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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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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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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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今天只傳召1名證人(pw1),證人已作供完畢。
被告不答辯,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法庭宣布,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罰款10000。

(按:其他詳情稍後補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 陳(39), A2: 陳(19), A3: 李(25)
A4: 馮(21), A5: 郭(22)

控罪:
(1) 暴動 (A1-5)
(2) 縱火 (A1)

詳情:
(1) A1-5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以8天完成控方案情,A2律師代表所有辯方律師及A1(正向法援處申請律師)提出15天,即3星期的中文審訊。

控方依賴21位證人。主要傳召當中5位(PW1-5),其餘16位(PW6-21)是乎辯方需要。有9位證物鏈證人(PW22-30)。

就著A1的非直接招認,控方有3份會面記錄共1小時18分鐘。有16段錄像片段,3段為上述會面錄像,其餘13段為閉路電視、警方及其他來源片段,將播於4小時16分鐘,而法庭指示控方例出片段對各被告的針對性。

其中2位代表律師就審期向法庭申請在在2021年9月作審訊,法庭認為要快速處理案件,拒絕於2021年9月審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更改條件獲批
⁃ A2-A5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因A1暫時未有律師代表,法庭要求A1滙報是否有律師代表,於 2020年10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滙報。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11日 14:30 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8日 09:30 區域法院作15天的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1001荃灣

梁(30)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10月1日在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男警員賴信安
— 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 PW1賴信安
當日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當日便裝執勤,以應變大隊成員身份支援新界南機動大隊

作供完畢

👮‍♀️控方第二證人PW2 DPC10508羅穆(音)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2B隊,當日便裝執勤,工作是聯同機動部隊人員一同出去示威現場做出協助蒐證的工作。

作供完畢

被吿拘捕受傷兩份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 D5 D6,仁濟醫院D5,戴麟趾診所D6
控方不需盤問醫生,不需要在法庭讀出

押後至9月10日上午9:30西九七庭續審,被告擔保同條件繼續。

官希望再加兩日審期完成案情, 陳詞押後彈性處理。


——————
《直播員注:控方仍有最少另2名警方證人待傳召,為免串供,庭上細節不作過多批露。奉上聲稱受襲警員PW1 庭上受辯方盤問的一小段,供公眾管中窺豹。》

辯:六號相片頭顱右後方是否你說被告傷勢
PW1:無錯
辯:你說被告被你制服時戴著頭盔為何在頭部會有傷口?
PW1:他跌落地下時失去重心,頭跌落地下,而頭盔護著,不排除傷勢是跌時整親,他跟我面對面時,地下不停掙扎。到後來同事協助將他身體反轉,背向我時,我拔出警棍呢,按壓住他上半身。而他也不停掙扎,不排除這些傷勢在這個過程造成,而他的頭盔有沒有移動,綁得鬆緊,我沒可能記得清楚,在掙扎過程中。
辯:但你剛才說,被告停止掙扎上索帶後才除頭盔。
PW1:無錯
辯:想閣下看看頭盔。證物P1。頭盔裡外沒有任何血跡
PW1:無錯
辯:如果如你所說掙扎造成,他戴著頭盔,那麼頭盔應該有血跡
PW1:我不同意,不排除掙扎期間頭盔移位,不直接在頭上。可能傷勢那時候引致
⋯⋯⋯⋯

辯:我向你指出當時被告被按低後有警務人員用警棍打了被告頭十幾下
PW1:不同意
辯:維持了20-30秒,相信你不同意
PW1:無錯
辯:被打位置包括頭的右後方,相信你不同意
PW1:無錯
辯:去到被告成頭血,才抆返他坐地
PW1:不同意
辯:但上索帶前成頭血
PW1:同意
辯:你同意成頭血不同意抆被告起身坐地
PW1:同意他掙扎期間成頭血,但不同意我打了他十幾棍,上索帶後,我扶他起身挨著欄杆,這我同意
——————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8元朗

15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答辯人於5月26日在 #水佳麗裁判官 席前接受判刑,裁判官基於答辯人坦白認罪、在還押期間已得到深刻教訓、沒有傷害他人的目的以及沒有對車輛或市民造成傷害,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期間9個月需入住屯門兒童及青少年感化院

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以及原則上錯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潘法官)基於保障少年犯,提醒雙方切勿披露答辯人的名字以及播片時不要顯露答辯人的面貌。

潘法官質疑裁判官的命令不夠清晰,頒令未有詳細向答辯人解釋命令,潘法官也關注其中9個月的院舍生活是否如申請方所指「羈留」,申請方指用字未必準確,但答辯人除非獲院舍批准,否則大部分時間需留在院舍接受訓練。

潘法官又關注答辯人另一宗案件,本案是擔保期間犯案,彭寶琴法官(彭法官)疑惑答辯人是否有需要到警署報到,申請方指警方得悉本案毋須答辯人報到。彭法官又問該案件的答辯人是否已答辯,李國輔大律師又答該案件的其他大部分答辯人也未答辯。

潘法官指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就本案案情,成年人一般而言判處即時監禁5年,李大律師指社會服務令也是一個合適的選擇,申請人指Sentencing in Hong Kong就縱火罪只提提及禁閉式刑罰而非社會服務令。

申請人陳詞:
1)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判處非禁閉式刑罰屬原則上犯錯及明顯不足。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及刑責。

申請人認為即使少年犯,應當判處禁閉式刑罰,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也是適合的選擇,潘法官留意到教導所獲釋後,獲釋後需要遵守監管令,確保他不會犯事,能夠幫助犯人。潘法官也留意到答辯人已還押4個月,裁判官判刑時應該已考慮,申請人認為18個月的感化令當中只有9個月需要入住感化院,甚至經院方批准後可外出,如果因為他案而不能外出並不是判刑時應考慮的情況。因此,即使連同還押時間仍然明顯不足。

2)裁判官判刑時未考慮判刑應具阻嚇作用,只提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忽略擔保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

3)感化官報告顯示答辯人的犯案動機為試射,裁判官只著重答辯人沒有傷人目的,無有提及潛在風險。

申請方接納答辯人掟汽油彈並無特定目標,但之間有途人及車輛駛過,申請方亦接納造成的破壞只是道路被燻黑及玻璃破碎,申請人指出當時仍有行人及車輛行過,但答辯人身上的物品是意圖損壞財產,爆破的位置及程度並非答辯人可以控制,而裁判官一廂情願接納辯方求情而相信答辯人是發洩情緒,沒有傷人意圖。潘法官指裁判官判刑時將勸勉的說話及判刑理由一併宣讀

