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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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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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李,張,李(23-24)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莊(25)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D1 李(24)
D2 張(24)
D3 李(23)
*合併後新增 D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案情(蘋果)

*將以上兩案合併為同一案件,控以同一項控罪,即於9月5日意圖損壞輕鐵設施。

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d3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0100-0700改為0100-0600),獲批。

押後至9月22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何,陳,林,謝(17-39) #提堂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合併後新增D5:陳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將以上兩案合併為同一案件,其間所有被告保釋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申請保釋️。

押後至10月2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六庭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審前覆核

梁(5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太空館門外襲擊一名警長。

‼️‼️‼️‼️認罪‼️‼️‼️‼️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27日下午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有集會,當中超過1000示威者在1545聚集,當時現場指揮官出示對示威者的警告,有舉藍旗,表示有關聚會或遊行屬違法,要立刻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當中參與者戴口罩,穿黑衣,有大叫「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其中有人士向警方投擲物品。1555 ,PW1(一名警長)及約30警員到到梳士巴利公園行人道與太空館對出,不停警告示威者,但警方防線前仍有約300名示威者拒絕離開,繼續責罵警方,其中有人用手機拍攝警方。PW1見被告坐在平台(約四呎高),PW1想處理當場的示威者,於是站上平台,被告亦站起,與軍裝警員爭吵,被告突然舉起雙手嘗試推警員,PW1噴椒警告離開。被告用右臂打PW1心口,並拉動有關手槍,雙方糾纏並倒地。PW1右手指公、左膝頭、後尾枕痛。被告繼續爭吵,被其他警員制伏。PW1把事發經過說給PW2(拘捕被告的警員)1610,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PW1送到廣華醫院診治,後尾枕有輕微痛,頸部、右膝頭有輕微痛,同日出院,獲4天假期。

求情:
。無刑事紀錄,審前覆核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呈上2宗案例
--上訴庭1993年399號,控罪是傷人(最尾二最尾段第八行)說明遇到正常執勤的警員,如有襲擊,會得到法庭同情
--裁判法院上訴庭??年183號(第七段)除非特別情況,否則以上行為應有監禁式刑罰
。七封求情信(本人,5個家人,社工)
。2份醫療報告
--1.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案發前患有抑鬱,病發時易發脾氣但願意接受治療,在藥物及家人支持下,無需住院,於2019年7月左右確診,案發前沒看醫生不知自己患病,案發後因精神、心理愈來愈差
--2.受傷送到醫院的報告
。有參與社會服務(捐給紅十字會、無國界醫生)亦是經常捐血人士,有證人可證明
。58歲,是退休人士,(本來職業),與家人同住
。常到親友家幫忙照顧

當時環境的求情:
案發時與家人想去尖沙咀坐渡海小輪,到了太空館外,當時警方發射催淚彈。嚴官:「咁點解仲要去搭船?」辯方指整個過程長約幾小時,當時沒有發射催淚彈,但仍有氣體殘留。嚴官:「沒可能突然出現嗰個位置。」辯方解釋被告離家時約兩時,不知有集會,吸入氣體後到梳士公園坐石柱上,接受急救員洗眼,當時家人亦有吸入,坐在其他地方接受治療。坐一會後,有防暴向公園推進,走到被告前,被告解釋中了催淚彈不舒服想休息,警員仍要求立刻離開。當時被告手上只是抹眼,站起時PW1認為被告會襲擊所以噴椒,被告面前其中一位防暴警員亦噴椒。被告在兩椒下眼部、皮膚熱,視力糢糊,雙手亂揮動。事發後抑鬱加劇,雙方在平台失平衡跌低,其他警員上前,再向被告身體發射等更多椒,被告送院洗身。平台上還有3名警察,還有其他示威者。
🌟(嚴官不停質疑為何被告仍要前往,以下控辯雙方在研究路線)
🌟嚴官質疑「當一路坐交通工具去到搭船,沿途佢見到咩,收到資訊係咩,因為案情指當時掃蕩中,唔係嗰秒先開始發生,係之前先發生,咁佢係路過定其他原因」

