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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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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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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3/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PW4 PC48815 何景佳(音) (九龍城警區情報組)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今年8月5日錄了一份口供,是根據你自己的記憶和記事冊而做。口供提及0800在敦民樓外的行人路與PW2 PW3截停被告。0802刑事毀壞罪名宣佈拘捕及做警誡,然後被告說「我拆啲廣告旗有乜野犯法呀」。

指出辯方案情:
其實當時PW3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 (PW4:不同意) 你們截停被告前,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4:見到有個人企喺度,唔肯定有冇截停) 該男子後來被列作警方證人之一,你有否向他查詢?(PW4:沒有) 口供內沒提到見到此男子 (PW4:是) 口供内沒提及任何一位警員向被告出示委任證 (PW4:沒有寫,但當時見到PW3的委任證掛頸,我去到時其他人已截停被告,不知其他有冇表露身份)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4:不同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 (PW4:見唔到),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4:不同意),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 (PW4:見唔到),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4:不同意)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 (PW4:是) 說「我要跳落去喇」(PW4:冇印象) 警員制止和制服。(PW4:是) 被告掙扎,抗拒制服 (PW4:是) 這段期間
沒有人表明警察身份、出示委任證、亦沒有人警誡 (PW4:不同意,我的委任證掛頸) 一直到回到警署後才有人宣佈拘捕和警誡 (PW4:不同意) 你有參與制服 (PW4:是) 被告被壓在地,面朝下 (PW4:有時打側,有時朝下)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4:是) 被告說「你地係邊個,點解要拉我」(PW4:不記得) 但仍冇人向被告確認警員身份 (PW4:不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4:不同意) 被告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4:不同意) 之後就沒有再反抗 (PW4:不同意,之後他作勢跨欄)
官問:上手扣前有跨欄動作 (PW4:不同意) 辯方立場是跨欄事件是上手扣前的事。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4:不同意)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4:不同意)

向PW4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相片中看不到你有掛委任證在胸前,如有,你彎下身時應會垂下 (PW4:相片太矇,看不到)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PW4:不同意是被告聲音,在現場亦聽不到)
官:此影片的發生時段?
辯:不清楚
官:你沒有此指示?
辯:沒有

覆問:PW4在制服被告後才戴上委任證,警長58969和PC21303亦有戴住委任證,其他人不清楚。PW4作供完畢。

PW5 PC21590 (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事發當日即日做了口供,提及見到被告已被隊員截停,你趕到被告身邊,出示掛頸的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
其實當時你沒有向被告展示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PW5:不同意) 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5:不清楚)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5:不清楚),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5:睇唔到,聽唔到),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5:睇唔到,唔記得) 被告作勢跨欄逃走 (PW5:見不到他跨欄,只是嘗試離開) 之後有警員將他壓在地上制服。(PW5:不同意)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5:不同意) 被告被壓在地,掙扎,面朝下 (PW5: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5:不記得)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5:不記得) 被告抬頭看見PW3的委任證,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5:不同意) 之後被告上了手扣 (PW5:同意)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5:唔記得)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5:唔記得)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5: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5:不同意) 回到紅磡警署,在搜查房內被告問PW3叫咩名 (PW5:沒有) PW3答:「啱啱你咪講過我個名囉,徐子揚」(PW5:不同意)

向PW5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5:聽唔到,不知道影片內是否被告的聲音) 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上午庭完結。
下午可能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6 WPC9352 (大肚,上午去做檢查未能上庭)。
尚有一名辯方證人,亦未知被告會否作供,預計明天完成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1/5]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呈堂的承認事實

1. 2020年1月1日 19597於廣華醫院接受治療,分別於1月19日范劍萍簽署的醫療報告,2月7日胡偉賢簽署的醫療報告,及2月14日藍明權簽署的醫療報告

2. 1月2日於廣華醫院為19597拍攝9張照片,當中拍攝到他的傷勢

3. 金雞廣場外的閉路電視系統於1月1日運作正常,於1月6日資訊技術員將有關時段燒錄到5隻光碟 (P6) 共14張截圖 (P6A1至14)

4. 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拍攝的光碟 (P7) 及其11張截圖 (P7A1至11)

5. 網上下載拍攝山東街及通菜街的片段,錄製成光碟 (P8)

6. 網上下載拍攝山東街及通菜街的片段,錄製成光碟 (P9)

7. 麥花臣場館外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職員將1月1日 2325至2345的片段下載到USB, 再由警員燒錄的光碟 (P10) 及其1張截圖 (P10A)

8. 李錦基越南菜館外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店舖的負責人將1月1日 2300至2330時段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1) 及其3張截圖 (P11A 1至3)

9. 日本餐廳外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餐廳的負責人將1月1日 2318至2319時段下載於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2) 及其5張截圖 (P12A 1至5)

10. 亞皆老街蜆殼油站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站長將1月1日2313至2346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3) 及3張截圖 (P13A 1至3)

11. 沙田怡翠苑的7-11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由保安主任將1月1日 2320至 1月2日 0010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4) 及3張截圖 (P14A 1至3)

