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指2020年1月15日22:43警方接報有一群黑衣示威者於山景邨貼海報,警方到場後有人大叫「警察,走呀」,後警方於天橋外50米截停被告,被告警戒下承認帶備噴漆準備噴政治口號,並表示「阿Sir,一時衝動,唔會有下次」。
被告認罪,證物P 1 - 3沒收。
求情: 被告28歲,大學畢業,之前從事文職工作,失業2個半月後尋獲現時的侍應工作,月入約一萬元。被告因想表達不滿帶備噴漆,當日噴漆在袋內發現。被告一時衝動,沒顧及後果,被捕後合作。被告一直奉公守法,重犯機會低,事件中亦無財物損毀,被告將有刑事定罪記錄,這已是對被告的最大懲罰。
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被告,9月30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指2020年1月15日22:43警方接報有一群黑衣示威者於山景邨貼海報,警方到場後有人大叫「警察,走呀」,後警方於天橋外50米截停被告,被告警戒下承認帶備噴漆準備噴政治口號,並表示「阿Sir,一時衝動,唔會有下次」。
被告認罪,證物P 1 - 3沒收。
求情: 被告28歲,大學畢業,之前從事文職工作,失業2個半月後尋獲現時的侍應工作,月入約一萬元。被告因想表達不滿帶備噴漆,當日噴漆在袋內發現。被告一時衝動,沒顧及後果,被捕後合作。被告一直奉公守法,重犯機會低,事件中亦無財物損毀,被告將有刑事定罪記錄,這已是對被告的最大懲罰。
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被告,9月30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D2:鄭(20)
D3:鄧(16)
D4:賴(28)
D5:吳(19)
D6:趙(22)
D7:葉(24)
D8:羅(21)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條件大致如下: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6
D4不必守宵禁令,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保釋候查。
控方透露轉介至區院後會申請與另外三案合併。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D2:鄭(20)
D3:鄧(16)
D4:賴(28)
D5:吳(19)
D6:趙(22)
D7:葉(24)
D8:羅(21)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條件大致如下: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6
D4不必守宵禁令,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保釋候查。
控方透露轉介至區院後會申請與另外三案合併。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
D1-10非法集結
詳情: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保釋條件大致如下: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6
D6不必守宵禁令,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50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保釋候查。
控方透露轉介至區院後會申請與另外三案合併。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
D1-10非法集結
詳情: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保釋條件大致如下: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6
D6不必守宵禁令,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50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保釋候查。
控方透露轉介至區院後會申請與另外三案合併。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經早上審訊後,裁決表證成立。
午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證人於紀錄冊及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到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經早上審訊後,裁決表證成立。
