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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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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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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1107 小休10分鐘...

小結:
花咗約20分鐘解釋陪審團嘅責任同啲基本嘢啦
然後就開始陳述整合過的證供(按時序)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129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認罪‼️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在某大廈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
控方呈上兩條各長約一分鐘的葵涌警署CCTV錄影片段,及相關錄影片段之截圖,供法庭就判刑作參考之用。

控方亦呈上相關照片,以顯示投擲氣油彈後對路面造成的影響。

求情 :
- 被告在可行情況下立即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應給予完整的1/3減刑折扣
- 被告是在一種不在狀態的情況下(Out of character)犯案
- 求情信 (中學校長、玩音樂的朋友 ...)
- 被告自小學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 法庭明言,就此類案情而言,年紀輕、無案底並不是法庭就判刑而言會加以考慮的因素,此等案情需判以阻嚇性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am 於區域法院第廿四庭進行進一步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再強調,本案的案情,尤其是看過由控方呈上的CCTV錄影片段、以及考慮於單位搜出的物品後,認為判入教導所並不合適,但仍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以獲取更完整的案情作判刑之用。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鄭(19) 🔥#判刑 (#1027尖沙咀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外,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8月14日罪成後曾還押三週。辯方早前求情時曾指被告表示過去一年社會動盪,明白自己用錯了方法改變社會,他已報讀青年學院的商科課程,希望法庭給他機會繼續進修;亦呈上醫生報告,證明自小患上專注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今日求情:

辯方呈上三份文件。
1.協青社「自立堂」院舍一年住宿
2.屯門醫院精神科,9月30日預約(9月2日absent)
3.與社工一年重塑計畫:了解自我,重建聯繫,改善他人關係,每月定期見面2-3次,達成小目標,希望一年時間改進

他有很多人協助,願意改進,與社工合作,願意入住院舍,希望可以感化,繼續返學,完成學業。

裁決:
考慮所有相關報告後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12個月內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達到主任要求,必須準時不能遲到,與主任保持聯繫,電話住址更改立即通知。

六個月之後/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看進度報告,需要出庭。如果做不到,會重新處理該案件。

以及系列‼️附加條件‼️

-接受協青社宿位,遵守規則,
-相關機構系列輔導計畫需要跟從
-接受屯門醫院安排所有心理方面療程
-認真學習3年文憑課程
-六個月之後/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看進度報告,是否深切反悟,能夠完成訂立的目標

裁決理由:

就該案被告同意案情之後,求情報告期間整合說法:當天出門口拿起平時工具包,沒有意圖犯罪,承認到現場才產生意圖,但最終沒有實踐,反省後悔,希望學習對社會產生貢獻。本席本來打算判感化,失望是被告反省有限,沒有意識到干犯控罪的嚴重性。承認案情反映任何人在當時氛圍他人財產會被損毀機會很高,社會秩序會進一步惡化,非輕微事件。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沒有悔意,因此再度押後,索取進一步報告,令被告認識到嚴重性,在懲教機構有機會反省。今接納被告悔意,學習的決心,考慮整體情況需要院舍訓練,培養規律生活,明白紀律重要。被告利用本週時間作出安排,本週回來本席非常滿意。整體情況下,判240小時社會服務

必須養成有規律生活,好好學習,為自己在社工協助下訂目標逐步完成。要明白從來不是任何人和事帶來恐懼,恐懼來自人本身,醫生協助下克服。三思而行,任何時候不能做違法的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5/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田文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9月14日(一)0930
辯方將有一位證人作供。
會有特別事項證供,一般事項不會給證供。

9月15日(二)
陳詞。

9月16日(三)
特別事項陳詞及一般陳詞。

另訂日期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款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圖就好似個秤咁以相對可能性衡量為標準,即係「可能性」比「不可能性」大去作考量,到底如何接納證人口供或每項證據。

又指出「推論」和「猜測」是兩件事情。前者係有證據作基礎,後者係冇證據單憑自己估計。譬如:我帶咗部手提電腦入房,但出去嘅時候唔記得咗拎返。A表示見過B入過房,咁可以話因為B入過房佢就有可能偷咗;呢個係「推斷」。但如果冇A呢個證人口供,咁有可能唔係B而係C入房偷㗎喎;呢個係「猜測」。

