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25紅磡 #提堂
黎(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紅磡警署外管有雷射筆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傳票撤回⭕️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25紅磡 #提堂
黎(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紅磡警署外管有雷射筆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傳票撤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李(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去年12月25日,在旺角介乎彌敦道與砵蘭街的豉油街,無牌管有兩部對講機。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無牌管有通訊設備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控罪撤回⭕️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李(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去年12月25日,在旺角介乎彌敦道與砵蘭街的豉油街,無牌管有兩部對講機。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無牌管有通訊設備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控罪撤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8將軍澳 #提訊
🕝14:30
👥盧,林(21-24)
A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在警署A2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A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控罪:入屋犯法
案情:指他們在2019年10月8日在將軍澳站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稱被告當天曾打破已經關閉的將軍澳站的玻璃幕牆,強行進入站內,又將一架梯類物品扔進路軌上,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A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A1申請押後,以商討法律意見
A2沒反對押後,並表示打算認罪‼️‼️‼️希望有充足時間處理求情文件(醫療文件)
控方不反對押後,希望把A1 A2的答辯一拼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5:30區域法院聆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8將軍澳 #提訊
🕝14:30
👥盧,林(21-24)
A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在警署A2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A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控罪:入屋犯法
案情:指他們在2019年10月8日在將軍澳站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稱被告當天曾打破已經關閉的將軍澳站的玻璃幕牆,強行進入站內,又將一架梯類物品扔進路軌上,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A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A1申請押後,以商討法律意見
A2沒反對押後,並表示打算認罪‼️‼️‼️希望有充足時間處理求情文件(醫療文件)
控方不反對押後,希望把A1 A2的答辯一拼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5:30區域法院聆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14:30
🌟已刪去部分被告之相關詳情🌟
👤A2 林(16)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9個月
👤A5王(46)
控罪: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A4)
6.管有第I部危險毒藥(A4)
*早前有新增控罪8-11,惟有關控罪未有被讀出
早前庭上投訴:警方延誤為A4安排診治超過12小時,A4被捕時遭警方壓在地上。律師初次與A4會面,頭部腫脹有傷,律師要求將A4送院,惟12小時後再與A4會面仍未獲送院。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指A4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控罪五)
指A4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昔多芬2片(控罪六)
A2-3不反對押後,希望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
A4不反對押後,希望索取更多文件
A5不反對押後,雖然文件收妥希望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A4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除A4外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趙手足精神不錯,經常望旁聽席有手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14:30
🌟已刪去部分被告之相關詳情🌟
👤A2 林(16)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9個月
👤A5王(46)
控罪: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A4)
6.管有第I部危險毒藥(A4)
*早前有新增控罪8-11,惟有關控罪未有被讀出
早前庭上投訴:警方延誤為A4安排診治超過12小時,A4被捕時遭警方壓在地上。律師初次與A4會面,頭部腫脹有傷,律師要求將A4送院,惟12小時後再與A4會面仍未獲送院。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指A4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控罪五)
指A4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昔多芬2片(控罪六)
A2-3不反對押後,希望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
A4不反對押後,希望索取更多文件
A5不反對押後,雖然文件收妥希望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A4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除A4外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趙手足精神不錯,經常望旁聽席有手勢)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
D2 *(15)
D3 高(18)
D4 張(18)
控罪:1.非法集結(D1-D4)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七)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罪一: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D1,D2不認罪❌
控罪三:D2不認罪❌
控罪四至六:D3均不認罪❌
控罪七:D4認罪‼️
控方表示將以控罪一作為D4承認控罪七的交換條件。
撤回針對D4的控罪一
證物P85-P97充公,證物P98-P100歸還D4
求情: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成績優異,品學兼優,獲中文大學理學院獎學金,亦有定期向慈善機構捐款。定罪對被告構成壓力,令其之後的路更難走;其家人也十分在乎被告。希望法庭能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
就著D1-D3的案件詳情如下:
控方傳召23位證人,D1、D2各有一份警誡供詞。依賴觀塘站一段長約21分鐘的閉路電視及五段一共長約12分鐘的影片。D3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1就著自稱招認的自願性、準確性及拘捕過程借有爭議;D2就著自稱招認方面有爭議。
D3就著第一控罪有不在場證據,辯方將會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1、D2需考慮是否需要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4的判刑押後至9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4以現有條件保釋;D1-D3的案件則押後至10月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個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呈交同意案情。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