12. 黃大仙下邨龍智樓電梯大堂於1月1日運作正常,由保安員將1月1日2300至1月2日0100的片段下載到 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P15) 及2張截圖 (P15A 1至2)

13. 沙田怡翠苑L座電梯大堂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由保安部職員將1月1日 2320至 1月2日 0200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6) 及2張截圖 (P16A 1至2)

14. 上述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或修改,呈堂性沒有爭議

15. 通菜街附近的地圖 (P17),列出3至10段鏡頭的位置

16. 2020年1月1日2326時,10879以襲警罪拘捕D1,8533警誡下說「當時其他人打佢,我只係㩒住佢,唔知佢係差人,係我背包搜到既野係我既,但我無諗住用」

17. 2020年2月11日由旺角警署警員陳玉雯主持認人程序,19579辨認出D2 D3,9147辨認出D3

18. 2020年3月3日由旺角警署警員陳玉雯主持認人程序,19579 9147 10879 辨認出D4

19. 2020年2月10日1530,12204以襲警罪拘捕D2,在警誡下表示「我果日約左幾個人出旺角,好多男人打緊人,我咪跑過去睇下有咩幫手」

20. 2020年2月10日 1745至2045在旺角警署6號接見室在D2自願的情況下替他進行會面紀錄

21. 2020年2月11日 0506,11124以襲警罪拘捕D3,警誡下表示「我朋友過去打,我只係企係隔籬睇下有冇警察,有警察我就叫佢地走」

22. 2020年2月11日0709至0854,在旺角警署6號接見室,在D3自願下,11124為他進行會面紀錄

23. 4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4. 2020年1月2日,D1於廣華醫院接受治療,並呈上於5月14日由WONG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於6月1日由YAU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於4月29日由NGAI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列為辯方證物

特別事項:挑戰D4招認的自願性

D4從來沒有作出口頭招認,在非自願情況下筆記補錄、會面紀錄

46894、12204、11124以暴力及威嚇手法迫使D4作出招認

法庭理應拒納上述證據

搜屋
- D4從來沒有說過「我明白,我都係一時衝動,踢左佢一下」
- 在3月2日 11:20時分約6-7名警員襯著D4嫲嫲開門一湧而入,期間D4在自己的房間,他們進入D4房間再走出到客廳
- 警員對客廳的衣櫃衣翻箱倒櫃,12204向D4「你知咩事啦」但從來沒有警誡或指出事件性質,又問D4「你犯事啲衫擺係邊呀」又拍打D4面部,謂「醒定啲」
— 搜查時一直保持緘默,48519問「知唔知冬菇係邊,唔好玩野」
— 警員出言恐嚇D4指會禍及他的家人,將房間弄到十分凌亂,問「係咪要嫲嫲受驚」
— 由於警員以家人作威嚇,D4只好配合回答警員問題以滿足警員的查問,在沒有警告及宣布的情況下反手將D4雙手扣上
— 警員的手法一直加強對D4造成的威嚇,有關回答並非在自願下進行

警員46894, 12204, 11124以暴力對待D4
- 46894將D4帶到警署內的呼吸測試室內呵斥D4,扭擰D4左耳耳朵,其後將D4帶到另一警署的接見室
— 12204以威嚇手段迫使D4交出手機密碼
- 室內有6名警員,期間D4保持緘默,46894威嚇「唔撚好玩野,唔好扮大牌」12204對其他警員籲「屌!佢唔講咪打囉」並以拳頭打D4手掌,46894又謂「如果佢唔講野我就行開」暗示他離開後,室內其他警員可打D4。其後,12204隨即用用膝頭及拳頭襲擊D4,導致D4呼吸困難,施暴時其他警員從旁觀看,等同默許使用暴力
— 由於D4仍然保持緘默,警員拿出警棍指向D4「再唔講就打撚死你」,D4感到生命威脅
— 由於D4受到持續威脅及暴力對待,9302從D4如此情況下獲得的補錄口供並非D4自願作出
- 警員將手機放在D4旁邊並播放事發片段,以此基礎下詢D4案發情況,又問D4「衣物掉哂去邊」,D4在持續威嚇當中只能配合作答「掉哂係垃圾桶」

9302自行添加及修改口供
- 警員向D4展示蔣(花名:大隻)的片段,強行要求D4提交大隻的資料,D4並沒有提供。
— D4也從來並未說出「我明白,我都係一時衝動,踢左佢一下」,實質為警員自行添加
— 9302也從來沒有給予D4時間翻閱供詞及抄寫聲明就要求D4簽名作實。

總結,警員是以層遞方式逼迫D4,直至D4屈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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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PW1 19597 何思駿 作供

📋主問
為反黑組警員於2020年1月1日2301時分受命以便衣裝束在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與女警9147巡邏,看見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的7-10名身穿黑衣黑褲黑口罩人士將垃圾、卡板及雪糕筒掉在花園街斑馬線

