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張(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2019年11月3日於旺角砵蘭街,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7-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張(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2019年11月3日於旺角砵蘭街,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7-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6樓)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重新傳召PW1 警員20987
(後補)
傳召PW3 今早被告認出的當日截停警員 50104
(後補)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1600裁決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重新傳召PW1 警員20987
(後補)
傳召PW3 今早被告認出的當日截停警員 50104
(後補)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1600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天后 #轉介文件
黃 (16)
修訂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近琉璃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背景:
5月24日在灣仔、銅鑼灣一帶有遊行抗議「港版國安法」,其後演變成街頭衝突。黃被指於天后「私了」清除路障的女子,被控傷人及暴動兩罪。案件原定於5月26日首度提堂,黃因留醫缺席聆訊,其後於次日下午被帶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一度於庭上指事主因擔心自身安危,故為她申請匿名令,但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是否有足夠理據,「以後是否每單傷人案事主都可申請匿名?」並指黃並不認識事主;控方其後表示當日暫不處理匿名令申請。黃獲准保釋候訊。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天后 #轉介文件
黃 (16)
修訂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近琉璃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背景:
5月24日在灣仔、銅鑼灣一帶有遊行抗議「港版國安法」,其後演變成街頭衝突。黃被指於天后「私了」清除路障的女子,被控傷人及暴動兩罪。案件原定於5月26日首度提堂,黃因留醫缺席聆訊,其後於次日下午被帶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一度於庭上指事主因擔心自身安危,故為她申請匿名令,但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是否有足夠理據,「以後是否每單傷人案事主都可申請匿名?」並指黃並不認識事主;控方其後表示當日暫不處理匿名令申請。黃獲准保釋候訊。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元朗
鄭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或可能只傳召一名街坊和負責拘捕得警員(但因為未簽65C,身份可能有爭議),無錄像片段需要呈堂。另外,已有草擬未簽署的同意案情。
辯方將呈上兩段共一分鐘,已經剪裁的錄像。或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5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元朗
鄭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或可能只傳召一名街坊和負責拘捕得警員(但因為未簽65C,身份可能有爭議),無錄像片段需要呈堂。另外,已有草擬未簽署的同意案情。
辯方將呈上兩段共一分鐘,已經剪裁的錄像。或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5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31屯門
容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1500擔保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31屯門
容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1500擔保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羅(20)🛑已還押2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1把黑色錘、1罐噴漆、1支六角匙及2包膠索帶
背景: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1月8日再次提堂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4月29日與同日同地另一案合併,並修訂及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鐳射筆)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申請撤銷宵禁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8月21日‼️承認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撤銷「管有攻擊性武器」,🛑還押候判🛑