被告當時坐車去尖沙咀華爾登酒店下車,當時有見有警員,但無事發生,所以就繼續前進。
🌟(嚴官:係咪有人在場指示點行)
辯方指沒有
(控方反對被告不知當日有遊行的說法,接下來雙方爭議時間點)
控方指當時應已知有大遊行,當時周圍都有示威者,亦有防暴警員,交通即使不停站,亦十分塞,當時亦有警員警告。
辯方指當時巴士路線無改,下車被告看見防暴,但沒有武力衝突,亦沒聽到廣播。
🌟(以下嚴官質問交通燈、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辯方指可能交通燈出事,所以被告逗留一下。控方反對,指指當時大量新聞證明太空館外混戰中....(繼續爭議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嚴官指極有可能會判處監禁式刑罰,但知道被告的良好背景,沒刑事紀錄,有嚴重抑鬱,雖然不知以前有沒有潛在精神健康問題,但事發後可見被告受嚴重困擾。嚴官接納被告最初出現在現場時是沒有任何意圖襲警,當時的穿着和裝備亦沒看出有意圖。但被告不知當日有活動的說法,嚴官極有保留,亦用了很多時間去了解當日情況,沒法理解被告此舉動,有很多客觀資料顯示當時有大量防暴,交通燈亦受阻,所以如果被告真的想去碼頭,被告可繞路,但被告當時心態不是,而是去人多的地方。
對於被告在平台休息,嚴官指那時出了廣播,警員執勤是合理,否則會更混亂和危險。嚴官指客觀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暴力傾向,所以警員噴椒。
嚴官採納辯方呈上的案例,當時只是在平台推一下,不過與在地上推有分別,在平台推的話,人會跌下,傷勢會更嚴重。

綜合上述,
9星期量刑起點,認罪扣1/3(嚴官指雖然較遲認,但仍會扣足1/3)再減2星期(警員傷勢不太重)再減2星期(事發後對被告精神影響嚴重)
‼️‼️‼️總刑期2星期‼️‼️‼️
(直播員按:手足情緒極度低落😭離開前有望多次旁聽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A1:盧(23)
A2:王(46)

控罪: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1-2暴動
(4)A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修訂:更正控罪書英文版本typo)
(1)A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案件中的馬、陳、林、陳、劉、謝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馬/陳/林/陳/劉/謝案件合併。另外,兩名被告有意申請法援,辯方將會敦促二人儘快入紙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D1:馬(44)
D2:陳(25)
D3:林(27)
D4:陳(24)
D5:劉(33)
D6:謝(32)

控罪:
(1)D1-6暴動
(2)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5)D2/3/5/6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等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盧/王案件合併。D4律師稱今天才收到控方合併文件,而控方指轉介文件中已包含相關證據。法官問及兩案會否有就證據上有分別,如部份錄像沒有重疊等;D3律師表示認同,並要求澄清合併兩宗案件理據;控方回應指兩宗案件同時同地發生,並由同一隊警員在同一街口作出拘捕,兩案都是由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D3律師明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1614 是日審訊結束,PW6尚未完成作供。

由於明天其中一位代表律師須出席另一法庭,因此明天審訊暫停一天。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1000區域法院第卅九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告(D2)和DW1(D2女兒)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押後至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D2就特別事項作供簡短總結:
PW1被襲事件後有起底網將我的個人資料公開,包括地址,自此每日不同時份都有陌生人上來拍門。因此警察上來拍門,大聲說「警察,開門」我也沒有開,警察後來爆門入屋,PW3扯我頭髮,拉我出走廊,打了我左眼四五下。當時女兒和母親仍在家中,我說「你想拉我、得、我走、我走」就跟一眾警員落樓。整個過程幾分鐘,期間沒見過搜查令、委任證,沒有說過自己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沒有人說因什麼罪名拘捕D2。
到了警署,很快有人要求我在簿仔上簽署,最初我不簽,有五六個警員說「你係咪玩嘢,陣間叫大sir過嚟招呼你」。我說「口供我唔簽」,有人說「呢份唔係口供,只係筆記」之後我就簽了,沒有人影印一份副本給我。簽了之後我向警員說要睇醫生,他回應「你等下先啦」做完錄影會面再回到臭格我亦繼續要求要去醫院。最後等到凌晨四點半才有人帶我去醫院。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8天水圍 #判刑