他向身邊的女警講述黑衣人的堵路行為,透過電話WhatsApp向主管匯報,亦繼續望黑衣人,他觀察到該批黑衣人從花園街穿過The Forest 商場行向洗衣街右轉往山東街方向行,最後在洗衣街及奶路臣街交界出現,便沒有尾隨,在商場附近監視,黑衣人往金雞方向行走後失去蹤影,用右手拿著手機,透過手機Whatsapp匯報,並得到指示於通菜街集合,唯見黑衣人步入後巷,打算走快兩步影後巷,正拿出手機拍照時,身穿灰綠色長袖外套、深色長褲、黑波鞋、沒有戴口罩的男子(男子A)指著PW1「喂你影乜撚野」(當時因金雞商場還未關燈所以光線充足),PW1立即向女拍檔表示快點去集合點,並往山東街急步走並不時回頭看,男子A尾隨並指罵「喂你咪撚走呀」,2-3秒後再聽到「喂你咪撚走呀」,於是轉身看男子A的位置,目睹他走到山東街的馬路上,同時看見身穿黑衫黑褲白鞋頭髮微曲戴口罩的男子(男子B),另一邊分別有身穿灰白間條衫黑色鞋的男子(男子C),身穿灰長衫短褲的男子(男子D)及身穿有領有鈕恤衫短褲沒有戴口罩的男子(男子E),全部人面向PW1走過去,遂跟女拍檔講「多咗人呀!跑呀!」,沿山東街馬路一直跑,向後望目睹他們追來,距離變得愈來愈近,只能停低轉身拿出警棍向天揮動並大嗌「我係警察,咪埋嚟呀」

男子A用右手打了他的左邊面位置,用另一隻手推他致失平衡而向後跌低,面向奶路臣街,期間感覺男子A打太陽穴位置並聽到「影相喇,死黑警」,想轉身用右手擋格,期間感到右後腰位置有人踢及打。「因為當時咁打真係好痛」,PW1試圖轉身閃避,看到男子C站在他的旁邊並用腳踢他,亦見到其他黑衫人用腳踢及棍fit落他的身上。

PW1意欲起身時,男子B從左邊衝向他,推他令他再次跌倒,右邊側身落地,隨即感到有人跪在他的頸上,期間不斷打他的頭、捉他的頭髮和下巴並把頸向後拉,因為感到十分痛PW1只好而試圖用左手捉住褲腳意圖拉開壓頸的腳,並聽到「去死啦,死黑警」,稍後聽到「有狗!快啲走」才感到稍為鬆開,PW1即時用手捉實該跪頸男子不容他離開,聽到右邊有人大嗌,原來是10879到場增援,並跟10879講「頭先佢打我」,合力把該男子(男子B/D1)拖走並帶到通菜街,其他警員再到場合力制服,(男子B/D1)不停講「我路過咋!我路過咋!」,認得聲音與之前講「死黑警」的聲音一樣,但沒有親眼確認,其他人已經逃去。

控方引用AG Reference No2 of 2002, 指出影片足夠清晰,讓PW1從片段中(P10至13)指出各被告,唯裁判官反駁指自己履行陪審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責,理應由他作出判斷,拒絕控方要求。控方相關片段價值在於證明相關被告與其金雞廣場一樣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指控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原因是希望能索取專家就彈叉方面的意見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5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大圍 #提堂

👤曾(20)

控方提議用簽保守行為處理,撤回2項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接受控方做法。

案情:2020年5月28日16:15,有6名新民黨義工在大圍站外請求公眾簽名支持国安法,其中包括控方第一、第二證人(郭民權、陳彩玲)。被告走近、踢橫額,致其損毀。控方第一證人捉住被告,阻撓他離開,兩人倒地,被告遂咬證人右前臂。控方第二證人目睹事情經過,尾隨被告並報警。

以簽2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
500元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盧(16)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D1 管有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020年2月29日在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00條膠索帶

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管而1枝噴漆、1枝螺絲批

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

保釋條件:
。原有現金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一星期報到三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徐(18) 🔥#判刑#1018牛頭角 公眾地方打鬥)

判刑案件,被告早前審訊後控罪三罪名成立,控罪四表證不成立。裁判官為其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早前辯方要求押後較長時間,向組織索取一份精神科報告。是日法庭表示報告沒有法律地位,團體未經法庭要求向法庭存檔精神科報告不合規則。

辯方解釋報告內容,由臨床心理學家宋教授 及 精神科 黃醫生撰寫。報告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焦慮症症狀,並且可能有自閉症傾向。本次案件因情緒影響、一時衝動犯案,重犯機會低。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及家屬願意接受 Project Change 一系列心理精神治療,以守行為方式。

感化報告中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感化令,需規管居住工作地點、宵禁。辯方指被告港隊練習完結時間為2300時。

判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罪並非十分輕微,有一定嚴重性。案情指被告與拍攝示威者的另一男子起爭執,被告惡言相向,要求男子展示並意圖搶去男子手機,更一度試圖踢向男子,顯示被告有使用一定程度武力。法庭認為武力程度超越合理反應與程度,守行為命令並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與此同時,法庭亦需考慮被告背景。被告案發時剛成年,沒有案底。考慮辯方呈交坊間非政府組織 (NGO)撰寫的報告,顯示被告在學業及與人相處有困難,加上專注力狀況可能為本案成因之一。法庭為被告索取的感化報告正面,顯示被告願意與家人溝通,家人亦接受。被告運動表現出色,甚至可以成為港隊代表。但無論如何,最重要是多方面可以顯示被告有反省,亦願意接受法律後果,具正面態度。

