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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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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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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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星宇🚹

控罪:
1. 傷人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 管有第1部毒藥

案情:被指於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一名馮姓男子;及傷害一名馬姓男子,並在觀塘警署接見室內管有第一部毒藥,即「偉哥」。

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藥物為昔多芬,第二受害人的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右手手㬹有擦損

控方需時考慮控罪適合性及審訊法庭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1451 休庭至1515,待裁判官考慮新呈上案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轉介文件

D1馬 (44)
D2陳 (25)
D3林 (27)
D4陳 (24)
D5劉 (33)
D6謝 (32)

控罪: 1.暴動(D1-D6)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D3,D5,D6)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莊士敦及分域街交界,參與暴動;D2,3,5,6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面巾、頸巾等物品蒙面。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表示將修改控罪1-5的涉事地址,庭上未有讀出修訂控罪。

D1,3,5,6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星期一次被拒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將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轉介文件

D1盧(23)
D2王(46)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
3.暴動 (D1,D2)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案情:
D1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一)

D2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二)

兩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控罪三至四)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兩位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星期一次被拒

案件將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118觀塘 #更改保釋條件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有害物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使警員受傷。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更改獲批
⁃ 警署報到次數減少:每星期一次(原本四次)
⁃ 宵禁令:22:00-05:00(原本21:00-8:00)

🟢原有條件
⁃ 保釋金 $20000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影片,有警誡供詞。
(現場人士出入好嘈...直播員表示聽唔到有關詳情,望見諒。)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審訊將以本地話進行。

押後至12月9-1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日前提交同意案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11開庭,傳召PW2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D1羅 (17)
D2周 (19)

控罪:阻差辦公(D1-D2)

案情: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妨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控方申請押後以供警方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黃 (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方申請押後以供警方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
辯方放棄8日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王,梁(17)

因源於同一事件,控方申請將本案與同庭2宗案件(第1宗按此第2宗按此)合併處理。辯方無反對。

溫官憂心「會唔會因為合併,令案件各個被告得唔到最大利益。」他指同源事件可大可小,望辯方律師仔細考慮分開與合併的影響。

控方提出合併基礎:(一)控方將依賴一項證物即一段WhatsApp訊息,該項證物能聯繫所有被告;(二)CCTV片段證明被告有共同證人。

法庭終同意控方申請。
合併後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1531 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答辯。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30 再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6位被告(16-17)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D1-2生日已過,法庭撤銷匿名令。)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溫官主動將D3報到
由1星期5次減至1星期1次;
並撤銷所有被告禁足令。

本案押後至10月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條件外,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盧,伍(17-21)🛑已還押逾10天 #判刑🔥 (#1111大埔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伍(17)🛑已還押逾10天 #提堂#未知是否與社運有關 管有危險藥物:大麻)

D2:盧(21)
D4:伍(17)


判詞後補。

蘇官表示以12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但由於2被告認罪。因此就第六控罪判處2個月,第七控罪判處8個月,同期執行


‼️D2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D4判處8個月,已還押了7個月,但因另一單案件,判入更生中心‼️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早上PW1申請匿名令獲批,禁止任何人士(包括被告人及其律師團隊、報章及傳播媒體)以任何形式披露,發佈或報導任何可能令公眾識別該「警務人員X」身份的任何事項

1544 傳召PW3,警員13402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12)🛑已還押逾10天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同案另外4被告不認罪,押後至9月18日,詳情請看here

判處保護令18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27上水 #20200528上水

👥*,*(12-13)🛑13歲手足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各被告罰款2000,守行為兩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關家榮:
ESS13467/2020:企圖射擊
ES13468/2020:發射槍彈罔顧他人安全
ESS13469/2020:處理槍械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

律政司長於18/8 介入傳票,是日正式取消傳票申請。開庭前已提交介入及終止理由。

控方指警方獨立調查小組已提交調查報告,並一併呈上部分「申請人未有呈堂的證據及證物」,包括市民警員證人證供、CCTV逐格分析等,顯示被告為防止罪案,合理合理地使用佩槍。此外律政司代表同時亦表示申請人「選擇不傳召中槍人士及另一在場被捕人」的選擇對被告人或會造成不公。

由此,律政司長申請介入私人傳票申請,以終止聆訊。

以上三張傳票全部撤回。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0722荃灣

👤陳(31)
*被告為0722荃灣案第二被告。

D2自本月10日至今,已還押小欖14天,期間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不同意報告內容,認為有穿鑿附會之處。他又求情指以後會改過反省,希望輕判,並判處監禁而非入院令。

醫生報告建議D2入院,溫官聽取求情後認為,D2說法無助法庭作出最合適判決:「我唔鍾意將你啲私隱喺法庭度討論……(憑)我同你傾偈嘅印象,我覺得你思想清晰,清楚亦願意接受法律效果。既然你願意失去自由一段時間,梗係希望時間愈短愈好。」遂就D2詳細狀況,詢問其家人。

判刑
溫官表示:被告罪行嚴重,涉及的損壞不小。考慮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及無法賠償,法庭理應考慮判處監禁;聆訊過程中,法庭以不少時間與被告傾談,認為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及罪責,雖報告中醫生指被告適合被判處入院令,但基於被告犯案乃受社會氣氛影響多於受病況影響,法庭決定判處監禁。