咁當然啦,如果有目擊證人目睹事發經過,就唔需要推斷或猜測,因為已經有人見到發生咩事。不過唔適用於本案,因為冇人知彥霖確實幾時失蹤、如何死亡等。

然後死因裁判官介紹「表格12」,即《研訊的裁斷》,陪審團需要填寫:
1.死者姓名(如已知):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
(2)死者的姓名
(3)性別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
(5)出生日期及地點
(6)職業及通常地址

整段研訊共傳召過32名證人,稍後會按照時序解釋證供的整合。以下會稱死者為「彥霖」,因為眾證人作供時亦稱/認為死者是彥霖,當然陪審員也可以唔認同死者即是彥霖。

(待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整合證人作供。
(可參閱過往直播台post,或等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裁判官表示儘量以10分鐘講述陪審團審議商討方向。表格12有5個項目通常冇大爭議,如姓名、性別、婚前姓氏等。但前設是接納死者為彥霖。

死亡的日期,可填寫2019年9月22日上午10-11點期間,或直接填寫死亡日期不詳。出生日期為2004年7月16日,地點寫香港,因為屯門醫院出世。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職業係學生,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

考慮死因嘅時候要考慮有冇相關或足夠證據支持,而證據是否穩妥,會否有潛在不可能?一般死因裁判官會提出3個方向予陪審團考慮。
(1)非法被殺
(2)死於自殺
(3)死於意外
但亦有可能會是(4)存疑裁決

- - - - -
(1)非法被殺
首先,死因裁判官指出香港的《死因裁判官條例》是根據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

若裁定案件為「非法被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亦即是唔可以冇任何證據顯示到死者是被襲擊、與人有仇怨或爭拗、有已知或懷疑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威脅、不受任何藥物影響。以本案為例藥物或較細嘅傷痕可能因屍體腐化影響而未能顯示,陪審團亦不應作出猜測。

因此,不會給予「非法被殺」選項作考慮。

- - - - -
(2)死於自殺
2013年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就「自殺」作出過很大幅修訂,但香港未有跟隨;故跟從本港之版本即可。

若裁定案件為「死於自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鑑於彥霖死前狀況有顯示過精神紊亂,但沒有證據顯示出彥霖有自殺傾向。

因此,亦會剔除「死於自殺」選項。

- - - - -
(3)死於意外
陪審團應根據證供推斷彥霖如何進入水中及喺水中發生咩事,係自行行入水而遇溺、或者佢入水嘅行為係基於思覺失調或其他任何原因,都可以推斷為「死於意外」。就算冇具體時間地點亦可。

- - - - -
(4)存疑裁決
死亡事發情況的推斷是必須要有,否則會視作「存疑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另外死因裁判官造咗份17條問題之問卷予陪審團,內容主要涵蓋9月19日所發生嘅事情/情況。頭16條,陪審員需要答「是/否/未能確定」,第17條則答「有/沒有/未能確定」。

- - - - -
死亡環境情況問卷問題如下:
陳彥霖(以下簡稱「彥霖」)
香港知專設計學院(以下簡稱「知專」)

(1)彥霖於2019年9月19日上午約8時45分離開元朗的住所知專上課。
是/否/未能確定

(2)約上午11時,彥霖回到知專。上課期間,彥霖曾借用一名男同學的背包充當枕頭,脫掉其所穿著的鞋子,並躺臥在地上睡覺。
是/否/未能確定

(3)同日下午1時,課題完畢後,彥霖向其同學趙鈞誼表示他她需要收拾儲物櫃內的東西,而同日較後時間她會再回到校舍把物品放回儲物櫃中。
是/否/未能確定

(4)彥霖和趙鈞誼及另一位同學Nia約下午1時30分離開知專並前往調景嶺站乘坐地鐵。
是/否/未能確定

(5)彥霖並沒有在美孚站下車。之後,她向Nia表示她要往荃灣。
是/否/未能確定

(6)趙鈞誼在美孚站下車後,曾使用Whatsapp和彥霖通訊。
是/否/未能確定

(7)約下午5時30分,彥霖在調景嶺站A1出口外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黑色沒有上密碼鎖的Iphone。
是/否/未能確定