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需遵守以下附加條件:
規管工作居住地點
接受心理治療
參加社區工作
宵禁 (法庭接受部分辯方陳詞,延後宵禁時間) 0000-06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宣布判處的簡單理由。
(稍後補回)

法庭認為被告毫無悔意,這是一單嚴重的案件,❗️因此判處2個月監禁,即時入獄。❗️

辯方律師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庭批准,但需遵守以下條件:

保釋金上升至$30000(今日內需要繳交)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時間(夜晚11點-早上6點)
每週兩次去警署報到
居住地址不能改變,若改變必須24小時前通知。

(按:其他細節,稍後補回,還望見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D1 李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D1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D1今午已出院,被押上法庭應訊
法庭指示取消原定9月1日的審期

(同案D2今早已上庭應訊)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2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2次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接觸本案控方證人及陳彥霖死因研訊的所有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11油麻地 #提堂

陳(2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被控2019年12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阻警員12606執行公務

不認罪
4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
1辯方證人(被告自己)
預審期:1天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4日0930九龍城法院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14名被告
A1: 陳(17) A2: 彭(18) A3: 林(16) A4: 林(20) A5: 張(21) A6: 梁(20) A7: 田(25)
A8: 顧(25) A9: 冼(28) A10: 鄺(17) A11: 梁(18) A12: 馬(16) A13: 姚(16) A14: *(14)

控罪:
(1) 暴動 (A1-A14)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4)

(1) 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 #0829深水埗 李(20),戴(41),黎(26)及外籍手足(不依期歸押) 及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4) A8, A9,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反對控方合併案件申請,要求控方於10月23日前交出理據

更改條件獲批
⁃ 所有被告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 A7 報到日子
⁃ A14(女童) 禁止報道命令

更改條件被拒
⁃ A3撤回禁足令

法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6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A1: *(20), A2: 戴(41), A3: *(26)

控罪:
(1) 暴動 (A1, A2, A3)
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一帶,連同另案約十人 (#0829深水埗 14被告)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
更改條件獲批
⁃ 所有被告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法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6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1/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PW1 19597 何思駿 作供

📋D1法律代表盤問

PW1當中天參與「踏浪者行動」,與女警9147收到訓示在金雞廣場一帶巡邏,視察是否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在金雞廣場見到有黑衣人作出堵路行為 (即將卡板、垃圾掉出馬路),PW1肯定自己曾2次目睹黑衣人作出堵路行為

D1律師指出當時PW1把電話放在胸口下,PW1表示不記得。律師指出黑衣人手上沒有大型物件和作出堵路行為,PW1並不同意。PW1表示自己跟著黑衣人至有人問他「你影乜撚咩」,他都沒拍攝或錄影。

PW1表示當日有堵路行為,有人將大型物件放在場。唯播放片段後,PW1同意當時金雞廣場外有的士駛過而暢通無阻。他亦同意該班黑衣人沒有手持大型物件,被問到是否沒有堵路,他則表示片段中沒有拍攝得到

PW1表示自己被襲後,在女人街暈倒,有斷片的情況出現,暈後的情況記得不清楚,記憶變得斷斷續續,但暈倒前的記憶是沒有問題。PW1被問到是否記得某些事情,只有片段,中間的忘記,PW1同意。D1律師問PW1會否以常識推理來填補中間的空隙,PW1否定此說法。但律師質疑PW1如果不透過推理填,要如何來填補空隙,PW1回應只會把自己記得的事項紀錄下來

被問到是否記得D1說他只是路過沒有參與打人,PW1表示不記得。後辯方播出D1被制服情況,在片中D1大聲說「我路過咋」,PW1說「你無打我?你盅咗我幾拳﹗」PW1表示看片後記得。PW1亦同意當時無法控制自己的嬲怒

D1律師問是否有一下令PW1很痛,有人提他頭頂,捉他下巴,向後拗?PW1表示記得,那一下很痛,印象好深刻。

PW1表示自己跟著黑衣人至有人問他「你影乜撚咩」,他都沒拍攝或錄影。律師指出PW1當日穿著便衣,無任何事物顯示他的警員身份,為何不顯示電話內容以證明自己沒拍照,而要跑走?PW1指出電話是他的,他不會給其他人看;另外,他怕被私了,所以馬上跑走。律師指出PW1電話中沒不恰當內容就不用怕被打,PW1不同意。PW1並不同意只要給予充足解釋,別人就會滿意,過往有新聞片段顯示即使現場作出解釋亦會被示威者打
(按:如直播員本人在示威現場被懷疑是警員,會果斷用電話顯示Facebook帖文,以表明立場,或顯示自己直播員身份,以證清白。不明白為何PW1如此心虛。)

PW1表示自己當日沒和示威者爭吵。PW1同意自己有在網上被攻擊,但不同意有在網上讚自己打示威者和在沙田圍打得好落力。當被問及有否參與過撐警集會,PW1表示17年開始有,參加過一次在警察遊樂會的集會,19年後沒有。PW1又否認有曾在網上說過「示威者俾人打都抵死」、「打到示威者流血好開心」或譏笑盲眼少女,PW1表示「網上啲人咁講」。