申請人強調答辯人本案是大型計劃的一部分而非單一事件,干犯本案前已有一連串行動,答辯人參與暴動並認識激進的同輩,不能忽視行為帶來潛在的後果

4)縱合而言,裁判官是著重答辯人的著想及更生,從未考慮加刑因素。

申請人認為裁判官過分著重更生,將其他元素忽視,裁判官對背景太多比重

潘法官指裁判官判刑時必然考慮背景及罪責達致合符比例,他關注裁判官對答辯人的評價是否中肯,申請人認為答辯人並非亳無瑕疵的人,加上一系列犯罪行為,難以稱之優秀,感化官報告亦提及母親未能監管答辯人,residential setting 對答辯人有助

申請人亦指出本案有助燃液體配合,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彭上訴庭法官)認同汽油彈屬另一個種類。

潘法官認為字眼上從未提保釋期間犯案,上訴庭無法得知裁判官的比重。

申請人認為即使少年犯,考慮社會現況,需要為嚴重罪行有相稱的判刑,符合大眾期望,年輕並非犯罪皇牌,讓人感覺嚴重控罪也可輕判。

答辯方陳詞:

李大律師指屯門院執行法定功能,唯潘法官強調因感化令而入住感化院與單純被判處感化院有異,他不認為答辯人入住感化院屬於禁閉式懲罰。李大律師指答辯需要入住9個月而失去自由,潘法官指從法律上答辯人本應可以因表現而獲准外出

李大律師指即使裁判官犯錯,也不能將責任轉嫁答辯人身上,而進度報告顯示答辯人在院舍內有明顯進步,院舍職員有正面評價,相信法庭樂於見到犯人抓緊更生機會。

英國及國際社會對少年犯方向均強調以少年犯的福祉為基礎,潘法官指出香港也是如此處理

李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綜合整單案件而判刑,潘法官強調縱火罪需判處阻嚇式刑罰

李大律師指《少年犯條例》第11(c)條判處少年犯時應著重更生,彭上訴庭法官指應根據罪行情節及相應刑罰,從判刑選擇選擇一個較為更生的選項。

李大律師批評申請人的案例都比本案嚴重,他舉出區域法院案例,潘法官質疑區院案例的參考價值。

李大律師認為裁判官的評價中立,他提出學校讚揚他熱心地區事務,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參與地區事務是否代表答辯人特別優秀。彭寶琴法官又指感化官提到答辯人保釋期間違反禁足令,李大律師指答辯人因應律師要求而回到案發現場拍照,唯彭上訴庭法官並不接受,他指出感化官報告若有失誤之處應向原審法庭提出,現在只處理席前的資料。

李大律師指即使法庭最終認為裁判官量刑明顯過輕以及原則上犯錯,改判對答辯人有雙重刑罰,他在院舍的禁閉式生活不會獲得扣減,法庭可行使酌情權維持原判。
——————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刑罰明顯過輕,批准申請

撤銷感化令,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9月17日於高等法院第一庭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 (18)

控罪:
(1) 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 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於2020年8月30日晚被捕,違反保釋條件,因身體不適留院而缺席9月1日的聆訊,還押由警方看管,法庭欲下令撤銷擔保令。
巴裔手足另牽涉案件 #1209旺角,曾還押逾100天,於6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控方申請收回擔保令:
於2020年8月30日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於21:45警員被告與另外4人發現被截停搜查,因5人聚集不足105米,警員向其發出限聚令告票。被告稱違失了身份證,警員於22:10拘捕並帶回旺角警署。警員於電腦中確認被告的確於8月17日向油麻地警署報失身分證。被告感到身體不適而送院治理,因此缺席9月1日的聆訊。
被告違反之保釋條件:禁足令、宵禁令9pm-6am

辯方申請繼續擔保:
被告同意違反保釋條件。被告需在拘捕翌日向警署報到,並需要在旺角警署取回身分證。被告在報到同時向警署報失,並得到警員提供編號,指示其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致電旺角警署,得到重案組第3隊批准「雖然有禁足令,但取回盡快離開便可以」。鑑於被告翌日要報到,因此他計劃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去警署前去了銀行、逛一下街並買外賣,因沒有戴錶又沒有留意時間,而無心觸犯宵禁令。
被告因另一案件 #1209旺角 正守感化令,感化報告指出被吿有特殊情況導致記憶力差,又因病發作而入院。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太子旺角警署一帶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2沙田 #提堂

👥區,李,葉,楊,蔡,何,林(19-26)

控罪: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辯方律師指出每位被告已經準備好答辯,以及他們均不會認罪。控方表示證人會有24位,因此要求審前覆核。

所有被告獲准繼續保䆁
因疫情關係,裁判官取消所有被告到警署報到的條件,其他保䆁條件不變。

案件會押後至10月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1

[注意:是日研訊篇幅極長,但包括了由2019年3月至9月相關事件完整的時間線,希望大家可以看到最後]

證人32精神科何美怡醫生作供。

英國皇家精神科院士
香港精神科院士
香港犯罪學碩士

8月8日提交精神科專科報告,報告達41頁。
曾與多名人士以電話形式聽取背景資料:
陳母(4小時)
外公(1小時45分)
姑媽(45分鐘)
唐姑娘(1小時)
女童院姑娘(1小時5分鐘)
同學趙(16分鐘)
女童院護士(10分鐘)
堂姊(50分鍾)
亦參考了30分鐘以上的剪輯版閉路電視片段、電話人士證人供詞、伍少光供詞、屯門醫院醫生的醫療報告、解剖報告及樣本毒理報告。

律政司再於庭上向何醫生補充以下背景:

2020年8月5日,彥霖姑媽提供彥霖父親的精神疾病報告,由青山醫院醫生所寫。
最近10年,陳父入青山最少5次,每次2-6個月,主因是思覺失調及情緒分裂症。姑媽認為是源於吸毒問題。最後一次出院是2019年10月出席彥霖喪禮,精神狀況亦不佳,有奇怪行為,如在走廊大叫。因他不願覆診,所以年初回去青山,期後又因違反出院條例,醫生說這次最少入院一年,不能探訪。主診醫生8月5日信件指陳父2006年入院,先有冰毒問題,2014年後完全沒有吸毒,但仍有分離性精神障礙。

