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提堂
蔡(2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其中有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有電子器材(桌面電腦、手提電腦)要繼續驗證,尚欠一些報告,控方申請押後13星期,以待警方調查及索取律政司指示。徐官指會把押後時間縮短至11星期。
控方指需留待拘捕背景相關人士再處理,現有27人被捕,其中11人已落案起訴,包括: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2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2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19
(🛑其中有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插曲:控方指3名被告係偷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寶寶情緒不穩,感到不公,有點生氣)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提堂
蔡(2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其中有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有電子器材(桌面電腦、手提電腦)要繼續驗證,尚欠一些報告,控方申請押後13星期,以待警方調查及索取律政司指示。徐官指會把押後時間縮短至11星期。
控方指需留待拘捕背景相關人士再處理,現有27人被捕,其中11人已落案起訴,包括: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2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2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19
(🛑其中有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插曲:控方指3名被告係偷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寶寶情緒不穩,感到不公,有點生氣)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前覆核
D2 譚
D3 郭
控罪1(指向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指向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譚面對一項襲警罪,控罪指稱他同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郭則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指稱她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摘自《明報》2020.4.27)
控方申請播放器材,以屆時播放一條約長1分鐘的影像。
控方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
辯方可能各有1位辯方證人
審訊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前覆核
D2 譚
D3 郭
控罪1(指向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指向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譚面對一項襲警罪,控罪指稱他同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郭則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指稱她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摘自《明報》2020.4.27)
控方申請播放器材,以屆時播放一條約長1分鐘的影像。
控方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
辯方可能各有1位辯方證人
審訊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審訊 [1/2]
諸(22)
📌特別事項:
被告關於照射旺角警署的招認用「示威行動」的字眼,明顯是警方慣常使用的字眼。而在被告非常合作的情況下,尤其是警誡下,PW1竟然沒有一步追問,行為並不合理。
被告有關氣槍的招認,指「入面有14粒3.5mm鋼珠」,令人費解的是被告講錯大小但講啱數量,令人質疑是PW1數完後自行寫上。
在PW1離開10分鐘後,被告可以行使權利打電話搵律師,可見被告曾被PW1阻止打電話搵律師。而且被告只有中六程度,未必知道搵律師的流程,期望有警員安排實屬合理。
被告並不清楚簽名的作用,尤其在PW1以簽名作打電話搵律師的交換條件。
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的版本不能被排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的招認是自願作出,裁判官裁定被告的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不被接納為證供
📌中段陳詞:
辯方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控方沒有其他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鐳射筆用作攻擊他人。
控方承認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但被告截查前的行為舉止、專家證人對雷射筆的檢驗,控方認為現階段已呈上足夠證據。
裁判官認為控罪是否成立應交由陪審團決定,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0930續審,裁判官預計一星期後裁決。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審訊 [1/2]
諸(22)
📌特別事項:
被告關於照射旺角警署的招認用「示威行動」的字眼,明顯是警方慣常使用的字眼。而在被告非常合作的情況下,尤其是警誡下,PW1竟然沒有一步追問,行為並不合理。
被告有關氣槍的招認,指「入面有14粒3.5mm鋼珠」,令人費解的是被告講錯大小但講啱數量,令人質疑是PW1數完後自行寫上。
在PW1離開10分鐘後,被告可以行使權利打電話搵律師,可見被告曾被PW1阻止打電話搵律師。而且被告只有中六程度,未必知道搵律師的流程,期望有警員安排實屬合理。
被告並不清楚簽名的作用,尤其在PW1以簽名作打電話搵律師的交換條件。
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的版本不能被排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的招認是自願作出,裁判官裁定被告的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不被接納為證供
📌中段陳詞:
辯方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控方沒有其他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鐳射筆用作攻擊他人。