簡單來說,PW1認為當時感覺會被人打,因此偕拍檔走,即使沒有拍片,亦沒有想過停下來解釋

律師問PW1事後有否交出電話調查,PW1說沒有,律師質疑PW1曾經使用過WhatsApp向上司匯報,為何不用交送調查,PW1表示不清楚。律師問PW1何時開始做警察,做過甚麼崗位,PW1表示自己15年加入警隊,做過2年軍裝,2年雜差,19年加入反黑。D1律師一聽「雜差」兩字即表示「無警察會話自己係雜差,如果我咁講啲警察會話我無禮貌。」旁聽人士忍不住發笑。
PW1表示他當日「逃走」不會增加被打的機會,回應質問比逃走有更大機會被人打,即使手機中沒不恰當照片亦然。(按:「逃走」是PW1庭上的用詞。)

PW1表示當日襲擊他的人戴黑色口罩,D1被制服時亦有戴黑色口罩。辯方播片,顯示D1被制服時沒戴口罩,但PW1堅持看到片中D1口部有黑色遮蓋。辯方多次播片後,PW1要求影片停在一刻,指出片段中D1口部有黑色遮蓋,但D1律師說「黑色口罩?背脊嚟架喎,緊係黑色啦,嗰啲係頭髮嚟喎。」PW1確認。此時旁聽人士不禁發笑。

PW1確認他遇襲後被送到廣華醫院,並說自己被多支金屬棒擊中頭部、頸部、臀部,但不理醫生建議於半夜自簽離院,翌日晚上七點向浸會醫院梁漢邦醫生求診。此時他說自己被不明武器襲擊,頭被手㬹打,頸被扭,身體不同部份被踢。律師指出PW1在1月1日和1月2日求診時所形容的傷勢有異。

律師問是否「你咁講,醫生就咁寫?」PW1表示有跟醫生說遇襲經過,但沒看醫生怎寫。律師問PW1有否說頭部被打。PW1表示忘記了,醫生有寫就即是他有說,又表示醫生的記錄比他的記憶準確。

PW1表示不知道襲擊他的人用甚麼武器,只知道是長和硬的,不知道該物件是否金屬,有否有彈性,也不記得被打多少下。

律師指出1月2日時在廣華醫院內他的同事有為他的傷勢拍照,但沒為右大腿、右腹及胸拍照。PW1表示他有叫同事拍照,但因為沒表面傷痕,所以沒拍照。

律師問PW1,「你無睇到邊個打你,只靠身體感覺判斷」,問這說法是否公道。PW1說公道。律師指出PW1在主問時沒說被打哪個部位,打幾下,因為他忘記,現在推敲。PW1不同意。律師表示如有硬物打,應在主問時交代,但PW1沒說。PW1不同意,表示在主問時主要交代流程,不覺得需要交代詳情,而他亦有提及硬物,只是沒有交代打身體哪個部位。

律師指出①PW1都不清楚、不記得意外發生經過,②不清楚、不記得施襲者有沒有使用武器,③PW1嘗試重組片段才會有出現不同版本,PW1對此一一否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4/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研訊期間公眾人士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530 已完成今日研訊,詳情待補

下午延續第十四證人趙鈞誼作供

趙鈞誼(趙)確認於陳彥霖(陳)最後WhatsApp對話內容
(讀得有啲快,抄唔切所以覆述大概對話)
約2點55至3點03:
陳:我想開開心心咁返學
陳:好想影多啲靚相畫多啲畫
趙:我會陪住你
陳:擺上ig/fb
陳:我愛你啊
趙:傻婆雖然唔開心,但係我會陪住你
陳:好啦
陳:一齊拍片錄歌開channel
趙:(抄唔到)
陳:可唔可以幫我轉返排版
趙:聽日調景嶺站等
陳:好
約3點30:
陳:我喺太子原來唔記得落車
陳:原來係咁
約5點:
趙:做咩
陳:😂
趙:?
陳:🤭
約5點06:
陳:omg
趙:做咩
約5點18:
陳:好慘啊你地
趙:做咩
約5點44:
陳:咩啊
(趙沒有回覆)
過一陣
趙:記得做中文作文啊,聽日要交

9月20日,早上7:48
趙:早晨啊,出咗門口未啊?
(陳沒有回覆)

第十四證人趙鈞誼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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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十五證人,即港鐵清潔女工:甘桂英女士,下稱「甘女士」

大約下午18:10,甘女士於調景嶺站出口做清潔嘅時候執到物品;離遠見到有堆嘢,有:電話、顏色筆、作文紙、開咗食過嘅零食。然後等咗一陣冇人嚟執返就打去站長室,五分鐘之後就派咗人落嚟。當時清潔緊A出口,清潔係會包埋閘內閘外。見到啲嘢擺咗係seven對住嘅石壆嗰度。

(播放CCTV片段,拍攝位置位港鐵A2出口及都會駅其中一個出入口,另外提供截圖和相冊予甘女士參考)