索取勞教、教導所及感化報告,全部報告正面,已解釋及明白以上報告
辯方呈上來自8封求情信,包括羅本人、兄長、社工及友人
羅在求情信中指對事件感後悔,案發當天衝動,沒有清楚考慮後果,忽略其他人安全。犯案只是因一心希望為民發聲,向政府表達訴求,但明白此非犯罪理由,案發後深切反省。
羅有一直參與義務工作,對香港有強烈歸屬感,立志回饋社會,服務香港人。
裁判官指羅已還押2星期,深深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感受,已受深刻教訓
🛑18個月感化🛑
12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註:【按此】支持長毛老闆支持黃色經濟圈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羅(20)🛑已還押2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1把黑色錘、1罐噴漆、1支六角匙及2包膠索帶
背景: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1月8日再次提堂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4月29日與同日同地另一案合併,並修訂及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鐳射筆)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申請撤銷宵禁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8月21日‼️承認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撤銷「管有攻擊性武器」,🛑還押候判🛑
索取勞教、教導所及感化報告,全部報告正面,已解釋及明白以上報告
辯方呈上來自8封求情信,包括羅本人、兄長、社工及友人
羅在求情信中指對事件感後悔,案發當天衝動,沒有清楚考慮後果,忽略其他人安全。犯案只是因一心希望為民發聲,向政府表達訴求,但明白此非犯罪理由,案發後深切反省。
羅有一直參與義務工作,對香港有強烈歸屬感,立志回饋社會,服務香港人。
裁判官指羅已還押2星期,深深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感受,已受深刻教訓
🛑18個月感化🛑
12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註:【按此】支持長毛老闆支持黃色經濟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陳(25)
辯方投訴,今日是第3次提堂,警方卻只交予部分文件。申請押後,獲批。
本案押後至10月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陳(25)
辯方投訴,今日是第3次提堂,警方卻只交予部分文件。申請押後,獲批。
本案押後至10月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判刑
👤鄭(19)
求情
辯方指已收到3份報告,其中2份指被告「對事件有深切反省,循規蹈矩,有許多改變」。感化報告最後一段提到被告不適合感化令,乃因被告已另尋求諸多輔導、醫療協助,不需由感化官提供額外幫助。辯方又指,被告對環境轉變敏感,不宜受封閉式懲處。
被告17年曾報讀課程,但因學費問題退修。被告本年再報名,校方表示是「最後機會」。代表律師道:「佢想重新開始,唔再做一個散工,甚至想做一個老師。」如他需入更新中心,生活安排會被打亂。
還押3星期間,被告親手撰寫1封求情信,展示自己有好好反省,想念家人。辯方希望,法庭在不影響學業、顧念其情緒的前提下,用社會服務令處理案件。
判刑
嚴官直指,被告需要接受院舍式輔導。被告第一次擔保時,未能察覺案件的嚴重性;嚴官覺得,被告態度有如「我唔覺得我需要接受感化,我要返學讀書,我冇時間做社會服務」。她質問,如果被告要保持生活方式不變,如何處理懲處問題?
嚴官認為,被告受扣押後方知案件嚴重,系因院舍式訓練,才能聚焦處理事件。「同我諗嘅一致,院舍式嘅訓練,先可以協助佢逐步融入社會……原先佢嘅生活係唔足嘅,先會有呢件事。」
至於被告學業安排可能受阻,嚴官指「只可以話,點解冇做到」。她質疑被告應一早做好所有安排、對學校交代;而自己在求情中所理解到的,是被告未處理好相關事宜,「所以唔知學校決定會係點」。
她重申,院舍式生活才最能幫助被告。如被告不能自己安排,「就要我幫佢安排」。
==============
再開庭後,辯方指協青舍可接納被告,被告亦願意接受宿舍的宵禁和院舍規矩,以此求情讓被告不需入更新中心。
🧷嚴官決定押後案件1星期,期間被告需辦好所有協青舍的入住手續,持續接受社工開導。她批准被告保釋,解釋這是為了再給被告一次機會,並訓示被告:「你唔好令我失望啊」。
==============
本案押後至9月11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被告保釋,不得離港。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判刑
👤鄭(19)
求情
辯方指已收到3份報告,其中2份指被告「對事件有深切反省,循規蹈矩,有許多改變」。感化報告最後一段提到被告不適合感化令,乃因被告已另尋求諸多輔導、醫療協助,不需由感化官提供額外幫助。辯方又指,被告對環境轉變敏感,不宜受封閉式懲處。
被告17年曾報讀課程,但因學費問題退修。被告本年再報名,校方表示是「最後機會」。代表律師道:「佢想重新開始,唔再做一個散工,甚至想做一個老師。」如他需入更新中心,生活安排會被打亂。
還押3星期間,被告親手撰寫1封求情信,展示自己有好好反省,想念家人。辯方希望,法庭在不影響學業、顧念其情緒的前提下,用社會服務令處理案件。
判刑
嚴官直指,被告需要接受院舍式輔導。被告第一次擔保時,未能察覺案件的嚴重性;嚴官覺得,被告態度有如「我唔覺得我需要接受感化,我要返學讀書,我冇時間做社會服務」。她質問,如果被告要保持生活方式不變,如何處理懲處問題?