控方承認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但被告截查前的行為舉止、專家證人對雷射筆的檢驗,控方認為現階段已呈上足夠證據。
裁判官認為控罪是否成立應交由陪審團決定,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0930續審,裁判官預計一星期後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今天審訊完畢,PW1作供完畢(詳情將控方案情完結後才發放), 明天0930 繼續審訊。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今天審訊完畢,PW1作供完畢(詳情將控方案情完結後才發放), 明天0930 繼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
🛑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涉及另一案,兩案同時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
📌求情:
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向法庭表達深切反省及還押期間的反思。本案不涉及暴力行為,沒有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傷,加上被告已還押3個月,希望法庭考慮刑期扣減,判處即時監禁。壁屋的懲教職員「青少年犯罪委員會?」於9月9日撰寫的報告,指出被告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而被告亦同意
📌判刑
羅官考慮到,不論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都會令被告失去自由(教導所3年,勞教中心6個月)。縱使控罪性質嚴重,但干犯同類罪行的成年犯,亦不至於會失去自由3年,因此刑罰未免會不成比例。法庭在原則上,不應基於被告年齡而令被告失去自由的時間比成年人更長
但考慮有關法例,21歲以下若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就不應判處監禁。所以採納勞教中心報告,兩件案件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最長6個月的勞教中心(輔導/更生)。羅官認為咁樣最合適……🤷♂️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
🛑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涉及另一案,兩案同時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
📌求情:
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向法庭表達深切反省及還押期間的反思。本案不涉及暴力行為,沒有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傷,加上被告已還押3個月,希望法庭考慮刑期扣減,判處即時監禁。壁屋的懲教職員「青少年犯罪委員會?」於9月9日撰寫的報告,指出被告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而被告亦同意
📌判刑
羅官考慮到,不論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都會令被告失去自由(教導所3年,勞教中心6個月)。縱使控罪性質嚴重,但干犯同類罪行的成年犯,亦不至於會失去自由3年,因此刑罰未免會不成比例。法庭在原則上,不應基於被告年齡而令被告失去自由的時間比成年人更長
但考慮有關法例,21歲以下若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就不應判處監禁。所以採納勞教中心報告,兩件案件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最長6個月的勞教中心(輔導/更生)。羅官認為咁樣最合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1/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
1443開庭
1642 退庭,詳情後補
被告無保釋申請 明天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1/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
1443開庭
1642 退庭,詳情後補
被告無保釋申請 明天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潘(36) #續審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
本案裁決將於10月19日下午兩點半,東區法院?庭繼續。
#黃雅茵裁判官
👤潘(36) #續審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
本案裁決將於10月19日下午兩點半,東區法院?庭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是日審訊重點:
裁判官邀請控辯雙方就控罪的涵蓋範圍及定罪元素作陳詞。控方立場認為隨著條例在1983年作修訂後,在 Tang Chi-ming v R 一案中所定的同類原則不再適用。
裁判官則指出現行條文中 “..any offensive weapon, or any crowbar, picklock, 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with intent..” 中的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前並沒有逗號,與撬棍 (crowbar) 等工具緊接。而且,Tang Chi-ming 案中訂立同類原則時的行文與現行條文一致,多年來並沒有對此部份的條文作任何修訂,認為同類原則至今仍適用。
裁判官續詢問控方立場會否認為堵路屬 (1) 束縛人身、(2) 傷害人身或 (3) 入侵住宅的其中一類。控方指 (3) 入侵住宅應可引伸至管有作刑事毀壞的工具均屬非法。
裁判官遂著控辯雙方稍後在休庭時參考案例 HKSAR v S H Y HCMA13/2020 ,並作出陳詞。在相關案例中,上訴人原本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與本案控罪相同,而涉案物品為1支雷射筆。原審 #蘇惠德署理總裁判官 在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後,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將控罪修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裁定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潘敏琦法官 認為裁判官修改控罪並無不妥,駁回上訴。
辯方陳詞指,控方倚賴的1983年修訂草案摘要說明並沒有在其後的案例被引用,質疑其參考價值。而控方更曲解辯方的立場,事實上辯方從未倚賴 Tang Chi-ming 案中訂立的原則,而是倚賴梁有勝案中訂立的原則,質疑控方有誤導法庭之嫌。
辯方認為控方提及管有工具可作刑事毀壞之用已有《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涵蓋,若本條控罪也可引伸至刑事毀壞的工具則會與上述控罪重覆,並不合理。
