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15日 1430 (預留16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七庭作陳詞及裁決。控方需於9月25日下午4時前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的書面陳詞則需於10月5日下午12時前提交到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111紅磡

劉(25)

寶寶除了在雨傘運動因非法集結被捕,在本年的抗爭亦有 #20200524馬鞍山 的案件待審訊,下個月尾會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906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控罪1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認罪‼️‼️‼️‼️

🔑綜合求情
。25歲
。與家人同住,有家人離世
。大學畢業,工作行業是自己興趣,在事業上是領班階層,後來工作地方結業,所以轉工,僱主知道明白被告有這宗案件在身,願意給機會被告,繼續僱用被告
。在修訂控罪後認罪
。現場沒搜到其他武器或物件,亦沒對人有危險,只是搜到口罩、護目鏡等這些防禦性工具,沒預謀對他人使用暴力
。幾封求情信
--校長:認識被告13年,被告從不是會使用武力人,有禮貌、評價正面,對被告被捕覺得可惜。被告為追求興趣而開展示業,還是管理階層,明白被告出於關心社會,只是表達方式錯。
--班主任:被告是有責任感、願意承擔、願意付出的人。沒有因暴力行為而被訓導,反而是擔當和事佬的角色,反映品格。被告工作辛苦,曾經受傷,但很有毅力,品性不壞,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家人:感到擔心被告,被告是孝順、顧家、有責任感、勇於承擔的人,沒心傷害他人。
--家人:以家庭為重心,承擔家庭責任,為家庭排憂,有錯能改,堅守原則,有毅力有目標,亦會為師弟補習,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其他求情信都是關於被告沒暴力傾向,本次事件與性格不符。

🔑案情求情
案情只是被告扔圍欄在紅隧路面,最初的控罪只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控方只指扔圍欄在片中拍到,被告行為大同小異,目的只是堵路。
雖然在橋上扔很危險,有機會傷及他人,對人對財物亦很危險,情節較嚴重,但是沒有對人使用武力,沒威脅要對人使用武力,行為是把圍欄扔去下面,但不算武力行為。被捕後發生其他事情,是有其他人做其他行為,但被捕前並沒有暴力行為,只是堵路。
明白控方改控非法集結,因橋上扔圍欄比在路面放置圍欄更嚴重。但希望明白,被告不是對人使用武力,亦沒證據證明有人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損。
有閉路電視拍到,有人扔東西下去,但被告阻止,當時紅隧口的車是全停,扔下去沒車沒人,立心不是對其他人造成危險或財物損毀。

辯方申請索取社服令報告,因被告定罪後亦準時歸押,沒有潛逃。
---------------------------------------------------
判刑

法庭指,被告有悔意,一修改控罪就認罪,當中提到高院上訴庭黃之鋒的非法集結案例,判刑要考慮幾個原則,包括:

1.暴力是即時/周詳(有沒有預謀)
2.使用暴力人數(參與人數)
3.暴力程度(有沒有用武器)
4.暴力規模(地方、地點)
5.暴力行為維持性(在警告後是否持續進行)
6.後果(財物損失、人命傷亡)
7.行為(有沒有威脅性)
8.參與程度(是否帶領/號召者)

英國上訴案例顯示,就算認罪,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否則不可能判社服,要有阻嚇式刑罰,案情輕可能是社服,但嚴重是即時監禁。

本案涉及地方是來往港九主要隧道,即紅隧,令公眾感到危險,損害市民權益,影響社會安寧。被告不是普通堵路,而是從天橋扔圍欄下來,影響人身安全,破壞社會秩序。

量刑9個月,控方不反對扣足1/3,即6個月

🔴🔴🔴總刑期6個月🔴🔴🔴

---------------------------------------------------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證供
傳召PW1警員A,事發當日紅隧被堵塞,PW1早上接到有人堵路的信息,於是到達紅隧理大A出口掃蕩。PW1當時身穿防暴裝備,有頭盔、眼鏡,但沒顯示警員身份。當時留意到有黑衫黑褲黑波鞋男子,在天橋上放膠欄,於是上去天橋。到樓梯頂時,跟一男子表示自己是警察,PW1從後箍着男子,男子爭扎,PW1裝備飛脫。指男子襲擊警員,於是其他警員幫忙拘捕。PW1眼鏡兩鏡片不見,眼角擦損,右手手指、中指擦損。
片段拍不到被告爭扎,當時警員箍着男子,裝備飛脫,庭上確認截圖是被告人手臂,反光物是警員頭盔。被告人後跌,PW1在前面,那時是電光火石間,看不到被告襲擊,只是感覺到被告用頭撞,不是100%確定。不排除被告是用手臂,不是故意,可能只是不小心。PW1不肯定眼鏡是否被告弄到飛脫,同意可能是其他警員踩爛。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辯方證人