嚴官認為,被告受扣押後方知案件嚴重,系因院舍式訓練,才能聚焦處理事件。「同我諗嘅一致,院舍式嘅訓練,先可以協助佢逐步融入社會……原先佢嘅生活係唔足嘅,先會有呢件事。」
至於被告學業安排可能受阻,嚴官指「只可以話,點解冇做到」。她質疑被告應一早做好所有安排、對學校交代;而自己在求情中所理解到的,是被告未處理好相關事宜,「所以唔知學校決定會係點」。
她重申,院舍式生活才最能幫助被告。如被告不能自己安排,「就要我幫佢安排」。
==============
再開庭後,辯方指協青舍可接納被告,被告亦願意接受宿舍的宵禁和院舍規矩,以此求情讓被告不需入更新中心。
🧷嚴官決定押後案件1星期,期間被告需辦好所有協青舍的入住手續,持續接受社工開導。她批准被告保釋,解釋這是為了再給被告一次機會,並訓示被告:「你唔好令我失望啊」。
==============
本案押後至9月11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被告保釋,不得離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請參閱上回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63
因為有多名被告正在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時間處理,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2月4日 1430 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因為案件牽涉多名被告,法庭較難有適合地方處理,期望控方可分拆案件,法官要求控方在4/12前,不少於三個星期,提出如何分拆,通知法庭和辯方,辯方要在上庭前三日作出回應,控方在一日前統籌好通知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D11 & D13 申請更改為每兩週報到一次遭否決
🟢D14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請參閱上回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63
因為有多名被告正在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時間處理,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2月4日 1430 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因為案件牽涉多名被告,法庭較難有適合地方處理,期望控方可分拆案件,法官要求控方在4/12前,不少於三個星期,提出如何分拆,通知法庭和辯方,辯方要在上庭前三日作出回應,控方在一日前統籌好通知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D11 & D13 申請更改為每兩週報到一次遭否決
🟢D14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0/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鑒於陪審團曾要求有更多知專設計學院(下稱HKDI)內閉路電視片段及閉路電視鏡頭分佈,以了解到9月19日彥霖放下自己物品及除鞋啲過程;警方應法庭指令向HKDI索取總時數約20小時之片段。研訊主任指出一個研訊中三次傳召同一證人並唔係正常做法,但亦唔應該由研訊主任描述證據證供,故:
重召第二十證人 警員李豪傑
警員表示因應法庭指令向HKDI再作進一步調查,睇返9樓落2樓路程及喺2樓平台彥霖放下物品嘅位置。HKDI提供最少20隻外置硬碟
嘅閉路電視片段,同埋有記錄鏡頭分佈嘅文件。警員9月1日收到法庭通知,大概昨日(9月3日)中午先收到HKDI嘅資料。
鏡頭分佈嘅文件共4頁紙,左下角有科技公司嘅logo;連同20隻硬碟都係由HKDI提供。4張紙分別係2樓、9樓、10樓、11樓嘅CCTV floor plan(閉路電視分佈平面圖),該份文件將呈堂為C33。
警員向研訊主任確認以上資料是他本人直接同HKDI交收。
平面圖中的綠色長方形代表著CCTV鏡頭。警員表示片段主要為彥霖喺李惠利樓從9樓至2樓。睇完、一路睇(CCTV片段)嘅時候會截圖,製成23頁的截圖冊。片段全部都係新嘅CCTV片段,一見到彥霖就會截圖。
截圖冊呈堂為C34a,片段為C34。
研訊主任問有冇節錄畀法庭?警員表示下載咗經剪輯嘅片段放入USB。
從C19相簿見到彥霖於9月19月17:55喺李惠利樓9樓出現,稍後從B座2樓發現佢落樓梯。
C34a右上角寫有冧巴(編號),係截圖相片編號。研訊主任同警員就C34a由第1張截圖逐一檢視並描述。一開始見到約17:57彥霖喺8樓落緊樓梯時手持傳單單張、頸上繫有一條黑色繩掛住一個好似牌嘅嘢,仲有拎住電話同埋著緊鞋嘅。
圖3顯示約17:58~59時彥霖行到落6M/F層。當時左手有張嘢,應該都係同一張傳單;右手有條帶,條頸好似冇再掛住。
下一張截圖時段彥霖落到6樓樓梯,然後行行下放低咗條繩,落兩級又向右擰轉頭好似係執返條繩。一路落樓下幾層至4樓都仲拎住傳單同繩。但落到2樓嘅時候雙手嘅物品已經唔見咗。
圖14/5至17大概18:34~36時彥霖開初看似仍然有著鞋,經過樓梯嘅清潔手推車時有推一推。然後行去10樓電梯大堂撳𨋢,𨋢到咗彥霖冇入到但佢旁邊一個淺色上衣嘅男仔入咗,當時畫面中彥霖已經赤腳。
稍後約18:36時赤腳嘅彥霖上到11樓梯間,想開天台門,但門係上鎖。
陪審員問最後有冇搵得返對鞋?