裁判官進一步假設,指路障可以作防衞,也可作推進,可能符合束縛人身或傷害人身的定義。裁判官更引伸指六角匙可協助製作路障,或也可符合以上定義。裁判官稱會考慮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命令點算索帶數量及量度長度。經辯方在場見證下,控方點算了索帶數量共79條,每條長度為30厘米。
控方認為在 S H Y 一案中,原審裁判官並非認為管有工具的控罪不適用,只是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較為合適。
辯方指出 S H Y 一案強調只有在原控罪出現技術性失誤致無法定罪時裁判官才應考慮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但本案並無任何技術性失誤,控方以管有工具罪提告並無不妥。
裁判官認為法庭可以運用司法認知來判斷一項工具是否可作相關非法用途。辯方引用 Tang Chi-ming 案中的原則,指只有在認為被告管有一項日常工具是高度可疑的時候才可運用司法認知作判斷,而所謂可以必須與3項非法用途相關。在辯方案情中以清楚解釋控罪指稱物品均為製作人常用工具,並無可疑之處。控方在審訊期間亦從無法舉證被告管有工具可作甚麼非法用途。環境證供亦不支持有關工具會被用於築路障,因控方案情中的路障從無出現鐵馬。而若控方本打算指控被告有份參與堵路,則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所涵蓋,認為本控罪若也適用於堵路未免過於重覆及遙不可及。
裁判官需時考慮裁決,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3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是日審訊重點:
裁判官邀請控辯雙方就控罪的涵蓋範圍及定罪元素作陳詞。控方立場認為隨著條例在1983年作修訂後,在 Tang Chi-ming v R 一案中所定的同類原則不再適用。
裁判官則指出現行條文中 “..any offensive weapon, or any crowbar, picklock, 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with intent..” 中的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前並沒有逗號,與撬棍 (crowbar) 等工具緊接。而且,Tang Chi-ming 案中訂立同類原則時的行文與現行條文一致,多年來並沒有對此部份的條文作任何修訂,認為同類原則至今仍適用。
裁判官續詢問控方立場會否認為堵路屬 (1) 束縛人身、(2) 傷害人身或 (3) 入侵住宅的其中一類。控方指 (3) 入侵住宅應可引伸至管有作刑事毀壞的工具均屬非法。
裁判官遂著控辯雙方稍後在休庭時參考案例 HKSAR v S H Y HCMA13/2020 ,並作出陳詞。在相關案例中,上訴人原本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與本案控罪相同,而涉案物品為1支雷射筆。原審 #蘇惠德署理總裁判官 在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後,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將控罪修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裁定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潘敏琦法官 認為裁判官修改控罪並無不妥,駁回上訴。
辯方陳詞指,控方倚賴的1983年修訂草案摘要說明並沒有在其後的案例被引用,質疑其參考價值。而控方更曲解辯方的立場,事實上辯方從未倚賴 Tang Chi-ming 案中訂立的原則,而是倚賴梁有勝案中訂立的原則,質疑控方有誤導法庭之嫌。
辯方認為控方提及管有工具可作刑事毀壞之用已有《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涵蓋,若本條控罪也可引伸至刑事毀壞的工具則會與上述控罪重覆,並不合理。
裁判官進一步假設,指路障可以作防衞,也可作推進,可能符合束縛人身或傷害人身的定義。裁判官更引伸指六角匙可協助製作路障,或也可符合以上定義。裁判官稱會考慮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命令點算索帶數量及量度長度。經辯方在場見證下,控方點算了索帶數量共79條,每條長度為30厘米。
控方認為在 S H Y 一案中,原審裁判官並非認為管有工具的控罪不適用,只是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較為合適。
辯方指出 S H Y 一案強調只有在原控罪出現技術性失誤致無法定罪時裁判官才應考慮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但本案並無任何技術性失誤,控方以管有工具罪提告並無不妥。
裁判官認為法庭可以運用司法認知來判斷一項工具是否可作相關非法用途。辯方引用 Tang Chi-ming 案中的原則,指只有在認為被告管有一項日常工具是高度可疑的時候才可運用司法認知作判斷,而所謂可以必須與3項非法用途相關。在辯方案情中以清楚解釋控罪指稱物品均為製作人常用工具,並無可疑之處。控方在審訊期間亦從無法舉證被告管有工具可作甚麼非法用途。環境證供亦不支持有關工具會被用於築路障,因控方案情中的路障從無出現鐵馬。而若控方本打算指控被告有份參與堵路,則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所涵蓋,認為本控罪若也適用於堵路未免過於重覆及遙不可及。
裁判官需時考慮裁決,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3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續審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現時休庭處理進一步同意案情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續審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現時休庭處理進一步同意案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2/2] #裁決
#1030屯門
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德街12號,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被控於同日同地約21:45時,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辯方陳大律師作結案陳詞,裁判官多次表明不接受辯方論點,但辯方沒有因此修改較早前所撰的陳詞,反而照原文讀出,被裁判官斥責指「你都唔聽人講嘢,不如我休庭俾你自己繼續講你想講嘅嘢」辯方律師致歉並簡單作總結。裁判官斥「你嘅advocacy(訟辯能力)好唔理想。」
裁判官檢視過控辯呈堂的證據,控方舉證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只能憑環境證供作出推論,當中PW2的證供法庭不會接納,認為PW2證供沒有受獨立或客觀的考量。
(1) PW2指20-30米外見到被告向後跑,緊追住被告跑咗60米就從後捉被告,對被告警誡時被告冇講嘢及對PW2不予理會。而片段所見PW2追至燈柱附近收慢腳步留意咗其他人。PW2證供同證據所見嘅不符。
(2)PW2接觸被告嘅地方,係距離燈柱幾米外嘅近樓梯位置。
(3)被告當時係慢行而非跑緊。