D2 *(15)
D3 高(18)
D4 張(18)
控罪:1.非法集結(D1-D4)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七)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罪一: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D1,D2不認罪❌
控罪三:D2不認罪❌
控罪四至六:D3均不認罪❌
控罪七:D4認罪‼️
控方表示將以控罪一作為D4承認控罪七的交換條件。
撤回針對D4的控罪一
證物P85-P97充公,證物P98-P100歸還D4
求情: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成績優異,品學兼優,獲中文大學理學院獎學金,亦有定期向慈善機構捐款。定罪對被告構成壓力,令其之後的路更難走;其家人也十分在乎被告。希望法庭能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
就著D1-D3的案件詳情如下:
控方傳召23位證人,D1、D2各有一份警誡供詞。依賴觀塘站一段長約21分鐘的閉路電視及五段一共長約12分鐘的影片。D3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1就著自稱招認的自願性、準確性及拘捕過程借有爭議;D2就著自稱招認方面有爭議。
D3就著第一控罪有不在場證據,辯方將會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1、D2需考慮是否需要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4的判刑押後至9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4以現有條件保釋;D1-D3的案件則押後至10月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個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呈交同意案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裁決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罪名不成立🌟
判詞撮要:
案情指五名警員到達案發現場附近時,馬路上有雜物導致塞車。雖然路上有巴士,警員亦不清楚巴士前面的狀況,但看到巴士旁有著深色衣服的人士,警員們稱他們為示威人士。辯方陳詞時指出各名警員對於警車位置和沿途路線的描述不一致,裁判官認為這只是各警員描述的細節不同,行車路線亦不是在主問有仔細問的問題,非關鍵案情。PW1-4對於現場所見的供詞可互相支持,沒有誇大。
關鍵的是被告有否做出控罪所指的行為。被告裝束不是深色衣物,而即使被告在現場出現、在警員追截時作逃跑姿態、帶著勞工手套,亦未達致被告有參與在場其他人的行為的唯一推論。控方證據未能達致毫無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裁決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罪名不成立🌟
判詞撮要:
案情指五名警員到達案發現場附近時,馬路上有雜物導致塞車。雖然路上有巴士,警員亦不清楚巴士前面的狀況,但看到巴士旁有著深色衣服的人士,警員們稱他們為示威人士。辯方陳詞時指出各名警員對於警車位置和沿途路線的描述不一致,裁判官認為這只是各警員描述的細節不同,行車路線亦不是在主問有仔細問的問題,非關鍵案情。PW1-4對於現場所見的供詞可互相支持,沒有誇大。
關鍵的是被告有否做出控罪所指的行為。被告裝束不是深色衣物,而即使被告在現場出現、在警員追截時作逃跑姿態、帶著勞工手套,亦未達致被告有參與在場其他人的行為的唯一推論。控方證據未能達致毫無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直播)
👤黃(32)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1)。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2-3)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申請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
#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麥 (23)
👤A2 譚 (19)
👤A3 鄭 (17)
👤A4 李 (18)
👤A5 周 (20)
控罪:
(1) 暴動 (A1)
(2) 非法集結 (A1-A5)
(3)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 A2, A3, A5)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D1另被控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除D4外,其餘四人被控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分別涉以口罩、防毒面具等物品蒙面。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A1申請押後
A2未有律師代表,正申請法援
A3正申請法援
A4-5有法律代表,不反對押後
保釋條件更改:
。A3減少報到次數✅
。A4減少報到次數✅
。A5更改報導警署✅
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直播)
👤黃(32)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1)。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2-3)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申請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
#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麥 (23)
👤A2 譚 (19)
👤A3 鄭 (17)
👤A4 李 (18)
👤A5 周 (20)
控罪:
(1) 暴動 (A1)
(2) 非法集結 (A1-A5)
(3)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 A2, A3, A5)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D1另被控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除D4外,其餘四人被控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分別涉以口罩、防毒面具等物品蒙面。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A1申請押後
A2未有律師代表,正申請法援
A3正申請法援
A4-5有法律代表,不反對押後
保釋條件更改:
。A3減少報到次數✅
。A4減少報到次數✅
。A5更改報導警署✅
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中東籍義士,鈕(1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正申請法援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很差😞)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中東籍義士,鈕(1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正申請法援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很差😞)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葉(30)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先讀出案情相關內容(參考審訊內容)其後表示被告自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因此也會準備充足,隨時帶着防毒面具、泳鏡及護目鏡以作保護。裁判官指被告是成年人,行路應會帶眼,會留意前方保護自己。事發現場離遠應該聽到人大叫及看到地上有眾多雜物,他因而認為被告多事幹,看到現場情況如此仍滯留現場十多分鐘,又質疑為何被告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仍留在是非之地十多分鐘。裁判官說出,被告當時跟朋友相約一同進餐,留在現場會耽誤約會,問被告為甚麼當時在現場也不打電話提醒被告友人小心。當時情況混亂,被告可以與其友人相約於其他地方會面,但被告並沒有這樣做,因此質疑被告是否與其友人有約。另一方面,被告一直向僱主投訴沒工具使用,但又突然在家發現擁有所需用具,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之前一直都不察覺。此外,裁判官質疑被告為甚麼不在去程前經過麵包鋪時交下器具,而選擇在回程才做,也不明白被告為甚麼選擇把器具交給僱主也不交給當天正在上班的員工。
裁判官指出被告疑點重重,違反事理,因此不接納被告證供。裁判官表示自己肯定(推論)被告當時並非單單路經該處,當時被告擁有齊全的保護裝備(防毒面具、泳鏡、護目鏡等)所以認為被告是有所企圖,做好準備參與抗爭,有長期對抗警員的目的。
(按:又肯定又推論?直播員表示一頭問號?)