(8)於下午5時40分,彥霖前往知專校舍,隨後,她進入李惠利大樓。
是/否/未能確定

(9)彥霖在知專B座大樓2樓平台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上了密碼鎖的粉紅色Iphone、身份證、圖書證、一張小冊子及一個袋等等。
是/否/未能確定

(10)彥霖曾前往知專C座大樓10樓,期間她脫下自己穿着的一雙鞋子。
是/否/未能確定

(11)彥霖於下午7時離開知專校舍,她當時沒有拿着任何物品。
是/否/未能確定

(12)彥霖赤腳步行往調景嶺地鐵站,由A1出口進入站內,在B出口進入進入都會駅商場,乘扶手電梯前往商場二樓,之後經商場二樓往善明邨方向的通道,往彩明街方向前行。
是/否/未能確定

(13)彥霖之後曾返回調景嶺地鐵站內。
是/否/未能確定

(14)約下午7時至8時,彥霖在知專校舍正門前登上的士前往日出康城緻藍天。
是/否/未能確定

(15)彥霖在康城街近巴士總站的地方下車。
是/否/未能確定

(16)彥霖在2019年9月19日當天呈現思覺失調的徵狀。
是/否/未能確定

(17)彥霖在進入海中時身上有/沒有穿著任何衣物。
有/沒有/未能確定

陪審團須一致通過或以大比數(3比2)通過所有決議。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潘敏琦法官 #1001太子
#宣布決定理由
蔡(56)🛑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0月1 日在太子站外,以80厘米長鐵製金屬棒襲擊男子羅國威

案情: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蔡將何君堯相片黏貼在地上,男子羅國威故意踐踏相片並以粗言指罵被告,被告衝向受害人並以80厘米長棍打了受害人一下,警員即場拘捕,被告保持緘默

背景:4月21日認罪並索取背景報告;5月14日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處監禁2個月,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刑期上訴;9月2日刑期上訴被 #潘敏琦法官 駁回‼️即時收監‼️

——————
判詞官方連結

法庭派發書面判詞,毋須開庭處理,手足毋須出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提堂

D1:陳
D2:譚
D3:張

修訂控罪如下:
D1-3:參與非法集結。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塊布)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44條索帶)

控方提出為警員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審訊期間,控方證人1,2,3將以處理警長abc稱呼,任何不得透露其任何身分資料和其他可識別的方式。如有人不服從指令,可被視為藐視法庭,將會判監和罰款。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昨天才收到相關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1月4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提堂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背景:
在8.31太子站恐怖襲擊中遭綁架至葵涌警署並慘遭性暴力侵犯的受害人吳傲雪小姐及其他8.31被捕人士於2019年11月6日到葵涌警署踢保,大批市民到場聲援。事隔近7個月,本案在2020年6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希望保留傳召辯方證人作供的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沙田

黃(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224沙田 新城市廣場一期 近大會堂附近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原文

提堂:
辯方會傳召一名證人和對專家證人作出質疑,預算需要審訊兩日,案件押後至12月28-29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15)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責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責之警務人員,即24511呂文揚(音)。

早前已認罪(詳情 蘋果)。
*已還押20天。

❗️判24個月監護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答辯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至英皇道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2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1蔡(20) D2鍾(23) D3林(23)
🛑各被告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 管有違禁武器(新增控罪,D2)

案情:警方於2020年3月26日下午接報至龍躍徑附近一間石屋,搜出懷疑子彈和箭等,惟現場沒有槍和弓,拘捕3名少年,並在各人住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

控方今天一控管有違禁武器罪,指控D2於2020年3月26日於龍躍徑附近一間石屋內管有一支三節棍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10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A1:羅(19) 準備不認罪
A2:粱(25) 準備不認罪
A3:蕭(23)
A4:吳(27)
A5:韋(25)
A6:潘(26)
A7:羅(22)
A8:卓(23) 準備不認罪
A9:陳(29)
A10:陳(32)
A11:潘(41)
A12:林(21)