午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證人於紀錄冊及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到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辯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庭需要控辯雙方就本案控罪元素呈交更多案例以協助法庭,故需擇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4日10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辯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庭需要控辯雙方就本案控罪元素呈交更多案例以協助法庭,故需擇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4日10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 - - - -
🐶另外,懇請大家謹守限聚令。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 - - - -
🐶另外,懇請大家謹守限聚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D2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並要求就此傳召兩名警員:拘捕警員PC12308及偵緝警長50102。事項為反對D2的招認,原因是D2被警員毆打臉部,並遭口頭威嚇要「招呼」她,意即毆打。
PW2盤問中,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之後控方仍需傳召一名警長和一位醫生作供,而辯方有一名證人。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D2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並要求就此傳召兩名警員:拘捕警員PC12308及偵緝警長50102。事項為反對D2的招認,原因是D2被警員毆打臉部,並遭口頭威嚇要「招呼」她,意即毆打。
PW2盤問中,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之後控方仍需傳召一名警長和一位醫生作供,而辯方有一名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7尖沙咀
D1:廖 (26)
D2:梁 (24)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彌敦道136號地下外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連電芯
兩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於修訂案情摘要更新至傳召5名證人(4名警員+1名雷射筆專家)。
D1沒有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是爭辯對拘捕現場並非非法集結或有堵路情況。另外,被告冇有招認
D2將傳召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其一是事發跟次序上同警員口供有分別。
本日完成第1-3控方證人,還餘下第4控方證人未作供。控方仍未決定是否需要傳召專家證人出庭。
押後至2020年9月11日(本週五)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8庭繼續審訊
兩位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7尖沙咀
D1:廖 (26)
D2:梁 (24)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彌敦道136號地下外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連電芯
兩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於修訂案情摘要更新至傳召5名證人(4名警員+1名雷射筆專家)。
D1沒有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是爭辯對拘捕現場並非非法集結或有堵路情況。另外,被告冇有招認
D2將傳召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其一是事發跟次序上同警員口供有分別。
本日完成第1-3控方證人,還餘下第4控方證人未作供。控方仍未決定是否需要傳召專家證人出庭。
押後至2020年9月11日(本週五)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8庭繼續審訊
兩位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保釋條件大致如下: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6
D3不必守宵禁令,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D9不必守宵禁令,擔保金$10000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5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保釋候查。
控方透露轉介至區院後會申請與另外三案合併。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保釋條件大致如下: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6