法庭認為,木棍固然可以用以製造瑞士卷,同時也能用以作敲打,破壞公物如路燈,巴士車窗;而六角匙除了能用於麵包機器外,也能用以拆除路邊的鐵欄,將其拋到馬路上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指,根據基本物理及信納司法認知,認為被告當時持有木棍是有用作敲爛公物(巴士車窗、路燈)之用,而六角匙是有拆除路邊鐵欄的目的,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31歲,為麵包鋪的麵包助理,已工作4年。註冊地址同父母一同居住。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感後悔。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撰寫人為被告的老闆、一位認識十多年的牧者及自己。
老闆在信中指出被告為一名勤奮工作的員工,希望能快點一同工作。牧者指被告關心社會,經常幫助弱勢社群,例如會派食物給予拾荒者。
裁判官明言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堵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相信被告不是單人匹馬,而是逗留於現場等待其他同道中人一起參與非法行為。而被告的保護器具齊全,推斷他立心決定長期對抗警員。
法庭以9個月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認罪,需要即時監禁。
辯方律師提出保釋上訴,裁判官先反問對方「你用咩理由呀?」其後接納,惟保釋條件的保釋金加大至5萬元。
(葉手足表示謝謝每一位旁聽師的支持。)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葉(30)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先讀出案情相關內容(參考審訊內容)其後表示被告自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因此也會準備充足,隨時帶着防毒面具、泳鏡及護目鏡以作保護。裁判官指被告是成年人,行路應會帶眼,會留意前方保護自己。事發現場離遠應該聽到人大叫及看到地上有眾多雜物,他因而認為被告多事幹,看到現場情況如此仍滯留現場十多分鐘,又質疑為何被告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仍留在是非之地十多分鐘。裁判官說出,被告當時跟朋友相約一同進餐,留在現場會耽誤約會,問被告為甚麼當時在現場也不打電話提醒被告友人小心。當時情況混亂,被告可以與其友人相約於其他地方會面,但被告並沒有這樣做,因此質疑被告是否與其友人有約。另一方面,被告一直向僱主投訴沒工具使用,但又突然在家發現擁有所需用具,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之前一直都不察覺。此外,裁判官質疑被告為甚麼不在去程前經過麵包鋪時交下器具,而選擇在回程才做,也不明白被告為甚麼選擇把器具交給僱主也不交給當天正在上班的員工。
裁判官指出被告疑點重重,違反事理,因此不接納被告證供。裁判官表示自己肯定(推論)被告當時並非單單路經該處,當時被告擁有齊全的保護裝備(防毒面具、泳鏡、護目鏡等)所以認為被告是有所企圖,做好準備參與抗爭,有長期對抗警員的目的。
(按:又肯定又推論?直播員表示一頭問號?)
法庭認為,木棍固然可以用以製造瑞士卷,同時也能用以作敲打,破壞公物如路燈,巴士車窗;而六角匙除了能用於麵包機器外,也能用以拆除路邊的鐵欄,將其拋到馬路上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指,根據基本物理及信納司法認知,認為被告當時持有木棍是有用作敲爛公物(巴士車窗、路燈)之用,而六角匙是有拆除路邊鐵欄的目的,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31歲,為麵包鋪的麵包助理,已工作4年。註冊地址同父母一同居住。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感後悔。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撰寫人為被告的老闆、一位認識十多年的牧者及自己。
老闆在信中指出被告為一名勤奮工作的員工,希望能快點一同工作。牧者指被告關心社會,經常幫助弱勢社群,例如會派食物給予拾荒者。
裁判官明言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堵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相信被告不是單人匹馬,而是逗留於現場等待其他同道中人一起參與非法行為。而被告的保護器具齊全,推斷他立心決定長期對抗警員。
法庭以9個月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認罪,需要即時監禁。
辯方律師提出保釋上訴,裁判官先反問對方「你用咩理由呀?」其後接納,惟保釋條件的保釋金加大至5萬元。
(葉手足表示謝謝每一位旁聽師的支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前覆核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控方指辯方只承認承認事實內的一小部分,對案情沒有幫助。辯方對拘捕過程有爭議,要傳召兩名參與拘捕的警員PW1 PW2,亦會傳召另外兩至三名警員作盤問,包括當天的值日官。辯方亦有一名街外證人、被告的醫療報告、和一段幾分鐘的片段。控方要求如該片段是互聯網片段,辯方應交給控方核實。辯方表示會仔細確認片段可呈堂。
押後至11月12至1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前覆核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控方指辯方只承認承認事實內的一小部分,對案情沒有幫助。辯方對拘捕過程有爭議,要傳召兩名參與拘捕的警員PW1 PW2,亦會傳召另外兩至三名警員作盤問,包括當天的值日官。辯方亦有一名街外證人、被告的醫療報告、和一段幾分鐘的片段。控方要求如該片段是互聯網片段,辯方應交給控方核實。辯方表示會仔細確認片段可呈堂。
押後至11月12至1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2天水圍
黃(25)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2020年3月22日於天恆邨行人天橋附近6條鐵欄杆用黑白噴漆噴上721 、黑警知法犯法等字眼
‼️認罪‼️