警員表示搵唔返。有可能因為當時開始調查時已經隔咗幾日。見到CCTV係9樓上10樓嘅時候冇咗對鞋,警方有做過sweeping(仔細地毯式搜索)但唔見。問過得知清潔工同同學提供嘅資訊都冇見過或執過鞋。
星期一將會傳召政府化驗師講述毒理報告,例如test過咩毒品毒藥。暫時未知彥霖母親當日會否作結案陳詞,預料星期五可以引導陪審團。
研訊押後至9月7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0/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鑒於陪審團曾要求有更多知專設計學院(下稱HKDI)內閉路電視片段及閉路電視鏡頭分佈,以了解到9月19日彥霖放下自己物品及除鞋啲過程;警方應法庭指令向HKDI索取總時數約20小時之片段。研訊主任指出一個研訊中三次傳召同一證人並唔係正常做法,但亦唔應該由研訊主任描述證據證供,故:
重召第二十證人 警員李豪傑
警員表示因應法庭指令向HKDI再作進一步調查,睇返9樓落2樓路程及喺2樓平台彥霖放下物品嘅位置。HKDI提供最少20隻外置硬碟
嘅閉路電視片段,同埋有記錄鏡頭分佈嘅文件。警員9月1日收到法庭通知,大概昨日(9月3日)中午先收到HKDI嘅資料。
鏡頭分佈嘅文件共4頁紙,左下角有科技公司嘅logo;連同20隻硬碟都係由HKDI提供。4張紙分別係2樓、9樓、10樓、11樓嘅CCTV floor plan(閉路電視分佈平面圖),該份文件將呈堂為C33。
警員向研訊主任確認以上資料是他本人直接同HKDI交收。
平面圖中的綠色長方形代表著CCTV鏡頭。警員表示片段主要為彥霖喺李惠利樓從9樓至2樓。睇完、一路睇(CCTV片段)嘅時候會截圖,製成23頁的截圖冊。片段全部都係新嘅CCTV片段,一見到彥霖就會截圖。
截圖冊呈堂為C34a,片段為C34。
研訊主任問有冇節錄畀法庭?警員表示下載咗經剪輯嘅片段放入USB。
從C19相簿見到彥霖於9月19月17:55喺李惠利樓9樓出現,稍後從B座2樓發現佢落樓梯。
C34a右上角寫有冧巴(編號),係截圖相片編號。研訊主任同警員就C34a由第1張截圖逐一檢視並描述。一開始見到約17:57彥霖喺8樓落緊樓梯時手持傳單單張、頸上繫有一條黑色繩掛住一個好似牌嘅嘢,仲有拎住電話同埋著緊鞋嘅。
圖3顯示約17:58~59時彥霖行到落6M/F層。當時左手有張嘢,應該都係同一張傳單;右手有條帶,條頸好似冇再掛住。
下一張截圖時段彥霖落到6樓樓梯,然後行行下放低咗條繩,落兩級又向右擰轉頭好似係執返條繩。一路落樓下幾層至4樓都仲拎住傳單同繩。但落到2樓嘅時候雙手嘅物品已經唔見咗。
圖14/5至17大概18:34~36時彥霖開初看似仍然有著鞋,經過樓梯嘅清潔手推車時有推一推。然後行去10樓電梯大堂撳𨋢,𨋢到咗彥霖冇入到但佢旁邊一個淺色上衣嘅男仔入咗,當時畫面中彥霖已經赤腳。
稍後約18:36時赤腳嘅彥霖上到11樓梯間,想開天台門,但門係上鎖。
陪審員問最後有冇搵得返對鞋?