D3不必守宵禁令,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D9不必守宵禁令,擔保金$10000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5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保釋候查。
控方透露轉介至區院後會申請與另外三案合併。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午審訊重點按此
下午審訊重點: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1名辯方證人作供。
控方第一證人為某本地大學傳播學院副教授(下稱「教授」),曾在傳媒機構長期擔任編導。
被告2016年入讀該大學傳播學院,並修讀了由教授任教的創意媒體基礎課程。其後亦選擇了2個由教授擔任指導老師的實務科目。至2019年,被告需製作其畢業作品,並由教授擔任指導老師。被告的畢業作品主題為對權力的服從,形式為美術創作,需要製作違反正常顏色的水果道具。
被告的作品在學院的電視錄影廠內拍攝,但錄影廠內不可噴油,被告需另覓地方預備道具。教授曾提醒被告進行噴油時需戴上口罩或面罩、眼罩及手套。而懸吊道具需要用到魚絲和索帶。
另一方面,錄影廠使用的攝影機及配件需使用外框固定。而外框則以六角匙安裝,故認為修讀該學系的學生隨身帶備索帶、六角匙、防毒面罩、眼罩及手套等實屬合理。
被告從未向教授交待去年11月11日當天需到觀塘區進行甚麼工作,教授其後才在其他學生口中得知被告被捕的消息。但教授認為,觀塘區有不少製作室可供出租,亦有不少五金舖等,方便被告搜羅拍攝所需的物品。
辯方結案陳詞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證明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辯方並不爭議被告管有控罪指稱物品,但引述案例指出「非法用途」已有上級法院的詮釋,限於3類非法用途:(1) 束縛人身;(2) 傷害他人;(3) 入侵住宅。控方從頭到尾沒有提出被告管有的物品可作甚麼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有意圖作以上3類非法用途,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與當日的堵路事件有關。
辯方認為,如法庭接納辯方第一證人的作供,則證明被告管有指稱物品有合理辯解,應判被告無罪。若否,控方亦未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不應被定罪。
控方結案陳詞接受辯方提出的案例,即同意「非法用途」只限於上述3類。裁判官強調被告是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是由法庭根據環境證供決定。裁判官亦希望控辯雙方提供更多相關案例供法庭參考,遂押後案件至9月14日續審。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午審訊重點按此
下午審訊重點: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1名辯方證人作供。
控方第一證人為某本地大學傳播學院副教授(下稱「教授」),曾在傳媒機構長期擔任編導。
被告2016年入讀該大學傳播學院,並修讀了由教授任教的創意媒體基礎課程。其後亦選擇了2個由教授擔任指導老師的實務科目。至2019年,被告需製作其畢業作品,並由教授擔任指導老師。被告的畢業作品主題為對權力的服從,形式為美術創作,需要製作違反正常顏色的水果道具。
被告的作品在學院的電視錄影廠內拍攝,但錄影廠內不可噴油,被告需另覓地方預備道具。教授曾提醒被告進行噴油時需戴上口罩或面罩、眼罩及手套。而懸吊道具需要用到魚絲和索帶。
另一方面,錄影廠使用的攝影機及配件需使用外框固定。而外框則以六角匙安裝,故認為修讀該學系的學生隨身帶備索帶、六角匙、防毒面罩、眼罩及手套等實屬合理。
被告從未向教授交待去年11月11日當天需到觀塘區進行甚麼工作,教授其後才在其他學生口中得知被告被捕的消息。但教授認為,觀塘區有不少製作室可供出租,亦有不少五金舖等,方便被告搜羅拍攝所需的物品。
辯方結案陳詞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證明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辯方並不爭議被告管有控罪指稱物品,但引述案例指出「非法用途」已有上級法院的詮釋,限於3類非法用途:(1) 束縛人身;(2) 傷害他人;(3) 入侵住宅。控方從頭到尾沒有提出被告管有的物品可作甚麼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有意圖作以上3類非法用途,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與當日的堵路事件有關。
辯方認為,如法庭接納辯方第一證人的作供,則證明被告管有指稱物品有合理辯解,應判被告無罪。若否,控方亦未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不應被定罪。
控方結案陳詞接受辯方提出的案例,即同意「非法用途」只限於上述3類。裁判官強調被告是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是由法庭根據環境證供決定。裁判官亦希望控辯雙方提供更多相關案例供法庭參考,遂押後案件至9月14日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