求情指被告有正當職業,被拘捕時坦白承認,受社會影響犯案,重犯機會低,亦願意賠償。
被告需在一星期內繳付$3000維修費,押後至9月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2天水圍
黃(25)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2020年3月22日於天恆邨行人天橋附近6條鐵欄杆用黑白噴漆噴上721 、黑警知法犯法等字眼
‼️認罪‼️
求情指被告有正當職業,被拘捕時坦白承認,受社會影響犯案,重犯機會低,亦願意賠償。
被告需在一星期內繳付$3000維修費,押後至9月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訊
🕞15:30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1.暴動(D1-D2)
2.襲警(D1)
3.抗拒警務人員(D3)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控罪二)
D3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站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於同日在沙田站B出口,管有兩支第四類鐳射筆。(控罪三及四)
A1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索取更多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若認罪則開審第一天判刑,若不認罪則跟A2 A3一樣。
A2 A3不認罪❌
審前覆核將於2021年2月8日0930進行,需在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審期將於2021年3月10日0900(因疫情所以提早,有可能有變動)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六天
全部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訊
🕞15:30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1.暴動(D1-D2)
2.襲警(D1)
3.抗拒警務人員(D3)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控罪二)
D3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站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於同日在沙田站B出口,管有兩支第四類鐳射筆。(控罪三及四)
A1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索取更多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若認罪則開審第一天判刑,若不認罪則跟A2 A3一樣。
A2 A3不認罪❌
審前覆核將於2021年2月8日0930進行,需在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審期將於2021年3月10日0900(因疫情所以提早,有可能有變動)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六天
全部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裁決
審訊
嚴(20)
控罪:兩項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一:控罪不成立🥳🥳
控罪二早前已裁定表證不成立
梁官判詞:
從呈堂嘅影片可見,被告要求警長58791出示委任證時,站姿筆直,距離只有一隻手臂長度。但隨後被告背後突然出現一隻手從上而下伸出,令被告向前跌低,並係鏡頭中消失。雖然片段未見被告有否撲向警長,但被告一直手持電話拍攝前方,難以突然襲擊警長。
/
另外,係警員19058證供有矛盾之處,即是係控方主問時從沒有無提及被告身後有人伸手,但直到辯方盤問時,表示不否認片段中所見嘅手係屬於佢嘅,以及對個個黑影除左係手諗唔到會係咩表示同意,認為警員19058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
/
基於本案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需要排除所有合理疑點,控方未能排除被告只是被警員19058所推跌才導致撲向警長58791,因此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索償,金額為三萬元正。控方表示「無嘢講」若14天內控辯雙方沒有共識,將轉介區域法院聆案官處理。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裁決
審訊
嚴(20)
控罪:兩項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一:控罪不成立🥳🥳
控罪二早前已裁定表證不成立
梁官判詞:
從呈堂嘅影片可見,被告要求警長58791出示委任證時,站姿筆直,距離只有一隻手臂長度。但隨後被告背後突然出現一隻手從上而下伸出,令被告向前跌低,並係鏡頭中消失。雖然片段未見被告有否撲向警長,但被告一直手持電話拍攝前方,難以突然襲擊警長。
/
另外,係警員19058證供有矛盾之處,即是係控方主問時從沒有無提及被告身後有人伸手,但直到辯方盤問時,表示不否認片段中所見嘅手係屬於佢嘅,以及對個個黑影除左係手諗唔到會係咩表示同意,認為警員19058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
/
基於本案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需要排除所有合理疑點,控方未能排除被告只是被警員19058所推跌才導致撲向警長58791,因此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索償,金額為三萬元正。控方表示「無嘢講」若14天內控辯雙方沒有共識,將轉介區域法院聆案官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提訊
🕞15:30
A1: 石(28) 🛑已還押11個月
A2: 劉 (30)
A3: 陳 (34)
A4: 陳(35)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