整場審訊只有閉路電視和PW1的證供

---------------------------------------------------
證供評估分析

控罪二:
PW1表示到樓梯頂從後箍着被告,被告爭扎,PW1想壓被告落地制伏,但被告爭扎所以頭盔、眼鏡飛脫。這段過程是在PW1獨力制伏及其他警員來之前發生,大約10秒內,是電光火石之間。PW1同意被告不是瞄準自己,符合閉路電視片段。但這段時間沒有拍到。
被告用頭撞PW1右眼,但辯方盤問下,同意因被告身高較高大,不能100%確定被告有意用頭撞,不排除手臂或其它部位。
PW1表示從後箍着被告,被告爭扎,再轉身,被告向後跌,當時PW1在前方,頭盔飛脫,同意被告向後跌,所以沒可能撞到自己,因為PW1在前方,被告在後方,沒可能頭撞到右眼,因被告在前方。
PW1同意被告在爭扎,不是故意襲警,只是不小心,進一步同意但可能是其他警員不小心撞到自己,同意手背傷勢不一定是被告造成,其他傷勢未必是被告造成。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

證供評估分析

控罪三:
辯方質疑傷勢是否被告造成,PW1同意自己沒向後望,所以被告不能確認PW1是否有眼鏡,電光火石之間混亂,難留意有沒眼鏡,所以被告不可能是故意。PW1不肯定被告有否損毀,眼鏡有可能是其他人踩爛,當時眼鏡框已變形,要是被告在那一瞬間沒可能破壞至這程度。PW1不肯定眼鏡在咩甚麼情況下飛脫,有可能連同頭盔,同意是被告不小心或其它警員不小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

證物P1-2及承認事實由法庭存檔
P3-4眼鏡、醫療報告歸警方

🔴🔴🔴🔴六個月監禁🔴🔴🔴🔴
(按:劉手足離開前有做手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裁決
👤王(24) #0830葵涌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理由簡要:

📌被告有沒有傷人意圖:

法庭認為案中警車正在移動,車窗裝有鐵絲網,被告正常不會看到車內有警員,難以用雷射筆瞄準警員並傷害他們;此外,當時現場一帶沒有示威活動,涉案警車亦只是剛巧經過,而事實上當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是仍手持雷射筆站在原地沒有逃走,故法庭不相信被告有預謀攜帶雷射筆傷害警員,裁定被告沒有傷人意圖。

法庭指出專家指本案雷射筆射程為40米內,所以被告當時並不能傷及在案發時身在70米外的警車中的PW1。

📌被告證供可信性評估:

法庭考慮到被告的住所在案發地點附近;她當時的裝束無異於一般文員打扮,帶有午餐盒;雷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之用的說法;PW1亦同意被告被告被截查前正與男友擁抱和正背向警署。基於前述,法庭認為被告的作供合理,接納她的證供。

📌結論:

法庭裁定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辯方有訟費申請,法庭認為被告確有自招嫌疑下,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

註:本案是在2020年9月25日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9/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0904開庭,庭內約20人
繼續盤問PW15 警員PC4906林健(拘捕A6)
0915 PW15盤問完畢
休庭15分鐘
0934 開庭
傳召PW16 警員PC15126鄧文傑(拘捕A7)

1103 休庭
完成主問及盤問PW16警員PC15126鄧文傑(拘捕A7)

1124 再開庭

1141 PW16作供完畢
傳召PW17警員PC14620 黃冠豪(拘捕A8)

1223 休庭
PW17警員PC14620 黃冠豪(拘捕A8)作供完畢

1247開庭
1254休庭,今天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鍾,胡(17-18) #審訊 (#1013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開庭
公眾席吉位眾多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高等法院第十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非社運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危險藥物,即1.33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1支 #伸縮棍