今日控辯雙方會作出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不作陳詞。
———————————————
D1律師的陳詞總結:
D1律師指出片段證物沒有拍攝到D1對PW1進行施襲,無助支持控方案情。
而在證人方面,PW1並沒有目擊事件經過,他知道自己受襲只是由PW2口述所得知,但是因為PW2口供可信性受質疑,因此PW1的口供會有根本上的結構錯誤。
在PW2和PW3方面,D1律師質疑他們口供的真確性,因為他們在觀看片段後均有表示記憶有模糊,而且片段亦與他們口供不一,例如有關人與人間的距離和D1施襲動作等。
D1律師指出D1與PW1身軀差異大,D1根本不能跟上PW1的奔跑速度,更不能從左至右襲擊PW1,不能支持控方案情。
D1律師指出當時大圍站一帶氣氛和平,村南道人流少,沒有任何穿着黑衣和戴面具的人做不開心的事情,D2作供時提到當時原本是打算去打邊爐,而且D1當時衣着普通。綜合以上,D1根本沒有動機要對PW1施襲,片段所示的現場氣氛亦只是在D1被制服時才開始變得高漲。
D1律師指出D1過往沒有刑事紀錄,D1根本沒有傾向對警察施襲。
———————————————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的陳詞總結:
D2律師指出3個論點,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2罪名不成立。
論點1:PW4,PW5的可信性有爭議
PW4作為唯一目睹D2案件經過的控方證人,但是他的證供並不可靠。PW4指出他在被D2以右手臂橫向打他心口正中間,但是醫療報告顯示雖然他心口有紅印,但是呈垂直狀態,與他的作供並不一致;在片段中,他作供時指出他沒有衝向D2,對D2張開雙手和請他離開,只聽到D2責罵警察。但事實上他是從片段右方衝向D2並推開D2及他的女朋友,而且D2沒有責罵警察,只是說「做咩搞我女朋友」。綜合以上,可見PW4的證供可信性有爭議。
PW5在庭上作供時同意不知悉事件前因後果,因此D2律師引用案例指出若法庭接納他的證供會對D2不公允,希望法庭不給予PW5證供任何比重。
因此PW6的證供變得不具價值,因為他/她對PW4的診斷是建基於PW4的口述,但是PW4的證供可信性具爭議,因此希望法庭不採納PW6口供。
論點2:D2證供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D2證供與片段相符,作供清晰可靠,即使面對控方盤問亦沒有動搖。
論點3:D2的反應是否出於自衛
D2律師承認案發時D2與PW4有肢體碰撞,但是他們的立場是D2動作是自衛,而自衛亦是合法抗辯理由,律師亦引用案例,指出自衛的定義,包括:
1:被襲人有保護自己及別人的行動。
2:本能地相信自己行動是必需。
3:能否推翻自衛論點取決於控方能否以無合理疑點證明被襲人動作不是出於自衛。
D2律師認為D2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合理,必需和是自然反應,因為當時D2在短時間內不可能量度自己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否必需,而當時的動作的目的只是保護自己以及其他人。綜合以上,D2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自衞作為D2的抗辯理由。
D2律師再指出D2的動作是真誠想保護自己及女朋友。D2在案發前上前了解D1的情況不難理解,因為D1當時有哭着求助,但是PW4突然從右邊撲出並推D2的女友使她退後,而且不斷向D2及女友壓前和大聲呼喝。D2在保護自己和女友心切以及感到冒犯下才有本能反應舉起右前臂阻擋PW4繼續壓前。
在客觀因素中,PW4在D2及他女友本身沒有任何戒備以及沒有對他們作任何警告下突然撲出來,亦沒有理會及後D2對他「做乜搞我女朋友」的質詢,反而不斷壓前下,D2本能反應是有衝前並舉起右前臂防禦自己及女友,即使PW4對D2大聲說話和說粗口,但是D2表現克制,沒有更進一步的衝撞(他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如果想打人,一早用拳頭),可見D2本身沒有意圖襲擊PW4。
D2律師最後總結,D2本身沒有案底,犯罪傾向低(D2每逢女友夜更工作時都會接放工,可見他緊張女友,片段中的動作只想保護自己及女友,是必要的自衛),盤問表現佳下,希望法庭判處D2罪名不成立。
(D2律師在上述總結後向法庭指出,只要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理解並做出D2做出的行為,尤其是保護心愛的女友(現在是未婚妻),強調電光火石之間D2缺乏足夠時間思考他做出片段中的動作的後果,認為D2的動作合理,武力相稱,並指出控方並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指D2有意圖對PW4襲擊。)
———————————————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聽畢D2律師陳詞後向控方查詢他們對D2律師就自衛作定義的看法。控方表示並不反對,只重申希望法庭能仔細考慮D2的動作是否武力對等。