A1(石)認第一、二、三項控罪‼️‼️‼️將在審期中處理判刑‼️控罪四、五將由法庭存檔
A2 A3不認罪,押後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包括認罪協商
案件於2021年1月11日至1月15日0900開審
2020年12月22日會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提交問卷
---------------------------------------------------
#0914淘大
👤A4陳(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非法禁錮
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淘大商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A4被告的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
控方贊成合併,辯方反對
結果:兩案合併
(直播員按:石手足精神不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提訊
🕞15:30
A1: 石(28) 🛑已還押11個月
A2: 劉 (30)
A3: 陳 (34)
A4: 陳(35)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
A1(石)認第一、二、三項控罪‼️‼️‼️將在審期中處理判刑‼️控罪四、五將由法庭存檔
A2 A3不認罪,押後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包括認罪協商
案件於2021年1月11日至1月15日0900開審
2020年12月22日會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提交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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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淘大
👤A4陳(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非法禁錮
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淘大商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A4被告的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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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贊成合併,辯方反對
結果:兩案合併
(直播員按:石手足精神不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2/11]
#陳彥霖
[深夜補充]
1130 再開庭
傳召第五證人:黃燕麗
黃女士為社會福利署之下的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她於1997 年加入社署,於2018年2月調職到屯門兒童院。她主要是負責女童院運作的流程等工作,亦曾經與彥霖有見過面。
黃女士透過C2,即陳彥霖的身份證副本,確認身份。
彥霖於2017年至2019年間六度入住女童院,分別為2017.9,2018.2-3,2018.4,2019.3,2019.5,2019.8。
兩人首次接觸為2018年3月,當時彥霖十三至十四歲,她入住的原因是根據香港法例保護兒童令,詳細原因已不太記得。
第四證人為彥霖的個案社工,而第五證人則負責及幫助兒童適應兒童院生活。黃女士跟彥霖的母親親自見面了約兩至三次,而電話溝通則也有幾次。唐姑娘(第四證人)跟黃女士很少親自見面,反而多數都中是電話聯絡,談論彥霖上庭等事故。
黃女士形容,她第一次見到彥霖是一個十分乖巧的女孩,亦適應了兒童院環境。彥霖說自己本來是一個Band 1 學生,然而因為某些原因轉校到Banding 較低的學校。黃女士亦借此鼓勵她「就算喺低banding學校都可以做一個band 1嘅學生!」黃女士形容她是一個很開朗,很smart的學生。
黃女士於當值時候有機會也會抽時間到宿舍跟女童們交談,其中彥霖於女童院內有 A+ 的表現分,日常生活十分平常及守規矩。彥霖也有參與 VTC 的技能訓練,總結而言有十分良好的表現。從日常對談得知,彥霖正在尋找一間新中學。
兩人第二次見面是在2019年3月,發生了一件嚴重的事件,當時彥霖再因保護兒童令而入住兒童院。當日黃女士並沒有上班,她只是後來透過同事的記錄方得知。當日彥霖情緒較反複,「情緒不穩,大叫大哭」因此要入住獨立房間,期間她繼續發脾氣,並用兒童院派發的裝着物資的物資袋進行企圖自殺,此事有目擊證人。女童院員工立馬撕開膠袋,叫駐院護士安排救護車,送往屯門醫院。
黃女士表示以前的彥霖十分穩定,不會作出自殘行為,後來亦未有特別談及原因。
於三月十三日,彥霖疑似受到她的男朋友影響,希望不要到女童院,想逃去。當日,女童院派了兩名同事到屯門醫院接送彥霖回到女童院,兩人分別繑着彥霖的左右手,直到截到的士的前一刻,彥霖突然鬆手逃去,兩人到屯門醫院警崗報警。後來黃女士得知,於醫院內彥霖不斷借用其他病人的手提電話,好像想跟某人聯絡。彥霖於當日逃走後並未被尋回。
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彥霖再因保護兒童令而再被送入女童院。黃女士有問為何她上次為甚麼要逃去,彥霖表示「嗰次好唔甘心,明明表現好好,但係唔知點解要入女童院」,然而她並沒有說於三月逃脫後到了哪兒。這一次彥霖表現十分正常,也很守規矩,亦未有自殺念頭。
於彥霖企圖自殺後,女童院更改了手則,每次入住的女童拿畢物資後,該膠袋便會馬上被取回,以免女童用以企圖自殺。
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陳彥霖因少年犯條例而需入住兒童院。即將入住的時候,黃女士發現她的雙手都有紅腫瘀傷,她解釋是她自己被手扣扣住的時候掙扎時弄傷。黃女士表示,入住的女童需要確保身體沒有明顯的傷勢及情況穩定方能入住。因此,她決定將彥霖送到醫院檢傷以及相關測試。彥霖於當日上午到了醫院,於下午回來。醫院給了她一些藥物,而黃女士亦沒有再特別過問彥霖的傷勢。
彥霖於十四日於兒童院屬於暫時看管,於十五日方算是正式根據手令入住。彥霖在交收過程中表示想向警方投訴警暴,警方於當時表示可以向警察投訴科投訴,彥霖表示明白。(直播員表示 are you joking ?)