控罪:
(1)A1-12暴動
(2)A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A1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案件中的17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0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
(3)A12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A1申請取消宵禁令遭拒絕
🟢A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地點獲批
🟢A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地點獲批
🔴A8申請取消宵禁令遭拒絕
🟢A9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
🔴A11申請延遲宵禁令遭拒絕
🟢A12申請取消宵禁令獲批
另外豁免今天的警署報到

控方今天有三項事情要處理:(1)今早已向法庭存檔新嘅案情摘要,(2)控方決定兩案不作合併,及(3)明白各被告因法援申請等事情,而不反對押後答辯。

控方不合併原因是基於17人案是較早作出拘捕,而12人案是較後作出拘捕。法官發現案情摘要沒有證人列表和影像列表,控方表示相關列表已附上新版本附件部份。控方回應法官分拆案件的建議,現認為不應過度分拆但會再考慮法官意見。控方須於11月13日或之前就如何分拆案件表立場並附上理據和證據,辯方則須於11月20日或之前回應。

案件押後11月27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除已準備好答辯的A1/2/8,眾被告要求要求押後,分別需取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證據、文件、unused material、錄像、閉路電視、及彩色相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A1:馬(24)
A2:鄭(21)
A3:劉(18)
A4:郭(21)
A5:李(27)
A6:吳(21)
A7:男童X (14)
A8:譚(22)
A9:廖(25)
A10:張(17)
A11:梁(19)
A12:莊(24)
A13:羅(21)
A14:聶(24)
A15:黃(21)
A16:楊(21)
A17:黃(19)

控罪:
(1)A1-12暴動
(2)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3)A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分別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A5申請指定日子晚上不須遵守宵禁令獲批
🟢A13申請指定日子離港獲批
🟢A15申請延遲宵禁令開始時間獲批

控方今天有三項事情要處理:(1)今早已向法庭存檔新嘅案情摘要,(2)控方決定兩案不作合併,及(3)明白各被告因法援申請等事情,而不反對押後答辯。

控方不合併原因是基於17人案是較早作出拘捕,而12人案是較後作出拘捕。

案件押後11月27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眾被告要求要求押後,分別需取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證據、文件、unused material、錄像、閉路電視、及彩色相片;部份法援申請處理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劉(17)
溫(16)

控罪:
(1) 縱火
(2) 刑事毀壞(新增控罪)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對兩人各加控一項刑事毀壞罪
控罪指D1連D2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10月22日 1430 轉介至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1027尖沙咀

D1:廖 (26)
D2:梁 (24)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彌敦道136號地下外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連電芯

裁決理由

就D1在10月27日在彌敦道136號管有一把銀色扳手,在無合理辯解下以一把銀色扳手摧毀財產。D2則涉及兩罪,第2控罪亦是有一把銀色扳手在無合理辯解下摧毀財產。第3控罪是指D2管有一支鐳射筆而且有電芯在內。警方認為D2有非法意圖。而大部份案情都在承認事實當中。沒有爭議專家證人身份,專家證人亦以65B(即書面陳述)方式作證。總共傳召了4位控方證人,兩位被告都選擇不作供,而D2有兩位辯方證人。本案有比較大爭議的地方是就D2背囊搜查次序,但其實都不太重要。所以認為4名控方證人及2名辯方證人都有如實作供。
而大部份案情同意警方收到消息,梳士巴利花園有集會。警方於1502宣佈該集會為非法。至1517, D1,2被警員截停,在D1,2身上找到涉案物品(抄唔到全部物品),D1在警誡下表示「我係做工程,所以我需要呢啲野」,D2亦說「我做電腦維修,開工時用」。沒有爭議該鐳射筆如直射眼睛,在20米內會有損傷。

