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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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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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轉介文件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不在場)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修定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新增控罪: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D14因身體不適不在場,故將於2020年9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日子 獲批
D4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2200-0700 獲批
D5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
D9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2200-0700 獲批
D19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09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再作提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判刑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被告早前已認罪(詳情

辯方提交感化報告,報告正面,均建議第一及第二被告以感化令處理。

❗️判刑❗️
判處第一及第二被告12個月感化令,其間聽從感化官居住、學業等指示,否則回到法庭再判。

罰款:
各賠$32.5比民建聯(民建聯橫額價值$65),從保䆁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1541 休庭
明天093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李,張,李(23-24)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莊(25)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D1 李(24)
D2 張(24)
D3 李(23)
*合併後新增 D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案情(蘋果)

*將以上兩案合併為同一案件,控以同一項控罪,即於9月5日意圖損壞輕鐵設施。

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d3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0100-0700改為0100-0600),獲批。

押後至9月22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何,陳,林,謝(17-39) #提堂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合併後新增D5:陳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將以上兩案合併為同一案件,其間所有被告保釋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申請保釋️。

押後至10月2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六庭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審前覆核

梁(5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太空館門外襲擊一名警長。

‼️‼️‼️‼️認罪‼️‼️‼️‼️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27日下午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有集會,當中超過1000示威者在1545聚集,當時現場指揮官出示對示威者的警告,有舉藍旗,表示有關聚會或遊行屬違法,要立刻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當中參與者戴口罩,穿黑衣,有大叫「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其中有人士向警方投擲物品。1555 ,PW1(一名警長)及約30警員到到梳士巴利公園行人道與太空館對出,不停警告示威者,但警方防線前仍有約300名示威者拒絕離開,繼續責罵警方,其中有人用手機拍攝警方。PW1見被告坐在平台(約四呎高),PW1想處理當場的示威者,於是站上平台,被告亦站起,與軍裝警員爭吵,被告突然舉起雙手嘗試推警員,PW1噴椒警告離開。被告用右臂打PW1心口,並拉動有關手槍,雙方糾纏並倒地。PW1右手指公、左膝頭、後尾枕痛。被告繼續爭吵,被其他警員制伏。PW1把事發經過說給PW2(拘捕被告的警員)1610,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PW1送到廣華醫院診治,後尾枕有輕微痛,頸部、右膝頭有輕微痛,同日出院,獲4天假期。

求情:
。無刑事紀錄,審前覆核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呈上2宗案例
--上訴庭1993年399號,控罪是傷人(最尾二最尾段第八行)說明遇到正常執勤的警員,如有襲擊,會得到法庭同情
--裁判法院上訴庭??年183號(第七段)除非特別情況,否則以上行為應有監禁式刑罰
。七封求情信(本人,5個家人,社工)
。2份醫療報告
--1.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案發前患有抑鬱,病發時易發脾氣但願意接受治療,在藥物及家人支持下,無需住院,於2019年7月左右確診,案發前沒看醫生不知自己患病,案發後因精神、心理愈來愈差
--2.受傷送到醫院的報告
。有參與社會服務(捐給紅十字會、無國界醫生)亦是經常捐血人士,有證人可證明
。58歲,是退休人士,(本來職業),與家人同住
。常到親友家幫忙照顧

當時環境的求情:
案發時與家人想去尖沙咀坐渡海小輪,到了太空館外,當時警方發射催淚彈。嚴官:「咁點解仲要去搭船?」辯方指整個過程長約幾小時,當時沒有發射催淚彈,但仍有氣體殘留。嚴官:「沒可能突然出現嗰個位置。」辯方解釋被告離家時約兩時,不知有集會,吸入氣體後到梳士公園坐石柱上,接受急救員洗眼,當時家人亦有吸入,坐在其他地方接受治療。坐一會後,有防暴向公園推進,走到被告前,被告解釋中了催淚彈不舒服想休息,警員仍要求立刻離開。當時被告手上只是抹眼,站起時PW1認為被告會襲擊所以噴椒,被告面前其中一位防暴警員亦噴椒。被告在兩椒下眼部、皮膚熱,視力糢糊,雙手亂揮動。事發後抑鬱加劇,雙方在平台失平衡跌低,其他警員上前,再向被告身體發射等更多椒,被告送院洗身。平台上還有3名警察,還有其他示威者。
🌟(嚴官不停質疑為何被告仍要前往,以下控辯雙方在研究路線)
🌟嚴官質疑「當一路坐交通工具去到搭船,沿途佢見到咩,收到資訊係咩,因為案情指當時掃蕩中,唔係嗰秒先開始發生,係之前先發生,咁佢係路過定其他原因」