當日,彥霖再需要因為其刑事案件而需要上庭,於上庭後,她的情緒次變得不穩定,「時笑時哭」,十分混亂,「明明要去四號床又去咗三號床」,又調亂救命鐘及呼吸鐘,後來亦未有解釋原因。
於八月十六日,黃女士繼續跟進彥霖的個案,然而跟彥霖交談的過程中,黃女士不能理解彥霖描述的畫面及片段,語言表達亦不符合邏輯。彥霖的個案社工(第四證人)懷疑她吸毒,因而安排驗尿,結果呈陰性。
這段時間,彥霖亦表示有一名「塘福男朋友」,黃女士表示疑惑,因為兩人理論上是很難有交往的,「唔知點解會識到」。
於八月十七日,彥霖再鬧情緒,她撕爛院規,她後來解釋她以為那些是廢紙。
八月十八日,彥霖有情緒,她不斷跟女童院員工說自己很肚餓,不斷問「幾時有飯食」,甚至將水倒到自己的床上,以及房門下的地板。
黃女士提到彥霖是單獨分開住。因為根據法例,女童院需要將犯事及沒犯事的女童分開生活,於那段時間沒有其他犯事的女童獲安排入住屯門女童院,因此她才要獨自生活。她的社交生活,除了面對女童院職員,以及VTC課程的單對單教學時,基本上不會跟其他人有接觸。
八月十九日,黃女士親自目擊當日發生的狀況。彥霖用牙刷將連接至警鐘的線刮了下來,令該線掉了下來。警方到場後,表示警鐘運作正常,因此沒有以刑毀落案起訴彥霖。當日十一時,彥霖不斷大叫,講粗口,將枕頭裡的綿分成三片,放到廁所中,並撕爛了房間的書本,猶如「撒溪錢」,地板都濕透了。黃女士形容她的態度輕佻,警方再接報到場後,彥霖更加激動,大聲說「你都唔係警察,你係輔警嚟咋喎」,「你都唔靚仔,你都唔係劉德華」。彥霖更沒有目標地大聲向警員講粗口,包括「X你老母」。後來她更將自己的頭撞到玻璃窗,黃女士見不到流血,女童院將她送到醫院作治療。黃女士形容彥霖「失常」。
後來,救護到達後便沒有再反抗,沒有再大叫,她冷靜地到醫院。於醫院內,她大吵大鬧,被綁於床上。
於八月二十一日零時,彥霖出院,母親未有到場。她到達女童院後不合作,不斷大喊「我要翻醫院!」,「我唔想上dorm(宿舍)!」,「我成日聽到人哋講嘢,我好驚,我唔想一個人!」她後來表示有點頭痛,職員探熱發現有微燒。由於彥霖的醫院手帶還未被剪斷,女童院將彥霖送回屯門醫院。
唐姑娘表示她會到醫院接洽,於醫院內過了一晚後,於八月二十二日她再回來,醫生指她壓力大,給了她藥物,女童院亦定時給他食。
彥霖於女童院住到九月十二日,再因刑事案件而提堂,她便沒有再見過彥霖了。當日她要落口供,公公於她身旁作監護人。
黃女士表示她上庭後「正常翻,跟翻規矩」,以前是因為幻覺幻聽才作出那些行為。
於彥霖的反省文章中,她寫出「陳彥霖在未來三年的日子要做一個人見人愛的女子」,「我要完成設計課程,然後開開心心同家人一齊生活」(直播員聽到當刻有啲心動 :()
彥霖於那段時間,十分喜歡 Nick Vujicic。雖然他失去四肢,仍能繼續生活,彥霖十分欣賞他的堅強。
--------
死因裁判官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有些女童會假裝情緒激動,以逃離兒童院,而女童院會接收「適合的」女童。
彥霖自向警察投訴後,沒有再特別再提過要投訴,而彥霖亦描述不出當時的畫面。
於八月後,彥霖變得十分關心自己的學業,再沒有特別的幻覺幻聽。
未知道彥霖出院後離開宿舍有沒有吃藥。
第一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於二零一九年三月被搜到有電話,她指有男仔於醫院探訪她的時候,將電話交給她,而醫院方亦未有太多人手檢查來訪人士的身份,只會交代彥霖從女童院送來。彥霖於女童院內也經常在被竇內疑似用電話。黃小姐表示之後會加強跟醫院的溝通。
第二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有大約描述過為何三月入院時感到不甘心,是因為她有把握到時間讀書,亦有好的成績,因此不明白再入女童院的原因。
第四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九月再入院後,雖然仍住在單人房,但是情緒變得穩定,亦十分合作,沒有反抗,說話有文有路。
醫管局代表律師追問下黃小姐表示,
她大致同意昨日唐姑娘的作供供詞。
若女童要看精神科醫生,法庭發出手令會再註明。
醫管局代表律師表示,
彥霖於8.19見了第七證人楊醫生。
彥霖於9.2及9.9 見了醫生,均指出當時她的精神沒有問題
(其他聽得不太清楚請見諒)
第五證人作供完畢。
約1300休庭。
(未完)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2/11]
#陳彥霖
[深夜補充]
1130 再開庭
傳召第五證人:黃燕麗
黃女士為社會福利署之下的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她於1997 年加入社署,於2018年2月調職到屯門兒童院。她主要是負責女童院運作的流程等工作,亦曾經與彥霖有見過面。
黃女士透過C2,即陳彥霖的身份證副本,確認身份。
彥霖於2017年至2019年間六度入住女童院,分別為2017.9,2018.2-3,2018.4,2019.3,2019.5,2019.8。
兩人首次接觸為2018年3月,當時彥霖十三至十四歲,她入住的原因是根據香港法例保護兒童令,詳細原因已不太記得。
第四證人為彥霖的個案社工,而第五證人則負責及幫助兒童適應兒童院生活。黃女士跟彥霖的母親親自見面了約兩至三次,而電話溝通則也有幾次。唐姑娘(第四證人)跟黃女士很少親自見面,反而多數都中是電話聯絡,談論彥霖上庭等事故。
黃女士形容,她第一次見到彥霖是一個十分乖巧的女孩,亦適應了兒童院環境。彥霖說自己本來是一個Band 1 學生,然而因為某些原因轉校到Banding 較低的學校。黃女士亦借此鼓勵她「就算喺低banding學校都可以做一個band 1嘅學生!」黃女士形容她是一個很開朗,很smart的學生。