2018年9月,彥霖因不願上學而與母親爭執,去爸爸處住了兩天。之後轉到寄宿學校,因照顧保護令延長了六個月,彥霖需要在寄宿下完成今年學業。2019年3月5日,放假回家隨即離家出走。2019年3月8日由媽媽找回,9日上庭,判入女童院。據女童院黃女士警察口供,彥霖情緒激動,不肯吃飯,檢查時,身體擋門不讓人進入,撕爛膠袋勒自己,叫救護車去屯門醫院。到達醫院精神穩定。3月13日見到資深會診精神醫生,醫生在看板記錄彥霖「勒自己、頭撞牆幾次、咬左手前臂、有想死的想法,但救護車來到時已經平靜。」

3月13日女童院職員晚上接她出院,她說不想回去,在醫院外逃走了。

今次不見了幾個星期,堂家姐嘗試幫其母找,但找不到。兩天後她連繫母親說租了朋友的房間,但不喜歡朋友, 因為朋友騙她。在私人會所酒吧做陪酒賺錢,但沒有性交易。媽媽要她停止工作,之後報警,最終找到她。

Next Part 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2

2019年5月至8月
於屯門女童院,她精神穩定,沒有自殘,與人相處沒有問題。女童院社工王姑娘的警察證供,說彥霖三月的行為是因為不想去女童院,去醫院是唯一離開女童院的方法。彥霖又對社工唐姑娘說她賺了很多錢,也可以買喜歡的東西,但說不喜歡這樣的生活,以後會乖D,不再和壞朋友一起。姑娘認為她「大個左」,有新目標。彥霖說想讀書,但不想讀不喜歡的東西,喜歡設計,於是報了香港設計學院,被接受覺得很開心,覺得有所成就。媽媽也有差不多的說法。出女童院後她改變自己,減少出夜街,也沒有整天找男子拍拖飲酒。她說已經不喜歡做這些,後來在甜品餐廳一星期五日兼職,一個月後在住宅私人會所兼職。每個星期見媽媽一次,精神正常。公公和社工也有同樣供詞。

堂姊8月頭見過彥霖,她說不想再回女童院,已浪費了很多時間,今後會好好讀書。覺得她對將來很正面。媽媽、公公、堂姊、姑媽及唐姑娘也認為8月3日之前她情緒已穩定,沒有任何問題。除了三月,沒有任何傷害自己的行為,也沒有任何暴力行為。黃姑娘說她在屯門女童院期間精神狀況,除了三月的事情,是沒有問題的,沒有對自己或其他人有暴力傾向。

8月11日沒有見媽媽,只說去尖沙嘴買蛋糕,當天有示威,中了催淚彈。她又透露打算去塘福去探望伍,但伍爸爸表示沒空陪她去。之後爸爸有去,但四時五十五分才去到,太遲不能見。然後伍父帶陳去吃晚飯,覺得她行為古怪,與陌生人講話。她說電話漏了在東涌,車她去,沒有找到。舅父跟彥霖講了很多次不要帶人回家,但舅父自己卻帶人回去,兩人爭吵,媽媽調解不果,彥霖去了朋友家。有男性朋友給了一口大麻,她覺得不舒服和混亂。
8月12日早上八點,說昨天探訪時留下了電話,已在懲教署門外等了一晚,請讓她早進去探訪。伍覺得奇怪,荒山野嶺一個女仔等了一晚?

彥霖透露,8月11日在蘭桂坊吸了幾口大麻,因社會運動和舅父鬧交不開心,掛念伍。

社工說彥霖8月11日有用另一電話打電話給媽媽說不見了電話。

三、四點她與伍父再去探望伍,說想見他多一次。伍父感奇怪,探訪中大多數時間不知道她說什麼。離開後,伍父截的士出東涌會合公公,但她不願下車。彥霖無錢,又回頭會合伍父親和公公。之後又跳上車再走,又回到塘福,仍是沒付錢。於是司機打給媽媽,媽媽報警,警察到場,她情緒激動,涉襲警被捕。梅窩警署見到媽媽,認為她精神異常。只說了HI、亢奮、在房間走來走去、自言自語、眼神無焦點、情緒不穩定不停鬧其他人,包括警員。媽媽無法與彥林講話,警方叫她保釋,但媽媽說她精神狀況無法照顧,叫警方帶他去醫院評估。唐姑娘被叫到差館,當時彥霖反應奇怪,但認得唐姑娘。她的話題跳來跳去,嘗試問發生何事,無法正常交談,如另一個人。警察問她是否精神有問題,唐說她平時不是這樣。清晨5點回到女童院,因手銬致瘀傷,8點到屯門醫院就醫。

經警方進一步調查,8月15日上法庭,後再去女童院。公公在場,指她對法官態度差,對於還押漠不關心。媽媽說她以前在法庭表現斯文。

Next Part 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3

回到女童院彥霖投訴,他人對她態度不好,挑釁她;沖涼時又哭又笑、無法跟從指示、去了錯的床位等等。於是彥霖被安排一人還押。(之前在四人房)

8月16日女童院要求尿液樣本,因陳媽媽報告懷疑彥霖濫用藥物,測試結果陰性。

8月17日彥霖將女童院規例小冊子撕爛,說以為是垃圾。

8月18日潑水在床上、房間出入口位置以及衫褲上。只穿上衣和内褲,對講機向職員投訴肚餓。職員說未到午飯時間,她繼續不停問。緊急鐘的膠毁壞,她承認用牙刷弄壞,之後又否認。女童院因刑事毀壞報警。警察調查後沒有立案,因鐘可以繼續使用,彥霖大罵差人,問他們為何而來。一段時間後她撕書、用粗口鬧職員叫差人來、整爛枕頭塞進廁所。女童院再度報警,她態度輕蔑,差人作記錄後離開。她自咬手臂,頭撞窗7次,因精神狀態不穩送院,屯門醫院急診為她作精神評估。據楊汝衡醫生會見紀錄,因找不到陳母拿資料,醫生找到黃姑娘唐姑娘描述彥霖行為,說她在塘福探男友時,職員不讓她留耐D,所以之後發脾氣襲警。她對醫生說聽到兩把聲音一男一女抨擊她,所以開始哭、發脾氣、撕書和枕頭。承認有自殘行為但否認自殺。講到三月女童院入屯門醫院那一次其實已經聽到聲音,也有講到曾經試大麻兩次,但入院前沒有吃,所以尿液樣本呈陰性。彥林被約束在床上,她大喊,但叫她冷靜是能夠做到,給人感覺是Carefree但合作,有良好眼神接觸,被評估為:對立反抗症。彥林不願接受進一步精神照料。同一晚情緒失控,注射鎮定劑,休息一小時又再大喊。