警員表示搵唔返。有可能因為當時開始調查時已經隔咗幾日。見到CCTV係9樓上10樓嘅時候冇咗對鞋,警方有做過sweeping(仔細地毯式搜索)但唔見。問過得知清潔工同同學提供嘅資訊都冇見過或執過鞋。
星期一將會傳召政府化驗師講述毒理報告,例如test過咩毒品毒藥。暫時未知彥霖母親當日會否作結案陳詞,預料星期五可以引導陪審團。
研訊押後至9月7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8大埔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1,500增至$100,000
不得離開香港
D2
保釋金:$5,000增至$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8大埔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1,500增至$100,000
不得離開香港
D2
保釋金:$5,000增至$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8大埔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至$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8大埔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至$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0930 開庭
1016 散庭
第一證人何姵誼女士未有出席今日聆訊
重召第二十七證人 政府化驗師:康祐軒博士
現任職政府化驗所 法證事務部 藥物、毒理及文件科 法證毒理B組,是香港大學化學系理學士,後成哲學博士(PhD)。
康博士就曾化驗毒品及常用藥物,於20年9月3日應較早前死因庭要求再撰寫一份兩頁毒理報告,著手補充毒理測試牽涉到的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該報告將呈堂為C35。
而首份毒理報告於19年10月21日撰寫,較早前呈堂為C26,可供陪審團作比對。
C35第二段列出曾以彥霖的胸腔液(3846-3848)、膀胱沖洗液(3837)、肝臟(3838),作毒理測試而化驗結果呈陰性。從彥霖身上檢測哥羅芳則以胸腔樣本作對照。一般檢驗哥羅芳殘餘,可驗血液、肺部 或腦部樣本。以本案最接近血液而適合作檢測的體液是胸腔液,若膀胱使用過沖洗液比較難驗到。康博士強調實驗室檢測無發現哥羅芳,並不代表哥羅芳未在彥霖身上使用過。因為哥羅芳屬於氣體藥物比較容易流失,或在屍體腐化階段流失也不出奇。
康博士提到除了哥羅芳,亦有檢驗其他常見氣體藥物,如俗稱「十字架」的氟硝西泮 及俗稱「K仔」的氯胺酮。而吸入多少氣體藥物致暈,是視乎個人體質。而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包括安非他命、冰毒、揈頭丸(搖頭丸)、K 仔(氯胺酮)、芬太尼(一種含嗎啡的強力鎮痛藥物)、海洛英、可卡因;經檢測化驗後並無發現彥霖體內有上述的殘餘物質。
譬如大麻,主要成份為精神活性物質:四氫大麻酚,而四氫大麻酚酸(THCA)經身體新陳代謝吸收後,平均半衰期為3天,就會排出體外,所以如果死前5日服食或能檢測到。
又譬如苯二氮䓬類藥物,如氯拉西泮可殘留體內1-2天,若死前服食應能驗到,唯化驗結果並無發現。(苯二氮䓬類藥物:可作鎮靜神經或緩解失眠的處方藥物)
其他常見藥劑用藥如治療傷風感冒、精神科藥、抗抑鬱藥、抗癲癇藥類等,康博士指世界上的藥物毒品種類非常多,不能逐一羅列出來。亦表示不只上述藥物;像心臟科藥物,如麻醉藥,也有驗到。
所有證人作供及舉證完畢。
由於留意到第一證人何女士沒有出席聆訊,而法庭上星期已邀請其到庭仍沒出席,故假定她不必作結案陳詞。法庭於星期五會就過往庭上的供詞作出總結並給予法律上的指引,如裁決時須考慮的方向、協助指出證供上的關係、及陪審團考慮時間沒有限制等。
研訊押後至9月11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屆時死因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0930 開庭