黃女士於當值時候有機會也會抽時間到宿舍跟女童們交談,其中彥霖於女童院內有 A+ 的表現分,日常生活十分平常及守規矩。彥霖也有參與 VTC 的技能訓練,總結而言有十分良好的表現。從日常對談得知,彥霖正在尋找一間新中學。
兩人第二次見面是在2019年3月,發生了一件嚴重的事件,當時彥霖再因保護兒童令而入住兒童院。當日黃女士並沒有上班,她只是後來透過同事的記錄方得知。當日彥霖情緒較反複,「情緒不穩,大叫大哭」因此要入住獨立房間,期間她繼續發脾氣,並用兒童院派發的裝着物資的物資袋進行企圖自殺,此事有目擊證人。女童院員工立馬撕開膠袋,叫駐院護士安排救護車,送往屯門醫院。
黃女士表示以前的彥霖十分穩定,不會作出自殘行為,後來亦未有特別談及原因。
於三月十三日,彥霖疑似受到她的男朋友影響,希望不要到女童院,想逃去。當日,女童院派了兩名同事到屯門醫院接送彥霖回到女童院,兩人分別繑着彥霖的左右手,直到截到的士的前一刻,彥霖突然鬆手逃去,兩人到屯門醫院警崗報警。後來黃女士得知,於醫院內彥霖不斷借用其他病人的手提電話,好像想跟某人聯絡。彥霖於當日逃走後並未被尋回。
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彥霖再因保護兒童令而再被送入女童院。黃女士有問為何她上次為甚麼要逃去,彥霖表示「嗰次好唔甘心,明明表現好好,但係唔知點解要入女童院」,然而她並沒有說於三月逃脫後到了哪兒。這一次彥霖表現十分正常,也很守規矩,亦未有自殺念頭。
於彥霖企圖自殺後,女童院更改了手則,每次入住的女童拿畢物資後,該膠袋便會馬上被取回,以免女童用以企圖自殺。
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陳彥霖因少年犯條例而需入住兒童院。即將入住的時候,黃女士發現她的雙手都有紅腫瘀傷,她解釋是她自己被手扣扣住的時候掙扎時弄傷。黃女士表示,入住的女童需要確保身體沒有明顯的傷勢及情況穩定方能入住。因此,她決定將彥霖送到醫院檢傷以及相關測試。彥霖於當日上午到了醫院,於下午回來。醫院給了她一些藥物,而黃女士亦沒有再特別過問彥霖的傷勢。
彥霖於十四日於兒童院屬於暫時看管,於十五日方算是正式根據手令入住。彥霖在交收過程中表示想向警方投訴警暴,警方於當時表示可以向警察投訴科投訴,彥霖表示明白。(直播員表示 are you joking ?)
當日,彥霖再需要因為其刑事案件而需要上庭,於上庭後,她的情緒次變得不穩定,「時笑時哭」,十分混亂,「明明要去四號床又去咗三號床」,又調亂救命鐘及呼吸鐘,後來亦未有解釋原因。
於八月十六日,黃女士繼續跟進彥霖的個案,然而跟彥霖交談的過程中,黃女士不能理解彥霖描述的畫面及片段,語言表達亦不符合邏輯。彥霖的個案社工(第四證人)懷疑她吸毒,因而安排驗尿,結果呈陰性。
這段時間,彥霖亦表示有一名「塘福男朋友」,黃女士表示疑惑,因為兩人理論上是很難有交往的,「唔知點解會識到」。
於八月十七日,彥霖再鬧情緒,她撕爛院規,她後來解釋她以為那些是廢紙。
八月十八日,彥霖有情緒,她不斷跟女童院員工說自己很肚餓,不斷問「幾時有飯食」,甚至將水倒到自己的床上,以及房門下的地板。
黃女士提到彥霖是單獨分開住。因為根據法例,女童院需要將犯事及沒犯事的女童分開生活,於那段時間沒有其他犯事的女童獲安排入住屯門女童院,因此她才要獨自生活。她的社交生活,除了面對女童院職員,以及VTC課程的單對單教學時,基本上不會跟其他人有接觸。
八月十九日,黃女士親自目擊當日發生的狀況。彥霖用牙刷將連接至警鐘的線刮了下來,令該線掉了下來。警方到場後,表示警鐘運作正常,因此沒有以刑毀落案起訴彥霖。當日十一時,彥霖不斷大叫,講粗口,將枕頭裡的綿分成三片,放到廁所中,並撕爛了房間的書本,猶如「撒溪錢」,地板都濕透了。黃女士形容她的態度輕佻,警方再接報到場後,彥霖更加激動,大聲說「你都唔係警察,你係輔警嚟咋喎」,「你都唔靚仔,你都唔係劉德華」。彥霖更沒有目標地大聲向警員講粗口,包括「X你老母」。後來她更將自己的頭撞到玻璃窗,黃女士見不到流血,女童院將她送到醫院作治療。黃女士形容彥霖「失常」。
後來,救護到達後便沒有再反抗,沒有再大叫,她冷靜地到醫院。於醫院內,她大吵大鬧,被綁於床上。
於八月二十一日零時,彥霖出院,母親未有到場。她到達女童院後不合作,不斷大喊「我要翻醫院!」,「我唔想上dorm(宿舍)!」,「我成日聽到人哋講嘢,我好驚,我唔想一個人!」她後來表示有點頭痛,職員探熱發現有微燒。由於彥霖的醫院手帶還未被剪斷,女童院將彥霖送回屯門醫院。
唐姑娘表示她會到醫院接洽,於醫院內過了一晚後,於八月二十二日她再回來,醫生指她壓力大,給了她藥物,女童院亦定時給他食。
彥霖於女童院住到九月十二日,再因刑事案件而提堂,她便沒有再見過彥霖了。當日她要落口供,公公於她身旁作監護人。
黃女士表示她上庭後「正常翻,跟翻規矩」,以前是因為幻覺幻聽才作出那些行為。
於彥霖的反省文章中,她寫出「陳彥霖在未來三年的日子要做一個人見人愛的女子」,「我要完成設計課程,然後開開心心同家人一齊生活」(直播員聽到當刻有啲心動 :()
彥霖於那段時間,十分喜歡 Nick Vujicic。雖然他失去四肢,仍能繼續生活,彥霖十分欣賞他的堅強。
--------
死因裁判官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有些女童會假裝情緒激動,以逃離兒童院,而女童院會接收「適合的」女童。
彥霖自向警察投訴後,沒有再特別再提過要投訴,而彥霖亦描述不出當時的畫面。
於八月後,彥霖變得十分關心自己的學業,再沒有特別的幻覺幻聽。
未知道彥霖出院後離開宿舍有沒有吃藥。