早上平靜,但回到女童院登記時,又說不停聽到一把聲音在說話,很驚,要回醫院。黃姑娘在現場,說彥霖行為不尋常,不是她一般表現,發現她有發燒,於是送回屯門醫院。唐姑娘去見彥林,這次鬧唐姑娘為何在女童院要單人扣押,她不想回去,聽到一把聲音叫她乖點,她覺得很煩,幾晚睡不到覺。

陳母夜晚七點去探望過她。彥霖大罵陪她入房的警察,在床上哭,精神狀態無法正常談話,於是陳母說「冷靜,否則我就走」。陳母裝作離開後回到病房,彥霖說有一把男聲叫她打警察,她覺得很煩。跟醫生講了亦無人理會。不斷重複這些句子。護士說媽媽走了時,需要注射鎮靜劑令彥霖冷靜。陳母問聲音的問題,護士說她只是曳。

翌日見鐘醫生,她說不想回女童院,說無法與職員和院友溝通,情願去懲教轄下院舍。鐘醫生認為她沒有自殺傾向,對病房職員有挑戰性,不同意他們,評估為對立反抗症,配以鎮靜劑。

媽媽打給鐘醫生,問及聲音,醫生說並非幻聽。公公探病時,她情緒仍然不穩,扔公公買的食物,說想立刻離開醫院,公公說從沒見過彥霖這樣。醫院請公公離去。彥霖致電警察,要求幫她找回電話,差人不理會。

Next Part 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4

8月22日精神趨穩定,出院回女童院。直到9月11日狀況仍然良好,有向黃姑娘道歉,聲音在吃藥後消失,再無投訴,繼續一人住在房。

唐姑娘去女童院探望,彥霖道歉,但忘記和議員見面時發生的事。

醫生到女童院做一般評估;彥霖說睡得不好,配給防敏感藥物,(女童院姑娘透露)。每晚吃,直到離開女童院。之後因皮膚問題見醫生,沒有獲得配藥。

8月22日出院後她寫信給伍,說她之前破壞東西。伍認為信件內容混亂。之後9月的來信回復正常狀態,說知道自己有精神情緒問題,承諾會看醫生,指擔心伍會離開她。

9月12日聆訊獲得保釋,媽媽去了上述聆訊,彥霖表現好、斯文,之後一起吃飯,回到公公家。

9月13日全日留在家,精神穩定,和公公一同慶祝中秋和媽媽生日。情緒穩定。

9月14日媽媽去韓國,一直保持通訊。彥霖說希望在學校比心機。公公帶彥霖去女童院落口供,情緒穩定,公公也表示她會循規蹈矩。

彥霖說從家庭得到的愛不多,樣樣自己面對,但仍很愛媽媽,與公公媽媽慶祝中秋後刪除社交媒體帳戶,開新帳戶,重新開始。

9月16日第一日去新學校,喜歡老師和同學。
趙君兒一組同學邀請彥霖一起坐,彥霖說遲了開學因為之前在女童院,一起吃午飯,一起搭地鐵。又提到自己是單親家庭,曾離家出走住在公公家;涉及控罪、喝酒歷史和食過一次大麻。趙認為彥霖沒有異常,情緒穩定。

9月17日,彥霖短信媽媽,要求轉換電話號碼,不想壞朋友再找到他。跟公公吃飯,說聽到男聲講話,沒有詳情,10點睡覺,情緒穩定。

9月18日堂姊澳洲工作假期,說已經開始上學,介紹朋友給彥林,說可以給畫畫工具。彥霖問爸爸那邊有沒有家庭群組。告訴媽媽公公放學後與一個朋友吃晚飯。朋友說,唐姑娘八點打給彥霖,說所有在學校的事情都很好。公公11點聽到客廳有聲,見到彥霖執野,之後到3點、6點都見到彥霖在執野。她說有一把男聲跟她說話,睡不到覺。

9月19日早上。見到彥霖在村口, 問公公拿車錢,11點回到學校,跟趙說很累,整晚執嘢。
之後彥霖有奇怪行為,在同學的桌底睡覺,用其他同學的書包當枕頭。老師和同學叫她起身,她開始看手提電話。1230,她在locker執嘢,執了一個鐘頭,同學覺得奇怪。她跟趙說想拿東西回家,一起坐黨鐵時,突然問想不想去她家BBQ,趙和LEA 拒絕,因為太短時間。彥霖之後坐在地上,叫她亦沒理會。MIA說彥霖沒有在美孚下車,說要去荃灣執嘢,朋友說你又唔係住荃灣,彥霖說「由得我」。1600她在同學群組傳了幾張K11的相片,之後又說自己在太子。趙叫彥霖回家就致電給她,但沒有回應。後來發現原來K11照片在兩天前已經發過。

1730被發現在調景嶺站,她拿著袋子,袋子留在凳就離開了。媽媽收到職員電話說撿到袋子包括電話,媽媽找公公。

1747進入校舍,拿著紙和書。之後入鏡已經沒有拿著任何東西。周圍望,不覺得有特定地點。

1836 行路沒有鞋 1847自言自語,拿起地上的牌放在走廊中間 1849後㩒左幾次都行開左。
1903出現在都會駅商場,沒穿鞋,於商場遊蕩,1911離開。

9月20日,彥霖應要上法庭,公公在法庭等,但她沒有出現。
趙致電陳媽,說她19日行為奇怪,20日沒有上學。
知專電陳媽,另一電話在學校找到。
趙說彥霖有兩個電話,一個沒有電話卡,只是用來在學校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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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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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5