被告當時坐車去尖沙咀華爾登酒店下車,當時有見有警員,但無事發生,所以就繼續前進。
🌟(嚴官:係咪有人在場指示點行)
辯方指沒有
(控方反對被告不知當日有遊行的說法,接下來雙方爭議時間點)
控方指當時應已知有大遊行,當時周圍都有示威者,亦有防暴警員,交通即使不停站,亦十分塞,當時亦有警員警告。
辯方指當時巴士路線無改,下車被告看見防暴,但沒有武力衝突,亦沒聽到廣播。
🌟(以下嚴官質問交通燈、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辯方指可能交通燈出事,所以被告逗留一下。控方反對,指指當時大量新聞證明太空館外混戰中....(繼續爭議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嚴官指極有可能會判處監禁式刑罰,但知道被告的良好背景,沒刑事紀錄,有嚴重抑鬱,雖然不知以前有沒有潛在精神健康問題,但事發後可見被告受嚴重困擾。嚴官接納被告最初出現在現場時是沒有任何意圖襲警,當時的穿着和裝備亦沒看出有意圖。但被告不知當日有活動的說法,嚴官極有保留,亦用了很多時間去了解當日情況,沒法理解被告此舉動,有很多客觀資料顯示當時有大量防暴,交通燈亦受阻,所以如果被告真的想去碼頭,被告可繞路,但被告當時心態不是,而是去人多的地方。
對於被告在平台休息,嚴官指那時出了廣播,警員執勤是合理,否則會更混亂和危險。嚴官指客觀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暴力傾向,所以警員噴椒。
嚴官採納辯方呈上的案例,當時只是在平台推一下,不過與在地上推有分別,在平台推的話,人會跌下,傷勢會更嚴重。

綜合上述,
9星期量刑起點,認罪扣1/3(嚴官指雖然較遲認,但仍會扣足1/3)再減2星期(警員傷勢不太重)再減2星期(事發後對被告精神影響嚴重)
‼️‼️‼️總刑期2星期‼️‼️‼️
(直播員按:手足情緒極度低落😭離開前有望多次旁聽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A1:盧(23)
A2:王(46)

控罪: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1-2暴動
(4)A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修訂:更正控罪書英文版本typo)
(1)A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案件中的馬、陳、林、陳、劉、謝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馬/陳/林/陳/劉/謝案件合併。另外,兩名被告有意申請法援,辯方將會敦促二人儘快入紙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D1:馬(44)
D2:陳(25)
D3:林(27)
D4:陳(24)
D5:劉(33)
D6:謝(32)

控罪:
(1)D1-6暴動
(2)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5)D2/3/5/6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等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盧/王案件合併。D4律師稱今天才收到控方合併文件,而控方指轉介文件中已包含相關證據。法官問及兩案會否有就證據上有分別,如部份錄像沒有重疊等;D3律師表示認同,並要求澄清合併兩宗案件理據;控方回應指兩宗案件同時同地發生,並由同一隊警員在同一街口作出拘捕,兩案都是由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D3律師明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1614 是日審訊結束,PW6尚未完成作供。