本案爭議點在於扳手是否用作非法行為,即是損毀財物,以及鐳射筆是否用作非法用途。裁判官稱考慮裁決時提醒自己,第一,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即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第二,被告有權可以不作供,不會因被告不作供而對被告作出不利推測。第三,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比一般有案底人士犯案機會為低,自辯說法可信性更高。
本案所涉及的物品扳手、鐳射筆本身並非非法。該扳手只有手掌大小,鐳射筆亦是一般市面能買到。推論案件性質,環境證供,當時情況和被告行為表現,留意到一些特別之處。首先,當時警誡下D1稱因為工程需要,D2稱用作電腦維修。而D2上司(DW2)亦有說該些物品在IT工作有用,D2工作時有機會用到。D1有建造業安全證明書,有效期由2019年至2020年。警方亦不能排除該卡在D1身上。就鐳射筆方面,D2朋友(DW1)在庭上供稱該鐳射筆在2018年即社運前給予D2,二人為朋友關係,都是從事IT工作。當時D2想要鐳射筆,因此DW1將鐳射筆交給D2。DW1亦提及工作上有可能需要用到。此外,彌敦道136號距離梳士巴利花園有850米,6個街口。無證據顯示D1,2由甚麼地方到達該地和之後打算去甚麼地方。另外就梳士巴利花園的非法集結,控方無提出證據證明有刑事毀壞,警方亦無見到梳士巴利花園以外有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堵路。最後,D1,2經過的路還有其他路人,警方亦在高調巡邏。控方證據不能排除D1,2管有的扳手、鐳射筆可能與工作有關,有合法用途。
因此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所以控罪不成立。

D1有訟費申請,理由為被截停已第一時間說明工具用途,沒有誤導或自招嫌疑。雙方同意大部份事實,意即控方在開審前已知道不夠料。法庭資源浪費本可避免。另外在7月15日已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以及給予控方相關的工作證明。基於以上理由望批准訟費申請。
D2亦有訟費申請,6月22日已向控方商討其他方式處理,辯護方向一直不變。

控方表示D1,2也需要負上一些責任。當日是週日,而被告身上帶有很多物品包括遮和生理鹽水。
裁判官打斷發言指當日天氣報告指有微雨。當時外面亦可能隨時有催淚氣體,被告身上只有一包生理鹽水。

控方續指D2有朋友和上司上庭作供,提及鐳射筆源頭。但在現場D1,2只說因工程和電腦維修工作有用,之後再沒有答覆。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D1,2當時可以說多一點,包括鐳射筆來源和用途,星期日可能也有需要候命。之後警方可能會不作控告。控方提出一案例(聽不到是甚麼案例),該案由楊大法官審理...

裁判官再次打斷,該案是1997年的案件,由原訟法庭處理的裁判法院上訴。但肯定有更近期的案例,還有上訴法庭的案例呢?

控方返回剛才提及的案例,指當時法官雖然判處無罪,但亦有說被告可以更早給予更多資訊。
裁判官則指今次辯方一早已呈交有證明被告工作和鐳射筆來源的信件。雖然警方認為被告有可疑,但信件一早已證明。而控方案情並非有力,例如當時沒有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和堵路,850米外才有非法集結。因此訟費獲批。

控方證物P1-16, 18交還被告,其他留檔。辯方證物D1-3留檔。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9名被告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D1 林(28)
D2 林(20)
D3 劉(19)
D4 羅(19)
D5 李(17)
D6 梁(24)澳洲留學、7.17缺席聆訊、拘捕令、充公擔保金
D7 梁(24)
D8 吳(22)
D9 伍(20)
D10 龐(34)
D11 潘(22)
D12 P./ 尼泊爾籍(34)
D13 譚(24)
D14 謝(23)
D15 王(23)
D16 王(22)
D17 黃(23)
D18 黃(23)
D19 王(27)
D20 黃(18)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11月18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已預留審期於10月16日

由於有21日限制,辯方申請押後至9月2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最後一次處理轉介事宜

押後至9月2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處理轉介事宜


更改保釋條件
D4 更改報到時間
D20 增加額外住址

其他被告原條件擔保候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0925沙田

孫(17)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沙田港鐵站襲擊警員女警22838。

原文

‼️認罪‼️罪名成立‼️

判刑:
法庭接受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月感化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