覆述完畢。
律政司問何醫生,有沒有看過趙君兒與彥林MESSAGE紀錄。何醫生說之前收到的版本太朦,寫報告前沒有看,上個禮拜收到清晰版才看。

以下為何醫生的判斷:
精神判斷時用了平時精神科用的手冊,俗稱DSM5,美國精神科學會出的書。所有我的想法都是從我得到的資料做判斷。

彥林第一次嚴重行為問題,是騙家人去堂姊家睡,其實是去一個網上認識的男子家睡。因此被社署放在保護兒童令下,儘管如此,6年級後期開始多了行為問題,中一開始有對立反抗症,DSM5定義每個星期最少一次有以下行為:整天發脾氣,想要的得不到就算很小事都會發脾氣,尤其六年級尾到中一認為大人問她太多問題,媽媽和其他大人對她太嚴格;另一症狀是不遵從管理者,執著自己的想法,不喜歡給人罵。而吵架的對象一般是有權威的人,在彥霖的情況是媽媽和舅父。腳受傷後開始不願意返學,常出夜街、沒有批准下在外過夜。故意常帶不同男子回家過夜,不管媽媽舅父的反對。她說不願意上學是因為不喜歡老師同學,但轉校後兩星期又不再上學,覺得讀書程度太淺和不喜歡同學。從不覺得自己有錯,令媽媽公公都有壓力和困擾,也影響她社交和學習。在屯門醫院時,不同醫生都覺得她有對立反抗症。

除這個症,我覺得彥霖也有青少年操行障礙,多數與對立障礙同時發生,由中二開始。DSM5裡面,通常是先有對立反抗症,再有操行障礙。主要三個症狀,第一是不停多次不服從規則,從13歲開始不上學,不回家,媽媽說中一開始她開始10點11點才回家,一個月有兩三次在外過夜,說在女同學家,第二天很晚才回家。2017年到2019年期間不斷離家出走,多次出入女童院,社交和平時學習出現問題。性格容易發脾氣,就算被懲罰都不會停止,很容易對一些事物覺得沮喪,做些追求刺激、不負責任的行為,如多次轉換男友,未成年喝酒,以及在私人會所做陪酒工作。

2019年8月精神狀況突然轉差,媽媽,男友、社工、公公每人都覺得不正常,不是彥霖平時的行為,包括與不認識的人講話、在懲教所外睡一晚、與伍會見時語無倫次、在東涌不肯從的士下車、甚至回到塘福時襲警。彥霖過往沒有暴力行為,她去到警署時無法正常對話,陳母要求警察帶她去醫院做精神評估。再女童院不同日子情緒亦不穩定 (8月15/17/18) 8月多次出入女童院,但這次猶如完全不認識這個環境。多次女童院都正常,除了2019年3月,第一次故意傷害自己,但救護車來到時已經平靜,醫院醫生認為她不是有急性壓力反應,也覺得她有對立反抗症。她也解釋不想留在女童院,去醫院是唯一方法。

但8月19日再次送院與三月情況十分不同。楊醫生拿到的資料與我不一樣,不完整,沒有提到彥霖襲警被拘捕。8月19日需要鎮靜劑才能使她冷靜。她說女童院不停聽到聲音,不願意一個人在房裡。這天在屯門醫院亦跟唐姑娘和陳母說聽到聲音,感到困擾,無法正常溝通,於是又打多了一次鎮靜劑。8月21日見了鐘醫生,說她在屯門醫院情緒穩定,認為女童院行為是反叛、發脾氣,沒有提及襲警那段時間的精神狀況以及女童院內行為上的問題,再一次被判斷為只是有對立反抗症。媽媽與鐘醫生通話,鐘醫生說聲音不是幻聽,看版也沒有寫彥霖投訴聽到聲音。陳母相信鐘醫生,所以同意彥霖不需覆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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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6

8月22日出院回到女童院,向唐姑娘表示自從吃鎮靜藥後,她覺得聲音沒有了,除了8月26日投訴睡得不好,之後的行為沒有問題。
伍先生從收到的信件內容判斷,八月尾內容仍有混亂之處,九月頭內容回復正常,所以精神狀況亦正常。

根據我的資料,八月精神狀況混亂的原因,推斷是因為第一次思覺失調出現。思覺失調是人對現實失去真實感,但仍維持清晰意志。幻覺、妄想、思維混亂是正症狀,負症狀是失去動力、情緒無起伏。人經歷第一次思覺失調時,會感到害怕、混亂、焦慮。思覺失調可以很快或者慢慢出現,80%人第一次會在16-30歲期間出現。很多不同原因,風險因素、環境因素產生思覺失調,至今無法知道哪些人群較為容易出現。
但如父母有思覺失調相關病症,兒女亦有較高風險出出現思覺失調機會高。

八月彥霖思覺失調相關症狀包括混亂想法、思想不完整、說話間思維停頓致語無倫次或發出不明聲音。她的異常奇怪行為亦是思覺失調症狀之一,包括小朋友的sillyness、無法照顧自己、突然的暴力傾向等。最後,她不只一次、跟很多不同人講過聽到奇怪的聲音。當病人有幻覺時,會覺得他們的感覺經歷是真實的,即使這個經歷沒有任何外在刺激。精神科醫生看版說彥霖在3月也聽到聲音,但只有這一記錄,她當時沒有向其他人提及過,我無法確定。至於為何鐘醫生說彥霖不是幻聽,是因為他沒有先前的資料,只因僅僅一次提及是無法確認診斷。

另一種可能是藥物誘發的精神障礙。彥霖雖然不是濫藥人士,但跟不同人講過八月曾吸食大麻。有文獻記載吸食大麻跟思覺失調是有聯繫的。8月16日、8月19日在屯門醫院驗尿測試沒異常,但不代表8月11日有無吸食大麻或其他藥物。吸食大麻4日後已驗不出反應。可卡因、冰毒一般在吸食後2-3日內測試出來,FING頭丸4日,K仔3日。而且她在八月尾九月頭精神狀態正常。

短暫性精神障礙 (無明顯壓力源),包括妄想、幻覺、講話不完整、奇怪行為,當一個患者有這個病的時候,只在一天到一個月內不時發作,患者之後會恢復正常狀況。

她在8月22日離開屯門醫院後,再沒有見過任何精神科專業人士,之後是否真的完全沒有症狀,還是有輕微症狀,我也無法知道。只知道她每晚吃防敏感藥幫助睡覺。到9月17日再度有「聽到聲音」的投訴,但沒有說只是這一次還是之前都有;9月18日與朋友吃飯也講過「聽到聲音」,當晚回家整晚執嘢,也對公公說「聽到聲音」。回到學校後,一連串奇怪行為,在枱底睡覺、一小時執locker、地鐵坐地上。趙小姐擔心精神狀況叫她回家,她無端放了自己物件在地鐵外,包括手提電話。在學校無目的地行走、放下銀包電話,脫鞋在學校走、自言自語和笑。㩒後又立即離開、突然放指令牌在地上...... 不清楚她這段期間有沒有藥物影響。9月22日找到遺體,24日解剖化驗,沒有驗出毒品。