———————————————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故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2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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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控辯雙方會作出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不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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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律師的陳詞總結:
D1律師指出片段證物沒有拍攝到D1對PW1進行施襲,無助支持控方案情。
而在證人方面,PW1並沒有目擊事件經過,他知道自己受襲只是由PW2口述所得知,但是因為PW2口供可信性受質疑,因此PW1的口供會有根本上的結構錯誤。
在PW2和PW3方面,D1律師質疑他們口供的真確性,因為他們在觀看片段後均有表示記憶有模糊,而且片段亦與他們口供不一,例如有關人與人間的距離和D1施襲動作等。
D1律師指出D1與PW1身軀差異大,D1根本不能跟上PW1的奔跑速度,更不能從左至右襲擊PW1,不能支持控方案情。
D1律師指出當時大圍站一帶氣氛和平,村南道人流少,沒有任何穿着黑衣和戴面具的人做不開心的事情,D2作供時提到當時原本是打算去打邊爐,而且D1當時衣着普通。綜合以上,D1根本沒有動機要對PW1施襲,片段所示的現場氣氛亦只是在D1被制服時才開始變得高漲。
D1律師指出D1過往沒有刑事紀錄,D1根本沒有傾向對警察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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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的陳詞總結:
D2律師指出3個論點,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2罪名不成立。
論點1:PW4,PW5的可信性有爭議
PW4作為唯一目睹D2案件經過的控方證人,但是他的證供並不可靠。PW4指出他在被D2以右手臂橫向打他心口正中間,但是醫療報告顯示雖然他心口有紅印,但是呈垂直狀態,與他的作供並不一致;在片段中,他作供時指出他沒有衝向D2,對D2張開雙手和請他離開,只聽到D2責罵警察。但事實上他是從片段右方衝向D2並推開D2及他的女朋友,而且D2沒有責罵警察,只是說「做咩搞我女朋友」。綜合以上,可見PW4的證供可信性有爭議。
PW5在庭上作供時同意不知悉事件前因後果,因此D2律師引用案例指出若法庭接納他的證供會對D2不公允,希望法庭不給予PW5證供任何比重。
因此PW6的證供變得不具價值,因為他/她對PW4的診斷是建基於PW4的口述,但是PW4的證供可信性具爭議,因此希望法庭不採納PW6口供。
論點2:D2證供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D2證供與片段相符,作供清晰可靠,即使面對控方盤問亦沒有動搖。
論點3:D2的反應是否出於自衛
D2律師承認案發時D2與PW4有肢體碰撞,但是他們的立場是D2動作是自衛,而自衛亦是合法抗辯理由,律師亦引用案例,指出自衛的定義,包括:
1:被襲人有保護自己及別人的行動。
2:本能地相信自己行動是必需。
3:能否推翻自衛論點取決於控方能否以無合理疑點證明被襲人動作不是出於自衛。
D2律師認為D2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合理,必需和是自然反應,因為當時D2在短時間內不可能量度自己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否必需,而當時的動作的目的只是保護自己以及其他人。綜合以上,D2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自衞作為D2的抗辯理由。
D2律師再指出D2的動作是真誠想保護自己及女朋友。D2在案發前上前了解D1的情況不難理解,因為D1當時有哭着求助,但是PW4突然從右邊撲出並推D2的女友使她退後,而且不斷向D2及女友壓前和大聲呼喝。D2在保護自己和女友心切以及感到冒犯下才有本能反應舉起右前臂阻擋PW4繼續壓前。
在客觀因素中,PW4在D2及他女友本身沒有任何戒備以及沒有對他們作任何警告下突然撲出來,亦沒有理會及後D2對他「做乜搞我女朋友」的質詢,反而不斷壓前下,D2本能反應是有衝前並舉起右前臂防禦自己及女友,即使PW4對D2大聲說話和說粗口,但是D2表現克制,沒有更進一步的衝撞(他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如果想打人,一早用拳頭),可見D2本身沒有意圖襲擊PW4。
D2律師最後總結,D2本身沒有案底,犯罪傾向低(D2每逢女友夜更工作時都會接放工,可見他緊張女友,片段中的動作只想保護自己及女友,是必要的自衛),盤問表現佳下,希望法庭判處D2罪名不成立。
