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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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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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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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梁(30) #續審 (#1001荃灣 襲警)
開庭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沙展50706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本案被告為一案D2,D1🚹非手足🚹判刑按此

今日控方第一證人未見蹤影。警方曾聯絡他,但他不願出庭作供。控方申請押後。

💁🏻‍♂️(為傳第一證人,控方商量用拘捕令方式解決。李官不滿:「主控你知唔知自己做緊咩?要點先可以下拘捕令你知唔知?……俾你拉到證人返嚟喇,你全盤事件又想點呢?你可唔可以逐啲逐啲噉擠出嚟呀主控?」)

==============

本案押後至10月14日1030,於沙田裁判法院六庭提訊。控方需支付今日訟費5000元。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裁決,擔保照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上午傳召證人PW5 49914
警署警長 吳國豪(音) 作供
觀看從水泡車各鏡頭錄影片段。

1148開庭 準備傳召證人 PW6
警員 13970,播放器材出現問題,休庭。

1159再開庭

PW6警員 13970 陳伯君(音)講述拘捕被告D1過程、庭上確認被告、確認衣著證物。

ATV 網絡片段 ,確認D1及D7
被捕時過程和確認衣著。

下午D1 辯方律師,準備盤問PW6。

午休,下午2:30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梁(30) #續審 (#1001荃灣 襲警)

控方第三證人沙展50706完成作供


辯方盤問控方證人pw4 pw5結束

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下午三點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結案陳詞(早一日16:30辯方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

取消原定9月22日的審訊期

被告擔保同樣條件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新案件

D1: 林(24)
D2: 林 (29)
D3: 💛 (26)(手足要求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
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2019年9月23日,由女警9721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每次均向被告發出pol153。

📌第一次錄影會面:
9721向被告簡介及詢問是否需要律師,再三確認下被告表示需要律師,9721於是中斷是次錄影會面。

其後,18610進入會面室向被告解釋權利並指示9271將被告同意繼續進行會面紀錄一事寫進記事冊

📌第二次錄影會面:
被告於警誡下承認他的tg帳戶名字為"電到飛起",他當老豆搵仔的資料"笑料咁睇",多次利用香港電訊公司系統查證老豆搵仔的準確度,但本案之前從來沒有公開過。

被告承認擁有3部電話: sony samsung iphone,他使用sony手機向老豆搵仔帳戶"Tanaka Yotsuba"報料,內容為陳姓人士的姓名。他承認因為有警員做得不好,知道有人想起底,一時衝動下報料。被告與索料人並不認識,不知道報料內容用來作什麼,亦不知道儲存在哪

📌第三次錄影會面:
9721向被告展示公司的電腦,被告承認是電腦的唯一使用者,需要輸入密碼登入。他在2019年9月9日根據"老豆搵仔"流出的地址,在TSMS系統找出所屬的電話箱號碼,在Dragon系統輸入電話箱號碼找到服務編號及姓名,再透過另一系統找到其他資料。因為他對"老豆搵仔"準確度存疑,多次未獲授權下透過以上方式查閱有關資料,他堅持直至本案前都沒有公開過上述資料,但他可能有將上述資料儲存於公司電腦。而今次犯案只因“老豆搵仔”話警員做錯野,覺得自己應該做啲野,一時衝動send出去

案件於下午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中環 #提堂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案情:
梁當天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用雨傘打一個廣告公司的燈箱,遭警員當場拘捕。

背景:
港共政府去年10月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各區示威。事隔大半年,案件於7月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再訊,並准被告保釋外出。據了解,涉案燈箱上有一些花痕,惟控方不確定是否由被告造成。(參考 蘋果日報報道


昨日才收到控方就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的回覆,需時向被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沒有記者朋友關注本案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答辯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控方尚有文件未給辯方,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合併案件
#1222中環

蕭(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高級督察 34135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 - - - -

A1:陸(20)
A2:梁(21)