*本案上訴人與 #0804將軍澳 被告同名,但在聆訊後得知兩人並不是同一人
=============
上訴人在是次聆訊並沒有法律代表。

上訴方的理據:

上訴人指他曾經把醫療報告傳真至法院,希望可以修改聆訊日期,但是法院後來並沒有向他回覆新的聆訊日期,令他不知道聆訊的日子使他不知道要上庭,卻被指「潛逃」了5個月。

因此上訴人認為他仍應可以享有1/3的刑罰扣減。

答辯方(律政司)的回應:

答辯方指他們沒有收到與上述有關的文件,而且上訴人未有在求情將上述情況告訴法庭。

上訴人在聆訊期間沒有依時歸押,直到因其他案件再被捕才被帶上庭,浪費法庭的時間。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CACC418/2014案的判詞,不給予被告刑罰扣減。

結果:

法庭在考慮雙方理據後駁回上訴人的刑罰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原審裁判官就兩罪分別判處被22星期監禁和18星期監禁,分期執行。
=============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132&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2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30深水埗

馬(22)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及或應辯方要求再傳召多1名證人,沒有招認或媒體影像依賴。辯方對撿獲的證物無爭議。另外,須於審訊3天前呈上修訂同意案情。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被否決

案件將於11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預計進行1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211旺角

麥(16)

控罪: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交通受阻塞

【速報】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後補嘅詳情】
較早前法庭要求索取被告嘅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明白並同意相關報告內容。

辯方表示報告內容相當正面,其中第六點表示被告得到足夠嘅屋企人照顧,而今日爸爸媽媽亦有到庭。

由於被告十分合作且深感悔意,屋企亦可幫助提升被告嘅守法意識,故不需要判處感化。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已經足夠;被告同意。

最後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提醒被告須在主任監督下進行無薪社會服務工作至主任滿意,期間唔好再犯事。被告明白。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新案件

D1:吳 D2:胡 D3:梁 D4:鄺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噴漆)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噴漆)

案情:
4人於去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園管有雷射筆及噴漆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人獲准保釋

案件將押後至 11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2荃灣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或將會傳召4名證人,當中包括:PW1拘捕警員、PW2/3作警誡及處理證物警員、PW4專家證人。辯方或將會傳召1名證人,即被告本人。

辯方認為聯合問卷上有部份未能確認,故沒有簽署。其中第三項本案爭議點,羅官認為若辯方聲稱被告人是遭插贓嫁禍,不應只填寫雷射筆、證物鏈等,並代為更改至「exhibits were not ceased from defendant(證物並非從被告人處撿獲)」。

羅官再問及辯方對PW4專家證人證詞有何爭議?辯方表示不論證供質素、準確性或檢測方法等,基本上全部都有爭議。羅官嘗試理解為「雷射筆唔係被告嘅,就算係喺身上撿獲支筆嘅強度都不如專家證人所稱嘅」,辯方同意。

另外辯方表示暫時同意案情內容都冇爭議嘅,羅官斥「呢份草擬嘅同意案情你幾乎刪哂,刪淨兩點:①被告冇刑事定罪紀錄 ②身份不受爭議」辯方補充第②點即確認被提告的當事人就是當日在現場被拘捕的人。羅官質疑「但你連被告職業係廚師都刪咗喎」辯方沒有正面回應。

羅官指出被告6月15及8月10提堂時均由同一私狀代表,無理由唔清楚本案狀況。辯方要求押後小會,以打電話索取指示。期間羅官與甄先生你眼望我眼約5分鐘。

辯方索取指示後表示相信審訊1天可進行blah blah blah。最後因證物及文件未齊而申請押後,並稱會促請控方儘快交收所需材料。

案件將於12月21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辯方要求再作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下次聆訊3天前須呈交*已簽署確認的聯合問卷*及草擬好的同意案情。

- - - - -
就用咗半個鐘去發現今日未準備好PTR,直播員表示冇眼睇。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將軍澳 #提堂

韓(19)

修訂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1條橙色膠帶,所佔阻礙唐明街三條西行行車線。
不認罪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外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不認罪

4名警方證人,約半小時片段

錄影會面不受爭議,因被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保持緘默,其餘網上片段大機會沒爭議