(D2律師在上述總結後向法庭指出,只要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理解並做出D2做出的行為,尤其是保護心愛的女友(現在是未婚妻),強調電光火石之間D2缺乏足夠時間思考他做出片段中的動作的後果,認為D2的動作合理,武力相稱,並指出控方並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指D2有意圖對PW4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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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聽畢D2律師陳詞後向控方查詢他們對D2律師就自衛作定義的看法。控方表示並不反對,只重申希望法庭能仔細考慮D2的動作是否武力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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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故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2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簡短總結:
2019年9月22日,當日案件主管黃女督察收到指示,遂派下屬pc17573接手案件。警員17573進行一輪程序後,向被告索取同意,取得密碼並打開電話進行調查。然後在其中兩部電話當中,分別發現紅磡警署的照片和警員的個人資料出現在tg的報料頻道中。警員接著把被告帶到另外一個房間,錄取了兩份書面會議記錄,分別是關於遊蕩和其中一部電話的內容。其後,三名警員帶同被告到迷你倉和家中進行蒐證,並於被告人家中帶走2部電腦主機和1隻USB。其後回到紅磡警署進行後續程序,女督察又留下指示,禁止被告人於保釋或被控前與外界的人(除律師)接觸。
📌補充:
今天總共傳召4名警員作供,其中3名為當時隸屬九龍城刑事調查科第五隊隊員。辯方指證人警員17573並不是如筆記本上所說「18:25-18:40 被告人應警方要求打開三部電話作為檢查,並簽署同意書,然後由我在被告見證下查閱三部電話內容。期間發現⋯⋯」,被告人不是在18:25簽署同意書,而是較早時份 ,警員亦不是在被告人見證下查閱電話內容。
另外,辯方指錄取第一份會面紀錄時其實只進行了1個多小時,並非紀錄中提及的2小時45分鐘,需要如此長的時間,並非如警員所指被告思考了很久,而且當時房間裡並非只有被告人和警員,警員亦並非沒有跟被告談論起底事宜。實情是錄取第一份紀錄時,期間有兩名警員曾進入房間,坐在對角位威嚇被告說:「你可以揼時間,我地最多告多你幾條罪」,然後兩名警員離開,證人警員17573繼續詢問起底事宜,被告不想回答問題,警員曾經詢問:「啲料邊度黎?」,被告:「聽返黎」,警員:「邊度聽返黎?」,被告沒有出聲,再說:「唔記得邊度聽到」 ,警員:「邊個俾料你?」,被告沒有回答,警員又說:「唔好逼我呀!」,然後站起來從後面袋作出如拔警棍般拿東西出來的姿勢,被告於是說:「唔好呀!我係起底。」,然後在第二份紀錄中和盤托出,講出起底的事宜。
辯方又指搜屋時其實是有四名警員陪同被告,並不是三名警員口中所講的只有兩男一女,而是有一名姓李,屬於科技網絡組的警員陪同,當時在車上是坐在被告的右手邊。開車前,負責駕駛的警員17003/8(聽不清楚)曾經問過被告「邊度唔打得」,開車期間又提過「送佢去新屋嶺啦」。搜屋過程中,陪同被告進入房間的並非警員17573,是科技網絡組的李警員,而警員17573其實一直在大廳跟隨女督察,安慰被告父親和向其解釋行動。警員17003/8亦不是一直看守被告人,而是進入被告父母的房間,向被告母親交代被告拍攝警局車牌和洩露警員家人資料,並向其母親說:「唔係大事,頂多守行為。」,被告母親然後詢問:「洗唔洗搵律師?」,警員17003/8回答:「少事唔洗搵律師,請律師都冇用,都係坐係度,又收得貴。」
🛑3位作供警員均否認上述辯方案情
--------------------------
🟢 12:31休庭
審訊明天0930繼續,明天視乎進展,有機會作全日審訊,被告現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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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總結:
2019年9月22日,當日案件主管黃女督察收到指示,遂派下屬pc17573接手案件。警員17573進行一輪程序後,向被告索取同意,取得密碼並打開電話進行調查。然後在其中兩部電話當中,分別發現紅磡警署的照片和警員的個人資料出現在tg的報料頻道中。警員接著把被告帶到另外一個房間,錄取了兩份書面會議記錄,分別是關於遊蕩和其中一部電話的內容。其後,三名警員帶同被告到迷你倉和家中進行蒐證,並於被告人家中帶走2部電腦主機和1隻USB。其後回到紅磡警署進行後續程序,女督察又留下指示,禁止被告人於保釋或被控前與外界的人(除律師)接觸。
📌補充:
今天總共傳召4名警員作供,其中3名為當時隸屬九龍城刑事調查科第五隊隊員。辯方指證人警員17573並不是如筆記本上所說「18:25-18:40 被告人應警方要求打開三部電話作為檢查,並簽署同意書,然後由我在被告見證下查閱三部電話內容。期間發現⋯⋯」,被告人不是在18:25簽署同意書,而是較早時份 ,警員亦不是在被告人見證下查閱電話內容。
另外,辯方指錄取第一份會面紀錄時其實只進行了1個多小時,並非紀錄中提及的2小時45分鐘,需要如此長的時間,並非如警員所指被告思考了很久,而且當時房間裡並非只有被告人和警員,警員亦並非沒有跟被告談論起底事宜。實情是錄取第一份紀錄時,期間有兩名警員曾進入房間,坐在對角位威嚇被告說:「你可以揼時間,我地最多告多你幾條罪」,然後兩名警員離開,證人警員17573繼續詢問起底事宜,被告不想回答問題,警員曾經詢問:「啲料邊度黎?」,被告:「聽返黎」,警員:「邊度聽返黎?」,被告沒有出聲,再說:「唔記得邊度聽到」 ,警員:「邊個俾料你?」,被告沒有回答,警員又說:「唔好逼我呀!」,然後站起來從後面袋作出如拔警棍般拿東西出來的姿勢,被告於是說:「唔好呀!我係起底。」,然後在第二份紀錄中和盤托出,講出起底的事宜。