控罪:
(1)A1-2暴動
A1-2同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2)A1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蕭(21)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3)A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三名被告均有法援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7旺角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3)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延遲宵禁令開始時間獲批
(即宵禁時間為23-06)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辯方律師指被告有意申請法援,並會敦促被告儘快入紙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轉介文件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不在場)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修定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新增控罪: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D14因身體不適不在場,故將於2020年9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日子 獲批
D4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2200-0700 獲批
D5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
D9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2200-0700 獲批
D19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09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再作提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判刑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被告早前已認罪(詳情

辯方提交感化報告,報告正面,均建議第一及第二被告以感化令處理。

❗️判刑❗️
判處第一及第二被告12個月感化令,其間聽從感化官居住、學業等指示,否則回到法庭再判。

罰款:
各賠$32.5比民建聯(民建聯橫額價值$65),從保䆁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1541 休庭
明天093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李,張,李(23-24)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莊(25)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D1 李(24)
D2 張(24)
D3 李(23)
*合併後新增 D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案情(蘋果)

*將以上兩案合併為同一案件,控以同一項控罪,即於9月5日意圖損壞輕鐵設施。

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d3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0100-0700改為0100-0600),獲批。

押後至9月22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何,陳,林,謝(17-39) #提堂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合併後新增D5:陳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將以上兩案合併為同一案件,其間所有被告保釋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申請保釋️。

押後至10月2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六庭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審前覆核

梁(5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太空館門外襲擊一名警長。

‼️‼️‼️‼️認罪‼️‼️‼️‼️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27日下午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有集會,當中超過1000示威者在1545聚集,當時現場指揮官出示對示威者的警告,有舉藍旗,表示有關聚會或遊行屬違法,要立刻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當中參與者戴口罩,穿黑衣,有大叫「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其中有人士向警方投擲物品。1555 ,PW1(一名警長)及約30警員到到梳士巴利公園行人道與太空館對出,不停警告示威者,但警方防線前仍有約300名示威者拒絕離開,繼續責罵警方,其中有人用手機拍攝警方。PW1見被告坐在平台(約四呎高),PW1想處理當場的示威者,於是站上平台,被告亦站起,與軍裝警員爭吵,被告突然舉起雙手嘗試推警員,PW1噴椒警告離開。被告用右臂打PW1心口,並拉動有關手槍,雙方糾纏並倒地。PW1右手指公、左膝頭、後尾枕痛。被告繼續爭吵,被其他警員制伏。PW1把事發經過說給PW2(拘捕被告的警員)1610,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PW1送到廣華醫院診治,後尾枕有輕微痛,頸部、右膝頭有輕微痛,同日出院,獲4天假期。

求情:
。無刑事紀錄,審前覆核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呈上2宗案例
--上訴庭1993年399號,控罪是傷人(最尾二最尾段第八行)說明遇到正常執勤的警員,如有襲擊,會得到法庭同情
--裁判法院上訴庭??年183號(第七段)除非特別情況,否則以上行為應有監禁式刑罰
。七封求情信(本人,5個家人,社工)
。2份醫療報告
--1.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案發前患有抑鬱,病發時易發脾氣但願意接受治療,在藥物及家人支持下,無需住院,於2019年7月左右確診,案發前沒看醫生不知自己患病,案發後因精神、心理愈來愈差
--2.受傷送到醫院的報告
。有參與社會服務(捐給紅十字會、無國界醫生)亦是經常捐血人士,有證人可證明
。58歲,是退休人士,(本來職業),與家人同住
。常到親友家幫忙照顧