謝(21)

控罪1:刑事毀壞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在2020年8月26日於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

認罪詳情

辯方律師已解釋感化報告內容予被告人,報告建議80-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為合適刑罰。

理由:
1. 家庭唯一經濟支柱
2. 透過自身努力穩定工作,令家庭脫離綜援生活
3.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4. 已繳付清潔及維修費
5. 堅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去參與反修例活動,只有參與和平集會,沒有參與非法聚集
6. 承諾守法,有悔意

感化官認為
被告沒有反社會行為,犯案只為一時衝動,有良好品行,早步入社會,但努力工作,有悔意,重犯機會不高,情況樂觀。

判刑
裁判官接納感化報告,兩項控罪合共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不須接受感化官監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1107 小休10分鐘...

小結:
花咗約20分鐘解釋陪審團嘅責任同啲基本嘢啦
然後就開始陳述整合過的證供(按時序)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129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認罪‼️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在某大廈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
控方呈上兩條各長約一分鐘的葵涌警署CCTV錄影片段,及相關錄影片段之截圖,供法庭就判刑作參考之用。

控方亦呈上相關照片,以顯示投擲氣油彈後對路面造成的影響。

求情 :
- 被告在可行情況下立即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應給予完整的1/3減刑折扣
- 被告是在一種不在狀態的情況下(Out of character)犯案
- 求情信 (中學校長、玩音樂的朋友 ...)
- 被告自小學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 法庭明言,就此類案情而言,年紀輕、無案底並不是法庭就判刑而言會加以考慮的因素,此等案情需判以阻嚇性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am 於區域法院第廿四庭進行進一步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再強調,本案的案情,尤其是看過由控方呈上的CCTV錄影片段、以及考慮於單位搜出的物品後,認為判入教導所並不合適,但仍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以獲取更完整的案情作判刑之用。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鄭(19) 🔥#判刑 (#1027尖沙咀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外,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8月14日罪成後曾還押三週。辯方早前求情時曾指被告表示過去一年社會動盪,明白自己用錯了方法改變社會,他已報讀青年學院的商科課程,希望法庭給他機會繼續進修;亦呈上醫生報告,證明自小患上專注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今日求情:

辯方呈上三份文件。
1.協青社「自立堂」院舍一年住宿
2.屯門醫院精神科,9月30日預約(9月2日absent)
3.與社工一年重塑計畫:了解自我,重建聯繫,改善他人關係,每月定期見面2-3次,達成小目標,希望一年時間改進

他有很多人協助,願意改進,與社工合作,願意入住院舍,希望可以感化,繼續返學,完成學業。

裁決:
考慮所有相關報告後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12個月內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達到主任要求,必須準時不能遲到,與主任保持聯繫,電話住址更改立即通知。

六個月之後/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看進度報告,需要出庭。如果做不到,會重新處理該案件。

以及系列‼️附加條件‼️

-接受協青社宿位,遵守規則,
-相關機構系列輔導計畫需要跟從
-接受屯門醫院安排所有心理方面療程
-認真學習3年文憑課程
-六個月之後/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看進度報告,是否深切反悟,能夠完成訂立的目標

裁決理由:

就該案被告同意案情之後,求情報告期間整合說法:當天出門口拿起平時工具包,沒有意圖犯罪,承認到現場才產生意圖,但最終沒有實踐,反省後悔,希望學習對社會產生貢獻。本席本來打算判感化,失望是被告反省有限,沒有意識到干犯控罪的嚴重性。承認案情反映任何人在當時氛圍他人財產會被損毀機會很高,社會秩序會進一步惡化,非輕微事件。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沒有悔意,因此再度押後,索取進一步報告,令被告認識到嚴重性,在懲教機構有機會反省。今接納被告悔意,學習的決心,考慮整體情況需要院舍訓練,培養規律生活,明白紀律重要。被告利用本週時間作出安排,本週回來本席非常滿意。整體情況下,判240小時社會服務