九月症狀是八月精神失常延續的同一事件,還是兩次發作,要長時間見到彥霖症狀才能斷定。

休庭15分鐘。
之後是提問,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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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裁決

張(34)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part1 part2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對拘捕紀錄沒有爭議
2. 不依賴警誡供詞
3. 於2019年10月20日,警方在大埔露輝路截查一輛七人車,被告是司機。搜查車輛時,在車尾位置發現一個紙皮箱,發泡膠,在司機的位置發現一部電話(p2)和黑色尖狀物體,在左前乘客位置發現3部對講機(p5)和一部灰色電話(p3),警員隨即拘捕被告。
4. 警員9030 和高級警員50802 於新界東總部用不同角度拍攝證物(300張相)即證物p4。
5. 所有證物均由警方保管及妥善處理,沒受到干擾。
6. 控辯雙方簽名的書面紀錄,即p6。

辯方提出,質疑控方呈上過多與控罪無關的證物,包括油漆,生理鹽水,5樽火水,膠手套和口罩等。法庭同意辯方所說,以上物品都不批准呈堂作證物。

控方表示會傳召2位證人,亦會呈上其中一部電話於應用程式Telegram的對話紀錄,辯方反對呈堂。控方表示,對話中出現「行程要小心」、「交d野比人」、「小心啊可能有狗啊」、「吐露港公路有rb」等,認為以上對話展示到被告的行程,與本案有關。(蘇官表示,先待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再花時間處理是否呈堂,先當作臨時證物pp7。)

——————————————————
控方表示只傳召一個證人。

⚪️控方主問:
警員9030 ,馬俊江(音),負責處理證物,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以下簡稱pw1。

當日,pw1接到指示,在大埔露輝路執行任務。當時截停一輛車,而被告就是司機,沒有其他乘客。截停車後,在車上發現證物p1 紙皮箱,內有發泡膠和38顆尖狀物體。後來,pw1在新界北總部為證物逐一拍照,即p4。
相片編號17-19,顯示了當時車上的證物狀況,pw1表示在相片編號38,見到紙皮箱是打開著,不是蓋住的。而當時證物在車尾箱中間較上方的位置。而相片編號6,可見在油漆上面,即中座背後地下出現了尖狀物體。

——————————————————
⚫️辯方盤問:
pw1表示當時尖狀物體在紙皮箱裡,是打開的,辯方指出,警員是否記錯或沒有說真話,因為當時紙皮箱應是關上的,pw1不同意。
pw1表示在車尾位置發現了尖狀物體,但當時不肯定有否有車尾箱,辯方指出相片編號36,看見車最底部的位置有一個洞口,其實就是貨車的車尾箱位置,可以揭起來。辯方再續說,相片編號38中可以見到,證物,包括尖狀物體,全部都是在車尾箱發現,是蓋住的。而相片編號35,所發現的證物就是在車尾位置發現,這一點沒有爭議。但相片編號38中,有些證物,是在車尾箱內,即車尾最入的位置。
pw1表示,相片編號35出現的證物,因為當時,有一些證物疊在油漆上面,有些則放在空白的位置,所以便拿出來放在另一個位置拍照。pw1解釋道,因為自己已經拿了下來,怕再放回原處會干預了其位置,才移動位置。

當時去到大埔露輝路和汀角路交界的位置,因為正在搜車一輛紅色的士,所以設置了路障,交通有點阻塞。拘捕被告後,隨即搜查了被告的家和其工作地點,並沒有發現任何非法物品,pw1也為被告錄取了口供。

⚪️控方沒有覆問。
——————————————————
關於p3的灰色電話程式telegram的對話紀錄以附加性的承認事實方式呈遞:
在2019年10月23日,警員6283在灣仔總部網絡罪案調查開啟其電話,檢查telegram內— 20191020 1040am-1323pm的文字訊息,共五頁,呈上作臨時證物pp3a 。

辯方反對此證物呈堂,認為基於其相關性和真實性,以及對話未能證明事實。與984號碼的對話紀錄存為證供,但內容與本案未有關係。辯方繼續指出,在時間上,13:15警方已截查7人車,但tg顯示時間,13:20後仍然還有7個對話出現。很難想像,在警方搜車時,被告為何還能使用電話與別人聯絡。控方解釋顯示的時間非實時的,而在警方檢取電話前,電話都在被告身上,從對話中,顯示被告打算由教大運送物品到尖沙嘴,認為與案情有關。

控方認為,只用google比例地圖展示,害怕法庭不清楚,因此想傳召另一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解釋拘捕的地點和狀況,辯方反對。控方改呈上google比例的地圖,並標明車的位置、車的車頭方向、燈柱及教大的位置,即證物p8(有關於當日截停被告車輛的比例圖)。

*控方表示不需傳召第二證人(注:控方若準備充足點,便能節省不少時間呢~)

辯方表示,根據相片編號8,可見當時車輛並未去到汀角路。只顯示了車輛在露輝路駕駛去汀角路的方向,未能證明他打算向左轉還是向右轉。不能推斷被告去哪裏或者從哪裏來,旁邊亦有許多屋村,因此不能作出任何推論,反對呈上。

控方認為,對話紀錄中顯示被告由教大準備去尖沙嘴,雖不能證明離開汀角路去哪裡,但的確能證明他從教育大學前往其他地方,所以吻合對話紀錄,認為法庭應考慮。

法庭認為此謄本與本案的元素,包括對車裡的所有物品知情與否,以及它們的可能用途相關,批准正式納入證物,即p3a 。
——————————————————
待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裁決

張(34)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part1 part2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就控罪一,辯方先舉了幾個英國案例(因用英文舉例,直播員未能記下,請見諒)

在這個控罪中,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是否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用作毀壞另外一個人的財產。首先這些物品是否在被告身上發現?是否代表由被告保管,控制這些物品?被告要知悉物品的存在,但儘管知悉,亦未必有意圖控制或保管該物品。