由於明天其中一位代表律師須出席另一法庭,因此明天審訊暫停一天。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1000區域法院第卅九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告(D2)和DW1(D2女兒)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押後至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D2就特別事項作供簡短總結:
PW1被襲事件後有起底網將我的個人資料公開,包括地址,自此每日不同時份都有陌生人上來拍門。因此警察上來拍門,大聲說「警察,開門」我也沒有開,警察後來爆門入屋,PW3扯我頭髮,拉我出走廊,打了我左眼四五下。當時女兒和母親仍在家中,我說「你想拉我、得、我走、我走」就跟一眾警員落樓。整個過程幾分鐘,期間沒見過搜查令、委任證,沒有說過自己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沒有人說因什麼罪名拘捕D2。
到了警署,很快有人要求我在簿仔上簽署,最初我不簽,有五六個警員說「你係咪玩嘢,陣間叫大sir過嚟招呼你」。我說「口供我唔簽」,有人說「呢份唔係口供,只係筆記」之後我就簽了,沒有人影印一份副本給我。簽了之後我向警員說要睇醫生,他回應「你等下先啦」做完錄影會面再回到臭格我亦繼續要求要去醫院。最後等到凌晨四點半才有人帶我去醫院。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8天水圍 #判刑

謝(21)

控罪1:刑事毀壞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在2020年8月26日於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

認罪詳情

辯方律師已解釋感化報告內容予被告人,報告建議80-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為合適刑罰。

理由:
1. 家庭唯一經濟支柱
2. 透過自身努力穩定工作,令家庭脫離綜援生活
3.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4. 已繳付清潔及維修費
5. 堅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去參與反修例活動,只有參與和平集會,沒有參與非法聚集
6. 承諾守法,有悔意

感化官認為
被告沒有反社會行為,犯案只為一時衝動,有良好品行,早步入社會,但努力工作,有悔意,重犯機會不高,情況樂觀。

判刑
裁判官接納感化報告,兩項控罪合共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不須接受感化官監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1107 小休10分鐘...

小結:
花咗約20分鐘解釋陪審團嘅責任同啲基本嘢啦
然後就開始陳述整合過的證供(按時序)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129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認罪‼️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在某大廈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
控方呈上兩條各長約一分鐘的葵涌警署CCTV錄影片段,及相關錄影片段之截圖,供法庭就判刑作參考之用。

控方亦呈上相關照片,以顯示投擲氣油彈後對路面造成的影響。

求情 :
- 被告在可行情況下立即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應給予完整的1/3減刑折扣
- 被告是在一種不在狀態的情況下(Out of character)犯案
- 求情信 (中學校長、玩音樂的朋友 ...)
- 被告自小學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 法庭明言,就此類案情而言,年紀輕、無案底並不是法庭就判刑而言會加以考慮的因素,此等案情需判以阻嚇性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am 於區域法院第廿四庭進行進一步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再強調,本案的案情,尤其是看過由控方呈上的CCTV錄影片段、以及考慮於單位搜出的物品後,認為判入教導所並不合適,但仍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以獲取更完整的案情作判刑之用。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鄭(19) 🔥#判刑 (#1027尖沙咀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外,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8月14日罪成後曾還押三週。辯方早前求情時曾指被告表示過去一年社會動盪,明白自己用錯了方法改變社會,他已報讀青年學院的商科課程,希望法庭給他機會繼續進修;亦呈上醫生報告,證明自小患上專注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今日求情:

辯方呈上三份文件。
1.協青社「自立堂」院舍一年住宿
2.屯門醫院精神科,9月30日預約(9月2日absent)
3.與社工一年重塑計畫:了解自我,重建聯繫,改善他人關係,每月定期見面2-3次,達成小目標,希望一年時間改進

他有很多人協助,願意改進,與社工合作,願意入住院舍,希望可以感化,繼續返學,完成學業。

裁決:
考慮所有相關報告後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12個月內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達到主任要求,必須準時不能遲到,與主任保持聯繫,電話住址更改立即通知。

六個月之後/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看進度報告,需要出庭。如果做不到,會重新處理該案件。

以及系列‼️附加條件‼️

-接受協青社宿位,遵守規則,
-相關機構系列輔導計畫需要跟從
-接受屯門醫院安排所有心理方面療程
-認真學習3年文憑課程
-六個月之後/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看進度報告,是否深切反悟,能夠完成訂立的目標

裁決理由:

就該案被告同意案情之後,求情報告期間整合說法:當天出門口拿起平時工具包,沒有意圖犯罪,承認到現場才產生意圖,但最終沒有實踐,反省後悔,希望學習對社會產生貢獻。本席本來打算判感化,失望是被告反省有限,沒有意識到干犯控罪的嚴重性。承認案情反映任何人在當時氛圍他人財產會被損毀機會很高,社會秩序會進一步惡化,非輕微事件。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沒有悔意,因此再度押後,索取進一步報告,令被告認識到嚴重性,在懲教機構有機會反省。今接納被告悔意,學習的決心,考慮整體情況需要院舍訓練,培養規律生活,明白紀律重要。被告利用本週時間作出安排,本週回來本席非常滿意。整體情況下,判240小時社會服務

必須養成有規律生活,好好學習,為自己在社工協助下訂目標逐步完成。要明白從來不是任何人和事帶來恐懼,恐懼來自人本身,醫生協助下克服。三思而行,任何時候不能做違法的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5/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田文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9月14日(一)0930
辯方將有一位證人作供。
會有特別事項證供,一般事項不會給證供。

9月15日(二)
陳詞。

9月16日(三)
特別事項陳詞及一般陳詞。

另訂日期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款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圖就好似個秤咁以相對可能性衡量為標準,即係「可能性」比「不可能性」大去作考量,到底如何接納證人口供或每項證據。

又指出「推論」和「猜測」是兩件事情。前者係有證據作基礎,後者係冇證據單憑自己估計。譬如:我帶咗部手提電腦入房,但出去嘅時候唔記得咗拎返。A表示見過B入過房,咁可以話因為B入過房佢就有可能偷咗;呢個係「推斷」。但如果冇A呢個證人口供,咁有可能唔係B而係C入房偷㗎喎;呢個係「猜測」。

咁當然啦,如果有目擊證人目睹事發經過,就唔需要推斷或猜測,因為已經有人見到發生咩事。不過唔適用於本案,因為冇人知彥霖確實幾時失蹤、如何死亡等。

然後死因裁判官介紹「表格12」,即《研訊的裁斷》,陪審團需要填寫:
1.死者姓名(如已知):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
(2)死者的姓名
(3)性別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
(5)出生日期及地點
(6)職業及通常地址

整段研訊共傳召過32名證人,稍後會按照時序解釋證供的整合。以下會稱死者為「彥霖」,因為眾證人作供時亦稱/認為死者是彥霖,當然陪審員也可以唔認同死者即是彥霖。

(待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整合證人作供。
(可參閱過往直播台post,或等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裁判官表示儘量以10分鐘講述陪審團審議商討方向。表格12有5個項目通常冇大爭議,如姓名、性別、婚前姓氏等。但前設是接納死者為彥霖。

死亡的日期,可填寫2019年9月22日上午10-11點期間,或直接填寫死亡日期不詳。出生日期為2004年7月16日,地點寫香港,因為屯門醫院出世。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職業係學生,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

考慮死因嘅時候要考慮有冇相關或足夠證據支持,而證據是否穩妥,會否有潛在不可能?一般死因裁判官會提出3個方向予陪審團考慮。
(1)非法被殺
(2)死於自殺
(3)死於意外
但亦有可能會是(4)存疑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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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被殺
首先,死因裁判官指出香港的《死因裁判官條例》是根據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

若裁定案件為「非法被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亦即是唔可以冇任何證據顯示到死者是被襲擊、與人有仇怨或爭拗、有已知或懷疑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威脅、不受任何藥物影響。以本案為例藥物或較細嘅傷痕可能因屍體腐化影響而未能顯示,陪審團亦不應作出猜測。

因此,不會給予「非法被殺」選項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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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於自殺
2013年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就「自殺」作出過很大幅修訂,但香港未有跟隨;故跟從本港之版本即可。

若裁定案件為「死於自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鑑於彥霖死前狀況有顯示過精神紊亂,但沒有證據顯示出彥霖有自殺傾向。