(4)PW2並非從後捉被告,而係行去被告前面對其作出拘捕。
(5)被告並非如PW2所講嘅「冇講嘢、不予理會」,而係按片段所錄到,講咗句「喂街坊喎,咩事啊依家?」
(6)被告被拘捕後沒有掙扎,反而係同PW2一齊行去燈柱。
其餘依賴控方片段,但不足以證明控罪(1)。
被告當時身處示威群眾約80-90米外,法庭認為亦係有疑點,所以控方未能證明控罪(2)。
基於上述理由,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利益歸於被告,裁定:
控罪(1)-(2) 不成立
控罪(3)判罰款$500,保釋金中扣除
證物P2/3/4歸還被告,其餘交由法庭存檔。
至於訟費申請被拒,因當事人身上帶有口罩、手套、雷射筆等屬自招嫌疑。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2/2] #裁決
#1030屯門
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德街12號,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被控於同日同地約21:45時,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辯方陳大律師作結案陳詞,裁判官多次表明不接受辯方論點,但辯方沒有因此修改較早前所撰的陳詞,反而照原文讀出,被裁判官斥責指「你都唔聽人講嘢,不如我休庭俾你自己繼續講你想講嘅嘢」辯方律師致歉並簡單作總結。裁判官斥「你嘅advocacy(訟辯能力)好唔理想。」
裁判官檢視過控辯呈堂的證據,控方舉證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只能憑環境證供作出推論,當中PW2的證供法庭不會接納,認為PW2證供沒有受獨立或客觀的考量。
(1) PW2指20-30米外見到被告向後跑,緊追住被告跑咗60米就從後捉被告,對被告警誡時被告冇講嘢及對PW2不予理會。而片段所見PW2追至燈柱附近收慢腳步留意咗其他人。PW2證供同證據所見嘅不符。
(2)PW2接觸被告嘅地方,係距離燈柱幾米外嘅近樓梯位置。
(3)被告當時係慢行而非跑緊。
(4)PW2並非從後捉被告,而係行去被告前面對其作出拘捕。
(5)被告並非如PW2所講嘅「冇講嘢、不予理會」,而係按片段所錄到,講咗句「喂街坊喎,咩事啊依家?」
(6)被告被拘捕後沒有掙扎,反而係同PW2一齊行去燈柱。
其餘依賴控方片段,但不足以證明控罪(1)。
被告當時身處示威群眾約80-90米外,法庭認為亦係有疑點,所以控方未能證明控罪(2)。
基於上述理由,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利益歸於被告,裁定:
控罪(1)-(2) 不成立
控罪(3)判罰款$500,保釋金中扣除
證物P2/3/4歸還被告,其餘交由法庭存檔。
至於訟費申請被拒,因當事人身上帶有口罩、手套、雷射筆等屬自招嫌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7/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被告及被告母親作供完畢。
——————
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到9月1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續審 #網上起底 [7/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被告及被告母親作供完畢。
——————
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到9月1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塊
控方有三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12分35秒警方錄影片段(重點約一分鐘),辯方除了被告沒証人。
審訊一開始裁判官便問主控,此項控罪定罪基礎需要証明被告有意圖傷害他人身體,會否有交替控罪,如意圖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主控諮詢律政司意見後獲知由於有新發展,未能即日決定是否修訂控罪或撤回控罪。
⭕️控辯雙方同意押後再排期聆訊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1415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由鄭紀航裁判官重新聆訊。
✅批准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塊
控方有三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12分35秒警方錄影片段(重點約一分鐘),辯方除了被告沒証人。
審訊一開始裁判官便問主控,此項控罪定罪基礎需要証明被告有意圖傷害他人身體,會否有交替控罪,如意圖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主控諮詢律政司意見後獲知由於有新發展,未能即日決定是否修訂控罪或撤回控罪。
⭕️控辯雙方同意押後再排期聆訊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1415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由鄭紀航裁判官重新聆訊。
✅批准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8灣仔 #保釋覆核
賴(29)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等人(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保留8天覆核權利,2020年9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作覆核。
直播員按:被告依然一臉無奈,有顯出擔心,但比上一庭冇咁驚惶,衣著冇轉過,願好人一世平安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8灣仔 #保釋覆核
賴(29)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等人(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保留8天覆核權利,2020年9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作覆核。
直播員按:被告依然一臉無奈,有顯出擔心,但比上一庭冇咁驚惶,衣著冇轉過,願好人一世平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2/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
0955 開庭
1155 休庭,表面證供成立
1222 再開庭,被告不作供,現傳召精神科醫生
1310 休庭,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2/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
0955 開庭
1155 休庭,表面證供成立
1222 再開庭,被告不作供,現傳召精神科醫生
1310 休庭,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張(5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同意案情,被告認罪