審訊有1項特別事項處理,由於被告在警誡下有招認,但不是錄影會面紀錄,是現場口頭說,即「當時貪玩」「我唔想俾警察拉」

辯方證人只有被告本人

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15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在審訊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沒記者朋友關注本案)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容,冼(19-26) #審前覆核 (#1013荃灣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警)

控方商討後撤回控罪3-5 匿名令申請,

控方修訂控罪以披露警員姓名:
控罪3 -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控告D1於當日襲擊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控罪4 -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控告D1於當日襲擊警員 10336 林詠超
控罪5 -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控告D2 於當日襲擊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控方確認將傳召16名證人,包括兩名政府醫生,確認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記錄。控方同時申請撤回傳召控方證人中一名同場被捕女士作證人,改為以警誡供詞作證物。

雙方認同需7日審訊。

D2希望法庭提前命令控方提交有關接觸D2的警員記事冊,裁判官認同指雖然要求並非常見,但多數時候控方處理要求需時,希望控方提早預備。

案件審期正式定為2021年2月2、3-5、8-10日 作七日審訊。

兩被告報到時間由每星期6日改為每星期1日獲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提堂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1:陳(23) 🛑已還押逾7個月
D2:陳(26) 🛑已還押逾7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縱火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用火損壞馬路
(2)被控於20年2月5日,在Casa Deluxe Hotel 1104室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由於控方索取律政司意見指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控辯雙方洽商後今天只作文件上的處理,故眾被告毋須出庭應訊;而D1因有保釋申請而保留出庭權利。

控方透露已預備好下一次上庭處理轉介文件,並會對控罪(2)作出修訂為「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辯方透露得知政府化驗所未能有效地盡快處理本案所有證物,至今涉本案的化驗結果尚未齊全。

至於D2今日被帶上庭相信是誤會。根據控方說法,較早前與眾被告律師聯絡時得知D2並沒有保釋申請,而今日聆訊以書面形式處理即可。

保釋相關事宜:
🔴D1保釋申請被拒🔴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11月30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懲教看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裁判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審訊

判詞後補

❗️罪名成立,為被告索取勞教報告,即時還押❗️

押後至10月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鍾,胡(17-18) #審訊 (#1013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上午

針對D2拘捕丶證物相關的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 再續

———————————————

傳召
牽涉第一被告D1拘捕程序的PW3 高級警員51195黎錦耀
《駐守紅磡警署分區第二隊,案發當日西九龍衝鋒隊第二隊,官階高級警員。當天軍裝執勤。》

D1書面會面警戒紀錄,自願性呈堂性有爭議

第一被告反對被告所謂口頭招認呈堂理由:

~從未向警方表示聽到警方發出的警告以及: 我要發出五大訴求,因此氣出馬路堵車
從未供稱“非法堵路不對,以後不會再做犯法”
~PW3過度武力第一被告,不斷粗言穢語辱罵,連同其他警員被捕室內威脅其他被捕者令被告害怕
~誤導被告只要合作就會儘快完成,不自願情況下在補錄供詞上簽字
~PW3沒有之前給PO153 沒解釋被捕權力。
~PW3用另一張紙遮蓋口供內容,令被告在不知內容情況下簽字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答辯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 - - - -
直播員註:案件原定排期予西九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處理答辯,今早轉至西九七庭交予 #劉淑嫻裁判官 處理,而今天沒有聆取被告答辯意向。另就未能即時通知旁聽人士轉庭一事表示無奈。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黃(24) #提堂 (#1111上水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被告25歲,私人補習教師,與家人同住。被告初犯,受當時社會氣氛影響,已十分後悔,表示不會再犯罪。
求情信中,教授表示被告大學期間一直樂於幫助別人,會幫少數族裔補習,也是一個準時的人。

辯方表示被告基於初犯及願意認罪,可見其誠意,希望法庭能判非監禁形式。

法庭表示由於案情不算嚴重,宣布罪名成立。
❗️判處罰款5000,從保釋金扣除;4星期監禁,緩刑3年,期間不得干犯任何罪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0707旺角
#裁決

張(66)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3)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全部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後補

押後至2020年10月12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5庭判刑
❗️期間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鍾,胡(16-18) #審訊 (#1013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明天9:30再續