因此,亦會剔除「死於自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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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於意外
陪審團應根據證供推斷彥霖如何進入水中及喺水中發生咩事,係自行行入水而遇溺、或者佢入水嘅行為係基於思覺失調或其他任何原因,都可以推斷為「死於意外」。就算冇具體時間地點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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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疑裁決
死亡事發情況的推斷是必須要有,否則會視作「存疑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另外死因裁判官造咗份17條問題之問卷予陪審團,內容主要涵蓋9月19日所發生嘅事情/情況。頭16條,陪審員需要答「是/否/未能確定」,第17條則答「有/沒有/未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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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環境情況問卷問題如下:
陳彥霖(以下簡稱「彥霖」)
香港知專設計學院(以下簡稱「知專」)

(1)彥霖於2019年9月19日上午約8時45分離開元朗的住所知專上課。
是/否/未能確定

(2)約上午11時,彥霖回到知專。上課期間,彥霖曾借用一名男同學的背包充當枕頭,脫掉其所穿著的鞋子,並躺臥在地上睡覺。
是/否/未能確定

(3)同日下午1時,課題完畢後,彥霖向其同學趙鈞誼表示他她需要收拾儲物櫃內的東西,而同日較後時間她會再回到校舍把物品放回儲物櫃中。
是/否/未能確定

(4)彥霖和趙鈞誼及另一位同學Nia約下午1時30分離開知專並前往調景嶺站乘坐地鐵。
是/否/未能確定

(5)彥霖並沒有在美孚站下車。之後,她向Nia表示她要往荃灣。
是/否/未能確定

(6)趙鈞誼在美孚站下車後,曾使用Whatsapp和彥霖通訊。
是/否/未能確定

(7)約下午5時30分,彥霖在調景嶺站A1出口外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黑色沒有上密碼鎖的Iphone。
是/否/未能確定

(8)於下午5時40分,彥霖前往知專校舍,隨後,她進入李惠利大樓。
是/否/未能確定

(9)彥霖在知專B座大樓2樓平台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上了密碼鎖的粉紅色Iphone、身份證、圖書證、一張小冊子及一個袋等等。
是/否/未能確定

(10)彥霖曾前往知專C座大樓10樓,期間她脫下自己穿着的一雙鞋子。
是/否/未能確定

(11)彥霖於下午7時離開知專校舍,她當時沒有拿着任何物品。
是/否/未能確定

(12)彥霖赤腳步行往調景嶺地鐵站,由A1出口進入站內,在B出口進入進入都會駅商場,乘扶手電梯前往商場二樓,之後經商場二樓往善明邨方向的通道,往彩明街方向前行。
是/否/未能確定

(13)彥霖之後曾返回調景嶺地鐵站內。
是/否/未能確定

(14)約下午7時至8時,彥霖在知專校舍正門前登上的士前往日出康城緻藍天。
是/否/未能確定

(15)彥霖在康城街近巴士總站的地方下車。
是/否/未能確定

(16)彥霖在2019年9月19日當天呈現思覺失調的徵狀。
是/否/未能確定

(17)彥霖在進入海中時身上有/沒有穿著任何衣物。
有/沒有/未能確定

陪審團須一致通過或以大比數(3比2)通過所有決議。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潘敏琦法官 #1001太子
#宣布決定理由
蔡(56)🛑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0月1 日在太子站外,以80厘米長鐵製金屬棒襲擊男子羅國威

案情: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蔡將何君堯相片黏貼在地上,男子羅國威故意踐踏相片並以粗言指罵被告,被告衝向受害人並以80厘米長棍打了受害人一下,警員即場拘捕,被告保持緘默

背景:4月21日認罪並索取背景報告;5月14日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處監禁2個月,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刑期上訴;9月2日刑期上訴被 #潘敏琦法官 駁回‼️即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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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官方連結

法庭派發書面判詞,毋須開庭處理,手足毋須出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提堂

D1:陳
D2:譚
D3:張

修訂控罪如下:
D1-3:參與非法集結。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塊布)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44條索帶)

控方提出為警員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審訊期間,控方證人1,2,3將以處理警長abc稱呼,任何不得透露其任何身分資料和其他可識別的方式。如有人不服從指令,可被視為藐視法庭,將會判監和罰款。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昨天才收到相關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1月4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