必須養成有規律生活,好好學習,為自己在社工協助下訂目標逐步完成。要明白從來不是任何人和事帶來恐懼,恐懼來自人本身,醫生協助下克服。三思而行,任何時候不能做違法的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5/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田文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9月14日(一)0930
辯方將有一位證人作供。
會有特別事項證供,一般事項不會給證供。

9月15日(二)
陳詞。

9月16日(三)
特別事項陳詞及一般陳詞。

另訂日期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款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圖就好似個秤咁以相對可能性衡量為標準,即係「可能性」比「不可能性」大去作考量,到底如何接納證人口供或每項證據。

又指出「推論」和「猜測」是兩件事情。前者係有證據作基礎,後者係冇證據單憑自己估計。譬如:我帶咗部手提電腦入房,但出去嘅時候唔記得咗拎返。A表示見過B入過房,咁可以話因為B入過房佢就有可能偷咗;呢個係「推斷」。但如果冇A呢個證人口供,咁有可能唔係B而係C入房偷㗎喎;呢個係「猜測」。

咁當然啦,如果有目擊證人目睹事發經過,就唔需要推斷或猜測,因為已經有人見到發生咩事。不過唔適用於本案,因為冇人知彥霖確實幾時失蹤、如何死亡等。

然後死因裁判官介紹「表格12」,即《研訊的裁斷》,陪審團需要填寫:
1.死者姓名(如已知):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
(2)死者的姓名
(3)性別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
(5)出生日期及地點
(6)職業及通常地址

整段研訊共傳召過32名證人,稍後會按照時序解釋證供的整合。以下會稱死者為「彥霖」,因為眾證人作供時亦稱/認為死者是彥霖,當然陪審員也可以唔認同死者即是彥霖。

(待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整合證人作供。
(可參閱過往直播台post,或等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裁判官表示儘量以10分鐘講述陪審團審議商討方向。表格12有5個項目通常冇大爭議,如姓名、性別、婚前姓氏等。但前設是接納死者為彥霖。

死亡的日期,可填寫2019年9月22日上午10-11點期間,或直接填寫死亡日期不詳。出生日期為2004年7月16日,地點寫香港,因為屯門醫院出世。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職業係學生,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

考慮死因嘅時候要考慮有冇相關或足夠證據支持,而證據是否穩妥,會否有潛在不可能?一般死因裁判官會提出3個方向予陪審團考慮。
(1)非法被殺
(2)死於自殺
(3)死於意外
但亦有可能會是(4)存疑裁決

- - - - -
(1)非法被殺
首先,死因裁判官指出香港的《死因裁判官條例》是根據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

若裁定案件為「非法被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亦即是唔可以冇任何證據顯示到死者是被襲擊、與人有仇怨或爭拗、有已知或懷疑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威脅、不受任何藥物影響。以本案為例藥物或較細嘅傷痕可能因屍體腐化影響而未能顯示,陪審團亦不應作出猜測。

因此,不會給予「非法被殺」選項作考慮。

- - - - -
(2)死於自殺
2013年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就「自殺」作出過很大幅修訂,但香港未有跟隨;故跟從本港之版本即可。

若裁定案件為「死於自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鑑於彥霖死前狀況有顯示過精神紊亂,但沒有證據顯示出彥霖有自殺傾向。

因此,亦會剔除「死於自殺」選項。

- - - - -
(3)死於意外
陪審團應根據證供推斷彥霖如何進入水中及喺水中發生咩事,係自行行入水而遇溺、或者佢入水嘅行為係基於思覺失調或其他任何原因,都可以推斷為「死於意外」。就算冇具體時間地點亦可。

- - - - -
(4)存疑裁決
死亡事發情況的推斷是必須要有,否則會視作「存疑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另外死因裁判官造咗份17條問題之問卷予陪審團,內容主要涵蓋9月19日所發生嘅事情/情況。頭16條,陪審員需要答「是/否/未能確定」,第17條則答「有/沒有/未能確定」。

- - - - -
死亡環境情況問卷問題如下:
陳彥霖(以下簡稱「彥霖」)
香港知專設計學院(以下簡稱「知專」)