甘女士指出放置物品的石壆位於圓柱後、方柱旁,亦是截圖圈出的位置,呈堂為證物C19 A2。

研訊主任提供證物C14相冊並指示甘女士由面嗰頁開始揭起,由相片1號開始睇,睇到認得嘅就講聲。

相片1係畫簿,甘女士表示「呢個公仔唔記得」;然後再揭見到一些紙嘅相片,甘女士表示有印象又稱「見到好似啲小學生格仔紙咁嘅就記得」,然後讀出部份字句:相片5「共你相相對」及相片7「他們和你的尊重」。相片9係畫筆/顏色筆,然後有一部黑色iPhone手提電話。

(有冇留意部電話當時有冇著(power on的意思)?) 通常我地執到嘢唔會亂「鬥」。

(裁判官問及石墩或者石壆的高度) 坐上去啱啱隻腳就到啦,咁樣就好似坐張櫈咁㗎。

(裁判官了解到嗰度其實喺張櫈,再問甘女士當時如何處理物品) 啲紙飛走咗,我用電話壓住啲紙。我要擒上去執(啲紙)㗎。食物袋就冇壓嘅。等2~3分鐘,但之前已經吹散咗,我執返;呢一大疊嘢都係散㗎,散至大概同食物有三呎範圍。

(裁判官問除了其他物品,有冇見過一塊白色長方形板?) 冇啊,木板啊?膠板啊?冇見過白色板喎。

(裁判官作出小結,簡單嚟講即係所有嘢交俾上司?) 係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A1:王(25), A2:劉(20), A3:劉(28), A4:鄧(58)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2) 刑事毁壞罪 (A3)
(3) 抗拒警務人員 (A3)
(4) 參與暴動 (A4)
(5) 襲擊警務人員 (A4)

(1)A1, A2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A3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一輛警車。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X。
(4)A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一帶與其他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5)A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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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條件獲批
⁃ A1, A2 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 A3 每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3次)
⁃ A4 每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2次)

法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1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以索取文件、醫療報告及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今日審訊完結,明天0930績審。
(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完畢後補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5大角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董(23), A2丁(17)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A1, A2)
在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A1, A2)
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A1, A2)
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A1, A2)
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5) 管有爆炸品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一單位內,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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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無保釋申請,A2保釋申請被拒
🛑兩人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0日 14:30 區域法院再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新案件

D1: 林卓廷
D2: 庾 (35)
D3: 陳 (37)
D4: 葉 (31)
D5: 鄺 (26)
D6: 尹(48)
D7: 楊 (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2名陀槍的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轉身不顧而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到場協助受襲市民,事後竟與其他受害者被指鹿為馬的香港警察無理拘捕。

🔴控方反對各人保釋🔴
⚠️由於報道保釋法律程序受限制,當中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未能作出報道,敬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通緝20多名在逃人士⚠️

各人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2
現金$5,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3
現金$3,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4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5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6
現金$10,000
人事擔保$8,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7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6屯門 #新案件

D1: 林卓廷(43)
D2: 許智峯(38)
D3: 曾(28)
D4: 鍾 (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控方反對D1-3保釋🔴
⚠️由於報道保釋法律程序受限制,當中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未能作出報道,敬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11月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各人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2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3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4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2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陳官昨天的判詞

辯方律師先就著被告的判刑,不知道陳官會否參考同案另一被告的判刑,陳官表示不會參考其裁判官的決定。

簡單理由:
經審訊後,被告罪名成立。本席裁定的事實如下:
於案發當天,在大埔公路的迴旋處,2位被告拋擲3條防撞欄,有2條防撞欄被拋出馬路時,有休班警員駕駛私家車經過發現。本席認為罪名成立,拋擲物件可能會對車輛,人造成傷害。被告21歲,是護理系學生與父母居住,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表示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案中也沒有對任何車輛和人造成傷害。然而,本席認為本案並非一般的小販擺檔,第一被告被告與第二被告拋擲3條防撞欄,當時pw1駕駛私家車經過,2位被告不可能見不到其車輛,假若司機的駕駛經驗不足,或容易受驚,便會因驚慌失措導致受傷,被告簡直是草菅人命。
此外,基於2人是共同犯罪,必須加重刑罰。加上被告當時的衣著和其裝備,可見是早有預謀,因此辯方律師所提出的說法不能作為減輕刑法。根據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本案屬最嚴重的案件,應以最高刑罰判處被告。

在其中一封求情信中,被告的護理學系同學表示被告是出於關心社會,本席認為一派胡言,如果被告真的關心社會並不會作出犯法的行為。進入大埔時必定途徑此處,亦有很多巴士和乘客需要經過迴旋處,但被告絲毫沒有考慮其他人士的安全,難道是以犯法的行為關心社會?本席認為沒有可能,被告擁有有罷課的權利但無權以阻路犯法。現時有很多草根階層的市民需要工作,被告卻作出阻路行為,有可能導致他們未能上班,減少了收入。若然被告真的想關心社會,應以一個犯法的人示範如何承擔自己的責任,讓社會見到自己的歉意。