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被告監禁3個月,即時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鄭國泉:
ESS12887:危險駕駛

法庭需要申請訟費的被告及律師代表申請,是日可處理撤回訟費申請。

是日許智峯代表有出席,裁判官認為即使許智峯作為申請人的角色因律政司介入而終止,若被告方有訟費申請許智峯的律師代表有權出席。但是日被告一方未有出席,無法處理訟費申請。裁判官申請將兩者分開處理,是日將撤回傳票,而傳票訟費申請可另定時間處理。

律政司代表希望是日可處理介入撤銷傳票,呈上中英文版本的律政司介入終止理由。

以上傳票撤回。

案件訟費及其他指令將於10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
#陳彥霖(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1430廣播
1432開庭
(期間公眾人士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首先,直播員希望各位可以尊重亡者及其親友,以最大努力維護亡者尊嚴。明白到大家對彥霖之離世會好憤怒,但千萬唔好遷怒於其親友。相信死因庭係一個平台俾公眾盡可能地認識彥霖及其生前有咩影響至發生呢個結果。各位關心彥霖嘅朋友仔要耐心地關注呢11日嘅聆訊,無論結果如何都記得諗下要尊重返彥霖及其親友。敬希自重,面斥不雅。
好啦,長氣完繼續儘量地覆述返今日下午研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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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三證人,即死者之堂姐:陳子君(音譯)小姐,下稱「堂姐」

堂姐與死者年齡相差約六年,她認為她倆關係幾好。細個嘅時候會較多到死者元朗嘅屋企住過夜,每個幾禮拜都會有一兩次。不過到堂姐升高中後(約15~16歲),因學業繁重及開始拍拖少咗與死者聯絡,但仍然會於家庭聚會相見、在Facebook和Instagram亦有傾偈,唯減少到對方家過夜。

若要形容彥霖,堂姐認為彥霖份人好直接,諗到咩就講咩;不過佢係一個報喜不報憂嘅女仔。

由於之前曾在海外留學,至2018畢業先回港。就喺7月彥霖生日同自己8月生日嘅時候有一同慶祝,當日(19年8月初)去接彥霖放工,大家好開心地行下街食下飯,彥霖提及過自己唔想再行錯落去,已經諗到自己嘅方向,要讀中學、要努力入啲正規啲嘅學校。

然後直至2019年9月都仍然有保持聯絡,不過就用WhatsApp而非相約見面,因為堂姐於8月尾去了working holiday。傾偈言談間得悉彥霖報讀VTC修畫畫,便提議彥霖可向堂姐朋友拎一些多餘畫具,而彥霖也說好。與彥霖WhatsApp主要都是閒話家常,得悉她有返教會,亦有次因返教會而需要再約堂姐朋友拎畫具。

印象中最後一次WhatsApp是9月18日。彥霖問及屋企有否WhatsApp group?如果沒有的話不如兩堂姐妹一齊開一個屬於屋企的群組。曾大狀問堂姐知否彥霖打算家庭群組會包涵甚麼人,堂姐表示不清楚,因為時差緣故而在當地9月19日才回覆彥霖WhatsApp。

從18年畢業回港至19年因工作假期離港之間,兩堂姐妹有間唔中見面。彥霖未有刻意提及過遇到唔開心的事,包括一同慶祝生日時亦沒有表達過有咩唔開心。堂姐表示唔認識彥霖的朋友,亦甚少講及交友情況。就堂姐所知,彥霖生前興趣嗜好是唱歌。

而離港赴工作假期後基本上見到彥霖於社交網站上有更新就會主動留言回覆(「見到有新post就reply佢啲story咁」)。五六月期間透過彥霖社交網站,堂姐見到有兩件事特別深刻:①彥霖在Instagram同朋友開直播化妝時閒聊時提及到「飲酒」 ;② 堂姐正日生日當天彥霖有出post提及自己身處尖沙咀中了tg(催淚煙),有即時問彥霖喺邊度,唯沒有收到回覆而事後亦無重提此事

曾大狀:彥霖有冇向你表示或你有冇觀察到佢精神上異常?
堂姐答沒有。
曾大狀:彥霖有冇透露過同人爭執或者透露過有自殘念頭?
堂姐答沒有。

陪審員:知否彥霖曾離家出走?
堂姐知悉。
陪審員:透過咩渠道得知?
堂姐:主要是彥霖媽媽告知,亦有同彥霖傾過
陪審員:8月11日尖沙咀中tg當日,彥霖因咩事去尖沙咀?
堂姐:唔知,因為彥霖冇回覆

陪審員:不論與彥霖WhatsApp或面對面交談時,彥霖的表達是條理清晰嗎?
堂姐:冇異常,好正常

陪審員:有冇ig story或post係有delete過,而你有發現到?
堂姐答沒有。

HA代表問:記得與今年由死因庭延聘的精神科何醫生傾約1小時電話的內容嗎?
堂姐答不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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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部份待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W3完成作供。
1620休庭,明天(8月25日)9點半續審。