1016 散庭
第一證人何姵誼女士未有出席今日聆訊
重召第二十七證人 政府化驗師:康祐軒博士
現任職政府化驗所 法證事務部 藥物、毒理及文件科 法證毒理B組,是香港大學化學系理學士,後成哲學博士(PhD)。
康博士就曾化驗毒品及常用藥物,於20年9月3日應較早前死因庭要求再撰寫一份兩頁毒理報告,著手補充毒理測試牽涉到的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該報告將呈堂為C35。
而首份毒理報告於19年10月21日撰寫,較早前呈堂為C26,可供陪審團作比對。
C35第二段列出曾以彥霖的胸腔液(3846-3848)、膀胱沖洗液(3837)、肝臟(3838),作毒理測試而化驗結果呈陰性。從彥霖身上檢測哥羅芳則以胸腔樣本作對照。一般檢驗哥羅芳殘餘,可驗血液、肺部 或腦部樣本。以本案最接近血液而適合作檢測的體液是胸腔液,若膀胱使用過沖洗液比較難驗到。康博士強調實驗室檢測無發現哥羅芳,並不代表哥羅芳未在彥霖身上使用過。因為哥羅芳屬於氣體藥物比較容易流失,或在屍體腐化階段流失也不出奇。
康博士提到除了哥羅芳,亦有檢驗其他常見氣體藥物,如俗稱「十字架」的氟硝西泮 及俗稱「K仔」的氯胺酮。而吸入多少氣體藥物致暈,是視乎個人體質。而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包括安非他命、冰毒、揈頭丸(搖頭丸)、K 仔(氯胺酮)、芬太尼(一種含嗎啡的強力鎮痛藥物)、海洛英、可卡因;經檢測化驗後並無發現彥霖體內有上述的殘餘物質。
譬如大麻,主要成份為精神活性物質:四氫大麻酚,而四氫大麻酚酸(THCA)經身體新陳代謝吸收後,平均半衰期為3天,就會排出體外,所以如果死前5日服食或能檢測到。
又譬如苯二氮䓬類藥物,如氯拉西泮可殘留體內1-2天,若死前服食應能驗到,唯化驗結果並無發現。(苯二氮䓬類藥物:可作鎮靜神經或緩解失眠的處方藥物)
其他常見藥劑用藥如治療傷風感冒、精神科藥、抗抑鬱藥、抗癲癇藥類等,康博士指世界上的藥物毒品種類非常多,不能逐一羅列出來。亦表示不只上述藥物;像心臟科藥物,如麻醉藥,也有驗到。
所有證人作供及舉證完畢。
由於留意到第一證人何女士沒有出席聆訊,而法庭上星期已邀請其到庭仍沒出席,故假定她不必作結案陳詞。法庭於星期五會就過往庭上的供詞作出總結並給予法律上的指引,如裁決時須考慮的方向、協助指出證供上的關係、及陪審團考慮時間沒有限制等。
研訊押後至9月11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屆時死因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2荃灣
D1:葉(20)
D2:陳(22)
D3:陳(20)
控罪:
(1)D1-3參與⾮法集結
(2)D1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D2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4)D3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於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
(2)-(4)D1-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2荃灣
D1:葉(20)
D2:陳(22)
D3:陳(20)
控罪:
(1)D1-3參與⾮法集結
(2)D1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D2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4)D3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於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
(2)-(4)D1-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