圾桶有購物袋,13塊磚,5塊磚在鐵垃圾桶的垃圾袋,袋在鐵車上。磚塊受損範圍旁,附近樹叢有17瓶未開的煮食油,附近有5背包、2外套。有1背包裏的6張卡寫着D1名,裏有兩對手套、2枝食油,2枝是開了,與另外17都是一樣的油,另有9瓶水、1張ok便利店收據。在現場椅上和秀茂坪邨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d2 d3同一晚約2245時,在ok便利店用現金買了10瓶水,是案發之前買。在口頭警誡,d1指有人指示他掘磚,承認自己沒想清楚後果,知道這行為是錯。在錄影會面紀錄中,確認背包是自己管有,因裏有自己名和現金,但煮食油、手套則否認是自己。D3承認現場有其他人,承認灰色外套是自己。

---------------------------------------------------
D1求情

綜合求情:
。今年24歲,被捕時23歲
。上年畢業,有收入,有心未來意向有目標,想從事某個行業
。呈上2封求情信(自己、家人),表示有悔意

案情求情:
有悔意,現場在警誡下招認,知自己錯。
當日被告參與發生晚上10-11點在秀茂坪商場的和平示威,現場有陌生人喝他,想他幫忙把食用油帶到案發現場,當時被告的2枝食用油,與另外17枝是不同牌子,相片亦清晰可見是不同品牌、不同品種,現場其他工具,包括螺絲批、膠紙不屬於被告。當時被告只是11點到達現場,是最後一個人,收到指示當時磚已掘,有想過立刻走,但有女子稱已叫貨van把磚運走,要求被告多留一會兒,幫忙把磚放在垃圾桶蓋。但被告是沒份掘,有承認搬運是錯誤行為。背包2手套是全新未用過的,即場對警員的查問有招認。被告在被捕過程間受傷,被警員在地下摩擦,面、耳、膊頭、手有擦損,當晚入院治理。同意賠償,亦有承受傷害。

---------------------------------------------------

徐官表示D1的案情背景雖然與D2,3有所不同,包括藏有食用油,罪責相同,處理方式不應與D2,3落差大,否則對D1不公。D1在警誡下有招認,可見第一階段有充分悔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代表不會即時監禁,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速報】
表證成立。

1603押後5分鐘
屆時將會傳召DW1(品格證人),被告並不會作供自辯。
控辯已共識結案陳詞以書面形式處理。

1629是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100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決。

稍後時間會再作補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05屯門

A1:李(24)
A2:張(24)
A3:李(23)
A4:莊(25)

控罪:
串謀損壞財產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當中有被告表示正在申請法援,並正在向控方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12香港仔

劉(17)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申請法援中。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12香港仔

溫(16)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11個月

控罪:
(1)串謀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被告不認罪。

已排期至3月8日至12日,進行為期5天的審訊。控方將會傳召10名證人(3名市民+6名警員+1名專家作法證化驗),另外會依賴一份會面記錄。

案件押後至2月5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2旺角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已排期至3月1日至5日,進行為期5天的審訊。控方將會傳召22名證人(19名警員+1名公務員證人+2名專家作法證化驗),另外會依賴長達45分鐘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2月8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714沙田

賴(27)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庭上透露被告將會再次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