此外,求情信中亦提及,被告在老人中心實習,關心長者,本人感到詫異。如果真的關心長者,有否想過長者也需要搭車經過此處,為何在犯法前沒有考慮過有長者有長期病患需要看醫生?癱瘓交通的話,萬一長者去不到醫院,一分一秒都性命攸關,被告的行為十分自私。

另一封求情信中,梁老師提及被告善良,關懷社會,希望法庭能夠輕判,本席覺得被告在整個審訊期間毫無歉意。犯法的人必須得到嚴懲,若然不嚴懲,是毒害了社會,甚至影響國際聲譽。
此外,被告所干犯的行為,差點傷害了休班警(即pw1),也傷害了整體市民的利益。如果對犯法者容忍,即是對守法的人殘忍,如果不對他們進行嚴懲,很大可能會令守法的人出現私刑的引誘,損害了社會秩序。
(按:對陳官的邏輯不太理解。)

梁老師在信中表示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個重新的機會,本席認為被告出獄後還有很多機會重新做人,被告應好好接受監獄的處罰,反思自己的過錯。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想服務香港,所以打算參加政府的檢測計劃,本席認為如果被告會申請上訴和保釋的話,不會影響他是否參加其計劃。假若被告不打算上訴,即使他希望服務香港,也只是錯過了一次機會,出獄後還有其他機會繼續服務社會。

根據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最高刑罰為監獄3個月和罰款$5000。基於被告的年齡,本席本來想參考勞教中心,但勞教中心的刑期有可能是6個月,基於對被告不公平,所以本席不會考慮。

本席認為基於以上原因,認為被告沒有任何悔意,而且本案的案情嚴重,沒有任何減刑的理由,❗️所以判處監禁2個月,即時監禁。❗️

*控方申請,證物充公,而電話會歸還予被告。
辯方反對,陳官表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用以上物品犯法,所以不批准。

辯方律師表示會上訴控罪和刑期,希望能為被告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法庭表示一般申請上訴期間保釋需要符合2個條件。
1. 不批准保釋的話,被告在上訴的時候,已經服刑完,此項被告符合。
2. 上訴是否合理?此項被告不符合,不能擔保。
陳官表示考慮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為了公平起見,所以酌情批准。

保釋條件需要更改,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30000。(今日內需要繳交)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時間(夜晚11時至早上6時)
每週兩次去警署報到。(原本每週一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按:不好意思,陳官的語速猶如rap般,直播員已盡力紀錄,謝謝閱讀。如漏了細節,還望見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審訊(1/2)
#0707旺角

張(66)

非即時,補回27/8/2020資料

前文

0935開庭
控方提出修改控罪一(關於高級警司A),增加控罪四(關於高級督察B);辯方反對,理由為跟據控罪摘要,雖然原本控罪一牽涉A & B,但是屬於一宗連續發生的事情,A & B係要被告做同一件事,如果分拆和控罪成立,法庭就要考慮控罪一的判刑對控罪四的影響。

官問:分拆後如果兩罪同時成立,刑罰同時執行,咁同唔分拆有咩分別?辯方指兩項控罪會做成兩項案底。

控方指原來控罪一嘅行為係,被告停車、熄匙、閂門、行開,但審視後分拆更為適合。

辯方指出當時首先由A叫被告駛開車輛,A叫B跟進,B叫被告交出車匙,係連續事情,在短短一分鐘內發生。

裁判官退庭考慮咗30分鐘,之後作出口頭裁決,基於辯方呈上的案例合乎這案情而有說服力,不批准修改控罪,但若在審訊時控方有更多理據可以再作修訂。

控方向被告宣讀第三項控罪的按情摘要,被告承認,法庭宣布罪名成立押後判決。

控方再讀出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承認事實,呈上文件為證物一,匿名的證人改為真實姓名。

控方會傳召四名證人,有兩份警誡供詞;辯方要求傳召多兩名警員,一名市民和一名精神科醫生出庭作證,被裁判官質疑辯方為何在審前覆核時冇提出要精神科醫生出庭作證,加長審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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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林總警司70239(又升咗職)

主問:
PW1是當晚在彌敦道佈防的指揮官,負責從旺角向尖沙咀進行掃蕩行動,證人能好有系統地仔細哋講出一年前的事情。

在當晚大約八至九時,警方知道有大部份示威者由尖沙咀行去旺角,2140收到油尖警區指示,去彌敦道旺角道交界布防,大約10時去到,指PTU B大隊一字排開在彌敦道上面向尖沙咀封鎖南北行線,2205香尖沙咀前進開始掃蕩,2320行到豉油街,見到人群歡呼,有一部的士從人群中駛出,在防線前10米停下,有一名男子落車,揭開車頭蓋,只是部隊停下上前問該名男子,但冇回答,見到架車冇損壞,叫佢駛開,唔係就拖走架車,告佢阻差辦公,前後警告咗兩次,佢都無回答;因為該部的士打橫阻住兩條行車線,妨礙警車推進,於是指示PW2拘捕被告,PW1就去處理其他事情約三至5分鐘後回到現場,發覺被告坐在司機位開車,隨即指示其他警員拉佢落車拘捕,被告落車後曾試途衝向PW1,但被其他警員阻止,PW2進行拘捕,PW1離開現場繼續指揮大隊推進。