(1)彥霖於2019年9月19日上午約8時45分離開元朗的住所知專上課。
是/否/未能確定

(2)約上午11時,彥霖回到知專。上課期間,彥霖曾借用一名男同學的背包充當枕頭,脫掉其所穿著的鞋子,並躺臥在地上睡覺。
是/否/未能確定

(3)同日下午1時,課題完畢後,彥霖向其同學趙鈞誼表示他她需要收拾儲物櫃內的東西,而同日較後時間她會再回到校舍把物品放回儲物櫃中。
是/否/未能確定

(4)彥霖和趙鈞誼及另一位同學Nia約下午1時30分離開知專並前往調景嶺站乘坐地鐵。
是/否/未能確定

(5)彥霖並沒有在美孚站下車。之後,她向Nia表示她要往荃灣。
是/否/未能確定

(6)趙鈞誼在美孚站下車後,曾使用Whatsapp和彥霖通訊。
是/否/未能確定

(7)約下午5時30分,彥霖在調景嶺站A1出口外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黑色沒有上密碼鎖的Iphone。
是/否/未能確定

(8)於下午5時40分,彥霖前往知專校舍,隨後,她進入李惠利大樓。
是/否/未能確定

(9)彥霖在知專B座大樓2樓平台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上了密碼鎖的粉紅色Iphone、身份證、圖書證、一張小冊子及一個袋等等。
是/否/未能確定

(10)彥霖曾前往知專C座大樓10樓,期間她脫下自己穿着的一雙鞋子。
是/否/未能確定

(11)彥霖於下午7時離開知專校舍,她當時沒有拿着任何物品。
是/否/未能確定

(12)彥霖赤腳步行往調景嶺地鐵站,由A1出口進入站內,在B出口進入進入都會駅商場,乘扶手電梯前往商場二樓,之後經商場二樓往善明邨方向的通道,往彩明街方向前行。
是/否/未能確定

(13)彥霖之後曾返回調景嶺地鐵站內。
是/否/未能確定

(14)約下午7時至8時,彥霖在知專校舍正門前登上的士前往日出康城緻藍天。
是/否/未能確定

(15)彥霖在康城街近巴士總站的地方下車。
是/否/未能確定

(16)彥霖在2019年9月19日當天呈現思覺失調的徵狀。
是/否/未能確定

(17)彥霖在進入海中時身上有/沒有穿著任何衣物。
有/沒有/未能確定

陪審團須一致通過或以大比數(3比2)通過所有決議。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潘敏琦法官 #1001太子
#宣布決定理由
蔡(56)🛑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0月1 日在太子站外,以80厘米長鐵製金屬棒襲擊男子羅國威

案情: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蔡將何君堯相片黏貼在地上,男子羅國威故意踐踏相片並以粗言指罵被告,被告衝向受害人並以80厘米長棍打了受害人一下,警員即場拘捕,被告保持緘默

背景:4月21日認罪並索取背景報告;5月14日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處監禁2個月,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刑期上訴;9月2日刑期上訴被 #潘敏琦法官 駁回‼️即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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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官方連結

法庭派發書面判詞,毋須開庭處理,手足毋須出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提堂

D1:陳
D2:譚
D3:張

修訂控罪如下:
D1-3:參與非法集結。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塊布)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44條索帶)

控方提出為警員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審訊期間,控方證人1,2,3將以處理警長abc稱呼,任何不得透露其任何身分資料和其他可識別的方式。如有人不服從指令,可被視為藐視法庭,將會判監和罰款。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昨天才收到相關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1月4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提堂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背景:
在8.31太子站恐怖襲擊中遭綁架至葵涌警署並慘遭性暴力侵犯的受害人吳傲雪小姐及其他8.31被捕人士於2019年11月6日到葵涌警署踢保,大批市民到場聲援。事隔近7個月,本案在2020年6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希望保留傳召辯方證人作供的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沙田

黃(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224沙田 新城市廣場一期 近大會堂附近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原文

提堂:
辯方會傳召一名證人和對專家證人作出質疑,預算需要審訊兩日,案件押後至12月28-29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15)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責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責之警務人員,即24511呂文揚(音)。

早前已認罪(詳情 蘋果)。
*已還押20天。

❗️判24個月監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