總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5月24日有網民號召遊行,有遊行人士向灣仔方向出發,有人堵路,燒雜物,打爛櫥窗等,當日晚上警員接報到附近巡邏,見到被告並監視約一分鐘,目睹被告於軒尼斯道481號電車路放置雜物。
自辯求情:
當時政府好快落實黨安法,又冇咨詢,遊行又唔批,其實好多市民好憤恕架,一時激動,有悔意,冇犯過法。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6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1100,將會播放cctv,屆時處理,以讓控辯了解情況,再作判刑,今天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直播員按:事情發展太快,已盡抄,對唔住。但好心痛,看到被告十分惶恐,但勇於在法庭上說出自己想法,其沒有律師代表)
#蘇惠德總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張(5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同意案情,被告認罪
總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5月24日有網民號召遊行,有遊行人士向灣仔方向出發,有人堵路,燒雜物,打爛櫥窗等,當日晚上警員接報到附近巡邏,見到被告並監視約一分鐘,目睹被告於軒尼斯道481號電車路放置雜物。
自辯求情:
當時政府好快落實黨安法,又冇咨詢,遊行又唔批,其實好多市民好憤恕架,一時激動,有悔意,冇犯過法。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6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1100,將會播放cctv,屆時處理,以讓控辯了解情況,再作判刑,今天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直播員按:事情發展太快,已盡抄,對唔住。但好心痛,看到被告十分惶恐,但勇於在法庭上說出自己想法,其沒有律師代表)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審訊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只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已作供完畢。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裁決,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審訊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只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已作供完畢。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裁決,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續審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早上審訊完結,1430 PW2 繼續作供。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續審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早上審訊完結,1430 PW2 繼續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危(1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8枚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2枚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涉嫌無牌地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辯方繼續去信予律政司望能簡化處理,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危(1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8枚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2枚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涉嫌無牌地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辯方繼續去信予律政司望能簡化處理,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吳(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管有一支噴漆。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裁判官准被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其間要行為良好,保持社會安寧,不得干犯任何刑事行為涉及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或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劉綺雲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吳(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管有一支噴漆。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裁判官准被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其間要行為良好,保持社會安寧,不得干犯任何刑事行為涉及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或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𠥔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把剪片及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6位證人,主要是1位,無警誡供詞,2段片,每段約5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是拘捕被告的警員(PW1)
辯方除了被告自己,還有2位事實證人,證供不會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張天𠥔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把剪片及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6位證人,主要是1位,無警誡供詞,2段片,每段約5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是拘捕被告的警員(PW1)
辯方除了被告自己,還有2位事實證人,證供不會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