辯方播出兩段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引導PW1從片段中確認他作出的口供,見到被告在被捕過程中多次說出159三個數字,PW1估計被告係講Pol159,是一份警方內部用作記錄行動之用的文件,但同現場情況應該無關。

辯方盤問:
律師詢問PW1由開始接觸被告到宣佈拘捕,是發生在一分鐘內的事,質疑拘捕原因,PW1解釋因為被告停車妨礙路面,阻礙警方推進,已經起碼警告左兩次,佢完全冇回答,所以告佢阻差辦公。

詢問PW1知唔知被告在2320被捕前的較早時間,約在2245和2310時,曾經在彌敦道上停咗兩次,每次同樣揭起車頭蓋?PW1表示唔知。

從片段中聽到有警員叫被告揸走架車,所以被告上返車,詢問PW1知唔知在拘捕被告之前,有其他警員曾經叫被告開車走?PW1表示當時唔知。

律師向PW1指出,被告在酒精的影響下,未必明白PW1的指示和作出回應,證人表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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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黃高級督察11834

主問:

PW2是當晚穿着便衣的刑事偵緝警員,跟隨前排防暴警員進行掃蕩,第一眼見到該架的士時已經停咗車,被告落咗地,距離大約7~8米,PW1和其他警員似在調查中,但唔知詳情,隨後聽到有人嗌要搵刑偵人員,於是行過去,PW1指示PW2「處理」被告,無話拘捕。

PW2問被告點解停車,回答話壞咗,被告從車上取走車匙代入褲袋,PW2視察過架車,唔覺得係壞車,要被告交出車匙,被告用粗口鬧PW2,要佢出示委任證,PW2話當時有移開背囊帶,顯示放在衣服上的委任證,多次警告被告要交出車匙之後,就宣佈拘捕,罪名是阻差辦公。

但隨後又聽到證人叫被告開車走,正當被告上車準備開車時,PW1返到現場,叫被告落車要拉佢;被告落車,情緒激動,試徒衝向PW1,PW2和其他警員阻止,PW2叫警員12509拘捕被告,雙方有爭執吵鬧,被告鬧PW1「𢭃佢囉柚」,被告被扣上手扣時曾用腳踢另一警員馮警長兩次,踢到大概脛骨中間,馮警長嗌襲警。

其他警員推被告到路中花槽位置,上手扣,拉上警車,在車內發覺被告有濃烈酒味,上車前無,唔覺得佢受酒精影響,因為對答清晰;在被告身上搵唔到車匙,最終在的士內搵到。

辯方播出二號片段,引導PW2從片段中確認他作出的口供;被告多次大叫三隻、九隻,證人解釋可能係表示判刑三個月或者九個月。

辯方盤問:
PW2同當接觸被告時,已經有他的車牌和身份證,唔記得叫人開機錄影係在此之前或之後的事,事情發生得好快,唔記得被告曾經攞過車匙出嚟。

在11/7日1700,PW2撰寫了一份口供,無寫到因為襲警而宣佈拘捕被告,但在主問時有講到;PW2解釋可能當時忘記咗,剛才主問時想起。

PW2在主問時說,移開背囊帶,顯示出在胸前的委任證,但在片段中睇唔到,只係聽到「我唔需要畀你睇」,律師質疑從來沒有向被告出示委任證,PW2不同意。

PW2在拘捕過程中,聞唔到被告有酒氣,直至上到警車。

PW2覆述被告再落車後情緒激動,PW2在被告左前方,馮警長在被告正前方,大家距離半個身位,見到被告連續踢咗馮警長兩吓;但在錄影片段中睇唔到該動作,只係見到被告行後和被警員拉後,被告嗌「佢踩我,拖鞋呀」,因此辯方向PW2指出,被告係警員踩到,被告只係縮腳碰到一下,係意外,PW2不同意。

主控覆問:
叫PW2指出被告踢警長的腳脛位置,即俗稱上五吋下五吋的位置。

PW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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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警員12509

主問:

PW3在庭上認出被告,是由他拘捕被告,當時先鎖上左手,但被告態度不合作,不順從指示,不願意鬆手移向背後;見到被告踢馮警長,但因為動作快,PW3專注在鎖手扣,加上被告雙手在身前,阻擋咗視線,睇唔到被告邊隻腳踢,只係睇到踢中警長小腿;隨後帶被告去路中石壆位,鎖上手扣,警誡阻差辦公,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
PW3同意被告無大反抗,有申出雙手在身前,不願意反去後面,唔記得被告申手向天,被告和其他警用粗口互罵。

PW3不同意辯方所指:PW3當時企在被告後面,睇唔到被告踢警長,睇唔到踢兩吓,有警踩被告。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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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間接近四點半,裁判官建議明日傳召證人;改與辯方商討傳召神科醫生的問題,因為預算只有明日審訊,若傳召醫生作專家證人,控辯雙方認為要多審訊半日,但裁判官話法庭排期好密,若再審要排到好後,打算不再加庭,要控辯雙方傾惦佢;明日28/7 0930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