牽涉第一被告D1(16)拘捕程序的PW3 高級警員51195黎錦耀將繼續作供

———————————————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D1書面會面警戒紀錄,自願性呈堂性有爭議

第一被告反對被告所謂口頭招認呈堂理由:

~從未向警方表示聽到警方發出的警告以及: 我要發出五大訴求,因此企出馬路堵車
從未供稱“非法堵路不對,以後不會再做犯法”
~PW3過度武力第一被告,不斷粗言穢語辱罵,連同其他警員被捕室內威脅其他被捕者令被告害怕
~誤導被告只要合作就會儘快完成,不自願情況下在補錄供詞上簽字
~PW3沒有之前給PO153 沒解釋被捕權力。
~PW3用另一張紙遮蓋口供內容,令被告在不知內容情況下簽字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裁決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審訊

判詞:

1.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的罪名,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 14號燈柱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3.
控方表示雖然當日大埔區沒有示威活動,但認為被告帶的物品有意圖作非法用途。辯方表示被告仍選擇作供,可見其誠意。

4.
被告案發前幾天駕駛電單車至運頭塘邨時,發現車出現問題,於是將車拖至邨內並打算回家,再致電朋友訊問如何修理車。案件中的工具都是用來維修車的。

5.
被告作供時聲稱下午1點多離開粉嶺,背包中帶著維修車的工具出去觀塘購買東西,打算晚上才回去修理。

6. 被告稱其他物品的作用:
a. 口罩和護面鏡用來駕駛時保護眼睛和擋風。
b. 防毒面具(即豬嘴),用來防疫。
c. 電單車左邊的牛角彎曲了,所以打算使用點火器將其軟化,再用2把鐵鎚鎚實它。
d. 傳動系統有異物,所以打算用行山杖把異物推出來。
e. 用萬用刀割開電線,以更換電線外層。

法官質問以下問題:
若為了疫情,使用口罩便可,為可要用防毒面罩?
被告表示護目鏡用來駕駛時保護眼睛,但帶了護目鏡會影響駕駛角度,為何要戴?而且還戴兩個?
案發當時還沒有疫情,為何需要帶防毒面罩?被告只有一個嘴巴,為何身上帶了兩個口罩?
被告表示打算凌晨時才維修電單車,被告難道不怕擾人清夢?
螺絲批的價錢明明很便宜,為何被告不購買?反而用很長的行山杖呢?
控方詢問多次後,被告才表示夜晚會用電話的燈筒照亮電線,被告也認同夜晚的光線比起白天的更不足夠,那為何被告下午一點出門時,不直接先去修理電單車?

基於疑點重重,本席拒絕信納被告的口供。
此外,事發時間,經常發生警民衝突的情況,也經常有人蒙面,會用器具打破公眾地方的物品。所以本席肯定(推斷)被告當時打算在非大埔區進行合法或非法活動,也會用案件中涉及的物品進行非法活動。例如會敲打,損毀公眾物品,所以2把鐵鎚的非法用途成立。
而行山杖,萬用刀因為沒有證據推斷其用途,所以此2樣物品的非法用途不成立。


對於辯方認為警員口供不可靠,但本席認為警員的證供並不重要,因為主要看被告是否有意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作非法用途。

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充公p2-4,p6-7證物;其他證物 留予法庭檔案保存,而p5行山杖則歸還予被告。


求情:
被告23歲,與父母,弟弟居住,媽媽患有乙形肝炎和糖尿病。被告去年畢業,從事市場營銷。

求情信中,僱主表示被告工作上十分負責。即使被告定罪,僱主也會繼續聘請他,可見被告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所以重犯機會低;中學退休副校長表示被告對學業十分認真完成,案情中與被告平時的行為不符合,被告也沒有預謀;被告在信中表示由自己拘捕至今,也明白對身邊的家人朋友帶來的影響。也知道定罪後影響自己的前途,拘捕之後被告也小心翼翼,沒有再攜帶任何工具出外。

辯方表示當日沒有任何人受傷,也沒有任何物品被破壞。同類型案件上,此案也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能判非監禁式懲罰。

法庭表示案情嚴重,不准被告保釋。
❗️罪名成立,為被告索取勞教報告,即時還押❗️

押後至10月8日930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