首先,在承認事實中,可知被告並非車主,被告是一名電子工程師,父親是註冊西醫,pw1有去過被告的家中和工作地點搜屋,沒有搜到任何非法物品。通過相片,可以看到車尾附近有很多物品,這些物品的性質完全不同,包括油漆,口罩和生理鹽水等等。

pw1表示,在車尾發現的尖狀物體是38顆金屬車軚釘,但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是輪胎的刺釘。當時尖狀物體在紙皮箱內,即是相片編號36中,在一大堆物品的中間。在承認事實裡,已知pw1在車尾箱發現該物品,而在pw1作供時,也見到其可能記錯或者沒有說真話。
(蘇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在車尾箱發現證物,控方表示在車尾部分發現,認為兩者並無分別。辯方表示車尾部分和車尾箱是截然不同的,所以pw1的口供不可靠。)

辯方繼續指出,控方認為,對話紀錄中提及被告取貨,但卻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所謂的貨品是否就是以上的證物?又或是屬於哪一部分的物品?而車輛駕駛至哪?由哪處開始駕駛?從地圖中可見,道路的方向不只是去教大,附近還有很多屋村,因此無法知道被告當時前往何處。在如此情況下,對話的紀錄,只能夠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被告可能打算出發尖沙嘴。但即使去尖沙嘴,又代表甚麼?是否代表有證據顯示被告意圖作出摧毀或損壞別人財產的行為呢?

38顆尖狀物體,是否真的是輪胎刺釘?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被告保管或控制尖狀物體,以及有意圖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令他人使用作損壞他人財產。而控方在審訊中沒有做到舉證的責任,因此希望法庭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裁決:
關於控罪一,指出被告事發當天在相關的交界,知情保管38粒金屬刺釘,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以摧毀他人財產。
縱使呈上對話節錄的謄本,因為38顆尖狀物體並非在被告的背包發現,而是在被告的車尾位置發現。當時還發現其他物品,如液體等。這38顆尖狀物體是其中一樣被發現的物品,在紙皮箱內發現。

此外,沒有證據證明這些物品是由被告搬運上車。完全沒有直接證據、環境證據證明被告可指出物品種類、性質和數量,即是他有機會不知道物件存在於車上,縱使環境可疑。
控罪的定義十分狹窄—物品只用來破壞他人財產。就算被告知道這些物品存在,可能是受別人所託,並不知道物件的數量。基於沒有直接證據和環境證據,本席只能依賴法庭上的審訊和證物。所以,罪名不成立
(注:由於蘇官說最後幾個字時,聲線非常小,全場也不知道他宣判了)

控方表示充公p1,p5的無線電通訊器具。p2,p3的電話歸還予被告。其他證物則存放予法庭。

關於控罪二,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34歲,與父母和弟弟居住,是一名電子工程師,幫助別人安裝cctv和保安系統,所以對講機的作用是和其他工友聯絡。因為不懂法律,不清楚對講機需要牌照,所以第一時間已承認控罪,也十分後悔。

判刑:
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罰款$10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注: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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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7

律政司提問:
Q. 如果身體有其他疾病,是否亦可引致思覺失調?
A. 有一些身體情況是可以引致思覺失調的,例如中風、腦腫瘤、甲狀腺問題及一些性病等。我不認為彥霖有這種情況。3月以及8月在屯門醫院血液檢查及腦掃描,顯示她身體一切正常,冇其他疾病。
Q. 黃姑娘表示,彥霖指她吃了屯門醫院的鎮靜藥後就沒有「聽到聲音」,但該藥不是精神科藥物。
A. 該藥經常會配給思覺失調/精神不穩的患者服用,因可以令人放鬆、減少焦慮及平靜。可能聲音不是完全消失,而是令患者不察覺或減少影響。
Q. 吸食大麻所誘發的精神障礙症狀可以維持多久?
A. 沒有文獻對這方面有研究。因人而異,亦要考慮其他風險因素。
Q. 彥霖和唐姑娘聽電話時提及8月11日去尖沙咀買蛋糕時吸入了催淚煙,晚上吸食大麻。會不會同時受到這兩種影響才誘發精神障礙?
A. 沒有文獻對這方面有研究,難以決定。亦需要長時間觀察及診斷才可判斷各症狀的成因和衍生出的影響。
Q. 從趙同學與彥霖的message對話能否判斷她的精神狀態?
A. 後段語無倫次,但不能100%確定她當時是思想混亂。

裁判官提問:
Q. 思覺失調是否一定是由一些事情引發?
A. 不一定。
補充關於幻聽的診斷:
患者出現第一次幻聽時可能不會說給其他人聽,因為發生得不頻密,會懷疑自己聽錯。所以醫生要有幾次診斷才能確認患者有沒有幻聽。
Q. 病人是否可抗拒幻聽內的聲音?
A. 可以。
Q. 她在9月19日上的士時知道自己要去哪裏,做到相關動作,可否確定當時她精神狀態正常?
A. 精神狀態可以時好時壞。
Q. 嚴重的思覺失調會否導致患者連預視到有危機的事都去做?
A. 有機會。

陪審員提問:
Q. 思覺失調和自殺傾向有關?
A. 思覺失調患者的自殺傾向較正常人大。
Q. 思覺失調會影響活動技能?如游泳。
A. 文獻沒記載,但有機會。
Q. 如閉路電視有她放下物品和脫鞋的片段,會否對你的判斷有幫助?
A. 有越多資訊當然越好。
Q. 8月23日給伍的信件內容混亂,但之後逐漸變清晰,有深入提到她對將來的美好願景,伍的回信回應亦正面,而且是在她失蹤前一日收到。8月中彥霖思緒混亂時仍記掛要探望伍,可見他很珍惜此段關係。但最後突然又把所有事情拋棄?
A. 八月初她亦應該是很開心,有學返、有工開、有男友和不時探望,但之後仍出現了思覺失調的現象。那段時間她沒理由要故意反叛,對她沒有好處。8月後期她可能因為想離開女童院而裝作有幻聽,但到9月她再沒有原因要裝作聽到聲音,因她喜歡上學,與同學有良好關係,亦說想努力重新做人。(按:顯示精神狀態的轉變是突如其來且無法控制)
Q. 你是因為她作出不能理解的行為而判斷她有思覺失調?
A. 是看完所有所見資料而得出的判斷。
Q. 她是否明顯有思覺失調?
A. 從未見過病人所以不能100%肯定,只能說有多過一半機會。
Q. 思覺失調患者的自殺傾向比正常人大多少?
A. 難以量化,要進行這類研究難度亦極高。用風險因素的角度去看,她的對立反抗症、操行障礙和思覺失調三個症狀一起出現,風險會較大,不能說比正常人大多少。