第一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於二零一九年三月被搜到有電話,她指有男仔於醫院探訪她的時候,將電話交給她,而醫院方亦未有太多人手檢查來訪人士的身份,只會交代彥霖從女童院送來。彥霖於女童院內也經常在被竇內疑似用電話。黃小姐表示之後會加強跟醫院的溝通。
第二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有大約描述過為何三月入院時感到不甘心,是因為她有把握到時間讀書,亦有好的成績,因此不明白再入女童院的原因。
第四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九月再入院後,雖然仍住在單人房,但是情緒變得穩定,亦十分合作,沒有反抗,說話有文有路。
醫管局代表律師追問下黃小姐表示,
她大致同意昨日唐姑娘的作供供詞。
若女童要看精神科醫生,法庭發出手令會再註明。
醫管局代表律師表示,
彥霖於8.19見了第七證人楊醫生。
彥霖於9.2及9.9 見了醫生,均指出當時她的精神沒有問題
(其他聽得不太清楚請見諒)
第五證人作供完畢。
約1300休庭。
(未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25旺角
唐(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19年12月24日至26日,網民呼籲「和你shop」行動,意圖破壞商場內的「藍店」。在12月25日,大量示威者於朗豪坊內遊走,於20:18時分,警員24811目睹被告人在路上來來回回,上前截查並搜獲一把17cm長的摺刀及兩把30cm長的鐵槌。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辯雙方經商議後同意以自簽守行為結案
—$1,500
—12個月內不可干犯刑事損壞罪行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25旺角
唐(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19年12月24日至26日,網民呼籲「和你shop」行動,意圖破壞商場內的「藍店」。在12月25日,大量示威者於朗豪坊內遊走,於20:18時分,警員24811目睹被告人在路上來來回回,上前截查並搜獲一把17cm長的摺刀及兩把30cm長的鐵槌。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辯雙方經商議後同意以自簽守行為結案
—$1,500
—12個月內不可干犯刑事損壞罪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0912 現場有約25名人士排隊等候
0921 約35人排隊
0932 開庭
0943 休庭至 1015
(裁判官打算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為控罪作出修定4項,辯方反對1項,同意3項,包括地點描述,量詞修定,案情修改及字詞修定,其中辯方反對的是由阻礙一條行車線改為阻礙兩條行車線)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0912 現場有約25名人士排隊等候
0921 約35人排隊
0932 開庭
0943 休庭至 1015
(裁判官打算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為控罪作出修定4項,辯方反對1項,同意3項,包括地點描述,量詞修定,案情修改及字詞修定,其中辯方反對的是由阻礙一條行車線改為阻礙兩條行車線)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同案另外2名被告早前自簽守行為)
承認事實
1. 警方在11月13日在堵塞路段拍攝相片7張(證物P1,1-7)
2. 警方在11月11日拘捕後拍攝被告相片3張(證物P1,8-10)
3. 被告無刑事記錄
控方第一證人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同案另外2名被告早前自簽守行為)
承認事實
1. 警方在11月13日在堵塞路段拍攝相片7張(證物P1,1-7)
2. 警方在11月11日拘捕後拍攝被告相片3張(證物P1,8-10)
3. 被告無刑事記錄
控方第一證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定,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定,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績」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獲得批准。
休庭至1015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定,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定,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績」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獲得批准。
休庭至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