辯方又指搜屋時其實是有四名警員陪同被告,並不是三名警員口中所講的只有兩男一女,而是有一名姓李,屬於科技網絡組的警員陪同,當時在車上是坐在被告的右手邊。開車前,負責駕駛的警員17003/8(聽不清楚)曾經問過被告「邊度唔打得」,開車期間又提過「送佢去新屋嶺啦」。搜屋過程中,陪同被告進入房間的並非警員17573,是科技網絡組的李警員,而警員17573其實一直在大廳跟隨女督察,安慰被告父親和向其解釋行動。警員17003/8亦不是一直看守被告人,而是進入被告父母的房間,向被告母親交代被告拍攝警局車牌和洩露警員家人資料,並向其母親說:「唔係大事,頂多守行為。」,被告母親然後詢問:「洗唔洗搵律師?」,警員17003/8回答:「少事唔洗搵律師,請律師都冇用,都係坐係度,又收得貴。」
🛑3位作供警員均否認上述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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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1休庭
審訊明天0930繼續,明天視乎進展,有機會作全日審訊,被告現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 - - - - 🐶另外,懇請大家謹守限聚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D2: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被告認罪後法庭要求索取更生中心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等。報告顯示判處更生中心為合適,而感化官就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有保留。
辯方律師表示認同報告中資料性內容,但可能被告與感化官溝通得唔太好。譬如報告第四頁頂部講述被告背景及家庭現況等,被告曾表示需要照顧母親而對社區服務令有些顧慮,辯方律師澄清被告並非不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又提到被告所報讀的副學士課程早已開學,但基於至今仍然還押,現對功課和課程內容都唔清楚唔了解。重申母親是長期病患,被告希望可以照顧她,而被告絕對願意接受判社會服務令。
另外辯方律師提到被告對感化令亦有不明白的地方,被告表示不清楚何謂輔導。被告還押期間一直都好守規矩,以往未曾接受過輔導或者感化;後來解釋返感化令包括一啲工作坊、家訪等等,被告明白並接受。透過社會服務或者感化都可以重新建立守法意識,協助被告健康地、合法地回饋社會。被告承諾將會盡力配合感化官所有要求。辯方律師指被告從未踏足社會返工處事,感化官比較複雜嘅問題佢未必識答,同埋亦抱有疑惑,望法庭諒解。
裁判官問到有冇將報告向被告同家屬解釋清楚?辯方律師確認有。
裁判官指繼上次認罪判決時聽過、睇過案情之後,了解咗客觀事實、時間線、究竟出現過啲咩事。被告當時喺現場30分鐘以上,而係可以指出被告當時管有物品有好高潛在風險犯事,所以先至會考慮監禁式刑罰。參考過求情同被告背景資料,可能溝通上係有分歧嘅地方,但法庭相信感化官係專業嘅。
裁判官最欣賞被告嘅坦白,表達自己現時嘅自以為是、以偏概全、缺乏客觀理性分析地合理化自己嘅行為,因偏見同憤怒驅使到用非法手段搗亂社會秩序,阻撓警方行動。認罪係源於證據確鑿,而唔係有任何醒悟、甚至可以話係毫無悔意,法庭相信重犯風險顯然存在。感化官經詳細考慮認為感化令同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因此,法庭認為最適合被告且符合公眾利益,就係判處入更生中心。
最後,裁判官提起聲線好激動地訓諭被告:「無論任何時候都唔可以用違法手段去達致自己目的!」(好似媽媽鬧女咁)
- - - - - - - - - - - - - - - - - - - -
因為篇速報見到公海有微言所以都想作小小補充:
判入更生中心唔同判監/社會服務令等咁可以由法庭去量化個刑期,而係需要先入住中心,由懲教人員觀察住紀律訓練同進展先會確定。
可能你覺得「判入更生中心」係廢話,但呢個正正就係法庭就此案作出嘅判決。假如旁聽嘅朋友仔覺得速報太短太廢,不妨幫手搵bot去補充內容。
另外,咁遲先補出的確有啲唔好意思,鬼叫今日咁遲完court直播員要衝去返工先唔得閒打返全文咩-,-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D2: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被告認罪後法庭要求索取更生中心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等。報告顯示判處更生中心為合適,而感化官就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有保留。
辯方律師表示認同報告中資料性內容,但可能被告與感化官溝通得唔太好。譬如報告第四頁頂部講述被告背景及家庭現況等,被告曾表示需要照顧母親而對社區服務令有些顧慮,辯方律師澄清被告並非不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又提到被告所報讀的副學士課程早已開學,但基於至今仍然還押,現對功課和課程內容都唔清楚唔了解。重申母親是長期病患,被告希望可以照顧她,而被告絕對願意接受判社會服務令。