大律師補充:
Q. 根據我們的資料,8月26日、9月2日、9月9日都有醫管局醫生到女童院,因為彥霖手指痕癢和咳才給予抗敏感藥。
A. 我是跟隨女童院姑娘根據她的看板的說法。
Q. 9月18日,彥霖對公公說「聽到人聲」。同日稍前時間和同學吃飯時,對同學說「聽到腳步聲」。
A. 可能她兩種聲音都聽到?
Q. 9月19日,彥霖可能面臨重大壓力,因她9月20日要上庭,她同日又向朋友說她要「踢庭」。如果她想重過新生活,為何要「踢庭」?
A. 無法解釋。

End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6樓)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
辯方於上一庭裁決前提出重開案情最終獲批並安排今天績審。

0950 公眾可以進入
0956 被告已完成原定認人程序,被認出的警員將在下午出庭作供,案件將押後至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5/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第3天審訊(第2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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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的特別事項裁決:

1)警方於3月2日到D4的住所搜屋,目的是拘捕及搜屋,其中一個意圖是搜查案發當日的衣物,肯定衣物是警方的調查方向。林官難以理解所有控方證人都供稱沒有向D1詢問衣物的下落,倘若D1已招認,警方一定會再詢問衣物下落,而不會等到會面紀錄才詢問衣物下落。唯一合理解釋是警員沒有警誡而且沒有招認。

2)PW9承認「冬菇」這個人是他整隊人的搜尋目標,如果沒人向D4詢問,D4又如何在辯方案情提及「冬菇」這個稱呼。

3)林官指10人進行拘捕及搜屋是不尋常數目,事後他們一起返回大埔警署,只有PW5作供時有提過自己有任務,46894解釋習慣一起行動,但實際上沒有行動。林官又接納辯方投訴,PW5在回答問題時迴避及小心翼翼以免影響其他證人口供。而且PW5的證供與其他人出現嚴重分歧,他否認警員有翻箱倒籠,但PW6同意是徹底搜查,而他供稱只有他說話,但PW8指自己多翻向嫲嫲解釋,PW5證供不能磨合,因此不能依賴。

雖然林官不能理解D4默寫卻不理解聲明的內容,但由於控方未能安穩地舉證。針對D4的補錄證供、會面紀錄、口頭招認不能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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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D1: 辯方指控方證人對D1襲擊過程出現多個版本,不能磨合。控方反駁指案發時並非定鏡,證人在不同角度及距離觀察,而且口頭招認中「我淨係㩒住佢」顯示D1並非innocent bystander,而是共同行事者。辯方反駁指從證供上可以看得出他們在講述同一時段的人物動作

D2: 辯方指口頭招認中「幫手叫大家走」中的「大家」可以有不同版本,不一定是施襲的人

D3: 辯方指控方主張D3睇水,但無證據顯示其他人襲警時在場,無證據顯示有共同協議,無證據顯示D3執行協議,控方反駁指D3執行了「睇水」的角色

D4: 辯方指控方證人都在一個很差的環境辨別D4,控方反駁指現場光線充足,林官也指出認人程序結果也支持控方案情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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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作供
在香港專業進修學院修讀紀律部隊課程,立志成為警察或消防員,12歲至18歲期間參加民安隊,能夠幫助到人,有成功感,穿著制服亦有榮耀感,積極參與青協義工。

於案發當日約2100時,與女友及朋友在先達廣場的大家食用膳,到2230時與女友在西洋菜南街觀看外籍人士表演,停留一段時間後行至家樂坊幸福堂分開,轉入通菜街乘小巴回家。

期間聽到有人大嗌「咪走」,看到一名載口罩的男子(PW1)被人追逐,因覺得PW1是搶劫犯而撲向他(沒有看見PW1手持警棍),雙雙倒地,D1欲起身的時候被PW1抓住,期後被人按壓在地上及抓住頭部撞向地,PW1向其他警員表示「佢(D1)頭先打我」,後來被鎖上手扣,在警車內被打,在警署內被帶到黑房,被人套上垃圾膠袋及亂棍打

D2至4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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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9月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伍(16)
A2:詹(23)
A3:何(20)
A4:楊(29)
A5:許(20)
A6:羅(17)
A7:梁(22)
A8:梁(34)
A9:吳(22)
A10:劉(27)
A11:張(24)
A12:李(20)
A13:彭(21)
A14:梁(24)
A15:馮(25)
A16:梁(44)
A17:吳(16)
A18:何(23)
A19:梁(20)
A20:李(18)

控罪:
(1)A1-20:暴動
(2)A1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20: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修定案情字眼:將案發地點範圍描繪得更為精準,唯庭上未有讀出)

(2)A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A1-20申請警署報到改至每兩週一次否決
🟢A18申請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獲批
🟢A15申請暫時取回護照

A1/9/17/19今由法援委派之律師代表,全部被告已申請法援,其中4名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未處理其申請,當中A1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法庭建議控方考慮會否分拆案件,光參閱證人列表已見列出了86名控方證人,法庭未必可以安置如斯龐大的案件審訊。法庭就案件管理上指出控方應儘早與辯方溝通;會否就行為上的指控或是單靠環境證供?控方表示或者可以分開A1-11及A12-20為兩案。

法庭作出指示:
控方須於10月30日或之前(下次聆訊前3星期),向辯方就分拆案件提出方案;而辯方須於聆訊前3天作出回覆。同時控方將所有資料統籌並於聆訊前1天通知法庭就分拆討論的結果。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8大埔 #少年法庭

👤*(14)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去信律政司商討以自簽守行為形式處理案情。
控方提出因疫情原因,無需被告去警署報到。

法庭批准保釋
保釋金$10000
宵禁 23:00-06:00
不得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押後至10月2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02銅鑼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陳(33)🛑服刑中

被告於8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罪名成立,被判5個月2星期

保釋申請將押後至9月15日 0930,期間被告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