當時環境的求情:
案發時與家人想去尖沙咀坐渡海小輪,到了太空館外,當時警方發射催淚彈。嚴官:「咁點解仲要去搭船?」辯方指整個過程長約幾小時,當時沒有發射催淚彈,但仍有氣體殘留。嚴官:「沒可能突然出現嗰個位置。」辯方解釋被告離家時約兩時,不知有集會,吸入氣體後到梳士公園坐石柱上,接受急救員洗眼,當時家人亦有吸入,坐在其他地方接受治療。坐一會後,有防暴向公園推進,走到被告前,被告解釋中了催淚彈不舒服想休息,警員仍要求立刻離開。當時被告手上只是抹眼,站起時PW1認為被告會襲擊所以噴椒,被告面前其中一位防暴警員亦噴椒。被告在兩椒下眼部、皮膚熱,視力糢糊,雙手亂揮動。事發後抑鬱加劇,雙方在平台失平衡跌低,其他警員上前,再向被告身體發射等更多椒,被告送院洗身。平台上還有3名警察,還有其他示威者。
🌟(嚴官不停質疑為何被告仍要前往,以下控辯雙方在研究路線)
🌟嚴官質疑「當一路坐交通工具去到搭船,沿途佢見到咩,收到資訊係咩,因為案情指當時掃蕩中,唔係嗰秒先開始發生,係之前先發生,咁佢係路過定其他原因」

被告當時坐車去尖沙咀華爾登酒店下車,當時有見有警員,但無事發生,所以就繼續前進。
🌟(嚴官:係咪有人在場指示點行)
辯方指沒有
(控方反對被告不知當日有遊行的說法,接下來雙方爭議時間點)
控方指當時應已知有大遊行,當時周圍都有示威者,亦有防暴警員,交通即使不停站,亦十分塞,當時亦有警員警告。
辯方指當時巴士路線無改,下車被告看見防暴,但沒有武力衝突,亦沒聽到廣播。
🌟(以下嚴官質問交通燈、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辯方指可能交通燈出事,所以被告逗留一下。控方反對,指指當時大量新聞證明太空館外混戰中....(繼續爭議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嚴官指極有可能會判處監禁式刑罰,但知道被告的良好背景,沒刑事紀錄,有嚴重抑鬱,雖然不知以前有沒有潛在精神健康問題,但事發後可見被告受嚴重困擾。嚴官接納被告最初出現在現場時是沒有任何意圖襲警,當時的穿着和裝備亦沒看出有意圖。但被告不知當日有活動的說法,嚴官極有保留,亦用了很多時間去了解當日情況,沒法理解被告此舉動,有很多客觀資料顯示當時有大量防暴,交通燈亦受阻,所以如果被告真的想去碼頭,被告可繞路,但被告當時心態不是,而是去人多的地方。
對於被告在平台休息,嚴官指那時出了廣播,警員執勤是合理,否則會更混亂和危險。嚴官指客觀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暴力傾向,所以警員噴椒。
嚴官採納辯方呈上的案例,當時只是在平台推一下,不過與在地上推有分別,在平台推的話,人會跌下,傷勢會更嚴重。

綜合上述,
9星期量刑起點,認罪扣1/3(嚴官指雖然較遲認,但仍會扣足1/3)再減2星期(警員傷勢不太重)再減2星期(事發後對被告精神影響嚴重)
‼️‼️‼️總刑期2星期‼️‼️‼️
(直播員按:手足情緒極度低落😭離開前有望多次旁聽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A1:盧(23)
A2:王(46)

控罪: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1-2暴動
(4)A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修訂:更正控罪書英文版本typo)
(1)A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案件中的馬、陳、林、陳、劉、謝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馬/陳/林/陳/劉/謝案件合併。另外,兩名被告有意申請法援,辯方將會敦促二人儘快入紙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D1:馬(44)
D2:陳(25)
D3:林(27)
D4:陳(24)
D5:劉(33)
D6:謝(32)

控罪:
(1)D1-6暴動
(2)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5)D2/3/5/6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等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盧/王案件合併。D4律師稱今天才收到控方合併文件,而控方指轉介文件中已包含相關證據。法官問及兩案會否有就證據上有分別,如部份錄像沒有重疊等;D3律師表示認同,並要求澄清合併兩宗案件理據;控方回應指兩宗案件同時同地發生,並由同一隊警員在同一街口作出拘捕,兩案都是由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D3律師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