另外辯方律師提到被告對感化令亦有不明白的地方,被告表示不清楚何謂輔導。被告還押期間一直都好守規矩,以往未曾接受過輔導或者感化;後來解釋返感化令包括一啲工作坊、家訪等等,被告明白並接受。透過社會服務或者感化都可以重新建立守法意識,協助被告健康地、合法地回饋社會。被告承諾將會盡力配合感化官所有要求。辯方律師指被告從未踏足社會返工處事,感化官比較複雜嘅問題佢未必識答,同埋亦抱有疑惑,望法庭諒解。
裁判官問到有冇將報告向被告同家屬解釋清楚?辯方律師確認有。
裁判官指繼上次認罪判決時聽過、睇過案情之後,了解咗客觀事實、時間線、究竟出現過啲咩事。被告當時喺現場30分鐘以上,而係可以指出被告當時管有物品有好高潛在風險犯事,所以先至會考慮監禁式刑罰。參考過求情同被告背景資料,可能溝通上係有分歧嘅地方,但法庭相信感化官係專業嘅。
裁判官最欣賞被告嘅坦白,表達自己現時嘅自以為是、以偏概全、缺乏客觀理性分析地合理化自己嘅行為,因偏見同憤怒驅使到用非法手段搗亂社會秩序,阻撓警方行動。認罪係源於證據確鑿,而唔係有任何醒悟、甚至可以話係毫無悔意,法庭相信重犯風險顯然存在。感化官經詳細考慮認為感化令同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因此,法庭認為最適合被告且符合公眾利益,就係判處入更生中心。
最後,裁判官提起聲線好激動地訓諭被告:「無論任何時候都唔可以用違法手段去達致自己目的!」(好似媽媽鬧女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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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篇速報見到公海有微言所以都想作小小補充:
判入更生中心唔同判監/社會服務令等咁可以由法庭去量化個刑期,而係需要先入住中心,由懲教人員觀察住紀律訓練同進展先會確定。
可能你覺得「判入更生中心」係廢話,但呢個正正就係法庭就此案作出嘅判決。假如旁聽嘅朋友仔覺得速報太短太廢,不妨幫手搵bot去補充內容。
另外,咁遲先補出的確有啲唔好意思,鬼叫今日咁遲完court直播員要衝去返工先唔得閒打返全文咩-,-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上午傳召證人PW5 49914
警署警長 吳國豪(音) 作供
觀看從水泡車各鏡頭錄影片段。
1148開庭 準備傳召證人 PW6
警員 13970,播放器材出現問題,休庭。
1159再開庭
PW6警員 13970 陳伯君(音)講述拘捕被告D1過程、庭上確認被告、確認衣著證物。
ATV 網絡片段 ,確認D1及D7
被捕時過程和確認衣著。
下午D1 辯方律師,準備盤問PW6。
午休,下午2:30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沈小民法官 [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上午傳召證人PW5 49914
警署警長 吳國豪(音) 作供
觀看從水泡車各鏡頭錄影片段。
1148開庭 準備傳召證人 PW6
警員 13970,播放器材出現問題,休庭。
1159再開庭
PW6警員 13970 陳伯君(音)講述拘捕被告D1過程、庭上確認被告、確認衣著證物。
ATV 網絡片段 ,確認D1及D7
被捕時過程和確認衣著。
下午D1 辯方律師,準備盤問PW6。
午休,下午2:30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梁(30) #續審 (#1001荃灣 襲警)
控方第三證人沙展50706完成作供
辯方盤問控方證人pw4 pw5結束
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下午三點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結案陳詞(早一日16:30辯方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
取消原定9月22日的審訊期
被告擔保同樣條件繼續。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梁(30) #續審 (#1001荃灣 襲警)
控方第三證人沙展50706完成作供
辯方盤問控方證人pw4 pw5結束
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下午三點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結案陳詞(早一日16:30辯方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
取消原定9月22日的審訊期
被告擔保同樣條件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新案件
D1: 林(24)
D2: 林 (29)
D3: 💛 (26)(手足要求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
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新案件
D1: 林(24)
D2: 林 (29)
D3: 💛 (26)(手足要求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
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